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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自由概念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8-05 09:52

  [内容提要]:两种自由概念之间虽然有着质的区别,但并不是没有关联;积极自由是一种作为手段的自由,即民主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一种作为目的的自由,其有效实现离不开民主。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除了众所周知的区别之外,还存在着作为手段和作为目的的联系。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民主制度;共和主义
 
Relation betwee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Abstract]: There i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but this means no relation; the positive liberty is a kind of freedom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means, namely the freedom of democracy; the negative liberty is a kind of freedom as the purpose, and it is due to democracy that it is realized effectively. The relation between two kinds of freedom also includes a level as means and as purposes, except difference known to all.

  [Key words]: Negative liberty; Positive liberty; Democratic system; Republicanism doctrine


  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的回答,而且对其中一种问题的回答也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因而伯林认为它们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但是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是不是就意味没有任何关联呢?通过考察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本文认为“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与“谁控制我?”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关联。如果两种自由概念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联,那么它们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微妙的关联呢?让我们先从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谈起。

  1、两种自由概念

  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以赛亚·伯林的杰出贡献,他的本来意图是区分两种意义的自由概念及其众多的扭曲形式,而并没有进一步认为消极的自由概念正确,而积极的自由概念错误。伯林本人的确倾向于消极的自由概念,但是这不意味着积极的自由概念不存在可取之处,或者说消极的自由概念与积极的自由概念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伯林的意图并非如此。因为伯林说的很清楚,两种自由概念针对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消极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是:人们必须被允许不受干涉地做他自己有能力去做的事或者成为他自己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而积极的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我们做这个或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或者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①也就是说,消极自由概念所面对的问题是:处在政治社会中的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被统治,政府能够干涉我们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干涉的程度有多深,我们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应当不受干涉。积极自由概念所面对的问题是:谁统治我们,谁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或成为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或成为什么。到这里其实已经很明白了,两种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有着明显的不同,尽管对这两种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叠,但是它们依然是两种不同问题的解答。

  然而,人们却普遍地误解了伯林的工作,似乎两种自由概念不能相容。仿佛积极自由概念有着某种潜在的必然的危险,而它一旦实现就必将侵犯或者压制到消极自由一样;同时,强调消极自由的价值仿佛就意味着排斥和否定积极的自由。这依然是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当然伯林对于多元论的强调及其对于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的一褒一贬,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误导作用。但尽管这样,伯林也明确说过这样的话:两种自由概念虽然是对自由的两个核心含义的概括,但是“我认识到它们是不同的,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的回答;它们虽然同源,但在我看来它们却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两种自由都是人类的终极目的,两者都必须受到限制,两种概念在历史上都可能被滥用”。②这就是说,伯林虽然认为消极自由乃是自由的本质,但是却并不认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存在绝对的冲突,两者不能共存,即只有牺牲另一方才能保全自己。

  伯林的意思很明确,积极自由被滥用的危险可能更多点,所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更严重些,但是所有的滥用都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扭曲形式,都是一种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滥用,并不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本意;然而同时,消极自由也同样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也存在着种种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扭曲形式,这种消极自由概念的扭曲形式及其滥用同样会带来危害和灾难。所以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界定和评价,并没有暗示说消极自由概念正确,而积极自由概念错误,或者说消极自由不能被限制,而积极自由存在着必然被滥用的危险以及必然带来巨大的政治灾难。伯林的意思很明确,两者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都有着无数的扭曲形式,两者都应该在实践中受到限制和约束。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的回答,因而就不存在必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

  2、消极自由的批评者

  消极自由概念对于自由的理解集中表现在私人生活领域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存在这一条不可逾越的分界线,消极自由概念坚持自由的保证就在于这条严格的分界线的确立,自由就是界线以内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强迫。所以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容的,只要这个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条界线的存在,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这条界线以内的个人自由。消极自由不管这个政府是民主制的,贵族制的,还是君主制的,它所要求的是一个不受干涉的自由领域,只要给予并承认这个领域的存在,任何政府形式与消极自由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对立,也就是说消极自由与任何形式的政体都可能是相容的。

  共和主义者对于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进行的严厉批评,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即伯林所理解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能实现,这与共和主义的学者们所主张的观点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昆廷·斯金纳就认为只有一个自由的国家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任何依赖于他人——国王或者独裁者——的善良意志而获得的个人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本质实际上还是奴役,即奴隶主给予奴隶的自由永远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不能依赖于自我以外的任何善良意志,而只能取决于自己。③伯林的看法我们已经明白了,他的消极自由是可以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容的,不论是君主制的还是民主制的,或者别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伯林认为自由的实现并不必然依赖于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自由的共和政体并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对此,斯金纳当然是持批评态度的,斯金纳坚持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即一个人之所以自由,就是因为他处在一种无须依赖他人而行动的地位,就是说,摆脱其他社会成员所强加的任何强制,能够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和判断行事。这种个人自由指的是没有强制,尤其是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对一个人独立行动以追求自身既定目标的能力所强加的限制。从这一点来看,斯金纳对于自由的理解实际上与消极自由概念并无多大的不同,但是关键在于后面的论述,即是否在任何形式的政体下,我们都能够保障实现我们的这种自由。斯金纳认同了马基雅维里的观点,后者认为只有生活在共和政体下的人们,才有希望保住个人自由以追求他们的既定目标,而不论这些目标是为了获得权力和荣耀,还是仅仅为了保护安全与财富;而斯金纳更进一步指出,这种共和国的要旨在于,它必须保持着一种自由的状态。否则,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们就会发现他们的个人自由将被剥夺。也就是说,一旦一个政治共同体丧失了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开始屈从于其自身的野心勃勃的一个伟大领袖的意志或者一些野心勃勃的强大邻邦的意志之时,它的公民将发现自己成为了他们主人目的的工具,因而将丧失他们追求自己目的的自由。一个受奴役的共同体必然伴随着个人自由的丧失。斯金纳认为,只有在一个共和国的自治形式下,一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自由在于独立和自主,也就是在于不依从,如果你不能独立和自主,而是落到了一种政治屈从或依附的状态,那么你就很容易被政府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剥夺了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就变得不自由了。自由的状态在于不存在任何专断的权力,即使这种专断的权力并没有剥夺你的自由,但是它的存在就意味着你是处在屈从和依附的状态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专断权力的存在都意味着你在实质上处在奴役之中,因为你的个人自由依赖于那一专断权力的善良意志,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个人自由没有被剥夺的状态并不必然就意味着你处于自由状态中。因为允许任何一种专断权力的存在就意味着这个政治共同体不是自由的,而个人自由只有在自由国家之中才能够得到实质的保障。④

  对伯林持批评态度的还有社群主义者查尔斯·泰勒,他指出,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理论是关涉到主体在其中不受干涉的领域的理论,而这一理论实质上只能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泰勒认为,按照伯林的看法,自由就是指我们能做什么,或者说有什么是敞开着给我们做的,也就是说伯林式的自由只存在于没有障碍的地方,一个人要想获得自由,其充分条件就是没有阻碍的东西。泰勒的观点是,⑤从主体实现的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障碍,也存在着内在的障碍,而对自由的内在障碍不能仅仅按照主体所认识的样式来确定,主体并不是最终的裁定者。因而在泰勒看来,主体对于他自己的真正目标,对什么是他真正想要摒弃的这个问题,他自己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他是完全错误的,那么就“自由”一词的有意义的层面而言,他其实并不自由,从而,他在有意义的世界中就并不真正自由。对于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我们已经看到了,就泰勒的批评而言,存在着某种伯林所担心的危险,而这种危险也正是积极自由可能带来的危险之一,即认为某些人并不懂得自己真正想要的或者真正想做的以及真正对自己有益的东西是什么,即人们可能对于自己是否自由缺乏了解,因而需要已经了解了什么才是真正的有意义的自由的人来指导和教育,也就是说,人们可以被强迫着去追求真正的自由。这一点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稍经思考就能明白,这种观点为****和压迫敞开了大门。

  伯林指出了积极自由概念可能带来的危险及其被滥用的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完全否定积极自由概念的意义。积极自由天然地追求民主,当然总是倾向于实质民主或者直接民主,在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积极自由的极端化当然会造成很多灾难,为保障消极自由起见,的确应当对积极自由进行严格限制;但是对于那些民主制尚未确立或成熟的国家,消极自由的实现又有赖于积极自由的支撑。同时,斯金纳的批评实际上并不是批评消极自由,而是批评因此而来的对于积极自由的忽视,强调自由制度的脆弱。也就是说,人们不去追求积极自由,没有积极的政治参与热情,自由制度就会逐渐败坏,而消极自由很可能在自己对于政治生活的消极态度中最终丧失自身。斯金纳担心的是自由国家的败坏会导致消极自由的丧失,而不是批评消极自由不可取,相反,斯金纳对于消极自由的批评是以承认消极自由为前提的,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对他的观点进行解释之时就已经可以推论出来了。他们对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更大的程度上,构不成一种严重的致命性的反驳,相反这种批评更类似于一种有益的补充。伯林认为消极自由与政府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是有其自己的理由的,也是由自己的条件和语境的。消极自由针对的问题实质是“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的问题,而不是“谁在控制我”的问题,我们只能从其针对的问题来界定消极自由概念,从这一点看来,消极自由的确与政府所采取的形式无关。按照自由的本质含义来讲,自由就是自由,与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政府形式无关,因为从理论上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伯林之所以对积极自由概念被滥用的危险有着更多的担心和恐惧,是因为积极自由概念比消极自由概念存在着更多的被滥用的危险。但是两种概念的区分毕竟只是理论上的区分,实践上是怎么样则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实践问题比理论问题要复杂得多。

  3、积极自由与民主自由

  消极自由概念只是伯林界定的两种自由概念中的第一种,还有自由的第二种含义,即积极的自由概念,它是通过对“谁控制我?”这个问题的回答来界定的。从积极自由所面对的问题层面上说,积极自由概念想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与政府形式紧密相关。它是与君主制的和贵族制的政府形式不相容的,它所要的自由是自己统治自己的自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也就是要解决谁应该进行统治的问题。它不是要求某一领域的自由,它要求的是全面的自由,是国家的自由,强调的是积极的政治参与,也就是说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自由的社会里,只有人们有了积极参与政治决策的民主权利,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才能够实现自我立法与自我统治的自由。因此,如果说消极自由是与个人自由紧紧联在一起的话,那么积极自由就是与民主紧紧联在一起的。积极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实际上比其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更为密切。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存在着更多的误解和更多的扭曲形式。

  积极自由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决定了它与民主问题有着更加深刻和广泛的联系。积极自由强调的是自我立法与自我统治,这就要求普遍的民主,因为只有民主才能达到积极自由的目的,解决积极自由想要解决的问题,即谁在统治以及谁应该进行统治的问题。这就涉及到积极自由概念对自由的理解,如果我们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我们就不可能拥有自由;如果我们实现不了我们的积极自由,也就是说没有民主,我们的任何形式的自由都是虚幻的,随时都可能破灭。积极自由问题实际上就是民主问题,即积极自由所要求的实际上就是民主的自由。民主的自由就是做自己主人的自由,而要做自己的主人就必须做国家的主人,因而民主的自由意味着成为国家主人的自由,因此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成为国家的主人,每个公民都既是国家的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这就是积极自由所要求的自己统治自己的社会,也就是民主的社会。只有民主能够实现积极自由的理想。消极自由批评积极自由的危险,实际上只是在批评积极自由的扭曲形式带来的危险,因为积极自由概念存在着被滥用的巨大可能。但是积极自由被滥用所带来的灾难不应该由积极自由概念来承担,这就正如消极自由的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扭曲形式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不应当由消极自由概念所承担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它们被滥用过,或者可能被滥用,就完全否定它们。

  实际上我们很容易明白这点,自由与民主有着紧密的联系,没有民主的自由是奴隶式的自由,只有民主的社会才可能是自由的社会,没有民主,自由虽好,却不切实际。伯林批评了积极自由的扭曲形式和滥用所带来的巨大灾难,即自由的丧失和普遍的压制,并且严厉地批判了那种奠基于形而上学之上的积极自由观念,但是这种形而上学的自由概念与民主的自由存在根本的差别,造成普遍压制的积极自由理想也只是积极自由的扭曲形式之一,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自由。真正的民主社会之中,积极自由能够避免被扭曲和被滥用。对于积极自由的批判主要集中于法国大革命所带来的残酷暴力,但是实际上法国大革命所追求的民主的自由,是一种扭曲形式,因为我们看到,在法国大革命所确立的政府形式下,民主只是第三等级的民主,坚持自己权益的贵族和教士被剥夺了合法的公民权利,他们的国家主人的地位并没有得到适当的尊重,反而是被完全剥夺了。他们没有民主的自由,因此这种民主自由的形式是积极自由的一种扭曲形式。我们不能够因此就完全否定积极的自由,也就是说,不能因此就否定民主自由的其他形式。正如伯林所说,两种自由概念都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都应该在实践中受到限制。理论与实践不同,理论尽可以追求尽善尽美,可以追求彻底,追求逻辑一致。但是实践却不能,实践所需要的是经验,而经验往往并不彻底,逻辑上也并不前后一致。实践的美德是审慎,无论多么完美无瑕的理论在实践中都要求审慎的限制。法国大革命是一个不受限制的滥用民主自由的典型。这个典型所带来的教训就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虽然面对的是不同的问题,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值得重视的关系,只有依靠消极自由对积极自由的限制,积极自由才可能避免被滥用以及各种扭曲的形式;同时也只有积极自由的存在才能够保证消极自由的真实有效。也就是说没有民主作为保障,消极自由很可能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且很可能随时丧失或者被随意剥夺。因为如果私人生活领域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那条界线是由专断的国家权力划定或给出的话,那么这一专断的国家权力就可以随时取消这条界线,或者压缩这条界线。因此,这种消极的自由并没有足够安全的保障。这样看来,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的关系不仅不像许多论者所说的那样紧张,相反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积极自由是手段,而消极自由是目的。没有了积极自由要求的民主问题的恰当解决,消极自由所要求的不受干涉的个人自由问题也就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

  因而,积极自由的可能危险实际上就是民主的可能危险,积极自由的滥用及其扭曲形式实际上就是民主的被滥用及其扭曲形式。法国大革命说明了这一点。只要我们能够恰当地解决了民主问题,所谓的积极自由问题也就是能够被解决,其可能的危险也就可能被消除。当今世界的民主问题已经有了恰当的解决途径和形式,这就说明受到限制的积极自由并不必然带来巨大的政治灾难,而做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区分的伯林也支持在实践上对这两种自由概念的限制,尤为重要的当然是对积极自由的限制。

  4、作为目的的自由和作为手段的自由

  综合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界定与分析,以及昆廷·斯金纳和查尔斯·泰勒对于自由国家和积极的政治参与的强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消极的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而积极的自由乃是消极自由这一目的得以真正实现的手段。也就是说,消极自由乃是作为目的的自由,而积极自由乃是作为手段的自由,积极自由概念所阐发的实际上乃是民主的自由,而民主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对立、不可调和的矛盾,只有在积极自由的扭曲形式下,即纯粹民主制所带来的多数暴政下,消极自由才可能面临被剥夺的危险和灾难,而在正常的情况下,受到消极自由这一目的限制的积极自由是不会侵犯或者剥夺人们的消极自由的。这与斯金纳和泰勒的目的是一致的,他们所强调的也不过如此,也就是说单纯追求消极自由,并且固守消极自由,而不去关心自由制度的脆弱、自由国家所面临的危险,也就是说忽视了积极的自由所要求的积极的政治参与热情,将会导致自由制度的败坏,自由国家的衰落,从而失去我们的消极自由。很显然,斯金纳、泰勒把积极自由作为手段,把消极自由作为目的,认为如果自由国家的公民们不关心公共生活,不参与政治活动,不为维持一个自由国家而积极努力,只是一味地沉浸在自己的私人生活之中,只关心自己的个****利和自由,这样一来,自由国家很容易败坏为非自由国家,而当这一切发生时,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者所共同珍视的消极自由就处于丧失的危险之中了。他们认为,除非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否则他们就会使其国家制度陷入停滞和腐化,并最终丧失他们的自由。公民们积极的政治参与是为了维护自由国家而不使之堕落为非自由国家,而这一切的目的则是维护公民们的个人自由。虽然斯金纳并没有说积极的政治参与就是积极自由的一种表现,但是我们按照伯林的界定,我们完全可以断言,积极的政治参与和对公民美德的提倡的确是积极自由的表现之一。由此可以说明我们之前的判断乃是合理的。当然这只是从共和主义的观点来看待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伯林自己对于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看待的。

  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要求必须划定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权威领域之间的界限,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的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而正是他的那些自然能力使得他有可能追求甚或领会各种各样人们视为善良、正确或神圣的目的。⑥简单地说,柏林所谓的自由就是指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自由的领域就是一个人能够不受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而这样的自由也就是免于一切干涉和侵犯的自由。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消极的自由。消极自由的实现需要一条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权威领域之间的界线来保证,但是这个界线应该如何确定才能够给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呢,也就是说我们根据什么标准以及应该由谁来确定这条界线的位置呢?我们只是看到伯林不断地说:“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域,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的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卫护他们的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⑦但是究竟应以什么原则来划定这个疆界的范围呢?特别关键的是因该由谁来选择标准并最终划定这个疆界的范围呢? 这是最关键的问题。

  伯林在其《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很明确地说,自由在其消极的意义上,无论如何并不与民主或自治逻辑地相关。他说:“大体上说,与别的制度相比,自治更能为公民自由的保存提供保证,也因此受到自由主义者的扞卫。但是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并无必然的关联。”

  也就是说,对“谁统治我?”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对“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是有区别的。⑧伯林认为正是这种区别的存在,才使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成为可能,消极与积极自由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民主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联要比这二者的许多拥护者所认为的还要脆弱。伯林写到:“正如民主实际上有可能剥夺个体公民在别的社会形式中可能享有的许多自由权利一样,完全能够想象,开明的****君主有可能让其臣民有较大程度上的个人自由”。⑨很显然,《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伯林对于积极的自由概念是持批评态度,并抱有很大的防范之心的。伯林很明确地说:“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只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⑩这样看来,伯林似乎肯定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是没有我们所说的那种联系的,但这只是伯林前期的观点,因为后来即一九八七年的《我的思想之路》中论及自由之时又带有结论性质地说,“它们虽然同源,但在我看来它们却并不冲突”,②我们不得不考虑那个时代的历史因素以及伯林自己思想的改变。在伯林强调民主或自治与个人自由并无必然的关联之时,他所说的实际上就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并无必然的关联,尽管他认为自治或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能为自由的保存提供保证。

  积极自由概念在实践中有很多种形式,但大多数都是其扭曲了的败坏了的形式,对于消极自由的侵害也只是它被滥用了的结果。大革命的纯粹民主制导致了残酷的暴政,导致了对于消极个人自由的严重破坏,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民主制度是错误的,是危险的,或者说个人自由是与民主不相容的。这样做无异于因噎废食。正是因为大革命的教训,十九世纪的很多自由主义者都认为这种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即民主的自由,很容易摧毁太多神圣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人民主权很容易摧毁个体主权。但是如果我们用消极自由来限制积极自由,用个体主权来限制人民主权,用不可干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来限制民主的范围和程度,从而避免任何一方走极端,不就可以缓解乃至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了吗?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必要非得选择一方而放弃另一方,因为或许我们可以有更好的选择,那就是两者都要,并让它们相互限制。法国大革命所体现的积极自由实质乃是民主的自由,其要求并非完全不合理,我们只要限制了民主制的极端形式就完全可以避免自由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冲突。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把民主作为一种手段来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即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实际上这就又回到了我们先前的问题,即这个自由的疆界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原则,特别是应该由谁来划定。除了一种承认一些人们不经殊死搏斗就不会放弃的自由和权利的民主,我找不到更好的原则,更好的解决办法。我们说了这个民主不能是纯粹的或者绝对的民主,它是一种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己任的民主,只有这样的民主才能够给出并保障个人的消极自由。这种民主是作为消极自由的保护性手段而存在的,因而争取这种民主的自由并不与个人的消极自由截然对立,这种民主的自由是积极自由概念的一种受限制的形式。

  伯林一直在强调,消极自由的实现需要在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权威领域之间划定一条明确的分界线,但是他始终没有说明这条分界线应该依据什么明确的原则以及由谁来划定,我相信对于他来说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他似乎对于民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没有信心。然而除了某种工具性的民主之外我们实在没有更好的选择。这就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问题,法国大革命所体现的乃是直接民主的缺陷和危险,伯林对法国大革命所体现的积极自由的批判实质上乃是对直接民主的批判,但是民主还有另一个模式,即间接民主,也就是代议制民主。考虑到斯金纳和泰勒的观点,受到消极自由限制并以消极自由为目的的民主就是最好的选择。从而我们就可以确定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积极自由只能作为消极自由得以实现的手段而存在,消极自由则是积极自由所追求的和维护的唯一目的。作为目的的自由和作为手段的自由就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能够共存的最好的关系。

  注释

  ①[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189页。

  ②[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371页。

  ③[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M],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10-1,第47页。

  ④[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M],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10-1,第145页。

  ⑤[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M],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10-1,第140页。

  ⑥[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192页。

  ⑦[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195页。

  ⑧[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198页。

  ⑨[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198页。

  ⑩[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12-1,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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