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价值论的继承发展
经济学家围绕价值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逐渐增多,目前已成为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热点。这场争论和历史上的争论一样,主要围绕下述几个方面展开:价值是什么?价值的源泉是什么?价值的量如何决定?按要素分配的依据是什么?争论的焦点是,价值的源泉究竟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实际上是如何对待劳动价值论的问题。本文认为,不管人们对马克思价值论的看法如何不同,马克思价值论中所包含的许多命题,却是人们已经公认或不得不公认的,因而可被视为公理。这些公理构成马克思价值论的科学内核。坚持马克思的价值学说,是要继承这个理论的科学内核,而不是继承该理论中在逻辑上与之没有必然联系的那些结论。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在坚持中发展马克思的价值理论。
一、商品二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早在古希腊时期,色诺芬和亚里斯多德就已经认识到商品具有使用和交换两种功用。到近代,斯密首次明确地把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马克思则从分析商品出发,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看作商品的两个因素,把商品看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他明确指出:“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2)“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3)马克思商品二因素学说的正确性,在经济学说上几乎没有受到什么怀疑。
经济学家对使用价值性质的看法远不如它们对商品本身的看法那么统一。关于物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古典学派把使用价值定义为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客观属性。马克思继承了古典学派的这个看法。边际主义者把使用价值称为效用,并把效用定义为人们消费物品时的主观感受。现代西方主流派经济学家大都承袭了边际主义者的这个定义。两个定义,一个把使用价值或效用看作物品的客观属性,另一个把使用价值或效用看作人们对物品的主观感受,分歧不可谓不大。但是如果仔细考察这两个定义,就不难发现,两者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都把使用价值或效用看作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因为不论是物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属性,还是人消费物品的主观感受,都只存在于人消费物品的关系之中,离开了这种关系就毫无意义。而且,人们消费物品时的主观感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物品能满足人的需要这一客观属性产生的,尽管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在内容上却是客观的。因此,上述两个定义的差别,只在于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在对使用价值下定义时,古典学派和马克思强调的是它的客观内容,而边际主义者强调的是它的主观形式,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使用价值从内容上看是物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从形式上看是人消费物品时的主观感受,从本质上看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但人们未曾注意到的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看法并不是统一的,前后一贯的。一方面,马克思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的一个因素或一种属性,看成商品的有用性。马克思明确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4)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把使用价值和商品体等同起来,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或商品体本身。他指出:“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5)因此,马克思对使用价值实际上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第一个定义:使用价值是商品的有用性;第二个定义:使用价值就是商品体本身。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马克思在推理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他这样写道:“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6)说商品的使用价值依赖于商品体,并存在于商品体之中,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因此推断使用价值就是商品体本身,则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一个因素或属性,它依赖于商品体并存在于商品体之中,所以,商品体是使用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价值是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或属性,也是商品区别于产品的一个本质特征。因此,价值的产生与商品的产生有关。关于商品的产生,马克思指出:“物物交换这个交换过程的原始形式,与其说是表示商品的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是使用价值(指有用物品——引者)的开始转化为商品。”(7)“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8)可见,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是不同生产者之间彼此交换产品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物。正是生产者之间交换产品的社会关系,使产品转化成为商品,并因此具有了价值;而一旦离开了这种社会关系,产品就不是商品,而价值也就不存在。所以,价值和商品交换关系同始终,它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消失而消失。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价值和商品交换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它是商品经济所特有的一个范畴;第二,价值不是产品所固有的属性,而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所赋予商品的一种社会属性;第三,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因此,要认识商品价值的性质,就必须从商品交换的实际出发,从分析价值的现象形态开始。实际上,这正是马克思分析价值问题的方法。马克思通过对交换价值的考察,发现所有进入交换的商品都包含着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并指出这个共同的东西,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分析价值问题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的过程中,显然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因素。第一,任何进入交换的商品,不管其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如何不同,它们在具有使用价值这一点上显然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它们都具有抽象使用价值。第二,任何进入交换的商品,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不同,它们在数量上都是有限的,即都具有稀缺性。第三,进入交换的所有商品都包含生产性耗费,这种生产性耗费不仅包括人类劳动,而且包括“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第四,所有进入交换的商品,不管其能交换能力如何不同,它们在可交换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即都具有可交换性。可见,商品的共同属性有多种,这些共同属性显然并不都是价值。因此,有必要寻找一种判断价值的正确方法。如前所述,商品的价值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特征的共同属性,才能成为商品的价值。显然,在商品的共同属性中,只有商品的可交换性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商品的可交换性就是价值——商品价值。
在经济学说史上,影响比较大的价值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定义,价值是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或交换率。古尔诺、杰文斯、马歇尔等人的价值定义都属于这一类。这种定义把价值等同于交换价值,把价值的表现形式看成了价值本身,没有看到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第二种定义,价值是稀缺的效用或享乐。戈森和奥国学派的主观价值定义就属于这一种。这种定义把价值看成物品对人的福利的意义,把价值和效用混为一谈。第三种定义,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如前所述,这个定义不符合价值的基本特征。第四种定义,价值是物品的购买力或交换能力。斯密和奥国学派的客观交换价值定义就属于这一种。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了这个定义的正确性。
因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所以,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就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是:“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9)在这里,使用价值被看成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种提法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10)在这里,使用价值又被看成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产生这两种不同说法的原因,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一词作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实际上,前面引文中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体本身,引文的意思是,商品体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从而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后面引文中的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是指商品的有用性,引文的意思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商品的有用性;价值是商品的可交换性;使用价值的存在是价值存在的前提,但逆命题不成立。
二、价值的源泉
如前所述,价值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关系赋予商品的一种社会属性。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的存在首先依赖于商品体本身,这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其次依赖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价值所以存在的原因。可见,价值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价值既然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也就没有独立的源泉或生产要素。因此,价值的源泉或生产要素,只有结合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得到说明。
关于产品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11)作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12)“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13)可见,马克思把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等同起来,并在实际使用时相互替换。尽管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等同和替换在科学上不会有大的损失。因为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而劳动力作为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又是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之中的。不过,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使用劳动力一词。这样,马克思关于生产要素的基本观点就可表述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产品的生产要素。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虽然是针对产品的生产来说的,但对于分析商品的生产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产品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永恒的物质基础,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则是个历史的范畴,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正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产品的社会关系,使产品转变成了商品。而随着产品转化为商品,产品的生产就变成了商品的生产,产品的生产要素也就变成了商品的生产要素。商品生产和产品生产的区别,不在于生产的要素有何不同,而在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产品的生产要素,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们同时又是商品的生产要素。对于这一点,马克思说得非常明确:“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象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14)因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所以,商品的生产也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既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商品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了商品的生产,也就都参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也就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劳动力是能动的或主动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是被动的或受动的生产要素,两者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在生产过程中,这两个生产要素是彼此不可分割的。生产资料如果离开了劳动力的作用,就只是死的东西,就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劳动力如果离开了生产资料,就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要素,同样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只有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使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从可能的生产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要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15)
上述结论是根据马克思价值论中可称为公理的那些基本命题推论出来的。这个推理过程包含三个前提(A和B和C)和一个结论(D)。前提A: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产品的生产要素;前提B: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转化为商品,产品的生产转化为商品的生产;前提C: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商品的生产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结论D: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
三、价值量的决定
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人类劳动的凝结,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他指出,劳动本身的量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了三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指某种商品——引者)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6)第二种类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和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量相适应的劳动时间。“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单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17)“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18)第三种解释:“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9)上述三种解释并不相同,但它们不是彼此矛盾或相互替代的,而是不断深化的。
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释的不断深化表明,说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不仅要考虑商品供给方面的因素,而且要考虑商品需求方面的因素。如前所述,价值是个历史的范畴,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正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关系,使物品变成了商品,并具有了价值的属性。价值既然是由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产生的,那就只能由这种交换关系来决定。在这种关系中,买者代表商品的需求方,卖者代表商品的供给方。因此,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也就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价值由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来决定,也就是由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在商品的供求关系中,商品的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以及买者和卖者之间相互竞争的社会过程,最终决定商品的可以为各方接受的市场价值。可见,价值量由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这一点,归根到底是由价值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用供求关系说明价值的决定,还必须回答两个诘难。其一,供求关系不能说明价格波动的基础。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任何作用,就不能说明商品的市场价值为什么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是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实际上,供求一致正是供求关系发生作用的结果和表现。当供求不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始终是不断波动的。当供求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停止波动,因而表现为一个稳定的货币额——均衡价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为了生产商品,必须投入和使用各种生产要素。但生产要素的实际耗费通常是不能直接计量的,即使能直接计量,也无法直接加总,因此,只能通过价值来计量。按价值计量的生产要素的耗费,就是商品的生产成本,这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基础。问题在于,各个商品生产者的主客观条件各不相同,生产商品的个别成本也不一样,而同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又只能按同一个价值进行交换,那么,究竟应该由哪一个生产成本来决定商品的价值呢?答案是,由边际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来决定。而市场需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就在于确定边际生产者。如果市场需求疲软,则效率比较高的生产者为边际生产者,价值就由该生产者的个别生产成本来决定;如果市场需求比较旺盛,则效率比较低的生产者为边际生产者,商品的价值就由他的个别生产成本来决定。其二,它会导致价值决定价值的循环论证。这个诘难是似是而非的。应该承认,用供求关系来决定商品的价值,确实是由价值决定价值。但这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第一,这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是现实生活中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第二,生产要素的价值只是决定价值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的因素;第三,这不是由同一个价值决定价值,而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生产要素的价值来决定商品的价值。而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生产要素的价值来决定商品的价值,和由生产桌子所耗费的木板的长度来决定桌子的长度一样合理。
五、价值的分配
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分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关于产品的分配,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20)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分配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如果一种物品不是生产的要素,因而对生产没有任何贡献,那么这种物品就没有参与分配的现实依据。另一方面,如果作为生产要素的某种物品不是某些人的所有物或财产,那么这种物品也不会要求参与分配。由此可以推断,一种物品要参与价值的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价值的生产要素;第二,它必须是某些人的所有物或财产。
如前所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价值生产的两个要素。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可以进一步分为劳动(不属于企业家的所有劳动者)和企业家才能,生产资料可以进一步分为资本和土地。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价值的生产要素可以划分为劳动、企业家才能、资本和土地(自然)四种类型。这样,生产中的一切消耗,就可以归结为劳动、企业家才能、资本和土地的消耗。要使再生产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劳动、企业家才能、资本和土地的消耗就必须连续不断地得到补偿。这是由生产过程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自然必然性,是再生产过程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如果生产要素的供给对人类来说是无限的,那么对它们的所有权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生产者就可以自由地、不付任何代价地去获得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计算生产要素的生产性消耗就是多余的。然而令人遗憾是,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供应不是无限的,而是稀缺的,正是这种稀缺性使得对它们的所有权具有了经济意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要获得各种生产要素,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向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购买,为此支付的代价,就是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不能不计算各种生产要素的耗费。当然,生产者所计算的生产性耗费,并不是生产要素的实际耗费(这通常是不能直接计量的,即使能够直接计量,也无法直接加总),而是他为购买这些要素所支付的代价,即生产中耗费的生产要素的价值。生产要素的价值对它们的购买者或生产者来说,就是商品的生产成本,对它们的提供者或所有者来说,就是其所有的生产要素的报酬。
必须指出,承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价值的源泉,并不意味着各种要素所有者的收入都是他们各自的生产性贡献的报酬。如前所述,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它存在于活的人体即劳动者的身体之中。因此,劳动力和劳动者在物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因此,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的作用。因此,劳动者获得收入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前提的。而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它们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完全是外在的东西。因此,生产资料和它的所有者在物质上是分离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收入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前提的,因而是不劳而获。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的来源,或者是生产资料生产的价值,或者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的价值。因此,单纯凭借生产资料(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而获得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削:对生产资料的剥削和对劳动者的剥削。而且,如果承认人是天生平等的,因而有占有生产资料的平等权利,有对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权,那么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收入,同时就是占有生产资料所创造的价值中属于他人的部分,就是对他人先天权利的侵犯。可见,多要素价值论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它不仅可以解释按要素分配这一普遍存在的事实,而且可以揭示剥削的性质与原因。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5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1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页。
(4)(5)(6)(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8页。
(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2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4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页。
(11)(15)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4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09页。
(13)(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57页。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2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7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2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