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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发布时间:2015-08-11 09:56

   一、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马克思没有公开称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第一次明确称巴黎公社为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曼的信中和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都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是过渡的政治工具。马克思同样认为公社是一种过渡现象。这一点将有助于认识到公社与无产阶级专政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马克思说:“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意味着公社还必须实现从未被解放的劳动形式向劳动的解放、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在消除“阶级差别”的条件下政治制度才会终结。公社并未达到这种条件。
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规定“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时,他想到的是一种类似公社的机构,尽管这一机构的机制或形式在他获得公社的经验之前还不清晰。控制被集中的“全部生产工具”的国家只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因此,1848年马克思对“集中”的理解有很浓的民主意味,与1871年他对公社的描述并无不同。马克思断言革命会使无产阶级赢得“民主的战斗”。
二、马克思未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成一种国家形式,公社与国家是对立的
一些承认公社对马克思而言代表一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理论家,包括列宁在内,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为一种国家形式。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出现的。但公社肯定不是中央集权国家。他们的看法会起很大的误导作用,特别是因为,如我们现在所认识到的,国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工具。当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仍需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不会加以废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存中央政府本身,因为马克思解释说,这些“职能”是要“通过消灭国家政权加以实现”的。公社要实行的不是任何一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过渡,而是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那么,一个官僚集权国家模式如何能监督这种过渡呢?
上述理论家的观点主要依据的是专政的消极(或负面)要素即镇压要素。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包含镇压要素,但这些要素不应使向社会主义的进步转变成官僚主义。用组织起来的阶级权力镇压******不能证明官僚主义—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是合理的,因为这类国家形式在理论上和结构上与共产主义的构成是不相容的。
对马克思来说,公社是作为“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的”国家的完全的对立面。马克思认为在公社之前的所有革命和反动导致的是对工人阶级的压迫,因为国家机构、压迫工具只不过是“从压迫者的这一集团转到另一集团”。而公社的特点是“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而是“国家本身”。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的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和法院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句话应该与马克思上述反对国家的论述联系起来理解,但是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把这段话错误地解释成马克思期望工人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来对抗资产阶级的国家,并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证明苏维埃模式的国家的合理性。
马克思并未要求成立无产阶级的国家,而是要求彻底消灭国家。这是因为国家是奴役工人的“政治工具”,“不能作为工人解放的政治工具”。公社才能使他们解放,因为公社“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1871年以后出版的《共产党宣言》的惟一补充是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观点在巴黎公社的经验之后有所改变,马克思早在1852年写作《雾月十八日》时就认为要打碎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公社经验之后,马克思在1871年致库格曼的信中写道:“如果你读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是只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在他以后的生命中也没有放弃这一观点。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重复了他早期的反中央集权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
三、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是官僚制度
国家既然被打碎了,那么消亡的将是什么呢?既然无产阶级专政从打碎官僚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开始,那么消亡的将是无产阶级专政本身。无产阶级专政将一直延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除”。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革命期间,国家虽然被打碎,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仍旧存在,后来才被摧毁,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对马克思来说,在无产阶级专政消亡的过程发生之前必须废除官僚主义的国家机器,这有两个原因:1.官僚主义是与人类的彻底解放不相容的,特别是因为官僚化会使工人阶级四分五裂和非政治化;2.官吏会成为一种自主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并且抗拒消亡。
列宁在1917年断言:“社会主义不是按上面的命令创立的。它和官场中的官僚机械主义根本不能相容;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53页)而列宁在1918年则宣称:“正是为了社会主义,却要求群众无条件服从劳动过程的领导者的统一意志。”(《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501页)后一种叙述中的主要思想后来发展成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解释为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国家的理论,这是不公正的。官僚国家的集团利益和等级制使官僚机构独立于社会并发挥职能。官僚国家只是在一种抽象意义上代表人类解放,却并未触动社会不平等。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消极目标方面官僚主义国家是有效的,但它在制度上表现得不适合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人类解放的积极目标。马克思认为只有在人“认识到并在体制上制度上保证他自身的权力是社会权力,而不再把这种社会权力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从自身分离出去”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全实现。官僚国家使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分离永久化。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像公社所做的那样竭力反对这种分离。公社的最正面的特点是使政治权力非制度化,从而使社会重新政治化。对马克思来说,官僚主义的国家是起异化作用的,因为它是“人的自由和人类自由间的中间阶段”,还因为它造成“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因此,人类彻底解放这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目标不能在官僚制度下实现。
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是官僚制度的第二个原因是:国家官僚机构一旦建立就会变成一种利益集团,其成员享有经济上的和与权力有关的特权。官僚不仅抗拒消亡,而且利用它的权力以各种手段使自己处于牢固地位。况且,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制度中,作为寄生赘瘤的官僚机构都会为自身的存在找到各种理由和支持。由于这个原因,消除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不一定能使官僚机构消失。

与马克思不同,列宁一直坚持国家必须依赖一个单独的社会经济阶级。因此,列宁断定,随着消灭资产阶级,国家会“自行”消亡。这一理论失误使列宁主张把苏维埃(公社)改造成“国家组织形式”。这一政策使工人阶级组织成了服从于官僚主义的官僚机构。1921年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任务,他的解决办法是“从下面提拔工人”到领导岗位,却没有废除官僚主义的结构。列宁的建议没有抓住无产阶级专政的至关重要的方面。如果假定提拔工人到政府职位能消除官僚主义,就必须假定作为个体的工人生来就是非官僚的。有的理论家认为马克思也是这样主张的。当年巴枯宁就是根据这种看法批评马克思的。巴枯宁认为,过去的工人一旦成为人民的代表或统治者,他们就不再是工人了,而且他们将开始轻视普通工人;他们将代表的不是人民而是他们自己并且声称有权统治人民。但这是对马克思的曲解。从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记述可以看出,他认为防止选出的或雇佣的官员成为腐化的统治者的不是工人的善良天性,而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结构。
作为官僚机构的形式的国家和作为国家的物质内容的官僚机构会相互自我实现和相互保护。因此,官僚国家本质上抵制消亡。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是使无产阶级成为实际权力以及专政的物质内容。这样,无产阶级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目的”。这是官僚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本质不同,所以官僚国家不会消亡,而无产阶级专政会消亡。
官僚的自我实现是其自身的保存,无产阶级的自我实现是其自身的消灭。官僚是其自身的目的,无产阶级是其自身的否定,因为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工人阶级不能保存自身的被征服地位。因此官僚不会让政治机构即其生存的源泉自行消亡,而无产阶级却必须让政治机构消亡。这样,为了避免官僚主义自我实现的困境,无产阶级专政既是一种非国家,又是反官僚主义的。
四、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和作用
如果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国家,那么它应采取何种政治形式?
公社的经验给了马克思阐述无产阶级专政手段的经验材料。马克思从未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与民主对立的。
许多马克思主义者,除了罗莎·卢森堡,都错误地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仅仅为镇压反抗的目的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的政府形式。列宁把这概括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89页)而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一种非国家的、公社的形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各个由工人阶级统治的公社,由选举的或雇佣的公务员体现和执行公社的法律和规章,他们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实际权力。他们已不再是官僚!对于马克思来说,认为没有中央集权制国家,就无法行使社会职能,是荒谬的;认为行政和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闲职人员,是荒谬的。
掌握政权的第一个条件是改造国家机器并把它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加以摧毁。但争取彻底解放的斗争并不以此告终。公社只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而只是有组织的行动手段”。因此,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工人阶级“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工人阶级组织,如工会、联合会和政党,不是被改造成如列宁所建议的那种由国家控制的组织,恰恰相反,是被改造成无产阶级制度的基础材料。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解放中的作用是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公社“开始劳动的解放——它的伟大目标: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
无产阶级专政所采用的压制和防御工具也必须是性质合适的。马克思对宣布建立“保卫公民的”国民军的3月22日中央委员会公告的补充是:“人民只要在全国规模内组织这种国民军”。但我们不应把在“全国规模”组织的概念与少数官僚和技术专家治国论者掌握的中央集权国家机构相混淆。组织国民军足以根除常备军“这一个一直存在着的阶级统治”僭取政府权力的危险。显然,马克思担心政府“僭取阶级统治”,想用国民军的形式保持镇压权力。但他不是想准确地规定无产阶级统治的镇压手段的形式,而只是为了保证无产阶级直接控制这些手段。
必须明确两个方面。第一,无产阶级专政包含镇压手段,但专政的制度设计应该是通过由无产阶级直接控制镇压工具来预防政府“僭取”权力,因此,马克思才建议采用非官僚主义的、国民军的形式。
第二,镇压不是常规状态。马克思预言公社一旦在全国规模内牢固地建立起来,它还“可能”要经受“奴隶主们的零星暴动”引起的“灾难”,“这些暴动尽管暂时会阻挠和平进步的事业,但只会增强社会革命力量,从而加速运动的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只是在“镇压资产阶级对革命的反抗时”才成为“专政的”,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方面是不能排除的。但是在其他方面,它是正常的“和平的发展进程”。
五、无产阶级专政在监督经济向共产主义过渡时的政治职能
没有一部马克思的着作是不涉及人类解放的,任何一种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不应不涉及这一问题。资产阶级和国家官僚机构的消灭不会自动导致人类的解放,认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一直坚持劳动过程和劳动组织有可能在体力上和脑力上对人类生活条件和人类自由有害。劳动机制和劳动组织在劳动奴役中也能独立发挥作用。在资本主义范围内的这些发明也能被其他制度运用,如苏联“共产主义制度”所证明的那样。无产阶级专政应优先考虑纠正这种情况。首先使工作成为可以忍受的,然后是令人愉快的,最后是有人性的。
从《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中可以归纳出一些能逐渐达到人类解放的经济手段:1.缩短工作日;2.有计划地满足“社会需求”;3.增加社会消费;4.同时减少行政开支;5.同工同酬。这些手段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目标,它们在资本主义下也有可能实现。关键在于,在无产阶级统治下这些手段是连续的,并且它们以总目标作为参照点,而在资本主义下它们只是作为偶然的、被迫作出的反应出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目标,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又明确说到了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按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的说法,工人一旦获得公社形式的政治权力,“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步完成”。能使劳动获得自由的经济改造不仅需要“改变分配,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这一革新的事业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目前‘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马克思所想像的社会向共产主义的改造与从农奴制

向资本主义的转变非常相似。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取消阶级斗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政府——公社不用剥夺资产阶级来消灭阶级。公社只是成为社会改造的监督者。正如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与议会制不是统治阶级的真正生命……只是旧秩序在政治上的保障、形式和表现”,所以公社成为新秩序的政治保障,而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尽管马克思期待在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和“阶级斗争的几个不同阶段”之后能够实现劳动的完全解放,但是他声称,“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这些引文表明,无产阶级专政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使政治和经济这两个领域都处于无产阶级直接统治之下。那时,与资本主义截然不同,在这两个权力领域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分隔。而且,与官僚主义的前苏东国家不同,被融合在一起的这两个领域在无产阶级制度下是非官僚机构化的。
六、结论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政治组织,不是社会解放的“普通运动”。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不是消灭阶级,而是在政治上“保证”从资本主义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对马克思来说,无产阶级专政只能是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完全的“反题”。官僚机构的自我实现和无产阶级的自我实现是两个相互矛盾的过程——前者要求自我肯定,后者要求自我否定,所以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具有官僚主义的性质。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在制度上与无产阶级的总目标相协调。只维持有效的镇压手段以保护革命成果是不够的。镇压手段必须从属于由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推动的积极的、建设性的手段和职能。这一事实限定无产阶级专政可能采取的形式应该是工人阶级的非官僚主义的、直接的政治组织。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以巴黎公社的普遍形式和原则为模式。
在经济方面无产阶级制度的目标是使社会从“必然”王国过渡到“自由”王国。对马克思来说,“自由”王国不只是在于满足物质需求。人使其内在自我在外部世界客观化的能力和利用其意识控制世界的能力也是同样需要的。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最终消除劳动异化的条件。必须建立个体在一个非官僚主义的、非异化的环境中自由发展的条件。对马克思而言,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事业包含着消灭所有生活领域的资本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因素。
当然,这并不是说19世纪的状况现在依然持续存在。巴黎公社也许不足以为我们提供建设现代无产阶级专政所需的一切。但是,苏联创造的,以其官僚主义国家和由这个国家造成的工人的政治被动性为特征的无产阶级专政失败的经验,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作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的巴黎公社的优点。
鉴于全球化威胁着全世界工人阶级的生存、权利和利益,****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都已被证明不能满足工人的要求,被正确认识的无产阶级专政相对于现在存在的各种政治方案而言仍然是可靠的政治替代方案,只有无产阶级专政能够把人类的需要、满意和自由置于资本的需求和不断增长的官僚机构和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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