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39

小薰1988
首页 > 毕业论文 > 保险实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玲玲--00

已采纳

从资料的搜集上看,个人认为商业银行结算方式方面相对容易一些。

217 评论

Lucky小钰

以我实际在银行工作经验来看,个人认为商业银行结算方式相关问题

197 评论

琉璃跃跃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 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 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 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 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 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 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 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 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 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 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 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 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 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 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人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诚然,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时起生效,但这不是因为“交付保险费是生效要件”。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承诺的一种推定形式,即使日后没有保险单等文件的证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这种行为可使人根据常识或交易习惯推知其作了承诺的意思表示,这就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日期,只要保险合同在成立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这和保险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同意投保人延期交纳保险费,甚至同意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分期缴费,合同仍然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生效。交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这样的约定。例如,保险人为了防止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拖欠保险费,往往会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 2.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l) 生效于约定之时—“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对于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罗马法上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aipder entshung),认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在此原则下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不加区分。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是,在德国和法国继承罗马法时,已根本改变了这一原则。根据台湾学者王伯琦先生的解释,作出这种更改的原因在于罗马法十分强调法律行为的形式,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文艺复兴到十六世纪杜摩兰正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个人主义思潮在欧洲勃兴,个人权利、个人意思要求受到尊重。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人们意识觉醒后的理性追求在私法领域反映这一思想的“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意思自治”原则在它被提出之际,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合同合法的。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社会主体的位置上,“意思自治”原则已得到人们的普遍确认,并与“身份平等”、“私权神圣”一起被奉为私法的三大基石。它的适用范围也突破了法律冲突领域,而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代名词,它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淮缔约的自由、合同形式自由与合同内容自由等等。 保险合同的生效首先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意思自治”。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清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卫星保险合同约定发射点火的那一刻为生效时间。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订立保险合同普遍实行“零时起保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预先都由保险人制订,这使保险人的业务开展更加迅捷、方便,但对投保人来说,他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投保人协商缔约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剥夺了。投保人要想投保,也就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公平合理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甚至交了保险费,但是到约定生效的零时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对投保人来说未免有失公正。对此,国家往往加以干预,比如,规定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标准合同带来的弊端。 (2) 未有约定,从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对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未有约定或还未及时约定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投保人索赔是否有效,是实践中最易引起纷争的问题。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得到赔偿的解释,即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解释。保险合同的生效,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私法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一般生效 要件的合同在成立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未约定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比较特殊。人身保险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预收费用问题,比如体检费的预交、等额于保险费的金额预交,并规定在保险人同意承保时预交的费用自动转为保险费。这种预交费用的做法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因为《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或交付首期保险费时生效才合理。

339 评论

轻舞飞扬庆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汽车作为运输和代步工具已进入平民百姓家中。汽车 保险 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进行课程设计是突破传统的学科型体系的课程观念,建立行动体系的课程观念,使课程更加符合职业技术 教育 的特点和规律。依托企业资源优势,整合校企资源,从行业企业的需求分析入手,基于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和开发课程,注重学生专业能力、 方法 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培养,充分体现课程教学过程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建立开放式教学体系和模式。

【关键词】课程定位;岗位群;工作任务

下面我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为例,浅谈一下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定位

自我系设置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以来,汽车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一直是该专业基础课之一。也是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汽车构造、汽车使用技术、汽车检测与诊断、 企业管理 及现代 市场营销 和汽车保养装潢等专业知识,适应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及保险企业需求,从提高学生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素养出发,以就业为导向,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具有分析和解决汽车运用技术问题的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学中应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内容为重点,培养学生具备沟通技能、调查和分析问题技能、保险销售能力、核保和承保能力以及汽车保险查勘和赔案的实际处理能力,以便实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的对接,从而更好的适应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本专业的职业岗位群包括汽车销售类、市场开发类、客户服务类、备件类、二手车销售类、车险理赔类、售后服务类共7大类共14个岗位。其中车险理赔类岗位包括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等。

车险理赔类岗位职业能力是

1、对各种汽车保险主要条款的解析、保险费率的计算能力。

2、对事故车和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与立案、定损、赔款理算的能力。

3、能够正确分析和引导顾客的投保行为;

4、具备针对车辆的用途和客户特点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能力;

5、独立签单能力;

6、汽车保险核保业务处理能力;

7、汽车保险理赔稽核工作能力;

8、汽车保险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取证能力;

9、 能够独立承担处理汽车保险理赔业务。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定损员、理赔员等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掌握对汽车保险的认识和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因此,本课程对培养车险理赔类岗位的职业能力有较大的作用。本课程的同步课程是汽车驾驶技术,后续课程是旧机动车鉴定与评估。

(二)课程设计

1、设计理念

本课程以新的设计理念出发,抛弃以往纯理论教学为主的授课方式,采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授课方法,使之有特色、有亮点,汇集贴近现实,贴近中国汽车保险业;引入现代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的现实做法、业务流程以及业务规范,与企业的业务实际零距离接触;强化技能和技法的训练,通过安排实际操作训练的实践练习项目,训练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2、设计思路

邀请4S店的销售经理、售后服务经理等一线专家和老师一起,对本课程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分析,再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模块),再进行典型工作任务分析(项目),最后转化为学习性工作任务,从而实现以行业和岗位需求为导向,以真实生产任务为载体,重新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二、教学内容

(一)内容选取

选取依据是专业核心技能对专业基础课程知识的要求和汽车营销专业的知识体系以及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岗位技能要求。

[1](二)内容组织(见表1)

(三)表现形式

1、参考教材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高职改革教材

2、教学资源包括课程标准、实训项目、可拆装整车

3、网络包括搜狐汽车、汽车之家、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等

4、习题包括课后实践训练题

三、 教学方法 与手段

(一)教学设计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融理论知识传授、操作能力培养于一体。理论教学以讲授、讨论为主,全面系统地讲授本门课程的知识,辅以一定的实践。

(二)教学方法

近年来,为了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们不断改进、丰富教学方法,采用了许多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法

教学过程强调课堂互动,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以“教师为中心” 的模式而转为 “以学生为中心”。教师首先演示,然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分组根据本节课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各小组发言后由教师对学生讨论进行 总结 。

2、角色扮演法

老师把角色的情景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最有效的一种培训方法。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的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各种生动鲜活的案例的使用,使同学们如临其境,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的增强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在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知识时,大量在用此教学方法。

4、典型事故分析法

选取典型事故车型,对它的查勘、绘图、定损等进行分析训练,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5、企业观摩实践法

利用实习或周末的时间,组织学生到附近的4S店观摩实践,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可以组织学生去学习

6、情景模拟法

教师布置一个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进行计划、实施和评估阶段。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分工合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的核保核赔中应用较多。

7、讨论法

教师布置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学生随机组对进行相互讲解(一方讲解,另一方倾听),不断变化组对人员,加深对所读知识的理解,然后再小组讨论。最后以可视化形式表现出来。此方法运用广泛,在每项任务中都可以使用,其可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教学手段

本课程综合运用了多媒体技术、丰富了教学资源,改善了教学环境,提高了教学效果。具体包括:开发、制作了本门课程的教学课件,利用了网络视频资料,通过QQ、电子邮件等实现网络互动式教学,将课程的资源上网,师生在网上交流,获取汽车行业新动态、新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网络教学环境

学校网络环境:学院校园网、搜狐汽车、汽车之家网、电子图书,电子光盘等。

四、教学队伍

本课程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敬业爱岗、专兼结合、富有活力的优秀教师队伍。现有专业教师14名,其中副教授(含高级工程师)3人,占21%,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6人,占43%,其他占36%。双师型教师2人,占13%。兼职教师6人,占43%。

五、实践条件

(一)校内实训条件

机电系汽车实训厂房、汽车营销多媒体教室、校内停车场等。

(二)校外实习环境

我系现有五个校外实习基地: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公司、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六、教学效果

(一)教学评价(表略)

(二)社会评价

本专业只有09级第一届 毕业 生,但是09级的实习单位中,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和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对我专业学生有较高评价。部分顶岗实习学生直接留在实习单位顺利就业,这些单位均表示愿意继续接收我专业的学生。

学生在与兰陵合作举办的第一届营销技能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图略)我系10级学生在二零一二年全国依维柯杯营销技能大赛上获取三等奖。(图略)

七、课程特色

1、内容选取职业化

2、教学手段信息化

3、典型任务具体化

参考文献:

[1]2010级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摘?要:本文分析了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学科特点和授课对象特点,从教学现状、教学存在的问题、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课程改革的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并强调该课程的改革应注重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形成“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从而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具备从事与汽车保险相关工作的职业能力。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现状;课程改革

随着我国居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随之产生,保险与理赔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

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的历史并不长,本文系统分析和探讨了课程定位、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教学方法,从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考核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法。做好本课程的建设,将为汽车综合实训、毕业综合实践等后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推动汽车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扩大毕业生的就业 渠道 ,拓宽自身的专业优势。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现状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保险学的课程建设不断加强,我校2012版教学大纲已经把该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开设,并督促授课教师在教学质量要求与其他专业课程要有不同之处,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学以致用。在以往的教学中,该课程过多地向学生介绍汽车保险的原则、制度,汽车保险条款等内容,而实际应用的知识涉及很少,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如何确定损失费用,如何进行事故现场查勘,如何识别保险欺诈事件等,而这些正是需要学生掌握并且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会运用到的。

该课程授课对象是汽车专业大三或大四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且已经具备汽车专业课程方面的知识结构,自学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提高,求知方面的成才意识、探索意识明显提高,行为方面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为了形成以学生为主导的授课模式,从满足学生兴趣入手,满足学生职业能力和终身发展的需要进行课程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目前我国保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学习动力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加上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对于部分学生影响很大,对课程的学习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教师缺乏实践 经验 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采用传统的授课模式,即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底下记笔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效果。这几年所提倡的教学改革流于形式,没有触及教学方式的根本改变。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3.保险实训教学欠缺实效

一是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必备的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就很难进行相应的实训或实习,这已成为影响我国保险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实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过程中重理论教授,轻实训操作,造成学生动手能力差,缺乏创新精神。

三、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改革

1.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要突出教会学生以“职业能力”为取向,突出重点,突出特色。课程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现场查勘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和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体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案例教学法。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地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运用各种鲜活生动的案例,学生可以如临其境,更好地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地增强其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

(2)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由学生相互配合完成汽车保险投保、承保、核保、接报案、事故查勘和定损理赔等项目的教学。例如,教师可以针对汽车保险展业这一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一个汽车保险销售的教学项目,学生要想完成此项目,必须掌握汽车保险的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等专业知识,才能了解自己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才能为车主介绍自己的产品并为车主设计保险方案;学生还要掌握有关 法律知识 以及与人沟通方面的技巧。

(3)角色扮演法。对于有些专题项目,老师把角色的情境布置下去,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测评其心理素质和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4)关键词卡片法。学生自己对教师所给的资料进行阅读,找出关键词,并对关键词加以分析。此方法适用于汽车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和分析能力。

3.考试方法的改革

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案,建立以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为主的考核标准。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教学过程中强化阶段性测试,实现项目组成员相互自评,教师对学生完成的项目和个人能力进行评价,从而形成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进行综合测评的目的。

4.校企合作,增强实训重要性和实战性

通过产学合作的模式,师生能够及时了解保险业务的变化,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学习效果。通过在保险公司的实习,师生能切实地接触到新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所带来的全方位的变化,有利于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保险公司有许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业务人员,和他们定期展开合作与交流,在共同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保险实践教学水平。

众所周知,教学质量是学校的形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认清教学质量的重要性,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保证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李景芝,赵长利.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

[2]陈?青.案例教学法在汽车保险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

[3]黄鲁燕.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探讨[J].科技信息,2009(15).

有关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相关 文章 :

1.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2. 有关汽车保险论文范文

3. 车险理赔案例

4. 有关保险论文精选

5.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相关介绍

6. 有关保险论文

295 评论

相关问答

  • 金融保险实务毕业论文

    比较好写的金融毕业论文如下: 一、货币政策的问题 1.电子货币的发展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2.浅析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3.通货膨胀机制与通货紧缩的机制4.信贷配

    赵13先生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专科毕业论文保险管理

    论文方面的问题,建议你看下品学论文网,之前我就在那里写的论文,非常不错,遇到的问题和格式都挺快给我了。最关键的是品学论文有很多在线的辅导老师帮你解决问题,不用费

    z小九z5858564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保险实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从资料的搜集上看,个人认为商业银行结算方式方面相对容易一些。

    小薰1988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 保险专业毕业论文实证题目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

    钟玉婷是好孩纸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平安车险实习保险毕业论文

    摘 要: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保险企业 严格执行,这种严格管制的做法带来许多弊端。实际上,

    鼎御装饰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