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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天临事件是:
2019年2月8日,翟天临因在直播中回答网友提问时,不知知网为何物,他的博士学位真实性受到质疑。随后,他又在新浪微博留言称“只是开玩笑”。翟天临工作室则表示,其论文由校方统一上传,预计将于2019年上半年公开。
2019年2月10日,四川大学学术诚信与科学探索网将翟天临列入“学术不端案例”公示栏,2月11日,北京电影学院成立调查组并按照相关程序启动调查。2月11日晚,北大光华学院发声明将根据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调查结论做出处理。
2月14日,翟天临通过个人微博发表致歉信。2月15日,教育部回应“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事件”称,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有关方面迅速进行核查。
2月16日下午,北京大学发布关于招募翟天临为博士后的调查说明: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同意翟天临退站,责成光华管理学院作出深刻检查。
翟天临事件的结果:
2019年2月,翟天临学术造假风波引发网友热议。据某媒体获悉,即将播出的电视剧《老中医》,剧中所有翟天临参演片段被要求全部删除。除该剧外,翟天临还有6部剧待播。
翟天临微博回应“又在一年论文季遭声讨”:希望大家文明宣泄。
2021年5月24日,临近毕业,各大高校又到了论文季,国内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再次出现一波“声讨”翟天临的声音。
2019年翟天临大面积重复抄袭的论文造假事件后,各大高校引以为戒,纷纷要求降低论文重复率以端正学术风气。这一事件的后续影响也延宕至今。
大实现家
首先我们弄清楚一个问题,翟天临是谁?13岁时,翟天临,在学校被《少年往事》片方选中出演该电影的男主,随后跟着《少年往事》剧组参加了金马奖及法国南特电影节,后来由于父亲与黄晓明的父亲是同事,在问过黄晓明后,翟天临选择了北京电影学院。我们先看他过往的经历:2006年,考入北京电影学院表演本科班。
2010年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06级表演本科班;同年,在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硕士研究生班就读,并担任表演本科班助教老师。
2012年,翟天临因主演医疗剧《心术》中郑艾平一角被观众熟知,并凭借该角色获得第二届搜狐视频电视剧盛典最佳男配角、最佳新人和华鼎奖电视剧最佳新锐男演员提名
2014年,考取北京电影学院电影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5年,在年代剧《剧场》中与陈数搭档,演绎了20世纪80年代一个小城话剧团的悲欢离合,这部电视剧入选2015年度“中国电视剧选集”
2016年9月,获得北京电影学院(2016-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2018年6月30日,翟天临完成博士学位的全部学习,正式获得北京电影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
2018年,凭借《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获得第五届文荣奖最佳男配角奖
2019年1月10日,翟天临正式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录用为工商管理学博士后;
2月14日,翟天临因学术事件后致歉,申请退出北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 (博士论文:“英雄”本是“普通人”——试论表演创作中的英雄形象与人性)当然翟天临拍的戏还有很多,从几部戏中我们也看到翟天临他不仅是戏演得好,学习还特别厉害,年纪轻轻便是被录用为工商管理学博士后,那么这件事的翟天临“学术造假”一事从何而来?
下面一一揭晓
一、直播引怀疑
翟天临在直播中,问网友:知网是什么?想想看,一个博士毕业的人,却连著名的论文网站"知网"都不知道,不引起怀疑都不行,网友纷纷表示:翟天临的博士学历造假!二、微博晒博士后录取
翟天临晒出北京大学博士后录取通知书,引起网友大量的讨论,讨论的话题围绕以下这几部分:
1、首先根据北电博士毕业的相关要求,翟天临在答辩之前应该提交2篇论文,且对论文的刊载刊物有较高要求。但是,翟天临的论文无法满足此条件;
2、翟天临已经发布的论文,涉嫌抄袭,且抄袭情况十分严重;
3、翟天临的博士毕业论文,至今在知网上无法查到。而与他同一年毕业的其他同学毕业论文都可以查到;
4、按照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博士后进站规定,翟天临也无法满足进站的要求;
经过网友爆料:翟天临公开文章,一篇《如何用“下意识”让表演更生动鲜活》,2018年5月刊载于《综艺报》;另一篇《谈电视剧<白鹿原>中“白孝文”的表演创作》,载于《广电时评》;然而与黄山学院教授黄立华在2006年发表的文章大段重复,复制比超40%,不仅如此,翟天临的硕士论文也被指存在抄袭嫌疑,抄袭的对象之一包括同是演员的陈坤的本科论文。这篇论文题为《“英雄”本是“普通人”——试论表演创作中的英雄形象与人性》,2月15日,澎湃新闻从国家图书馆看到了这篇论文,去除翟天临硕士论文中的目录、英文摘要内容及致谢部分,而知网科研诚信管理系统研究中心查重结果显示,翟天临的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共25179字,重复字数总计11572字,总文字复制比为46%,达到知网“疑似剽窃观点”和“疑似剽窃文字表述”的指标。
三、北京大学介入调查
结果
也就是:撤销翟天临博士学位,取消陈浥博士生研究生导师资格四:翟天临道歉
在道歉信中,他写到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参加了一系列影视作品的拍摄,并取得一点成绩后,内心开始飘飘然,开始吹嘘白己,这种不良心态还被带入到论文写作过程中,内心始终心存侥幸,忘记初衷。至此事情接近尾声。不管怎样,学术是比较严谨的,不仅是观众读者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希望大家可以勿忘初心,坚持自我……
我叫德卢衣
翟天临事件: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
演员翟天临于2006年考入北京电影学院表演本科班,2010年本科毕业,同年进入表演系硕士研究生班就读。他于2014年考取电影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18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2019年1月,他又被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录用为工商管理学博士后。
然而,登上2019年央视春晚的他,却在春晚后的一次直播中,因为一句“知网是什么东西”上了热搜,被网友扒出知网等学术网站、国家图书馆都检索不到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他唯一能检索到的一篇学术性质文章被发现与黄立华多年前一篇论文的相似度超过40%。
众多网友不仅对他的博士学位提出质疑,并进一步对他被北大录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质疑,就连黄立华本人也忍不住在朋友圈中发声“打假”。
事件结果:
2019年2月14日下午2点22分,与北影的微博仅相差几分钟,翟天临也更新了微博,除了“致歉信”三字,还附上了633个字的“致歉信”长图。这与北京电影学院发出的“情况说明”时间相隔9分钟。
关于之前网友捅出的论文涉嫌抄袭问题,在这封致歉信里提到“近期网络上因我论文情况而引发的讨论,让我懊悔不已、深度自责”;“是我的不当行为,让学校声誉被连累、让学术风气被影响、让公众的信任被辜负,在此,我也要向被我影响到的相关论文作者真诚道歉”。
但是除了“不当”“不良”“诚信”这样的字眼外,这篇文字里并没有直接回应是否抄袭的问题。
此外,在文中,他提到了自己攻读研究生的目的,“作为一名青年演员,我一直希望有足够的文化素养和理论基础来支撑自己的表演,这也是我向往学术的初衷。正是出于对学习的重视,我决定攻读研究生”。
翟天临通过此文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出,“我正式申请退出北京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相关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新闻网-翟天临致歉 申请从博士后站“退群”
叶烨夜夜
事件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翟天临在拿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的录取通知书之后,将其晒到了网上。
按理说这很正常,一来,在现如今这社会,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在微博上晒一晒自己的日常生活状态,有利于外界更深入地了解自己,这是好事;二来,像拿到博士后录取通知书这么大的喜事,相信不管是谁,都会骄傲地逢人就显摆的。
果不其然,一石激起千层浪,翟天临的学霸人设迅速地在广大围观者心中建立起来,大家纷纷感慨,就像翟天临这等人品好,演戏也好,而且还是个学霸的“别人家的孩子”,自己恐怕是下辈子都望尘莫及的了。
不过,正应了那句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大家的羡慕劲儿还没有过,网上马上就爆出来有关翟天临的爆料,而且是对他大为不利的爆料:学术造假,也就是说,他自己所说的什么博士啊,博士后之类的金光闪闪的荣耀,都是在欺骗大众的感情!
网络上一下子炸开了锅。
翟天临马上做出了回应,然而,在直播中回答网友的提问时,令一众网友大跌眼镜的是,身为堂堂北影博士生的翟天临,竟然连中国知网也不知道!
难道翟天临的论文是抄袭的?或者是请枪手代笔的?
于是,更多的网友来了兴趣,开始对翟天临的博士毕业论文进行深挖。
结果让人遗憾:不仅是博士论文,就连翟天临的硕士毕业论文都没有!
我们该说什么好呢?
对于一个青年演员,生生地掉进了自己亲手挖的坑里,我们除了痛心,还能做什么呢?
不服沙拉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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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致谢在论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对 毕业 生在研究过程中得到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不仅是论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毕业生研发轨迹的真实记录。本文是我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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