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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产物,能够协调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关系,带来经济环境的净化,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工商管理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现状与制度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内部控制越来越成为 企业管理 的重中之重,健全的内部控制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管理层缺乏内部控制意识。缺乏良好的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决定着其他要求能否发挥和如何发挥。我国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早期的个体户,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就是经营者,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董、监、高形同虚设。企业股东、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缺乏风险意识,遇事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严重。再者,我国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采用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管理者往往认为凭个人的直接控制和直接观察来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依靠现代管理技术来监督经营的全过程,在潜意识中重生产轻管理,重开发轻内部控制。甚至有些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会认为按流程和规定程序办事的内控制度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内部环境完全缺失。
2、 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不完整.资产安全系数低,风险较大。
近年来,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已经上升到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曾经有人戏言内控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内控是万万不能的。如此重要的内控制度在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却不尽如人意:一些中小企业对内部控制作为整体框架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 以内部财务制度代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甚至将内控制度与财务制度等同起来。因此造成了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不完整。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内部控制职能弱化。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一般是通过审计监察来实现的,但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的效果却不敢恭维。出于成本的考虑,中小企业一般人员较少,有的根本没有审计部门,无法监督,有的虽然有内审部门,却从属于财务部门,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实际上形同虚设,根本谈不上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对于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往往需要很高的监督成本,致使内部控制失去了有效执行的外在压力。
4、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内部监督失控。
内部控制着眼于过程,其成功实施来源于企业的治理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在管理层和员工层面, 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高管人员甚至是普遍员工的配置和选择上,更多的依赖于基于血缘和亲缘的自己人,限制了优秀的管理人才进驻企业,使得企业很难从外部引入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理念和体制。即使在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受到内部员工固有的血缘和亲缘的牵制影响,其内部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造成目前我国整个监督体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起不到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给部分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和领导负责人提供了独断专权的空间,“小金库”屡禁不止。监督体系的缺乏也会使中小企业内部员工责任心不强,思想和行为规范缺乏约束,进而可能出现贿赂、侵吞公款,伪造虚假发票等情况。
5、缺少 企业 文化 , 内部行为规范无法融入管理者的管理理念。
我国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采用的管理方式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 主要依靠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力和个人的冒险精神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激烈的市场竞争让他们无暇顾及 总结 自身的管理理念和提炼企业精神,更多的原因是对内部控制不太熟悉,不认同— — 内部控制毕竟耗费的财力物力和精力较多。
企业的负责人在潜意识里还没有认识到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位置,因而内部控制无法融人企业的文化当中。
二、完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领导重视,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管理理念,不断优化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支配着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影响着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与领导是否重视,是否带头执行有很大的关系。中小型企业应强化企业领导层的责任意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制度。应走出误区,更新观念,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应建立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明确领导层和全体员工的权利与责任。
2、建立科学有效的控制活动,确保资产安全。
控制活动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者管理的需要做好如下的控制:
(1)不相容职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主要包括:授权审批与执行经办相分离、执行与审核相分离、执行与记录相分离、财产物资保管与资产记录岗位相分离。
(2)授权审批控制。授权审批控制是指企业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支付时,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授权批准。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应按照既定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加以核准,并能确定是否让其发生,如何发生,怎样发生。授权批准分为常规授权和特殊授权。
(3)会计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中小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账簿、 报告 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财产保护控制。财产保护控制是指为保护各种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而进行的控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建立财产物资限制接触制度。根据各种实物的性质和管理特点,合理制定允许接近的人员,并对限制接近的遵守情况进行严格地监督检查。其次要进行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对财产物资进行会计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计资料,防止篡改销毁会计账薄。再其次要进行资产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清查财产物资昀实有数量,妥善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以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5)预算控制、运营分析。在中小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要突出全面预算管理和经济运营分析工作,要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的管理作用,维护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定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适时调整。
(6)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中小企业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客观的评价, 实行奖优罚劣。
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降低企业风险。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目前,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定期进行的风险评估,风险防范能力薄弱,这将严重威胁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众所周知,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通过选择最优的应对 措施 ,在经营过程中对风险进行合理地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可以利用SOWT等分析 方法 ,通过分析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外部环境的机会和发展,来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通过目标设定一一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这样的程序来实现对企业风险的管理, 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4、三位一体,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内部监督力度。
内部监督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基础是中小企业控制,中介是社会控制,保障是政府控制。为提高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果,必须使三者在各行其职的同时相互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首先应以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完善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使内部会计控制发挥其相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应形成制度化,中小企业必须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核, 以掌握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其次在社会方面,必须使注册会计师在我国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和服务作用。再其次行使我国监督职能的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必须分工合理,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情况的审核、监督,还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可通过定期展开情报沟通,以形成有力的监督合力,进而加大会计控制监管力度,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有效实施。
5、提高全员素质。全面提升内控水平。
控制活动靠人去执行和完善,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又是被控制对象,其观念、素质和责任意识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效果,因此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走出小我的误区。中小企业应广纳良才,把优秀的人员招聘至自己麾下,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 教育 ,不断提升员工素质,组织员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企业的发展战略、并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员工忠实勤奋的品质和良好的敬业精神;组织员工学习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等,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浅谈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摘要】工商管理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产物,能够协调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关系,带来经济环境的净化,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经济的发展也能够对工商管理产生相应的促进作用,促使工商管理进行相应的体制和结构调整,从而更好的为经济活动服务。
【关键词】工商管理 经济发展 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对经济体制的改革需求也增大了。工商管理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规范经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了全新的挑战,不断规范工商管理能够更好保证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新的发展时期下,工商管理以往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经济发展对于工商管理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工商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能够反过来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工商管理的职能概述
工商管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成熟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对于社会的经济管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对于工商管理工作的正确定义是促使其更好的发挥职能的重要前提,同时也能够从中不断扩充工商管理的内涵基础。
(一)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工商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 规章制度 的一个监督和执行过程,对于保证整个市场经济行为的健康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频繁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以及系统体制是维持整个市场稳定的基石。在我国的现实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够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的指引,调节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将企业的行为限定在合理以及科学的范围之内,从而确保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
(二)调整经济发展措施
工商管理行为还表现在对经济相关发展措施的调整过程中。市场环境是在不断变更的,原有的体制和管理过程并不能很好的适应于现有的发展需求,经济发展措施的不断调整是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企业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快对企业资源的优势资源整合,帮助企业及时的了解发展困境,遏制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的不良风气,从而为消费者提供规范化的商品服务,也为就业者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通过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让企业在市场环境中不断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保证技术以及理念的创新,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我国工商管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发生了不断改变,这也导致了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工商管理的变化,这种变化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一)管理范围扩大化
经济的繁荣促进了企业类型以及规范的扩大,同时也促进了工商管理的范围扩大。在最初的只是针对私有企业以及集贸市场的管理和检查过程,工商管理已经发展出了“六道检查”,建立了相应的价格标准管理,其管理范围在不断扩大,职能也呈扩大化的趋势,这是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发展体现的需要。
(二)管理系统规范化
工商管理的相关部门和系统也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道路。单一的管理监督已经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管理需求,一支有组织、有纪律以及有完善管理流程的管理队伍是促进新时期下的工商管理工作更好进行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求,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也是必须的。
(三)管理方式多样化
管理理念和方式随着社会观念等的不断进步在发生改变,管理不再是一种单一的行政方式,而是包括了行政、经济、法律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管理方式上的多样化的。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和处罚也实现了多样化的管理方式,促进市场经济长远目标的达成。
三、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工商管理行为的贯彻落实,以及相关工商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立,都是保证市场经济更好发展的前提。工商管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能够对经济发展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工商管理稳定经济发展格局
工商管理能够促使企业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积极合作,改善双方的工作方式,从而促进我国稳定经济格局的建立和发展。工商管理在发挥自身行政职能的同时,应该明确其管理范围和管理方法,加强市场的监管以及执法过程,建设起一个健康积极的市场竞争环境。经济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命脉,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实力和国际地位,在工商管理的过程中,也应该牢牢把握经济发展的这一原则,将最大化的社会经济利益追求作为管理中的首要任务,抛离狭隘的管理理念,对人民的切身利益要进行保护,同时也注重企业的商品权益,打击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经济格局的稳定。
(二)工商管理保障企业主体地位
工商管理在经济的持续深入大改革过程中,能够加强流通体制方面的改革。一些大型的行业集团在地区跨度以及行业延伸上都较大,企业之间的自主交流容易产生障碍,企业的利益导向不再明确,从而出现强制关系的发生,通过政企分开能够有效地避免这种地方政策束缚的发生。在工商管理过程中,能够根据企业综合 商业模式 ,将各种形式下的企业经济联系发展成为一个自主的系统。工商管理的通过这种干预性的引导来进行企业发展的辅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确保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工商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工商管理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让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消费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品质。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开展公益性的法律讲桌,加强民众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建立消费者保卫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明确消费者的需求,发挥大众的监督功能,从而引导企业的发展走向规范、高效的现代化道路。
四、经济发展对工商管理的新要求
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经济发展提供给了工商管理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经济活动的规范需要相应的管理过程,市场范围在扩大,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为工商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工商管理更是具有了新的发展内涵和要求。
(一)经济发展的快速提升工商管理的内涵
经济在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人类社会各行各业的繁荣,也带来了各个方面面貌的改变,其中对于工商管理的内涵基础也有了相应的提升。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改革的平稳推进,都是在相应管理制度的保证下,工商管理能够不断优化市场环境,净化风气,调节产业结构。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对于工商管理的效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经济发展规范工商管理体制
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体制的不断规范化。在工商管理过程中,相关体制的完善能够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来服务,体制的改革和健全,能够改正原有体制中的缺陷。
(三)经济发展带来工商管理的新格局
工商管理在原有的格局发展过程中,是适用于原有的经济发展状态的,对于新兴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状态没有很好的契合,从而使得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降低,影响工商管理应有行政职能的发挥。
五、总结
工商管理对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不断完整具有重大意义,相关的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对管理职能以及结构设置进行更好的调整才能适应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工商管理能够带来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对于工商管理有了更多方面的要求,提升了工商管理的内涵,规范了工商管理的体制,也带来了工商管理的新格局。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只有不断加快经济发展的脚步,不断规范工商管理,才能促进我国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邢海军.浅论工商管理在企业转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影响[J].大江周刊:论坛,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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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庄文胜.论工商管理如何促进经济的发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8)
悠悠岁月里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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