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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我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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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近代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这时已公开化。先从政治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谈起。首先是英国的洛克,因为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洛克的法治主张包括个别要求和一般原则两个方面。就个别要求而言,洛克在《政府论》中强烈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而所谓一般原则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除主张权力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之外,洛克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主要讨论了什么是政府权力以及它的限制等问题。在当时,英国的政治制度并没有权力分立的特点,它与其说是权力分立,不如说是不同权力的并存,而且还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并存。洛克的伟大贡献在于,他把这种混乱的、多种权力并存的政治现实概括为权力分立,从而使它获得了理论上的合理性。 在洛克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经研究过法治问题。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孟德斯鸠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表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生活的时代,他可以说是最博学的法学家,而且他还提出了自己的法理学观念。事实上,他不仅提出了最广泛的法律定义: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法律的方式,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理解法律。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理论方面论述较为系统,且影响较大。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之一,法律应可能地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着重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说明它已在英国的法律中建立起来了。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或是政治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取得政治自由呢? 为此,他讨论了法律自由的关系,认为自由分为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自由。他根据自己在英国的观察发现,政治自由不是人们追求道德的结果,而是精心组织的政治制度的产物。第二,与一些抽象论述自由价值的理论不同,他意识到了自由与政治体制密切关联。他精辟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第三,在他看来,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为权力不受约束是可怕的,而法律的约束与人民的约束都远没有权力之间的约束来得更直接和更有效。第四,要保障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绝对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独断专行,从而达致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 继孟德斯鸠之后的法国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是卢梭。卢梭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时代的其它思想家,但是,也有相同之处,即他也是明确主张法治的,并且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共和政体的惟一标志。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表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卢梭的法治思想大致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守法。就立法而言,卢梭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记录,它以“自由和平等”为自己的两大主要目标。就守法而言,在卢梭看来,遵守法律不是什么耻辱,而是公民的骄傲。他主张,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而且这种束缚不仅仅是严厉的纯粹的限制,它还是温和而有益的约束,有益于人们追求善业。卢梭心目中所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因而他极力反对分权主张,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分权则是对主权生命有机体的肢解。 在16 世纪至18 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在探索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提出了法治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概念及其要素予以明确界定。自19 世纪中后期,才有学者开始系统论述法治的概念、原则、要素。他们所论述的法治,主要是民主形式法治。实践中,这种法治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成为主导的型式。 在19 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戴雪结合本国的宪政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法治三原则。它们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与前人相比,他的认识似乎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他的法治观念完全是对英国当时法律的理论抽象。第二,他不再把法治看作是理想,而是当作事实,并视其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特点。第三,他的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个人与法律的关系。第四,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从而突出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法官造法。戴雪的法治观念是从观念向制度转移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戴雪的法治观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他的法治观念仅仅基于英国的经验,不具有普遍性;其次,他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没有考虑到“恶法”之治的可能性;最后,他所要保护自由仍然是消极自由;他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是一种掩盖实际不平等的形式平等。与戴雪同时期的德国学者们也对法治问题思考,经过几代人的长期努力,他们为世界贡献了“法治国” ——英语“法治”一词的德语表述。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为法治国概念的产生准备了基础。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有三个要点: (1)国家与法律是密切联系有一起的。(2)国家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关键在于它们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3) 国家与关系的核心是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统治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康德之后,德国思想家洪堡也曾经论述过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他坚持认为国家的目的不是积极地为公民的幸福创造条件,相反,国家的目的是消除罪恶。由于这两个思想家在理论上重新安排了国家权力、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从而为后来法治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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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葛先森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发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部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不适当地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1、美国法的特点: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其二,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其三,封建因素教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其四,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与建立本过法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批判和创新精神。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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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的机车

九、英美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从层次上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法院名为“”,却并非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法院称作州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803年“马里布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三)陪审制度 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四)辩护制度 1、对抗制 2、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十、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19世纪形成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庞杂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1、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十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没革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起始时间为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98年法国资产阶级*的爆发。分为三个阶段: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拿破仑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2、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此阶段的最基本的特点。封建时代最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创建了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制制度。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 十二、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1789年的《人权宣言》 (1)天赋人权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2)1785年宪法 (3)二战后的两部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2、和平宪法 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十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 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十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二)德国的司法制度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十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以制定法为主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基本上建立的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倾向于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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