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不胖的妩媚
我开的是一家科技型的品牌我主要看中了。这么一个趋势多种经营的方法。之前我是做服装的。压力很大,一年忙到头也没赚到什么钱。我旁边开了一家那个干洗店。是很有科技感的澳贝森。我看他每天生意都很好,这边店面一到期。我就另找一个铺面开了一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当时我那个机器设备花了35800装修花了两万块钱。手上还留了1万块钱备用资金。现在每天生意都挺火的。旺季一天三四千营业额。像现在淡季一天七八百。一年反正30多万吧。最近我妹妹也准备开一家该时间也是这个么?哦。不求发大财。学门技术比上班强多了就可以了。哈哈楼主采纳哦...............赚取利差,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后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累计1900余万元无法归还。二、分歧意见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本案中对自己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罪状的成立,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金融业务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罪状构成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行为人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只要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即成立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而有关法律法规也未能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以“经营”、“投资”为由,在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们用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山西煤矿”、“炒房”、“囤积茅台”,类似李某的情形屡见鲜见。若本案只因为“李某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1900万元无法归还”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犯罪,岂不是与该法条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三、“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经典的刑法学理论认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除此以外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同时,存款人享有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1]]199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储蓄管理条例》和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相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作了描述法律论文法学论文,简而言之,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款;二是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采用擅自提高等等量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2]]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反之,行为人只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即可认为具有非法吸收存款。总之,不难看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制订该法条所规范的行为与当今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中的不明了的叙明罪状进行分析,减少在认定该罪上出现的疑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结果”对其定罪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行为犯这对我们并没有异议。作为行为犯,它的既遂不需要发生犯罪的结果,这是为各国学者所公认的结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行为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犯罪结果问题就此划上句号,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罪的结果,是我们全面揭示构成该罪的内涵和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中,行为犯的犯罪结果是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可言,“在举动犯罪(在日本将行为犯称之为‘举动犯’)中只要以实行行为的形式进行了刑法上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3]]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洪福增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之连锁关系,既如无前者即不发生后者的关系。仅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既遂之犯罪。至形式犯(在我国台湾地区将行为犯称之为‘形式犯’),因其构成要件如有实行行为之存在,则可认定其构成要件适用性,不以规定有结果之存在为必要,即使由于行动而发生结果变不予顾虑,仅追问其行动本身之法的意义即已足”。[[4]]但是,作为一种严谨的理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对行为犯既遂不需要产生犯罪结果的既有观念。[[5]]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且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与“只有实质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犯罪因果关系,形式犯不存在犯罪因果关系”[[6]]这些传统的观念无疑相抵触。其实,它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只强调行为犯因主观原因实施犯罪,也对其发生结果进行了社会危害性的定量。从根本上讲,任何犯罪都是能够产生犯罪结果,否则这种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说明犯罪结果在每种犯罪中都必然存在,其地位也一律平等。行为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犯罪结果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又将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归还的结果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一情况居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一般是国家出于有效避免使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旨在扼制该行为进一步延伸所规定的犯罪。因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体的行为与特殊结果之间的紧密度、迫切性相对较弱,这种对其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只是用来预备或防止结果蔓延的屏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附庸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所侧重的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罪有决定作用,而实际产生的犯罪结果则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具有意义。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遂构成中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故意成立也不要求对其结果的发生有认识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习惯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的发生排斥其犯罪结果这种思维定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无意间忽视或掩盖了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的应有价值。所以,“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能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如果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应视其实际损害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较重处罚”。[[7]]诚然,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将其犯罪结果问题加以综合考虑。所以,两者不是对立的,讨论其犯罪结果对“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危害社会性,在认定该罪中有其一定的司法应用价值。(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同年12月2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有两条:1、《纪要》的第二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纪要》的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那么,在民间融资中那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合法的民间借贷之界定。从目前的情形看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必须是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用途的适格,是根据《纪要》中所述,筹集资金需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效力适格,则是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内容要件适格则是强化在适用民间借贷关系时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幅度。尽管法律允许存在民间借贷这种民间融资现实,但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幅度是有所控制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它同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限制,一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害性。[[8]]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即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的间接融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界限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均规定在刑法第三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1)犯罪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通常为了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出于抢占市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高利转贷出去获取非法利润,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的方法不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诈骗罪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法律未规定必须以特定的诈骗的方法实施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行为人只是采取了可信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存款”名义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则不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4)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即不特定人的存款。而集资诈骗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5)形成的法律后果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相对而言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后者要小,这可以从它们刑期中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2、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为赚取利差,将资金借给他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而非法占有之目的。况且,其本身与妻子共同经营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尽管因赌博输了200余万元,但仍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某对存款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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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猜你喜欢: 1. 本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2. 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金融研究毕业论文范文 4. 金融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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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也不低,开干洗店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行业,干洗利润还是很高的。只要你位置选择的好,技术过关,推广策略得当,经营项目符合当地的需求,小型门店半年左右回本是没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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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诈骗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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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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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办立足本职岗位,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统领、以服务政府工作、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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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是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在文学艺术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韩国的美术主要包括绘画、书法、版画、工艺、装饰等,既继承了民族传统,又吸收了外国美术的特长
金融专业的论文篇3 浅析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稳定不但与经济的稳定相关,更与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
借贷记账法是目前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复式记账法,也是我国法定的记账方法。 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复式记账法一借一贷,希望能帮到你。 在借贷记帐法下,复合分录有以下三种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