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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娜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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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耗和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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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5篇范文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求别人,首先要管好自己,为别人做出一个好榜样,别人才会听从你的要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1

孔子说过:“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几个人同行,其中必定有可以当我老师的人。,既然只是几个人同行,就一定有一个榜样,那么一个班级中,一个年级中,就有多少我们值得学习的榜样啊!我们班就有这么几个可以学习的对象,下面,我就给大家一一介绍!

在五年三班这个大家庭里,没有人不知道杨菲这个女生,她聪明伶俐,上课精力集中,话虽不多,一张口却句句到位,直入人心,热衷于各种活动,却没有一件难倒她的事;接下来是我们班的兰心蕾,李庚稷,王诗伟和魏心雨,他们上课发言积极,精彩至极,因为这个,上个学期他们的小组成绩还是全班第一呢!接下来,说说我们班的崔浩鹏他看的书可多啦!什么类型的书都读过,所以,跟他聊天就会很愉快,因为他几乎你聊什么话题都可以参与进去,并运用书中的妙语逗你开怀大笑;还有我们班的周楠,学习好,体育也好,品行更好,平易近人,是个活泼的邻家妹妹的典型;当然少不了曹源和张一宁了!她们两个的字写的超不错,做什么事都细心认真,不论是小研究还是手抄报,做得都井井有条;最后,在来介绍一下我们班的“laugh-makingstar”他就是我们班的韩晓,出口成章,即使再忘词的情况下也可以现编词,其实也归功于他读书多,积累知识比较到位。

其实,在我们班还有很多榜样,或者说,其实每个人都可以当榜样,只不过体现在不同的地方而已,在我们身边也有这样一些同学,他们的学习基础可能并不扎实,成绩可能并不优秀,但是他们却在努力地做好学习中的每一件事,上课认真听讲,作业保质保量地完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上天不会辜负勤奋的人。他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会换来收获的成果,他们同样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小时学榜样,大后成榜样”是很多人孩提时怀揣的梦想。待到他们长大成人,则一改以前的口号,变为“榜样太遥远,做好分内事”。“榜样”离我们或近或远,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它。理解好了它,并运用好了它,就会出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岸花明又一村”的大好局面。

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2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引以为傲的偶像,但我引以为傲的偶像不比影星如此璀璨;不比歌星如此动人;不比球星如此闪亮。她很平凡,但她的平凡给我带来不可磨灭的震撼,她,便是我伟大的母亲。

我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生活总是受到父亲微薄的工资限制,母亲为了生计每天傍晚在夜市摆摊直到第二天凌晨。那是一种拮据艰辛的生活,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会因为父母不能满足自己无理的要求而埋怨这样的家庭生活,每个人不可能事先知道自己会出生在什么样的环境,更不能拥有选择环境的权利。

当我上了小学,我从来没有像其他同学那样有过流行的玩具,美味的零食以及崭新的衣服,也没有可以骄傲的物品,只能在学习上勤奋努力来安慰自己。每每母亲走亲访友带上我时,她总会在别人面前夸耀我,脸上洋溢着喜乐与自豪的神情。但她从未去涉足我内心世界的梦想。而我也从未拐过母亲,因为我能理解母亲的一片苦心。现在我依然记得那时母亲每晚含辛茹苦换来的只是可怜的学费,这其中的用心可想而知。

尽管如此,母亲总是鼓励我,教育我努力学习、老实做人,人穷志不穷,不要去做违背原则的事情,要做到问心无愧。

后来,学费开始涨了,母亲不得不拼命摆摊,而我也会跑去帮忙踩三轮车。无意间发生的事情让我看在眼里,酸在心里。

那天,三轮车上的货不小心掉了晋安河边,幸亏货不是很多。当时天气寒冷,虽然气温不是太低,但是把手伸进冷水里绝对是刺骨的,为了我的学费,母亲毫不犹豫地跳到离水边不远的洼处拾货,所幸都没湿。围观的人并不多,他们向母亲投去鄙夷的眼光,表情中只有冷嘲热讽。这时旁边一位十来岁的女孩竟脱口而出:“这些人为了区区的货竟宁愿线河阳践踏自己的身体。”

我再也控制不住打转中的眼泪,如雨滴般从眼角溢出,在嘴边早已干了,满嘴都是苦的。而母亲却丝毫不在意,在那里捡得起劲。每个人都含着怪异的笑容走了。我擦干眼泪朝母亲喊道:“我来帮忙。”母亲只是摇摇头又继续捡了。我又一次掉下了眼泪。伟大的母亲为了我,不愿让我帮忙,她的尊严为了我而置之度外。她面对艰辛的生活,如梅花般笑迎霜雪,傲骨不折。

母亲每时每刻都在想怎样把我抚养成人,为了我,在困难面前,付出了太多。母亲虽然并不是名人,但是她的爱深深地感染着我。每当夜深人静时,我就默默地重温儿时的回忆:母亲用她的爱,她的健康,她的一切换来了我今天的一切,但她从未抱怨,从未放弃。如果有人问我偶像时,我会骄傲的对别人说“我的母亲,我有一个伟大的母亲,她就是我的偶像。“因为她有一种令我骄傲一生、不屈不饶、永不言弃的精神。

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3

2020年的春节,有一群不速之客入侵了我们的生活,让整座城市笼罩在了阴云之中,它就是新型冠状病毒。从它出现到现在,全国已经有八万多人被感染,有三千多人因此而死亡了。为了能让这次疫情得到控制,白衣天使们不分日夜地救治病人,与时间赛跑,与死神搏斗,用自己的身体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我爸爸也是一位医生,他也默默地为国家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

我爸爸是脑外科医生,因为脑部疾病都是很紧急的,所以他天天在上班。大年初四那天半夜十二点左右,他接诊了一个病人,病人是嘉兴王江泾洪北村抗疫一线的村干部,因为过度劳累而导致脑出血。他是新冠病毒高风险人员,为了减少感染的风险,爸爸没有带助手,一个人为他手术。爸爸穿了防护服和两层手术衣,戴了护目镜和两层手套,在手术室给他动手术,经过半夜的抢救,这位村干部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然而爸爸的手术衣已经湿透,额头上的汗珠一滴滴滚落下来,因为爸爸抢救他而被要求隔离了,所以,他还没换下手术衣,就跟妈妈通视频,看着满脸汗水的爸爸,我有点想落泪,爸爸太辛苦了,同时我也为他自豪,他是治病救人的白衣战士,是我心中的英雄。他很长时间都不能回家,我们全家都很担心他,我更是希望爸爸能每天回来检查我的作业,陪我打乒乓,每次跟爸爸视频,爸爸总是安慰我们他很好,让我们放心。幸运的是,这位村干部并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的爸爸也安全了,他又开始上班了。

医护人员是守护我们生命的天使,面对可怕的病毒他们勇敢地面对,战斗在疫情的前线,他们是我学习的榜样。我的爸爸虽然不是战斗在一线的抗疫英雄,但是面对危险,他没有退缩,成功地挽救了英雄的生命,他也是我学习的榜样。

我要向爸爸那样的医护人员学习,不要一遇到困难就做缩头乌龟,要勇于面对。只有勇于面对,才能获得胜利。

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4

我素来不喜欢自觉学习,有时写作业也要大人催,但有一个人改变了我。

那是一个夏天的傍晚,太阳已经下山了,但天空还有几片血红血红的残阳,白天的余热还没有散去,世界似乎是一个大火炉,让人汗流不止。我依依不舍得离开空调房间,按照习惯出来散步。外面没有一丝风,深绿色、茂密的树叶如木头人一般,一动不动地立在那里,隐隐约约还传来一声声“知了,知了,知了,知了。”的知了叫声,惹人心烦。余阳渐渐散去了,余热却怎么也赶不走,所以路人个个大汗淋漓,有的甚至像刚洗过澡一般。我们有滋有味地吃着雪糕。一路谈笑风生。

忽然,在昏黄的路灯下,出现了一位少年那瘦弱的身影,他坐在自制的小板凳上,拿着一本破破的书,专心致志地看着,还不时大声读出声来:“Look、cat、dog、pig、queue、queen、leg、elbow|……”噢,原来他在背诵英语单词。好奇心促使我走上前去,少年仍旧埋头苦读,似乎没有发现我,我开始上下打量他,少年脸色苍白,眼睛凹了进去,颧骨很高,嘴唇有点发紫,身穿一件并不合体、破破烂烂、缝满补丁的深色上衣,依旧是缝满补丁的黄色长裤,汗水一滴滴地从他脸上滑落下来,他却不曾觉察到,身后那树木间,隐藏着的许多知了大尖声大声歌唱,他却像没有听见似的。

我忍不住与他攀谈起来:“你好!”那少年似乎略微吃了一惊,抬起头来,一见到我笑了,但他的脸却显地那样憔悴。“你好!”他也说了一句,继续埋头看书,“你……你为什么不在家里的台灯下读书,反倒到这里来呢?”我忍不住开口说,他似乎又吃了一惊,毫不隐瞒地说道:“其实……其实是这样,我家原本就很穷,父母用微薄的薪水支撑着家,可惜今年效意不好,父母所在的单位都相继破产、倒闭了,父母也都下了岗,父亲偏偏又得了重病天天卧床不起,我家连买米的钱都没了还哪有钱去治父亲的病呢?该卖的全都卖了,我们穿的衣、鞋子都是别人给的,我也上不成学,只好在这里自学,白天我和妈妈早出晚归去卖菜,买菜的钱都是向别人借的,偏偏那些人又是要高利贷的,我们家被逼地山穷水尽了,不想父亲又去逝了……唉!”

说着说着,他掉下泪来,思想到了不愉快的境地,我急忙安慰他一番,并和他说了些闲话,不知不觉已月上树梢。那少年抬头一看,急忙说:“哎呀,时间太晚了,我要回家帮母亲干活了!再见!”说着,扶着一根木棒,吃力地站起来一瘸一拐地向前方走去,我这才知道他是个残疾人。我呆呆地望着他的背影渐渐离去,忽然感觉他是那么高大,而我,却是多么渺小。

回家后,我画了幅残疾的少年刻苦读书的画,挂在了书桌前,让它时刻激励着我,因为我需要它的精神!

关于榜样的800字议论文5

在平常的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榜样让我们学习,只要看你有没有留心观察。从他们的身上看到中华民族的骄傲,看到了中国人民遗传下来的那种高尚品德,为中国灿烂文化增添了一笔光荣的美誉。有了他们,我们就应该振作起来,陪着他们一起进步,这就是中华民族。

每天早上,第一缕阳光照到大地,他们就开始忙碌。每当我们每家每户推开门的那一瞬间,整个世界似乎变得洁白无瑕,一尘不染。这都是他们辛辛苦苦劳动换到的结果,他们是那么设身处地替人着想,那么无私奉献着,明知这样做很辛苦,但他们不怕,因为他们相信:“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整个中华民族才能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正是他们每天天不亮拿着扫把,推着沉重的三轮车,穿梭在各个大街小巷,默默奉献。我想:这应该是一个人活在世上最大的意义吧!这就是中华民族的品德。

不管每天的天气如何,或是下雪,或是下雨,他们都顶着风,冒着雪,坚持尽到自己的职责,一丝不苟。他们这样是为了钱财?是为了自己?那你就错了,他们是为了我们,为了我们能快乐度过每一天,让我们每天早上都能呼吸到新鲜空气,里面不包含他们的气息。正是因为这样,才能让我们觉得快乐,也使他们自己得到一种无宇伦比的幸福,这份幸福只要付出的人才能体会到,只有无私的人才能感觉到,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

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代表——清洁工。虽然现在我们的国家还不算完美,但我们相信,今后我们这种的人会越来越多。总有一天,我们的民族会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威震整个世界,使中国越发强大,超越一切。总有一天,全世界的人都会成为我的榜样,包括我自己。希望全中国的人民,为了自己的国家,为了民族的荣誉,振作起来,从小事做起,让我们现在开始珍惜清洁工的劳动果实,从现在开始保护环境吧!

榜样在我身边,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要善于观察,取长补短,好好学习榜样们身上的优点,使自己也成为别人的榜样。也让大家发现你的优点,向你学习。如果这样,你也会成为民族骄傲的代表。让全世界的人看出你身上有着文明的民族气息,这样人民都会以你为荣。让我们都为你骄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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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的杂货铺

原著里的周楠,死在了异乡。

当养父周秉昆,因他入狱的那一刻起,他心中的天平,便彻底倒向了给予自己陪伴与成长的周秉昆这边。在贫穷的养父与富有的生父之间,他确实犹豫过,就像原著中说道的:“当年我真可恨。

我曾因为自己是光字片的孩子而暗暗抱怨过命运,我曾非常羡慕住在好街区好房子里的同学,羡慕极了。

当我知道自己居然还有一位是老板的生父在世,他向我保证他能完全改变我的命运,让我也住在好街区好房子里,以后生活很阔绰时,我简直没法不被那么一种生活所吸引……”

这种犹豫,太过真实,人性深处的自私自利的一面在那时挣脱了牢笼,驱使他抛弃一切靠近垂手可得的优越生活。他的挣扎,他的抉择,不过是人性中善与恶的对决。

但是,养父与母亲对自己多年的陪伴与养育,最终还是战胜了吸引人的物质生活。他在临行前的最后一刻,挣脱了骆士宾的安排出国的诱惑,不顾一切地回到从小生活的光字片。

那时,周秉昆已经入狱。也是周秉昆的入狱,让楠楠彻底醒悟,自己真正想要的到底是什么。富足的生活与梦想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去实现,但是养父与母亲给予的浓厚的深情与爱,才是值得他珍惜的宝贵财富,这是多少金钱也无法换来的。

他为自己曾经的动摇而自责,发誓养父一天不出狱,自己一天不会原谅自己。一场意外,他用死来证明自己的自责——他周楠,从头至尾都是周家的人。当施暴者举起意味着死亡的枪时,他奋不顾身地挡在了同学的身前。

《人世间》中的周楠扮演者吴幸键

吴幸键,1996年8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2015级本科,中国内地影视男演员。2018年,主演古装魔幻电影《大明平妖传》,从而进入演艺圈。在2022年的热播剧《人世间》中扮演长大后的周楠。

为了更好的塑造周楠这个角色,他多次向母亲请教了解电视剧背景中的年代特色和事物,并搜集一些老照片,模仿人物的申请,体会人物心里。他的眼神清澈真诚,在得知自己的身世后的纠结且痛苦,吴幸键给这个角色上赋予了不一样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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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关键词:精神损害 离因之精神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2]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更无从寻求救济。虽我国法学界有学者曾提及我国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但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专门研究的论文尚不多见,因此,在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专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实际意义。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nju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4]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讼累。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损害可请求赔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5]非限定主义,现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别改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已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7]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 �8]笔者进一步认为精神损害不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离婚等。二、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一) 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1、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2、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现代各国立法大都采用此种模式。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各具有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9](二) 从有责离婚主义到破裂离婚主义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离婚法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破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社会和法律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错离婚法的基本要求,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强制离婚。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救济手段。(三)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会导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意见表示反对,认为允许损害赔偿会使婚姻趋于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更合适。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经济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婚姻关系,婚姻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显然无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没有导致人格商品化,那未,离婚之损害赔偿当然不会导致婚姻的商品化,相反,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10]三、 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评选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学者认为,应对此作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主义解释,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上述四种侵权行为。这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考虑似无不妥,但系以牺牲法的妥当性为代价的。笔者以为,若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相结合,应将上述条文作扩大解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亦涵盖其中。(二)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11]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一方过错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但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广大的农村,而且城市地区的社会福利体系特别是社会资源都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单亲家庭的出现。就离婚的夫妻双方而言,也有问题。至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为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女方由于生理原因,往往年老色衰,即使再婚,也往往是同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更多是照顾了年长的男子。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的失去了“老来伴”。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此外,许多妻子往往放弃了个人的努力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仅是财产——也往往有妻子的功劳。但是离婚时,这些一般都不作为财产分割,而且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那么离婚就实际是对每一个妻子的一种无情的掠夺。有经验研究表明,美国无过错离异的妇女在离婚以后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子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主要经济后果是被离异妇女和子女的系统性贫寒化”。而另一方面,这种男子的成就、地位、财富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因素都可能由第三者来享用,坐收渔利。这些因素往往对离婚妇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手段,恰到好处地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12]四、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亦限于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有侵权行为之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例如由于夫妻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而离婚时,对他方配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他方配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13]学说上有认为台湾民法 1506条第2款之非财产上损害,包括受害人因离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因他方虐待、遗弃、通奸、重婚等所受之痛苦。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都能发生精神损害,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要件不同。离因损害精神赔偿,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虐待、遗弃、不贞等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对受害方已有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其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因而由实施离婚的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精神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发生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产生精神损害,而离婚本身即是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对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则较为妥当。对这种损害,最早规定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以后,1920年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台湾民法,1941年的法国民法典等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1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决损害赔偿,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第2款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其次,法律适用不同。因离因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之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虽未满足侵权行为之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亲属法上之特殊规定。[14]笔者以上述区分为基础,提出以下五个问题来重点讨论离婚损害精神赔偿。(一)对于离婚之精神损害,会不会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我国法律应如何继受?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损害自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当然,法律应设计严格的构成要件以控制滥用: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我国法律除在亲属法中规定以上要件外,还可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二)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是什么?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子女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这些问题是不无讨论余地的。这涉及到对婚姻本质的认识。台湾学者林秀雄曾以颇具现代化的康德婚姻理论为基础,探讨了通奸当事人的责任问题。我国学者传统上认为自由婚姻是以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为基础的,而否认婚姻与利益密切相关。但婚姻即使在现代也不可能如理想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仅仅关涉性和情爱,它一直关涉利益及其分配。真正坚持离婚自由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公正界定和侵害离婚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和累积起来的实在的和预期的利益,并且要能够实际有效地保障这种利益,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离婚或对第三者予以惩罚。基于此,笔者认为康德的婚姻理论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亦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特此阐述。康德认为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他把婚姻关系分为对人类之物的支配面及人格的支配面,而加以分析。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互相拥有“对物的对人权”。所谓之“对物权”是得以对抗天下万人之绝对的观念的权利,亦即近似于物权。其所谓之“对人权”是对于作为自由意思主体的法人格者的请求权,亦即近似于债权。而发生此二权利之基础是双方的自由意思,此贯彻者近代市民社会之“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基于相互支配关系而拥有之权利,即是可以排除第三人之独占的、排他的配偶权。此贯彻者近代市民社会之“所有权不可侵”原则。林认为,康德的婚姻理论,明白说明了近代一夫一妻制的本质,同时将近代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与所有权不可侵——导入婚姻关系,确实有其独到之见解。[15]笔者以为,康德的婚姻理论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本质说明了婚姻具有不可侵性,因而论证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侵害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从理论上说,第三人亦能成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从实践上来看,确实也存在大量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实存在,有条件地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能起到补偿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慰抚作用,从而较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平衡功能,也有利于受害方开始新的生活,对维护社会秩序是有积极意义的。至于反对将此立法者常提的第三者难以界定,举证困难等问题乃事实认定问题,不属理论上探讨范畴,故在此不展开论述。(三)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一般认为,离婚所生之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身之专属权,尤其是权利行使上之专属权,即权利之行使与否,专由权利 人予以决定,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决定行使,则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移转性。[16]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害人为聊慰精神上之痛苦而为之个人的、主观的请求权,因此痛苦之有无及痛苦之程度,须基于被害人本身的主观判断。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随之死亡而消逝,因此,此请求权不可让与或继承。德国、法国及瑞士等也都规定被害人如无请求,则不能继承。但一旦离婚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认或已起诉者,即表示被害人已有行使请求权的意思,则此专属权已转化为普通债权,自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此谓之专属性之解除。(四)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以请求方无过错为原则?我国台湾民法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依此规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上与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两种。财产上之损害赔偿须对方有过失者为限;而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不仅对方有过失,而且须请求人亦无过失始可。但笔者以为,既然侵害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不以相对方无过失为必要,则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亦不应以其无过错为原则,法官可依“过错相抵”原则裁判之。(五)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适用于协议离婚?我国台湾民法仅承认判决离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日本不论是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都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台湾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协议离婚,而在日本则无此要求。笔者以为,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时,若未对损害赔偿作出约定,并不等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受害之配偶仅有解除婚姻关系之意思表示,就断定其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其丧失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则未免不公。因此,日本之规定较台湾为优,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协议离婚。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我国应在相关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以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1]参见 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2] 参见 (美)康斯坦丝·阿荣斯著,陈星等译:《良性离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3] 参见 周楠等:《罗马法》第18-19页,转引自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46-24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 参见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7]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52-254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8] 参见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161-16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9] 参见 马继军著:《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载于《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4期。[10] 参见 马继军著:《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载于《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4期。[11] 参见 陈苇著:《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6 期。[12] 参阅 苏力著:《“ 酷(cool)”一点》,载于《读书》,1999年第1期;张贤钰著:《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法律调控》,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13] 参见 (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28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14] 参见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463-46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15] 参见 (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79-180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16]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第268-26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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