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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调子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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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暴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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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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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zhenpeng

我是15级海南大学园艺专业的一名学生,所修的是园艺专业,这是一个比较冷门的专业,但是海南大学的王牌就是农学类的专业,所以当初选择这个专业也是根据这一点来选的。除了农学类专业之外,法学专业也是非常抢手的,一般情况下高考分数要很高才能报考上法学专业,毕竟未来发展前景比较好。

海南大学整体的环境是比较好的,环境很不错,到处都是绿化,所处可见的椰子树也是一大特色,特别是学校里还有一个东坡湖,很多人都会在湖边钓鱼。学校里还有一个荷花池,平日里可能很少人去看,但是在荷花盛开的季节,傍晚的时候荷花池边都站满了人,观赏着美丽的荷花。但是让我很不满意的一点就是一到雨季就真的让人很烦恼,因为学校道路上的水会没到膝盖,心疼自己的小白鞋。

学校一共有7个食堂,食堂的饭菜还可以,就是价格是比较贵的,整体的物价都比较高,吃一顿饭要花上十块钱左右,我最喜欢去的就是第五食堂,因为这个食堂看起来比较整洁,吃饭的时候感觉很舒服。我们住的寝室整体来说还可以,寝室有单独的卫浴,床是上床下桌的形式,但是不是每一栋寝室楼都是一样的,比较差的寝室是没有单独卫浴的,每一个学院的寝室楼都是存在差别的。

即将要步入大四了,这三年来对学校有很多的不满,但也有很多美好的回忆,我还是很喜欢这所学校,因为在这里我学到了许多的东西,我真正的长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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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梧桐

请仔细看,老君论文,只要我回答了,就铁定能帮你解决实际问题!网上随便搜的我就不给你了,你自己能找,我给的是文后参考文献。由于文献较多,我不可能全部上传给你,请选择自己需要的篇目,然后按照最后说明的地址免费求助文献全文。 共有记录66条 :序号 题名 作者 文献来源 发表时间 来源库 被引频次 下载频次 1 论校园网的安全管理问题 张成现 西北纺织工学院学报 2001-12-30 期刊 1 30 2 校园网安全架构与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孙晓华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3-30 期刊 0 54 3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郭军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06-15 期刊 0 9 4 PKI技术在校园网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陈伟川 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 2006-09-15 期刊 0 29 5 利用技术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 刘素平; 唐鹤权; 顾爱萍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04-15 期刊 1 91 6 谈校园网的建设与安全管理 周莉 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 2007-08-23 期刊 0 47 7 利用ACL在校园网内实现安全管理 杨丕仁 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 2007-11-08 期刊 0 16 8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杨怀卿; 杨红元; 张丽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2000-08-30 期刊 0 15 9 利用准入控制实现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李兴国; 雷若寒 微计算机信息 2008-04-25 期刊 0 60 10 校园网安全管理方法 陈智慧 软件导刊 2008-06-30 期刊 0 28 11 一种新型的校园网安全管理技术——网络自防御攻击系统的研究和实现 薛卫萍; 姜开达 计算机应用研究 2005-11-10 期刊 0 109 12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祝海宁; 陆平 上海电机学院学报 2005-12-15 期刊 0 19 13 校园网的规划及其安全管理策略 鲁宏伟; 李灵玲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10-30 期刊 1 78 14 校园网的分布式安全管理 李鹏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2-06-25 期刊 0 14 15 用Cisco路由器实现校园网中基于数据包过滤的安全管理机制 王春东 天津理工学院学报 2000-09-30 期刊 0 12 16 基于SNMP的校园网IP地址安全管理 姜良华 桂林工学院学报 2001-06-30 期刊 8 42 17 校园网安全管理策略 廖常武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1-02-15 期刊 0 21 18 校园网行政MIS中的用户分组安全管理 吴相林; 匡亚兰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1998-01-28 期刊 1 7 19 校园网内部IP地址的安全管理 杜秀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02-15 期刊 1 77 20 移动Agent在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模型中的应用研究 刘庆江; 王建华; 郭昕 黑龙江省计算机学会2007年学术交流年会 2007-08-01 会议 0 17 21 谈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 王元国; 张乃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4-26 期刊 0 48 22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李声威; 乔芃喆; 陈志国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06-30 期刊 1 104 23 基于安全策略的万兆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郭红芳; 黄伟强; 郑凯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07-07-10 期刊 2 46 24 Linux在校园网中的安全管理 涂俊英 福建电脑 2008-11-01 期刊 0 11 25 数字化校园网软件平台系统集成之安全管理 胡昌杰; 唐新国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3-25 期刊 0 60 26 校园网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赵志刚; 韩丽茹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 2006-06-20 期刊 0 28 27 基于移动Agent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模型 郭听; 王建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2006-12-30 期刊 1 25 28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探析 杜鹏飞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07-01-01 期刊 1 110 29 基于认证的校园网安全管理应用 罗传军; 柴晟; 赵仕伟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03-15 期刊 1 98 30 基于DHCP技术的校园网安全管理 高良诚 池州师专学报 2007-06-28 期刊 0 57 31 基于VLAN的局域网安全管理 袁娅萍; 占永平; 樊莉丽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08-02-08 期刊 0 51 32 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的研究 杜波; 王相军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08-20 期刊 0 32 33 探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牟文杰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5-08-20 期刊 2 65 34 校园网络安全初探 张艳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8-25 期刊 0 48 35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简论 方德坚 教育评论 2005-07-28 期刊 0 76 36 准入控制在校园网安全管理的应用与研究 周琪锋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008-11-20 期刊 0 1 37 基于高校宽带数字图书馆的安全管理 方豪彪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11-30 期刊 2 54 38 浅谈校园网安全管理的防范措施 张霞 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 2005-10-15 期刊 0 69 39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策略 赵爱玲; 张海峰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05-12-30 期刊 0 60 40 PPPoE协议在校园网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唐俊; 赵晓娟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08-12-15 期刊 0 4 41 浅议校园网建设中的安全管理 莫鸿强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12-30 期刊 0 22 42 校园网的3级安全管理结构 高新瑞 海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09-25 期刊 0 13 43 校园网的建设与安全管理探讨 崔淼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04-30 期刊 1 62 44 浅谈成人高校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策略 谢志妮; 林坤林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4-03-30 期刊 0 18 45 基于Windows活动目录的校园网安全管理系统框架 唐俊 大众科技 2008-12-10 期刊 0 0 46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策略 乔永春; 李振涛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12-30 期刊 2 53 47 校园网络安全的管理对策 肖丹燕; 肖嵬 重庆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12-30 期刊 7 39 48 浅谈校园网安全管理 赵建伟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09-20 期刊 0 28 49 浅谈校园网安全管理 王建军; 谢春玲 经济与管理 2002-09-30 期刊 0 27 50 校园网设计方案探讨 王保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12-25 期刊 0 57 以上是专业数据库(CNKI等)查到的部分文献,您可以去这里免费求助资料篇目的全文: 文献检索是一门很有用的学科,指依据一定的方法,从已经组织好的大量有关文献集合中查找并获取特定的相关文献的过程。。一般的论文资料检索集合包括了期刊,书籍,会议,报纸,硕博论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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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eatapple

法学院学生素质近年逐步提高。1999年7月法学院学生党支部被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评为“海南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学生党支部多位宣传委员被评为海南省“十大优秀大学生标兵”,其中李静同学获得1999年度中国大学生“建昊奖学金”,黄永锋等8名学生荣获海南大学“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学院涌现了一批优秀班集体,如95级国际经济法班、96级国际经济法班等、99级法学④班、2000级法学①班,成为学校的“品牌”。有李静等多位同学曾担任学生联合会主席、海南省学联副主席、海南省青联副主席、海南省学联主席、全国学联副主席。我院学生的演讲辩论能力较强,比如刘兴全等两名同学在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经济特区大学生中文辩论赛中荣获亚军,刘兴全同学被评为最佳辩手。我院学生辩论代表队在学校“9955”杯辩论赛中,荣获冠军。学生在全国四、六级英语考试中通过人数逐年增多,其中有些同学的成绩达到优秀。学生专业成绩优良率高,毕业生获得学位的人数比例逐年增加,其中2002届毕业生获得学位人数比例60%,居全校第一。学生论文多次在海南省、海南大学荣获一、二、三等奖或鼓励奖,并有多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2002届毕业生舒海同学的《海口市抢劫抢夺犯罪状况及其综合治理》发表于全国核心刊物,2001级李建波同学主编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已交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毕业学生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考法官、检察官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其中,应届毕业生王琳同学(1996届经济法专业)在1996年有全国2000多人参加的海南省检察系统招考中获得总分第一名,在2002年第一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2001届法学专业毕业生李方姣同学以288分的好成绩名列海南省考生(全省2152名考生)第一名;2006届2007届同学整体司考通过率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朱绵茂同学,1992年考取中共中央党校比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6年被北京大学录取为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生考取研究生人数逐年增多,2002届、2004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人数分别为13人、20人,其中半数以上考上内地著名法学院校。学生有多篇论文获得全国大学生“挑战杯”鼓励奖、三等奖,2002届毕业生吴岳文同学的《发展海南农业生态旅游的构想》荣获三等奖。学生社团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在校内外积极开展普及法律知识、课题调研和举办各种报告会等活动,并出版学生法学刊物《天涯法学》,在校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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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小君

学校本身是个吊车尾的211吧,整体来说还可以。虽然学校不是很有名气,但是正在慢慢发展,向更好的一步前进。而且学校在不停的发展,设备非常齐全,非常适合搞科研。

学校的硬件措施还可以,师资力量一般般吧,但是,整体来说学习氛围不是特别浓厚。住宿还挺好的,四人间,六人间都有。但是一到夏天的话,虫子会多到你难以想象。对于我这种怕虫子的人来说磨练了两年,居然已经习惯了。交通也挺方便的,环境非常的安静,很适合谈恋爱。

别的不说,但是学校那的环境是真的好看。上大学之前没有来过海南。然后对海南的印象就是热,但是到了这儿之后却发现真特别美。

平常闲了或者是放假的时候可以去学校附近逛逛,真的有很多值得去的地方,而且很漂亮。可以和男朋友牵着手在海边走一走,你会感觉特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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