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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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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爱欧尼亚荒原
在中国,家庭暴力几乎是每个家庭都有的现象。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已经超过了5000万。这一数字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面对如此之大的家庭暴力,我们如何去解决呢?下面我们就从一些典型的案例来谈谈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1、家暴行为构成的原因美国社会学家加里·罗森霍夫曾提出过“家庭暴力是行为方式”这一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或其他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虐待,以及施虐者使用暴力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来满足他的暴力需要。施暴者往往在与受害者发生冲突时选择使用暴力,所以他们也可能采用殴打等手段来达到其目的。罗森霍夫认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这种使用暴力的方式都是以虐待为目的的,而且是以暴力为手段”;另外,就妇女的权益而言,家庭暴力会导致妇女在其婚姻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妇女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2、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原因,如施暴者对受害者不加指责、不做任何形式的批评教育、不履行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有的义务等。具体来说,家庭暴力的形成有三个主要因素:①从夫妻关系上说,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缺少共同生活的默契;②从家庭成员上说,由于一些男性对女性缺乏关心和爱护,使女性对男性缺乏感情的认同和依赖;③从社会环境上说,家庭暴力通常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群体对女性的一种直接威胁。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暴力性行为往往使男人们对女性产生厌恶和排挤,同时产生愤怒情绪使之更加暴力。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家庭暴力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被列入非法行为“第一次”。所以造成许多家暴事件屡屡发生而难以制止,这是因为很多家暴事件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是社会转型时期(从男女两性关系上说)就是如此了。3、教育方法的缺乏家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乏。现在的教育模式是以填鸭式教育为主,这使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就对父母产生了依赖心理。对父母的要求很高,有时对自己也很苛刻,认为自己有本事,有钱,对自己的要求也很高,即使父母觉得自己不好,也不会与父母争辩。由于这种不尊重父母的心理,就容易产生对父母的怨恨和对家庭暴力的排斥心理。所以,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很难去理解父母对他的要求,认为自己是错的,从而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4、预防措施的不足在预防措施方面,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从政府到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套预防措施。如美国的反家暴法,专门设立了“反家暴”中心并建立了反家暴办公室,在美国等地出现了许多反家暴的组织,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开展反家暴的工作。同时,政府和社会都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基层组织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政府对这一现象认识不到位;对于这些地方的家庭暴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基层组织中的干部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思想保守,也是导致家暴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一些地区农村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现象;由于政府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投入较少,缺乏必要的财政投入等因素造成反家暴经费严重不足。
十架方舟
几乎每个婚姻家庭都会存在冷暴力,只是冷暴力的程度不一样。如果夫妻之间遇到矛盾只是默默忍受,那么就会很容易对对方进行冷暴力攻击。下面这个典型的冷暴力案例,也许能够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冷暴力的危害性。 以前遇到过一个人,她告诉我说,“跟丈夫在一起生活的时候,有时想跟他说说话,但他总是以很累很忙把我怼回去。” 尤其是他在玩游戏的时候,想跟他一起做点事情,叫了他三声,他就好像没听到一样,一点回应都不给我。 有段时间,很多妻子成立了一个“反魔兽游戏联盟”。原因是很多丈夫沉迷在魔兽的游戏中,对家里的人事物不管不顾,对此,妻子很反感,因此,成立了这样的一个联盟。 丈夫沉迷在游戏中,对周遭的环境自动产生了一个隔离,这种隔离就像隔着一面玻璃墙,妻子能看的清丈夫,但是无法进入他的世界。 这也是一种冷暴力对待的方式。 良好的亲密关系互动,彼此之间一定是能分享各自的感受的。不要小看分享感受这件事,对亲密关系而言,很重要。 很多时候,我们认识自己的方式,是来自于被别人怎样对待,或者是我们从别人对待我们的眼神和行为中,去了解我们自己是谁? 婴儿时期,孩子特别害怕的感觉有这几种: 第一种感受是害怕被妈妈抛弃 越小的孩子越怕被抛弃。 因为孩子很小,如果被妈妈抛弃了,生理等各方面条件无法自我照顾。 缺乏照料者的照顾,婴儿是根本没有任何机会存活在这个世界上的。 所以,对孩子来说,被抛弃的感觉会引起一种极度的恐慌。 第二种感觉是我们的需求被忽略 被忽略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话,我们会有特别挫败的感觉。当然,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对于孩子来说也是接近死亡的体验。 第三种感觉是担心自己的很多东西被抚养者淹没 婴儿在成长中,有一种需要不断分离个体化的过程。 所谓的分离个体化,是指原先自己的一切都来自于妈妈,慢慢地,他希望自己能去独立地完成一些事情,并在成长的过程中学会自我照顾。 但是,有的妈妈在孩子有能力去独立完成一些事情时,仍然不给孩子机会去尝试和完成,代替孩子去做了太多,这时,孩子会感觉到被淹没。 红军在过草地的时候,有的战士一不小心整个人都陷进了沼泽里,想爬起来,可惜有力无处使,怎么爬都爬不起来。这就是被淹没时的.感觉。 以上这三种感觉,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特别害怕遇见的。 亲密关系中冷暴力就是将我们害怕的三种感觉激发出来。 那一刻,受的一方,就好比一个被冷漠妈妈对待的孩子,不知所措,没有未来,很委屈,很害怕,最后,在夫妻关系中转化为愤怒。 一个冷漠的糟糕的妈妈给孩子最大的恐惧,就是让孩子体会这三种感觉。 如果一个妈妈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让孩子体会到了被抛弃,被忽略,被淹没的这三种感觉,那这个妈妈绝对不是一个好妈妈。 当你想去跟对方产生一些互动时,对方给你的反馈是一种拒绝,冷漠和不愿搭理你的态度,那么,很可能你被冷暴力了。 就好像对方对你所有的情绪情感,语言动作都不做任何的回应。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用冷暴力的方式去对待对方,很可能是因为这也是我们曾经被对待的一种方式。 当你认同这种方式时,一方面会对对方有一些嫌弃和责怪,感觉到被伤害。另一方面会把冷暴力变成攻击别人和惩罚别人的手段。 冷暴力对亲密关系的破坏是非常大的。当你用冷暴力对待对方时,无形中就把对方当成了你的敌人,你要惩罚他,“杀掉”他。 生活中,你会不会经常用这种冷暴力的方式去对待别人呢?如果有,或者你的悲伤或者痛苦,正在伤害另外一个人,激发怨恨的同时,也在把另外一个人赶走。 如果,你和自己的另一半闹了矛盾,而你又无力挽回的时候,不要灰心,不妨加下情感老师的助理,让她帮你安排擅长解决情感问题的顾问老师,先分析下感情出现的问题,给你专业的建议。/心号: 家暴冷暴力案例2 一、家庭暴力案例 袁女士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袁女士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一贯采取退让隐忍的态度,每当她忍无可忍时,就离家出走一段时间,而丈夫会发疯地去寻找她。 找到她以后,每次都是痛哭流涕、捶足顿胸、作揖下跪,向袁女士道歉,哀求她不要离开自己,表示没有她,自己就活不下去了。 袁女士相信丈夫还是深爱自己的,也就每每原谅了他,跟随他回家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多久,丈夫又故态复萌……于是,袁女士这十几年的生活,就在丈夫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这个怪圈中周而复始地度过。 二、家庭暴力案例分析 袁女士的生活为什么会陷入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怪圈中呢?心理学中有一种“心理游戏”的理论可以对此进行解释。心理游戏是指人们通过扮演“迫害者”、“受害者”和“拯救者”这样一些心理角色来进行的争斗。玩“心理游戏”的人,不管他想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都至少要拉一个人,来给他当“配角”。 袁女士和丈夫之间多年以来就是在玩一场如火如荼的“心理游戏”,当袁女士丈夫扮演“迫害者”对她辱骂和殴打时,她乖乖地成为逆来顺受的“受害者”;而当袁女士离家出走时,她丈夫又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受害者”,表示如果袁女士离开他,他就活不了,袁女士又乖乖地跳到“拯救者”的位置上,成为丈夫的“救世主”……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反复地扮演着自己偏爱的心理角色,一次又一次地按照仿佛是预先写好的“脚本”反复上演。这个“脚本”就是人的潜意识中的“生活计划”。它规定了一个人生活的主题,规定了他在现实生活的舞台上所要扮演的角色,也规定了他周围的人所要扮演的角色。所以,要想搞清袁女士的心理根源,就必须追溯她的童年生活。 心理医生经过问询,了解到袁女士的父亲也有很强烈的暴力倾向,也是这样对待妻子的,袁女士可能就是从父母的生活中受到不良暗示,形成了自己的“逆来顺受”。 三、对于家庭暴力建议 通过分析,认清和改写自己的人生“脚本”。从行为上拒绝玩心理游戏的“邀请”,当丈夫向自己施威时,不能软弱地充当“受害者”,态度要强硬一些。 当丈夫痛哭流涕、作揖下跪,苦苦哀求时,不要轻易地充当“拯救者”,要约法三章,同时借助社会支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家暴辩护的答辩状如何书写?首先要写明标题,标题为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其次就是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写明答辩的事由,然后要写明呈送的法院,并且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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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学理论之社会冲突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冲突和强制。社会组织不是寻求均衡的社会系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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