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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业的发展使得会计优秀人才的短缺,因此大专会计 教育 培养的学生,应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专会计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核算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此我们特别针对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进行 总结 ,与现实当中的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进行分析,详细研究了事业单位当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部分问题和造成此问题的原因,并且根据这种原因进行几点建议的提出,这样有利于指导当前的事业单位在对会计工作进行总结有着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事业单位;核算问题;核算现状 前言 近几年当中,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会计审核与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地进行优化调整,事业单位逐渐走向企业化。市场的经济步伐加快,使得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上面漏洞百出,合算过程当中出现的缺陷也是越来越大,已经跟不上新的政策形势。随着事业单位在改革深入当中,对于会计的审核计算计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在当前的会计审核过程当中,审核计算工作存在着大量的不足与缺陷,核算行为不规范、核算信息丢失等多种原因。事业单位是独立自主的也是可控的,事业单位可以行使国家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在对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当中,事业单位的工作方式决定了特殊的审核方式,在会计管理和核算方面上有不同寻常的特殊要求,所以在对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一定范围的讨论对现实具有很深的意义。 一、会计核算审核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审核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在对企业会计单位进行审核当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首先是会计信息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会计账本信息不全面、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在不少的事业单位当中会计在进行 报告 总结的时候并不能全部的按照实情进行展现出来,甚至是有的收入不能全部的展出,或者是重要的会计事项在规定的报表中也无法表达。同时事业单位各项支出、收入、资产等多没有经过严密谨慎的核实,这也就表明了不少事业单位当中存在着偷报漏报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在各事业单位当中都又发生而且也是屡禁不止。同时会计信息不规范导致 财务管理 当中存在着许多的随意性,体现不出财务在事业单位当中的重要位置甚至有的不按照 规章制度 办事导致了企业资产流失等事情时有发生[1]。 (二)会计自身能力差 在会计进行单位经济事务进行核算中,由于各方面的报账员都不能进行及时的报账,只会通过月测算的手段进行报表资料的提供,使得事业单位领导与报账员不能对本单位的各种债务财务方面进行及时的掌握,这不仅给会计审核计算当中带来了不便的麻烦,而且还使单位的会计账目混乱不堪。通常在原始的凭证方面体现为规定内容填写不实,审核计算不认真等现象。同时在对账目进行登记的时候对账目处理研究不科学,记账资料填写的过于敷衍,特别是部分单位党总存在着的企业单位观念法制素质淡薄,或因自身原因对账目进行虚报谎报等。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 在受到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下,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工作效率低下。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给各种监管与管理当中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在一些事业单位当中,即便是明面上面都贴着制度条例,但是这只是一个摆设,很少有人能够真正的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甚至有的事业单位当中都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财务审核计算存在缺少科学的管理、严谨的态度,往往会成为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给财务的核算当中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同时监督机制缺少专人进行管理,对于资金人员的管理手段不够完善不够严格,对于违纪违规违法的那个问题处理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问题甚至长期的存在着。 二、对于事业单位当中的改善的几点建议 (一)对会计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会计个人素质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体制的逐渐完善,社会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所以对于当前会计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也要加快完善的脚步。在进行探讨与研究当中我们就会发现,想要解决会计在事业单位当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要加强会计的基础素质,提高会计个人能力。加强会计兴业的管理和考试模式的建设,提高企业的监管力度,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当中的会计都要对工作落实下去不能仅仅的流于表面[2]。 (二)全面提高对于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审核总结的时候由于疏忽监管经常出现各种的行为漏洞,在对于做好财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外部与会计内部的制作方面有许多的重要性质。在事业单位当中财务制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分为四个小部分,第一部分是规章性制度、第二部分是程序性制度、第三部分是标准性制度和第四部分的复合性制度。只有做到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提高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在事业单位当中应该从内进行严格的进行管理,明确个方位的 岗位职责 ,在对内部管理上要按照科学的管理方式,做到严格可控的内部管理工作[3]。 (三)全面提高财政财务的监管力度 事业单位若是想搞好财务工作首先就要加强政府部分对预算单位的日唱管理和审核工作,然后事业单位要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管理,促进个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对财政方面的监管力度。提高财务管理当中的个人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统计与报告。对于事业单位当中的开支标准要做到准确无误,严格规范其工作经费的使用途径,严格按照现有的会计法进行财务制度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个人责任制度。加强社会透明度,确保资金用在有用的途径当中,保障每每一笔资金都能用到刀刃上。 三、总结 在我国飞速发展的今天,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和事业单位当中的发展,在对于国家的财产是否能够准确的发挥其所在的作用有着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审核作业当中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进行办事,不断地对内部的管理监管工作进行完善,努力推动我国事业单位在会计审核与改革工作单中的地位发展。在实践当中不断地进行探索与总结。使事业单位当中的发展朝着良好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向天苾.浅析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3,07:222-223. [2]张雯.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变化探析[J].财会研究,2013,06:35-37. [3]郭俊平.浅谈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和改进 措施 [J]. 财经 界(学术版),2011,12:169+171. 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二:《浅谈企业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影响》 摘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企业的最终收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应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会计决策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从而获得最理想的收益。鉴于此,本文主要对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经营;税收;会计核算;税务筹划 税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支持力量之一。就企业而言,从税收上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可谓税务筹划的发展体现着一个企业的进步。因此,在国家税收的严格监管下,企业必须做好税务筹划,找出这一环节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实现生产成本与税收成本的有效减少,并且探讨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步伐。 1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核算的基本分析 基本定义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循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或个体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义务,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经济行为安排来实现税务的一定减免,降低经济压力,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会计核算”也被称作“会计反映”,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实现对会计主体资金活动的反映,即是对其进行的核算,包括记账、算账以及报账[1]。 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联系。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进一步影响其会计核算,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会计信息,直接对应着不同的利益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最终影响国家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以会计准则来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政府获取企业财富的目的,却也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税务筹划可以称之为会计核算的一种经济动因。企业要想实现税收的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则需要选择税负最小的会计核算模式。所以,对于企业而言,要实现税务筹划,会计核算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2企业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存货计价 方法 方面、企业销售结算方面、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企业 广告 费与招待费方面、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固定资产是企业成本很重要的一部分,站在会计核算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较多,比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工作量法等。而站在税法的角度,折扣额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所以,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不同,使得企业成本也不尽相同,税前利润也是不一样的,计算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也不一样。而在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增加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基础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减轻负担,这是对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充分利用的结果。所以,企业采取不一样的折旧法,对相应税负进行科学测算,可以最终决定最恰当的会计核算模式[2]。 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方面 企业存货方面的会计核算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企业若确定了会计核算方法,就不可以再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否则需要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就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应该根据实际成本来计算。所以,企业应该站在存货的角度上,对外界各种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比如企业内外部环境、外界市场物价波动、国内的宏观调控政策等。而企业若要避免因成本波动而引起的利润不均,可以采用两种计价方法,一种是加权平均法,另一种是移动加权平均法,从而避免税收引起的异常波动。而若是物价预计趋势是持续地降低,则企业应该采用先进先出这一计价方法,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企业销售结算方面 对于企业产品的销售方面,可以采用的计算法有很多,比如赊销、委托代销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模式不一样,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样,从而使企业的纳税期限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可以按照其销售期间及其对应策略来决定合适的销售模式,从而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控制,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用[3]。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定期全面检查内部各项资产,并对相应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测算,做好每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备抵法来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可增加当期的扣除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所得税上交数额的减少,实现所得税缴纳期限的递延效果,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增加流动资金。 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 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以60%的比重扣除出去,但以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下限,不得超过。而在另有规定情况外,企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若是超过,则可以将这一部分放在下一个年度进行扣除。所以,这是国家税法与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的一个差异化问题,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来作为实现税务筹划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专门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从而多一项销售收入,在企业利润体系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上升,那么就有更多的扣除金额来实现企业税务的优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贡献[4]。 3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注意要点 笔者在上文探讨了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那么反过来考虑,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来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呢?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时间延续性。国内会计法规要求会计核算的有关政策通常是不能出现中间变更情况的,所以,企业应该注意税收筹划以及会计核算促进经济利益发展时需要有时间延续性,这才能走得更远。其次,企业在选取税务筹划方法时,不能忽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进行全方位的因素分析,明确税法中关于兼营与混合经营的相关特征,从而清晰地确定自身的主营业务方向,进而决定适合的会计核算标准,要充分考虑不同税务筹划对另一种不同税务筹划带来的相应影响,以各项不同税务筹划之和的最优化来获取企业最理想的整体经济效益。最后,企业不应该只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应该合理地实施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只是一种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的手段,不可能全部减免税负。企业如果认不清这一问题,就会投入过多精力来进行税务筹划,导致资源、人力与资金的浪费,甚至忽略了经济经营活动,得不偿失。另外,企业要清晰地区别税务筹划与违反税法规定的漏税和偷税行为[5],为企业进行节税的行为是在税法的允许下而进行的,企业应该采取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地节税。 4结语 总而言之,在国内纳税筹划初始运行时间比较迟,尚有诸多缺陷等待我们去更加深入地探讨,税务筹划的发展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中,虽然还不足够成熟,但是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务必要合理地减轻税负,增加流动资金,同时也要重视会计核算对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遵循其各项原则,以实现合理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筹划,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乔兵.企业合并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D].东北财经大学,2006. [2]刘咏梅.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0(04). [3]黄鑫.税务筹划行为的负面影响浅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01). [4]周艳丽.构建企业绿色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D].西华大学,2014. [5]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 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三:《试论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一、建筑会计行业的特点 建筑会计行业从属于会计行业,因此它有着会计行业的许多特点,但是建筑业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所需核算时间长。核算时间长是建筑会计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第一个特性,他不像其他行业的经济活动,通常以一个季度或一年为生产、销售及核算的周期,在建筑行业中有些工程的建设周期远远不止一年,例如大型公共场所、交通建设等,这就直接决定了这一行业核算时间长的特点。 (二)核算的阶段性。核算的阶段性是由建筑行业的阶段性决定的,它不像零食、医药等行业,随着四季的变化,人们的衣食住行也相应变化,因而这些行业的核算具有季节性。建筑行业则不同,它的基础设计建设需要根据工程完成度的阶段性,进行不同阶段的会计核算。 (三)需要大量会计人员。由于建筑会计行业具有核算时间长及阶段性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工程都需要会计去进行核算,而且每个阶段的核算需要一定的时期,一个会计人员不可能同时进行几个阶段的核算。 二、建筑会计管理的现状分析 随着建筑会计的广泛应用,使得建筑会计行业的从业人数不断的增多,工作内容也更加的具体化,如建筑工程的原料、资金、人员的薪资和施工所需的一切资源的费用等进行核算,建筑会计的工作贯穿于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应该在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配备会计,以更好的完成相应的工作。而目前在大部分的建筑企业中多数的会计工作者是无证上岗,甚至有的不是专业出身,使得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果。 由于建筑会计自身的特点,导致建筑会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是建筑企业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认清建筑会计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其次,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有限,导致在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中效率偏低,没有掌握科学有效的技术来支撑。第三是在建筑企业中缺乏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会计部门的监督审查工作做得不到位还有建筑会计的管理方法缺少科学指导,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对会计缺乏管理意识。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建筑会计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影响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因素 关于企业内部的原因。首先,建筑会计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方法并不科学,这就要求企业要不断的改进会计管理的体制和方法,同时也要制定好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其次,会计部门的管理者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需制定科学有效的会计制度,加强执行力度,更要重视会计工作人员的培养。 四、完善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构建完善的建筑会计管理体制,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很重要,完善的建筑会计管理体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对建筑投资成本的有效控制,不断调整工程造价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能作用,以满足市场的要求,要全面的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变化,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要做好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接,定期做好会计相关知识和工作流程的培训,避免部门交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在会计操作过程中要积极的运用先进的会计技术,充分发挥会计软件的作用,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为建筑会计管理工作服务,进而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的质量。 (二)提高建筑 企业管理 者综合能力,改进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理念 要想使工程造价管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离不开建筑会计的良吐发展。所以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作为建筑企业的管理者要有把控全局的能力,能够认清建筑会计与工程造价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的理念,不要被所谓的利益蒙蔽,要本着对工程、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的理念,开展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管理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管理能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改进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看法,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三)培养优秀的建筑会计人才,加强监督、监管力度 建筑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优秀的建筑会计人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建筑企业应积极开展建筑人才的培养工作,包括对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要经常对会计人员做一些相关法律规范的培训,了解市场动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在选拔会计人才时要做好全面的考察工作,为企业输送优质的会计人才。在整个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企业也应及时有效的掌握市场信息,为工程造价管理做好铺垫工作,积极实行监管制度,加强对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加强对企业财务能力的监管,保证工程造价的编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而提高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效性。 五、结束语 科学合理的建筑会计管理体系对工程造价的编制提供了保障,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是建筑企业在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猜你喜欢: 1. 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 2. 本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精选范文 3. 关于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4.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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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欺诈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信用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公众信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支柱,如何保证和促进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与信任是各国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前进路上的一大难题。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监管与规范的不够完善,内幕交易、会计信息欺诈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维护市场信用,法治证券市场已成为燃眉之急。一、会计信息欺诈的认定民法对欺诈的定义是:在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行为要构成欺诈必须符合如下条件:(l)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有欺诈行为之人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动机,比如,牟取暴利、非法筹资等,而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2)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向对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捏造虚假事实。(3)对方当事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了有背于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4)对方当事人对被欺诈是不知情的。而所谓会计信息欺诈就是利用会计报表及临时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及预测、分析,故意隐瞒与投资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向投资者告知虚假情况,而使投资者做出了不真实的投资决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有:(l)虚增利润。“红光实业”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改亏为盈,欺诈上市的典例。该公司1997年5月上市一年后便巨额亏损,净利润为一1.984亿元,每股收益为一0.863元。(2)虚增资产。蓝田股份为申报上市索性伪造土地使用批文,虚增银行存款,缩减股本。(3)虚增注册资本。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故意虚增注册资本,待上市后再将其抽回。(4)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作抵押为集团借款,逐渐把上市公司掏空。(5)钻会计准则的空隙操纵利润。有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不完善,通过债务重组、资本重组、资产重组操纵利润,突击扭亏。以上几种方式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存在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做假帐的行为。这里,有必要注意,财务报表中对于未来事实(如利润)的误导性陈述。允诺、误测是否是属于欺诈,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未来事项的预测、分析,我们不排除会因主观判断而有所偏离将来的结果,但是提供报表分析的是一些专业人士,他们有着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作理论指导,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又有着非常深的现实了解,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应该存在误导性陈述、允诺、误测的。因此,除非有理由认定该预测、分析偏离结果是不可避免的,否则,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是属于欺诈行为,也就是一种推定欺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专业人士的责任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证券市场信用。二、会计信息欺诈责任主体的确认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会计信息欺诈的主体,他们之所以频频闯红灯,就是因为他们也是会计做假的最大收益者。也许是“羊群效应”和法不择众,他们才屡屡铤而走险。上市公司必须为“埋地雷”负责。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上市推荐人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明明知道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仍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已不复存在的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因为为五家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轰然倒塌。如果管财务报表真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不坚持原则或作假,那么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就更难识别报表的真假。如果其他中介机构也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虚假的法律意见书、不按时公布上市公司信息等,这些中介机构对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是难逃其责的,必然要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负责任。3.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如果说因为证券管理经验不足还能原谅的话,那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监管处置违法违规上市公司不力,不严格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坚决清除“地雷阵”所造成的证券市场的混乱等现象的出现,就不能用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为由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4.新闻媒体。新闻媒体的责任在于夸大歪曲事实,它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确认民事赔偿主体之时,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会计信息欺诈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的民事赔偿主体的确认、赔偿范围均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所有的侵权人,承担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违约行为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合同相对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凡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市场上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欺诈,有的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注册资本等;有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评估书;还有的是新闻媒体、监管部门的行为,如做误导性宣传,故意提前或延后进行报道。对于这些责任主体的确认,我们以行业准则和民法通则为依据来判断。凡是侵害了投资者利益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三、会计信息欺诈受害人的确定会计信息欺诈受害人是指因受虚假会计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人,并且其投资损失和会计信息欺诈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的投资人没有看到或不知道该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就投资于该公司股票而遭受的会计信息欺诈期间的投资损失就不是受害人;有的投资人不在会计信息欺诈期间投资于该公司股票而遭受的投资损失也不是受害人;有的投资人不在正规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也不是本文所阐述的会计信息欺诈的受害人;是真正的该公司会计信息欺诈的受害人;但没有或已丢失有关证据也不能成为受害人;非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欺诈所造成的股票投资损失也不属本文的受害人。四、会计信息欺诈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非行业专业人士与专业人士之间对于如何判断,以何为依据产生了分歧。专业人士认为应该以行业准则为依据,只要符合行业准则,不管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应是合法的;而非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内容与事实有出人,且主观上有故意,就应该认定为欺诈行为。前者强调过程,后者注重结果,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为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应该以行业准则为标准,理由如下:(1)从行业准则的合法性来看,我国大部分行业都有其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并且我国法律也承认各自律组织的合法地位。行业准则是在各行业自律组织的领导下,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制定而成的本行业的职业行为准则,行业准则在通过前必须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行业准则的合法性,既然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与法律相矛盾、抵触,在判断中我们就可以适用行业准则。(2)从行业准则的专业性来看,我国各行业准则都是在各专业人士的商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深扎手实践土壤,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专业性。如果由非专业人士来讨论制订,脱离了实践基础,必然会不符合规律,也不科学。因此,在判断中以行业准则为依据是必要的。(3)从我国的法治价值趋向来看,我国正在向法治化发展,一切应该依法办事,行业准则是一种行为规范,且得到法律认可,依其规范职业行为,也是法治之体现。五、认定机构由谁来认定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至今仍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给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造成很大障碍,甚至导致许多案件的悬而不决。因此,由法律明确规定认定机构急待提上议事日程,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我国《证券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没有对它作出权力上的任何约束,这就导致证监会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如果由证监会作为认定机构,就存在一个怎样保证其公正性、权威性的问题。事实上,在对亿安科技、郑百文等上市股票的处理中,许多股民已经对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能有所质疑。作为一个认定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目前,我国尚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由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与有关证券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专业人士组成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进行认定的机构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完善我国执法的需要。六、适用法律问题目前涉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规有:《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法律责任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没有提及。《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因会计信息欺诈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没有专门的规定。有一些相似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在《民法》或相关法规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所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七、民事诉讼方式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在各类经济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遵循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当一方遭受损失时,有过错的一方就必须履行对价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对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因受欺诈而遭受的损失很少采用民事赔偿制度;另一方面,因为证券市场上大都是中小投资者,如果起诉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甚至证监会、新闻媒体,不仅费时费力,也难以保证胜诉,经济上得不到补偿,使得广大投资者没有诉讼积极性,民事权益也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为提高诉讼积极性,也加大对欺诈行为者的打击力度,我们建议采用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一种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则是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成,也就是将诉讼风险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增大了诉讼力量。在司法过程中,若能将这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将会大大提高投资受害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促进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用的发挥。八、损失金额的确定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证券市场本身所特有的波动性,对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不妨参阅一下美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为证券而支付的金额与(1)在提起诉讼时该证券价格的差额,或与(2)在诉讼前该证券在市场上出手的价格之差或与(3)该证券在起诉或在判决前被处理时所定的价格之差——如果该损失少于能够代表为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证券在向公司发行时的价格)和在起诉时的价值之差这一损失。另外,对于持续性信息公开中损害赔偿的计算,美国是在判例中确定的。如“欺诈买卖的价格”与“重要消息公开后相当期间内的最高成交价格间的差额推定为损害赔偿数额”。从这些规定中看出,法律不支持间接损害赔偿,即对于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赔偿以及机会损失赔偿不予支持。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该包括本来可得利益,这是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衡量经济决策时通常会考虑的问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在计算损失时以国库券价格为参照。具体计算方法为;投资额/买入时国库券价格×起诉时国库券价格一起诉时卖出证券的全部价款。之所以采用国库券为参照,是因为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上价格最为稳定,风险性小,且能够体现货币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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