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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辱母案发生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所有人都在惋惜于正为了保护自己母亲的尊严而杀人,辱母杀人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了解,过程如何我就不赘述了,结果是于正判刑。一时之间掀起了一股对司法机关对警察的声讨热潮。但我想说一些不太一样东西。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你不要被某些媒体所煽动所利用,盲目的抵制法制抵制政府。
首先我们聊聊于正母亲苏银霞经营的公司在07年注册资本就有2000万,09年追加为5000万,14年更是高达一个亿,16年的收入接近四个亿,就是这样一家公司最终竟然因为十几万的高利贷引发血案?开什么玩笑?不作死就不会死,这些高额资本的背后是一笔笔贷款,这几年苏银霞几乎一直在不停的被催债然后还款或者打官司中度过。而这一笔高利贷月利10%年利120%,试问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为什么亏损的时候不及时止损,无法止损就干脆申请破产。难不成是别人逼的?是一步就走向了悬崖?当然不是,每个人的今天都是作日的咎由自取。借高利贷时可有考虑过自己的老父母考虑过自己的儿子?何况苏银霞本来就准备黑吃黑,有证据表明存在骗贷倾向。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导致于正的今天最大的罪魁祸首其实就是他母亲本人。
再说说派出所,派出所出警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这不是不作为,而是没办法作为,许多人在指责警察的时候或许没有注意到,这其实是我国法律的不完善,警察是禁止介入经济纠纷的,而于正案里的一些情节,我们虽然气愤,但是警察管的理由是什么?就是因为被侮辱?被侮辱是一个有尊严的人最受不了的却也是警察管不了的。那些讨债人都很专业,他们知道警察的底线在哪里,知道怎么样能让警察管不了。我国关于高利贷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没有一个特别的部门来管理此事,一般都是直接打官司,报警是没有用的,警察不管高利贷。
再说说于正,他选择了最能维护尊严却是代价最大的方法,杀人偿命本是大家觉得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为什么却有很多人高呼不公高呼于正无罪?难道杀恶人就不是杀人了吗?杀恶人就不犯法了吗?何况造成的后果是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不认罪不悔改的情况下法院已经算是从轻判决了。想起记忆大师里的一句话:我们不能为了将一个怪物绳之以法而去创造另外一个怪物。于正绝不是无罪的,法律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存在,虽然这个秩序并不尽善尽美,但它还是在某种水平上维护了弱者。捍卫亲人是正义,维护法律也是正义,不因一种正义损害另一种正义,才是一个正确的心态。
此事发生之后有无数自媒体营销号引导舆论抨击政府甚至要求将于正无罪释放。作为一个有思想有良知的中国人,首先我们要理解中国建国只有六十多年是发展中国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此事发生我们要做的事情是正确问责,当地政府官员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是否有官商勾结?法律是否不够完善?如何完善这些法律细节?如何才能够有效打击高利贷?各行各业的人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个齿轮,只有同心协力才能让社会让祖国变成我们理想的模样
贪吃的猫猫410
关于辱母案的详细情况是从新闻稿里面看到,所言所景令人发指,其中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令人愤怒。因为其行为本可以改变这庄惨案,可是没有,悲剧还是发生了。政府之中充斥着太多的蠕虫,透支着我们对相关政府的信任。关于蠕虫从何而来,是政府的用人不善还是走关系铺路的,这便不爱细谈。此案中,警察,有罪。 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在我看来,于情,不合。或许法院不该过分讲情理,否则这社会还怎么控制不法之事。但是,法律首先得合乎情理,不然如何让老百姓承认。既然法律都讲情理,那判决时候是否应该考虑下当时的客观情况?法院认为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纯属站着说话不腰疼。当时的情况于欢已被追债者控制住,面对各种辱骂以及恶心的行径他也是敢怒不敢言,但是,杜志浩用其下流的手段侮辱于欢妈妈,我想请问法官,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冲突才叫正确呢?是跪地求饶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大家能用换位思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孝顺的孩子都会这么做的。法院判决不算正当防卫,那是因为法院觉得身体上的伤害才叫伤害,心里的伤害无关紧要。这已经快到人身侵害了,还不算正当防卫,或许法院认为,得裤子都脱了要插进去的时候防卫才叫正当防卫吧!真是可笑,人心真是残忍。 这一切都是高利贷惹的祸。杜绝高利贷,或许政府应当适当有举措。高利贷一般与黑社会蛇鼠一窝,很容易一窝端的。但是很多时候因为没有出大事,警察都是爱管不管的,但是一旦出事,都是大事。 总之,此案判决有失公允,不服!愤怒!心疼!
秋林花语
2016年4月14日,山东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某借款后无力偿还所欠债务,遭致多名催款人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让人发指的行为。苏某的儿子于欢在面对对方对其母亲无休止的羞辱之后处于对母亲的保护,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元和伤者元。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大致过程。 虽然这个事情本身已经过去了,但发酵起来的社会舆论却还在被人们议论和谴责。而我作为一个和于欢一样的90后,我内心愤愤不平。如果当时我们都是于欢,我们出于讨债人的咄咄逼人,对我们母亲无端的羞辱难道我们只能坐以待毙,认其对我们家人身体和尊严进行践踏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拿出可以保护我们的利器进行正当防卫。只是谁都没有想到会有人被刺身亡,没有人想到会有无期徒刑和巨款的赔偿,没有想到的太多了!于欢在保护自己和母亲的本能中,他根本没有想那么多,也不可能想那么多,我看来,他只是防卫过当罢了。一个可怜的正值花季的少年就这样“断送”了自己一辈子的光阴,我,心生怜悯。 记得中途有人报案,而执法民警却调解了不到五分钟就离开现场,独自留恐惧而绝望的母子二人。当我们面对邪恶势力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我们心里的“警察叔叔”,那种迫切需要他们留下来的渴望是多么强烈!但是,警察叔叔离开了,我还对这个世界的公平正义有什么可信任?于是,我不再奢望任何人,只有自己才能保护我和母亲!就这样,逼迫于欢跨出最后一道法律和尊严的底线,他拿起了刀……我不知道这些民警到底因为什么执法?按法律?按自己的经验?按强弱势力谁强帮谁?只是遗忘了最初加入中国共产党一切为了人民的誓言罢了! 法律,一部法律的完善不会因为某一件事而随意更改,法不容情的道理大家都懂,所以各位法官也无可奈何,舆论导向又能如何?只能唤起人们对人情和法律相冲撞的思考而已,这又能如何?人性的呼唤纵使一边倒也改变不了法律的强制性。于欢提起上诉,可结果没有一丝改变,毕竟,法律在那里“刚直不阿”,屹立不倒,谁也跨不过去。希望不久的将来我们的法律里会有人情这一特殊的客人可 在某年某月扣开一次法律家的大门。 今天在这里我最不愿意提到的就是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死者杜志浩等催 债人。他们的行径和黑势力和虎豹豺狼有何区别?当今社会,为什么还有这样没人性的人为所欲为,如此可怕行为和杀人有何区别?自己也是有母亲有孩子的人,却视别人的生生父母为蝼蚁!如果没有于欢的义无反顾,还有多少像于欢母子一样被他将尊严踩在脚下毫无反抗之力!于欢,制止了恶霸却制止不了法律的无情。 望公平正义离我们不再遥远,望世界和平,不再有残忍和唏嘘,不再有委屈和无奈。辱母案从不会过去,因为它是中国法律体制完善的很好参照,望不再有第二个于欢再次让我们怀疑我们所生存的明天!
修中圈儿
从辱母杀人案看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的一致性。法律和道德与人性本来是统一的;造成法律和道德与人性的对立,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者和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正当防卫,本来法律就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因辱母而杀人本来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范围,所以所谓“辱母杀人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抉择”、“人性与法律孰轻孰重”、“道德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审判”等等,都是自以为是的伪命题。辱母杀人案的要害在于:“士可杀不可辱”,人格权高于生命权,是中华民族主体性的表现,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精华。辱母杀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是正当防卫的典型。该案一审判决之所以激起公愤,就是因为只承认生命权,不承认人格权,触犯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辱母杀人案后面的案中案、包括背后的黑吃黑不能否认特定场景下基本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这是避免以案中案、黑吃黑为由把水搅浑的方法论原则。案中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也应该另案处理。黑吃黑不能作为辱母、非法拘禁的合法性依据,不能作为在遭遇辱母、非法拘禁时不可以正当防卫、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据。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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