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剂先生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雯雯闯天涯
朋友,你好我有长的,短的(两篇)希望你采纳复制必究长的:《假如给我3天光明》读后感:20世纪,一个独特的生命以勇敢的方式震撼了世界,她是一个度过了88个春秋,却熬过了87年无光,无声,无语的孤独岁月的弱女子----海伦·凯勒。她把生活中经历的点点滴滴都用笔记录下来,写成了她的自传《假如给我3天光明》影响了世上的千万人。一个在聋哑世界里的人,一生困难重重但她一直很乐观,以惊人的毅力面对困境,用爱心去拥抱世界,终于在黑暗中找到了光明,最后又把慈爱的双手伸向全世界,办了一家家慈善机构,为残疾人造福,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20世纪美国十大英雄偶像。海伦小时候生了一场大病后,视力听力尽失,她不能喊一声妈妈,也不能述说心中的感受,她的心灰意冷到极点,但她毫不气馁,丝毫没有放弃生活。我想如果换了别人,也许早就自暴自弃,也许会依赖父母过一辈子,可她却不一样,一个人坚强地走了下去,书的字里行间中,无不洋溢着她对生活的热爱,8岁时在老师的帮助下凭着坚强不息的精神学会了无人想象的说话,并通过艰苦的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哈佛大学。海伦说:“身体不自由但是她的心是自由的。”她能把别人看到的当作自己的光明,把别人听到的音乐当作是自己的音乐,把别人的嘴角的微笑当作是自己的快乐。海伦没有哀叹命运对于自己的不公,不接受和渴求他人的怜悯,而是勇敢的接受命运的挑战,自强不息的毅力面对困境,凭着坚强的毅力到达理想的彼岸。我常想起海伦说过的话“只要朝着阳光,便不会看到阴影”我做为一个正常人是太幸运了,我拥有优越的生活学习条件,健全的体魄……,我可以很轻松的做到很多事情,获得许多知识,享受生活带给我们的快乐,但是我从来不觉得有什么,总认为是理所应该的,当遇到困难时就退缩,往往喜欢找客观理由来为自己开脱。海伦说:“我努力求取知识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人类贡献一点力量。” 知识的力量多么巨大,它能使一个残疾人,变成一个有益于人类、有益于社会的人。但是做为学生的我却往往为让我多看些书多做些题目的妈妈闹不愉快,想想真惭愧!今后我一定合理安排好学习,努力学好本领,长大报效我们的祖国。《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一书内容令我受益匪浅,告诉了我一个道理,一个人最可贵的是有坚韧不拔积极向上的优秀品质,有了这种品质,就可以克服一切困难,就不会在困难面前低头。在今后的人生道路和求学的道路上,我将勇敢地面对学习和生活中的一切困难和挫折,学习她永不放弃的人生信念。短的:(1)读过《假如给我三天光明》这本书的朋友一定会被作者的坚强、奋斗、乐观与勇气深深感动。如果你还不了解作者海伦凯勒,那么就让我来向你作介绍吧。海伦凯勒原来是位健康活泼的小女孩,在19个月大时,因一场急病导致失明、失聪和失语,从此小小的海伦凯勒变得暴躁、任性和孤独。直到七岁,,她在充满爱心与耐心、曾经接近失明、当时只有20岁的莎莉文老师费尽心思的引导下,走出了黑暗与孤寂,感受到了语言的神秘,领悟出了知识的神奇。从此,海伦凯勒求知若渴,凭着自己惊人的毅力,在莎莉文老师的教育和帮助下,以优等的成绩完成了哈佛大学四年的学习,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获得文学学士的盲聋人。(2《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一书内容令我受益匪浅,告诉了我一个道理,一个人最可贵的是有坚韧不拔积极向上的优秀品质,有了这种品质,就可以克服一切困难,就不会在困难面前低头。在今后的人生道路和求学的道路上,我将勇敢地面对学习和生活中的一切困难和挫折,学习她永不放弃的人生信念。希望采纳,谢谢
雨天依然美丽
在我读了《假如给我三天光明》的书后,我深深地被了海伦·凯勒坚强不屈的精神感动了。马克·吐温曾经说过:“19世纪有两个奇人,一个是拿破仑说过海伦·凯勒。” 出身19个月就成了聋子和瞎子,连说话都困难的海伦·凯勒,当她完全失去了活着的信心。就在这时,她认识了莎莉文老师,莎莉文老师来到她的生活中,使海伦·凯勒似乎感受到了生命是什么,发现生命,观察生活。于是她克服种种困难,从哈佛大学德克利夫学院毕业,为世界慈善事业做出杰出的贡献,用心写字,让世界震惊。 失明的海伦,能发现这么多东西,而健康的我,却常常忽略生活的美。 假如我只有三天光明的时间,我会用我的眼睛做什么呢?我没有失明过,不懂得黑暗的世界是什么样的,于是,我闭上眼睛,在屋子里走。 当我闭上眼睛的第一秒,我的心不知为何突然凉了下来。我感觉世界由明朗一下子变得漆黑,心里就没了数,显得很不安稳。当我准备向前迈一步时,我却发现平常满不在乎的走路现在也变得如此困难,我发觉我不敢迈,我害怕,害怕自己会摔倒,害怕什么东西会碰到自己,伤害到自己。这还算好的,我还可以用耳朵听,但凯勒呢?她既看不见,也听不见。那她面临多大困难,面临多大危险,我们怎能知道,怎能了解,又怎能体会! 我们生在福中不知福,既能看到充满阳光的世界,又能听到各种美妙的声音。我们还有什么遗憾呢?我们还有什么可抱怨的呢?我想:虽然凯勒看不见,听不到,但在她心里也有她自己想象出的世界,那是凯勒的世界,它只属于凯勒自己。我相信她的世界也会充满阳光、充满笑声。海伦的一生,是在黑暗中度过的,却给人类带来了光明的一生。她用行动证明了人类战胜命运的勇气,给世人留下了一段永不遗忘的凯歌!
小小追风者
作者:学霸联盟团队
时维五月,庚子年夏。大疫将去,华灯初上。余之论文即将付梓。青灯凭栏,淡烟流云望舒空。倚风临窗,拙论新成忧思中。流光逝,追忆声里,一曲往事至。光阴易逝催人老,浮生似水笑沧桑。回首学路,昔之来者,鲜衣怒马,少年壮志闯天涯。今将去者,褐面华发,此心安处即为家。春秋四度,白驹过隙。谨以拙文叙学路之事,感师朋亲友之恩。
余生于鄂南,布衣世家。幼时向学,天资不聪,根器不敏。恶读书,喜狗马。是时,举村皆贫,余家犹甚。上人憎,下人厌。粥饭不易,物力维艰。思食不可充其饥,思衣不可华其体。常食不果腹,短褐穿结。致身体羸弱,精神恍惚。穷冬寒风,足肤皲裂。酷暑炎日,创伤遍身。其间数度遇劫,幸得祖上荫庇,每每化险为夷。人情冷暖感于内,世态炎凉见于外。
志学之年,倍感生活不易,终觉此生有归。忽然心有所悟,方通认知之教。知识智慧生动有趣,自然 社会 微妙深远。不能浑浑以终年岁,噩噩以度春秋。生如蝼蚁,当有鸿鹄之志。命运坎坷,亦怀不屈之心。为山者,基于一篑之土,可成千丈之峭。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能就万仞之渊。自觉年少轻浮,学历太浅,见地不足。遂夙兴夜寐,无厌于学,以使志生。励精图学于日日夜夜,参悟性理于事事物物,不觉间数载倏忽而逝。
高考之后,由鄂出关,入学吉大,凡四年矣。志气日衰,学业渐荒。别北国,入南疆。朋友离散,同学分别,志气悄然而生。不得仲永之天资,唯学孙敬之刺股。砥砺奋发,机缘巧至,素未蒙面,幸遇恩师。生华于已枯之木,起烟于寒灰之上。三生有幸,九世之荣,添列洪门。终以渺渺之身习于巍巍珞珈之上。
恩师洪公名浩,天资清劭,精于文法。治学严谨,惟日孜孜。博学笃行,才气恢弘。学富于五车,才高于八斗。非唯囿于书籍,亦未蠹之学究。不斤斤于得失,不争争于宵小。余自知才疏学浅,资质平庸,因而常事左右,未敢稍离。蒙恩师不弃,不吝言传身教。是以,纵有困惑,顾盼之间,得以迎刃而解。师恩至善,情分盈余,每逢心喜,常设宴以聚。余等围师而坐,欣听挚语箴言,济济一堂,其乐融融。谨蒙教诲,如闻至理名言,胜似玉露甘霖。方知学问之道,首重为人,次在治学,终为御世。人道贵诚,去伪除恶,保真存善。治学唯谨,弥纶群言,研精一理。格物致知,知行合一。御世在易,世事洞明,无常有常。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珞珈苍苍,东湖泱泱。恩师之道,山高水长。
江城珞珈,樱花宇楼, 山色空蒙。东湖武大,昂然清泰,清逸温润。武大法学,群英荟萃。先生诸子,星火相传。德才兼盛,一脉百年。养天地之正气以朔风骨,法古今之完人以炼才德。往来三载,余非独学法学之理,亦悟人生之道。出则珞珈东湖,尽览山色湖光。入则名家讲学,领略大师风范。学有所伴,游知所往,张弛有度,不亦乐乎!
学路漫漫,人生惶惶。立高见远,幸遇众师。占善刚教授蔚然大家,卓异中正,是以文铸风骨。林莉红教授神度弘远,娴雅轻盈,是以风格峻厉。陈岚教授明理重义,丰姿英伟,是以业界闻名。刘学在教授志向冲雅,虚怀若谷,是以誉满杏坛。李傲教授温文如玉,性行淑均,是以仁厚著称。研究室各师虽风格各异,咸有梅兰松柏之风也。众师圣睿明哲,洞见宏远,对余之论文助益良多。面命查漏,耳提补缺,或结构之调整,或术语之修饰,或词句之精进,咸似琼花碎玉,晴雨初霁。甘怡仰佳,感于五内。余之成长,亦应感谢其他恩师之提点。硕导吴小英教授,清闲雅逸,细致严谨。余每遇问题,恩师循循以导,谆谆而教,恩德未可胜计。余睿副教授、林轲亮副教授对余之教导,亦时常浮现于心,无论尽报。
父母之恩,高于长白之巅,深于北海之渊。余自外出求学,南北辗转十载。父母倚窗而望,怜爱殷殷。朝暮之间,青丝华发。父母年逾天命,尤以垂垂之姿,负奔波之累。然余外无尺寸之功以光门庭,内未怀橘卧冰以侍双亲。生而为子,未能尽孝,愧也,疚也。余舅顾公兴胜,高瞻远瞩,数番提点,扶助于贫困之时,解蔽于迷茫之际。结草衔环,难报万一。余弟朱剑律师,少著聪颖,甘于担当。能担门庭之柱,常解父母之忧。此情不忘,铭于心间。
光阴往来,寒暑易流。博士三年,幸得挚友。崔凯师兄、罗晖师兄、李从文师兄、梁君瑜师兄、郑涛师兄、彭冬松师兄、寿媛君师姐、胡小帆师姐、倪培根师兄、方姚师兄、迟大奎师兄,对余之关爱颇多,皆余学习之榜样。博士姜辛辛、邓嘉泳、刘鋆、刘洋、王译、曹奕阳、高培培与余同入珞珈,皆品学兼优,德才兼备。余论文之完成,亦需感谢程光博士、王超博士、袁园博士、宿伟伟博士、张亚军律师之帮助,受惠之处,默然感激。同门林海伟博士、赵祖兵博士热肠古道,常深夜切磋指导,成则举杯以相庆,败则全力以扶助,深情厚谊,铭念心髓。余亦受其他诸公多惠,在此一并感谢。
岁月流觞,往事飞扬。三生有幸,山水一程。临尾赠言,落笔涕零。书之有尽,致谢难穷。谨以拳拳之心表诚诚之谢,愿诸公风鹏正举、宏图开展。文末搁笔,临别戚戚,敬求学之悠悠岁月。
朱 良
庚子年仲夏于八桂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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