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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权益及维护海洋【摘要】本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现实问题,探讨了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权益共同开发实际控制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它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权益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从而使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所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制定了许多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极大地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沿海国可以将管辖海域范围从传统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3海里或12海里扩大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公约》实质上是对海洋归属和管辖的一次重新调整,是海洋资源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公约》的生效,意味着人类进入了全面开发和管理海洋的新阶段。《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争斗,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不仅霸权主义国家继续谋求海洋霸权,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海洋问题上日益觉醒,尽可能大地圈占海域。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彼此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的利益往往与其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主权的获得或享有以及相应资源的占有或分享。同时,《公约》是世界各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因此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各国总是从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运用《公约》,这也留下了许多引起争议的隐患。随着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海洋权益面临一次全面再分配,海洋权益的斗争将越来越复杂。目前,全世界已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达100多个。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保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拓展了我国的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我国有机会成为深海采矿的先驱投资者,并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15平方公里的矿区;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对中国发展远洋交通、走向海峡提供了便利。正如曾任副外长的李肇星所述“《公约》在我国生效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所取得的实际地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挥我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形象”。所以,总体来说《公约》对我国是有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公约》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的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使我国的许多海域和岛屿无可争议的历史主权面对不少新的争议,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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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它们的区别: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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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年 UNCLOSⅠ召开之前,美国政府已经出台了涉及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如 1945 年《杜鲁门公告》等,美国国内也出现了关于大陆架等海洋法问题的争论,下面是如何作用于美国海洋法问题。 并制定了有关法规。《杜鲁门公告》的出台犹如一枚重磅炸弹,使本来相对平静的世界海洋局势瞬间风起云涌,二战后第一波单方面扩大近海管辖权的浪潮滚滚而来。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等海洋大国推动联合国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以便制定相关海洋法从而遏止日趋严重的近海管辖权扩张现象。尽管 UNCLOSⅠ会议产生了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在内的4项公约,但是会议未能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这就为 UNCLOSⅡ的召开埋下了伏笔。 1945 年,美国总统哈里·S·杜鲁门(Harry S. Truman)发布了举世闻名的杜鲁门大陆架公告和渔业公告,从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导致单方面海洋权利主张铺天盖地,近海管辖权扩张浪潮席卷拉美大地,国内和国际大陆架争论兴起。面对自身主张引发的“海洋政治地震”,美国政府只好加急出台相关立场。 1. 1945年《杜鲁门公告》 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同时发布和签署关于沿海区域自然资源管辖权的两项公告和两项行政命令,分别宣称“邻接美国海岸的'公海底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并受美国管辖和控制”,“在邻接美国海岸的公海区域建立渔业保护区”,史称《杜鲁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s,后文简称《公告》)。《公告》的发布对世界海洋政治、国际海洋法和美国海洋政策及外交政策的发展均具有重大影响或意义,因此十分具有研究价值。本文依据美国解密档案和前人研究成果对《公告》的缘起、决策、基本原理、外国反应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思考。 2. 《杜鲁门公告》的缘起 《公告》可溯源至 20 世纪 30 年代。渔业公告滥觞于 1937 年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总统要求研究发布海洋庇护公告的可能性,而促使他产生这种想法的根源在于美日鲑鱼争议。大陆架公告发 轫 于1938年罗斯福总统要求探讨发布建立海军石油储备行政命令的可能性。 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了专门研究国际法问题的国际法委员会,而该委员会选取了海洋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之一,进行了长达 7 年的研究,制定了成为UNCLOSⅠ讨论基础的 73 项条款草案,并建议联合国召开海洋法会议。联合国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建议,并于 1958 年 2-4 月召开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会议最终产生了四项条约。不过,会议未能就领海宽度问题达成一致,使其不可避免地打上“失败”的烙印。美国积极准备和参加了 UNCLOSⅠ,致力寻求实现就3海里最大领海宽度达成协定的谈判目标,不过领海宽度问题未能如愿达成协定,美国不得不抱憾而归。 3.国际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称ILC)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工作为 UNCLOSⅠ的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7 年 11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的决议,并通过了该委员会的章程。1948年11月3日,国际法委员会的第一次选举举行,15名国际法界人士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其后该委员会于 1949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年会。在该年会上,国际法委员会选定 14 个问题作为法典编纂对象,其中包括两个海洋法问题:公海制度和领海制度。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国际法委员会对公海(包括大陆架和毗连区)和领海等国际法问题开展编纂活动,并建议其优先考虑领海制度问题。此后,从1950年年会起,国际法委员会开始讨论海洋法问题,其间产生了许多草案,其中某些草案被传送给各国政府加以评论。1956 年年会产生了一份最后报告,该报告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领海,第二部分则是关于公海,而第二部分又包括公海的一般制度、毗连区和大陆架三节内容。这份最后报告一共包含了 73 项条款,这些条款后来成为 1958 年 UNCLOSⅠ讨论的基本文件。 1950-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讨论了公海制度问题。其间,特别报告员荷兰教授弗朗索瓦作了6份关于公海制度的报告外加1份补充报告。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大陆架、海洋资源保护、定栖渔业以及毗连区等公海问题的条款草案,同时把这些条款草案分发给各国政府传阅。1953 年,国际法委员会重新考察了这些条款草案,并于1956年依据各国政府的反馈意见制定了关于大陆架、公海渔业资源和毗连区的最后草案。 1960 年,联合国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旨在解决 UNCLOSⅠ遗留的领海宽度问题,然而,会议最后无果而终。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如何作用于美国海洋法问题。
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
我是11年刚考完国际法的,实话说,我自己虽然喜欢国际法,但是华政这几年的国际法有没落的迹象,因为许多好的老师被挖走了,但毕竟还是有点底子。10年的分数线国际法是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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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依据包括:选题的学科性质、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案包括:研究内容、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何特色与创新之处以及与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