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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沐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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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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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编一个违背法律受到惩罚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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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芬妮呀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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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浪漫1

关于“四五”普法及依法治乡工作总结报告 县司法局: 交里乡依法治乡工作队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保持全乡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为目标,在全乡上下,大力推进依法治乡和积极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实践,全面加强了建章立制,普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使执法监督和法制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四五”普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全乡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极大提高,依法治乡,综合治理进程不断推进,效果显著,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建立和完善了适应我乡改革和发展稳定需要的规章制度 每年初,乡党委、乡政府将依法乡,综合治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综治委的要求和本乡实际状况,首先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完善农村治保、民主调处,“四五”普法,土地管理,乡村规划,民主管理监督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并将综合治理工作层层夯实责任,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创建安全小城镇目标责任书》、《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四五普法目标责任书》并与村、单位领导签定目标责任书,具体了工作任务,夯实了工作责任。 二、实施“四五”普法培训,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年来乡、村共举办法制学习培训121次,职工普法参学率达到95%以上,村民普法参学率达到85%,考试合格率达到98%以上。采取了组织普法小组下乡巡回培训的办法对全乡14个村委会进行了划片分组培训,辅导的办法使普法参学率得到了极大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加强。 学习培训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加强了对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精神实质的学习,在学习培训中,我们反复组织基层干部和村民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加强心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了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宪法学讲座上讲话精神,学习了“四五”普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件,宪法知识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成效明显。 二是以加强整顿规范经济秩序法律为重点,结合乡村实际,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局部大开发,市场经济建设等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促进诚信制度建设,在中小学校中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举办了与不文明行为告别签名活动,建立了法制教师讲法律制度,由乡司法员兼任法制校长,每学期讲一节法制课程,从而教育和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了少年儿章身心健康。 三是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我们采用一年的三月份综治宣传月,四月份的法制宣传和12·4普法宣传日等系列宣传活动,乡司法所组织业务人员在街道和重点位置摆摊设点,挂图宣传,采用广播及播放录相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崇尚文明,遵纪守法,反对基邪教、禁毒、禁赌和人口与计生法规等内容,全乡每年至少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4万份,挂图450副,使“四五”普法和依法治乡(村)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宣传,提高了公民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了维权意识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能力,努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不断构建和谐新交里。 三、完善制度,依法治村,促进村民自治 依法治乡的重点在农村,建立和完善村组依法治理工作很有必要,为了更好地完成依法治理工作,我们首先在各村建立和完善治保、调解、护村、普法、安全生产、人口与计生等各项组织领导机制和规章制度并全部实行硬板上墙。其次是加强了村组党建和三大文明建设的推进工作,从廉政建设、村务公开、来信来访入手,加强村级稳定,化解予盾在基层,确保稳定,预防外出流串人口和青少年及两释一教人员的违法犯罪,防止不安定因素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三是加强和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切实解决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确保了一方平安。四是健全了管理机制,强化了执法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干部学法用法和法制培训考核制度,累计培训干部10次,考试5次,在乡上实行了领导干部带头讲法律,带头搞培训制度,累计全乡领导干部讲法律培训10次,参训人数45人,五是建立了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制度,在工作人员下乡包村工作和封山禁牧,纠正农用三轮违障载人等方面严格依法行政。交里乡司法所具体落实了司法员执法责任,在调处予盾化解纠纷中坚持了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工作。 四、开展依法治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村民自治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实行了警务进村,安全防范,各村组都相继成立了十户联防中心户长负责制,落实了护村、护院护校队组织建设强化了职责任务,实施了村民自治工程,从而加强了辖区的监管维护工作,为群众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加强了信访及民事调处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五年来接待来信来访105起,处理100件,各村都成立了调解组织,调解成功 率达到95%以上。 3、开展了丰富健康的乡村文化生活,举办了六场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宣传了普法知识,丰富了农村文化生活。 五、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依法治乡和“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我们每年的依法治乡工作都严格按照《五年规划》要求并逐年制定了实施细则,全年按三个阶段划分。1—4月份宣传教育及民事排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主要是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和4月份的法制宣传月工作,此宣传教育各主不断将予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5—8月份是工作专项整治,对制了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归类解决调解,力争乡村两级处理化解,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重点难点问题,确因予盾复杂,及时上报到县上解决处理。 9—12月份总的工作以总结为主,重点搞好查漏补缺工作对一年来的普法工作进行法律知识测试,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同时结合“双节”保稳、保安全工作加大督促力度,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定因素,突出处理解决,不留后患。 总之,我乡的“四五”普法和依法治乡工作,严格按照县上的《依法治县五年规划》精神,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和《交里乡依法治乡五年规划》及全年工作安排意见,在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取的基础上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迈上一大步,使依法治乡和“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为确保一方平安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新交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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