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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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email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但是有错email不能发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29、论单位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发了email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但是有错email不能发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29、论单位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罪
46、论 保险 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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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我觉得之所以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他人所盗,这是因为现在网络上有很多这种偷盗的行为出现,完全是为了一己之私而侵害他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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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海商法的行吗?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第十一届国际防止犯罪大会讲话,其中提到共同犯罪在经济犯罪的情况。希望有帮助。
IN A joint trial of two or more defendants for a joint offence a jury was entitled to consider first the case in respect of one defendant, which was solely based on his own out of court admissions, and then to use their findings of his guilt and the role he had played as a fact to be used evidentially in respect of a House of Lords (Lord Rodger of Earlsferry and Lord Carswell dissenting) dismissed the appeal of Paul Hayter against the Court of Appeal's decision to dismiss his appeal against his conviction of Hayter and two co- defendants were charged with murder, all three having been indicted as principals. The prosecution case was that the first defendant had arranged for the contract killing of her husband through Mr Hayter (the second defendant), and that he had engaged and paid the third defendant, who had actually shot the evidence against the first defendant came from a number of sources and was cogent. The evidence against the third defendant was solely based on a confession which he had allegedly made to his girlfriend. The judge invited the jury to consider in logical phases the cases against the third defendant, the first defendant, and finally Mr directed the jury that, only if they found both the third and first defendants guilty of murder, would it be open to them, taking into account those findings of guilt, together with other evidence against Mr Hayter, to convict him. The jury convicted all three defendants. Mr Hayter's appeal was dismiss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he Kelsey-Fry QC (Ziades) for the appellant; Mark Dennis and Robin McCoubrey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for the Brown of Eaton-under-Heywood said that in a joint trial of two or more defendants for a joint offence a jury was entitled to consider first the case in respect of defendant A, which was solely based on his own out of court admissions, and then to use their findings of A's guilt and the role A had played as a fact to be used evidentially in respect of co-defendant Crown's argument (and, indeed, the rulings in this case both by the judge an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necessarily involved some modification of the rule which excluded out-of-court admissions' being used to provide evidence against a co-accused, whether indicted jointly or was 20 years since section 74 of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had been enacted, and with it the prosecution's right to adduce in evidence against an accused another person's prior conviction. Whilst it was true that section 74 had no direct application to a case like the present, where both accused stood trial together, it was hardly to be thought that Parliament, had it turned its mind to the comparatively rare case like the present, where the question arose of using evidentially against B the jury's already-formed conclusion that A was guilty, would have proposed a different a joint trial B wa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challenge whatever evidence pointed to A's guilt than if A had already been convicted at a previous trial. Moreover, by the same token that under s 74 another person's conviction was admissible against the secondary accused irre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on which that conviction had been based, so too the particular evidential basis on which the jury had found A guilty should make no difference merely because the two defendants were tried jointly.
那是不可能的,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决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论文选题一总则部分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1.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2.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林亚刚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国内核心刊物以及其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1、《绑架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家》,1996年第4期。2、《泷川幸辰刑法思想介评》,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3、《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4、《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5、《论特别刑法的立法特点及在分则修改中的吸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6、《论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载《社会发展与犯罪新论》武汉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7、《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8、《犯罪过失新探》,载《刑事法学专题研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9、《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之精品——读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10、《立功制度的价值评判与规范分析》,载1999年《刑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11、《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原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12、《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13、《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14、《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与执行》,载《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15、《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16、《信用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17、《论过失中的违法性意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18、《论我国刑法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立法及规范评价》,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19、《德、日刑法犯罪过失学说介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20、《共同正犯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21、《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2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载《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23、《侵犯商业秘密罪再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24、《论期待可能性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25、《试论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26、《犯罪过失中的注意能力与与注意义务之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6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27、《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28、《认定抗税罪的若干问题》,载《刑事司法指南》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29、《金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中若干问题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30、合作:《斡旋受贿罪的立法及其完善》,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31、合作:《金融犯罪防治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科研项目2000年3月。32、合作:《浅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33、《破坏交通设施罪新解》,载《岳麓法学论坛》,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34、《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学》2001年第2期。35、译西原春夫《日本与德意志刑法和刑法学--现状与未来展望》,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36、《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兼评的若干规定》,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37、《论集合犯》,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38、《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上)(下),载《江西安全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3期。39、《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40、合作:《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41、《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兼论几种暴力犯罪行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42、《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43、《如何理解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4日。4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45、《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46、《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47、《片面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48、《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49、《承继共同正犯探讨》,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50、《论犯罪过失本质的学说与责任根据》,载《刑法论丛》第5期2002年1月法律出版社。51、《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1期。52、《论犯罪预备的若干问题》,载《楚天检察》2002年第1期。5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策》,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3期。54、《身份与共同犯罪关系散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55、《主犯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56、《继续犯的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57、《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58、《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03年第4期。59、《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0、《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1、译佐久间修《共同过失和共犯》,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中的若干问题》,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3、《金融犯罪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三卷,2003年版。64、《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65、《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及其认定》,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66、《犯罪未遂意志以外原因的分析》,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5日第3版。67、《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68、《论结果加重犯的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6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若干规定的检讨》,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0、《单位犯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6期。7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楚天检察》2004年第2期。72、《共犯关系的竞合》,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73、《论我国经济犯罪废止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废除死刑的实践为视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74、《竞技体育中伤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75、《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76、《自首、立功若干规定的理念及反思 》,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77、《科技手段真能杜绝刑讯逼供吗? 》,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6期。78、《酌定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79、《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公司、企业利益犯罪的若干共性问题 》,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80、《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81、《我国<反恐怖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作者,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82、《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8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84、《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