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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牧养教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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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牧养教会论文范文

保罗的书信有两类,一类是写个教会的,称为教会书信;一类是写给他牧养对象的,比如写给提摩太、提多的,称为教牧书信。“保罗来到特庇,又到路司得。在那里有一个门徒,名叫提摩太,是信主之犹太妇人的儿子,他父亲却是希腊人。路司得和以哥念的弟兄都称赞他。保罗要带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犹太人都知道他父亲是希腊人,就给他行了割礼。(《使徒行传》 16:1-3 )《使徒行传》里这样记载的。保罗离开以弗所的时候,将提摩太留在那里,让他管理以弗所教会的日常事务。保罗写下这封书信给提摩太正是指导他如何管理教会事务,给后世牧者带领教会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首先,保罗提出总的原则:“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摩太前书》1:5)这既是对提摩太的要求,也是告知提摩太,教会要从这个总的原则下去治理与牧养。 这时在以弗所教会里,有几个人混进来,又将犹太教里的律法和割礼等带进来,保罗让提摩太严肃处理这类混淆纯正福音的人。发现类似的情况,一直是历世历代教会要面对的问题,总有一些人要将人的道理掺杂进纯正的福音里,混淆主耶稣的道。此外,保罗提醒提摩太,要常常保持祷告,祷告就是在做属灵争战,祷告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保罗嘱咐到:“我愿男人无忿怒,无争论(或译:疑惑),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又愿女人廉耻、自守,以正派衣裳为妆饰,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价的衣裳为妆饰,只要有善行,这才与自称是敬神的女人相宜。女人要沉静学到,一味地顺服。”(《提摩太前书》 2:8-11)告诉提摩太这是让教会圣洁的一个原则,就是男人要成为祷告的男人,负有守护的责任,女人要成为真正有信靠顺服的女人。如此,教会在真道上合一,没有争辩,没有是非。如此,才能抵挡撒旦的诡计。进入第三章,保罗谈论到教会的组织结构,是关于在教会做“监督”做“执事”的资格,无论做监督还是做执事,其实都不在乎外在的,而在乎有内在的生命,有内在的生命流淌出来,自然就能带领教会成为敬虔的教会。 正如主耶稣当年教导门徒们的,在教会一定是有稗子的,保罗也叮嘱提摩太,教会一定是有人会离弃真道的,不要以为奇怪。而他需要做的就是提醒教会的弟兄姊妹们,自己努力做好基督教会的执事就好,如何做好教会的执事?需要在敬虔上操练自己,保罗说:“只是要弃绝那世俗的言语和老妇荒渺的话,在敬虔上操练自己。操练身体,益处还少;惟独敬虔,凡事都有益处,因有今生和来生的应许。”(《提摩太前书》 4:7-8 )保罗在这里,揭示了在基督里的一个奥秘,就是敬虔让凡事都有益处,提醒我们常常操练敬虔,稗子的存在也是为了操练麦子的敬虔,万事互相效力,让敬虔的人受益。所以,保罗勉励提摩太:“你要谨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训,要在这些事上恒心;因为这样行,又能救自己,又能救听你的人。”(《提摩太前书》 4:16 )讲道不仅仅是讲给他人听的,很多时候讲给自己听的,这就是在服侍中成长的缘故。 第五章,保罗教导提摩太面对教会具体事务如何去处理,对待老年人的态度,对待寡妇的问题,对待长老的问题,对待仆人与主人的问题。在这些教导中,保罗既给出了具体做法,用智慧在爱里,持守圣洁公义的原则,柔和谦卑来处理。最后章节,保罗再次回到关于敬虔的主题,提醒提摩太警惕金钱的诱惑,“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前书》6:10)勉励提摩太要“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提摩太前书》6:6)。确实,无论是在教会还是在社会,人很容易被金钱掳掠,成为金钱的奴隶。 在末尾,使徒保罗语重心长写到:“提摩太啊,你要保守所托付你的,躲避世俗的虚谈和那敌真道、似是而非的学问。已经有人自称有这学问,就偏离了真道。”(《提摩太前书》6:20-21)我们看见,保罗在整个书信里面,一直在反复叮嘱提摩太,其实是圣灵在反复叮嘱我们,要保守自己在主耶稣的真道里,远避一切虚假、玄妙、空谈,唯有他的话是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让我们行在主耶稣的话里。

《圣经》里面没有什么“崇拜学”,只有“敬拜神”,没有“崇拜”,这二者是有根本区分的。 牧养是指在属灵的事情上服侍。表面上看是服侍人,其实是服侍主耶稣,因为如果我们去牧养,必定是被主所召,而不是自己去做。既然是被主所召,就是由圣灵带领,按主的意思牧养他的教会,与什么“崇拜学”根本扯不上边。 如果你讲的是那些自称为“基督教”的宗教,那就恕我多言了,他们也不需要参照《圣经》的。 昭恩

基督教的神学理论,完全是站在“有相”的立场上,去看待。其实,任何宗教的初级信徒,也都是通过“有相”去看待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整个宗教,都持这样的立场,那么,此宗教的可信度,就存在问题了。 天主教的神学理论是:通过有行的圣事,实现无形的恩典。这比基督教的“有相立场”,要超越一大步。可信度很高。但毕竟与“般若空性”的无相立场,相距十万八千里。

但崇拜祖先。 反对化体说。 食素,教务人员不吃肉。 教务总管,由选举产生。 景教就是基督教,不过是在唐时的称呼

基督教的论文范文

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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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在《朴素地追问我们自己的问题和希望: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会通的基础》一文中认为,我们能否平凡、真实、快乐地生活,是我们本己的问题和希望,是我国中西马哲学研究和理论创造所要共同指向的目标,它成为中西马哲学会通的问题基础。① 进一步深入思考,我认为平凡、真实、快乐的生活是一种心安理得、自在自足的生活,是一种在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中达到本体实在的生活。用海德格尔的说法,是“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用儒家的说法,是“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的“得道”的生活。这种心灵的安居和德性的自信是如何可能的?它必定是漫长的生命历程和精神追寻的结果,而不可能是抽象的理智信念。孔子、孟子都讲年龄与修养和心灵境界的关联,这既是他们为学做人的真实感言,也是个体生命达到哲学本体自觉的普遍过程。黑格尔在阐述逻辑的具体普遍性时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只是由于对其他科学有了较深刻的知识以后,逻辑的东西,对主观精神说来,才提高为一种不仅仅是抽象的共相:正像同一句格言,在完全理解了它的青年人口中,总没有阅世很深的成年人的精神中那样的意义和范围,要在成年人那里,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才会表达出来。”② 对于每一个人作为主观精神说,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的本体性获得离不开日用常行的生活,这是生命和精神成长的过程,也是现实生活的过程。哲学既是生活哲学,也是成长哲学,而生活、成长就是主观精神自身中介、自身发展、自我觉解的辩证运动,精神自我运动的辩证法是中西马哲学会通的辩证本体基础。

一、主观精神对生活和世界的精神化

哲学是人自我意识的理论,起点是人的主观精神对生命、生活和精神的自觉,它首先要在自然态度的生活中寻找和发现精神、意义的存在,并进而把生活和世界精神化。哲学思想的这种特点,根源于高清海先生所说的“人的奥秘”或人的双重生命:一方面,人是和其他动物一样的自然生命,趋利避害、物种繁衍的生命本能支配着人的生存;另一方面,人又是与自然的断裂,人的意识和文化生活规定和支配自然,出现了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基督教中“失乐园”的神话、中国仓颉造字天地惊变的传说,都表达了这一“原始创伤”的意识。③ 哲学是人的精神生命的自觉意识,从产生之日起,就作为区别于自然态度生活、自然态度思维的自觉反思追问生命、生活和世界的精神意义。

苏格拉底的名言“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表达了西方哲学的生命自觉,人必须认识自己,必须弄清如此生活的根据和理由,必须把遵守伦理和法律规范的伦理生活转变为自觉这些规范根据的道德生活。苏格拉底的追问和讽刺的辩证法暴露了人的无知,这不是习俗、规则的无知,而是对精神生命缺少领会的无知。在柏拉图的对话中,苏格拉底既有对什么是勇敢等这些美德和规范的追问,也有从共相无穷倒退到自身悖谬的高度思辨,黑格尔所说的纯粹思想的精神本体开始显露出来。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苏格拉底之后的柏拉图主义哲学,走上了用思维规定存在,进而用思维宰制存在的思想道路,柏拉图主义的这种视域和方向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得到完成。存在与世界在技术座架中被分割、控制,计算的、控制论的思维方式笼罩了世界,人归属存在、扎根于存在的经验被遗忘了,这就是两千年的西方的主体形而上学。在我们看来,这种主观精神对生活和世界的精神化是哲学必须经历的主观性环节,是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的精神本体自我规定的第一阶段。

与西方哲学不同,中国哲学在原初的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中感受到的不是理论理性的能动性,而是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的能动性。④ 哲学的任务不是用思维规定存在,而是发明本心固有的良知良能,仁民爱物,使人与人、人与天无所隔碍,处于彼此通达的和谐境界中。孔子所说的“仁”,孟子所说的“良知、良能”,固然是人心所自有的,但必须存养、发明、习练等才能由微而显,不断成长,乃至浩然充沛。孔子是中国最好的学者典范。他十五岁志于学,从此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以致在学习中乐而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自觉地表达了一种精神成长的“学习本体论”。生命在学习中增长,境界在学习中提升,从“不惑”到“知天命”,再到“耳顺”和“从心所欲不逾矩”,孔子体验和领悟到的是主观精神在客观性中的自由境界。孟子哲学过去被我们称之为“主观唯心主义”,他较孔子更加鲜明地突出了心的能动性,所谓“万物皆备于我”,“尽心、知性、知天”,这既是日常生活中自觉的道德践履,也是反思生活中的精心集义和存养。孟子自称“我四十不动心”、“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孟子解释“浩然之气”是与“义”和“道”相配的,是“集义所生者”,它是靠长期的道德实践和自觉反思存养而成的。孟子对“知言”的说明尤有现代哲学的意味,“波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孟子·公孙丑》上),认为这些不当的言词生于心,害于正,进而害于事。这可能是中外文献中最早的语言分析:片面的话知道它为什么所遮蔽,反复多余的话知道它陷入了什么偏好或思想的怪圈,偏颇邪恶的话知道它从哪里离开了正道,掩饰、逃避的话知道它的道理走不通的地方。如此敏锐和透彻的语言穿透力,必是如黑格尔所说阅世很深、历经沧桑的老人才能具有的成熟智慧。孟子所说自己的两点优长即“养气”和“知言”都是漫长的精神修养过程的结果,也都是主观精神充分发展的成就。

西方哲学在近代达到了自觉的主观性原则,世界是对人显现的意识世界、表象世界,“我思”和“纯思”的确定性是世界唯一可靠的基点,生命、生活和世界只有在纯粹思想的逻辑或内在包含世界的意识原理中才能有最终的确定性和存在意义。这无疑是一种唯心主义哲学,但却是有充分理论论证、是有历史必然性和重大历史贡献的唯心主义,套用列宁的说法,这是比较接近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唯心主义。从学理的根据说,人们在日常生活行为中本能地感受到物在我之外的实在性,朴素的实在论信念是日常生活乃至经验科学的基础。但用黑格尔的说法这是物质的思维和知性思维,用胡塞尔的说法是自然态度的思维。从他们所说的思辨思维和理论态度的思维看,哲学正是以不同于常识和经验科学的思维方式看世界,哲学才有自身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按照近代哲学的主观性原则看世界,世界尽可能是自身存在的自在世界,但为人意识到或对人显现的世界却是倚赖人所固有的意识机能或主观精神的能力,也依赖于人的身体。近代唯心主义的主观性原则是有充分学理根据的原则,即使是贝克莱的赤裸裸的主观唯心主义,在学理上也不易反驳,这使康德、狄德罗乃至列宁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困扰。从主观性原则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贡献说,比其他哲学更多地强调了意识的能动方面,它对主观精神的自觉和弘扬宣告了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工业化时代也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祛魅”的时代,不仅生活和世界被精神化,就是古老的基督教信仰的上帝作为超越的客观精神,也逐渐被人本化、主观化,上帝原理被还原为人性原理、人的意识原理。总之,人所面对的整个世界,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历史存在,都必须从人的意识和思维的原理去理解和说明。“人为自然立法”,人也为自己建立规范和规则。用康德的说法,启蒙的实质是每个人大胆地运用自己的理性,这样主观精神成为一种理性规则、理性实践、理性控制的精神,它推动了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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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400可以写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基督教杂志天风

中文核心期刊制是近年来我国推广甚力而问题又最多的学术评价体系,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核心期刊的选定标准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与其刊载论文的水平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其选定范围为全国所有期刊,并没有对学术与非学术期刊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核心期刊不等于刊载优秀论文的学术期刊,它主要是用来供图书馆采购、收藏、导读时作参考的,而不是用来评价学术论文水平的,也不具备这一功能。只是由于核心期刊确定者的误导与实施者的滥用,才使一项文献计量学的科研成果承担了它不应承担的任务,从而给我国学术评价体系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对此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加以研究,如确有必要以期刊作为学术论文的一项评价指标,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另行制定标准。一.颇有争议的新举措经过数年不遗余力的推行,中文核心期刊制已经成为我国学术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体现在学术水平的确认方面,如在相当一批科研教学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教师、研究人员完成工作量等,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一定时间段内,在所谓核心期刊上发表若干篇论文。有些单位还将核心期刊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相应的奖金额度,以示鼓励。这项据说有助于提高学术水平的新举措,在学术界引起很大争议,而且是说"坏话"的人越来越多。或认为,"这种形式主义的认定法实在是搞乱了科学研究"[1];或认为,"所谓的‘核心期刊'论,不仅没有推动中国学术的发展与进步,相反抑制了学术发展,堪称影响恶劣,祸莫大焉"[2];也有学人干脆斥之为"一场乱了规矩的学术闹剧"[3]。实际上,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的确出了一些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武汉大学邓晓芒教授愤然辞去"博导"职务一事。原因就是他的博士生未能按规定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无法取得答辩资格。邓教授认为,他能保证学生论文做得好,但不能保证论文在哪一级刊物上发表。而校方则坚持说,实行该项制度是为鼓励学生出高水平的学术成果[4]。邓晓芒的辞职曾在学术界引起不小的震动[5]。日前,笔者带着疑问,查阅了目前学术界推行最广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即第三版,以下简称《总览》)的部分内容,研读了作为《总览》前言的《中文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学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走访了部分专家学者。才了解到,自1992年9月问世以来已出第三版,"新闻出版界、教育界、科技界、科研管理部门、图书馆和情报机构均对该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普遍认为该书适应了社会需要,填补了在此之前国内缺少该类工具的空白"[6]的《总览》,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也仅仅是一项"文献计量学"科研成果[7]。无论从其目标还是其所依据的理论与方法来看,《总览》都不是用来评价学术论文水平高低的。但在实践中,却被阴差阳错地广泛应用于职称和学位评审等方面,成为近年来我国推广甚力而问题又最多的学术评价体系。二.核心期刊的理论依据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以下先介绍一下核心期刊(Core Journal)的理论依据。根据《报告》,各类"期刊文献数量浩如烟海,但是它们在期刊中的分布,它们的流通与使用都存在一定的规律,那便是‘集中与分散'规律,这些规律构成核心期刊的基础":(1)一次文献(首发)在期刊中的分布规律。1934年,英国文献计量学家布拉德福(Bradford)首先发现了论文在期刊中的分布规律:"对某一主题而言,将科学期刊按其登载相关论文减少的顺序排列时,都可以划出对该主题最有贡献的核心区......"这少数信息密度大、载文量多的期刊可称为核心期刊。(2)二次文献(文摘、题录、索引等)的分布规律。二次文献所反映的期刊论文的分布,也表现出类似的情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委员会在1967年的一篇研究文章中写道:"从物理学和化学领域的重要文摘杂志中发现了一条规律,它们所列出的或编成文摘的75%的论文,仅来自它们所收摘的全部期刊的10%。"这说明,在对科学出版物进行组织加工时,也存在一个核心区,对应一组核心期刊。(3)引文分布规律。《科学引文索引》(SCI)的创始人加菲尔德在1971年统计了2 000种期刊中的约1 000 000篇参考文献后发现,24%的被引频次高的文章出自25种期刊,50%出自152种期刊,75%出自767种期刊,而其余的被引文章则散布在数量大得多的期刊中。该研究表明,被引文章在期刊上的分布也有一个较为集中的核心区与广为分散的相关区。 因此,"文献从它的出现、情报加工、使用三方面所呈现出的核心效应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因素(载文率、影响因子、即时被引率、半衰期、共引关系等)的集中效应,在核心期刊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测定核心期刊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实际测定时,应当综合"布拉德福式的载文量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二次文献收录量大"和"加菲尔德式的被引次数多"的"各种优点",在众多期刊之中最后确定哪些为核心期刊;其标准当然就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三.《总览》的筛选依据与特征1.以数量为主要依据据《报告》介绍,《总览》选出的1 571种核心期刊的筛选步骤和依据,大致如下:以1995—1997年国内出版的中文现刊(总数超过万种)作为统计研究的对象(港、澳、台期刊暂不计入),整个筛选依次分三步完成。第一步,采集数据。筛选指标有6项:(1)被索量统计;(2)被摘量统计;(3)被引量统计;(4)载文量统计;(5)被摘率统计;(6)影响因子。第二步,综合筛选。(1)初选结果构成矩阵;(2)求隶属度,构成评价矩阵;(3)加权平均。第三步,专家评审。将筛选方法、统计数据及筛选结果送专家评审,请学科专家鉴定筛选结果是否符合该学科的实际情况。根据专家意见作个别调整,即产生该学科的核心期刊表。最后,《总览》选取累积载文量占总载文量的30%~50%,累积文摘量占总文摘量的50%~70%,累积被引量占总被引量的70%~80%的刊作为核心期刊。由上可知,《总览》的主要依据即"筛选指标"都是从数量上考虑的。即将某一类期刊所刊文献的"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载文量"、"被摘率"等各项指标综合后降序排队,排在一定比例之内的高指标者即为核心期刊。虽然有"专家评审"这一项,但由于是在事先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进行评审,因此不可能从其他比如学术水平方面整体性地进行调整。据了解,《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对核心期刊的选定标准,专家的意见一般只占7%~10%。拥有年度收文量最大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引文库的研制者(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数据库部)则认为,由于社会科学有特殊性,以及目前期刊数据的不规范性和不完整性,在核心期刊的评选中,专家的意见应占10%~20%。即使如此,专家的作用也不过是在总体认定基础上的微调而已。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总览》会选出什么样的核心期刊可想而知。一些纯学术而且品格极高的期刊如《中国哲学史》榜上无名,而一些文学期刊,如《收获》、《十月》、《当代》、《小说月刊》,甚至大众文学期刊如《民间文学》、《故事会》也都被选为"核心",也就不足为怪了。2.学术与非学术未作区分什么是学术期刊?什么是非学术期刊?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由于《总览》选刊的依据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并不强调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线,对此自然也就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具体说来,《总览》学术与非学术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刊的定性,二是期刊的宗旨。关于期刊的定性,以笔者比较熟悉的宗教学类为例。该类共收入8种核心期刊,除了《世界宗教研究》和《宗教学研究》是学术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外,《法音》、《中国道教》、《中国穆斯林》、《中国天主教》和《天风》等5种都是宗教协会的会刊,《中国宗教》则是国家宗教事务局主办的行业刊物。然而,按照《总览》的说法,《法音》是"学术性刊物",《中国道教》是"道教学术性刊物",《中国穆斯林》是"伊斯兰教全国性学术刊物",《中国天主教》是"宗教学术刊物",《天风》是"基督教刊物"。这5种宗教协会的会刊,都不是学术性期刊,但除了《天风》还实事求是以外,其他4种都冒用了"学术"名称。这样一来,它们与真正的"专业学术性刊物"比如《世界宗教研究》,就没有了性质上的区别。关于期刊的宗旨,以所谓"学术性刊物"《法音》为例。据《总览》介绍,由中国佛教协会主办的《法音》,"以‘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启迪智慧,净化人生'为宗旨。集佛教教务、佛学研究、佛教艺术和知识、信息于一体,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介绍国内外佛学研究和佛教事业的最新发展,交流四众弟子修学佛法的经验体会,弘扬佛法,展现佛教文化。"其中虽然有"研究"一说,但从总体上看,很难将其定性为"学术性刊物"。实际上,《法音》刊发的学术性文章比例很小,而且也多未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去做。这当然不是缺点而是它的特点,因为其办刊宗旨就不是学术研究,即使有学术性文章也多是为了宣扬佛教文化。上述其他几种宗教协会的会刊,宗旨与《法音》大同小异。因此,这类非学术期刊上的文章,从学术角度来看,基本上属于资料性文献,而不是学术论文。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践中,这些资料性文献的转载率和引用率往往大于学术论文。比如《中国宗教》称:"本刊文章多次被《人民日报》、《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权威报刊转载。"[8]据笔者了解,其"多次被......转载",主要是文件、报道等资料性文献。以这种资料性文献的转载率为准而确定的核心期刊,当然不宜称为学术核心期刊。四.盲目应用的误区由上可知,核心期刊不等于刊载优秀论文的学术期刊,它并不具备评价学术论文水平的功能。但在实践中,却被有关部门用来承担它承担不了任务,变成了"核心期刊制",从而给我国学术评价体系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这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1.《总览》的误导《总览》为什么会在应用中完全走了样?笔者发现,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总览》自身。从《总览》所依据的核心期刊理论即"集中与分散"规律可以看出,所谓核心期刊主要是以数量为基础的一个文献计量学的统计结果。虽有"对该主题最有贡献"、"重要文摘杂志"和"被引频次高"之说,但我们很难认为这是对核心期刊所刊载的论文的价值判断。"被引频次高"自不待言,"最有贡献"与"重要",也都是从数量角度说的。但是,到了《报告》给核心期刊定义时,却发生很大变化:"某学科(或专业,或专题)的核心期刊,是指该学科所涉及的期刊中,刊载论文较多的(信息量较大的),论文学术水平较高的,并能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及本学科前沿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较受该学科读者重视的期刊。"很显然,《报告》给出的定义与其所依据的理论,有了一个实质性的改变,即具有了明确的价值判断。数量虽然仍是重要特征,但事实上是从质量方面给核心期刊重新下了定义。从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核心期刊除了"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外,发表在上面的论文,必然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前沿研究状况"、"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优点。不可否认,一般情况下或从理论上说,"载文量多"、"收录量大"、"被引次数多"的期刊,其刊载的论文,整体上要质量好一些、水平高一些。但实际上,数量多即质量好,只是一种可能性,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能反过来认定,刊载于核心期刊的论文,就一定比刊载于非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水平高或"较高"。高质量的论文很可能未刊载于核心期刊,其"二次文献收录"与"被引次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其价值之前,自然也不会很多。从《报告》所依据的理论与方法,核心期刊主要是由数量上"多"决定的,充其量不过是对期刊的评优——"实际筛选出来的核心期刊只能从总体上大致反映学科期刊的状况",而决不能认为是对其刊载论文水平的认定,虽然这两者有一定关系。但《报告》在下定义时,却把对期刊的评优与对其刊载论文的评优混为一谈,运用到科研项目比如《总览》中,核心期刊就有了"论文学术水平较高"等质量内涵[9]。在缺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数量多与质量好人为地统一起来,"核心期刊"由定量到定性,变成了"刊载优秀论文的期刊"。这种作法是比较轻率的,从引发的问题来看,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另外,《总览》也没有对"论文"与"文章"作出必要的区分。核心期刊上刊载的文献,从《报告》所依据的理论来看,三个"分布规律"中有两个是用"论文",一个是用"文章"表示。但"论文"与"文章"有什么不同,《报告》并没有任何说明。从定义来看,核心期刊上的文献指的就是"论文",而且还有"学术"、"研究"等字样。人们会很容易由此认为,《总览》中收入的期刊全部是学术期刊,至少该期刊载文应以论文为主。这其实也是一种误导。在这种情况下,《报告》提出"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研究成果评价工作时",可以把相关学科的核心期刊表作为选择的参考"[10],虽然说是"参考",也是很不适当的。此次调查之前,笔者一直认为,核心期刊就是刊载优秀论文的高水平的学术期刊。从笔者直接或间接了解到的情况看,这基本上也是学界同仁的共识,不然的话,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将其无条件地作为学术评价指标。这类误解的产生,显然与《总览》的误导和对核心期刊作用的夸大有密切关系。2.研究成果的滥用《总览》的作者虽然将核心期刊定义为刊载"学术水平较高"论文的期刊,但他们毕竟是研究者,最清楚该项成果的实际意义与功能。因此,《报告》用黑体字作了如下的强调:"核心与非核心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过分夸大核心期刊的作用,不恰当地使用核心期刊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中文核心期刊表只是一种参考工具书"。"尤其在评定职称的问题上,一定要依据评定的专业范围、学术级别等具体情况自己定出适合于本单位的‘重要期刊表',而不应不加选择地搬用核心期刊表"。"用户们‘参考'核心期刊表,经过甄别后选定自己需用的期刊,才是正确使用核心期刊表的方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核心期刊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一项研究成果。据有关专家介绍,核心期刊的意义最初只有两个。一是为读者方便,可以提高效率,便于集中查找某专业的大多数论文;二是为图书馆优化馆藏提供方便。现在许多单位将其简单地用来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硬性指标,是把经给念歪了。对此,《报告》上也写得清清楚楚:"本课题并非纯理论研究,评出的核心刊有实用价值,主要供各类图书馆采购、收藏、导读时作参考"。但是,在实践中,要进行这种分别是非常困难的,对文献计量学不甚了了的绝大多数学人,根本就不知道核心期刊是怎么选出来的。事实上,无论执行部门还是被评定者,都把它作为了一个强制性的评价体系,不少人甚至以为它就是一项国家标准。由于《总览》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权威,即使有些重点科研教学单位自己独立确定核心期刊,也并未改变《总览》的基本原则。就笔者了解,其核心期刊无论分类体系还是具体刊物,都是从《总览》上抄来的,然后加加减减,顶多再分个ABC级别。而一些科研能力较差的单位,更难另搞一套,只好全盘照抄。任何一项评价,抽象的标准相对来说比较难于执行,而非常具体者就容易操作。某篇论文到底是什么水平,尤其是那些一时无法检验的理论性成果,其水平往往很难认定。但如果以发表在什么样的刊物上来评估,则一目了然,操作起来十分方便。有这样简便易行的办法,科研管理部门求还求不来呢,现成的工具岂有不用之理?另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编辑的工作成绩评估,一向缺乏可信度高的依据,论文水平高低一直被认为主要是作者的事,与编辑关系不大。在许多人眼中,编辑已经被降为没有学术水准,只能查找错别字和病句的工匠。在这种情况下,编辑渴望水平得到学术界承认的心情极为迫切,核心期刊制无疑会受到那些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核心期刊"编辑们的热烈欢迎。结果,在一部分学人的鼓吹与炒作之下,本来应由专家承担的责任,就交给一个什么级别的刊物了。当然,核心期刊的误用,与当前我们学术界浮躁心态也有一定关系,反映出我国科研管理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无论什么事,说风就是雨,一听说有个什么"好"办法,也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就盲目跟风,大干快上。甚至根本就没有搞清楚核心期刊到底是怎么回事,就大规模地迅速推广,以致人为地制造了许多矛盾。总之,一项自身还存在不少问题的科研成果[11],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是否适合推广的情况下,就在全国相当一批科研教学单位内文不对题地盲目推行开来,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科研管理上的一个重大失误。五.核心期刊制的出路关于核心期刊制的出路,有学人提议"取消核心刊物制度,代之以核心论文制度"[12]。笔者以为该意见很有参考价值。以下谈些补充看法。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核心期刊与核心期刊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对期刊的评选,后者是这种评选结果的运用。期刊"载文量",文献"收录量"、"被引次数",都是客观存在,并不是人为产生的。按照一定标准将期刊分为核心与非核心,对其进行客观评价,是社会的需要。因此,核心期刊所面临的不是取消,而是如何才能更科学地评选的问题。至于说将核心期刊变成核心期刊制即一种评价体系,则必须非常的慎重。这一标准适合不适合学术论文的等级评定,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近读学人文章,多是从如何"科学"、"公平"评选,以及能否在发稿质量上严格把关方面,对核心期刊制提出批评。似乎只要核心期刊评选准确,发稿严格,就可以避免诸多弊端,发挥积极作用。然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核心期刊评选"科学"、"公平",发稿严格把关,也不可能用来作为评价学术论文水平高低的标准,因为它根本就不具备这一功能。按照《总览》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它所选出核心期刊其实与学术评价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并不是为学术成果评价服务的。《总览》如果没有经过进一步的加工改造,是不能运用到学术评价体系中去的。如果经过多方论证,确有必要把学术期刊作为一项成果评价指标,就必须重新确定选刊标准和方法,以选出适用于学术成果评价的核心期刊即《报告》所说的"重要期刊表"。而各单位科研部门在推行这一评价体系时,也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逐一甄别有关期刊后,再制定自己的"重要期刊表"。如果没有能力,可参照情况相近单位实施。至于现在的《总览》,只能作为基础资料使用。这些工作没有做之前,核心期刊制应当取消或暂缓实行。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即使选出了符合要求的"重要期刊",也不能削足适履,作茧自缚,只认衣冠不认人。不能说凡是发在重要期刊上的论文,就一定比发在非重要期刊上的论文水平高。对于发表在重要期刊上的论文,其水平也要请有关专家重新审核,他们不能放弃自己应尽的责任。对于非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如果作者认为达到相当水平,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请专家鉴定,确实达到重要期刊水平者,应视为相同等级论文。总之,对于核心期刊制,应当重新加以研究,若要以之作为学术评价指标,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另行制定标准。本文只是从核心期刊理论与实践矛盾角度,谈了一些粗浅看法。由于笔者不是文献学专业人员,对现行核心期刊制也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加上水平有限,错漏之处肯定不少。希望抛砖引玉,将这个影响我国学术评价体系的重要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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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学会每年要出版书报数百种,初期主要出版介绍西方科学知识的书籍,宗教书籍偏少。民国16年,广学会决定把编辑出版重点转移到宗教灵修书籍方面,读者对象从非基督徒知识分子和政界官员转移到信徒或与基督教有关的人士方面。广学会出版的主要报刊有《万国公报》、《中西教会报》、《大同报》、《女铎报》、《福幼报》等。其中《万国公报》影响最大,尤其是在19世纪末,一些主张政治改革的中西人士常在《万国公报》上发表维新变法的主张,清朝廷中的一些王公大臣也纷纷订阅《万国公报》。广学会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书,如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揽要》,卜舫济编著的《基督本纪》,林乐知的《五大洲女俗通考》,瑞思义的《万国通史》,花之安的《自西徂东》等。宣教方面的书有《新旧约释义全书》、《宗教伦理百科全书》、《普天颂赞》、《四福音大辞典》以及海斯丁的《圣经辞典》等,这些都是传教必备的书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继续在沪经营﹐出版了不少基督教书刊。1950年1年内就出版《四福音大辞典》﹑《圣经释义》﹑《无产者耶稣传》等书共21种。其後几乎每年都有新书问世。广学会的董事会也照常活动﹐由基督教知名人士黎照寰担任董事长。基督教全国三自运动机关刊物《天风》﹐1957年5月以前也由广学会发行 。

基督教硕士毕业论文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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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类刊物(中文权威核心期刊)1、《郭嵩焘出使英国时的矛盾心态》,《近代史研究》1990-3;2、《试论岭南大学经费筹措及影响因素》,《高等教育研究》2004-6, 第一作者;3、《“知识经济”与世纪之交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1998-3,人大复印资料《高等教育》1998-7全文转载;4、《华侨最高学府暨南大学的历史变迁与现状》,《高等教育研究》2002-3,第一作者;5、《试论新中国华侨高等教育的兴办》,《高等教育研究》2008-11,第一作者;6、《文化自觉理念下港澳台侨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实践与探索》,《高等教育研究》2009-2,第一作者;7、《设立“横琴高教特区”的若干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9-9,第一作者。(二)、B类刊物(中文统计源期刊CSSCI)1、《清代闭关政策论争》,《新华文摘》2003-4;2、《中国近代对外开放思想研究的拓荒之作》,《开放时代》1991-6;3、《何炳松“拆墙主义”的教育理论述评》,《教育评论》1991-4;4、《新版〈辞海〉的两处错漏》,《中国图书评论》1992-2;5、《“以他的史著而存在” 》,《广东社会科学》1993-4;6、《新版<辞海>错漏举要》,《暨南学报》1994-2 ;7、《端方与暨南学堂》,《暨南学报》1995-2 ;8、《国际大都市与广州高等教育》,《开放时代》1995-5 ;9、《试论暨南大学在民国高教史上之地位》,《暨南学报》1996-2 ;10、《在综合大学实施综合素质教育之我见》,《高等理科教育》1997-4 ;11、《试论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江西社会科学》1998-10,人大复印资料《中国近代史》1999-1全文转载,时任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所长、中国史学会会长张海鹏教授在《1999年中国近代史学术动态概述》(刊《近代史研究》2001-1)对该论文予以肯定;12、《何炳松与南洋问题研究》,《东南亚研究》1998-3 ;13、《利用历史知识对理工科大学生进行文化素质教育》,《高等理科教育》1998-2 ;14、《何炳松的华侨高等教育思想和办学实践》,《教育评论》1999-1 ;15、《浅谈开展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实践与体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9-6;16、《试论端方的教育思想》,《暨南学报》1998-1 ;17、《试论上一个世纪之交的中国高等教育》,《高等理科教育》1999-3 ;18、《开眼看世界与郭嵩焘的教育思想》,《暨南学报》1999-2 ;19、《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爱国主义意识》,《江西社会科学》1999-7 ;20、《何炳松与<暨南学报>的创办》,《暨南学报》2001-1 ;21、《郑振铎与上海国立暨南大学》,《暨南学报》2001-5 ;22、《试论西方高等教育明清时期在中国的传播》,《江苏高教》2004-4 ;23、《“史学沙龙”与研究生教学方式的创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3 ;24、《试论首任驻美公使陈兰彬》,《暨南学报》2000-3 ;25、《清代闭关政策研究述评》,《清史研究》2002-4 ;26、《开眼看世界与晚清驻外公使之派遣》,《光明日报》《史学周刊》 ;27、《嘉道年间英华书院创校南洋研究》,《东南亚研究》2003-5,第一作者;28、《陈序经与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2004-2 ;29、《读<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9 ;30、《龙思泰与早期澳门研究》,《东南亚研究》2000-2 ;31、《19世纪粤港澳教育的演变与交流》,《暨南学报》2002-6 ;32、《马礼逊学校考实》,《澳门研究》(16),澳门基金会2003年版 ;33、《晚清澳门教会教育研究》,《澳门研究》(17),澳门基金会2003年版;34、《清嘉道年间新教教育研究》,《澳门研究》(21),澳门基金会2004年4月版 ;35、《陈子褒与清末民初澳门教育》,《澳门研究》(22),澳门基金会2004年6月版,第一作者 ;36、《试论明清基督教教育与粤港澳社会》,澳门《文化杂志》2004年夏卷 ;37、《明清之际天主教教育创校澳门研究》,《澳门研究》(23),澳门基金会2004年8月版 ;38、《清代中国传教士培训基地:澳门圣若瑟修院》,澳门《文化杂志》2005年春卷 ,2009年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39、《中国第一所教会学校:澳门圣保禄学院研究》,《澳门研究》(26),澳门基金会2005年2月版 ;40、《基督教教会教育在中西演变述略》,《澳门研究》(27),澳门基金会2005年4月版,第一作者 ;41、《教会教育家那夏理与真光书院》,《暨南学报》2006-3,第一作者 ;42、《略论“忠信笃敬”的暨南校训精神》,《东南亚研究》2005-6 ;43、《明清基督教教会教育研究范式辨析》,《澳门研究》(33),澳门基金会2006年4月版 ;44、《防范宗教渗透的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06-5 ;45、《试论抗日战争时期国立东南联合大学大的筹建》,《民国档案》2006-3;46、《试论陶铸与暨南大学的重建》,《东南亚研究》2006-5;47、《穗港澳大学生国家民族观念比较研究》,《澳门研究》(37),澳门基金会2006年12月版,第一作者;48、《冒籍视野下的“国际高考移民”现象研究》,《澳门研究》(40),澳门基金会2007年6月版,第一作者;49、《试论清季江南储材学堂》,《教育评论》2008-1,第一作者;50、《探寻谭其骧先生早年的学术足迹》,《东南亚研究》2008-3,第一作者;51、《追寻曹聚仁先生早年的活动足迹》,《东南亚研究》2009-5,第一作者;52、《试论民族主义与“非基督教运动” 》,《澳门研究》(53),澳门基金会2009年8月版,第一作者;53、《教会大学学生民族意识的觉醒:以五四运动中的上海圣约翰大学学生运动为个案的考察》,《民国档案》2009-3,第一作者;54、《晚清驻外使馆的设立》,《江西社会科学》1992-3,人大复印资料《中国近代史》全文转载;55、《“五四”运动中上海圣约翰大学学生的爱国运动》,《澳门研究》(50),澳门基金会2009年2月版,第一作者。(三)、其他论文在《中国社科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港澳研究》、《贵州文史丛刊》、《中西文化研究》、《汉学研究》、《广东史志》、《湛江师院学报》、《广东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特区与港澳经济》、《经济前沿》、《宗教比较与对话》、《中西文化研究》、《基督教与中国文化丛刊》、《思想教育研究》、《温州大学学报》、《中国研究生》、《博览群书》、《神州学人》、《历史大观园》、《暨南教育》、《暨南高教研究》等报刊上发表其他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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