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期刊知识库 >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1500字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1500字

发布时间: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1500字

.经济法小论文参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关于低碳经济的论文1500字

文章从低碳经济的内涵、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等三方面分析了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实现低碳经济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由于国情所限,在发展低碳经济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20世纪后半叶以来,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现有的气候变化预测结果表明,截至21世纪末,全球的地表温度将上升℃℃,全球平均海平面可能提高米米,人类正面临着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重大挑战,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出路是发展低碳经济。一、低碳经济的内涵低碳经济中的“经济”一词,涵盖了整个国民经济系统和子系统,而“碳”狭义上是指造成当前全球气候变暖的CO2气体,广义上包括《京都议定书》中所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低”则是指降低目前高度依赖化石燃料所产生的“高”碳排放,最终使碳强度降低到能源和环境容量都能够有效配置和利用的标准。理解低碳经济,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内涵:第一,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经济发展和能源、环境协调统一的必然选择。第二,发展低碳经济,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形成明确、稳定和长期的引导和激励,推动低碳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并且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和发展理念,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邓梁春等,2008;庄贵阳,2007)。第三,发展低碳经济要加强教育,转变人们发展思路,要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作为保障。第四,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应为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以发展绿色经济来促进经济发展。二、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适应全球变暖的趋势,其中碳减排又是重中之重,由于人为碳排放主要是来自于化石能源的燃烧,因此,减少碳排放实质就是降低化石能源的使用量。从国际能源的现状来看,据国际能源署预测(IEA,2008),到2030年,化石能源占世界一次能源的比重仍将为80%,且煤炭需求是各种能源品种中增长最快的,石油仍然是主要的燃料,包括中印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将是能源消费增长的主要地区。能源发展具有周期长、惯性大、路径依赖的特征,减少碳排放就意味着降低化石能源的使用量,从而影响各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围绕碳减排的国际谈判实质就是排放空间的公平合理分配以及能源使用,发展权益的争取。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成本和市场问题。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产品,开发低碳技术,减排温室气体的过程中付出了额外成本,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下降,所以需要制定全球的低碳市场配额,并逐渐形成全球通用的制度和规则,否则,低碳技术难以在市场上获得回报,从而影响低碳技术的开发、研究、推广。发展低碳经济的第三个问题是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方面的问题。低碳技术能否在全球推广,从而提高能源开发、生产、输送、转化和终端消费过程中的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这面临着解决全球公共物品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与获取低碳技术商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矛盾冲突,需要在新的国际气候体制下解决。我国也面临着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低碳经济给我国正在建设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由我国国情决定,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相当的额外成本和大规模采用低碳相关技术,这可能会延缓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分析从目前来看,各发达国家都在调整社会经济政策,准备向低碳转型。但是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普适性的成功经验,这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包括:欧盟和美国分别实施了碳贸易系统,欧盟开始征收碳税,构件绿色税收体系,各国纷纷提高能效标准,加强能效和环保方面的监管,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投资新能源和碳减排的研发等。通过一些实质性的政策调整,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走上低碳经济的道路,经济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开始脱钩。例如,瑞典1990-2006年,经济增长了44%,但是其CO2排放减少了9%。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发展低碳经济,应当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具体来说: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改变人们发展理念,弘扬以低碳排放为荣,高碳消耗为耻的社会新风尚。积极引导人们转变生活方式。倡导低碳经济也是对传统生活方式的挑战,社会要倡导人们:少开车,多走路,多坐公交和铁路,多骑自行车和电瓶车,多植树绿化,在学校教育中多讲一些低碳生活方式的问题。 第二,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我们国家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少,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在其他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缺少针对温室气体这种“特殊污染物”的相关适用法律和规定。因此,应论证“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可行性和立法模式。在宏观管理体制上要增加研究低碳经济的经费和编制。第三,政府应采用经济手段,倾斜式发展低碳行业。人大和政府要加快对低碳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立法,通过税收、补贴、价格、信贷等手段,发展低碳产业,使之增加供给,降低成本。对高碳消耗和排放的企业和行业给予征收气候变化税或者关停并转的处置,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要带头履行环保生态责任。第四,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突出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是重化工业加速发展时期,也是能耗多,排放多的时期,所以调整经济结构,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调整经济结构,至少包括五方面含义:一是要改变服务业发展滞后,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的局面,而服务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所以如何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是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使得单位能耗创造的GDP有明显增长,在国际分工中实现价值链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改变经济增长长期依赖低成本制造业优势的现状,限制“三高一低”产品出口。三是降低现有产业部门的能源消耗,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四是发展循环经济。五是发展新能源产业。第五,发展新能源产业。逐步发展天然气,发展包括风能、太阳能、可再生燃料——氢和生物质能,逐步发展核能。第六,提高重点产业的能效和减少能耗。当前要针对重点用能部门的工业、建筑和交通部门,提高能效标准,改善燃油经济性,减少对小汽车的过度依赖,大力发展公交、铁路等交通设施,提高建筑节能,提高电厂能效。第七,对民营资本进入低碳行业进行开放。国家只需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通过项目核准制,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充分调动国有、民间、外资等各类投资者平等进入。提高科研开发投入力度,实现重点技术突破,提高低碳行业的研发经费,国家要对清洁煤技术、核能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重大节能技术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的双向流动,鼓励我国科研人员和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低碳经济研发,也要积极吸引国外的跨国公司来华发展低碳经济,设立研发机构,以及中外进行合作开发。第八,加快植树造林和继续退耕还林政策。

减碳是每个人的责任,低碳生活就是改变生活细节,养成一些良好的低碳习惯。然而我们该如何写有关低碳生活的论文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低碳生活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

摘 要:节能减排,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也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平台。

关键词:低碳经济 节能减排 低碳生活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94-01

工业革命使人类生产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机械化、电器化、自动化减轻了人们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工业经济从它诞生之日起负面影响就开始显现,最严重的莫过于全球气候变化。大量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出,导致全球气温升高,环境日益恶化。

世界气象组织公布的报告指出,近10年是有记录以来全球最热的10年。全球变暖使得南极冰川开始融化,进而导致海平面升。德国的最新调查显示,在不久的将来,图瓦卢―太平洋的一个岛国,会因为温室效应而被海水淹没。地球发烧也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传染病时有爆发,严重威胁我们的生存环境。

环境越来越恶化,必须在我们使用的主要能源、运输方式、居住的建筑物、城市的设计上等进行技术革新,寻找替代能源,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而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发展低碳经济能够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延缓气候变暖,保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的核心是技术创新,体现为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很丰富,例如太阳能热水器,农村的小沼气,运用得很普遍;水电、部分发展较好的风电(如新疆塔里木的风电)等,也非常有竞争力;中国每年所利用的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折合标煤约三亿吨;交通领域,现在电动汽车时速可以达到150公里,最远可以跑400公里,如果蓄电池性能再好一点、动力更强一点,竞争力就会更大。太阳能汽车、氢能燃料电池等技术也在研发中。

发展低碳经济,最重要的是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也就是节能减排。政府机关是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者,应率先垂范。人们常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党政机关要带好头,自觉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需要用水了,立即关掉水龙头;一盏灯能照明,就不要开第二盏灯;开空调时,不必将温度设置得太低。同时建立机制,引导干部职工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形成人人节约、时时节约、事事节约的新风尚。

节能减排,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也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平台。所谓低碳城市,是指在发展经济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过程中实现了低碳化的城市。进入发展快车道的中国,城市化速度越来越快,紧抓低碳变革与中国城市发展这一重大机遇,加速低碳城市的创建,将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作出巨大贡献。

我国的许多城市正在进行低碳试点改革。例如:重庆市将低碳试点工作与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建设、推进科技创新相结合,通过提升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比重,加快建设“宜居重庆、森林重庆”,从而实现低碳发展。天津市则积极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形成了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8大优势支柱产业,它的特点是与新加坡合作,建设生态城市和低碳示范区。南昌市奉行“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的思路,坚持清洁生产与低碳生活并重,通过加快实施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城市行动计划打造低碳生态经济示范城市。

低碳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但普通老百姓对于“低碳经济”的理解并不深刻,我们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建立社会全员联动网络,形成政府推动、行业带动、学校主动、社会互动、媒体联动的低碳宣传系统,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例如:在商场进行低碳商品“规模摆放”,在社区进行“低碳消费达人”评选活动,在学校开展“低碳消费”知识竞赛等等。引导公众要树立节能环保意识,转变传统的以高耗能为代价的“便利消费”、“面子消费”、“奢侈消费”模式,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做到低碳消费、科学合理消费。

减碳是每个人的责任,低碳生活就是改变生活细节,养成一些良好的低碳习惯。比如说:将废旧报纸铺垫在衣橱的最底层,不仅吸潮,还能吸收衣柜中的异味,还可以擦洗玻璃,减少使用污染环境的玻璃清洁剂;出门购物,尽量自己带环保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塑料废物去到垃圾处理厂及堆田区,一般需要20~30年才能被土壤稀释及完全氧化;出门自带喝水杯,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子;夏天开空调前,先打开窗户让室内空气自然更换,开空调后调至室温25℃~26℃之间,这样既省电也低碳;不开汽车而改骑自行车或步行;冰箱内存放食物的量以占容积的80%为宜,放得过多或过少,都费电;使用冰箱时减少开门次数也是减少碳排放的一个小妙招,实验表明,如果每天开冰箱门10次,每次15秒,一天碳排放402克,而每天少开5次冰箱门,一个家庭每天减排201克碳;少买不必要的衣服,服装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同时产生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在保证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每人每年少买一件衣服可节约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千克,如果全国每年有2500万人做到这一点,就可以节能约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6万吨。

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只有落实到现实的行动,才能营造我们美好的家园。

我们要提高“低碳”意识,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进行简单易行的改变,一起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选择“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气、熄灯一小时,从这些点滴小事做起。只要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加入低碳行列,我们的生存环境一定会得到改善。

我们要通过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消费方式的转型、能源结构的转型、能源效率的提高,使中国向低碳经济、低碳社会迈进。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关乎每一个人的现在和未来。低碳生活代表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的生活,让低碳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只要你愿意主动去约束自己,改善自己的生活习惯,从现在开始你就可以加入进来,共同倡导低碳,呵护地球。

参考文献:

1.林汐.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党政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10

2.陶良虎,何毅亭.中国低碳经济:面向未来的绿色产业革命.研究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中共商丘市梁园区委党校 河南商丘 476000)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低碳生活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开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七次评估报告指出:最近100年,全球地表平均温度上升了℃,过去50年升温速度是100年升温速度的两倍。而多种研究结果证实,过去50年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是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的。低碳经济正是在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产生的新概念,并被视作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出路。气候变化如此恶劣,低碳经济全面实施迫在眉睫;我们大学生肩负的使命又重了,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共同来应对挑战。 我国是最早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1992)和《京都议定书》(1997)的缔约国和推动者。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把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走新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近几年来,我国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6)、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007)、制定了和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从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20%、主要污染物排放10%以及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应该说,这些行动对遏制全球性气候变暖做出重大贡献,因为仅通过降低能耗一项,中国5年内可以节省能源6. 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15亿吨二氧化碳,这个指标比《京都议定书》所有附件1国家在2012年前减排总量的1/5还要多。观念决定行为、思路决定出路、话语权决定投票权,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尚未走出谷底的时刻,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低碳经济悄然成为最热门的世界级话题。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后一反布什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拒绝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态度与做法,声称应对气候变化有助于恢复经济走出金融危机;奥巴马政府还利用各种机会积极推动联合国气候谈判,其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在多次场合一再说“美国已准备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中起主导作用”。欧洲和日本由于自然和人文的原因,一直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及其工作方案《京都议定书》(1997)的积极推进者。如果没有这场金融危机,他们很愿意也很有可能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倡导者和生产方式全球性转变的举旗者。然而,历史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几乎是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英国这个虽为欧盟主要成员,但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经常同美国保持高度一致的老牌工业化国家,却高举起“低碳经济”旗帜执同美国人一起成为“绿色经济”的推手。大学生是建设祖国的接班人,肩负着责任和使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带给我们的影响而去“低碳”地生活呢?中国大学生环境教育基地副秘书长金鑫对记者说:“大学生是肩负责任的青年先锋,在引领环保文化、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组织环保活动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生力量。”北京大学数千名学生当晚自愿熄灭宿舍灯光12分17秒,体验无灯生活,在哥本哈根会议结束前以实际行动响应“低碳减排”的共同承诺。此外,北大BBS等校内网站上,同学们围绕气候变化和可持续校园建设等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宣言呼吁全国高校学生积极参与绿色校园建设,从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节约使用水电资源,降低校园能耗水平,提倡节能消费观念、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在校园、社区乃至全国范围广泛宣传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科普理论和成功实践。 为应对气候变化,大学生应学习环保知识,开阔眼界,以此提高环保意识;依据国家需要,开展科技项目攻关,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献计献策;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争取将自身碳排放降到最低。现今大学生开始逐渐追求“低碳”的生活方式。 “我更喜欢棉布衣服。因为生产化纤衣服要消费更多的石油和能源,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这是不环保的。”林辉说。棉布衣服是不是真的比化纤衣服更环保姑且不论,但是林辉希望通过日常生活中的每个细小改变来减少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这就是所谓的“低碳”生活方式。“我个人能做的都是小事,但是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选择低碳的生活方式,效果就是巨大的。”林辉说。林辉所工作的环保网站“中国低碳网”上提供了各种各样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信息,既有相关政策,也有生活中减少排放的小窍门。然而,像林辉这样的人仍是少数。中国低碳网去年4月对300名网民进行的调查显示,只有的人了解“碳中和”的理念。出租车司机刘永说:“低碳?没听说过。我知道全球变暖。不过,这是不是二氧化碳引起的,还不好说吧。”在他眼里,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从西方传来的舶来品,是赶时髦,跟自己没什么关系。“其实,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传统的生活方式。节约一向是传统美德。可是现在,人们崇尚消费主义,总想赚更多的钱,住更大的房子,开更好的车子。”林辉说,“我希望中国人能够重拾传统哲学提倡的‘天人合一’的理念。”中国曾被称为“自行车王国”,现在却成为全球最有潜力的汽车市场之一。uZ5禾苗祝福站 社科院研究可持续发展的专家崔大鹏说:“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有责任防止全球变暖。如果所有的中国人都像美国人一样生活,我们也许需要五个地球。”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已经是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仅次于美国。除了民间的努力,我国政府也进行了节能减排的各种尝试。2008年6月,全国推行塑料袋收费制度;奥运会期间,北京前所未有地采取了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有效减少了万吨污染物排放,相当于限行前63%的汽车尾气排放量。奥运结束后,北京市政府继续了限行政策,机动车按尾号每周停驶一日。崔大鹏说:“中国为履行‘绿色奥运’的承诺采取了很多环保措施,因此对在中国低碳理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建设低碳社会,我们才刚刚起步。”他说。“但是,低碳的发展方式无疑是正确的方向。”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建设者,作为肩负着民族兴旺与发达的伟大使命的建设者,我们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改变现状的责任。掌握一些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知识,有利于更好的了解相关情况;我们应该建立环保、节能减排的观念,在平常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做到环保;最关键的还是我们要学好本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研究出更好的解决办法,比如更积极、有效的做法还是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让气候变化的脚步慢些,更慢些。其次,充分吸收和固化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植树造林,保护植被仍然是持久不变的应对策略。 为全球的气候变化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数字经济论文1500字

信息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众所周知,21世纪已经进入高速信息化的时代,手机,互联网等信息终端无时无刻不在干预着我们的生活,据统计,整个中国的手机用户突破5亿,互联网用户达到亿,两项数据均在世界位列第一,如此庞大的信息市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断取得突破,信息化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推动了人类社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向新的历史高度。以信息技术革命为基础的第三次浪潮几乎没有遭遇到地域的限制,这是一次全球性的浪潮。新的经济不再以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不再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依托,而是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而发展高技术又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为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技术是经济增长的源动力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目前经济的分类有这么一种说法:一是朝阳经济,另一种是夕阳经济。多数传统产业已成夕阳经济,现代经济的主要职能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和分配,而不再是物质的生产和分配。也许,对于某些国家或企业而言,今后的生产对象主要是“比特(Byte)”,而不是具体以原子构成的产品。信息经济是自90年代以来伴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经济形式。数字革命、互联网、电子商务和通信技术在这种新经济形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说,信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和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信息技术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是人类社会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加速器。(一)、信息技术使知识和信息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资源。信息技术,尤其是微计算机革命和数字化革命使信息资源计算机化,把浩如烟海、杂乱无章的信息变成有序、有用、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人们可以以任何方式进行加工处理,以任何方式按用户的要求进行检索和利用,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任何信息,真正意义上和使用价值上把信息变成资源,进而成了现代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资源。信息技术的应用使经济中的知识性日益明显,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企业中最关键的资产并不是资本而是智力。由于创意、信息和技术越来越成为产品的构成成分,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含量增大。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将不依赖于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的数量与价格,而取决于所拥有的创造知识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新经济的客观现实面前,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把信息作为独立于资本、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一般说来,经济系统活动过程中都有三股流,即由生产资料、劳动资料等组成的物流;由劳动力和其他能源组成的能量流;以及由组织、计划、指导、协调、控制、管理等组成的为达到一定目标的信息流。信息在这里发挥着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的作用,因为人们可以通过信息流中的反馈信息调节物流和能量流的数量、方向、速度和目标。信息流可驾驭经济系统中的人和物做合乎目的、有规则的活动。在同样的物质和能量的输入情况下,不同的信息输入会引起不同的经济效果,创造出不同的价值,经济系统中的信息可以转变为价值增值的一种手段。(二)、信息技术促进传统产业的更新与改造,进而优化产业结构。信息技术已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它正在创立新的产业,全面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设计、制造和营销管理都已经或正在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由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和生产线代替或减少了劳动者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计算机虚拟技术的应用加速了产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可靠性,降低了成本。网络技术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超越了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实现跨行业、跨地域、跨国界的合作与集成,逐步走向全球化。工农业和服务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国家实力的增长、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三)、信息技术显著提高国民经济效率与效益。在信息时代,由于知识的大量产生、创新的不断进行、信息的迅速传递、经济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因而技术与产品的生命周期愈益缩短。在信息技术领先的美国,30年来美国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一直居世界首位,但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比例却由30年前占劳动人口总数的33%减少到17%。再过10年,还将降到12%。到了2020年将只占不到2%。现在一些自动化程度高的工厂,几乎已经不使用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了。事实上,由于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90年代以来,美国持续实现高增长、高就业、低通涨,预算赤字减小,利率降低,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美国联邦政府商业部发表的关于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对美国经济影响的年度报告称:信息技术产业是推动美国目前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动力,在过去5年中,虽然信息技术产业的规模只占整个经济的8%,但美国经济增长的1/3归功于该行业的发展。信息技术产业的惊人发展已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人的生产、消费、通信和娱乐方式。二、信息产业的建设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点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头戏,先进的IT产业将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这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日本将信息化的成败、IT产业的兴衰与日本经济竞争力的强弱紧密联系,订下信息化立国目标,力争在5年之内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IT国家。韩国认为,21世纪是知识和信息决定国际竞争力的时代,信息化、网络化不是一个选择的问题,而是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根本大计。欧盟则把建立信息社会与统一欧洲市场和推行欧元等重大项目并列,当作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来抓。虽然信息化已成为各国的普遍需要,但是各国的信息化战略仍然有各自鲜明的特色。事实证明,立足本国或本地区的历史和实际情况,扬长避短,不随波逐流,才能在滚滚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下面,我们看一下芬兰这个以信息化带动经济增长的个例:芬兰是世界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信息技术已融入芬兰整个社会。在近几年的国际竞争力评比中,芬兰一直名列前茅。究其原因,除了芬兰政府长期重视发展教育,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并增加科技投入外,还与其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带动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芬兰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大量投资,目前已获得巨大效益。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和新技术的进一步推广,芬兰全国的劳动生产率目前正以创纪录的速度增长。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芬兰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相当快,其工业劳动生产率在交通和信息产业方面甚至已超过美国。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已成为芬兰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主要途径。目前,90%的芬兰企业已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芬兰企业普遍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大量有关生产活动和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销售提供了充分有力的依据,并且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目前,芬兰所有工业企业都已广泛使用电脑和互联网,服务行业的绝大部分公司企业也已开始普及使用电脑。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使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雇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8%至18%。过去10多年里,芬兰在大力发展信息与通信产业的同时,还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其传统的森林工业、金属及机械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的整体升级。20世纪90年代以来,芬兰国家技术开发中心先后协调和资助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实施智能系统应用计划、芬兰中小企业信息化计划等项目,大大促进了芬兰传统产业的信息技术改造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通过信息技术改造,芬兰森林工业、金属及机械制造业的技术密集程度得到加强,成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的综合体,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在当前全球竞争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芬兰政府于2003年9月通过了一项进一步发展信息社会的规划,力争通过全社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增强芬兰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提高本国的劳动生产率,消除地区之间的差距,确保全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芬兰政府力求通过这一规划达到以下目标:所有公民都有机会享受信息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并能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利用信息技术的基本技能;芬兰所有的公司企业、团体和组织都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改进其服务并加强其竞争力;各行各业的员工都能具备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确保芬兰不断获得能够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高质量的劳动力;进一步加大在科研和产品研发方面的投入,以确保芬兰在利用信息技术方面继续走在世界前列。三、我国信息技术的产业战略我国传统的信息产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对传统信息新产品与服务需求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国家一系列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信息与信息产业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信息产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我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信息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历史阶段,不仅需求旺盛,发展迅速,而且竞争激烈,效益提高,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倍增作用与重要地位日益突出,成为21世纪新经济的战略产业。但也不难发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许多领域在国际上并没有什么竞争力,在这新形势下,我国要在21世纪进入世界信息产业大国和强国的行列,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一)、推行工业与信息化相结合的方针,研究信息产业与信息经济的发展规律,处理好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统一决策、多层次分级管理、多元化和多样化经营的关系。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过渡的发展阶段,又面临着全球信息化的挑战和机遇,发达国家已开始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建立网络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决不能埋头工业化而置信息化于不顾,也不能脱离工业化现状盲目追求信息化,而应实施“机遇战略”,把工业化与信息化结合起来,用信息化促成工业化,引导新世纪的工业向高增值、高竞争力、高信息含量的方向发展,用工业化支持信息化,为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物资、能源、资金、人才以及市场。(二)、分析国内外环境,注重研究和开发,抓好大型企业集团和放活中小企业相结合,运用市场机制与依靠政策法规相结合,加强协调,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收集技术、市场等信息,分析国际国内影响各部分信息产业发展的环境变化,捕捉机遇,供宏观决策和微观经营参考。这种工作在我国相当薄弱,亟需加强。增加研究和开发费用,加强研究和开发力量,使企业逐步成为研究和开发的主体。在信息产业中既有竞争性产业又有基础性产业。对前者而言,引入竞争机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后者而言,近几年来的国际经验表明,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也是提高服务质量、抑制价格上涨的有效手段。过去被认为是“天然垄断”的行业,由于技术变革和市场变迁,现在已开始程度不同地加入竞争行列。所以,运用市场机制对发展信息产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但反映市场规律的政策法规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和十分重要的。因为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全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没有政府的干预和协调,市场是不会自行发挥正面作用而无负面效应的。当然,政府的干预必须合理,协调必须恰当。同时,这种干预和协调要及时、灵活,并富于弹性。任何盲目指挥的后果不会亚于市场的失败。政府是帮助而不是代替企业,解决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为产业指明发展方向,在全球生产链中找到本国产业的定位,积极扩展本国产业的营销渠道,并根据世界行情不失时机地调整本国产业的相应结构。(三)、从领导、规划、管理、政策等各方面,积极加强信息产业的薄弱环节,即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使其与信息产业其他部分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发挥它对信息产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信息服务业包括数据库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等行业,它们在整个信息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至今未被我国社会各界所充分认识。信息产业的其他部分都有相应的管理部门,惟有这一部分处于多头分散管理以至无人管理的状态。由于信息产业各个部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电子工业和邮电事业等部门开始把业务范围向信息应用服务或信息增值服务延伸,出现“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通信产业”等新称谓,而且这两个部门在数据联网服务的领域相互交叉重叠,有所争夺。事实上,信息服务业同电子工业和邮电事业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差别。为了遵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律,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理应有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还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规划。虽然国家计委的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在规划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国信息协会也对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问题多次呼吁和写报告,但是由于没有对口的管理部门,全国性的业务协调和规范化管理以及有关投资、财税、信贷、资费(价格)等等政策扶植,迟迟难于落实而告吹。信息服务业滞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短期内似乎不甚明显,但时间越长后果的严重性将越来越清晰。因此,需及早解决信息服务业的管理和发展问题。(四)、人才为本,教育为先,为发展信息产业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的工业化初期,曾大规模培养工业化所需的人才,并源源不断地从其他战线向工业战线输送人才。当时的一个口号是,“要造就一支产业大军”。那么,在现今信息化启动时期,我国同样需要高瞻远瞩,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为信息化所需要的发展信息产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上,应适当增加信息科技、信息工程、信息经济、信息管理等院系。在信息产业的各部门和单位内,应大力加强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在企业实践中,应物色和造就一批信息企业家。同时,还应创造条件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工作,使他们致力于信息产业的发展;合理规范信息产业领域各类人才的流动,使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发展信息产业效劳。信息产业是21世纪的战略产业,它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利润,而且关系到一国在世界经济、政治乃至军事中的能力和地位。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时代的规律,加速培育自己的信息产业,发展信息经济,使我国经济保持健康快速增长,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

互联网主要目的就是完成各种领域和互联网良好的进行融合,这一定会使得网络流量类型增多并且访问量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让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应用还有使用者访问形式的巨大改变。

处于“互联网+”背景中,更加明显地反映出来使用者利用访问网络的最终目的获得想要获得的东西而并非一些杂乱无章的事物,这个方向引领现代网络的变化。ICN能够很好满足“互联网+”背景下大量信息互联还有使用者访问以及信息交互的要求。

ICN将内容当做关键,依据姓名访问替代了之前依据地址访问的方式,依据内容名还有相关描述实施内容的检索,内容名能够直接体现出使用者的需要,能够让资源良好的进行开放和获得,以上的做法不单单能够让资源加快流动,还能够抬升资源的获得效率,处于ICN中,仅仅划分为两种,这两种分别是数据种还有兴趣种。

客户发出兴趣种,通过这个兴趣种来体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供方也就是内容的制造方还有互联网内缓依据内容的名字,通过数据种给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东西。

节点按照内容的名字,实施兴趣种还有数据种的转发,所以可以说,ICN属于一个客户驱动类型的副本缓存,其中所记录的多种副本中只要有一个达到客户的需要就可以,不需要去考虑兴趣的出处,站在提供的角度,ICN是属于消费驱动中的一种,提供方仅仅需要了解客户感兴趣的内容名。

客户进行内容的消费,提供方依据名字提供内容,这样消费和资源提供的模式达到“互联网+”发展思想。

“互联网+”到迅速提升给互联网带来越来越多的使用者,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亲密度越来越大,另外就是,在互联网性能还有互联网管控上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

SDN的关键思想就是让互联网设施的控制平面与数据平面连接,转发作用体现在交换设备上面,控制作用让负责互联网整体信息的控制器实现,控制器利用进行编程完成策略的个性化还有动态部署。

所以在建立之后,SDN凭借着方便的网络架构和极强的网络兼容情况,不单单被研究领域所关注。并且获得互联网设备制造方的鼓励,逐渐的发展成互联网行业研究和开发的核心。因为SND数据分解平面与控制平面,能够迅速解决普通网络路由判断的盲目情况。

让控制的针对情况与控制效率增强,让网络良好的进行管理,让互联网利用的效率提升,SDN所具有的特征十分满足在提升“互联网+”的时候解决互联网管理混乱,还有增强网络效果的要求。

信息技术在加速国际新一轮经济革命的时候,同样加速新一代的工业技术革命。如今的工业制造系统演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集成情况在增强,网络连接同样越来越强。工业和网络的连接,现在已经变成了人心所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系统彼此的互相连接,完成互联网性、系统性还有完整性的提升,将之前传统的制造形式进行改变,提升管理的情况与制造的效率正是“互联网+”的最终目的。

美国“工业互联网”与“中国制造2015”全部是加速工业技术改变、创造出来核心的竞争实力以及让每个国家迅速的进行提升的关键。互联网属于面向互联网由消费者行业逐渐的转向与制造行业的需要而逐渐诞生的。

论文数字经济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或企业应该如何发展:要坚定不移的走数字化发展的道路,坚持以创新发展为动力,坚定不移的走企业制度,不忘初心,立场坚定。

(一)提升传统货运代理业务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逐步成为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并经历着全球市场的潮流,虽然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仍处于朝阳行业,仍有发展的空间,但是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无论客户方面、竞争对手方面、还有从有关法律法规方面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货运代理业不能够墨守成规,持操旧业,只做纯碎代理人的单一业务,而应该认清变化的形式,调整经营模式,力求适应市场的需求,扩大业务范围,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创造条件最大可能想客户提供一些增值服务,以利于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在新的市场下取胜。(二)开发仓储质押业务在传统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中,运输与仓储是密不可分的两个组成部分;在现在物流的供应链中,仓储是同样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一些大中型货运代理企业都有自建的仓库,如何让这些仓库盘活?全国仓储业的出路何在?面对竞争与挑战,货运代理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做不同的调整:(1)淘汰破旧仓库改做他用;(2)将仓库改造提升为现代化的配送中心或成为从事现在物流中的一个环节;(3)改善现有仓库,提高管理能力,以高水平的资质开发质押业务。因此经过淘汰、重组和改善,提升和发挥仓储的功效,就显得极为重要,而质押业务是仓储的一个发展方向。(三)开展当事人业务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代理人所从事的传统业务,其好处是投资少、成本低、责任轻、风险小、不利的获利少,而且不能够满足当今客户的要求,限制了自己的业务范围,影响了货运代理的生存与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往需要有内陆运输、海上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才能够完成.一般来说,航空公司只扮演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其货物来源主要靠空运货运代理来揽取与提供。至于内陆运输,则主要有货运代理为客户安排汽车、火车、仓储及报关手续,货物运至港口后,也代为安排预定舱位和装船等工作。货运代理人从事出口业务时,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同第三方签定运输合同,并且不代表承运人签发海运提单,仅代理安排出口运输及有关出口业务、承运代理的业务,在他安排的运输合同中,当事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当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他可以协助货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但这并不是他的义务,这种纯粹代理人的角色逐渐不被货方所欢迎与接受。从托运人的角度看,他们更喜欢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去缔结运输合同。(四)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集装箱出现以来,大约经历了半个世纪,从硬件开发的集装箱化时代开始,经过联运体系的软件开发时代,现在已经进入真正的多式联运时代,由于他具有安全快捷、手续简便、运输合理、结汇及时、包装节省等优点不仅受到货主的欢迎,也受到航空公司与货代公司的青睐,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货运代理只要参与多式联运业务,它的经营范围就可以大大得到扩展,并且有效而灵活地应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设施,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改善货物流通环节,选择最佳路线,组织合理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五)拓展无船承运人业务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中小货主的散装货必须需要有人进行拼箱和集运。无船承运人正好充当了这一角色,将散装货进行拼箱,以整箱货与实际承运人洽谈签定运输合同。从而节省了中小托运人分别向公共承运人办理托运的时间,降低了他们的运输成本,且减少了运输的烦琐性,提高了小批量货物的运输速度,极大的促进了集装箱运输的开展。由于无船承运人赚取的是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赚取的是代理佣金,在运费差价高于代理佣金的情况下,货运代理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充当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能够将多个货主的货集中起来,以较大的货量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有的无船承运人还与船公司签订运价协议,货量越大其讨价还价的能力越大,从而取得更为优惠的运价,这不仅对无船承运人有利,对货主也有利,所以许多货主愿意通过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六)开展现代物流服务现代物流是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最经济的费用,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即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联网,并对物流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对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现代物流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由货物运输的起点到终点的两点一线的有限的运输服务空间,将其延伸至从生产者向使用者转移的全程服务,掌握整个流程系统的运行功能与费用,通过其高效的服务,促进市场营销战略的实施,为货运代理拓展的利润来源,扩大了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客户竞争力。

有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有关经济法的小论文1000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下页带来更多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 索引序列
  •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1500字
  • 关于低碳经济的论文1500字
  • 数字经济论文1500字
  • 有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 有关经济法的小论文1000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