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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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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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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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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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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前 教育 专业的学生来说,论文写作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多方的学习和积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前教育2000字 毕业 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1 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论文 一、在活动中对孩子进行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在学前创新教育中, 儿童 的创新性发展还表现在幼儿的动作当中,因为孩子们的动作活动是开展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表现,儿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运动,儿童的活泼好动,正是培养他们创新能力发展的最大时机,因此,在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时候,对孩子们进行创新理念的培养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组织教学中,教师可以深入地去了解儿童的兴趣和 爱好 以及他们思维的灵活性,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兴趣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在幼儿自己选择的活动中,他们的 创新思维 会很容易被激发出来。此外,教师还要善于从孩子们在活动中的呼吸、脸色以及出汗程度等方面进行仔细的观察,对儿童的活动量和运动的时间进行有效的调控,因为只有科学地安排他们的运动过程,才能达到健体强力的效果,进而也才能促进他们个体创作性思维发展的作用。 二、要重视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创新教育也是近几年来新兴起的一种教育理念,创新教育主要是以“创新”为主要的教学目标,针对儿童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制定出一些创新的 教学 方法 来,在提高孩子们的学习效果的同时,还能够促进他们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意识的形成,他们的这些能力也会随之得到提高。此外,在构建学前教育的创新体系过程当中,还需要注重创新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有效整合,将创新教育的理念融合到基础的教育当中,在创新教育中去完成基础教育,在这个整合的过程当中,还要充分地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与个体的差异性,从而为提高他们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打好基础,进而有效地促进他们的个性发展,为促使儿童的全面发展奠定好坚实的基础。 三、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目标 在过去比较传统的学前教育教学中,很多教师容易忽略幼儿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经常会认为儿童还不能分辨出事物之间的好与坏,很多教师还认为儿童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等都需要教师给予引导,这样的教学结果就会导致幼儿在平时的学习过程当中经常会按照教师的方法去完成,教师让他们怎么做,他们就照着样子去学、去做,这样的教学观念长久下去,就会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上灌输这样一种想法,每次的学习都需要教师的帮助和引导学习,这样的教学后果就是让幼儿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因此,为了促使教师在学前教育思维上的创新转变,就要求教师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要事事亲力亲为,要让孩子们主动地去追求学习的本质,让他们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独立地解决一些问题额困难。在这种思维创新的学前教育的理念引导下,还需要教师对教学的本质有个特殊的认识和理解,在整个的教育活动当中不断地突出孩子们的主体地位,并且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以此来培养他们积极主动学习知识的思想和观念。 四、创新教学有利于幼儿园课程的设置 创新教育教学理念的建立,有利于学前教育课程的设置,为学前教育的创新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支点。学前课程的内容是涉及到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但是又不同于学科的知识,其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它既要考虑到儿童身体的和心理方面的全面发展,还要包括儿童生活的全部范围,这样,在采用学科互涉路径的课程设置的过程当中,才能符合儿童发展的需要,而且又为学前教育的研究理论创新提供一个新的支点。 学前教育创新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研究过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前教育对于培养孩子们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幼教机构所的重视。现代的教育理念也要求教师在教学时,要把创新理念穿插在其中进行教学,同时,还需要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通过大量的研究来不断地完善这一体系。因此,只要学前教育工作者在遵循新课程理念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原则来进行培养,学前教育创新一定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而且还能够让每一位孩子都能到接受知识洗礼的过程中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2 浅谈多媒体学前教育 一、运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 有利于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在学前教学中,合理地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辅助教学,可以有效地调动幼儿视觉和听觉等多种感官,通过多媒体传播知识还能有效地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活动的乐趣。例如,在开展游戏活动时,各种小游戏“拼图”、“小木琴”等的有效开展,都可以培养孩子们简单地使用鼠标的能力。 再如,在教学音乐时,教师可以将事先制作好的一些描绘乐曲情境的课件,展示给孩子们看,将音乐与画面综合在一起进行讲解,例如:在教孩子们唱《学习雷锋好榜样》和《卖报歌》这两首充满正能量的歌曲时,就可以让孩子们一边聆听音乐,一边观看画面,这种视听结合的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孩子们主动地去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让孩子们在一个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去感受到音乐带给他们的真、善、美。同样的,在美术欣赏的活动当中,利用多媒体技术把要欣赏内容的相关背景和资料展示给孩子们看,多媒体以其独特性将美术的魅力展示给孩子们看,这样可以让孩子们真切地去感受到作者创作作品时的情绪、情感以及所表达的意愿,在观看中逐渐地培养孩子们的审美能力以及创造方面的能力,通过美术教育也可以促使孩子们的智力得到发展。开展这样的教学活动,还能够让课堂的教学氛围变得轻松愉快起来,而且还能够有效地激发和保护孩子们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为他们以后健康快乐地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直观演示有利于促进儿童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在学前教育教学活动当中,采用直观的教学方式能很好地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把多媒体课件引入到课堂,将文字、图像和声音以及动画等相结合展示给孩子们看,可以把抽象乏味的知识变得形象生动起来,其中,在认知微观的世界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有些自然现象在平时里很难看到,教学起来,孩子们也不易体会和理解,这样也会导致课程中的一些重难点不易被突破。 比如,《雷电的形成与危害》的教学中,教学的目标就是让幼儿知道打雷是自然的现象,提高孩子们的预防雷电伤害的意识为了更形象地突出教学效果,可以组织儿童观看《雷电的产生》或者《大树下避雨》等的相关视频和资料,然后再引导幼儿说一说,电闪雷鸣时应该怎么做才安全?让幼儿初步了解打雷是自然现象,他们也知道了雷电的危害并且还能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丰富儿童的 想象力 培养他们的创造思维 孩子们好奇心强,好动是他们的天性,幼儿们的模仿力也是非常强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歌、舞和图片以及游戏等相结合进行教学,以此来充分地调动孩子们的视、听等多种感官,逐渐地将学生们的其内在潜力发挥出来。多媒体课件的合理使用,就为培养孩子们的这些能力提供了方便,为孩子们表象的积累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让孩子们在接受知识的同时,锻炼自己的思维。 例如:在领导孩子们学习“认识图形活动课”这节内容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进行演示一些长方形、三角形或者正方形和圆形的具体形状,以此来加深孩子们的印象,在孩子们理解这些图形的具体特点后,还可以让孩子们数一数图中各种图形的个数,然后再让他们动手去摆一摆各种图形,最后让他们用各种图形拼出一幅幅美丽的画面来,让孩子们结合画面再讲一讲画中的内容。 在儿童开始动手数、摆和拼后,让他们在观看一下屏幕上的教师的作品。这样既能培养他们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和仔细观察事物的能力,而且还能培养孩子们思维能力,让他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通过观察 总结 ,锻炼自己的思维,促进每一个儿童的身心都能得到和谐稳定的发展。这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总而言之,学前教育是儿童接受新知识的开端,一个良好的开端等于胜利的一半。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既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也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力量的帮助下,我们一定会看到孩子们灿烂的笑脸。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篇3 浅谈新形势下高职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学前教育如此重要的今天,我们只有不断的强化幼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培养更多的幼儿。而高职学校作为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基地,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课程的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课程设置依据分析 就目前高职学校在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来看,其主要是结合2001年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12年颁布实施的《3-6岁儿重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据,为了在幼儿教育工作中致力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促进幼教质量的提升,并针对当前在幼教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和困惑提供了具有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和指导,因而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始终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同时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课程的设置,才能更加好的促进课程改革的完善。 二、高职院校和学前教育在专业课程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改革明显落后于幼儿园的教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依旧注重学科化,课程理念没有得到革新 在我国,幼儿园的幼儿教育更注重其活动性,主要将活动作为一整天的教学内容。通过各种活动提高幼儿的课堂参与度,极大提高了幼儿之间的互动性。而在高职和学前教育里,课程的设置更注重专业化和学科化。只是注意自己的教学,致使和幼儿的教育活动形成了不衔接的现象。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只是老师单方面的进行知识的传授,却不教学生学习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让学生形成了一种固定思考模式,致使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不主动思考和领悟。最终学生去幼儿园就业,还是不懂如何进行教学,对幼儿的教育还是一无所知。还是需要对这些学生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和自己的再学习才可以投入到幼儿教育活动中去。 (二)高职教育内容与幼儿教育实际严重脱节 在高职教育上,老师依据采用的是教材式教育,也就是说书本教育。这些教材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很难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也正是由于教材的陈旧性,导致了学生所学到的知识和社会上的具体变动是不相符的。现在的幼儿园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对幼儿的教育上,更加注重特色教育。也就是根据不同幼儿的自身特点运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发展幼儿的个性和优势,塑造幼儿的个性张扬。目前,我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山东青岛实验幼儿园,所采用的教育方式就是开放式教育和第一幼儿园的绿色教育,都是对幼儿教育的巨大改革,这样做,将一些优秀的教学资源引入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促进了幼儿的身心发展,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幼儿教育的质量。 (三)教师专业水平低 虽然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也进行了很大的改变,如:通过要求专业教师到一些企业进行研修和挂职等方式,进而对企业的工作内容有了一些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课程结构,丰富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教师在企业研修过程中,并没有深入一线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化,这就使得教师的实践体悟还是没有得到提升,并没有多大作用。这些在学前教育上,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如:虽然是专业教师但是对幼儿园的真实工作内容还是没有深入了解,只是关上门的学习,最终使得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与实际的幼儿教育严重脱节。这样的现实,使得学生对专业学习失去了兴趣和对知识的渴望。所学到的知识也没有得到用处,最终教学的有效性也无从实现。究其原因,都是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严重阻碍了课程深入改革的步伐和进度。 三、设置原则 既然高职教育和学前教育直接存在这么多的矛盾,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改革,应该遵守怎样的原则进行改革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就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方面进行一些探究。 (一)坚持与时俱进的态度 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教育也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改革,以便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我国目前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方面,我们应该以一种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课程改革的内容一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时时关注幼儿教育的现实问题,并与幼儿教育的改革同步发展,最忌讳的就是止步不前,跟不上社会的变化。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课程的优化,如学前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就为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求当今高职教育的课程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灵活且敏锐的发展变化机制,并且本着发展的态度制定出可以长远执行的课程建设计划。 (二)细化课程模块,微型化 我国学期教育应该设置更多的教学模块,要结合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设置更多不同且新颖的课程模块,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将课程设置的目标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和完成。此外,我国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课程时间太长。因此要根据具体课程对课程课时的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可以设置一些时间短且灵活自由的微型课程,增强课程方案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学生对课堂的厌倦,提高学习兴致。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一直存在的学程短但课程多的问题。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教育都需要学生的亲身实践,尤其是学前教育更注重这一点。由于学前教育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的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出有高技能的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更要在学期教育课程的设置上强调课程的实践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老师教给学生的不仅现成的知识内容,更多的是教会了学生如何学习,并且将学到的知识如何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只有让学生参加较多的实践活动,学生才可能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真正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了自己应用能力。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将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 四、课程改革具体内容 就我国高职院校学期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是无法否认的,因此我们该如何对高职院校学前教育进行改革,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应该从具体的问题着手,遵守课程改革的原则,以课程设置的依据与原则为向导,同时要结合当地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就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很多的启发,如: (一)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 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些人以后要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这是培养目标是课程设置的出发点与归宿。高职院校学期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一些合格的幼教师资,为当地的学前教育做贡献。幼儿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学习和熟悉幼儿的相关的特点,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综合素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学前教育教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一颗爱学生的心,热爱和尊重幼儿,并且本身就热爱幼教事业,具备高度职业道德素养;二是要有扎实且熟练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智慧,并且能够随时很好地适应学前教育改革相关政策和举措,有一定的专业素养;三是心理健康且性格温和。幼儿都是一些不太懂事的孩子,难免犯错,所以就要求学生要有一颗宽容的心,并且要有自信,对教育事业积极主动,同时可以对自己的能力可以进行自我调节。 (二)课程设置和结构的改革 高职院校学期教育的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课程的设置和结构的改革。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主要有专业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与专业实践课程三种,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对专业理论课程的改革上要本着整合的原则,对相关知识进行合理的整合,从而提高学生的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 由于一些课程存在部分内容重复的现象,因此需要对一些课程的内容进行整合和梳理,对专业知识的不足进行合理的查漏补缺。另外,要明确课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如对幼儿的观察、弹唱跳画等,由于技能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将技能培养的课程集中到某一个具体的学期,这样就会让学生感觉到疲倦,从而降低学习兴趣。 而是要将这些技能型的课程分布在三年学制的整个过程中,确定总课时,适当缩短短课时,让学生可以边学习边实践,不但可以让学生实际参加幼儿园教育的相关活动,可以将学到的知识和时间相结合,还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在学习的过程中改正提升。所以,专业实践课程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从大一就开始抓起,采取多样的时间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兴趣,在大二的时候到具体的幼儿园进行实习,等到大三顶岗实习的时候,学生就不至于对教学慌乱无措,而是得心应手,从容淡定。这也就实现了学前教育的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目标。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的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有了新的要求,我们只有顺应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课程设置的形式,使学习效果达到最佳。 猜你喜欢: 1.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范本 2. 幼儿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3.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000字 4. 幼儿教育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5. 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6. 关于学前教育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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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前 教育 专业被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它的发展备受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水彩画教学是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色彩、感受色彩、表现色彩的能力;结合实际,给学生创造“学来容易”之感;选择练习,给学生创造“画来顺手”之感;激发兴趣,给学生创造“学来愉快”之感;增强信心,让学生有“喜获成功”之感;“画无定法”,教学也无固定 方法 ,只要不违反教学原则,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和教学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教学方法 、教育机智,把美育渗透、能力培养融入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学到知识、练就技能、提高素质。

关键词:水彩画教学;学前教育;教学方式

水彩画教学是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学生学习色彩的主要科目;水彩画工具简便,利于普及,适合作为美术学科的色彩基础课,是一门技法技巧性较强的学科,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色彩、感受色彩、表现色彩的能力;然而,近几年受“高中热”的影响,我校生源素质急剧下降,大多数学生对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厌学情绪十分严重。美术在学生心里是可有可无的学科,加之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没有正规上过水彩画课,导致学生对水彩画缺乏认识,美术基本功很差;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学习水彩画很难很刻苦,不愿上水彩画课;再加上教师教学方法不妥,不能使学生对学习美术产生兴趣,内容过难,要求过高,不易理解,甚至受到教师过分的指责、批评、挖苦,导致学生对水彩画学习失去信心,逐渐产生逆反心理,使水彩画教学无法进行,甚至搁浅。针对学生这种现状,如何做好水彩画教学呢?经过实践探索,我将自己的教学方法 总结 如下:

一、结合实际,给学生创造“学来容易”之感

从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出发,科学合理地安排水彩课教学内容。由浅入深,控制难度,调整节奏;先从了解色彩基础知识,掌握水彩颜料的特性入手。通过练习把颜色涂平、加水逐渐变淡、重叠产生混合色,颜料多加水会自然渗化等内容,学生在轻松状态下了解水彩颜料的透明特性和加水渗化的特性,同时初步掌握水彩画的关键是时间和水分的把握;然后练习 素描 淡彩,就是利用铅笔或钢笔在画好素描稿的基础上根据色彩变化规律略施淡彩;最后过渡到水彩画单个物体、多个物体练习,先临摹再写生,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这样学生不会感到水彩画不好学,那么难,不会画了,学生能在自觉不自觉中独立完成较好的作业,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增强了自信心,感觉到学画容易了。

二、选择练习,给学生创造“画来顺手”之感

课堂练习中,设计几套不同难度、不同层次的作业练习,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接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习题进行练习,这样画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之后再适当增加习题难度,使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学生都能感到画起来顺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课后练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加强美术基本功训练的重要途径,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己选材,参考幼儿读物或 儿童 连环画等材料,进行色彩临摹,经过大量临摹练习,学生收获很大,不但提高了水彩画表现技法,还提高了色彩感受能力和色彩造型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幼儿教学工作和幼儿园环境设计布置打下了扎实的美术基础。

三、激发兴趣,给学生创造“学来愉快”之感

根据教学内容,千方百计地营造和谐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对美术的兴趣,培养学生良好的心境,启发学生的 创新思维 ,鼓励学生积极动手实践,把作画当成一种快乐的追求和精神上的享受。如色彩渗化这一节课中,由于不同颜色在纸面上在水的作用下会自然融合在一起,产生绝妙的变化,色彩鲜艳,趣味无穷;教师只演示基本的绘制方法和步骤及绘制要点,通过语言和画面效果,激发学生兴趣,当学生兴趣非常浓厚时并能积极投入到练习中,在练中学生会有成功感,同时遇到一些问题,这时,教师鼓励学生大胆实践,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可以尝试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实验、练习,每个学生都不厌其烦地画了好多张、好多遍,最后选取几张自己满意的并裁好粘贴在画面上,在剪贴中,学生又进行画面形式美术探究,有的剪成圆形、有的剪成花朵形、有的剪成棱形的等,形式多样,千变万化;能体现出学生在作业练习中的愉悦心情。学生的能力在这种愉悦环境下得到锻炼和提高。

四、增强信心,让学生有“喜获成功”之感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即使是基础较好的学生也难免在学习中出现挫折,特别是后进生,总认为自己没有美术方面的天赋,怎么学也不会画,画不好就产生自卑感,所以,教学过程中经常鼓励学生,增强信心,经常以“再画一张试试”、“下一张一定能成功”、“你一定行”、“一定能成功”等鼓励性语言激励学生,使学生产生自信心,从而获得成功的喜悦。在水彩画技法“撒盐法”一课中,崔凯同学美术基础较差,做了两张均没有撒盐的特殊效果,这时他有些灰心,于是我鼓励他“再画一张试试”,结果第三张画果然成功了,并得了95分,他心里非常高兴,获得了成功感;其他同学发现自己的作业不够理想,也纷纷重画,直到满意为止。这样学生有了成功感,对学习美术增加了动力,增强了信心。“画无定法”,教学也无固定方法,只要不违反教学原则,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教育机智,把美育渗透、能力培养融入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学到知识、练就技能、提高素质。为学生将来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打下扎实的美术基础,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幼儿教师。

参考文献:

[1]李天祥,赵友萍,著.写生色彩学浅谈[M].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

[2]罗猛省.中韩师范美术教育比较谈[J].中国美术教育,.

[3]青柳三郎,著.白晓彦,申彦奎,译.儿童绘画指导[M].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摘要:通过“大学语文”课程来提高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阅读理解、口语表达、写作等语文的应用能力,能为他们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在培养过程中,需要灵活处理教材、合理开发能凸显学前教育专业特点的教学资源,构建完善的课外延伸教学体系以拓展学生视野,结合教育见习、实习等实践环节加强语文能力训练,改革目前单一的教学评价模式,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和语文能力的考核。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语文应用能力

一、灵活处理教材,合理开发教学资源

教材是大学语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关键。目前学前教育专业选用的大学 语文教材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根据选文内容的接近来进行归类,“以精美 文章 为实体,力求用选文的典范性来达到提高学生 文化 素质的主要目的”[1];另一类是是按照时代先后顺序或体裁不同来编排,力图通过对文学史的梳理提高学生对文学发生发展及各类文体的认识。这两种编排方式各有优势,但都有过多关注大学语文的审美性、人文性,而忽略其基础性、工具性的缺憾。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在充分利用原有教材,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同时,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利用有限课时,灵活处理教材,淡化学科本位,彰显学前教育专业特色,促进学生掌握与职业相关的语文应用能力。以徐中玉编写的《大学语文》教材为例,在讲解唐诗宋词等韵文体文学时,除了以经典篇目训练学生阅读理解能力外,可以适当介绍诗词的韵律和节奏,适当让学生参照古代诗词用韵规律和节奏来学习创作儿歌等幼儿文学作品;在讲授《垓下之围》这样的历史 散文 时,在让学生在感受司马迁、项羽的人格魅力的同时,可以把重点放在古代叙事文体人物描写重在细节而不在心理等文学规律上,让他们在写作中借鉴;在讲解《谏逐客书》等古代散文的时候,可以告诉学生公文也可以写得如此有美感,让他们在借鉴李斯的表达方式的基础上,用白话文创作一篇公文作品。总之,使用教材的时候,要在不牺牲审美目标的前提下,尽量贴近现实,贴近学生的职业需求。有研究者感慨:“基本上还没有‘适岗’‘适合专业’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用的大学语文教材。”[2]但教材不是万能的,即使有了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教材,也不可能适应所有学校、教师和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还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校内外资源,多方面进行课程资源的开发,增添一些有专业特点、贴近学生实际的教学内容。如古代文学可增加古代神话、 传说 ,现代文学部分可增加叶圣陶、郑渊洁等作家的经典作品,外国文学可增加安徒生、拉格洛夫等作家的经典作品。同时,在开发课程资源时,也应充分考虑当地文化资源,以作者所在的四川地区为例,可以将学生们从小就耳濡目染的三国文化以及李白、杜甫、扬雄、苏轼、郭沫若等文学名家留下的遗迹、传说等作为课程资源,引入课堂,既能让学生感受地方深厚的文化底蕴,也能通过布置实地调查 报告 、小论文等作业的方式,训练学生语文应用能力。

二、开展语文大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只有厚积才能薄发,语文应用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是仅仅依靠几十个学时就能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大学语文的教学不应仅局限于课程本身,而应从既提高学生文化素养也提升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角度出发,开展语文大课堂,构建一个融文学、交际口语及实用文写作于一体的较完善的课外延伸教学体系,以便拓展学生视野,让学生能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使大学语文走向更为广阔的大课堂。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大学语文教研网”,设置“教研新闻”“网络课程”“优秀影视作品”“学生自作”“经典篇目研读论坛”“人文讲坛”“视频资料”等栏目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使之成为介绍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教学研究成果、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学习的重要阵地。二是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开设公共选修课程,以弥补大学语文课时少、针对性不足等缺陷。如为满足部分学生提高阅读、欣赏水平的需要,开设“名作欣赏”“儿童影视赏”;为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开设“实用写作”“儿童文学写作”;为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应对社会和自我推销的能力,开设“ 演讲与口才 ”“实用口才”等。三是开展“人文讲坛”活动,不定期组织学生观看名家文学讲座视频,邀请校内外专家组织文学专题讲座,用贴近现实、观点新颖的讲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四是将语文大课堂与学校艺术节、读书月及学生文学社团活动等相结合,为学生拟定阅读篇目,加强对学生写作、演讲、 辩论 、墙报、朗诵、讲 故事 等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办好校报文学栏目,指导学生办文学社团刊物,推荐优秀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习作。总之,通过丰富多彩的语文活动,不断拓展学生视野,训练学生语文应用能力,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在最大限度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同时,把大学 语文知识 转化为学生的语文能力。

三、结合实践环节,加强能力训练

实践教学是学前教育专业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实践教学不仅是理论教学的补充,而是与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双轨课程体系”[3],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育体系包括职业技能实训、幼儿园教育见习、幼儿园专项教育实习、幼儿园顶岗实习等四个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层次和环节[4]。在这四个环节中,教师口语、歌曲弹唱、讲幼儿故事、教案写作、说课、幼儿园语言教学等内容都与语文应用能力息息相关,这就需要学生围绕“听、说、读、写”四个方面,不断加强语文应用能力的训练。例如:在听的训练中,除了基本的听辨能力之外,还要让学生掌握针对不同群体(如幼儿园同事、家长、幼儿)时的聆听技巧和相关礼仪。在说的训练中,除 自我介绍 、讲幼儿故事等常规训练外,还要把学生放在模拟或真实的幼儿教育活动情境中,通过应聘 面试 、与家长或幼儿沟通、说课等形式,深刻理解不同的说的方式以及声音的轻重缓急等不同的表达效果。在读的训练中,除了要多读儿歌、幼儿诗、童话、科学文艺等幼儿文学作品,加强自身阅读理解能力外,还要学会通过具体作品挖掘幼儿文学独具的稚拙美、纯真美和荒诞美,学会恰当使用朗读、讲解、表演等方式指导幼儿进行文学阅读。在写的训练中,除了要学会说课稿、教学计划、见习 实习总结 、听课笔记、教案的写作之外,还要全面掌握幼儿文学作为“人之初”文学的基本特点,学会各类幼儿文学体裁的创作和改编。当然,在加强学生训练的同时,也要求大学语文教师要学习一些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充分掌握幼儿语文教学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如对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幼儿文学作品、歌曲,要指导他们正确理解意境,分析音韵、节奏等方面的特点;在教师口语方面,要指导他们通过正确的训练方法,形成富含人文情感、富有幼儿情趣、能彰显师表风范的优雅的职业口语;在学生见习过程中,可指导他们如何听幼儿语言教学课,如何作听课笔记;在教育实习中,要加强对教案写作、说课、上课的指导。可以说,语文应用能力贯穿在整个实践环节中,是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因此,结合实践教学,加强语文应用能力的训练,不仅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语文运用的能力,也能有效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为将来更好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打下良好基础。

四、更新评价模式,注重过程和能力考核

无论什么学科的教学,都需要一套相应的评价机制。目前,学前教育专业语文教学主要采用试题考试的方式,试卷内容主要由需要学生死记硬背的语文基础知识或再加上某一方面的写作题目组成,评价方式单一、可信度低,对学生平时的创造性表现以及语文应用能力难以有效评价。梅健对重庆21所高校的调查表明:“考试分数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为了方便学生就业,只要选修了大学语文课程,教师最终会给学生一个体面的分数,而这个简单的分数并未能真实反映出大学生掌握和运用母语能力的实际状况。”[5]同时,这种评价模式也难以有效的促进师生和大学语文学科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全新的评价模式,从不同角度评价学生在学习中获得的知识、能力和情感。一是化整为零,采用多次测试的方式代替目前单一的试题考试方式,例如可以采取月考的方式,每月对所学某一方面的语文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降低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这样既可以反映出学生的综合能力水平,又可以促使学生的学习。二是把考试重点由基础知识变为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语文应用能力,把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教师职业口语能力、幼儿文学解读能力、幼儿文学作品创编能力等纳入评价范围,并分次考查。三是教师评价、 学生 自我评价 与学生间评价相结合,在每一个评价环节科学制定三种评价的比重,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关注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思维过程和能力的养成,弥补单一教师评价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参考文献:

[1]徐中玉,齐森华.大学语文[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

[2]卓霞.论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大学语文教育[J].现代语文(教学研究版),2009(12):152-153.

[3]王建华,唐敏.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0(5):29-32.

[4]蒋荣辉.学前专业“一体两面四层次”教学模式的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3(11):164-166.

[5]梅健.大学语文课程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24-128.

摘 要: 儿童早期潜力发展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需要好好把握,孩子的发展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因此,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育人艺术,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学会思考、学会判断、学会选择。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方向,走出学前教育的误区,陪伴孩子度过快乐的童年,为孩子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 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 早期潜力教育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教育问题时说过的一句话。幼儿阶段是人生的起始阶段,在这一时期内养成的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都将对幼儿日后健康成长和身心发育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因此良好的幼儿学前教育将直接影响幼儿一生的品格与行为。

家庭教育是幼儿的第一课程,每个儿童从出生到进入社会,约有百分之六十的时间是在家庭度过的,家庭教育在儿童早期发展中影响极大,因为家庭教育对儿童思想品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发展具有社会其他群体不具备的优势,如果家庭教育的优势发挥得很好,对幼儿早期成长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由于幼儿在家里受到父母良好的第一教育,则他们幼小、纯洁的心灵中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性。那么,如何才能使我们的孩子健康、愉快地成长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一、树立“德智并举”的学前儿童教育理念

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结合日常生活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及各种行为习惯,在日常养成教育中教给幼儿对待人生的基本准则,培养幼儿对人生的良好心态和积极态度,这些最为重要,家长对儿童的学前教育必须与儿童独特的 学习方法 相适应,让儿童在生活中接受教育,在探索中发现、在发现中学习、在活动中成长。只有把孩子教育成一个懂礼貌、讲文明、尊敬长辈、有爱同辈的好孩子,将来才能成为一个比较完美的人。

二、坚持理智施爱、严而有格的学前儿童教育方法

学前儿童家长教育孩子时除关心和热爱孩子外,需要理智地严格要求孩子。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促进孩子健康发展。首先,家长在教育实践中要做到理性施爱。家长通过无私的爱感化孩子,针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水平与特点对其进行教育,既不拔苗助长,又不放任自流,既不一味溺爱,又不过分限制、压迫孩子,而是一种受理性支配的爱。其次,家长要做到要求适度。没有要求,就没有教育,但严格要求不等于过度苛刻、不合理的要求,而是从教育目标出发,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再次,家长要做到严爱结合。严要出于爱,严要合理,爱要适当。

三、培养学前儿童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

劳动教育为大多数家长所忽视,幼儿不仅参加劳动的机会少、劳动技能差、自理能力不足,而且劳动观念淡漠,表现为不爱护公共财物、浪费粮食、怕吃苦、不能勇敢面对困难等。应从小培养幼儿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在教给孩子 安全知识 的情况下,先让幼儿做自己的事,然后教育孩子帮助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幼儿的意志力和优良的劳动品德,从小教育幼儿形成自尊、自重、自强的性格。这样幼儿成人后才能正确对待挫折,适应能力强。

四、创设情境提供机会,利用一些困难情境训练学前儿童。

幼儿的活动范围有限,许多挫折是现实生活中不常遇到的。家长利用自然情景进行挫折教育时,还要注意有意识地创设一些情景和机会,让幼儿得到各方面锻炼。为了提高幼儿的挫折承受能力,家长可设置难度不等的情境,让幼儿逐步经受磨炼,有目的地培养幼儿的耐挫力。如远足、劳动、竞赛、批评、延迟满足等活动和手段,可以锻炼幼儿的意志,增强他们对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对待失败、打击的能力。

游戏是幼儿最基本的、最喜欢的活动,游戏活动中容易让幼儿接受和掌握战胜挫折的方法。游戏时可设置一些人为障碍,让幼儿自己解决……如让幼儿到暗房子里取东西;和小朋友闹矛盾怎么办;户外游戏时引导幼儿走“独木桥”,爬障碍物;角色游戏中安排幼儿分别扮演人际关系冲突中排斥和被排斥的角色,让他们体会不同的心理感受,引导他们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

五、为学前儿童创造与同伴交往的机会

与同伴交往可使幼儿发现与自己不同的观点,从而更好地认识他人和自己,克服自我中心。在同伴群体中,幼儿往往会经历一些挫折,如观点不一致,屈从于被领导的地位等,这样他必然要在不断磨炼中学会如何友好相处、如何合作,从而更好地在同伴中保持自己的地位,而这种磨炼有助于提高幼儿的耐挫力。另外,同伴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指导能帮助幼儿更好地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六、家长在学前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好表率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是大量需求高尖端人才的时代,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尤其加强幼儿教育,因为它是人生中的启蒙教育。那么幼儿教育中最初的教育是在学校还是家庭?最先的教育者是老师还是父母?一些专家认为幼儿最基本的教育是在家庭,显而易见,最先的教育者应该是家长而非老师。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家长参与子女教育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现代幼儿教育不仅包括幼儿园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家长在幼儿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人们共识。父母要做好幼儿的表率,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幼儿,幼儿对大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想学,父母的语言、行为、待人接物的方式等都会对幼儿起到很大的作用。

儿童的早期潜力发展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需要好好把握,孩子的发展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因此,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育人艺术。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学会思考、学会判断、学会选择。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的方向,走出学前教育的误区,陪伴孩子度过快乐的童年,从而为孩子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华.走出幼儿家庭教育的误区.

[2]李红.走出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误区.

[3]龚小河.浅谈幼儿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4]李连英.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偏差及修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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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实习1896年盛宣怀创办南阳公学时就有了教育实习,并设置四院,,作为师范生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张念宏先生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提到:教育实习是师范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组织师范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它有利于培养合格的教师,同时它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1]]顾明远先生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实习的定义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实习学校进行的教育教学专业实践的一种形式,包括参观、见习、试教代理或协助班主任工作以及参加教育行政工作等。”[[1]]叶澜老师在《中国教师新百科:中学教育卷》中对教育实习的定义:“高校学生进入基础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在两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认识教育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并通过教育实习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的发展,从而使学生对该专业不更深的理解和认识。”[[2]]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及整理,笔者认为叶澜老师对于“教育实习”的概念界定与本论文相符合,本论文将采用叶澜老师对于“教育实习”的界定。2.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我国对于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概念界定是大同小异的,南京师范大学的陈丹丹对于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定义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本科生在学前教育院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走进幼儿园中,并在学校和幼儿园老师的指导下,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践行到实践中,从而获得幼儿园的保教实践能力。”[[1]]有学者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定义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走进园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对幼儿园中保教活动进行学习的实践活动。”[[2]]还有的学者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定义:“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由学校统一安排下进入幼儿园,并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对园所的教育教学、管理等进行学习,从而在实践中促进专业能力的提高的教育实践活动。”[[3]]通过对比整理研究者们对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相关界定,笔者将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概念界定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生,由学校的统一安排,进入到一线的幼儿园,并且在“双导师”的带领之下,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进行学习、研究,从而促进自身的专业全面发展的实践教育活动。1.研究目的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教育实习满意度与影响因素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去发现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教育实践质量,并去完善教育实践制度和为改善教育实践提供资料与依据,同时让它更好的发挥作用,培养更多的优秀学前专业教师。2.研究对象(1)问卷调查对象选取K大50名大三和大四实习过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星发放问卷,并对学前教育实习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对学校、园所、自身在实习中表现的满意度。(2)访谈对象选取了K大15名大三和大四实习过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作为访谈对象,向他们了解影响实习满意度的具体因素,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去了解,分别是学生自身因素、实习学校的因素、基础设施因素,以下是访谈对象信息汇总表: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指导老师的指导态度的满意度是满意,对学校指导老师的指导及时性、指导及内容、指导方法、指导态度的满意度都是一般满意,对指导老师的指导态度的满意度是满意。通过基本信息中对指导老师所带的学生人数的调查可以知道指导老师所带的学生人数比较多,在访谈中有学生说道:“我的指导老师带的学生比较多,有23个。”所以因为此原因指导老师平均分配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时间精力有限,学生的反馈得不到解决及时解决,所以学生对学内指导老师的满意度不高。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实习的时间、学校对实习的前期准备、学校开展的动员会、实习的总时长的满意度都是一般;对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的满意度是满意,对实习次数的满意度是不满意。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学生希望更早的去实习以及希望实习的时间更长;学校对学生实习前期的准备不够充足,没有更好的去引导学生去正确看待和认识“实习”;由于疫情的原因学生基本上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没有机会去幼儿园进行见习等活动,所以学生把实习看的比较重,期待值也很高,但是对于仅此“一次”的实习机会,学生对此的满意度还是很低的。(3)对实习津贴的满意度实习学生对于实习期间的实习津贴的满意度是很不满意(70%),实习津贴在实习学生的心里占有很重的位置,它能调动学生的实习积极性,有学生在访谈中说:“实习津贴太低,但是实习的工作量却很大,同时工作也很杂很累,会让他觉得拿着很少的钱却干着比工人还累的工作,每次想到这里就不会那么认真的去工作,而且越来越懈怠”(A6)。所以津贴的高低在实习中真的很重要。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实习的期间的家园合作、学到的知识、学校对于实习的考核成绩等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园所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满意度是满意。家园合作在实习工作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但是学生对此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可以看出学生在与家长的相处之道上还缺乏一定的经验;实习期间学到的知识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可以看出,实习的时候学到的一些知识,但是并没有学生想象中可以学到那么多的知识;学校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满意度度中不满意占了30%,从中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学校的考核结果或者方式存在一定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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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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