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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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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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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企业已经快速登上世界经济的舞台,并大有渐唱主角之势,很多分析者称,二三十年后世界经济将是中国的经济世界,的确,中国制造改变了世界很多,加速促进了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刺激消费力的快速增长,让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同时享受到更加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增强了世界顶级大厂的竞争力,也让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同时促使更多企业寻找在产业价值链上的新定位,中国制造改写了世界经济的版图,而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也愈冲愈勇。 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同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国企业虽高歌猛进,却也屡进屡痛,伤痕累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中国制造的产品性价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企业因此可以同世界顶级公司竞争市场或分享利润,但中国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虽然在产业的链条上取得了定位,但很多时候没有进可攻退可守的自由,在很多产品领域,国际大厂手持海量专利虎视眈眈,中国企业却如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时刻面临专利绞杀之危,在过去的几年间,中国企业遭遇难以抚平之创。在美国,中国企业遇到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非常多,且结果多不利;在欧洲,中国的企业屡屡遭到海关扣押和禁展:中国DVD产业遭遇3C/6C联盟的全球围剿,产业活力消失殆尽,2007年深圳一个区在两个月内就有30家以上的DVD厂因高额权利金的压力相继倒闭,高端电视,网络交换机,游戏机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甚至在国际电子产品展上,一些具有高端技术创新的产品因尚来定性的专利侵权之嫌被查扣;诸多企业在海外遭到专利狙击后要赔付天价权利金,利润被盘剥到底。这是本土企业寻找海外生机遭遇的尴尬窘境,而在国内的专利就如同深埋地下的雷,专利大户窥视产业发展的动态,择机引爆,同时也有单件赔偿额高达千万人民币之巨的专利诉讼判决。不言而喻,对于专利风险的忽视已导致诸多本土企业滑到艰难生存的深壑。专利的枷锁夹于颈项方知窘迫。 有些企业意识到长久发展的危机,开始关注专利的影响,发展专利风险评估与破解/规避的机制同时重视自身技术创新的产权化,有规划和针对性地布署专利,打造可据其进退的武器。才能得以安全驰骋于全球经济的大潮,因此,近年本土企业专利数量快速攀升,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稳步上升,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产业升级的驱动,国内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量也逐年快速增长,当然面对激烈的产业竞争格局,专利排他力是不分对象国别的,专利之争是区域之争,在特定地区每个企业都要面临包括本土企业在内的所有竞争对手专利上的风险。更需注意的是,手握专利并不能排除专利上的风险,因此,即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也不应忽视专利风险的存在。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特定产品是企业生存之本,难轻言弃之。另一方面,鲁莽冒进又难免遭遇覆灭之灾,如何评估专利风险并进行有效的规避是诸多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但评估专利风险在实务操作上困难不小,一方面,产业的特性、商业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多元化使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很大:另一方面,专利不是法律或技术上的单一体,仅从一个层面入手往往难以找到高效的解决办法,二者的结合也存在一定的学科思维方式兼容的障碍。而风险即存不确定之意,专利风险评估难以量化,在定性上也没有一定之规则可循,笔者仅以此文结合从业经验提供浅知拙见,望起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从宏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应先从产业层面开始着手,在进入特定产业前即应进行全面的产业专利调查,以了解目前产业内专利的密集程度、主要专利持有者、产业对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专利对产业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各类专利技术发展的现况和专利数量消涨的走势,产业标准与专利的关联,基础专利的分布状况,各专利大厂之间的专利联盟和授权网络等等。经过全面的专利调查的结果应该作为是否进入该产业及选择切入点的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素:在确定产业切入点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产品相关的专利状况也需要了解。在很多产业中,大多数的业者受制于少数专利大厂,在高额权利金和不能自决的商业定位上难以取得明显的竞争性优势,被压在价值链的低端,利润受到挤压,向上突破的难度很大,且代价不菲,因此,在进入之前对专利风险的评估不能忽视。 其次,从微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是针对特定的产品与特定的专利,通常在具体的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即应进行针对性的专利调查,锁定可能关联的专利,评估潜在风险,以决定开发项目的取舍和方向,当然也不排除在产品出来后进行专利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以下重点针对此议题展开评述。 在特定产品与特定专利的风险评估上,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在于绝大多数专利案件中都存在争议,同一专利、同一产品。不同的商业形态。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及其发生地点,是否侵权的结论很可能就不同,本文不就侵权判定的具体原则适用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而是强调在侵权判定时原则上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在明确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判断侵权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1特定国家/地区关于侵权判定的法律准则、专利具有区域性,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侵权判定的标准上有所区别,同一产品对同族专利因法律的区别得出不同的侵权结论是很正常的,2专利是否在字面上涵盖产品,这个认定通常与法条关系不大,以发明为例,说明书本身的揭露,行业技术术语及权利要求文法等会影响权利范围的解释,进而影响字面涵盖的结论3字面不涵盖产品的专利等同涵盖产品的可能性,这涉及均等原则适用的问题,需考虑现有技术的相关度、专利技术与产品之间差异的大小等,4专利的稳定性,若专利存在不可执行或不应获准专利的瑕疵,则专利侵权将失去认定的基础,因此,专利的稳定性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侵权判定应重点考虑的方面,5是否属专利法所定义的侵权行为,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先用权的享有、公益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权利用尽等均属不侵权之列,6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嫌疑,产业分工使得同一产品牵涉多个厂商,因供应、合作关系发生的侵权并不鲜见。 经过理论上分析,认为侵权的情况,应考虑若专利权人发动诉讼,作为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多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否则,侵权行为就不必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况且尚有明知不侵权而诉者,专利侵权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被告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除了前述一中理论侵权判断的方面外,还应包括权利人对证据搜集的可能性和手段。己方所持筹码份量,如果自已也持有大量专利是权利人正在实施的、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实施有赖于自已的专利技术,或者自已的专利技术相较而言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商业前 景,更为市场所接受,这时双方交叉授权成为可能,双赢的驱动将化解败诉的风险因此,不难看出,重视专利累积可增加抵御专利风险的能力。 败诉产生的影响必需被尽可能仔细地评估。如果权利人发起诉讼且判决结果是侵权,则产生的影响包括赔偿损失、退出市场商誉受损、生产停止 销毁设备等。如一个企业所有的产品都侵权而不能生产或授权金高于利润,可能致企业倒闭,另一方面,如果判决结果是不侵权或者对于进行中的诉讼,也应考虑隐性损失,如商誉的影响,疲于应诉而对企业资源的消耗和运营的拖累。以及诉讼过程中特定程序如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影响等、对于败诉产生赔偿金的情况,应考虑专利区域性,产品利润率的变化、专利技术在产品上的重要程度、专利技术是否是产品得以销售的驱动因素和既往专利诉讼的赔偿额和授权协议等等,从而预先评估损失是否在可承受之列 应考虑是否有备援技术可供选择,仅以赔偿损失为结果的诉讼,被告败诉一般不致产生毁灭性影响,对于正在生产销售中的产品涉诉,权利人多会要求停止使用专利技术,那么,假如没有替代技术可供选择,被告将被置于绝地,被迫退出特定市场区域,终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乃至使用,或交纳高额权利金,损失不言而喻,而若能通过技术创新结合法律分析的手段使产品绕开专利壁垒,在市场上可以替代专利技术则在商业运作上将不受或减轻专利之影响,不致蒙受无力承担的损失保有诉后经营上的退路。 最后,在结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后,若评估的负面结论趋多,对于必须实施的侵权风险极大的专利技术,可考虑争取授权的必要,特别面对基础专利及专利联盟更是如此,专利授权虽造成利润的削减,但可排除覆灭性的危险,在排除高风险的同时若专利授权可带来补偿性附加收益,则成为一种理性选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专利授权并非取得了在产业上畅行无阻的通行证,特定的专利授权仅排除特定专利、特定公司的权利主张,仍有可能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这是由专利的排他属性所决定的,为尽可能充分利用授权成本上的投入,可要求授权方共同承担困实施其专利技术而带来的专利风险, 以上粗浅的评述了在评估专利侵权风险上应考虑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受限于信息的片面性和定性分析累加产生的不确定性,要准确评估专利风险的确是很困难的,但相信考虑以上方面,可以更加趋于合理有效地规避专利风险。

1、【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2、【案情介绍】 1985年4月1日,叶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85年8月6日,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属于一种信息的表述,这种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们对它去进行理解和思维,其中没有使用任何自然力为由,未能授予专利权,驳回了叶某的专利申请。叶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说明书所载的全部实质内容为:本编码法只用六个号码组成汉字,按六类笔形号码表重点记住三句话,对笔形多的汉字只取头三后三的号码,但对笔形如何分类、究竟是哪六个号码、每个号码各代表哪些笔形等无规定。尽管后来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补正说明书,但其内容都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修改不予考虑。复审委员会仍认为该申请的内容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法定主题,故复审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叶某不服复审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 【问题】 1、没有同计算机相结合的汉字编码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授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评注】 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脑思维活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产生结果。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按照这一界定,要获得专利授权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且这一方案应该解决技术问题,利用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实用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叶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发明专利申请,因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原始说明书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叶某的补正说明书的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项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汉字编码法与计算机技术有机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作为单纯的汉字速查法和编码法由于缺乏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只能被确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启示我们,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内容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并且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要求。在区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应以“技术”二字为核心。凡是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上的贡献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相反,如果该方案不是“技术”的,则不能得到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专利侵权判定研究论文

创新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法上规定,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是侵权行为。另外,具体的侵权判定,要看你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1。换句话说,对方权利要求1中全部的技术特征中,你的产品有一项或几项没有用到,也是不侵权的。您说的部分参考,可能没有完全使用对方的专利产品,那么侵权的可能性不大,不过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真的特别不好意思。。因为我当时也找不到什么素材来写,百度提问了也没啥好的解答所以我就放弃这个论文题目了。。

只要改的够巧

这个其实很简单的。 2008年的专利法马上又要修改了,正在征求公众意见。你百度一下“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再参考一下“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就可以看到现行专利法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写得很详细。 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改背景和主要过程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相关场合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指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为了落实前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1年11月开始启动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准备工作。经各方努力,专利法的修改列入了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201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专利法的修改工作,讨论通过了修改工作方案,确定了修改工作指导思想以及加大保护力度的重点修改内容。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开展了实地调研、讨论等系列工作。2月下旬,国家知识产权局贺化副局长带领条法司、专利管理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赴杭州和温州召开专利法修改调研会。浙江省内各产业领域的数十家企业代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以及杭州、温州、嘉兴和义乌等市的执法人员,行业协会、代理机构负责人和高校专家等参加了调研会。参会代表反映了专利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司等相关部门还赴深圳、镇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其他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也按照要求组织了本地的调研工作。调研结束后,汇总形成了30个省份的调研情况与典型案例。调研反映,30%的专利权人遇到了侵权纠纷,其中仅有10%的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很多权利人因为专利权难以得到保护已经丧失了对专利制度的信心。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在各部门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专利法修改建议和说明稿。5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专利法修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明确了相关工作思路。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与相关部门就专利法修改建议及说明进行了反复沟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提请局务会议审议。6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主持召开局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本次专利法修改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核心内容,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二、专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本次专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我国专利制度运行中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各自的优势和作用,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社会资源,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三、主要修改建议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尤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扩散速度也在不断提高,专利维权难度日益加大,维权收益往往低于维权成本,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侵权、跨地区链条式侵权等恶性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大大挫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阻碍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为了解决前述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征求意见稿对专利法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主要如下:(一)赋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的问题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由权利人占有、侵权行为易于被发现不同,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权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处于无法取证、无力取证的困难境地。为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如下方案:一方面,对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受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即规定: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建议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以解决权利人在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中的“取证难”问题。此外,目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反映在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这不仅影响办案效率,更损害了法律威严,甚至严重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为此,征求意见稿建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妨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责任。(二)增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职能,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依据现行专利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由于关于赔偿额的行政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侵权人在事实清楚、结果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仍然就赔偿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为制造诉累,使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既不利于尽快定纷止争,也浪费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因此,在不减少当事人后续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对赔偿数额的判定职能,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节约公共资源,并与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做法相协调。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三)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及相关后续程序,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简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问题直接影响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或者处理的效率。目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和操作,导致许多侵权纠纷出现“周期长”的问题。例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作出后,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逃避侵权责任,往往会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为6个月至2年左右),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往往会继续中止审理或者处理,许多专利侵权案件因此久拖不决。为了使公众及时获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和公告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明确该决定的生效时间。同时,为了提高专利纠纷解决效率,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因无效宣告程序而周期过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和处理侵权纠纷。(四)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的问题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与其他民事侵权赔偿一样,实行“填平”原则或者“补偿性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侵犯知识产权比侵犯有形财产风险更小、代价更低,从事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风险、代价,因此,从实践来看,“填平”原则不仅无法补偿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且对侵权行为无法产生任何遏制作用。严格的“填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纵容侵权。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征求意见稿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以鼓励专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实现专利法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五)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和制止恶性侵权行为的职能,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针对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恶性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逐一向侵权人维权成本很高,收效甚微,很多权利人因此而丧失了对专利制度的信心。这些恶性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专利制度的权威,打击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有效查处和制止这些恶性侵权行为,重塑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信心,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征求意见稿参照《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主动查处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考虑到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涉及多个省份的专利侵权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征求意见稿建议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组织查处职能。

电信侵权法律风险研究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电子商务中关于合同订立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做了一些探讨, 并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电子签名; 身份认证; 要约; 承诺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二、要约和承诺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发布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发布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发布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第二, 如果广告发布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 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 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 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 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第三, 网上广告发布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 且规定价格、数量, 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发布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 发布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 应该构成要约。第四, 广告发布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 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 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 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第五, 网上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 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 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发布者, 不须经过发布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 则广告发布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 也构成要约。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 该法第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 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 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它仅指要约的撤销; 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 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 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 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 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 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 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 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 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 如仅是通过INTERNET 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 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 条第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 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 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当然, 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 围绕着交易活动, 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参考文献:[1] 高富平, 张楚. 电子商务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 王利明, 崔建远. 合同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于静. 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到北大法意去看一下

⑴ 法律的主修课程有哪些

主要课程有:

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是政治教育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是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

4、《刑法学》。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5、《逻辑学》。研究思维规律的学问。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具象逻辑—抽象逻辑—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对称逻辑三大阶段。

(1)法律事务本科主干课程扩展阅读:

课程介绍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大学语文》、《基础英语》、《计算机基础》、《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 *** 理论》、《婚姻法》、《国际法》、《法学基础》、《行政法》、《逻辑学》、《律师实务》

《会计学基础》、《审计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思想概论》、《外国语》、《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法律文书写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任选三门)、毕业论文

⑵ 法律事务专业的主要课程有哪些

思想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中国论文建设、哲学、体育、英语、法学理论基础、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民法学、婚姻法、经济法、涉外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⑶ 有什么专科学校有法律事务的专业

专科大学中开设法复学类制专业的学校比较少,河南检察官职业学院,在专科学校,挺不错的。 大专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专业主要课程: 法学导论、国际经济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海关法学、比较海关法、海关缉私、案例海关法教程、海关法律英语、海关监管、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协调制度与归类、关税制度、海关管理信息处理系统、海关稽查、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

⑷ 法律事务专业主要是学什么的

学法学,十几门法学主干课,再加司法机关或律师所实习; 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司版法考试取得权执业资格;就业么,理论上可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公证员,但实际上,法检要考公务员,笔试阶段僧多粥少上百个人抢一个职位,然后面试后还要面对暗箱操作与关系户的各种暗算(但运气好的话没有关系户对该职位有兴趣的话,面试就能公正些,但这几率很小);做律师么,看起来很美,其实很苦,做了就知道,一切靠自己,基本工资都没有,接不到案子就没饭吃,但小律师很难接到案子,一开始都是给老律所作助理打下手,坚持下去也还行;公证员么,事业单位,相当的黑,没背景没关系就别想了。

⑸ 物流管理专业主要学些什么

物流管理专业是一门较为热门的大学专业之一,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许多就业发展机会,物流管理专业的人才已经成为了各大中小型企业不可或缺的人才,下面小匠老师就跟各位考生和家长来介绍一下物流管理专业主要学习的内容,以及就读物流管理专业的就业发展方向。

物流管理专业培养出了人才,可以选择进入物流企业或者是港口、配送中心,也可以选择进入相关的事业单位,从事于有关产品采购、仓储管理、运输管理、配送或者是有关于物流服务咨询与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因此可见学习物流管理专业毕业之后的就业发展选择还是很多样化的,就业面也较广,毕业生也较容易找到跟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

那么你们认为物流管理专业这门大学专业怎么样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的评论区发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我是教育小匠,用心解答有趣、有料的问题,如果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击关注!

⑹ 法学专业的主修课程有哪些

主干课程:

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逻辑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专法总论、属民法分论、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英语、公文写作与处理。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况中,而且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武汉大学爆出300名硕士生就业难的问题。

(6)法律事务本科主干课程扩展阅读

法学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⑺ 西南大学远程网络教育法律事务专业主干课程有哪些学习年限

法律事务主干课抄程:现代远程学习概论(0),大学英语(3),人际沟通与交往艺术(3),人力资源管理(3),社会学(3),税法(5),法理学(4),婚姻与继承法(3),劳动合同法最新理论与实务(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4),民法(5),民事诉讼法(5),司法文书(3),宪法(3),刑法(5),刑事诉讼法(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WTO法律制度(3),中国法制史(3),保险学概论X(4),基础会计X(4),建设法律制度X(5),金融学X(5),经济法概论X(5)。 学习年限:年—8年(即最快年拿证,最多保留8年学籍)

⑻ 金融专业都学什么

金融专业本科的学习课程如下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学分4,考试类型,必考

2、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学分5,考试类型,必考

3、线性代数(经管类),学分4 ,考试类型,必考

4、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学分3,考试类型,必考

5、银行会计学,学分5,考试类型,必考

6、保险学原理,学分5,考试类型,必考

7、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学分5,考试类型,必考

8、金融市场学,学分5,考试类型,必考

9、管理学原理,学分6,考试类型,必考

10、市场营销学,学分5,考试类型,必考

11、国际金融学,学分6,考试类型,必考

12、财务管理学,学分6,考试类型,必考

13、英语(二),学分14,考试类型,选考

14、法学概论,学分6,考试类型,选考

15、电子商务概论,学分4,考试类型,选考

16、金融法,学分4,考试类型,选考

17、财政学,学分6,考试类型,选考

18、货币银行学,学分4,考试类型,加考

19、银行信贷管理学,学分6,考试类型,加考

20、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学分6,考试类型,加考

21、基础会计学,学分5,考试类型,加考

22、国际经济法概论,学分6,考试类型,加考

(8)法律事务本科主干课程扩展阅读

金融专业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 *** 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专业,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

中国所说的金融学是指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指的是货币银行学(money and banking)。它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有,是当时的金融学的主要内容。比如人民银行说他们是搞金融的,意思是搞货币银行;第二部分指的是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研究的是国际收支、汇率等问题。这两部分合起来是国内所指的金融。

中国金融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似乎更偏向于经济而不是正统的金融学,它的核心学科是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而它们都是属于经济学大类的,货币银行学属于货币经济学而国际金融属于国际经济学。因此中国金融本科教育是一种经济与金融的交叉学科。

参考资料

网络-金融专业

⑼ 法学的主干课程

毕业论文(设计)、大学英语(统考)、 *** 理论与 *** 、法律逻辑学、法律文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家司法考试指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考)、科技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立法学、民法学、侵权行为法、商法学、税法学、司法实务、物权法、现代远程学习概论、学位英语、英语2(新录)、英语3(新录)、英语4(新录)、证据法学、证券法、政治经济学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等。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在中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 *** 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中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根据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 针对中国公安系统现状,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中国公安队伍建设将继续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四统一五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完善条例条令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为重点,实现公安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真正担负起巩固中国 *** 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机关,泛指国家党政机关或团体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负责指挥和控制行政活动的机构,包括 *** 办公机关、财政系统、金融系统、政法系统、科学卫生文化系统。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范围,我国公务员除包括国家各级 *** 行政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下列人员:一是法官、检察官;二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 *** 机关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故仍按现行做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随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工作条件、待遇和职业发展前景相比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改善,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首选。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学专业人才需求数量最多、比例最大,一定程度上也吸引了法律专业的优秀学生的广泛参与。以2008年度中央 *** 机关及直属机构招考职位来看,法学类专业成为当年招考职位数量和招考人数最多的热门专业。根据人事部公布的《2008年职位信息》统计,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当年提供法学(法律)类专业人才选择报考的职位多达1134个,共向社会招录法学(法律)类专业人才2578人。招考法学专业人才的行业领域也十分广泛,包括了诸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往年公务员考试热门职位。其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招考法学类专业人士的所占比重最大,共有683个职位可供法学专业人士选择,其中税务和海关系统招考的职位最多。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活动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工商管理、税务、海关等 *** 部门的调控和监管作用日趋明显和重要。海关、工商管理、税务等 *** 行政执法、经济监管部门,以及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近年来吸纳了较大数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并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持续下去。 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代表委托人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诉讼;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指导,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着手法律行动,为委托人的利益辩护。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当前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面临着大量的法律事务,特别是在金融证券、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领域,迫切需要优秀律师的介入。但目前,中国律师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复合型人才比较短缺,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 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以下领域将会对律师有较大需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 *** 职能部门或行使 *** 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与公职律师不同,公司律师则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法律服务专门人员。虽然接受委托担任 *** 法律顾问是社会执业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由于 *** 管理职能的特殊性、复杂性,加之社会执业律师自身工作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执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既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多领域的需求。建立公职、公司律师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等队伍相互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也就成为中国未来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涉外和金融投资领域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中国主要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主要城市对外联系和交流日益密切,很多领域都对律师有较大的需求。如航运、海商、金融、证券、期货、展览业和投资业等,发展空间相当大。对于国企改革、劳动争议及就业问题、外来人口问题和房地产等领域,律师同样大有用武之地。由于语言问题,我国的相当部分律师不能用英语直接与外商交流、谈判,更不用说用英语直接上仲裁庭,参与国际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法律英语的运用和掌握,成为我国律师业提高服务水平的“瓶颈”。民事诉讼领域为很多传统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也很宽广,如离婚诉讼、债权债务等。随着社会风气和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上升了,离婚诉讼案子也越来越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在增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普通人“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现状必将发生转变,专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数量将有较大提高。部分新兴领域现在有很多领域都需要律师的介入,比如商标代理和税务服务领域,目前属于“空白点”,不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国外有专门的税务律师,国内则发展迟缓。商标代理的业务量是相当大的,但目前律师也还不能介入。入世后,许多行业对律师的需求不仅仅是诉讼方面的,更多的是非诉讼方面的专业人才,如反倾销、反垄断、投资、融资、招商引资、商贸风险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奇缺。 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确定我国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正在逐步与国家机关彻底脱钩。 近年来,随着中国公证事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目前全国年办证量已连续7年超过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公证事项种类已达200多种,涉外公证每年办理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各种民事公证、经济领域内各项行为及文书公证、涉外公证等公证服务,正逐步深入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到2005年,中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15倍。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公证员的学历层次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目前大专以上学历占公证员总数的94%,已经实行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公证员的制度,具有公证特点的执业准入、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评价体系,以执业公证员为主干、公证员助理和辅助人员为补充的公证职业群体正走向成熟。 中国公证服务业将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公证工作的组织体系;依法律履行公证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具体来讲,“十一五”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将围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等方面提供服务,围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传统就业领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法学大学生将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担任法律顾问作为自己就业求职的另一重要选择。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全国企业法律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达10万多人,通过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3万多人。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方面,一些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名称大致相同,有的称作法律事务部(或者是法律顾问室),有的称作法务部(或法务室)等。有的是企业的一级部门,有的是二级部门。也有企业仅仅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分别有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法务专员、法律主管、法律秘书等不同名称。 在不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各不相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在有的企业深受领导重视,成为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谋。同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等,在职业要求上,有的要求是专职律师,有的是 *** 律师,或者是法学专业人员。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总级待遇,有的享有部门经理级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级待遇,也有的只享有业务员待遇,薪酬自然也就差异很大。 为逐步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于2002年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得到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实现支付体系现代化,货币发行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贷征信体系逐步健全,反洗钱体系初步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和制度逐步完善。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涌入市场,不仅在传统的司法领域,在金融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生综合素质较高,适应能力很强,很快成为一些金融单位的业务骨干,少数优秀学生甚至还走上了单位的领导岗位。从商业银行总行的情况看,今后一个时期商业银行内部以下部门对于法学专业人才仍保持较为旺盛的需求,即:法律事务部,合规部,清收处置部门(授信执行部门),信贷管理部,国际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等。对于有志于从事金融法律事务的优秀法学专业学生来讲,到金融系统工作同样也是可以有所作为、大展宏图的。 凡从事报纸、杂志等采访、编辑、发行,以及专门从事新闻资料供应的综合事业性单位,均可称为新闻业。也可以说,新闻业是指凡是以服务公益为其主要目的,通过报纸、新闻性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影片等媒体向大众提供资讯消息的综合事业性单位。 近年来,卓越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培养为目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使得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就业领域,在新闻传播领域、出版业,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可以从事编辑、记者、节目策划、发行等重要工作。

⑽ 文科生可以报哪些专业

文科生可以报考的大学有很多,经管类比较好的文科大学有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外语类比较好的文科大学有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师范类比较好的文科大学有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

经管类大学

985: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等。

211: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非211:东北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

外语类大学

985: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

211: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非21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等。

政法类大学

985: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

211: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非211: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

师范类大学

985: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211: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类大学

985: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

211:中国传媒大学、暨南大学等。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华为风险管理案例研究小论文

风险规避是在考虑到某项活动存在风险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时,采取主动放弃或加以改变,以避免与该项活动相关的风险的策略。将风险因素消除在风险发生之前,因而是一种最彻底的控制风险技术。当项目风险潜在威胁的可能性极大,并会带来严重后果且损失无法转移又不能承受时,风险规避是一种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具体可通过修改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结构等方式来实行。具体方法有两种:(1)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的实施,即在尚未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拒绝风险;(2)改变某项活动的性质,即在已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工作地点、工艺流程等途径来避免未来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风险。第一,完全规避风险,即通过放弃或拒绝合作停止业务活动来回避风险源。虽然潜在的或不确定的损失能就此避免,但获得得利益的机会也会因此丧失。第二,风险损失的控制,即通过养活损失发生的概率来降低损失发生的程度。第三,转移风险,即将自身可能要随的潜在损失以一定的方式转移给对方或第三方。财务风险通常可以通过有意回避、实施控制、分散转移等方式加以规避。在财务活动的各个阶段,可以运用不同的技术方法。筹资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首先,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加强对自有资金的控管,对各种借支款项要严格审批并及时催收。其次,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即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比例要适当,充分利用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作用,选择总风险较低的最佳融资组合。第三,注意长短期债务资本的搭配,避免债务资本的还本付息期过于集中。第四,选择多种筹资渠道。例如发行股票、债券、从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款、充分利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商业信用。第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债务资金,只有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才能保障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折叠投资投资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首先,要谨慎投资,在资金运转良好或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才去考虑获取额外报酬的对外投资。第二,如果投资是生产经营的必须环节或是进行风险性投资,必须拟定严谨的投资计划,进行科学的投资回收评估和论证,选择最佳的资金投入时间,以避免造成资金短缺或运转不灵。第三,合理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包括不同投资品种的组合、不同行业或部门的投资项目的组合,长短期限不同的投资组合等,以追求一种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的最佳组合。第四,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研究,以减轻和抵消对证券投资收益的影响。

华为为了规避风险,决定和联发科深化合作近年来,因为自家海思半导体发展不错的缘故,华为大部分手机芯片基本都源自海思,这也成为了它们产品在目前市场上的一大竞争力。但是随着国际贸易战的持续恶化,美国商务部对华为、海思进一步施压,未来海思可能很难找到适合的芯片代工厂,华为只得寻求对外采购芯片。

就企业风险管理,我们再来看几个案例。案例一:摩托罗拉早些年,摩托罗拉还一直是引领尖端技术和卓越典范的代表,享有着全球最受尊敬公司之一的尊崇地位。它一度前无古人地每隔10年便开创一个工业领域,其发明过车载收音机、彩电显像管、全晶体管彩色电视机、半导体微处理器、对讲机、寻呼机、大哥大(蜂窝电话)以及“六西格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它先后开创了汽车电子、晶体管彩电、集群通信、半导体、移动通信、手机等多个产业,并长时间在各个领域中找不到对手。但它唯“技术论”,最终败于铱星计划和手机营销战略失误。案例二:三鹿集团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直接导致三鹿破门,价值高达亿元的三鹿品牌资产灰飞烟灭。其错在:一是为了追求规模故意接受质量低下的原奶;二是危机处理不当,对问题奶想通过掉包的方式糊弄消费者。案例三:中信泰富2008年10月,中信泰富发出盈利预警,称公司为减低西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签订若干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而引致亏损,数额高达147亿港元。其错在:杠杆合约的操作者违反公司的对冲保值规定;且未得到授权导致审批控制失效。在目前经济形势不确定性逐步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该得到极大程度的重视。华为在这方面是如何定义和操作的呢?一、风险管理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是业务部门的固有职责,业务部门在获得收益的同时,需承担风险;2、风险管理要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特别是在计划和决策过程中;3、风险管理应当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跨部门协同管理;4、积极应对风险可能意味着机会,消极应对风险则可能带来损失;5、风险管控的目标并不是一味地将风险降至零,而是根据风险偏好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范围内。二、风险定义、分类及分级1、风险定义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是企业运营中客观存在的,是在华为的战略规划、外部环境、运营模式及财务系统中识别出来的。重大风险:是未来可能对竞争格局、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长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2、风险分类战略风险:指市场、产品和投资规划或决策等能力有限而影响整个企业中长期生存能力、竞争力、发展方向、战略目标、效益的重要风险,如竞争格局风险等。外部风险:指外部环境风险及法律法规遵从风险,如政治和政策风险、法律和法规遵从、自然灾害等。运营风险: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内部运作、人力和技术能力的有限性导致运营失败、达不到预期运营目标、造成损失的风险,如业务连续性风险等。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资金资产损失、财务结构失衡等对公司当期或长期经营结果和声誉产生影响的风险。如客户信用风险、资本架构风险等。3、风险分级企业级风险:未来可能对整个企业集团的竞争格局、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或长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企业级风险往往跨领域(BG/SBG/区域/各责任中心)。领域级风险:未来可能对某特定领域(BG/SBG/区域/各责任中心)的竞争格局、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长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三、风险应对的主要措施风险规避: 指考虑到影响预定目标达成的诸多风险因素,结合决策者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中止、放弃某种决策方案或调整、改变某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处理方式。风险降低:指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度,或同时降低两者。风险转移:指将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常见的方法包括购买保险产品、从事避险交易或外包某项业务。风险接受:承担风险,不采取措施去干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度。四、风险管理角色董事会、财经委员会、RiskLeader、RiskOwner、企业风险管理部、各业务单元CFO是风险管理的关键角色。(职责略)五、运作机制企业级风险管控1、每年度对重大风险进行包括优先级排序在内的综合评估,经财委会批准形成风险地图;2、财委会确定企业级风险应对策略,并提名RiskLeader;3、Risk Leader组建跨部门企业级风险管控工作组, 按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风险识别、综合评估和根因分析,制定应对计划并实施,持续监控并形成报告;4、Risk Leader例行就风险管控状况向财委会报告。风险管理嵌入SP/BP流程在战略规划和业务规划中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和报告风险,在做决策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在执行过程中包含风险应对措施。1、在战略规划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并排序,定义总体管控目标和应对策略;2、在业务规划中进行根因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指定风险责任人及制定预算;3、在规划执行和日常运营中实施风险应对措施,监控风险控制状况,定期向Risk Owner报告。深度风险分析(DeepDive)深度风险分析项目适用于跨业务领域、根因复杂的企业级风险,由财委会批准立项,来源于Risk Leader申请或财委会直接指定。1、企业风险管理部协助Risk Leader,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深度风险分析项目组,分析风险根因,形成应对方案;2、风险应对方案经财委会批准后,Deep Dive关闭,转正常风险管控,由RiskLeader与业务部门实施并向财委会报告。六、风险测评按照风险暴露、风险管控的结果衡量各相关部门风险管理的绩效,测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KRI、计分卡、风险管理成熟度等等,对于直接影响财务结果的风险通常使用风险敞口来测评,对不直接影响财务结果的风险通常采用评估应对计划进展的方式测评。风险敞口(RiskExposure)是指未加保护的风险,即因债务人违约行为、内部管理不善、外部遵从等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总量。如:应收账款指当期各账期(包括未到期部分)应收账款余额总和,含本金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利息,罚金等其他费用。KRI(Key Risk Indicator,关键风险指标)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来测评风险暴露和风险应对策略的有效性。KRI由Risk Owner制定、维护和监控,且必须得到Risk Leader和财委会的认可,应尽量利用已有指标嵌入现有的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计分卡用于衡量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由企业风险管理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业务部门进行评估:1) 组织结构和职责;2)在企业级风险管理中的业务参与程度;3)战略规划中的风险识别;4)业务计划中的风险规划;5)监控和问责。风险管理成熟度用于衡量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能力,由企业风险管理部和各业务部门从政策、流程、组织、绩效、IT工具和决策等多纬度进行年度自评。财委会对自评综合结果进行评审,提出改进建议及进行绩效评估。

在 企业管理 中,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项目或者企业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面是由我整理的风险管理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于案例的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以我国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管理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现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吉利并购沃尔沃汽车、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联想并购IBM等并购案例中发生的财务风险带给我们的启示。最后,结合相关案例,从全面系统的并购战略设计、充分详实的尽职调查和灵活多样的交易架构设计等方面对规避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跨国并购;财务风险;案例研究;风险管理

一.我国跨国并购的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初实施“引进来”战略的基础上,国家积极鼓励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1],即通过积极的并购(包括兼并与收购)等资本运作活动,以一种较为简洁的方式获得发达国家企业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所拥有的先进 经验 ,并通过上述关键竞争要素的获取推动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纵观我国跨国并购的主要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2002年)是我国海外并购的高速发展期,以中银集团和华润集团联手收购香港康力投资有限公司为代表;第二阶段(2003年—2008年)是我国海外并购的震荡推进期,这一阶段既有京东方成功并购韩国HYNIX半导体株式会社从而介入国际高端 显示器 领域的成功经验,也有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在政治力量和公共关系的阻碍下未能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的失败案例;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是我国跨国并购的理性回归期,这一阶段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调整期,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冲击造成了很多国际知名企业估值的降低,也为推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了难得机遇,中国企业在能源、汽车、机械等领域不乏成功案例。在积极推进跨国并购的同时,这一阶段的企业并购行为趋于理性,从简单的思考“走出去”逐渐向“并购的意义何在”、“并购的协同效应在哪里”、“如何实施并购后的跨 文化 管理”等跨国并购的现实问题转变。

并购是一柄双刃剑,在给企业提供发展的难得机遇的同时,又形成了一系列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潜在危机。从积极的方面考虑,并购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拓展了市场的范畴,同时带来了竞争的全球化,通过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尽快介入国际市场、实现全球布局,也是企业应对经济发展变化的必由之路;第二,通过并购可以获得目标企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品牌效应、销售网络、研发团队等关键竞争要素,可以延伸收购企业的产业链条、缩短企业在培育上述能力方面的时间,尽快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通过跨国并购,可以拥有境外资源的所有权,从而为企业后续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但是,在积极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并购的过称也危机四伏。据统计,我国目前70%的跨国并购案例最终以失败告终,尽管失败的原因可以归结于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外汇风险、人力资源整合风险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财务风险始终是是否能够成功实施跨国并购的关键,有效地识别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形成财务风险的集成管理体系是跨国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本文拟通过典型的跨国财务风险及其管理案例揭示跨国并购的主要财务风险点,进而提出规避风险的几点思考。

二.海外并购财务风险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过程中,诸如吉利并购沃尔沃汽车、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联想并购IBM等典型并购的过程也是发生财务风险以及应对财务风险的过程,通过对上述并购案例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1) 吉利收购沃尔沃案例

北欧小国瑞典拥有以其安全性享誉世界的沃尔沃汽车,1999年,处于全盛时期的美国汽车FORT以64亿5千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沃尔沃,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福特拟出售沃尔沃的股权。彼时,2009年10月28日,来自中国的民营企业吉利汽车成为沃尔沃的首选竞购方。作为在中国市场处于中低端定位的吉利汽车,试图通过跨国并购成功运营沃尔沃这一世界知名品牌,这段跨国姻缘由于在企业匹配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并不为业界看好。按照交易结构的设计,吉利收购沃尔沃的价格为18亿美元,后续运营资金投入约9亿美元,而吉利的自由资金仅仅占到整个交易的25%左右,为了成功实施并购,吉利动用了5倍杠杆进行融资。此次并购为吉利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其中吉利集团的负债总额由2008年86亿元人民币和2009年的160亿元人民币剧增到2010年的700多亿元人民币,相比吉利集团年均15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净利润水平,此次跨国姻缘给吉利集团带来的财务负担和财务风险可想而知,吉利并购沃尔沃的案例是否能够成为跨国汽车并购除“雷诺——日产并购”案例后的第二例成功案例仍需要时日加以验证[2]。

(2) 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案例

2007年11月29日,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平安人寿出于实现业务的全球布局以及学习世界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目的,决定启动对主营银行和保险业务的富通集团的股权收购工作。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以及荷兰政府和比利时政府在关于富通集团股权处置以及资产分拆等环节的介入,中国平安人寿最初设计的通过并购富通集团股权实现其在资产管理、保险等业务领域的全球布局和业务互补的设想最终以失败告终。尽管中国平安人寿的股权收购失败案例可以归结为美国次贷危机等经济和金融形势的恶化,或者可以归结为政治力量在并购过程的介入,但是,在并购决策的过程中草率的尽职调查或许才是平安人寿并购失败的根源。在进行并购前的尽职调查环节,对富通集团的财务这一并购中的关键信息,中国平安人寿仅仅通过目标公司公开发表的数据分析并购的可行性,这一做法也导致富通集团得以成功隐瞒其高达57亿欧元的债务抵押债券。因此,缺乏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无法有限识别目标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而导致错误的并购决策,才是中国平安人寿并购失败的最大教训。 (3) 联想并购IBM案例

联想集团是我国最大的IT服务供应商,IBM是世界知名的信息服务供应商。由于个人电脑事业部在IBM中持续亏损,IBM拟作价出售其个人电脑事业部。为了在与戴尔、惠普等竞争中占据优势,并获得IBM的品牌效应和技术实力,联想集团决定对IBM的个人事业部实施并购。联想并购IBM案例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成功启示在于:第一,在并购战略的总体设计和尽职调查阶段,联想聘请了麦肯锡作为其并购的战略顾问,聘请高盛为其并购顾问,聘请安永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并购的财务和投资银行顾问;第二,为了规避并购的融资风险,联想集团采取了混合支付的形式,并通过引入泛大西洋等财务集团的形式有效化解了高负债率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第三,为了规避并购的支付风险,联想集团采取了现金支付和股权支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通过合理的现金和股权支付比例的确定,既规避了过度依赖现金支付导致的现金流风险,也规避了过度依赖股权支付导致的控制权稀释风险[3]。

三.规避跨国并购财务风险的策略性思考

通过上述跨国并购过程中主要财务风险的分析不难发现,全面识别并且有效防范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是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财务风险管理能力也是我国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过程中亟待提升的核心能力之一。结合本文的研究成功,提出以下规避跨国并购过程中规避财务风险的策略性思考:

(1) 全面系统的并购战略设计。我国政府积极鼓励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终极目标不在于通过控制权的获取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而在于通过成功的并购运作掌握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管理、品牌和 渠道 资源。因此,中国企业在实践“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并购的战略性设计,需要认真分析并购的战略协同效应、详细制定并购的整合运作方案。全面系统的并购战略设计的意义在于:第一,跨国并购的战略设计是并购方式遴选的重要依据。概括而言,跨国并购可以采取资产并购、股权并购和企业合并等主要形式,不同的并购形式为并购方带来的税务负担、连带责任等各不相同,例如基于关键技术获取的并购战略设计可以选择资产并购的方式,基于资源获取或者产业链整合目标的并购战略设计可以选择股权并购的方式。因此,并购方需要预先清晰界定并购的终极目标,从而选择合理的并购模式,规避因并购方式的不当导致的财务负担;第二,跨国并购的战略设计是确定融资安排的重要基础。现代并购由于交易标的较高,仅仅依靠自有资金往往难以满足交易需求,为此,并购方通常通过投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募集资金。资金募集的方式和额度需要充分匹配并购的战略设计,在并购融资方面,既需要考虑交易的标的额,也需要根据并购战略的需要预测并购后的资金安排,从而充分评估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与并购战略的匹配性,防止在成功实施并购后由于后续整合阶段资金无法保证而导致的并购失败。

(2) 充分详实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目标企业的协助下,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数据、运营状况、法律纠纷等进行独立、客观、公允的评判,在此基础上对目标企业目前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企业预期盈利水平进行预测,为跨国并购决策、并购的交易结构设计、并购相关协议关键条款的设计提供客观依据的过程。尽职调查是了解目标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环节,也是规避财务风险的关键。本文所述的中国平安并购富通集团的跨国并购案例中,恰恰是由于尽职调查工作的不充分,导致中国平安需要为草率的并购决策承担巨大的财务负担。为了有效规避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尽职调查工作首先需要关注目标企业内部的资产完整性、真实盈利能力、资产抵押和质押情况,从而为合理的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其次,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关注目标国的劳动关系法律、养老法律、税务法律、环境保护法律等与企业运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充分估计后续运营模式可能导致的资金需求;最后,财务尽职调查工作需要与技术评估等工作密切联系,从而有效识别企业潜在的或有负债,以预先实施财务安排。

(3) 灵活多样的交易架构设计。交易架构设计包括交易标的的决策、交易关键条款的设计、交易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内容,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是有效规避跨国并购过程中财务风险的关键。在交易标的的决策环节,与国内通常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确定交易对价的方式不同,跨国并购的过程中通常根据目标企业的息税前利润(EBIT)和合理的市盈率确定交易对价,由于并购双方在市盈率倍数认识的差异,估值调整技术(或称为“对赌协议”)是解决并购双方价值差异的常用对策。为了降低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并购方可以在初始交易对价进行一定让步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较为苛刻的企业利润指标、市场占有率指标、企业盈利增长率指标等估值调整方案对初始投资进行调整,从而防止交易对价过高导致的财务风险;在交易支付方式的确定方面,可以考虑设计交易支付的关键节点,使得标的对价的分步骤支付与并购的战略意义相匹配,以此适当的延长交易对价的支付期限,通过支付期的设计,使得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进一步呈现,从而降低并购方的财务风险;在交易关键条款的设计方面,为了降低直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可以通过债转股等交易结构的设计,为并购方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债权人安排后拥有是否成为目标企业股东的选择权,从而在经过债权人期间对目标企业的了解和考察后进一步降低并购过程的信息非对称程度,降低并购的财务风险。(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兰 天,郭有钦,当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现代 财经 ,2009,12:82-86

[2]杨 玲,叶 妮,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研究———以吉利并购沃尔沃为例[J].财会通讯,2013,3:121-122

[3]张琳若,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与管理——以联想并购案为例[J].知识经济,2012,19:124-124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风险为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贯穿于其产生与发展的整个过程。实质意义上来讲,商业银行自身就是以“经营风险”为业务类型的特殊单位,它以“经营风险”为特征,获得盈利为目的,没有风险商业银行也无从盈利。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及意愿,以及控制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万亿元,同比增长,负债总额万亿元,增长;不良贷款余额万亿元,不良贷款率。截至2014年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较年初上升个百分点。从总体信贷状况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例如,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

由表1可分析得到,2013年第一季度的不良贷款而言,第二季度的不良贷款有略微增长,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的不良贷款余额相对于第一、第二季度增长幅度较大。总体来说,这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额度在2013年各季度逐渐增多,只有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在略微有些减少,而在第四季度不良贷款却也在逐渐的上升。各类商业银行中大型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占的比例最高,一直是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隐患。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处于上升的趋势,因此可见,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仍不容忽视。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信贷风险判断标准差异大。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分支的县级分公司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数以百计的贷款审批和决策机构,根据不同的风险判断标准,近千人在贷款审批和决策的权利,贷款决策过于分散。与此同时,由于总行缺乏对各个行业、不同地区、和各类客户信用分析的经验和技能。他们需要的信息不足以做出决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同样的一个银行分支机构做出的信贷决策差异很大,在不同的领域造成更大的差异,很难形成内部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理念。

2.信用评级基础薄弱。在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良好的信用评级基础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客户的财务数据真实性有待提高,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很难得到真实反映;另一方面,由于核心的信用评级结果没有影响到贷款决策和贷款定价;此外,一线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评级系统的重要性,最终导致了有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评级系统,很难正确地反映信用风险。

3.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积累不足。一方面,贷款客户的最基本财务信息数据来源不充分。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信息取得渠道不畅通,导致银行进行客户评级、信贷数额确定等分析受到限制,分析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客户非金融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收集和其他定性信息收集渠道、收集方式等的标准不够完善,执行缺乏标准的规程。

三、西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一)信贷业务强调个人责任

为了明确责任,将信贷责任及风险承担明确到个人,国外商业银行创新采用了将信贷审批决策权限授权于个人的做法。于此同时,赋予个人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权责对应”,这种 方法 有利于明确责任,达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现了将“业务风险”与“个人风险”联系在一起,实现风险责任到人,大大降低了风险集中程度,增强了个人的风险意识,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与控制。

(二)实施授权分类管理

国外商业银行分类授权的管理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授权时应充分考察各分支机构所处的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好坏、自身资产规模大小、盈利水平高低、资产质量状况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小,再对各分支机构授权权限进行有依据得调整,过程中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对分支机构授权权限设置的过程中,参考分行绩效考核和风险监测结果,对授权权限实行动态调整。

(三)确立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西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指导业务的开展。对于市场定位、业务规划、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应紧密围绕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分解、细化、明确、落实,要发挥风险政策审查评议功能,避免各自为政、目标含糊不清甚至相互推脱责任的事情发生。

四、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没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不能科学的风险识别、计量、预警和预防,更不用说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为了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一步是设计符合条件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就目前我国银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现状来看,应该首先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数据库,数据库除现有商业银行数据外,还应该包括贷款、金融公司、零售和信贷业务的相关数据,各类金融机构还应该包括所有子系统或分支机构,整个数据相关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其次还应该建立相关风险数据库查询和相关技术,如早期预警和分析工具,只有用这种方法,我们才能提高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进一步的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量化信贷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贷风险以定量分析技术的合理性存在缺陷,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识别与衡量技术的关键是应用信贷风险计量模型。在借鉴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度量模型之外,我国要逐步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并且完善信贷风险管理的配套 措施 。

(三)信贷风险预警机制

以影响借款人宏观经济状况、微观主体的财务状况、主体非财务状况的数据为基础,运用相关计量及统计学方法建立风险预警模型。要建立较完善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必须从建立全面的预警数据库着手。这个数据库包括三个层面的信息:一是宏观经济层面的信息,如宏观经济发展、消费、进出口贸易政策信息;二是中观水平层面的经济信息,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产业结构、投资和经济发展数据的信息;三是微观层面的信息,如贷款企业的财务信息,现金流条件下,产品的市场供求信息等;四是商业银行信贷级别的信息,如行业及其改变信贷资产的库存数据等等。完善预警数据库建立之后,可以根据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运用分析模型等作技术分析,进行相应的预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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