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在青海招生普通类专业2021年录取分数线理科类是310分,全省排位是19807名。
文科类是367分,全省排位是7209名,这是一所公办的专科院校,位于青海省西宁市。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成立于2000年3月,由原来的青海省人民警察学校和青海省司法警察学校两所中专学校合并组建升格而成,时称青海政法高等专科学校。
2001年9月6日,青海政法高等专科学校改设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资料: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校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属省公办普通全日制 专科 学校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3720元/人/学年 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报考我院汉藏双语专业的考生可放宽至23周岁),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省招委和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至之间,女性在至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秒,女性≤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米,女性≥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四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非公安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由于学院整体实行警务化管理,身高低于米的男生、身高低于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第十七条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入学及复审 第十九条新生开学两周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联系电话:0971-8232355传 真:0971-8232355 3.电子邮箱: 4.学院网站: ;
青海警官学院大专非公安社区矫正女生可以专升本。因为是青海警官学校一般指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该校是可以专升本的。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是招生专科层次学历的高校,并无本科层次的招生。但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学生所获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信网注册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满足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的专升本报考条件。
司法警官学校啊!不过,建议你如果要进这类学校就礼貌些,毕竟教官 们可不是吃素的,开学就让你学礼貌礼节
如果哥们连有哪些刊物都不清楚,估计投稿录用的可能性不大啊
国内核心期刊有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科技核心。1、国内核心期刊总共有七大核心,但主要的有四个核心。北大核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文核心。南大核心,即CSSCI,就是通常所说的C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即CSCD,号称中国的SCI。科技核心,也叫统计源核心。主要是医学方面的。核心期刊是国内比较权威的期刊,对论文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需要评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是科研人员需要发表核心论文的。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理由:公安届的最高学府,警校中的清华北大.优秀的生源和雄厚的师资力量,当之无愧的成为警校中的老大.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理由:扎根东北,有着国内最好的警犬和侦查专业.在冰天雪地里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只为了保家卫国.用东北话就是纯爷们~! 3.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理由:直属铁道部,为中国培养了大量的铁道警察,为祖国的铁道运输做出巨大贡献.地处河南,人称警校中的少林寺. 4.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理由:培养出一群铁骨铮铮的硬汉,把自己的青春留在了不见天日的深山老林,热血洒向了丛山峻岭. 5.广东警官学院.理由:地处开放发达的广东,自然是财大气粗,拥有良好的硬件设施.广州,东莞,深圳等城市的高犯罪率是该校就业率的有力保证. 6.云南警官学院.理由:坐落在西南边境,国际犯罪分子猖獗.该校禁毒专业为此而生,在国内处领先地位. 7.山东警察学院.理由:在合并了省内的几个警察学校之后,实力大涨,成功的成为了国内不多的本科院校之一.近来请到了美国警界华裔最高警官李昌珏成为该校荣誉教授,更是实力的体现. 8.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理由:首都人民的警校,为首都人民的安定繁荣,提供了强大的后备力量. 9.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理由:大量的投资使该校校园环境优美,高居不下的录取分数线和高居不下的就业率成正比. 10.湖北警官学院.理由:该校的学生在近年的全国性散打比赛中,频频取得优秀的成绩.放眼华中,独领风骚. 1江苏司法警校2江西司法警校3中央司法警校4司法警校5河南司法警校6浙江司法警校7广州司法警校8天津司法警校9湖南司法警校10乌鲁木齐司法警校11江苏省司法警校12郑州司法警校13镇江司法警校
问题一:“法律适用”的含义? 定义1: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具体问题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源自: 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朱敏 来源文章摘要:通过对三峡移民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及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指出现有三峡移民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由此给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所造成的困难。为三峡移民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有针对性的研究对象。 定义2: 法律适用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在法解释学上其特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规范要件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源自: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思维模式再构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 王天雁,王明革 来源文章摘要:传统大陆法系法官所奉行的演绎推理下的三段论思维模式面对简单案件是有效的,但是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于三段论推理所要求的逻辑严密性,普适性的法律规则难以保证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的“真理性”,因此需要对三段论的思维模式进行改造,在法律适用中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互动中,推动法律适用的进程,从而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定义3: 广义上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 源自: 法律适用中的平民期待及其影响 《唯实》 2002年 李银笙 定义4: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源自: 拟制:一种政治艺术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 卢鹏 来源文章摘要:法学作为一门艺术,并不是一个比喻,而是另一个视角的白描。拟制就是不可推翻的虚构,在作为法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和政治现象中,广泛存在着拟制。这些拟制不是作为认知实验才有意义,而是其本身就具有实践意义和终极价值。它不仅有助于人们得出适当的判断而且也有助于人们采取必要的行动。 定义5: 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争执时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争执.被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那一个国家的法律,称之谓准据法.法律适用事关司法管箱权,即选择适用何国的法律,则该国司法便具有管辖权 源自: 《金康合同》释义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1998年 曹玉堂 来源文章摘要: 第19条 法律适用与仲裁(Law and Arbitration) and Arbitration (a)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and any 定义6: 一、行政法解释发生的条件:行政法的适用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见解,法律适用是指[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源自: 论行政法解释的发生条件和存在形态 《河北法学》 2005年 黄竹胜 来源文章摘要:行政法解释是行政法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由于行政法的适用的特点和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法解释必然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解......>> 问题二:法律适用的含义 以法律的逻辑和基本原理分析您的问题本身,就会发现您并没有清楚问出您的问题。任何概念都是具有限定的,也就是具有对应的语境,“法律适用”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万种解释,不可一概而论。 “法律适用”对于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来讲可能是指在行政行为中所伴随的对行政行为法律基础的使用;对司法部门来讲可能是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法律的援引理解和解释;对法律争议当事人来讲,可能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于各自行为合法性而对法律的援引。这些从广义上都能说成是“法律适用”。“法律适用”还很有可能伴随其他词汇出现,比如“法律适用的范围”,单就这一表述可能指一个具体法律法规适用于什么行为,什么主体,什么客体--总之,答案在不同语境和限定下千变万化。 在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中,特别是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原审案件的二审程序的二审判决中,会出现判定下级法院对原审案件“法律适用错误”的定论,这里指称的,可能包括下级法院对于针对涉诉法律争议事件本身应适用的法律的选择错误(但这基本很少发生),也可能包括对所援引法律的理解、使用和解释错误。 以上只是一些列举,请澄清问题的限定和语境再可作补充回答~ 问题三:法律优先适用原则是什么意思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包括(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由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问题四:法律适用规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则简单来说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规则、规矩,它包含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就是一项法律规则。 由于法律、法规众多,统一部法律文件中的条款也很多,该如何适用这些条款,尤其是当这些条款互相冲突的时候该优先适用哪条就是个问题了,这时,就出现了法律适用规则。它解决的是,对于已经确定的法律规则该如何协调、穿用的问题。比如,上位法优先于下违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就是最典型的法律适用规则。 问题五:法律适用和法律使用有什么区别? 法律适用是法律用语,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法律使用是老百姓口头用语,不规范。 问题六:简述法律的适用范围 应当是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问题七:什么是法律适用问题 5分 就是一部法律在颁布之后生效,再用该法律去处理生活中具体的问题,即法律的适用 问题八: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什么意思?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包括基本法优于部门法;部门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举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个条文是有冲突的,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通意见》就失效了。 问题九:法律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名家讲坛本期特稿博士文萃理论法学应用法学警察学论综论平台教育新论
我朋友就那学校的 条件又点艰苦就记得她军训时候晒的跟碳似的
属于司法类的中专和大专学校。不过我告诉你不好,不过具体的好不好只有你自己去读才知道。
我真的觉得你学的应该是火星文。。。。还有你不觉得你的语气态度就跟传唤服务员似的么?
重点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四川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部直属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前身是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后改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1981年11月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98年学院被国务院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从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设有诉讼法学、刑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医学、军事教育训练学、法律硕士、警务硕士8个硕士学位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等3个专业。从2007年起,受商务部和公安部的委托,学院开始承办发展中国家警察培训工作,先后有37个国家的129 名警察官员来我院接受刑侦技术的培训。学院出版发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两种学术刊物。其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是全国公安系统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已成为宣传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的社科类核心刊物,是广大民警喜闻乐见的期刊。铁道警察学院高等院校。1950年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于北京,时名铁道公安学校。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铁道部划归公安部管理,更名为“公安部郑州铁路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公安部郑州铁路人民警察学校”。经历北京,沈阳,上海,西安,唐山,郑州迁建过程。200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升格为“铁道警察学院”。学校被誉为“铁道卫士的摇篮”。开设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治安管理、警察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卫等7个专业。《铁道警察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公安现役部队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现役制院校,培养边防、消防、警卫专门性人才,地处河北廊坊,公安现役武警的最高学府公安海警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原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是公安部直属的现役制院校。是公安边防部队唯一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进行独立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地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学院实行本科、专科和定向三个层次招生,本科设置航海技术(海警舰艇指挥)、轮机工程(机电技术指挥)、电子科学与技术(公安机要)、电子信息工程(海警信息指挥)四个专业;专科设置边防船艇指挥、部队后勤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边防通信指挥四个专业;定向设置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两个专科专业。其他部级直属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位于河北保定,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惟一普通高校,承担着培养全国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培训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高级警官的重任,被誉为中国“中高级司法警官的摇篮”。学院创建于1956年,历经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司法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等几个时期,2002年5月正式建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其中监狱学、矫正教育学作为部级重点学科,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现有监狱学、侦查学(狱内侦查方向)、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行政管理(警察管理方向)、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方向)、法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12个专业和专业方向,监狱学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主办的《中国监狱学刊》是中国监狱系统代表性理论学术刊物。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是一所由国家林业局主管,与公安部共建的全日制本科院校,位于江苏南京。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升格为学院。本科层次专业设置有侦查学(另设有公安情报和计算机犯罪侦查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另设有警务管理方向)、消防工程(林火管理方向);专科层次专业设置有侦查、治安管理(另设有交通管理和警务管理方向)等专业。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森林消防指挥培训中心、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林业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挂靠在学校。主办国家林业局主管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杂志。地方公安厅直属院校本科院校:四川警察学院全国公安高等教育著名学府——四川警察学院,是我国仅有的四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安院校之一。始建于1950年的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厅公安学校,1956年建立四川省公安学校。1980年分校先后建立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和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1999年两校合并筹建并于次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四川警察学院。学院地处四川省泸州市,为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四川基地,全国藏区公安机关综合实战训练基地,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省国内保卫民警教育训练中心,省公安民警心理素质训练基地。学校被誉为“巴蜀警官的摇篮”。学院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与技术学,行政管理学(警察管理方向),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应用心理学,社会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9个本科专业,1个警务硕士点,建有国家级教学实践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教学实践示范中心3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创新人才基地1个,省级教改专业1个,在公安教育领域均享有较高声誉。湖北警官学院湖北警官学院位于湖北武汉,是湖北省唯一的一所省属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之一。学院前身可追溯至1949年7月成立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1984年4月,成立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2002年3月,建立湖北警官学院,开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2005年4月,学院在全国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中率先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9月,被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为硕士点立项建设单位。是公安部指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政委岗位培训基地”和“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干部英语培训基地”;学院“升本”以来,先后聘请著名美籍华裔科学家、前美国康州警察厅厅长李昌钰博士,国际刑警总部终身名誉副主席、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现中国警察协会常务副会长朱恩涛等知名专家学者30多人为兼职教授。《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双月刊)系学院主办的公安理论刊物,2004年被评为中国学术期刊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执行优秀期刊,2005年被评为“湖北省高校优秀学报”,2006年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由学院警察史研究所主办的季刊《警史钩沉》,以大量的研究成果问世,受到了警学界的重视和欢迎。广东警官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创办于1949年11月,前身是广东公安干部学校。1978年步入普通中专学历教育。1983年改为广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后改称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开展成人专科学历教育。1992年底增设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开展普通专科学历教育。1998年,广东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学院。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广东警官学院”,是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公安院校,也是华南地区第一所公安本科院校。开设法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犯罪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等11个专业。2008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资格,本科专业均获学士学位授予权。举办港澳地区警务人员研修班、全国公安机关警务实战指挥教官培训班、各省市公安局长研修班等。学院学报《政法学刊》2006年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是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广东省警察学会公安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等挂靠我院。学院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云南警官学院坐落在西南边境,国际犯罪分子猖獗.该校禁毒专业为此而生,在国内处领先地位山东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位于济南,创建于1946年,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建的第一所警察学校。是山东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警察学院主要承担三项任务:一是培养全日制公安本、专科类学生。二是为山东省、全国培训在职警察。是公安部确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基地之一。三是为国外培训高级警务人员。是公安部、商务部确定的国家援外培训基地之一。辽宁警察学院辽宁警察学院位于大连,学校创建于1960年,历经辽宁省公安厅劳改干部学校、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历史时期。1985年5月,在“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同时保留中专教育。1986年3月,原“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劳改专业从“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分开,成立“辽宁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1998年7月,“辽宁省警官学校(原辽宁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整体并入。2001年8月,“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整体并入“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辽宁警察学院。1995年4月,学校独立试办侦察、痕迹检验两个本科专业,现已发展到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监狱学等6个专业。。现已建成“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信息网络安全辽宁实训基地”、“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大连基地“、“辽宁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江苏警官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6月创办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82年10月,成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是全国第一所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9月,与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合并,同时与南京大学联办警察管理、侦查2个本科专业(方向)。2000年6月,原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2002年3月,设立江苏警官学院。2006年6月,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评审,成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设置治安学、侦查学、警察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方向)和交通管理、防火管理等5个专科专业。建有国内第一个指纹主题博物馆,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建立了国内第一个现代警务研究机构,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江苏省一级期刊,进入江苏省期刊方阵并获江苏省优秀期刊提名奖。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坐落于杭州钱塘江南岸,是浙江省唯一的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5月的浙江省公安干校,历经浙江省公安学校、浙江公安专科学校、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时期,2007年3月经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更名为浙江警察学院。是公安部全国公安局长(政委)首任培训基地、商务部援外培训点和浙江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承担了浙江省的教育援藏项目,办有西藏班。每年举办“警察与科学”国际讲坛、每月举办“浙江公安论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交流,为公安机关开展高层次警务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并与美国纽海文大学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美国山姆·休斯敦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英国安保与爆炸物教育国际学院签订友好交流合作协议。聘请当代美国最著名的华人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中国工程院刘耀院士等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办有《浙江警察学院学报》和《浙江警察学院报》。福建警察学院学院坐落在福州市,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8月的福建省警务干部学校,1950年更名为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1984年10月,在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的基础上创办福建公安专科学校。2000年4月,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和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新的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5月15日,正式建立福建警察学院。学院散打队多年来在国际、国内各级比赛中获得100多枚金牌,学校教师、学生曾多次代表公安部前卫体协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好成绩。2005年,学院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院校。2005年,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三个必训”教材研发基地。设有公安类本科4个专业9个专业方向,即侦查学专业(含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禁毒学、警察指挥与战术4个专业方向);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含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2个专业方向);治安学专业(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管理3个专业方向)。政法类专业设有法学、行政管理两个本科专业和公共事务管理、文秘(安全保卫方向)、摄影摄像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全方向)等4个专科专业。其中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为高职高专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006年,学院被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中国东南部打击苯丙胺类毒品制贩活动(G75)项目培训中心”,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警务实战训练福建基地”。学院为公安部举办了多期“全国公安民警战术师资培训班”、“全国公安局长战术指挥班”、“全国警务实战指挥员培训班”、“香港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班”。江西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创立于1951年,现位于南昌,被誉为江西警官的摇篮,公安人才的基地。开设普通本科专业4个,其中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学公安类专业3个,普通专科专业15个,其中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类专业6个,安全防范技术、法律文秘、公共事务管理、摄影与摄像技术、司法鉴定技术、社会体育公安相关专业类6个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英语、人力资源管理其他专业类3个。湖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地处长沙,前身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自1949年建校以来,被誉为“三湘警官的摇篮”。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之一。吉林警察学院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的吉林省公安干部学校,198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吉林公安专科学校,是全国首批设置的13所公安专科学校之一,1993年9月更名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专业被确定为国家高职高专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在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亚洲冬季运动会、东北亚贸易博览会等大型活动中出色地完成了安全保卫任务,广大师生成为全省公安机关一支可靠的机动后备力量。《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连续8年被评为省一级期刊。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49年2月成立的中共豫西区党委社会部保卫干部训练班,历经河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时期,2010年3月18日,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基础上建立河南警察学院,2010年5月4日,正式建立河南警察学院。学院被誉为“中原警官的摇篮”。北京警察学院创建于1984年1月,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4月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学院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风景区内,占地1200亩,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其建筑面积、设施、设备在全国公安院校具有领先优势。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现承担本、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科专业紧贴首都公安实际,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学院现设有3个系和5个教研部,开设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法学、公安管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本科专业和刑事侦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专科专业。学院还是北京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承担对首都公安民警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重庆警察学院原名“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注:但学院贴吧并未更名,仍为“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吧),于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招收本科提前批学生,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重庆警察学院是一所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受重庆市公安局管理和重庆市教委指导的全日制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包括大学城校区、石桥铺校区和松山校区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860亩。新疆警察学院是在推进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形势下,为适应新疆公安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于2012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升格而成立的一所培养应用型高层次公安政法人才的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前身具有六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六十多年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开展职业素质教育,锐意开拓进取,为新疆乃至全国公安政法机关培养了一大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各族应用型公安政法人才。学院占地面积亩,校舍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拥有万册藏书以及体现公安政法教育、培训特色的实验实习设备、训练场馆、技术装备器材和较为完善的办学基本设施。学院分为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系普通、成人学历教育及行政办公区)、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162号,系在职民警培训区和教职工生活区)、延安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31号,系中等职业教育区)、米东新校区(在建)四大部分。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公安厅管理,教育厅业务指导,属正厅级建制。学院内设处级机构23个,现有在职教职工55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94人(教授、副教授105人,讲师124人),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和民族比例结构合理,符合办学的条件要求。学院现有在校普通专科学生3500余人,实行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学院现开设侦查学、治安学、信息安全、法学四个本科专业,同时开设侦查、治安管理、警察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维吾尔语)、汉语(汉语言)、司法助理、法律事务等专科专业。专科院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49年6月,其前身是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同时成立的上海市警务学校。1955年,更名为上海市公安学校,主要开展各类短期培训和中专教育。1983年11月,改建为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列入高校建制,主要开展专科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1992年4月,易名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6年,学校与当时的上海市第一、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实行“三校合并”。是上海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人才的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2007年11月12日成为全国唯一一所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公安院校。被誉为“申城警察的摇篮和熔炉”。2000年,学校首创了“轮训轮值、战训合一”机制,组织民警分期分批至学校培训基地参加封闭式集训,同时作为市局的机动部队参加值班备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整治任务。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其前身是1956年9月成立的西藏公安训练班。1957年7月至195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迁到北京,在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现公安大学)内建立西藏班。1960年4月,中央人民公安学院西藏班迁回拉萨办学,称自治区公安学校。1965年3月改称西藏自治区政法干校。1973年6月改称西藏自治区公安局公安学校,1974年12月恢复西藏自治区政法干校,1978年5月又复称为西藏自治区公安局公安学校。1980年11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易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隶属自治区公安厅,并正式开办学历教育。2003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开设了警察管理、治安管理、侦查、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工程、经济犯罪侦查、信息安全与网络监察、公安文秘8个专业。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源于广西省委社会部政训队(对内称广西公安学校)旧址位于桂林市,1984年10月广西公安干部学校改建为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与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合并办学。1997年开设普通专科班,2003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改制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现位于南宁市,被誉为壮乡警察的摇篮。开设有: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警察管理、禁毒、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律事务、法律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安全保卫(2年)、安全保卫(3年)、防火管理等专业。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地方司法厅直属院校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校
法学杂志很垃圾?08版北大核心期刊吧?
如果楼主以为自己文章质量过硬,可以自己投给那些正规杂志,看他们能不能相中你的稿子!
(截至2011年6月)一、专著、教材(独著、合著、主编、参编)1. 刑法学(法大简明教材,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2. 刑法学(法大精品教材,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3. 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版。4. 犯罪学教科书(本校教材,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5. 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6. 犯罪学(统编教材,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7. 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8.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illan Publishing . 中国监狱学会20年(1985-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12月版。11. 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国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法治建设,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12. 刑法概论(教材),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5月版。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14. 外国监狱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15. 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16.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17. 监狱法学(北大教材,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18. 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7月版。19.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5月版。20. 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21. “六害”治理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8月版。22. 监狱法学(本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版。23. 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年4月版。24. 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25. 贪污贿赂罪的原因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2年5月版。二、论文(包括合著)1. 刑事法治:精妙与局限之间如何坚守,《人民检察》2011年第11期。2. 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3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3. 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与待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评析,载《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4. 监狱行刑需要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5. 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6. 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感化的影响及其现代启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7. 社区矫正:用语的改变与意义的翻新,载《犯罪、刑罚与人格——张文教授七十华诞贺岁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8. 中国法治30年——监狱法篇,载《中国法治30年:回顾与展望》,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9. 监狱工作社会化的作用与中国实践,《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10. 罪犯探亲:对罪犯权利的人性化回应,《人民公安报》2008年7月9日第4版。11. 当前中国监狱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韩文),《矫正研究》(韩国)2008年(总第39号)。12. 恢复性司法视角下之少年司法构建,载《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7年7月版。13. 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14. 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的发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2期。15. 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16. 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多元视角:监狱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与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2期。17.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18. 中国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载《新世纪中国人权》,团结出版社2005年10月版。19. 我国假释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载《纪念监狱法施行十周年文集——回眸十年读华章》,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20. 我看累犯不得假释,《法制日报》2005年5月29日第3版。21. 严打的刑事政策分析,载《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22. 论放逐刑,《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23. 恢复性司法的积极意义,《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8日第7版。24. 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文化机制,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4年8月正式出版。25. 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双重使命,《检察日报》2004年3月31日第8版。26. 以罪犯为本体,《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3期。27. 我国缓刑制度之改革与完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28. 理性认识恢复性司法的预防思想,《检察日报》2004年1月20日第6版。29. 监狱学研究的方法论,《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30. 罪犯权利观的现实指导意义,《法制日报》2003年12月26日第3版。31. 中国监狱改革之基本构想,载《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32. 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人民日报》2003年9月5日第5版。33. 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法制日报》2002年10月22日第12版。34.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日本札幌学院法学》第19卷第1号(2002年9月)。35. 学者视野中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9期。36. 劳教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法制日报》2002年5月29日第3版。37. 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38.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39.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40. 禁止酷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41. 刑罚轻重的根据,《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2.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价值,《安徽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43. 监狱工作与监狱立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44. 把犯罪预防的措施落实到基层,载《走向21世纪的“枫桥经验”——预防犯罪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3月版。45. 中国监狱现代化的方法论选择,《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46. 新世纪中国监狱定位问题初探,《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5期。47. 监狱工作与监狱理论研究20年改革述评,《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第1-2期。48. 理性化及其局限——监狱行刑观念的价值定位,载《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49. 现代化、监狱现代化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7期。50. 我国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价值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51. 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52. 监狱效能与宏观环境,《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53.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与刑事立法一体化,《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其4期。54. 世纪之交的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55. 贪污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载《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56. 论行刑社会化,载《监狱学概论参考资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57. “行刑社会化”概念探析,《江西法学》1992年第3期。三、主编文集1.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7年卷,总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2月版。2.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6年卷,总第二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版。3.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总第一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是的,自己发的是比较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