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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题对法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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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题对法学的思考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我整理了对法的认识学术论文,欢迎阅读!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 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它的制定不得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然而,它又是较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更深层次的社会规范。它是在不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的前提下,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同时又制约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它不能让人民失望,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具有正当性。法哲学的题目是“正当法”、“正义”,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正当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思考“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如何认识和实现正当法”。法律和正义紧密相连,法律应当达到保护正义之目的,不能保护正义的法律不能使人们信服,最终会被人们推翻。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的。针对对法的公共利益的思考,曾经有学者提出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命题。有人认为:“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们不能因为法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既然它能够被作为法律制定出来,总有它存在的价值,至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是有价值的。如果制定出一部法律,人们因为认为它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那么法律的强制性还能得以保障吗?这样,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可言呢?另外,如果法律经常变动,也会减弱法的威慑性,因为经常变动的法会给人一种不确定的感觉,觉得遵不遵守它都无所谓了,所以,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在恶法还不宜变动之前,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我们也因该遵守恶法,当然,如果恶法具备被废除的条件那就另当别论了。

由于,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因此有人认为凡是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是否对人们有利的标准是很难判断的。如果法的制定者打着对人民有利的旗帜,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法,而这些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并没有利,这样,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做到法治,我们又将如何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做到法治呢?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被制定出来就应该有它存在的道理,应该具备可实行性,所以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正确认识法律。另外,法律是以限制人的自由来保障自由的,它应该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正义性和普遍约束力,这样它才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进行。

法律是每个人理所当然应当遵守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规模和复杂性在不断的增长,对于法律的研究和解释需要法律的专门人员。为了研究法律,法学家就作为专业人士出现在社会中,并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但仅仅有专业知识并不意味着科学性,为了体现科学,法学就应运而生了。我国学者综合了多种学说的共同点,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法学的方法是阐释和论证。法学研究的法律不仅是一个国家现存的法,也研究过去的、失效的法,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

法学具有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它自身有一套独立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它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应,它同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知识。法学还通过关注法律的社会现象来对这一现象作出价值评判,揭示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实践所带来的后果,为我们判断法律的好坏提供了客观标准。

法学是文化学科,它对于法律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学通过解释和论证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加深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它不仅解释了法律现存的现象和意义,还能够运用它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来预测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一些法学家还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对比各种法律的有点和缺点,为将来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外,法学体系还给学校提供了法学教育,为培育出法律专业人才做了不少贡献,它所培育出来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将专业文献同司法具体实践相结合,不仅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且有助于以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总之,法律和法学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揭示了法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了现实的法,还预见法的将来。

参考文献

[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罗大华.法制心理学词典[Z].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3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历本科在读,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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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法律方面的论文???学术堂来告诉你: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着、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着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着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着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 ——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实践理性? 类比推理? 遵循先例? 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而“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政府”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首先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政治、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确信。也正是这种不确信导致了普罗大众甚至法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而中国的法律人显然又没有告诉,似乎也没有资格(甚至是违心地)告诉普通人“法律是确定的”[8]。当然即使他们说了,有多少人愿意天真地相信也实在是一个不难想象的问题。二.法律推理中国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国法夹在两者之间,求上不得,求下不能,不能动弹[9]。即使在有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法律人所体现的业务素质依然让人难以恭维[10]。弗里德曼用信息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原材料的输入、加工、判决输出和信息反馈等阶段[11]。我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第二阶段,也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即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思维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分析的问题。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分析是对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而博登海默干脆认为法律分析就是分析推理,也就是法律推理。这两种说法都难免太抽象。那么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呢?德沃金说:“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的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12]由此可见,法律推理是个极其庞大复杂的概念,甚至可以包含法律解释。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13]。可以说,它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始终,甚至还一直都是关键。法律推理根据法律推理在不同难度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逻辑形式和推理规则,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部分[14]。三.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但在进行法律推理(分析推理)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前提:法律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吗?因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乃是法律推理是否必要、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德沃金相信法律问题客观上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多年来我一直在批驳实证主义者的主张,即对有争论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存在正确的答案而只有不同的答案;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5]但显然波斯纳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称德沃金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衡量法律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标准,认为客观性是指“我在情理上认为其他具有常规智力和良心的人们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当作正确的东西”[16]。有论者认为,他“把正确性和真理性对立起来,陷入了一种真理神秘论”[17],会导致法律没有明确性,从而变得不可预测[18]。这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像数学或者物理逻辑那样能够用公式穷尽一切可能,最终得到真相。法律问题因为人为的参与,不自觉地必然会掺杂很多个人以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使得法律问题很难说能有一个客观答案[19]。而只能通过各种综合实践理性的方法找到最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认同的情理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可预测。在后面我将论述,建立合理的先例制度就是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法。四.逻辑推理(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与缺陷相信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尤其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和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但这种将法律适用看作是自动售货机式的简单思维[20],“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意义上也是一种倒退”[21]。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其实演绎逻辑的简单推论已经足够了。演绎推论的实质/关键是:个案是否是规则的一个事例。还是以这个可能是最著名的三段论为例:“所有的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论证的有效性不过在此:苏格拉底会死这一结论,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人”的定义——之中。事实上,大前提说的只是,这里有一只标有标签“人”的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是“会死的”。小前提告诉我们,盒子里的东西都是有名字牌,其中一个名字牌上写着“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盒子时,我们就知道他会死,因为盒子里仅有的东西都会死。波斯纳指出这种三段论之所以拥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性是因为使用了一个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22]。演绎推论的适用前提有两个[23]:1、法律体系的公理化:穷尽事理和自成体系。A、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B、体系是和谐一致的,不允许同时肯定又否定一个命题;C、消除了所有符号表述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方面的模糊性。2、法律命题的形式化。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或者如波斯纳所言还包括所谓缺省三段论)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原则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一但遇到疑难案件或是涉及伦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并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的时候),仅凭演绎推理就无能为力了。除此之外,演绎推理本身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24]:三段论的合法性和它的真实可靠性并不必然一致。它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也即,当大小前提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结论是否正确是或然的,并不确定。再用关于苏格拉底的另一个恰当且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所有的斯巴达人都很聪明;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因此,苏格拉底很聪明。”在这里,尽管结论正确,但由于大小前提都是错误的,所以它真实但不合法。而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困扰。五.实践理性粉墨登场那么,如何克服演绎推理对疑难案件的无能为力呢?波斯纳的方法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推理方法对逻辑推理加补充[25]。实践理性“这一术语缺乏一种标准含义”,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26]。但“一般来说,实践理性方法是与逻辑推理的纯粹理性方法相对应的注重行动的方法。实践理性则是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者伦理的选择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一定行为的正当化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经验智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智慧。”[27]实践推理应该包括若干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和解释推理则是典型。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类比推理的传统,所谓“春秋决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最为简单朴素的类比推理的方法[28]。只是随着近现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发展道路,并且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才使得类比推理式微。而“在大多数现代法律人看来,法律推理的中心是类比推理”[29]。六.“善推而已矣”——类比推理是什么?“类推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0]所以,类比推理实际上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事物具有a,b,c,d,? B事物具有属性a,b,c;所以,B事物有属性d[31]。就法律适用而言,“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32]所以类推其实就是“以前一个案件的相同方式来判决后一个案件。”[33]这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七.遵循先例原则“当今,英美法系中站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明确或隐含地提出某个法律主张的法院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法律的一般渊源和正式渊源”。但“在罗马法系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不过我以为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融汇,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仅仅因为查士丁尼的命令——“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判决”[34]——就对判例制度心存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显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正在起变化[35]。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系列对法律主张做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注意到判例汇编是颇具意义的,例如,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律师如果无视法院在其正式的判例汇编中所发表的一个判例,那么他本人便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对其当事人负责。”在中国,自199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委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有学者公开呼吁应当尽快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我以诚实信用这则号称“帝王条款”的原则为例,来研究遵循先例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只简单提及此名称而已,相关法学教科书对此也语焉不详[36]。我以为这就是缺乏判例制度带来的隐忧,因为这种道德条款很难用语言表达清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的,后来的法官或者律师只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方式便可以轻松得出在他经手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尽管这并意味着他们能指望先例能像手套一样被轻松套在新的案件之上。八.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相对滞后和若干抽象原则难以解释的特点,使得判例制度这种能有效弥补这些缺陷的制度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司法传统并不排斥判例制度[37],这使得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成为一种可能[38]。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选编是有判例之名而无判例之实,我国早已出现判例制度的端倪。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还是应该注意到案例和判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就目前而言,建立判例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种明了的益处:1.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2.弥补法律解释的抽象性与不足;3.积累经验,推动立法;4.利于法院司法裁判。那么,应该如何建立判例制度呢?这不是我所能探讨的范围了。但“小子姑且妄言之”,这不外乎是谁来/怎么选、怎么编、怎么公布、怎么更改判例的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甚至是立法的确定和保障。而一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判例制度,在我看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裁判,减少其任意性。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最终带动整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这样无疑是恢复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迟早要走出,我们不走谁来走,现在不走何时走?[39]九.结语: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40]如果我们非得找到真理,找到万全的办法才能行动的话,我们无疑只是在等死。我愿是布莱克笔下的扫烟囱的孩子,又愿如叶芝为自己选的墓志铭一样:“对生与死,冷眼一瞥,纵马向前!”评论(0)00空中飘 2010-12-12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社稷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8]“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极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极其体制的历史更替”;[9]“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10] 在笔者看来,现代性和传统性并不是互相对立和排斥的极端状态,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型。相反,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即: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方面的互动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变迁的过程。在静态方面,法律现代化意味着已公布的法律是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且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社会发展、代表人类前进趋势的“良法”;在动态方面,其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简言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 三、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11]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12],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14]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 (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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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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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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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对长恨歌的主题思想论文

《长恨歌》是唐代诗人白居易的一首长篇叙事诗。全诗形象地叙述了唐玄宗与杨贵妃的爱情悲剧。诗人借历史人物和传说,创造了一个回旋宛转的动人故事,并通过塑造的艺术形象,再现了现实生活的真实,感染了千百年来的读者,诗的主题是“长恨”。

1、爱情主题说。是颂扬李杨的爱情诗作。并肯定他们对爱情的真挚与执著;

2、政治主题说。认为诗的重点在于讽喻,在于揭露“汉皇重色思倾国”必然带来的“绵绵长恨”,谴责唐明皇荒淫导致安史之乱以垂诫后世君主;

3、双重主题说。认为它是揭露与歌颂统一,讽谕和同情交织,既洒一掬同情泪,又责失政遗恨。究竟如何,还需从作品本身去分析。

唐宪宗元和元年(公元806年),白居易任盩厔(今西安市周至县)县尉。一日,与友人陈鸿、王质夫到马嵬驿附近的仙游寺游览,谈及李隆基与杨贵妃事。王质夫认为,像这样突出的事情,如无大手笔加工润色,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没。

他鼓励白居易:“乐天深于诗,多于情者也,试为歌之,何如?”于是,白居易写下了这首长诗。因为长诗的最后两句是“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所以他们就称这首诗叫《长恨歌》。陈鸿同时写了一篇传奇小说《长恨歌传》。

诗人在这首七言古诗中,将叙事、写景和抒情和谐交融在一起,故事曲折动人,情感缠绵悱恻,具有极强的感染力,读来荡气回肠。诗人没有直抒“长恨”之情,而是将它融入了叙事中,通过烘托、渲染等,使 “长恨”之情逐层深入,使 人对这两个字体会更加深刻。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长恨歌》中心思想,感谢阅读。

科学的以史证诗方法应该是如同列宁所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列宁:《论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2卷〕把握住那一时代的特殊精神,去体会这一时代所反映出来的特殊情趣,当然这种特殊情趣是由作家主观能动反映出来的,因而还要顾及到作家创作时本身的条件。这应是我们读《长恨歌》时所坚持的出发点。白居易活动的年代,离李白(公元701-762年)和杜甫(公元712-770年,大半生还是活在战乱以前)虽然只有不过二三十年的光景,但因为其中公元755年的"安史之乱",社会已经起了很大的变化。一向被人们称道的所谓"唐代盛世"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继之而来的是灾荒、战乱、饥饿,使统治阶级更加残酷的掠夺和放纵的荒淫。所谓"贞元之风尚荡,元和之风尚怪也。"(李肇《国史补》)所谓"至于贞元末,风流恣绮靡。"(杜牧《感遇诗》)如果说李白、杜甫是"安史之乱"这场历史浩劫的预感者和经历者,那么白居易则毫无疑问是这场浩劫后果的遭遇者。《长恨歌》就产生在这样一个时代。张碧波在谈到这个时代与白居易的诗歌创作时说:"唐代元和时期正是诗文发生巨变的时期,以白居易为代表,在诗歌创作上作了大胆的创新,从而引起一些人的非议,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正是从这些正反面的评论(或论争)中看到,在白居易的讽谕诗之外,他的诗歌表现了与传统不同的另一种美学观念,反应了更为广阔的生活,表现出一种新的、不属于以前时代精神的内容,直至被人诬为'淫荡'、'险怪'、"纤艳不逞"。从中正透出这样一个消息:白居易的诗歌表现了一个历史转折时期的艺术特征。"〔张碧波《唐诗的三次美学论争》〕这样我们就有了评论《长恨歌》的角度。不是从《长恨歌》所反映的历史事件出发,而是从时代所赋予它的审美取向出发去理解白居易在诗中表现出来的审美趣味。丁毅、方超在《(长恨歌)评价管窥》一文中认为,此诗是白居易借对历史人物的咏叹,寄托自己的心情之作。文章说,诗人年轻时与出身普通人家的姑娘湘灵相爱,但由于门第观念和风尚阻碍,没能正式结婚。分手时,诗人写了"不得哭,潜别离;不得语,暗相思;两心之外无人知......彼此甘心无后期"的沉痛诗句。文章指出,《长恨歌》作于作者婚前几个月,诗人为失去与湘灵相会之可能而痛苦。为此,丁、方二人认为,《长恨歌》并不是对历史的记录与评价。"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正是诗人借前代帝妃的悲剧,抒发自己的痛苦与深情。从"诗言志","诗传情"上说,丁、方二人之说不无道理。但就作品所反映的历史真实和社会意义以及千百年来的影响而言,不能不说它是历史的记录和对历史事件的评价。至于白氏自身有爱情悲剧的经历,无疑有助于他对李杨爱情悲剧的体察和分析,才使其诗写得肌理细腻,情真意切,赋予无穷的艺术魅力。说到《长恨歌》的创作缘起,往往首先提到这样一件事,即唐宪宗元和元年(806)四月,作者35岁时被任命为盩厔尉,在这里结识了擅长史学的文学家陈鸿和家于是邑的琅邪王质夫,彼此唱和。同年十二月三人同游仙游寺,谈起唐明皇和杨贵妃事感慨系之。恐这一"希代之事,非遇出世之才润色之,则与时消没,不闻于世"(陈鸿《长恨歌传》),遂推"深于诗,多于情"(同上)的白居易为之作歌,于是白、陈相继写了《长恨歌》和《长恨歌传》。《长恨歌》的作者"多于情",遂使其诗成为妇孺皆知、雅俗共赏、传之千古的名篇佳作;而看重"惩尤物,窒乱阶,垂于将来"的陈鸿所作之传,其魅力则难以与白诗同日而语。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带着这个问题重温白居易在写作《长恨歌》之前的全部创作和有关经历,可以发现这样两件事:第一件是贞元二十年(804),作者33岁在长安任校书郎时,有徐州之游并曾预节度使张愔之宴。席间,善歌舞、雅多风态的愔之爱妓眄眄(即关盼盼)出以佐宴,为此白居易赠诗二句(诗曰:"醉娇胜不得,风袅牡丹花"。)从白居易以后所写《燕子诗三首》来看,关盼盼这个多情多义的女子当给白氏留下了深刻印象。第二件是贞元二十年,白氏举家迁往秦中卜居渭河北岸的下邽金氏村,在此之前白氏曾家居徐州符离,27岁自符离移家洛阳时写了一首《留别》诗,从中可得知两年前白氏已与符离一名年方十五、六的女子湘灵相恋。此后在《白香山集》中不时可以发现诸如"寄湘灵"、"怀湘灵"、"寄远"、"感情"、"长相思"、"生离别"、"潜别离"、"旧梦"等等,写的都是与"娉婷"女湘灵相恋、相别、相思之情。白氏33岁时全家迁往长安就意味着不得不与正在热恋着的湘灵"生离别"。两年后在他写《长恨歌》时,这段恋情是不会忘记的。那么白居易是不是把上述两件事移入了《长恨歌》呢?也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先说不是,即《长恨歌》写的不是一般的爱情,它是封建帝王和获取专宠地位的贵妃之间的"爱"。这种爱在宫廷内即表现为"重色"和邀宠。首句"汉皇重色思倾国",一语双关。"思倾国",果倾国。作50年太平天子的唐明皇,因为对杨妃的"倾国"之貌和娇媚之态的宠爱,尽日享乐,贻误了国事,这不仅与导致安史之乱有很大关系,也铸成了自身的无可挽回的爱情悲剧。长诗从开头到"惊破霓裳羽衣曲"约四分之一的篇幅,写的主要是这方面的内容,这一部分的讽谕意味是很明显的,甚至可以说是很辛辣的,讽谕论的依据主要来自这一部分。或者说《长恨歌》的前一部分是讽谕多于风情。中间部分大致从"九重城阙烟尘生"至"魂魄不曾来入梦"的40多句,可谓讽谕与风情交融。这是因为《长恨歌》是以唐玄宗和杨贵妃两个重要的历史人物为主角,这就不能不涉及到与其生死攸关的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其中除了"渔阳鼙鼓动地来"的"安史之乱",还有"千乘万骑西南行"的"玄宗幸蜀"和"六军不发"的"马嵬兵变",这些事如果一一铺开来写,每一件都可以构成一大篇政治讽谕诗,然而这不是当时白居易的所长亦与其彼时的胸中块垒不甚相关,于是作者巧妙地进行了剪裁,把那种可能形成"劝君歌"的政治素材尽量压缩为副题,或一笔带过,而以重笔泼墨突出其作为爱和恨的正题。比如安史之乱的直接政治后果是严重破坏生产,使唐朝由盛而衰,造成藩镇割据,而此诗写到"渔阳鼙鼓",只说它"惊破霓裳羽衣曲",结束了李、杨那种"缓歌慢舞凝丝竹,尽日君王看不"的纵情享乐生活。再如据史书记载,马嵬兵变是指唐宿卫宫禁的将领陈玄礼,在安史之乱中随玄宗入蜀,在马嵬坡与士兵杀杨国忠,逼玄宗缢死杨贵妃事。此诗第二部分在写到此事时隐约其辞,用"六军不发无奈何,宛转蛾眉马前死"带过。这样写来,作为这一爱情悲剧的男主人公的艺术形象才是统一完整的,整个第二部分写他对杨妃的那种刻骨思念才有说服力,也为下一步完全过渡到风情之歌留有余地。说白居易把恋湘灵、遇盼盼二事移入《长恨歌》,可以从此诗的第三部分找到内证。这一部分从"临邛道士鸿都客"至终篇共46句。赵翼《瓯北诗话》称《长恨歌》"有声有情,可歌可泣",主要当是指的这一部分。其写杨贵妃死后成仙对玄宗一往情深完全是虚构的,而在虚构这一部分时,作者以往的生活积累不能不被调动起来,有的甚至可能从潜意识中显现出来。"仙袂飘摇"而益感君王"旧情"的贵妃魂魄,难道没有"风袅牡丹花"而又笃于情爱的关盼盼的影子吗?如果把白居易为感念湘灵而写的《潜别离》与《长恨歌》的第三部分对读,不难发现有着明显的移情痕迹,甚至有些诗句和物件都打有白氏生活的印记,比如《潜别离》的"两心之外无人知"、"利剑斩断连理枝"等,与《长恨歌》的"临别殷勤重寄词,词中有誓两心知......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诸句,则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又如《长恨歌》中的杨妃仙魂那么郑重地"惟将旧物表深情",很可能当年湘灵把一双绣履赠送给白居易时就是这样郑重而深情,只不过到了《长恨歌》里绣鞋变成了钗钿而已。所以此诗中写得最动人的地方多半都是作者自身恋爱悲剧的移情。以上从探讨诗产生的外部条件去对《长恨歌》作远距离的整体审视,以及从作家本身生活道路出发去体验诗的内部所反映的诗人感情世界。据此笔者认为,《长恨歌》虽然主要反映的是唐明皇和杨贵妃的爱情悲剧,但一方面由于作者世界观的局限,另一方面也由于唐明皇这个历史人物既是安史之乱的制造者又是一个所谓"五十年太平天子",因此诗的主题思想也具有双重性,既有讽刺,又有同情。诗的前一部分对玄宗的荒淫、沉湎歌舞酒色与贵妃的媚上邀宠、恃恩而骄,因此招致祸乱有所讽刺批判。后半篇则对贵妃的死、玄宗对她缠绵悱恻的相思,回宫后晚景的凄凉,以及他们天上人间生离死别的深长痛苦,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并用浪漫主义的手法把他们的爱情理想化,因之本诗的主题思想是复杂而矛盾的。从全篇来看,对悲剧主人公的同情成为主要倾向。从作者的创作意图看,大约意在讽论当时和以后的统治者应以李隆基为戒,不要因"重色"而荒淫误国,造成"长恨"。但在后一部份,作者把失掉政权后的李隆基写得那么感伤凄苦、一心思念妃子;把幻境中的杨贵妃对明皇的感情写得那么纯洁专一、坚贞不渝;而那些情景交融、音韵悠扬的诗句又那么缠绵悱恻,富于艺术感染力;就客观效果说,自然引起读者对李、杨生死相思的同情。全诗以"惊破霓裳羽衣曲"为界,分为前后两大部分。前一部分写致"恨"之因,这是讽谕主题说的根据;后一部分写"长恨"本身,这是爱情主题说的根据。诗的前半露骨地讽刺了唐明皇的荒淫误国,劈头第一句就用"汉皇重色思倾国"喝起,接着是"春宵苦短日高起,从此君王不早朝","姊妹兄弟皆裂土,可怜光彩生门户,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讽意是极明显的。"长恨歌"首先给我们艺术美的享受的是诗中那个宛转动人的故事,是诗歌精巧独特的艺术构思。全篇中心是歌"长恨",但诗人却从"重色"说起,并且予以极力铺写和渲染。"日高起"、"不早朝"、"夜专夜"、"看不足"等等,看来是乐到了极点,像是一幕喜剧,然而,极度的乐,正反衬出后面无穷无尽的恨。唐玄宗的荒淫误国,引出了政治上的悲剧,反过来又导致了他和杨贵妃的爱情悲剧。悲剧的制造者最后成为悲剧的主人公,这是故事的特殊、曲折处,也是诗中男女主人公之所以要"长恨"的原因。这首诗的讽喻意味就在这里。诗的后半,作者用充满着同情的笔触写唐明皇的入骨相思,从而使诗的主题思想由批判转为对他们紧贞专一的爱情的歌颂,是长恨的正文。但在歌颂和同情中仍暗含讽意,如诗的结尾两句,便暗示了正是明皇自己的重色轻国造成了这个无可挽回的终身恨事。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诗的客观效果是同情远远地超过了讽刺,读者往往深爱其"风情",而忘记了"戒鉴"。这不仅因为作者对明皇的看法存在着矛盾,而且和作者在刻画明皇相思之情上着力更多也很有关系。杨玉环死于公元756年,白居易生于772年,《长恨歌》写于806年,距杨死正好半个世纪。半个世纪以前发生的事件只能引起后人的冷静思考,不会激起热烈的诗情,诗情只能来自诗人所处的现实世界。白居易写这首诗时感情领域正掀起狂风怒潮,那就是即将与不爱的杨氏成婚,永远失去了与相爱的湘灵结成百年之好的可能。造成悲剧的原因却在于社会。陈寅恪先生在《读莺莺传》中论及元稹抛弃莺莺而娶丰氏说:"盖唐代社会承南北朝之旧俗,通以二事评量人品之高下。此二事,一曰婚,二曰宦。""舍弃寒女,而别婚高门,当曰社会所公认之正常行为也。"〔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这些完全适合于白。虽然舍弃寒门女子社会视为正常,抛弃恋人毕竟是难以忘怀之事,故白写了不少怀念早年恋人的诗。白居易在写《长恨歌》时,特别是在刻画杨玉环形象时,可能有湘灵,甚至还可能有关盼盼的影子,但这毕竟是三个很不相同的女性,白居易对她们的感情投入和思想评价的侧重点是很不一样的,《长恨歌》不仅是成功地写了爱情,首先是成功地写了帝、妃之间的爱情,如果作者过多地借以宣泄作为平民的自身的爱情悲剧,那么读者今天看到的《长恨歌》就不一定有这样深刻的意义了。由此可以看出,白居易创作《长恨歌》的心理基础应该是这样的,他的早恋被迫中断,成为他最大遗憾,是永远摆脱不掉的情结,一旦与朋友谈起前代帝妃生离死别故事,压在心灵深处的感情岩浆爆发出来,美好的感情改造了古人古事。本来历史上李杨结合是丑得不能再丑的宫廷秽闻,他们是一对让人恶心的毛毛虫,然而经过诗人感情孕育却蜕化为色彩斑斓的美丽的蝴蝶了,历史上毫无价值的翁媳结合变成了文学中的哀艳动人的爱情悲剧。还应当看到白居易与他的早年恋人诀别是人世间毫不出奇的小悲剧,白氏也为此专门写了一些感伤诗并无多少动人心魄的艺术力量,为什么《长恨歌》却成了千古杰作?这也是需要说明的。关键在于杨贵妃是一代美人,唐玄宗是将唐王朝推向顶峰的一代有作为的帝王,他们两人代表了一个令人神往的时代。他们的遭遇不单是属于他们自己,而是属于整个民族的历史了。荣格说得好,艺术家并不是一个能寻找自己个人目的的、意志上完全自由的人,虽然他作为人类的一员也有自己的情绪、意志和个人的目的,但是作为艺术家,"他是一个高度感受力的'人'。"(朱狄《当代西方美学》)白在创作《长恨歌》时既满足了他个人心理需要,又抓住了具有集体原型意义的李杨,写出了触及他人灵魂更是满足了全民族心灵需要的诗篇。白居易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与元九书》)的口号,把文学与社会现实紧紧地结合在一起。白居易以此表示文学应该自觉地反映人民疾苦,干预现实生活,在政治上起作用。他提出诗歌应该"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新乐府序》)的主张,并把自己的诗划分为"谓之讽谕者,兼济之志也;谓之闲适者,独善之义也",而最看重讽谕诗。诚然,白居易的政治思想、政治主张是很先进的,但是他却把这种政治改革的理想寄托给皇帝。他一面同情人民,一面又把眼睛往上望,他认为自己的责任只是鼓励皇帝行"任政"。因此,我想他写讽谕诗也只是为了"稍稍进闻于上",他主张讽谏也只是为了能使天子"听而后聪也"。总而言之,白居易是想通过皇帝来解决一切问题。他虽积极靠拢人民,甚至对自己的阶级特权发生怀疑,但对整个封建秩序还是拥护的。要知道,在封建社会里想通过封建最高统治者来完成按照理想解决社会的问题,根本是痴人做梦不可能的事。而白居易却把自己硬生生地安置在这个极大的矛盾之中。可以说,《长恨歌》也是这种矛盾下的产物。白居易对男女爱情的看法是极先进的,他对在封建社会压迫下的妇女的命运是非常同情的,他曾一再反对统治阶级用金钱、势力欺压妇女和玩弄妇女。在白居易的诗中,很尖锐地涉及到妇女问题,《秦中吟》、《井底引银瓶》、《母子别》、《上阳白发人》、《陵园妾》等莫不如此。白居易歌颂坚贞专一的爱情,他以自己与妻子的关系实践了他所主张的"先进爱情理论"。他与妻子互相敬爱,一往情深。白居易的这种爱情观明显地渗透进了《长恨歌》。在写的过程中,白居易自己越来越被这美丽的感情所打动,"诗多于情",感情盖过了理智,作诗的目的就成了要让这动人的故事经过他笔下"润色"而不"与时消灭"。矛盾的政治理念,矛盾的写作感情,其中包孕了诗人有感于创作动机同社会效果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悲哀。

《长恨歌》是白居易诗作中脍炙人口的名篇,作于元和元年(八○六),当时诗人正在今陕西同至县任县尉。这首诗是他和友人陈鸿、王质夫同游仙游寺,有感于唐玄宗、杨贵妃的故事而创作的。在这首长篇叙事诗里,作者以精炼的语言,优美的形象,叙事和抒情结合的手法,叙述了唐玄宗、杨贵妃在安史之乱中的爱情悲剧:他们的爱情被自己酿成的叛乱断送了,正在没完没了地吃着这一精神的苦果。唐玄宗、杨贵妃都是历史上的人物,诗人并不拘泥于历史,而是借着历史的一点影子,根据当时人们的传说,街坊的歌唱,从中蜕化出一个回旋曲折、宛转动人的故事,用回环往复、缠绵悱恻的艺术术形式,描摹、歌咏出来。由于诗中的故事、人物都是艺术化的,是现实中人的复杂真实的再现,所以能够在历代读者的心中漾起阵阵涟漪。“长恨歌”就是歌“长恨”,“长恨”是诗歌的主题,故事的焦点,也是埋在诗里的一颗牵动人心的种子。而“恨”什么,为什么要“长恨”,诗人不是直接铺叙、抒写出来,而是通过他笔下诗化的故事,一层一层地展示给读者,让人们自己去揣摸,去回味,去感受。诗歌开卷第一句:“汉皇重色思倾国”,看来很寻常,好像故事原就应该从这里写起,不需要作者花什么心思似的,事实上这七个字含量极大,是全篇纲领,它既揭示了故事的悲剧因素,又唤起和统领着全诗。紧接着,诗人用极其省俭的语言,叙述了安史之乱前唐玄宗如何重色、求色,终于得到了“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的杨贵妃。描写了杨贵妃的美貌、娇媚,进宫后因有色而得宠,不但自己“新承恩泽”,而且“姊妹弟兄皆列土”。反复渲染唐玄宗得贵妃以后在宫中如何纵欲,如何行乐,如何终日沉湎于歌舞酒色之中。所有这些,就酿成了安史之乱:“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这一部分写出了“长恨”的内因,是悲剧故事的基础。诗人通过这一段宫中生活的写实,不无讽刺地向我们介绍了故事的男女主人公:一个重色轻国的帝王,一个娇媚恃宠的妃子。还形象地暗示我们,唐玄宗的迷色误国,就是这一悲剧的根源。下面,诗人具体地描述了安史之乱发生后,皇帝兵马仓皇逃入西南的情景,特别是在这一动乱中唐玄宗和杨贵妃爱情的毁灭。“六军不发无奈何,宛转蛾眉马前死。花钿委地无人收,翠翘金雀玉搔头。君王掩面救不得,回看血泪相和流。”写的就是他们在马嵬坡生离死别的一幕。“六军不发”,要求处死杨贵妃,是愤于唐玄宗迷恋女色,祸国殃民。杨贵妃的死,在整个故事中,是一个关键性的情节,在这之后,他们的爱情才成为一场悲剧。接着,“黄埃散漫风萧索” “起至魂魄不曾来入梦”,诗人抓住了人物精神世界里揪心的“恨”,用酸恻动人的语调,宛转形容和描述了杨贵妃死后唐玄宗在蜀中的寂寞悲伤,还都路上的追怀忆旧,回宫以后睹物思人,触景生情,一年四季物是人非事事休的种种感触。缠绵悱恻的相思之情,使人觉得回肠荡气。正由于诗人把人物的感情渲染到这样的程度,后面道士的到来,仙境的出现,便给人一种真实感,不以为纯粹是一种空中楼阁了。从“临邛道士鸿都客”至诗的末尾,写道士帮助唐玄宗寻找杨贵妃。诗人采用的是浪漫主义的手法,忽而上天,忽而入地,“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后来,在海上虚无缥缈的仙山上找到了杨贵妃,让她以“玉容寂寞泪阑干,梨花一枝春带雨”的形象在仙境中再现,殷勤迎接汉家的使者,含情脉脉,托物寄词,重申前誓,照应唐玄宗对她的思念,进一步深化、渲染“长恨”的主题。诗歌的末尾,用“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结笔,点明题旨,响应开头,而且做到“清音有余”,给读者以联想、回味的余地。《长恨歌》首先给我们艺术美的享受的是诗中那个宛转动人的故事,是诗歌精巧独特的艺术构思。全篇中心是歌“长恨”,但诗人却从“重色”说起,并且予以极力铺写和渲染。“日高起”、 “不早朝”、 “夜专夜”、“看不足”等等,看来是乐到了极点,像是一幕喜剧,然而,极度的乐,正反衬出后面无穷无尽的恨。唐玄宗的荒淫误国,引出了政治上的悲剧,反过来又导致了他和杨贵妃的爱情悲剧。悲剧的制造者最后成为悲剧的主人公,这是故事的特殊、曲折处,也是诗中男女主人公之所以要“长恨”的原因。过去许多人说“长恨歌”有讽喻的意味,这首诗的讽喻意味就在这里。那么诗人又是如何表现“长恨”的呢?马嵬坡杨贵妃之死一场,诗人刻画极其细腻,把唐玄宗那种不忍割爱但又欲救不得的内心矛盾和痛苦感情,都具体形象地表现出来了。由于这“血泪相和流”的死别,才会有那没完没了的恨。随后,诗人用许多笔墨从各个方面反复渲染唐玄宗对杨贵妃的思念,但诗歌的故事情节并没有停止在一个感情上,而是随着人物内心世界的层层展示,感应他的景物的不断变化把时间和故事向前推移,用人物的思想感情来开拓和推动情节的发展。唐玄宗奔蜀,是在死别之后,内心十分酸楚愁惨,还都路上,旧地重经,又勾起了伤心的回忆,回宫后,白天睹物伤情,夜晚辗转难眠。日思夜想而不得,所以寄希望于梦境,却又是“悠悠生死别经年,魂魄不曾来入梦”。诗至此,已经把“长恨”之“恨”写得十分动人心魄,故事到此结束似乎也可以。然而诗人笔锋一折,别开境界,借助想象的彩翼,构思了一个妩媚动人的仙境,把悲剧故事的情节推向高潮,使故事更加回环曲折,有起伏,有波澜。这一转折,既出人意料,又尽在情理之中。由于主观愿望和客观现实不断发生矛盾、碰撞,诗歌把人物千回百转的心理表现得淋漓尽致,故事也因此而显得更为宛转动人。《长恨歌》是一首抒情成份很浓的叙事诗,诗人在叙述故事和人物塑造上,采用了我国传统诗歌擅长的抒写手法,将叙事、写景和抒情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形成诗歌抒情上回环往复的特点。诗人时而把人物的思想感情注入景物,用景物的折光来烘托人物的心境,时而抓住人物周围富有特征性的景物、事物,通过人物对它们的感受来表现内心的感情,层层渲染,恰如其分的表达人物蕴蓄在内心深处的难达之情。唐玄宗逃往西南的路上,四处是黄尘、栈道、黄山、日色暗淡,旌旗无光,秋景凄凉,这是以悲凉的秋景来烘托人物的悲思。在蜀地,面对着青山绿水,还是朝夕不能忘情,蜀中的山山水水原是很美的,但是在寂寞悲哀的唐玄宗眼中,那山的“青”,水的“碧”,也都惹人伤心,大自然的美应该有恬静的心境也才享受,他却没有,所以就更增加了内心的痛苦。这是透过美景来写哀情,使感情又深入一层。行宫中的月色,雨夜里的铃声,本来就很人撩人意绪,诗人抓住这些寻常但是富有特征性的事物,把人带进伤心、断肠的境界,再加上那一见一闻,一色一声,互相交错,在语言上、声调上也表现出人物内心的愁苦凄清,这又是一层。

人们对白居易《长恨歌》的主题思想历来争论不休,有所谓爱情说、政治主题说、双重主题说等等。本文作者持爱情说。首先从作品的四个层次来分析,肯定自居易井非像陈鸿写《长恨歌传》那样板着说教的脸孔去描写李杨故事,而是以“情”作为主旋律,让主人公的情去感动读者,使之产生共鸣,取得审美上的极大成功。本文还结合作者生平经历和社会历史分析他在处理历史题材、政治题材和来自民间的人性题材、心理题材的关系问题上的独到之处,进一步说明唐明皇杨贵妃形象的审美意义。 唐宪宗元和元年(806)冬,三十五岁的白居易被授周至县尉,当时,他与好友陈鸿、王质夫同游仙游寺,听到当地民间流传唐玄宗李隆基与杨贵纪的故事,深有感触,于是创作了千古传诵的长篇叙事诗《长恨歌》。陈鸿为此诗撰写了一篇《长恨歌传》。《长恨歌》以其标格卓异的风姿赢得了古今无数的读者,甚至当时长安妓女以“我诵得白学士《长恨歌》”而自夸,并因此身价倍增。“一篇《长恨》有风情,十首《秦吟》近正声”①,不仅是作者的自我肯定,也道出了众多读者的心声。关于《长恨歌》的主题思想,历来是读者争论的焦点问题,观点颇为分歧,约可分为三派:其一,爱情主题说。认为从作品宫中多宠的宪宗;其三,双重主题说。认为将此诗看成纯粹的讽谕诗或爱情颂歌都不恰当,它是暴露与歌颂的统一,讽谕和同情的交织,既为李、杨的爱情悲剧一掬同情之泪,又为他们的误国失政一叹遗恨之声,二者交相融汇而不是机械叠加。此外,还有人认为此诗是作者借李、杨悲剧来抒发自己爱情失意的情怀。究竟如何,还需从作品本身去分析。 《长恨歌》就是歌“长恨”,“长恨”是埋在诗里的一颗牵动人心的种子。而“恨”什么,为什么要“长恨”,诗人不是直接铺叙、抒写出来,而是通过他笔下诗化的故事,一层一层地展示给读者,认人们自己去揣摸,去回味,去感受。根据全诗的内容和情节发展,可将诗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从“汉皇重色思倾国”至“尽日君王看不足”,叙述了安史之乱前,唐玄宗如何重色、求色,终于得到了“回眸一笑百媚生”的杨贵纪。贵纪进宫后恃宠而娇,不但自己“新承恩泽”,而且“姊妹弟兄皆列士”,反复渲染唐玄宗得贵妃后完全沉湎于歌舞酒色。开卷首句既提示了故事的悲剧因素,又唤起和统领着全诗。第二层从“渔阳鼙鼓动地来”至“回看血泪相和流”,写安史之乱,玄宗逃难,被迫赐死贵妃,写出了“长恨”的内因,是悲剧故事的基础。诗人有意将因玄宗荒淫误国所造成的安史之乱进行了淡化处理,对二人的生离死别则着意形容,读者受到的是悲剧气氛的感染而不是历史的理性批判。陈鸿《长恨歌传》“惩尤物,窒乱阶”之说是板着面孔做文章,故不能视为此诗的写作动机。第三层从“黄埃散漫风萧索”至“魂魄不曾来人梦”,描述了杨贵妃死后,唐玄宗在蜀中的寂寞悲伤还都路上的追怀忆旧,行宫见月,夜雨闻铃,是一片“伤心色”和“断肠声”。长安收复以后回朝时,重过马克,“不见玉颜空死处”。回宫后,池苑依旧,物是人非,缠绵悱恻的相思之情,使人觉得荡气回肠。第四层从“临邛道士鸿都客”至“此恨绵绵无绝期”,写玄宗派方士觅杨贵妃之魂魄,重在表现杨妃的孤寂和对往日爱情生活的忧伤追忆。诗人运用浪漫主义手法,上天入地,后终在虚无缥渺的仙山上让贵妃以“玉容寂寞泪阑干,梨花一枝春带雨”的形象再现于仙境。“情”的渲泄已超脱于帝王妃子间的感情纠葛,而更多地带有诗人的主观的理想成分,并早已超出了历史事实的范围,将主观愿望与客观现实的矛盾冲突表现无余。结尾“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二句,是爱情的叹息与呼声,是对于爱情受命运播弄,和爱情被政治伦理摧残的痛惜,此恨之深,已超越时空而进入无极之境。这样,诗人便以“长恨”表现了爱情的长存,亦即点明全诗的主题。

法治思维为主题的论文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创新法治宣传平台,强化集中宣传教育,积极探索法治文化推广、宣传、传播新手段,深化“法律七进”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加强法治意识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他们树立法治观念,培养其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成为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社会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直线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据统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2005年到2007年大学生犯罪增长率在18%以上。因此,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了中国当前面对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毫无疑问,大学生违法犯罪对社会,对高校的影响力和危害力都是极大的,因此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无疑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手段之一。(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教育改革目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增强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和迫切需要的素质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律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变革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属于素质教育的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将法制教育放置于与道德教育同等高度,加大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关注力度。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法律基础知识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独立出来,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并将其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实施的法制教育进行监管,通过规定课时、学分以及师资力量等方式督促高校的法制教育正规化。

(二)高校应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高校作为国家接班人的培养基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先,高校应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使其与计算机基础、大学生英语等公共必修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科目;同时,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如此才能使学生在理解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有所侧重,满足学生所学专业的发展要求。其次,高校在开设一系列法律课程的基础上应该注重教学内容,在公共基础课的内容设置上主要偏向于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学生宪政理念,使学生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有基本的认识;而在相关专业的法律选修课的内容设置上,要注意结合专业特点为学生开始相关的法律课程,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所涉及的具体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为其以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三)学生社团应开设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仅局限于课堂的理论知识学习,开设课外实践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学校的各类学生社团应积极组织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努力创设法制的校园环境,将法制教育由课堂推行的课外,由校内推行到校外,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机会推动学生下基层进行普法教育活动等等。对于学生社团推行的这一系列活动,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以学生社团牵头,创办各种实践活动以开辟学生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共和国走过了五十六年的风雨历程,在这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真正得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国家的主人。翻阅中华五千年浩瀚的历史,在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里,千百年来人们呼唤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能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关系到国家命运、人民命运的严肃话题。在人生的考场,面对这张人生的试卷,我们能否交上令人满意的答案,对我们是严峻的考验!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应时代呼唤而出,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没有正确的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把握法律本义,正确执法的关键,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与地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心的向背。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就难以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没有先进的法治理念,就难以在改革开放中做好人民的公仆。

在这个小小的演讲台上我曾无数次地赞美过身边的兄弟姐妹们,一次次为战友们的优秀事迹而感动,之所以总是这样被感动着是因为他们身上特有的一种精神。可曾记得?为了不延误开庭,撇下待产的妻子与辩护人唇枪舌战的公诉人;可曾记得?为了保证严打需要认真审核证据,把幼小的孩子独自遗忘在学校门口的批捕干警;可曾记得?迎风踏雪追捕逃犯,夜行11个小时不休息的反贪战士;可曾记得?一年四季一身汗埋头苦干,为干警做好服务的后勤人员……这些发生在身边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事,却每时每刻都在演绎着不平凡。不畏惧恐吓的刘道军;带着钢卡审讯的王立新;扎着吊瓶整理案卷的杨献伟;事无巨细的管家人邓冠军……

他们都是新时期我院检察干警中的优秀代表,他们都是新时代我院检察队伍的精英,他们的事迹感人肺腑,摧人奋进;他们的行动体现了“公平正义、拼搏苦干、和谐共进、创新争先”的曹检精神。正是这种精神使他们不顾干扰,公正办案;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不惜身体,加班加点;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不顾蚊虫叮咬,夜行潜伏;正是这种精神使他们不畏压力,奋勇当先。他们---就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遵循者,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践行人。带病工作,他们用生命铸就忠诚;拒礼拒贿,他们用无私捍卫公正;秉公办案,他们用奉献锻造清廉;公正执法,他们用威严塑造严明!他们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的无限忠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敬!我们有这样的兄弟姐妹,怎能不为他们骄傲?我们有这样的兄弟姐妹,如何不为他们而自豪?

低头看看胸前神圣的检徽,感到自己的心是和人民一起跳动,做为一名检察官,我在时刻在告诉自己,人民检察为人民。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在全面建设平安XX县的进程中,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神圣使命,这份使命是要通过严历打击各种犯罪,促进反腐倡廉来实现;这份使命是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来实现!我骄傲,我能够成为检察队伍中的一员!我自豪,我可以用自己的一言一行镌刻对检察事业的挚爱!我奋进,我将用汗水与生命铸造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也许,我们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是,只要我们努力去做,把我们的力量聚集在一起,这力量就是无限的,让我们做一块砖、一片瓦、一粒沙,共同筑起一道法治的长城!

大学生法治观念之培养

“法治观念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同时人们的法治观念又能够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良好的法治观念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地对待法律实践,但是错误的法治观念就会阻碍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首先,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实践又检验着理论的正确与否,再精致的理论如果不能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也难以为人所信服。“法治”观念应该是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完美结合后必然生发的一种信仰的力量。

1.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大学生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突破口在于法治理论的阐述与法律运作方式对其具体的体现。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即是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作方式的四个方面设立四个专题。每个方面涉及的法治理论知识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同时通过联系学校驻地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当地建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基地,有针对性地将以上课堂知识和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直观的方式让大学生将学习到的有限的法治理论知识和整个法律体系实际的运作相结合,通过大学生的感同身受培养起基本的法治观念。

2.理论讲解与案例评析相结合

限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时空条件,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主阵地仍然是课堂。在极其有限的课堂教学中,理论讲解即使再为精致,也难以承担起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任务,最多也只能引起大学生对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的兴趣而已。因此,理论知识寄于说教不如寓于案例,通过一个个直观而现实的案例引发大学生的思考,激发大学生求真求实的欲望,春风化雨、水到渠成。应当注意的是,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历史性。其次,要通过塑造从课堂到学校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一个人的意识往往与自己生活的环境相关,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规范行为、陶冶情操、教育矫正等诸多功能,会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于潜移默化中形成恒定且趋同的心理意识。建构多位一体的校园微生态法治环境,其最大功效在于,让身处其中的大学生能够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益处与不同,让他们坚信法治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能够自觉地形成法治观念。因此,高校在自身管理过程中应贯彻校园民主和依法治校,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这样可以取得比课堂教学更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四、结论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对培养具有全面法律素质的现代合格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加强和改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必然要求以“法治”观念为引导,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全面的反思与重构。高校要从国家的高度重视“法治”观念的普及,要从社会的广度重视“法治”观念的弘扬,要从个人成长与成才的角度重视“法治”观念的领会。另外,在大学生中普及“法治”观念,不能仅仅从口号到口号,从理论到理论,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需要塑造从课堂到校园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让“法治”如阳关雨露般成为生活之一部分。惟有如此,才能将大学生个人的成长与社会的需要、国家的发展联系起来,也惟有如此才能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落到实处。

您好,九品文化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有需要可以通过头像找到我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校园 [内容摘要] 高等学校是人才荟萃、知识集中的地方,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生力军和重要基地。构建和谐的大学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把思想活跃、多元文化交融的高校建设成为和谐的“高地”,成为和谐社会中的“首善之区”,是一个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新课题。 [关键词] 创建和谐校园 依法治校,校园环境 安全稳定 党的第十六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高等学校是人才荟萃、知识集中的地方,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生力军和重要基地。构建和谐的大学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实现了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面对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利益格局急剧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新形势,如何把思想活跃、多元文化交融的高校建设成为和谐的“高地”,成为和谐社会中的“首善之区”,是一个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新课题。 一、科学发展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根本。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步伐,前进中的各种困难,必须通过发展来解决。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在确定思路、做出决策、安排工作等各个环节,都要以师生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师的发展上,树立教师是学校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为他们创造施展才能的舞台。在学生的培养上,既要有精英教育的质量观,给少数智商发展水平高的学生提供发展的空间;也要树立大众化的质量观,给大多数学生提供成长成才的空间。 二、法律和制度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只有依法治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协调、平衡各种关系,促进校园和谐。要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生管理,服务学生成才;修订和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使之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和个性发展,从而在校园营造一个民主法治、管理有序、校园安定的和谐环境。要健全沟通机制,如建立学生议事会制度、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党员接待日、学生事务申诉中心等;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的作用,使学生社团组织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发挥独特的作用。要把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纳入教育的整体规划,使学生在潜移默化间受到法治的熏陶。以抓“学风”、“考风”为突破口,加强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行为。广大教师要言传身教,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贯彻法治精神,促进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师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校园和谐与稳定。 三、浓厚的学术空气是和谐校园不可缺少的条件。当前,宿舍文化、课桌文化、服饰文化、网络文化、短信文化、卡通文化、新新人类语言文化等非主流文化的传播中,消极因素的影响成为校园中不和谐的音符。学校要加大投入,把学生文化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文化设施,美化校园景观,充实文化标志,改善公寓环境建设,增强艺术感,提升文化品位;办好学生公寓文化宣传主题板报、报纸和主题网站,形成公寓文化的系统化、主题化,如文化月、艺术月、卫生月、安全月、读书月、节约月等。在公寓社区内设置“文化墙”或开辟“文化走廊”,增添文化氛围。通过公寓文化建设,必将增强学生自我控制的"“软约束"”,树立集体和"“家园”"意识,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增强学校文化竞争力,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学生的侵蚀和影响。 四、校园平安是和谐校园的保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性工作。在学校周边,网吧多、出租房多、无证摊点多、娱乐场所多、交通隐患多。如果校园周边矛盾激化、秩序混乱,师生就难以安心教书和勤奋学习。所以,学校要始终把确保校园稳定作为头等大事。定期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活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选配好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建立辅导员日查寝制度、辅导员谈话制度、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建立辅导员工作室、党团活动室、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校领导值班制度、校园110报警求助系统等。都是为和谐校园的建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都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条件。 五、做好贫困生的助学帮困和毕业生就业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过设立奖助学金、建立经济困难大学生认定制度、设立助学基金、做好助学贷款等工作,建立多渠道资助体系;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把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月活动,优化就业服务环境,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确保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良好的校园环境,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前提。我校处在城郊结合部,相关设施没有完全配套,部分教师工作、学习、生活还存在诸多不便。所以,就要提升服务质量,努力使校园成为师生温馨的家园。要从师生最急、最盼、最忧、最怨的问题入手,把师生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急师生之所急、想师生之所想、办师生之所盼、解师生之所怨,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强调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继承、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湖南女大和谐校园扎实工作,努力奋斗. 和谐校园建设视野下高校团建工作探析 [内容提要] 和谐校园建设是时代进步和高校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共青团组织应从团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出发,紧紧围绕和谐校园建设的实践,积极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注重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扩招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学生群体利益诉求多样化、缴费上学和就业压力增大、学制和学分制的改革、网络媒体的快速崛起等方面给高校共青团工作提出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扎实推进共青团的各项工作,使高校团建工作上层次,上水平,努力消除校园建设中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高校团组织必须正视当前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站在和谐校园建设的高度努力解决高校团建工作中面临这些矛盾,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理念、准确定位、创新模式、深化提高、突出特色、打造精品、营造氛围、拓宽渠道、规范管理、提升层次,不断增强高校共青团组织和共青团工作在和谐校园建设实践中的影响力、创造力和凝聚力。 [关键词] 团组织;共青团工作;和谐校园建设 大学校园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向和谐社会建设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基地,是引领社会文明与发展的机构,理应担负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建设和谐校园。高校团组织紧紧围绕和谐校园建设,始终以科学发展观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扎实推进共青团的各项工作,使高校团建工作呈现出了上层次,团干能力有提高的大好局面。但也不可否认,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高校共青团工作中也存在和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一、和谐校园建设中高校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高校共青团工作提出新课题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逐步成熟,校园中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人生追求也随之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现在大学生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伴随着中国20年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他们,和以往的大学生有着明显的不同。他们中存在着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意识不够、诚信意识和人际关系紧张、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价值取向物质化、缺乏艰苦奋斗意识、贪图安逸、对人生和工作过于现实、急功近利等特点,使得他们潜意识中的理想与现实、奉献与索取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如何引导他们在开放务实的现实中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使其走好自己的成长成才之路,是高校共青组织和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受扩招的影响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高校共青团工作的对象进一步多元化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民办高等教育的异军突起,高等教育在经历了1999年以来扩招之后,大众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高校校园内学生的数量骤然增加,学生及学生家庭的成分日益复杂,而高校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途径却没有太大和有效的变革。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够强、保证监督措施不力等等,使得高校共青团工作对象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复杂特点。无形中使高校共青团工作走入了误区,出现了偏差,不利于引导青年大学生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尽快成长成才。 3.各学生群体利益诉求多样化,已成为高校共青团工作面临的重要而急迫问题 和谐人际关系是和谐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际和谐的根本是利益诉求的和谐。虽然在校园内,各学生群体的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与学校是一致的,但在共青团工作中各学生群体的具体利益诉求关系确实不尽相同。如在某些具体的利益诉求中出现的个别利益“对立”。因此,作为高校的共青团组织,如何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高雅文娱活动引导学生各群体利益诉求与学校建设发展趋于一致,建立健全各学生群体利益诉求机制,协调兼顾各学生群体之间的利益,让每个群体都感到自己是学校发展的重要分子,自己的劳动得到尊重和回报,从而积极主动地为和谐校园建设而努力奋斗是摆在高校团组织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新问题,也是对其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和工作水平的考验。 4.缴费上学和就业压力的影响,对高校共青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概念已逐渐被社会、家庭和学生接受。而每年数百万的高校毕业生确实是一个令社会和政府头痛的问题。近几年来就业压力的也逐渐增大。仅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495万人,比2006年增加82万人,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大学生就业:期待社会共同推进》,《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5日)。如何应对就业压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何有效引导在校生,疏导因“交费上学”和“就业压力”而产生的矛盾、恐惧、失落心理,使其能更好地面对求学和就业的严峻考验,进一步转变大学生就业思想,做好人生的职业规划,深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及每个家庭和个人在考虑教育投入与回报关系时也开始对学校的生活、学习和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学生作为消费者,只会以是否有利于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否有利于将来的就业,是否有利于以后的成长成才等来衡量高校团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的含金量,衡量学校的教学、管理,以此来确定是否参与各种活动。 5.学制和学分制的改革,使高校共青团工作组织模式不适应,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大在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下,以班为单位、以宿舍为单位的建制都将受到影响,班级、宿舍的概念会进一步弱化。同时,《高等教育学校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实行本科不超过8年,专科不超过6年的弹性规定,使学生个人的自主性得到了体现、而集体主义意识和集体参与意识将会更加淡漠。这都使得高校共青团原有的组织形式与长期形成的院系、班级或宿舍为单位开展活动的传统组织体系不相适应,使团组织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受到极大影响,也进一步增强了团组织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开展各种活动的难度。 6.网络媒体的快速崛起对高校共青团工作信息化提出了新的挑战 最近十年来,随着电子产品和通讯网络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作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迅速崛起,其渗透力与影响力与日俱增,尤其是对伴随着手机媒体出现的新生代来讲,其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已经对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特殊群体——在校大学生和高校共青团组织产生深远而特殊的影响。但是,网络上的信息的鱼龙混杂,不良信息如色情、暴力及宗教仇视、种族歧视等文化垃圾,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个性心理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严重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封闭型也大大增强了人们之间感情的隔阂,使得一些青年的政治意识、阶级意识、甚至国家民族大局意识淡化。这就要求高校的共青团组织必须建立信息化工作机制,牢固占领网络工作阵地,主动推进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以适应青年学生发展的需求(陈卓武:《高校团工作信息化建设》,《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4期,第45页)。 二、和谐校园建设视野下高校共青团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高校是全社会的晴雨表,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一些影响校园稳定建设的不和谐因素(马德秀:《和谐校园与高校党建》,《光明日报》,2007年1月31日)。高校团组织必须正视它们,把围绕和谐校园建设作为战略任务纳入到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中去的工作中心,努力解决高校团建工作中面临的不断提升高校共青团组织自身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问题。 1.高校共青团的工作要创新理念,准确定位,树立共青团工作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团组织要主动去适应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竞争性、创造性、盲目性、自发性、投机性、逐利性的特点,将其纳入到时代与社会不断前进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去研究探讨,要深刻认识和谐校园建设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全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同发展的人才。和谐校园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关键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校园建设必须有必要的张力,而不是绝对的无排斥的整合。高校共青团组织要紧密结合教书育人这一中心任务,创新理念,准确定位。以育人为本,树立高校共青团工作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取向,培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高校共青团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原则,按照党对青年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培养和谐校园的精神支柱,不断在正确的价值理念上取得共识,竭诚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新形势下,实现和谐校园建设,要求高校共青团组织把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满足学生:在知识方面,坚持追求真理,崇尚科学而成长成才;在行为上,致力于奉献社会,服务社会办学理念的实现;在精神上,提倡学术自由,思想解放,追求理想;在校园文化活动上,从实践中全面提升能力,增长才干,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团组织还要按照“三贴近”原则,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尽可能在思想、学习、生活、择业等具体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因此,有了这样的共识,我们创新了工作理念,树立新了新价值取向,才能使高校共青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和谐校园建设。 2.高校共青团的工作要创新模式,深化提高,加强共青团的自身建设 胡锦涛同志指出,共青团工作要在工作思路上创新,工作方式上创新,自身建设上创新。这为新世纪新阶段共青团工作指明了方向(廖飞:《新团务管理的科学内涵与主要任务》,《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2期,第22页)。高校共青团自身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自身管理机制建设、自身组织建设和自身作风建设。团的自身管理机制建设是前提,自身组织建设是保障,自身作风建设是关键。(1)共青团自身管理机制的和谐建设。建设和谐校园,必然对高校的共青团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也一直在反思共青团事务的管理机制问题,深入研究共青团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青团建设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意识、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始终把团自身管理机制的和谐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大力推进共青团在工作思路、工作方式、自身管理机制上创新,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为此,首先就要抓好团组织自身建设理念的树立;其次是抓团组织自身的管理机制运作;再者是提高团组织自身的管理效率和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第四是抓团组织管理人员的素质,力求通过管理突破瓶颈,寻求共青团自身管理机制的创新和和谐校园建设核心竞争力的突破。(2)共青团自身组织的和谐建设。一所大学,院(系)、班级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实现共青团自身组织的和谐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院(系)、班级的基层团组织的协调共处、协调配合。实现共青团自身组织建设的和谐,关键存在于严格按照团的章程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充分相信学生,充分依赖学生,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宗旨,强化团的目标考核和项目运作机制,不断增强团的工作覆盖面,提高团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和谐校园建设营造良好氛围。(3)共青团自身作风的和谐建设。作风是校风的导向,渗透于师生员工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行为往往容易成为教师与学生的效仿、评论的对象,自觉不自觉地对教师与学生的行为产生导向作用。作风能滋养好的学风,培养出好的教风。团组织自身作风建设主要通过各级团组织的团干部来体现。目前团干部教育、培养的内容和方式都迫切要求在实践中得以提高,以改善团干部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团务管理重在提高把知识运用于新的环境和情景的职业操作能力,目的使团干部迅速适应新的工作,拓展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团组织机关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上狠下功夫,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赛云秀:《加强“三风”建设提高育人质量》,《光明日报》2007年4月9日)。要不求“过得去”,力求“过得硬”为广大师生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使高校团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更好的适应和谐校园建设的需要,丰富校园里的团学活动。 3.高校共青团的工作要突出特色,打造精品,抓好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各学生组织建设高校共青团工作基本上是“一体两翼”的工作局面,即以共青团组织为主体,以学生会、学生社团为两翼,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来开展工作(李忠伟、姚远、孙德刚:《新形势下做好高校共青团工作的思考》,《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1期,第52页)。学生会、学生社团是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能上的延伸,其作用是无以替代的。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优势,根据各级团组织自身特点和活动规律进行引导和管理,指导他们独立自主地按照各自地章程开展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与提供充足的保障,以保证活动开展的丰富而有教育意义。 除此之外,切实加强团学干部的培训力度。要积极探索团学干部培训的新体制,更新培训理念,丰富培训方法,将团学干部的能力本位培训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用先进理论武装团学干部头脑,以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包括党建带团建工程、在学生社团中设团支部等,逐步形成团组织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团学干部理论武装。基层团学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强大精神支柱。要持之以恒地学习理论,在系统上下功夫,坚持理论学习与把握青年工作规律相结合、与指导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自觉把学习成果运用于工作时间,要加大对团学干部学习的检查、考核工作能力,抓好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的“四落实”。 增强团学干部服务意识。基层团学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同学、服务集体的意识。按照“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精干高效”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同学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4.高校共青团的工作要营造氛围,拓宽渠道,加强共青团的信息化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全面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使网络成为弘扬主旋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中央16号文件,2004年8月26日)这是推进团学工作信息化进程的重要指导思想。共青团工作信息化就是为了充分利用、组织网络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促进和丰富共青团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更好地在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对学生开展教育,提供有效服务。巩固共青团网络宣传阵地。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在以往团刊、广播、橱窗等传统的宣传阵地基础上,拓展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新空间、新渠道。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网络资源,开展和建立高校共青团工作的网络信息平台,实践以组织建设上网、校园文化上网、社会实践上网、志愿服务行动上网等主要内容的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工程。要建立共青团组织的专业网站,加强基层团组织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促进组织创新与教育创新。 利用网络信息化的开放性,使团的活动不再受校园和人数的限制,将活动在不同地点同时展开,提高活动的覆盖面和学生的参与面。共青团的网络信息化资源,将共青团的工作从流水作业变为分布式作业,使分工合作得到更好的协调统一,提高工作效率。利用网络的及时性,明晰团的工作思路,使团的工作与广大团员青年及时交流、反馈,促进学生对团组织及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建设网上团干部队伍,加强其理论学习、计算机技能、人文修养的多方面培训,发挥团组织在网络建设中的思想优势。二是积极开设网上校园,尝试建立网上团支部,采用在线交流来开拓工作思路,采用自定义的工作方式来丰富工作内容,采用整体协作来提高工作效率,逐渐形成完善开放的工作体系。三是营造大学生情感归属的网络空间。要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深入分析研究,因势利导,建设有特色、有内容、有教育意义的网络来引导潮流,将青年学生牢牢团结在团组织周围。 5.高校共青团的工作要规范管理,提升层次,倡导开展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是拓展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校园文化建设是高校共青团工作和和谐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注重活动的科技性、内涵性,多注重不同层次学生对文化生活的需要,多注重活动中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渗透,积极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审美情趣,提升和谐校园的文化品位。(1)以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服务为内容,坚持服务社会,提升能力,培养青年学生在实践中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实践是育人的重要手段,也是青年学生成长的大课堂,是建设新时期和谐校园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成长成才。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思考主题论文

“思想者”是一个著名雕像,完美的身姿刻画出栩栩如生的思想者。人的一生,百分之八十的时间都用于思考,连做梦也叫做一种思考。无论是对未来的思考,对过去的思考;对爱情的思考,对友情的思考,浓缩后就是一个“想”字。

思考能让一个人平静下来。他是人们对生活的一种整理方式,是对情绪的一个控制过程。思考能让伟大的哲学家莎士比亚悟出人生的道理,穿梭在知识的海洋中,发现人存在的意义。它让一颗烦躁跳动的心,很随着思想平稳起伏;它能平复一个人的情绪,使悲伤的人发现爱的存在,给予一个活下去的动力。

思考才能有所发明创造。在思考中觉悟,在思考中找到新的事物。爱迪生在一次次实验后,创造出了影响几个世纪的发明。思考中一次次否定原来的观点,建立新的观点,找到原来的破绽,修复它,创造出有利于人类的东西。这一切都应该归功于思考。

俗话说:“脑袋久了不用会生锈。”意思就是我们应该勤于动脑,多思考脑子才会越来越灵光。如果放着一个脑袋不用,这算是变相的浪费资源。爱因斯坦大脑才开发了人潜力的百分之零点几,这说明人的脑袋是一个能源库,可关键是你是否愿意去打开那扇思考的门。思考是人脑开发的最好途径。愚笨的人往往是放着脑子不用的人,聪明的人也会去思考发觉其中奥秘所在。

让我们在思考的海洋里自由游动,开发我们的潜力,感悟人生哲学。思考是人生中最有价值也同样是最为享受的事。

多彩的人生给了我们无限多的思考,每一个思考都是人生的一次整理和升华,也是对灵魂的一次洗礼,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渐渐地学会了用心思考,用心感悟。思考是一种生命魅力的彰显,思考之美在于它始终是鲜活的,在于它坚持以厚积为基石。马克思有言:“在科学的道路上是没有平坦的大路可走的,只有在那崎岖小路上攀登的不畏劳苦的人们,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思考是我们获得成功的阶梯。不会思考的人,是永远感受不到生活的快乐和美好的。真理千差万别,但获取真理的方法却始终如一,那就是勤奋的思考和不懈的实践。真理就是由老生常谈构成的,曾经被我们漫不经心和轻视的那些道理,那些最朴实、最古老的规则,其实具有最永久的价值。当我们通过思考发现真知灼见的时候,心灵深处的颤动便会牵引出人生的感悟,有时人在瞬间的思想升华便能改变一生的生活态度和命运走向。要在纷乱复杂的社会里学会思考,在物欲横流的世界里懂得冷静,在缥缈空旷的宇宙中寻找定位,并不容易!但是有益的思考可以让我们在取舍中采取正确的方式,可以让我们在茅塞顿开中升华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思考教会我们用爱和心去感受这个世界,教会我们用理性去探索人生的遥远路途。对于人生价值的深刻理解,对自我的人生目标的了解程度,对于人生战略的总体把握,对内心矛盾和冲突的克服技巧,是人与人的真正差别所在。亚里士多德说:“人生最终的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人生价值的差别,就蕴藏在点滴思想的细微差距中。人生成功的关键在于审时度势,而成熟的思考正是审时度势,看清生命价值的基本条件。在人生的旅途中,思考是黑暗里的光明,思考是绝境中的村落,思考是迷途中的司南,思考是汪洋中的灯塔。学会思考,往往会另辟蹊径,在绝处逢生,开拓一片蔚蓝的天空。在思考之中,或许我们会渐渐明白属于自己的归宿,不会在人生路上漫无目的地徘徊,在思索之中,或许我们能慢慢地领会人生最高的智慧。

人,总是需要很多思考。思考不仅能帮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不断完善自己,还能让我们发现很多生活中鲜为人知的真理。爱思考的人,往往更容易获得成功或者成功的机会。因为他们能从多个角度看待事物,从而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做起事来,方向也更明确。而忽略思考的人,对待事物总是很随意,容易受习惯和个人性格趋向的影响,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导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总之,思考对每个人来说,都在其人生道路上起着关键作用。它甚至影响到你的前途和命运。它是成功者必备的"武器",是失败者不能成功的原因。 只有懂得思考,才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提升和发展。假如你的思想永远停留在一个阶段,那么,你生命只不过在无休止的重复某个过程。完全没有必要把它继续下去。 曾经有这样一件小事--比尔?盖茨在很小的时候,总喜欢把自己关在房间里,长时间不出来。于是,他的母亲问他:"比尔,你为什么总喜欢一个人呆在房间里?"比尔?盖茨回答道:"我在思考,难道你们不思考吗?"虽然不能说比尔?盖茨的成功完全是因为他勤于思考,但在他具备实力的同时,若从不思考,也不会有今天的微软公司。 再有,近代文学大豪鲁迅先生,被公认为是最有"深度"的作家。倒不是因为他那撇浓密的"一"字胡,而是因为他善于思考。鲁迅写作的素材,大多由他的幻想演变而来,而幻想,则是一种更高境界的,脱俗的思考。他在寻找灵感的时候,总喜欢点燃一只烟,在烟雾中捕捉情节。这一点,倒是跟柯楠?道尔小说中的福尔摩斯很像,不同的是福尔摩斯是在寻找凶手。 其实,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与人会思考。所以,人们才能不断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和地位。没有思考,就不会有探求新事物的欲望,就不会有发明创造,就不会有人类的演变和时代的进步。

论点论证论据齐全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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