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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文章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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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文章1000字

从爱情到婚姻,我们身边的人是否都是同一个人,你有是怎么看待爱情与婚姻之间的关系的?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1:感悟爱情婚姻

作者:一帘幽梦何寄

爱情是花,婚姻是果,

爱情美丽,婚姻实惠。

不是所有的花都会结果,但所有的果一定曾经是花。

爱情是一本书,翻的不用心,你不幸福。翻的太用心,你会痛苦。

婚姻是一幅画,观看的距离太近,太远,幸福指数都不高,只有站在适当的距离,才能看到你要的幸福。

爱情需要纯度,婚姻需要容度。这关键是一个度,物极必反。水至清则无鱼,爱情要求过纯,真爱也会与你擦肩而过。婚姻过于宽容,就成了纵容,总有一方要苦。中庸,适度,这是门学问。很深,很高的学问。

爱情灼人,婚姻磨人。

爱情给婚姻着色,婚姻让爱情褪色。

爱情储存人的激情,婚姻消耗爱的热情。

爱情是电闪雷鸣,婚姻是细雨微风。

爱情是生猛海鲜,婚姻是家常便饭。

爱情是那个琢磨好了的玉,婚姻是那个未雕琢的璞。

婚姻与爱情,有时携手,有时反目。携手了就会幸福,反目了也会成仇。

没有爱情的婚姻,一定不幸福,没有婚姻的爱情,就如没有根的树,也茂盛不了多久。

爱情渴望进入婚姻的袋子。可婚姻的袋子,里面装的东西太多,不定哪一个有棱有角的,就把爱情挤兑了。擦破了。爱情如鲜果,不细心呵护,就会发霉,就会萎缩。

爱情如海市蜃楼,美丽的有点虚幻,爱情又如昙花,漫长的等待只为这一现,似乎有些不值。但白娘子就为了这虚幻等了一千年。牛郎织女就为了这虚幻,多少年还在银河边含情脉脉,寂静欢喜着。

世上有些东西,很难说清楚。有价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格。比如阳光,谁能说多少钱一缕?比如空气,谁能说多少钱一口?可地球上的万物,更包括人,谁又能离得了呢,哪怕一秒钟的功夫。不是什么东西都能用商人的逻辑去思维的。比如情。

对于人来说,情就是无价的,亲子之爱,男女之情,朋友之谊,它们对人比钱重要多了,可它们的价格是多少呢?硬把它标价,就把它亵渎了。钱若与情打交道,那可得小心着。钱可增进情,也可败坏情。使用好了,钱就是天使,使用不当,钱就是恶魔。

爱情,婚姻,是一道百变数学题,它不但一题多变,还一题多解。如果你发散思维不强,如果你举一反三不够,它往往会变成无解,甚至成为一个死结,反之,就会如鱼得水,条条大路通罗马,四通八达。对于同一道题,对不同的人,也是深浅不一,难度各异,如果你学富五车,相信什么题也不能难住你,如果你只小学初中,甚至目不识丁,那它就是横亘在你面前的高山,无论你怎么努力,也只能望山兴叹。

一部电视剧说,从爱情过度到婚姻,有三样东西不可少:爱的感受,爱的能力,爱的智慧。可这三座大山,一座比一座高,想想我们的体力,纵其一生不断登攀,能攀登几座呢?相对婚姻,爱情是轻松的,因为得到他,只需登上第一座山就够了,而婚姻要想美满,需要登上三座山,且两人都得登,步调一致可就难了。这就象孟子所说,不是不想,而是不能了。所以,爱情大多完美,婚姻大多凑合。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惜。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2:爱情与婚姻

作者:菩提树下的沉思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经历恋爱,结婚,生子这三部曲。因为爱情和婚姻是人生旅途上必须经过的阶段,人们一直都在寻找自己的梦中情人,希望能够和自己深爱的伴侣一起度过人生最美好的时光。

然而,浪漫的爱情都是一样,现实的婚姻却各有不同。

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也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白头偕老。

爱情和婚姻不同。恋爱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爱情,而婚姻却是受法律保护的爱情。在一般情况下,一对情侣热恋的时候,容易和平相处包容谦让。而一对夫妻却常常因为生活中一点小事,争论的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在爱情的世界里,那些红男绿女都沉浸在虚拟的红尘中,风花雪月,情意绵绵。不需要考虑柴、米、油、盐,抚养、赡养、进项、支出等生活实际的问题。

而婚姻是活在现实生活中,养家糊口,出人头地的问题,你必须天天面对。每个月家庭经济收入的高低?家务劳动付出的多少?都是直接关系到夫妻生活的幸福指数。

结婚后,夫妻日子相处久了,人的本性也就显露出来了。特别是有了孩子,夫妻之间的爱情有了分化,很多时间都把感情投入在孩子身上,对孩子的爱都是无私的奉献,对伴侣的爱却变得平淡起来。平时在家里都想有点地位,在孩子面前显得面子上有光。在社会活动交往中都想有点尊严,让同事和朋友们羡慕自己的婚姻生活。

爱情和婚姻不同。爱情是把人生最美的东西给恋人看,说话有礼貌、讲修养、办事讲效率、能办的事马上就办,倾其所有、投其所好。

而婚姻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因为上了保险,都觉得把握,轻易的谁也不能把谁咋的。这样,人的劣根性就慢慢地暴露出来了,什么办事拖拉、言而无信、懒惰、邋遢、不做家务等等……

如果说在恋爱的季节里,你是经过伪装而获取爱情。那么在婚姻生活中,你一定会显露出你的本性。是不是真的对感情是一心一意?一结婚就知道了。但对那付出的感情的人,将是人生中最惨烈的代价。

爱情和婚姻不同。两个恋人分手,只是精神的分手。而一对夫妻的分手,不仅是精神的分手,也是物质的分手,这种精神和物质的分手,可能要纠缠一生。

所以很多人说:“能不分手,还是不要分手,”因为,但凡走进婚姻殿堂的人,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往往还有子女的羁绊。若走进婚姻的红灯区,能敞开心扉的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在一起谈谈,指出各自的优缺点。倘若双方都能改正缺点,岂不比再找一个未知的要强的多。

人们常说:有爱情没有婚姻是不幸的,有婚姻没有爱情是痛苦的;而我希望每个人既要有爱情,又要有婚姻。

愿天下所有相爱的恋人,都能充分享受爱的温馨和甜蜜!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生活的幸福快乐!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3:从爱情到婚姻

作者:海之龙---林

一位作家曾说:“爱情赐予万事万物一魅力”

难道不是吗?被丘比特之剑射中的人都会产生一种奇异的热能和神秘的力量,它可以发展到像高耸的山峰一样美丽、雄壮。几乎无可比拟地令人感到极大的兴奋那是人类最大、最强、最充满期待的情感。它是治愈我们人类最严重创伤的药。也是世界上每个角落里都可以发现的无言使者。

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的人生中得到幸福的爱。爱情是我们美好的向往。无论是谁都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爱人。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神话中完美无缺的爱人。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爱情才是真正的爱情?

爱情究竟为何物?谁也说不清楚,它是人世间最复杂的一个词汇,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感受。

在希腊的神话中,有一个专司爱情的神。她是阿美洛狄忒,是爱与美的化身。以至于影响到人们在择偶时都少不了“美”这个因素。爱与美遂此结下了不解之缘还有一个英俊的少年叫丘比特。背上长着两个翅膀,可以在空中自由飞翔,他背着剑筒,手持弓箭,他一射向谁谁就会不由自主地产生爱情。但令人可惜的是他是个盲者,因此被他射中的人有些都是不搭配的。

其实爱情是人类所有情感中最伟大、最真挚、最崇高的一种感情。一个人可以一无所有唯独不能没有爱情,没有爱情生命便不完整。没有爱情人生便会成为一片空白。

爱情确实是一种魔力它可以使自己不由自主的对自己内心和外表挑起来。但是对情人的一切,即使是缺点的地方却会近似盲目地相信和喜爱,因而人们常常说处在热恋中的人都是聋子和瞎子。但当爱情的激情消退,彼此期待的美都懒于表现时双方的关系会变得让人难以忍受,正所谓爱情得美原在天国里一坠落到凡俗地大地上就会变得狂野,甚至忍受不堪。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父母都会一再唠叨,反复劝说自己在子女在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前一定要睁大眼睛,而结婚之后就不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睛了。

事实就是如此,年轻人会自然而然地坠入与特定对象恋爱,结婚的想法之中。这种欲望其实非常普遍,它也是追求伴侣的自然欲望。每个人都会充满激情的去描绘理想对象的模样,梦想着永远相偎在一起过幸福甜美生活的情景。可是那永远的焦点却必须设定在现实的世界里。如今太多的年轻人由于某种不同的原因而奔向婚姻生活。

他们中,有的是为了逃离家庭的束缚而像被别人一样“成家”有的则是向往沉醉与天堂般的喜悦而结婚他们也许不知道婚姻生活其实并不都是充满梦幻色彩的。它不可能不出现困难和挫折。但是,如果爱情可以克服所有的困难,那么婚姻生活就会想永无尽头的爱之源泉。成为自己栖息的避风港。

约翰。菲利普。乌坎德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结婚毫无疑问是庄重而严肃的事业”我也认为婚姻并非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随意开始的共同事业,我只是希望在结婚之前我们能先测验一下自己与对凡的爱情深度与持久性,这并不是在针对对象。我只是觉得对那些要结婚的对象就应该在结婚之前用不含沙粒的眼睛去评判他她二、三项特质因为坠入爱河的人其性情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如前所述,爱情是一种魔力,她除了可以使人变的盲目之外还会使一些坏人能在一夜之间变成好人。爱情的力量之大可以掩盖人性上的缺点和阴暗的一面。就像路爱腐朽倒塌的墙上缠着常青藤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饿逐渐枯萎。

激情一旦消失感情便停止上升,镀上的美德也就剥落了。于是一系列的“内部纷争”便开始爆发。并日趋频繁激烈这时如果缺乏正确的处理方法那婚姻将会走向破裂。

法国小说家史塔尔夫人曾经这样说过:“爱情对女性来说是一生追求的全部,而对男人来说只不过是生命中的一段插曲而已”如果现实真的如此,那所有的婚姻就只能靠老天来庇佑了。出生于爱而兰的英国作曲家萧伯纳对于相同的问题有同样而悲观的看法:“当两个人成为世界上激烈得仿佛就像疯了一般只能被妄想的热情俘虏时。这种异常地消精力的激动状态就会发展到死。把而二人分开的情形”

说实话以上两人的看法我并不认同,我认为只要双方的目光能透过漂浮的云端以冷静的眼光去看待伴侣的人品、性格、学识。爱好等等慎重考虑以一下对凡能否与自己心意相通、相爱长久就可以避免自己陷入痛苦状态,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男女不久前还是形影不离、难舍难分的爱侣,可是一旦结成连理关系凡而冷淡了下来。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爱情为什么会消失得如此之快?”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只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爱情瞬间即逝,那就证明那不是真正的爱情;这些人错误地理解了自己的感情把其中别的感情误认了爱情”。

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是相爱对方相互真诚、相互付出与相互分享。犹如间歇泉喷一般,只要二人带情犹如萧伯纳所说“疯子一般”的热情变成“激动状态”还有冷静一些的恒久细长而有深度的感情加上相互之间怜恤、温柔、理解、尊敬的呵护,真心诚意的维系这份感情那就绝不会向史塔尔夫人说的那样变成一段“小插曲”。人类历史长河那无数的爱情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一对真心相爱的人都是无时无刻得不在全心全意地为对方着想和默默地付出。而他们付出的情感越多收获的回报越多。正是由于美好的爱情存在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如此精彩。哪里有爱,哪里就会有阳光雨露。就会充满着温暖、希望。理解和宽容。

如果要结婚就必须考虑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因为那是我们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了,而是一个整体。我们都会成为对方的一半而生活下去。无论我们做什么事情都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我急切地想说一句“那就是共同经营圆满的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千万不要成为对方的束缚,要独立有品味地发展各种兴趣,分享对方的喜悦,要保持一种悠闲的生活态度”

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不幸的人,他们终其一生也找不到自己所爱的人。但也有许多幸运的人。能够找到自己所爱的另一半;而最幸福的人莫过于那些自己所爱的人有恰好也最爱自己的人。最后我只想说“选择生命中的另一半时一定要慎重行事,一旦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就要对自己所爱的人忠诚和执著,这不但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选择我们的爱,爱我们的选择。

刚在豆瓣读到前面那篇文章,第一次很喜欢一种或者一些观点,但没有在心里说,对对,我也是这样想的。前文里,作者把观念和思想,定义为左翼和右翼。而在我,大概没有那么多主义。姑且就说是向左走和向右走吧。 在亲人好友心里,我是思想太喜欢向左走,说好听点,是不按常理出牌,说难听点,是钻死胡同也绝不回头。可是,说不清为什么,在我的思维左的那么极端的同时。我的生活却完全地,彻底地,向右倾斜。或者说,我的生活已经到了右的极点。 我的个人观念,我的内心理想,我的那些文艺情绪在那么左的世界里辛苦的挣扎。把我自己搞的筋疲力尽,伤痕累累。但我从未扭转自己,把思想转身,去向右走走。 可是,我的生活,从我跨入商场,到嫁给我老公,却无一不是选择了右的极端。这也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我无时无刻都在面对一些质疑,这样的质疑来自好友,也来自自己。很多时候,我都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妥协了,是不是对生活全然绝望了,所以才如同咎由自取一般认命地选择了现在的这种生活方式。 这样说很乱。先说收银这个工作吧。倒不是歧视,觉得这样的职业多俗,多么没出息。而是现实的工作经验告诉我,在商场做这份工作,就要做的越俗,才越讨巧。一开始,整理仪容,把头发盘起来,会有顾客问这个头发是怎么盘的。很认真耐心微笑的服务,会有闲着没事的爷爷奶奶或者猥琐大叔找你聊天。对原则较真,走程序讲道理,会被说小姑娘刚出来做事,多么不懂得做人。所以最后,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我把自己变得机械和麻木。才发现,最麻木的态度才能带来零投诉零麻烦。终于,现在不会有顾客会跟向我这么没出息没声响的机器较劲了。毕竟是人都知道,跟傻子较劲的人,才是真傻子。 无关社会地位,无关收入多少。彻底麻木无脑的作业,才是我所说的极右工作。 说完这么右的工作。就得进入主题。说说我这该说是彻底右翼的婚姻了。 告知好友我结婚的消息。收到的最大最明确的态度,不是祝福,而是质疑:你搞什么鬼? 确实。相亲,认识2个月后订婚,2个月后结婚,再2个月后我怀了他的孩子,这甚至不是我自己能够预先想象到的婚姻。 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里,我自己都难以适应这样的状态。我也一直觉得我是因为对爱情期待的太高,但现实太不尽人意,所以才彻底对爱情绝望,才为了取悦家人所以随便结婚了事。这样的想法甚至延续到结婚那一天,或者之后一段时间。 毕竟,在我的思想里,爱情至上。大学时,也读西蒙波娃的《第二性》。不过,我一点也不女权,甚至是有些男权的。但我依然喜欢并欣赏她的爱情,和她爱的方式。我崇尚爱情的自由,更崇尚婚姻的自由。婚姻是稳固爱情的一种方式,是承认爱情的一种仪式,但不是驾驭爱情的一种手段。 我一直觉得,只有能够进入婚姻的爱情,才是真正敢面对的爱情。一辈子,不期待从一而终,不期待致死方休的决绝,可总该有一次最纯粹,最真爱的谈婚论嫁。这一直是我的`理想爱情。 因爱而结婚,因彼此之间失去那种默契的情感而离婚。我从不觉得爱情非得一辈子才完美。我一直觉得有伤亡的爱情才是美的。那种相濡以沫,白头到老,不过是墨守成规的无知庸人对平淡婚姻的自我安慰,没什么美感可言。 而现在,我却进入这样一段婚姻,世俗的,保守的,完全没有激情,没有轰轰烈烈的故事的婚姻。当然,也许这一辈子,也不会考虑离婚。因为对我老公而言,离婚并不意味着爱情自由。那必然意味着失败和笑话。所以,在今后的一生,他都会为了努力维持这段婚姻,愿意做全部的,任何的,无条件的妥协。这是他所理解的婚姻的责任,是他能努力爱我的方式。 因为怀孕,我的情绪有很大的波动,本来我就是个过于情绪化的人,再加上之前每天在家安胎,光闷在家了。所以一度让心情跌入谷底。因为自我怀孕后,他从未在心理上给过我任何的鼓励和安慰,所以对这样的婚姻,失望感越来越大。我甚至考虑离婚。我并不觉得单身妈妈会给我带来任何精神压力。 我发泄性的跟他大吵大闹。嚷嚷着说要离婚。 他听后甚至没有担心我真的考虑过离婚。他觉得我就是孩子气的嚷嚷。因为我已经怀了孩子,没有喜欢上别人,而他没有出轨,也没有吃喝嫖赌。所以没有离婚的理由。 看到他的反应,我才明白过来。我们俩对婚姻的理解不同,所以对离婚的理解更是完全不同。也因为想到离婚两字对他而言,会是多大的打击和羞辱时。我知道我是不会和他离婚了,在他没犯“错误”的情况下。而我当初会愿意嫁给他,也是因为他是那种单纯直接到一眼就看出他全部底子的人。他甚至没有犯错误的意识。 我突然就接受了这段婚姻,或者说,完全接受他。因为就像我的工作一样,在这种最单调,最枯燥的物质世界里,我能得到的,是全部的精神独立和思想自由。 我是爱他的,不是轰轰烈烈的妖冶爱情,但有全部甘愿与之偕老的温情。但是,这样的爱他,才是我愿意并且能够一辈子与他相濡以沫去维持的婚姻。当然,更多人愿意把这叫做平淡的爱情。

回想起来,我和妻子之间,妻子关心我的多,我关心妻子的少。也许妻子觉得男人的关心的方法不一样,所以,她仍然觉得我是个好男人,好丈夫。她很满足现在的情况。 对家务的分担,妻子早以习惯了她全部包揽的现状。其实,对这个问题,妻子也不是没有努力过,她曾经试图让我不自觉的分担她的家务。妻子的方法很含蓄和隐蔽,她的不少方法都是来自她常看的《人之初》杂志。后来,我无意中看到,觉得怎么上面的方法我都这么熟悉呢,我才恍然大悟。 妻子采用的第一个方法是激将法。首先妻子会大赞我妈妈的饭菜很好吃。问我作为妈妈的儿子,难道就没学到一点儿?太丢脸了吧。我当然不会承认自己不会拉。 我开始吹牛,呵呵,其实我早得到我妈妈真传。她打死不信。我就说,我给你证明一下,我的招牌菜,回锅肉和麻婆豆腐。第二天,妻子就把我原料买好了。我很有兴致的给他作了两个菜,我自己觉得很好吃,妻子也不停夸张的说,果然厉害。不过就是烧焦了,希望下次能吃到更好的。后来,我真的不停给他作过好几次,她还把她姐妹一起叫过来,品尝我的手艺,那一天,她什么也没作,就和姐妹在客厅里面聊天,我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 妻子第二种方法是穿插法。她作菜的时候,会没事就叫我,老公,给我挽挽袖子。一会儿,老公,帮我把锅拿过来;老公,摆筷子吃饭了每次,我很不耐烦,但是由于每次的工作一般几秒就能完成,所以我也没办法发火,而且看到她这么忙,我也不好意思说什么。 妻子的第三个方法,就是累积法。她会连着几天不洗碗,让碗放在水池里面。 每次都用新碗。每次当她上班的时候,就是家里的碗耗尽之时。我在家里要热饭菜,也是需要碗的,但是,我找不到一个干净的碗。看着水池里面的碗,我只好动手把她洗掉。然后,我当然要批评她的,每次她都会可怜吧吧的给我道歉,我看着她真诚的模样,哪里还忍心生气呢? 妻子第四个方法是博取同情法。每次,晚上吃了饭,她就一个人在那里看书看电视。但是,到了我们要睡觉的时候,她会说,老公,我碗还没洗呢,我先睡吧,我马上就来。然后,一个人很凄惨的在厨房脑动,你说我一个人在卧室听到她的响动,我能睡着吗,我一般会黑着脸过去帮她把碗洗了。然后一起睡觉。 当然这一切,我并不知道是妻子故意要调动我对家务的关注。后来,我看到那些文章,我才明白过来。尽管如此,妻子最后还是放弃了努力,也许她觉得花了这么心思,但是收效不大,也许已经习惯了。 其实想来,我有时候也在欺妻子。妻子爱我,对我崇拜。因为我的知识比她丰富,我比她口才更好。所以,我会给他灌输一些对我有利的思想。 妻子很多时候会抱怨我,你这个家伙什么都好,就是太懒了,家里的事情一点不管。每到这个时候,我就会故作深沉的给妻子上课。我说,男人和女人平等这是对的。但是平等不是体现到对任何事情都绝对一半一半就表示平等。比如,男人去干苦力,女人就没有必要去干。而女人生孩子,男人也没必要去生。这才是真正的平等。利用自己的特点,发挥出自己的长处,这才是平等。家务的事情没必要分得太细,你做饭,我就必须洗碗。这样并不代表平等。只要大家互相尊重就够了。比如我尽量为家里多赚钱,让家里条件改善一下。你多分担一点家务,有什么不可以呢,我们彼此相爱,何必分的那么清楚呢?我心里明白你作的事情,我们为这个家的努力都是为这个家,而不是为某个人而作的,我们的目的就是把家建设的更好,不是吗? 也许我的这篇歪理,真的触动了妻子,妻子开始不再让我作家务了。再加上,有段时间我的兼职任务很重,已经大大超出了我正常工作量的2 倍。我一回到家,一句话都不想说,就倒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妻子是爱我的,看到我这样拼命,对我爱护有加,即使后来我的工作开始恢复到正常值的时候,也没有见妻子再要求过我什么。 虽然我很感激妻子,但是我心里同样出现过很自私的想法。我觉得自己在外面拼命赚钱,妻子处理家务难道不应该吗? 夫妻之间不要太计较,大家只要有爱,多体谅,让家庭温馨,无论是男女双方,都想把自己的家作为最后港湾,这就够了! 结过婚的人都知道,激情迟早要褪去。婚姻是具体的。一旦你选择了,你就必须面对。责任,不仅对男人,对女人都是一样的。 结过婚才会知道,其实人生必须要经历一些苦难和挫折。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不要说大难,我看过太多的夫妻因为生活琐事而互相埋怨,反目成仇。 这一点应该说我是幸运的,我和妻子遇到任何事情,不管谁对谁错,从来不会相互埋怨,都是共同面对。我不知道妻子的感受怎么样,从我的角度,即使妻子出了什么过失,我看到她难受的样子,通常是不会忍心去责备她的,我觉得是因为爱,我爱她,所以我不忍心看到她难过的样子,我不会给她伤口上再刺一刀。我想妻子,对我也一样,我感觉的到。 这一辈子,感觉都很顺利,一直读书到大学毕业,然后自己很容易找到了工作,然后遇到了妻子,然后结婚。我们遇到的第一件事情的时候,我们曾经觉得天都要踏下来了。 结婚后,我们租的房子离单位有大约3 公里。因此,我买了我的第一辆车,一辆吉利100 的脚踏摩托车,当时用了5000多块。这是我们家当时最值钱的东西。但是不幸很快发生了,在一个烟雨朦朦的黄昏,我和妻子在家里边看新闻联播,边开着玩笑,其乐融融。 妻子给我说了几次,把车子推进来吧,现在偷摩托车的可多。我不以为然,说等会儿吧。 可是事情就发生在等会儿这里,我突然听到熟悉的摩托发动的`声音,等我意识到,追出去的时候,已经没有踪影了,留给我的就是废气的臭味。我们当时几乎根本就以为这是一个梦。接下来报警,沮丧到了极点,妻子的眼泪都下来了。我心里也憋屈的慌。也许一辈子没经历过太大的挫折,我觉得郁闷到极点。家里顿时沉闷起来。我开始自责起来,骂自己怎么没听妻子的话呢? 妻子沉默了半天,居然什么也没说,推着自行车就往外走,我一惊,赶忙问:老婆,你干什么?妻子恨恨的说:我要去找,肯定不会走远的!说着,人就出了门,当时我完全懵了,等我意识到要把妻子栏下的时候,她早已经不见人影。 我但是很着急,我倒是不担心车子,我担心妻子现在正是失魂落魄的时候,不要出什么事情。后来赶快给朋友打电话,朋友骑着摩托车就过来了,我们赶忙到处去找妻子。 城市这个时候就显得很大了,哪里能找到? 半夜的时候,妻子推着车子回来了,衣服都湿了。我紧紧的把妻子搂进怀里,妻子抱着我哭泣起来,孩子一般说了一句:老公,车子没找着。 现在和妻子和回忆起这些细节,我们都觉得很好笑,一个摩托车算什么呢,我们当初居然有天塌下来的感觉。呵呵。 以后的几个月内,我们都一直耿耿于怀,但是,妻子从来没有埋怨过我什么。 我们两个都有个很好的习惯,任何事情,只要已经出了,无论是谁的错,我们从来不会互相任何埋怨。 现在想起来,那次丢失摩托的事件,让我和妻子的心贴的更紧了,我们开始知道,很多事情,夫妻必须共同去面对。 后来我们有了第二辆摩托车,可惜好景不长,我们那天幸匆匆从街上回家的时候,转弯的时候不幸把一个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中年妇女撞了,因此,妻子又一次掉了泪。当时那个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我们都以为她死了,妻子吓坏了,居然在街上就哭了。我一边安慰她,一边将对方送到医院。后来,发现虚惊一场,对方没有任何损伤,但是因为对方的不讲理,我们同样付出了3000元的代价。当时,妻子哭着给岳父岳母打电话,电话里面没说清楚,岳父岳母以为我伤了,立刻从几十公里外赶到医院,紧张的不得了。后来,发现事情的原委,立刻命令我将摩托车处理掉。估计他们也是担心。看来我天生没有骑摩托车的命,于是一直走路,骑自行车,后来自行车也掉了,直到后来买了一辆抵挡汽车。发觉,开汽车其实是最安全的,小偷也不会光顾。小偷看不上。呵呵。 女人其实是个很奇怪的动物,她们在男人面前往往表现柔弱的一面,但当她们自己面对的时候,却处理的从从容容的。妻子外表和给我的感觉是柔柔弱弱,但是有些事情是决不让步,显得很有主见。 结过婚的男人通常都比结婚前好显得干净的多。穿的衣服干干净净,睡的床干干净净,很多不良的习惯都会逐渐改掉。其他事情都好说,唯独这个卫生方面的问题,在妻子面前是毫无道理可讲的,也是毫无商量的。 我年轻的时候喜欢穿牛仔,穿运动和休闲装的人,所以我的性格很是懒散,我不喜欢束缚。结了婚之后,为了这个卫生习惯,我开始很不习惯,后来给妻子给彻底统治了。 我晚上可以不洗脚就上床,但是,结了婚,为了这个我没少和妻子斗争。妻子挺好,为了让我能洗脚,她通常会洗完之后,给我放一盆洗脚水,监督我洗完才去睡觉。有时候我太疲倦,就开始耍赖,我躺在床上就是不洗脚。任凭妻子怎么喊,我就是不理她。我试图能蒙混过关。妻子,没有办法,她把洗脚水端到床前,将我的脚强行拖离,然后把我的脚按在水里,然后就幸灾乐祸的看电视去了。没办法,都这样了,我还能怎么办,只好迷迷糊糊洗了。如此几次之后,我知道我不可能有蒙混过关的可能,也就自己主动洗了。几年下来,已经习惯了,现在不洗脚就上床,我自己都不习惯。 婚姻可以改变一个人。结了婚,我的内衣内裤换的很勤,每次都是妻子将叠的好好的衣裤放到我床头柜上,我不需要操心。每次夸奖妻子真好的时候,妻子都会调侃道:没办法,关系到我自己的福利。我怎么可能让我的床有异味呢?想不让你上床吧,你又是我老公,没办法呀,没办法。 结了婚,你会发现很多都不是你以前想象的那样。以前,看爱情电视剧,发现女人最喜欢问男人一个问题:你爱不爱我。觉得不可思义。谈恋爱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很少问对方:你爱不爱我这样的问题。我们觉得很可笑,爱不爱你自己知道,瞎问什么呢?但是结了婚,我发现妻子也特别爱问这个问题。 每天睡觉的时候,妻子只要一开心,就会抱着我问:老公,你爱我吗?不开心,同样会问这个问题,胖了,也会问这个问题,瘦了也会问这个问题。实话实说,我很多时候,都回答的很敷衍。妻子每次都会将脊梁骨给我,只好害的我去哄她,好半天才能原谅我。在男人的映象当中,好像爱不爱这样的问题,最多在恋爱的时候偶尔提起,结婚之后一般是不会再说了了,而女人恰恰相反,恋爱的时候一般不提,但是结了婚,这个问题就会经常问的。 妻子经常说她的前世是条蛇,而且是条水蛇。因为她妈妈生她的前一天看见过一条水蛇。妻子人瘦,最怕冷。于是我就是她最好的取暖器。冬天也罢了,因为温暖是舒服的,所以我不怕妻子整天晚上紧紧的抱着我。夏天也不怕,因为气温够高,她不会向我取暖。但是,不冷不热的春天麻烦就大了。我经常是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被妻子抱着那一边,经常出汗,另外一边,被妻子挤到床边的那边露在被窝外,经常冷的冰凉。我受不了,我抗议。妻子说,保证不再犯了,而且睡觉前还特意和我拉开距离,来证明她的诚意。不过,第二天早上,她绝对依然像一条水蛇一样缠着我。直到现在,这个问题依然存在,每次说她,她就蒙混过关,以后依然如故。 婚姻,其实是琐碎的。不像恋爱那么激情。整天出门一个kiss,进门一个kiss,见面必叫darling 的夫妻我是觉得很怪异的,我怀疑她们是否是真的夫妻?婚姻又是温馨的,在家里不会有寂寞的感觉,任何时候,你都会发现,世界上还有一个你牵挂的另外一半。 我和妻子的情况就是我能确信能找到工作,家庭条件都比她好的多的,事实上我因为妻子而拒绝了不少别人的介绍。别人介绍的,大都是大家认为“相配”的。 我尝试着和妻子分开,但是我的感情无法承受。我们分开过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无法彼此淡忘,因此我们走到了今天。 我说过,到目前为止,我们是非常幸福的。但是,客观的条件和潜在的压力,依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和彼此的心情。这是一个事实。作为后来者,你要有思想准备。 到天涯很多时间了,但情感世界还是第一次发帖子。我几天浏览了很多帖子,大部分少男少女的生活经历和思想,让我这个30岁的男人很不认同的,也许她们太年轻,也许时代不同了。我不得不承认,这个社会在逐渐堕落。 特别关注的帖子有两个,一个是id为沙沙2003的一位女士写的结婚5 年,她给我们展现了一个自强自立的女性在婚姻中的磨合过程。让我特别的羡慕和感动。还有一个是叫《流爱日记》让我对社会另外一个层面的感情故事有了了解。 看到沙沙2003写的文字,老实说,我很羡慕她的老公,当然,这么有能力的女性是并不多的。而且我不得不说,她的这个表率作用只能作为大家的高高仰望的对象,对大部分的女性,对大部分的男性,生活不会是她的那个样子。 实事求是的说,大部分的家庭的组成的女性都会弱于男性,我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是一个正常而且合理的现象,当然,我说的只是一个统计结果,并不代表不可以有相反的情况。而且男人的能力和成功也是少数才能成功的,这个社会并不是只要有能力就可以成功。有能力的人很多,但成功的是少数。如果我们任何时候都希望男人怎么样怎么样,男人是活的很累的,那么男人也有理由反过来要求女人该怎么怎么样。 我对我现在的情况思考过很多,我试图努力的要改变现在的情况。很多朋友说,为什么不让妻子进步呢?其实,我怎么没想过呢?但是,现在大学毕业生尚且如此艰难,对我妻子这样基础的人,即使有了大专文凭,又能如何呢?而且,我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绝顶聪明的人,包括我也不是,我不过是芸芸众生中一个普通的男人,即使我以后读了博士,我仍然是一个普通的男人。我只不过希望在国家规定的规则当中,尽量获得更大的分配而已。我不可能改变世界。 年轻的时候都有梦想,都以为自己会成功。都以为自己是不平凡的。但是,1 年又1 年,你会发现其实你是很平凡的,你不过就是在重复着前辈的足迹而已。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老了之后,她们对子女的爱情婚姻观和自己年轻的时候会发生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吧? 面对现在的社会的堕落,我一直相信,世界上有真正的爱情。我也试图去追寻。 我到现在依然固执的认为我和妻子之间是纯粹的爱情。尽管,生活的现实让她逐渐变得没有以前那么光亮。但是,这种感情我从来没有放弃过。 也许等我老的时候,对待我的孩子的婚姻我同样会变得很现实很俗气,但是我年轻的时候我曾经感受过那种人间最美好的情感,我们毕竟在这个世俗的世界里面相守了终身。无论后悔或者不后悔,我们经历了,我们过来了。我们有很多美好的回忆,我们仍然会觉得不枉来人间一次。 我要感谢楼上各位朋友的回帖,没想到我的杂乱随意的宣泄之笔能让这么多人产生共鸣。 而且我惊奇的发现回帖的大部分都是女士。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也许,你们想通过我了解一个男人心里的真实想法,从而对自己的已经有的或者将会有的另外一半有更多和更真实的了解。 不管怎么样,我还是要感谢您们的批评和鼓励。 男人,其实活的很累。他一生都要承担很多不管他愿意以否的责任。男人很多事情,他不会说,就象我一样,放在心里,也许一辈子我的妻子也不会知道我现在的苦闷和担忧,我呈现在她面前的永远都是坚强的一面。有我在,她什么都不怕。 就在敲这些文字的时候,妻子在上班。我一个人在家,妻子在家的时候,我通常不敢写,我怕她无意中看到。也许有一天,我会把我写的文字作为礼品送给她,但不是现在。 我自己看了好几次自己写的文字,虽然错别字不少,但是仍然感动了我。我心里一阵柔情荡漾开来,妻子的音容笑貌立刻浮现在脑海里面。我突然想起给妻子打个电话。 “喂,是我”。 “啊,家里出事了吗?”妻子居然紧张起来。 “没有呀”我很惊异。 " 喔,没事情你怎么会给我打电话?“妻子平静下来。不过,语气中感到她非常开心。”我只是想问你吃饭没,中午吃什么了?“ 平时,只要妻子不在家里,吃饭时间都会打电话回家催我吃饭。有时候,我还会不耐烦,但是尽管如此,妻子依然没有为此而停止过。 我听到妻子诧异的声音,我才知道我平时几乎就没有给妻子打电话问候过,通常是家里东西找不到了,才会想起妻子。 第二天妻子回来后,不停的看我。眼里闪烁的光彩。我问她看什么,她说你昨天居然主动给我打电话了。我呵呵傻笑了几声。朋友们说的没错,女人其实有时候要求并不高,你给他一丝甘露,她就会抱以小溪。一个电话,一句问候,可以让她高兴好几天。为什么我居然不注意这些呢?爱她,就让她快乐,不是吗? 甚至有段时间,我都以为我和妻子的爱情消失了。因为我们过的平淡的不能在平淡了。我们甚至一个晚上都可以各作各的事情,而一句话也不说。但是,有一件事情,让我突然明白我对妻子的感情居然还在。 一次,妻子和朋友出去逛街,临时去作头发。结果晚上8 点了,居然还没回家。 这是从来没有过的,我知道她那天休息。家里也没有任何便条,以前有什么事情,都会在冰箱上给我贴张便条。当时,天已经全黑了,妻子交际不多,没有手机。 开始,我没有在意,但是7 点过了之后,我开始坐卧不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我觉得似乎缺少点什么。甚至连电脑游戏也无法让我集中精神。我到处给她的朋友打电话,但是她们都不知道。和她在一起的朋友恰好手机也关机了。 我心情开始下沉,不会出什么事情吧,被车撞了?现在我才发现妻子在我心中的地位是如此重要。8点半的时候,妻子兴高采烈的回来了,一进门,看见我铁青着脸,立刻陪笑道:老公,不好意思,临时作头发去了,饿坏了吧,看,我给你带好吃的东西回来了。她挥舞着手里的烤牛肉。我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但是仍然没好脸色的说:我还以为你出事情了,害的我担心半天。妻子愣了一下,立刻不顾我的坏脸色,脸上笑成了一朵花,殷勤的把烤牛肉一片一片的送到我的口中,在牛肉面前,我强装出来的不高兴很快就融化了。 晚上睡觉的时候,妻子依然很高兴。我在看书,她在被窝里面不停捣乱,看我不理她,她突然问道:老公,你说,如果有一天我不在了,你会怎么样呢?我一愣,说:你怎么会不在。妻子说:比如被车撞了,比如出意外了。现在的事情可说不准。 说完,眼睛象钉子一样钉着我看。我愣了一下,心里突然痛了一下,但是我立刻调侃到:那么最好先给你买巨额的人生保险,哈哈哈。妻子拧了我一下,嘟着嘴逐渐睡着了。我的眼睛看着书,但是思绪依然集中在妻子的问题上。 如果有一天,妻子突然去了,我会怎么样呢?我问着自己。我把自己置入那种假设的想象中,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我想到那个场景,我眼睛居然开始湿润起来,心也隐隐作痛!这种心痛好久没有出现过了。我会快乐吗?也许我会再次结婚,但是她在我心中的位置,有谁能代替呢?这个世界上还会有其他女人会象我妻子一样对我这么好吗?我环顾一下这个家,头顶的结婚照,梳妆台,床头柜,甚至被子的气味那一样不让我想起我身边的这个女人,我能忘掉她吗? 有人说,失去了才知道珍惜,这句话说的相当深刻。我每天和妻子当对,她在家里,我时常会嫌她打扰了我的清净。她不在家,我甚至会觉得自由自在,但是如果要我永远失去她?我能接受吗? 想到妻子刚才的问题,我才发现妻子已经像血液一样,已经渗入了我的身体,如果硬要分离,也许我也会枯竭而死。 婚姻就是这样,平淡之中见真情。和她再没有恋爱般的死去活来,但是她却是你的另外一半,是你生活的一部分。 我叹了一口气,轻轻的吻了一下那个满足,快乐已经进入梦乡的女人,满足的闭上了自己的眼睛。 我曾经以为这个帖子会一直沉下去,就如我倾诉的心情一样,如同生活中滑过一颗流星,消失的无影无踪。 每次上来,看到这个帖子不停的被顶上来,还被给了红脸。这个帖子已经不再是大家听我倾诉,劝慰我的帖子了。她实际上变成了朋友交流自己对感情对婚姻认识的一个场所。我的故事似乎只是一个引子而已。 每个帖子我都认真的看过,无论是对我肯定的还是对我鄙视的,我都认真的看。 每次看完,我都似乎得到了很大的鼓励。原来,我似乎是很幸福和幸运的。 今年对我来说,应该是个坎。决定着我现在的幸福生活的结束还是继续幸福? 我现在也无法知道。生活不是光有精神就行的。今年我要去上研究生了。孩子恐怕也要考虑了。如果这些真的面对,我们家庭的收入立刻会下降到不到1000块(妻子有了孩子就要辞职),我很难想象能维持家里的开销,而且还有个孩子。存款有几万块,估计支付我的学费之后,勉强能坚持生活。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那么这个家完全可能会面临经济问题。在生存问题面前,我敢说任何伟大的爱情都会褪色。 生活让我已经认识到这一点。 这一切都是我在心里慢慢的考虑,我没有给妻子提过。因为我知道,她知道了只会让她感到压力和不快乐,她没有能力改变这一切。看到她每天快乐的生活着,我不忍心破坏这种快乐。她快乐,我就快乐。她不快乐,那么我仅有的一点快乐也将不存在了。我并不想这样。 那天在网络上看东西,看到一个网吧管理员的工资是400 块钱。包吃包住。我心里一阵悲凉。我突然想到如果我有一天也赚400 元钱。该怎么办呢? 妻子在客厅里面叫:“老公,吃饭了”。我看着妻子作的我爱吃的饭菜,我突然说:“老婆,如果我赚400 块钱,我就全部给你,一分也不留”。妻子愣了,说,都给我,你吃什么?我说,老板不是包吃包住吗?我只要能吃饱就行了。妻子问,你怎么拉?什么包吃抱住? 我突然醒悟过来,赶紧给妻子解释,一个网吧管理员每个月400 元钱的事情。 妻子没什么感觉,因为她赚的也不比这个管理员多多少。只是很感动的说:“老公,真的吗?你真的这么好吗?”。我说是。妻子兴高采烈。最后还是说,如果你真的赚400 ,我怎么舍得拿你的钱? 当时我听了,心里一阵感动,同时一阵悲凉。心里有点发紧,很难说,我以后不会面对这样的窘景。如果真的面对了,我该如何?我不知道? 我现在工作的时候,收入是妻子的6 -8 倍,所以我们现在过的很自在。但是从今年开始,我变的很节约。甚至有点抠门。我想妻子也感到了我的变化。因为,她现在开玩笑的时候,会叫我“葛朗台”。 我一般不会生气。因为我不想让妻子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我了解她,如果她知道了的话,她不会像现在这么开心,甚至孩子的事情,妻子可能也会重新安排。 她知道我在事业单位,收入很稳定。所以她不能想到如果我不上班会给家里带来什么影响。她也不知道如果我不提高自己的学历是无法继续很好生存的。给她说,除了让她不开心,不会有任何的好处。因此我希望她一直像现在这么快乐。 以前到了有假期的时候,我都会开车带着妻子到外面去游玩。开车出去玩,很是花钱的。以前我们每次都玩的很开心,几乎没考虑钱的问题。但是今年,我把这些都取消了。包括 的时候我们也只是在附近郊游了一下而已。 妻子最喜欢拉我逛街。因为我的眼光很独特。只要我说好看的衣服,事后证明不仅质量上乘,性价比高,而且大方得体。没有人说不好看的。开始妻子对我的建议不以为然,但是经过几次后,她也不得不服。很多衣服不是新的能看出来的,要洗过几次之后,就能对比质量的好坏了。 偏偏我最不喜欢逛街,而且最不喜欢逛服装店。我觉得我在里面完全像个傻子,手都不知道放什么地方。因此,我极力鼓动妻子找她的好朋友去。但是,每次妻子要决定买什么的时候,还是要拉我去最后鉴定,这样很有目的的行为我一般也不会拒绝,因为目的很强,直接奔那个店,然后说yes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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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论文1000字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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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关于中医的文章1000字

中医养生论文篇3 浅论中医养生保健 【摘 要】科学运用中医来调养身体,可以减少疾病,精力充沛,保持健康。本文对中医养生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中医养生保健贵在养德,重在有规律的运动,保持心理健康,合理饮食,平衡的饮食;注重起居保健养生,遵循自然规律和人体自身的节奏,建立合理的健康的生活方式,有益于健康。 【关键词】中医养生;贵在养德;合理饮食;遵循规律;有益健康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和品味的提高,从而对养生保健和预防越来越关注。养生,顾名思义,就是保养生命和调养身体的意思。中医认为养,就是保养,调养和补养的意思;生就是生命,生存和生长的意思。中医养生就是在中医理论知识的引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调节身体,使身体不受疾病的困扰,同时增进健康达到延年益寿的效果。中医养生是遵循传统中医理论,对人体科学悉心照料后保持健康成长,中医养生对人体的健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坚持中医养生,可以使我们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不仅如此,还可以减少疾病,让我们精力充沛,可以更好的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因此,我们应该对中医养生进行学习和探究。 1 中医养生保健贵在养德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美德一直是我们修身律己的法宝之一。中医养生最宝贵的也是养德。古代医书中早就指出,预防疾病,增强体质和颐养生命的主要条件是要注重精神方面的保养。不仅如此,道家学术理论也认为养生保健的关键是德育方面。所以,不管是古代医书还是道家理论,他们对中医养生保健的论述都有一个相同点就是美德。纵观历史,只有拥有美德的人,他们大多数是身体健康,延年益寿的。 2 中医养生关键在于运动 俗话说“生命在于运动”。中医理论下的运动养生是人们经过很长时间的实践 活动总结 出来的智慧结晶和宝贵 经验 。运动可以促进人体血液循环,相当于药用价值;运动可以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只有物流畅通人体的血液才将促进代谢,发挥卫生保健的作用,加强身体健康,从而达到增强体质延年益寿的目的。因此,我们在平时应该坚持锻炼,要适时适量的运动,尤其是弱势群体,更应该坚持锻炼,适量的锻炼不仅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且还能强壮骨骼关节,改善消化,增强我们的意志力。运动的形式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自身素质特点,对运动的形式、运动模式有一个合理的选择,如散步、慢跑、 体操 、骑自行车、 广场舞 等。 3 要保持情感和心理健康 人的健康和情绪的波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愉悦的心情,良好的精神风貌可以增强身体抵抗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相反,抑郁的情绪,和极端的心理波动会在某种程度上损伤人的健康。由中医养生原理我们学习到,人的喜、怒、悲、忧、恐等极端的情绪波动直接影响身体上与他们相对应器官的健康。因此,中医的这些情绪和健康的观点多年来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关注。在我们的周围,有很多的因为极端悲愤而一病不起的事例,所以中医早就总结出“百病生于气”的说法。我们要想身体健康,延年益寿,最重要的就是要调节自己的情绪波动和心理健康,遇事要平心静气的去分析,而不是极端的不良情绪,这样一来,必定会有一个健健康康的身体。 4 合理搭配饮食有益于健康 中医饮食养生是根据传统的中医理论,人类饮食的调整基于科学营养、卫生、饮食禁忌,合理平衡摄入的食物,科学的方法加上传统的中医理论,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增强体质,延年益寿的效果。如果不合理搭配食物,有可能会出现营养不良的后果。所以要想让机体有强大的抵御和预防疾病的能力,必须严格的搭配饮食。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这充分的说明了吃的重要性,在平时的饮食中,不仅要吃饱更要吃好,这样机体才会吸收到所需的营养。中医饮食养生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合理饮食既强身又防病 科学合理的搭配饮食,可以让机体得到充足的所需要的营养,这时就需要我们了解不同食物提供何种不同的营养成分。科学的搭配饮食不仅能够增强体质,而且还能预防疾病。如喝绿豆汤可以预防中暑;用葱白生姜可以预防伤风感冒等,都是通过饮食来预防疾病的案例。 合理饮食既益寿又防衰 中医认为抗衰防老和延年益寿的关键是科学的饮食。医书中曾记载“精气足则胃气盛,肾气充则体健神旺”所以,我们在选择食物使要有的放矢。在日常生活中,切记不可暴饮暴食或者挑食,偏食,这样一来会导致机体营养不良。饮食要有所节制,要定时定量,合理的饮食对身体大有好处。 5 注重起居保健养生 中医养生理论认为:养生保健、延年益寿的关键环节是有规律、有节奏的生活起居。我们的生命也是一种有规律的物质形式,他也在有节奏的运动着,同时也遵循着自然之道。所以,我们的起居是否有规律将直接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大致不同,身体的结构也略有差异,因此,我们要因人制宜,合理科学的安排自己的起居生活。 总之,中医养生是遵循传统中医理论,注重养德,注重精神方面的保养,享受生活,促进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注重有规律的运动,坚持锻炼,预防和治疗疾病,强壮骨骼关节,改善消化,增强意志力,促进身体健康长寿。保持精神、情感以及心理健康,增强人体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身体抵御疾病的能力,从而预防疾病,增进健康。要合理饮食,平衡的饮食,科学营养,避免不当饮食、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影响健康。合理搭配饮食既强身又防病,合理搭配饮食既益寿又防衰。注重起居保健养生,要养成有规律、有节奏的生活起居。遵循自然规律和人体自身的节奏,建立合理的生活方式,建立一个合适的生活环境,安排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参考文献 [1]王大海.漫谈合理饮食[M].北京:中国健康卫生出版社,2010. [2]史考利.运用中医理论保养生命的研究[J].健康 教育 ,2010(11). [3]郭芙德.浅谈饮食对人体的滋养作用[J].健康大视野,2009(07). 中医养生论文篇4 浅谈《中医养生学》 教学方法 0 引言 当今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工作节奏不断加快,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养生康复保健越来越受到医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各种养生保健场馆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也引起了越南 留学 生的关注和兴趣,要求将《中医养生学》纳入其人才培养方案。这无疑为中医养生保健在越南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中医养生学内容丰富,既有古代哲学的思想精髓,又有现代科学思想;既有中医基础理论,又有极其丰富的养生技术及疾病的预防康复手段。这对于没有中医基础的越南留学生来说,接受起来比较困难。 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既能调动起越南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能适当弥补其中医基础不足的缺点,使学生系统地学好养生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1 精彩开篇,引发热情 “良好的开始就成功了一半”,因此,用精彩的开篇来引发学生的兴趣就显得极其重要。若一开篇就讲诸如中医养生学的概念等会让学生觉得索然无味,毫无学习兴趣。相反,用十几分钟给他们讲中国古今的长寿名人的 故事 ,现代人的养生误区及生活中的陋习等让学生认识到中医养生学跟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自然地引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在以后的每次课开始的几分钟,都尽可能的多举相关实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在讲针灸养生时,举艾灸足三里延年益寿的故事;又如,在讲睡眠养生时,举红楼梦中刘姥姥在大观园中,被众姑娘们戏弄,每天给好吃好喝就是不让其好好睡觉,结果刘姥姥跪地求睡觉的故事,教师在讲“求饶”的时候,适当配上夸张、戏剧化的表情及动作,定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之后接着引用一位生理学家剥夺狗睡眠的实验,解剖后,发现狗的中枢神系统发生了显著的形态学变化,从而引出睡眠养生的重要性。 2 精选内容,专题授课 根据越南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实际,精选讲学内容,将中医养生方法技术篇中精神养生、食药养生、经络养生、运动养生、娱乐养生作为重点教学内容,以“专题讲座”方式授课。授课内容有针对性,实用性。 3 夯实基础,温故知新 中医养生是在中医基础理论的指导下的发挥,要运用好中医养生知识必须要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这正是越南留学生的短板。如何弥补这一短板,对上课老师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挑战。教师必须在上课的时候准确的、言简意赅的补充相应中医基础。比如,在讲针灸、按摩保健章节时,先回顾一些重要的养生保健穴如足三里、关元、气海、肾俞等,再讲保健方法。在讲精神养生时,教师须先介绍中医理论中“七情”的概念和相关脏腑关系以及七情如何导致疾病等,然后再接着讲精神致病。如此便可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4 恰当举例,激发兴趣 在授课过程中恰当举例,可帮助学生理解中医养生精髓。以精神养生为例,讲到情志致病时,可举《儒林外史》中范进因中举而发失心疯癫狂,如此为“喜伤心”,后其最惧怕之岳父给了他一巴掌,反而将其治愈,此为“怒胜喜”。这是典型的情志过激导致疾病和利用情志治疗疾病的病例。愤怒伤人可讲《三国演义》中诸葛亮三气周瑜,周瑜暴怒之下口吐鲜血而死。悲伤人可举《红楼梦》中林黛玉多愁善感,常常伤心哭泣,最后伤肺咳血而死等。又如,三国时期一太守因思虑过重致病,华佗诊之,收重礼不施治反而咒骂太守,太守大怒后其病自愈,此为以怒胜思等等。以这些案例强调情志与疾病的重要因果关系,突出精神养生的重要性。 5 实践教学,动手操作 中医养生学是一门技术实践课程,教学中要突出实践教学。比如,在食药养生章节,可以让学生亲自制作药膳,自己选择搭配食材,体验制作过程。运动养生章节,可以增加传统养生体育教育,如 太极拳 、八段锦、五禽戏等,使其掌握导引、行气运动的本领。在娱乐养生章节,如在介绍音乐养生时,我们可以在课堂上播放音乐,如《春江花月夜》、《梁祝》、《二泉映月》、《第三交响曲》等,使之在现场能切身体会到音乐在消除病人心理障碍上特有的心理、生理功效。在介绍舞蹈养生时,播放中国好舞蹈、舞林大会、中美舞林大会等电视视频,让学生认识并欣赏古典舞、 现代舞 、群舞、独舞等舞蹈,让学生们在课堂上有更加深刻的视觉感受。 6 结束语 以上教学方法针对根据各个不同教学内容进行设计,在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前提下,夯实中医基础、突出实践,以期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猜你喜欢: 1. 中医养生相关论文范文 2. 中医养生论文范文 3. 浅谈中医美容论文范文 4. 关于养生的心得体会范文 5. 1000字中医养生论文该怎么写

整体观念,是中医学关于人体自身的完整性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的统一性的认识。整体观念认为,人体是一个多层次结构构成的有机整体。构成人体的各个部分之间,各个脏腑形体官窍之间,结构上不可分割,功能上相互协调、相互为用,病理上相互影响。人生活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人体的生理机能和病理变化,必然受到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的影响。人类在适应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环境的斗争中维持着机体的生命活动。整体观念是中国古代社哲学思想和方法在中医学中的具体体现,是同源异构及普遍联系思维方法的具体表达,要求人们在观察、分析、认识和处理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等问题时,必须注重人体自身的完整性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之间的统一性和联系性。整体观念贯穿于中医学的生理、病理、诊法、辨证、养生、防治等各个方面,是中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实践的指导思想。中医学的整体观念,主要体现于人体自身的整体性和人与自然、社会环境的统一性两个方面。1、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体是一个内外联系、自我调节和自我适应的有机整体。人体是若干脏腑、形体、官窍组成的,而各个脏腑、形体和官窍各有不同的结构和机能,但它们不是孤立的、肢解的、彼此互不相关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和相互为用的。因此,各个脏腑形体官窍,实际上是人体整体结构的一部分;保个脏腑形体官窍的机能,实际上是整体机能的一部分。(1)生理上的整体性:人体自身在生理上的整体性,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构成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结构与机能上是完整统一的,即五脏一体现;二是人的形体与精神是相互依附、不可分割的,即形神一体现。五腑一体现:人体由五脏(心、肝、脾、肺、肾)、六腑(胆、胃、小肠、大肠、膀胱、三焦)、形体(筋、脉、肉、皮、骨)、官窍(目、舌、口、鼻、耳、前阴、后阴)等构成。各个脏腑组织器官在结构上彼此衔接、沟通。它们以五脏为中心,通过经络系统“内属于脏腑,外络于肢节”的联络作用,构成了心、肝、脾、肺、肾五个生理系统。心、肝、脾、肺、肾五个生理系统之间,又通过经络系统的沟通联络作用,构成一个在结构上完整统一的整体。每个生理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局部,都是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结构的完整为机能的统一奠定了基础。精、气、血、津液是构成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持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精微物质。精、气、血、津液分布、贮藏、代谢或运行于各个脏腑形体官窍中,支撑了它们各自的机能,并使它们之间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人体的各种生理机能,从而维持了五个生理系统之间的协调有序。同时,脏腑的机能活动又促进和维持了精、气、血、津液的生成、运行、输布、贮藏和代谢,从而充实了形体,支持了脏腑形体官窍的机能。这种以五脏为中心的结构与机能相统一的观点,称为“五脏一体现”。根据五脏一体现,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一方面要靠各脏腑正常地发挥自己的功能,另一方面要依靠脏腑间,即五个生理系统间的相辅相成的协同作用和相反相成的制约作用,才能维持协调平衡。人体的脏腑组织器官各有不同的机能,但都在心的主持下,协调一致,共同完机体统一的机能活动。因此,人体又是一个以心为主导,各脏腑密切协作的有机整体。心因其藏神而为五脏六腑之大主。心神是机体生命活动的主宰。神能驭气,气有推动和调控脏腑机能的作用,故心神能够控制和调节全身脏腑经络形体官窍的机能。诸如心气推动和调控心脏的搏动以行血,肝气疏泄以调畅气机、舒畅情志,肺气宣降以行呼吸和水液,脾气运化水谷和统摄血液,肾气主生殖、司水液代谢和纳气等,都有赖于心神的统一主导。故《素问·灵兰秘典论》说:“主明则下安,主不明则十二官危”。人体的生命活动正常与否,除心为主导外,还取决于五脏之间是否协调。在完成整体机能方面,五脏之间是密切配合,协调统一的。如血液的循行,虽由心所主,还需要肺、肝、脾等脏的协助。心脏的搏动推动血液运行全身;肺主气而辅助心运血;肝主疏泄而促进血液于脉中。此四脏紧密配合,才能维持正常的血液循环。五脏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是维持人体复杂机能的保证。由于人体外在的形体官窍,分别归属以五脏为中心的五个生理系统,而这五个生理系统之间又存在着协调统一的关系,因而这些外在形体官窍的机能,不仅与其内在相应的脏腑密切相关,而且与其他脏腑也有联系。如筋的作用是联缀关节而主司运动,主要依赖于肝血的滋养,故称肝主筋。但筋的机能还依靠全身气血津液的濡养。因某种原因致使气血津液耗伤过多,也往往出现筋脉拘挛、抽搐等现变。这说明筋不但与肝有关,而且与心、脾等脏也有密切的关系。又如目是主司视觉的,而目之所以能视万物,主要依靠肝血的濡养。肝血亏虚而不能养目时,就会出现两目干涩,视物昏花等现象。但《灵枢·大惑论》又有“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之论。故目之视觉功能,不但于肝血盈亏有关,而且与其他脏腑的精气是否充足亦有关。由此可见,人体外在的形体官窍与内在脏腑密切联系,它们的机能实际上是整体机能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人体内外的整体统一性。形神一体现:形体与精神生命的两大要素,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形体,是构成人体的脏腑、经络、五体和官窍及运行或贮藏于其中的精、气、血、津液等。它们以五脏为中心,以经络为联络通路,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通过精、气、血、津液的贮藏、运行、输布、代谢,完成机体统一的机能活动。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神,是指人体生命活动的总体现或主宰者;狭义的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情感、性格等精神活动。形神一体现即是形体与精神的结合与统一。在活的机体上,形与神是相互依附,不可分离的。形是神的藏舍之处,神是形的生命体现。神不能离开形体而单独存在,有形才能有神,形健则神旺。而神一旦产生,就对形体起着主宰作用。形神统一是生命存在的保证。精是构成人之形体的最基本物质,也是化气生神的物质基础,而精藏于脏腑之中而不妄泄,又受神和气的控制和调节。气是人体内活力很强不断运动的精微物质,是推动和调节人体生命活动的根本动力。气也是化生神的基本物质,气充则神旺,而气的运行,又赖神的控制和调节,即所谓“神能驭气”。精、气、神为人身“三宝”:精为基础,气为动力,神为主宰,构成“形与神俱”的有机整体。由于精与气是构成人体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人体又是以五脏为中心构成的有机整体,因而精神活动与五脏精气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医学认为,精神活动由五脏精气产生,由五脏共同主持,但总由心来统领。五脏精气充盛,机能协调,则精神充沛,思维快捷,反应灵敏,言语流利,情志活动处于正常范围,既无亢奋,也无抑郁。若五脏精气不充,机能失调,则会出现精神方面的异常变化。另一方面,精神活动的异常也可影响五脏的机能,突然强列或长期持久的情志刺激,超越了人体的生理调节能力,常易影响五脏气机,引起五脏精气的相应病变。(2)病理上的整体性:中医学在分析病证的病理机制时,着眼于整体着眼于局部病变引起的整体性病理反映,把局部病理变化与整体病理反映统一起来。既重视局部发生病变的脏腑经络形体官窍,又不能忽视病变之脏腑经络对其他脏腑经络的影响。人体是一个内外紧密联系的整体,因而内脏有病,可反映于相应的形体官窍,即所谓“有诸内,必形诸旬”(《孟子·告子下》)。在分析形体官窍疾病的病理机制时,应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辨证关系。一般地说,局部病变大都是整体生理机能失调在局部的反映。如目的病变,既可能是肝血、肝气的生理功能失调的反是非曲直,也可能是五脏精气的功能失常的表现。因而对目病之病理机制,不能单从目之局部去分析,而应从五脏的整体联系去认识。脏腑之间,在生理上既然是协调统一、密切配合的,在病理上也必然是相互影响的。如肝气的疏泄功能失常时,不仅肝腑本身出现病变,而且常影响到脾气的运化功能而出现脘腹胀满、不思饮食、腹痛腹泻等症,也可影响肺气的宣发肃降而见喘咳,还可影响心神而见烦躁不安或抑郁不乐,影响心血的运行而见胸部疼痛。因此,五脏之中,一脏有病,可影响他脏。在分析某一脏病的病机时,既要考虑到本脏病变对他脏的影响,也要注意到他脏病变对本脏的影响。由于人体又是形神统一的整体,因而形与神在病理上也是相互影响的。形体的病变,包括精、气、血、津液的病变,可引起神的失常,而精神活动的失常,也是损伤形体而出现精、气、血、津液的病变。(3)诊治上的整体性:人体的局部与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各脏腑、经络、形体、官窍在生理与病理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而在诊察疾病时,可通过观察分析形体、官窍、色脉等外在病理表现,推测内在脏腑的病理变化,从而作出正确诊断,为治疗提供可靠依据。如《灵枢·本藏》说:“视其外应,以告知其内脏,则知所病矣。”验舌诊病是一种由外察内的诊病方法。由于舌直接或间接地与五脏六腑相通,因而内在脏腑的机能状态可反映于舌。验舌不但可知脏腑精气的虚实,而且还可推断疾病的轻重缓急和逆顺转归。面部色泽是内在脏腑精气的外荣,故诊察面部色泽可知脏腑精气的盛衰以及病邪之所在。验舌与面部色诊都是中医学整体诊病思想的具体体现。在疾病的治疗方面,中医学也强调在整体层次上对病变部分进行调节,使之恢复常态。调整阴阳,扶正祛邪,以及“从阴引阳,从阳引阴,以右治左,以左治右”,“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都是在整体观念指导下确立的治疗原则。局部病变常是整体病理变化在局部的反映,故治疗应从整体出发,在探求局部病变与整体病变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确立适当的治疗原则和方法。如对口舌生疮的治疗,由于心开窍于舌,心与小肠相表里,口舌生疮多由心与小肠火盛所致,故可用清心火的方法治疗。处方遣药时,酌加利水之品,以让火热随小便而出。心火与小肠火得泻,口舌生疮自愈。再如久泻不愈,若属肾阳虚衰,其病虽发于下,但可以艾灸巅顶之百会穴以调之,督脉阳气得温,肾阳得充,泄泻自愈,即所谓“下病上取”;眩晕欲仆,若为水不涵木,其病虽发于上,但可以针灸足心之涌泉穴以调之,肾水得充,涵养肝阳,眩晕自减,即所谓“上病下取”/人体是形神统一的整体,形病可引起神病,神病亦可致形病,故中医学强调形神共养以养生防病,形神共调以康复治疗疾病。在养生方面,既要“饮食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并加强身体锻炼以养其形,使形健而神旺,又要“恬淡虚无”,怡畅情志以养神,使神清而形健。在康复治疗疾病时,若因躯体病变引致精神病变时,当以治疗躯体疾病(治形)为先;若为精神的伤害引致躯体疾病,则当先调理精神的失调(治神)。但由于“神乃形之主”,躯体疾病多伴有程度不同的精神损害,而这些精神损害又常阻碍躯体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故重视调理精神在整个疾病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作用,强调首先“治神”。2、人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自然界存在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大自然存在的阳光、空气、水、温度、磁场、引力、生物圈等,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最佳环境。同时,自然环境的变化又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的生命活动。这种人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的认识,即是“天人一体”的整体观。人类是宇宙万物之一,与天地万物有着共同的生成本原。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宇宙万物是由“道”、“太极”或“气”产生的。以“气”作为宇宙万物初始本原则的思想,艰险是“气一元论”。气分阴阳,以成天地。天地阴阳二气交感,万物化生。如《周易·系辞上》说“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素问·宝命全形论》说:“天地合气,命之曰人”;“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人体的生命过程,必然受到大自然的规定和影响,而自然环境的各种变化,如寒暑的更替、地域的差异也必然对人体的生理病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故《灵枢·邪客》说:“人与天地相应也”。(1)自然环境对人体生理的影响:自然环境主要包括自然气候和地理环境,古人以“天地”名之。天地阴阳二气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故人体的生理活动必受天地之气的影响而有相应的变化。气候是由自然界阴阳二气的运动变化而产生的阶段性天气征象。一年间气候变化的规律一般是春温、夏热、秋凉、冬寒。自然界的生物在这种规律性气候变化影响下,出现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等相应的适应性变化,而人体生理也随季节气候的规律性变化而出现相应的适应性调节。如《灵枢·五癃津液别》说:“天暑衣厚则腠理开,故汗出……天寒则腠理闭,气湿不行,水下留于膀胱,则为溺与气。”同样,气血的运行,在不同季节气候的影响下也有相应的适应性改变。人体的脉象可随季节气候的变化而有相应的春弦、夏洪、秋毛、冬石的规律性变化,如《素问·脉要精微论》说:“四变之动,脉与之上下。”“春日,如鱼之游在坡;夏日在肤,泛泛乎万物有余;秋日下肤,蜇虫将去;冬日在骨,蜇虫周密。”明·李时珍《涉湖脉学》也指出了四时脉象的规律性变化:“春弦夏洪,秋毛冬石,四季和缓,谓之平脉。”表明人体的生理机能随季节气候的变化自有相应的适应性调节。另外,人体经络气血的运行还受风雨晦明的影响。据《素问·八正神明论》所言,天温日明,阳盛阴衰,人体阳气也随之充盛,故气血无凝滞而易运行;天寒日阴,阴盛阳衰,人体阳气亦弱,故气血凝涩而难行。不仅备战季气候变化对人体生理活动有影响,一日之内的昼夜晨昏变化,对人体生理也有不同影响,而人体也要与之相适应。《素问·生气通天论》说:“故阳气者,一日而主外,平旦人气生,日中而阳气隆,日西而阳气已虚,气门乃闭。”这种人体阳气白天趋于体表,夜间潜于内里的运动趋向,反映了人体昼夜阴阳二气的盛衰变化而出现的适应性调节。地域环境是人类生存环境的要素之一,主要指地势的高低、地域性气候、水土、物产及人文地理、风俗习惯等。地域气候的差异,地理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在一定程序上也影响着人体的生理活动和脏腑机能,进而影响体质的形成。如江南多湿热,人体腠理多稀疏;北方多燥寒,人体腠理多致密。长期居住某地的人,一旦迁居异地,常感到不适应,或生皮疹,或生腹泻,习惯上称为“水土不服”。这是由于地域环境的变化,机体暂时不能适应之故。但经过一段时间后,也就逐渐适应了。这说明地域环境对人体生理确有一定影响,而人体的脏腑也具有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人对生存环境的适应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积极的,主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逐渐深入,人类自身不仅能主动地适应自然,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改造自然,美化环境,使大自然为人类服务。(2)自然环境对人体病理的影响:人类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气候变化过于剧烈或急躁,超越了人体的适应能力,或机体的调节机能失常,不能对自然环境的变化作出适应性调节时,就会导致疾病的发生。因此,疾病的发生关系到人体正气的适应、调节、抗邪等能力与自然界邪气的致病能力两个方面。若人体正气充沛,适应、调节及抗病能力强,能抵御邪气的侵袭,一般不会发病;若气候特别恶劣,而人体正气相对不足,抵御病邪的能力相对减退,病邪就会乘虚侵入而致病。在四时气候的异常变化中,每一季度都有其不同特点。因此,除一般性疾病外,常可发生一些季节性多发病或时令性流行病。如《素问·金匮真言论》说:“长夏善病洞泄寒中,秋善病风疟。”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或某些慢性病恢复期中,也往往由于气候剧就或季节交替而使病情加重、恶化或旧病复作。如关节疼痛的症证,常在寒冷或阴雨天气时加重。也有一些疾病,由于症状加重而能预感到天气即将发生变化或季节要交替等情况,如《素问·风论》指出头风病“先风一日则病甚”。昼夜的变化,对疾病也有一定影响。《灵枢·顺气一日分为四时》说:“夫百病者,多以旦慧、昼安、夕加、夜甚……朝则人气始生,病气衰,故旦慧;日中人气长,长则胜邪,故安;夕则人气始衰,邪气始生,故加;夜半人气入藏,邪气独居于身,故甚也。”中午之前,人身阳气随自然界阳气的渐生而渐旺,故病较轻;午后至夜晚,人身阳气又随自然界阳气的渐退而渐衰,故病较重。地域环境的不同,对疾病也有一定的影响。某些地方性疾病的发生,与地域环境的差异密切相关。如《素问·异法方宜论》指出:东方傍海而居之人易得痈疡,南方阳热潮湿之地易生挛痹。地域环境不同,人们易得的疾病也不一样。隋·巢元方《诸病源候论·瘿候》指出瘿病的发生与“饮沙水”有关,已认识到此病与地域水质的密切关系。(3)自然环境与疾病防治的关系: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时刻影响着人的生命活动和病理变化,因而在疾病的防治过程中,必须重视外在自然环境与人体的关系,在养生防病顺应自然规律,在治疗过程中遵循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故治不法天之纪,不用地之理,则灾害至矣。”气候变化影响着人体的生理、心理和病理变化,故在养生防病中,要顺应四时气候变化的规律,“法于四时”、“四时调神”、“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与自然环境保持协调统一,使精神内守,形体强壮。在气候变化剧烈或急骤时,要“虚邪贼风,避之有时”,防止病邪侵犯人体而发病。在治疗疾病时,要做到“必先岁气,无伐天和”,充分了解气候变化的规律,并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特点来考虑治疗用药,即所谓“因时制宜”。因时制宜的用药原则一般是春夏慎用温热,秋冬慎用寒凉。但对“能夏不能冬”的阳虚阴盛者,夏不避温热,对“能冬不能夏”的阴虚阳亢者,冬不避寒凉。夏用温热之药培其阳,则冬不发病;冬用凉润之品养其阴,则夏日病减。遵四时之变而预培人体之阴阳,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此即所谓“冬病夏治”,“夏病冬治”。另外,根据人体气血随自然界阴阳二气的盛衰而有相应的变化,并应时有规律地循行于经脉之中的推理,古人创立了“子午流注针法”,按日按时取穴针灸,可更有效地调理气血、协调阴阳以防治疾病。人体的生理病理变化还受地域影响,故在养生防病中,要选择适宜的地理环境,充分利用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种条件,并积极主动地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以提高健康水平,预防疾病的发生。我国的地理特点,是西北地势高而东南地势低,西北偏于寒凉干燥而东南偏于温热湿润。由于地有高下之异,气有温凉之别,故治疗时应因地制宜,西北少用寒凉之药而东南慎用辛热之品。3、人与社会环境的统一性人生活在纷纭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生命活动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与社会环境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人不单是生物个体,而且是社会中的一员,具备社会属性。人体的生命活动,不仅受到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环境变化的制约。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婚姻、人际关系等社会因素,必然通过与人的信息交换影响着人的各种生理、心理活动和病理变化,而人也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交流中,维持着生命活动的稳定、有序、平衡、协调,此即人与社会环境的统一性。(1)社会环境对人体生理的影响:社会环境不同,造就了个人的身心机能与体质的差异。这是因为社会的变迁,会给人们的生活条件、生产方式、思想意识和精神状态带来相应的变化,从而影响人的身心机能的改变。一般说来,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的社会支持,融洽的人际关系,可使人精神振奋,勇于进取,有利于身心健康;而不利的社会环境,可使人精神压抑,或紧张、恐惧,从而影响身心机能,危害身心健康。金元时期的李杲曾指出处于战乱时期的人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向者壬辰改元,京师戒严,迨三月下旬,受敌者凡半月。解围之后,都人之有不病者,万无一二;既病而死者,继踵不绝”《内外伤辨惑论·论阴证阳证》。政治经济地位的高低,对人的身心机能有重要影响。政治经济地位过高,易使人骄傲、霸道、目空一切,如《灵枢·师传》指出养尊处优的“王公大人,血食之君,骄恣纵欲,轻人”。政治经济地位低下,容易使人产生自卑心理和颓丧情绪,从而影响人体脏腑的机能和气血的流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又可影响个体体质的形成。如明·李中梓指出:“大抵富贵之人多劳心,贫贱之人多劳力;富贵者膏梁自奉,贫贱者藜藿苟充;富贵者典房广厦,贫贱者陋巷茅茨;劳力则中虚而筋柔骨脆,劳力则中实而骨劲筋强;膏梁自奉者脏腑恒娇,藜藿苟充者脏腑坚固;典房广厦者玄府疏而六淫易客,茅茨陋巷者腠理密而外邪难干”(《医宗必读·富贵贫贱治病有别论》)。因此,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因而在身心机能和体质特点上有一定差异。(2)社会环境对人体病理的影响:社会环境常有变更,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也随之而变。剧烈、骤然变化的社会环境,对人体脏腑经络的生理机能有较大的影响,从而损害人的身心健康。《素问·疏五过论》指出:“尝贵后贱”可致“脱营”病,“尝富后贫”可致“失精”病,并解释说:“故贵脱势,虽不中邪,精神内伤,身必败亡;始富后贫,虽不伤邪,皮焦筋屈,痿 为挛。”这说明社会地位及经济状况的剧烈变化,常可导致人的精神活动的不稳定,从而影响人体脏腑精气的机能而致某些身心疾病的发生。不利的社会环境,如家庭纠纷、邻里不和、亲人亡故、同事之间或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紧张等,可破坏人体原有的生理和心理的协调和稳定,不仅易引发某些身心疾病,而且常使某些原发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肿瘤的病情加重或恶化,甚至死亡。故《素问·玉机真藏论》说:“忧恐悲喜怒,令不得以其次,故令人有大病矣。”(3)社会环境与疾病防治的关系: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主要通过影响人体的精神活动而对人体的生理机能和病理变化产生影响,因而预防和治疗疾病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因素对人体身心机能的影响,尽量避免不利的社会因素对人的精神刺激,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获得有力的社会支持,并通过精神调摄提高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以维持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发生,并促进疾病向好的方面转化。综上所述,中医学不仅认为人体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且认为人与自然、社会也是一个统一体。它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为背景,用同源性和联系性思维对生命、健康、疾病等重大医学问题作了广泛的讨论,阐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精神与形体以及形体内部的整体性联系,认为人体自身的结构与机能的统一、“形与神俱”以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相适应是其健康的保证,而这种人体自身的稳态及其与自然、社会环境协调的被破坏则标志着疾病的发生。因此,中医学在讨论生命、健康、疾病等重大医学问题时,不仅着眼于人体自身,而且重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人体的各种影响。在防治疾病的过程中,要求医者“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人事”(《素问·著至教论》),既要顺应自然法则,因时因地制宜,又要注意调整病人因社会因素导致的精神情志和生理功能的异常,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若以整体观念与现代医学模式相比较,可见中医学早就从宏观上勾画出了现代医学模式的全部构架,并且给这一现代模式增添了新的内容——天人一体现。

1、对中医的认识和理解。 2、对中医的认识与心得。 3、对中医的认识1000字论文。 4、对中医的认识和理解800字。1.中医是中国五千年灿烂文明的一部分,在历史长河中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生生不息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世界上最古老、最传统的医学,至今它都在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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