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设计(论文)名称 设计(论文)类型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学院、专业、班级 一、选题依据:(简述研究现状或生产需求情况,说明该设计(论文)目的意义。)二、设计(论文研究)思路及工作方法三、设计(论文研究)任务完成的阶段内容及时间安排1.选题,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2008年11月5日-12月28日2.继续进行文献、实践材料搜集 2008年12月29日-2009年3月20日3.撰 写 论 文 2009年3月21日-5月31日4.完成答辩准备及答辩 2009年6月1日—6月20日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审核意见 难度 分量 综合训练程度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设计(论文)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C—软件设计;D-其它等。
高建华:《存款保险制度失效性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4期高建华:《存款保险制度失效性研究》, 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6年第11期高建华:《日本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及其金融安全网的演变》,《东北亚论坛》2005年第4期.高建华: 《目前我国不宜推行存款保险制度》, 《经济纵横》2005年第6期.高建华等:《加入WTO要求推进利率市场化》,《经济纵横》2000年第6期。高建华等:《加入WTO要求推进利率市场化》,《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10期。高建华:《我国加入WTO与推进利率市场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高建华:《日本政策性金融的现存问题、改革方向及启示》, 《东北亚论坛》1997年第3期.高建华:《浅析日本的金融空洞化》, 《现代日本经济》 1996年第6期.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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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要求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三大基本制度,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基本构件。这些制度产生的实践背景均是起因于银行业的混乱乃至危机,其理论基础则是银行业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银行业的不稳定不仅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而且,由于银行是信用货币制度和整个经济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它的不稳定还将导致波及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危机。从具体的框架看,则形成了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主,各种措施相互配合的格局。[关键词] 金融监管 法定存款准备金 存款保险制度 法定资本充足率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我想分别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最后浅谈其改革方向: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起源和功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美国的自由银行业时代。当时设立银行的条件非常宽松,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欺诈性的“野猫银行”。这些银行吸收存款(金币)之后,发行纸币(银行券),但其组建者并无用金币赎回银行券之意。这不仅导致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证,而且,货币发行制度也非常混乱。1863年美国的国民银行法通过之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式建立。其初衷有二:第一,在微观层面上,是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准备金中的“准备”二字,即是指为存款人提现做好“准备”;第二,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货币发行制度,控制货币总量。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正式建立之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遂适用于所有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由于中央银行无须为商业银行交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实则为一种对商业银行征收的税收,而这种针对不同银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直接后果就是奖劣罚优,从而使得大量资质较差的州立银行得以顺利设立。这种制度直到1980年才被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诞生之后,遂被各国中央银行所采纳。由于该项制度在微观层面的一个初衷就是保持银行业的清偿能力,因此,针对流动性不同的存款,其法定准备金率也各不相同。例如,对于活期和支票存款来说,准备金要求就比定期存款要高一些。这可以说是针对不同存款类别而实行的“差别”准备金制度。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之一在于保持银行的流动性,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即用暂时不提取的存款来为急需现金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因此,它实则是存款人之间的相互保险。然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法定准备金虽可以用于银行间的彼此支付清算,但它依然是被央行冻结的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并不能随意动用法定准备金来应对客户提现。实际上,商业银行交纳的法定准备金是一种保证金,其目的在于换取中央银行提供的两项服务:第一,中央银行利用准备金帐户向各商业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第二,在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之时,中央银行将提供信贷以维护支付系统的安全,此时,中央银行即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尽管法定准备金在“准备”应对存款人提现之功能方面被异化了,但是,它在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却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因为法定准备金率的细微变化将导致货币乘数发生变化,进而使派生存款和总货币供应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在经济极度衰退或者极度亢奋的时候,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一个关键手段。2.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20世纪90年代,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其他金融安全网措施的逐步完善,法定准备金在维持银行业稳定方面的功能逐渐淡化;同时,由于金融和经济体系面临巨大的结构性调整,不仅“货币”量、货币乘数均受诸多内生因素影响,以至于希冀外生地调整银行准备金头寸来影响经济往往功败垂成,而且,过高的、甚至仅仅是正的法定准备金率也将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其一,在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方面,法定准备金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这首先归因于各国支付系统的现代化改造。目前,各国的支付系统都在从定时差额清算系统向实时总额清算系统(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s,RTGS)发展。在实时总额清算系统中,全部金融机构的清算,都将全部、足额、即时地不间断进行,没有任何时滞和遗漏。同时,在这种系统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头寸和支付能力也受到中央银行实时的监控。加上其他监管措施的加强,尤其是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和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比以往更加稳健,这也加强了银行业的支付清算能力。由此,作为维持支付安全的保证金,法定准备金要求就可以大大减少了。其二,在货币政策操作方面,法定准备金的功能已经大大降低,而其负面效应却日渐凸现出来。首先,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利率自由化进程,各国中央银行越来越依靠利率传导渠道,央行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对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以及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其次,随着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越来越重视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的匹配,只要能够保证支付清算的需要,一般都会尽力降低超额准备金率。在这种情况下,央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的负面效应就更加明显了,央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可能会立刻引发流动性危机。再次,由于法定准备金不支付利息,实属对商业银行的一种课税,在金融混业的年代,显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而且,也将对市场化的利率体系产生扭曲效应。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纷纷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法定准备金制度的改革。一种改革方向是取消中长期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要求,并大幅度降低活期和支票存款的准备金率,其典型的代表是美联储和欧洲中央银行。在准备金率大幅度下降之后,法定准备金的主要功能业已发生转变。目前,虽然规定法定准备金率依然有保持银行流动性和控制货币量的考虑,但是,其日常功能实际仅仅是为了保证银行支付清算的要求。这种转变同银行业的功能变化也是相适应的。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1.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功能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1929年资本主义大萧条之后的美国。大萧条导致美国发生了大范围的银行业破产倒闭事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批准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机构对加入联储体系的银行强制性地征收存款保险费,在银行面临导致危机之时,该机构将负责赔偿存款人的损失。对于非联储体系的州立银行,必须达到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后,方可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这里,美国独特的二重银行制度又导致了针对不同机构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众恢复了对银行业的信心,对于银行业的灾后重建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不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其本质在于将存款人和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当事人——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体系面临巨大危机之时,该项制度已经被证明具有稳定存款人、防止挤兑的功能。20世纪60至80年代期间,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币值的急剧变动,以及两次石油危机形成的巨大冲击,各国银行业都面临着一个动荡不安的经营环境。为此,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全球已经有约80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2.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危机的事后发挥了稳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银行业大范围倒闭的功效,但是,在银行业正常经营的过程中,其缺陷日益显著,甚至有鼓励银行业冒险、从而促使危机发生的负面效果。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造成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的歧视,从而产生奖劣罚优的效果。在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选择:第一,让银行破产,并向存款人支付赔付;第二,直接或者间接地资助其他机构来收购危机银行。对于大型银行来说,采取第一种办法会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巨额赔付,其成本相当高昂。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总是愿意对大型机构采取救助政策。由此,即使大型银行并未对其存款进行全部投保,其存款人也将获得实质性的保护。相反,小银行即使为其存款进行了足额投保,在危机来临时,也将不得不破产清偿。这种“太大而不能破产”的差别待遇显然对稳健经营的小银行不利,从而促使它们不计风险和成本,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做大规模。这即构成了该项制度奖劣罚优的潜在效应之一。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导致存款人乃至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该项制度在本质上是将存款人本应承受的银行违约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因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除了需要考虑银行提供的存款收益之外,很少有动力去考察银行的风险情况。于是,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由于银行面临着同业间以及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用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其他非价格手段来争夺存款客户就非常必要了。对存款资源的竞争又将促使银行从事收益较高、但风险同样较高的资产业务。这样,存款保险的奖劣罚优的效果再次体现,那些稳健经营的好银行也将步坏银行的后尘,其最终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进一步提高,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会有以上弊端,其根源在于政府承担了本应由银行和存款人承担的风险。为此,各国纷纷对之进行改革,以将集中于政府一身的风险重新分散给各个市场参与者,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有:第一,将风险分散给私营机构和个人,这主要包括设立私营或官私合营的保险机构以及建立存款人和保险机构间的共保机制。官办的保险机构,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用政府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会扭曲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而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最终又转嫁给了纳税人。因此,官办的存款保险实质上是全体纳税人对银行的保险。这又导致官办机构中的官员很可能同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关于这一点,即使在法律相对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因此,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都采取了私营存款保险公司的形式。然而,在大银行倒闭之时,或者在整个银行业面临着系统性风险的时候,私营机构的力量显然不足。因此,全球采取私营机构形式的国家也只有10余个,而依然采取官办以及官私合营形式的国家则分别达到30余个。另外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建立共保机制,即保险机构仅仅为存款人的部分存款提供保险。在共保机制下,一旦银行无法清偿,则存款人也将承担部分损失。第二,让银行股东承担足够风险,这是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基础,实行风险调整后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依赖于对银行业经营情况的评级。在这方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最早采取了骆驼(CAMEL)评级方法,即:资本充足度(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资产流动性(Liquidity)。这里,依据资产风险而计算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关键,任何银行都必须满足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至于管理能力、盈利以及资产流动性都同降低资产风险和增强补充资本的能力密切相关。根据对银行评级的结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收取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以鼓励银行业降低风险、稳健经营。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原先完全由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承担的风险开始向银行的经营者、特别是银行股东转移,因为一旦发生危机,银行资本将首先承担损失。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基础在于正确计算和管理具有风险差别的银行资产,因此,后者即成为该制度成败的关键,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对危机时刻银行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绩效,但是,目前的普遍共识是: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机制未得到完善之前,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机制设计糟糕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导致非常负面的效果。三.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1.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起源和其功能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早已有之,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各国对银行资本的规定仅仅同资产的总量相关,而同资产的质量无关。80年代后期,美国首开风险资本管理制度的先河,对银行资本的法定规定开始逐步同银行资产质量相挂钩。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88年巴塞尔协议)。由此,基于资产风险的法定资本管理遂在全球推广开来。基于银行资产风险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吸收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由于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将首先承担损失,因此,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银行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可以限制银行资产的过度扩张,防止银行为追求盈利而不顾资产规模增长导致的风险累积。2.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88年巴塞尔协议虽然在加强银行自我约束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是,僵化的机制设计使之不仅不利于银行业的经营,而且,此后历次的银行业危机表明它并不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从监管理念上看,88年巴塞尔协议还是基于市场失灵要比政府失灵更为严重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因此,监管责任和对银行资本的管理权限集中于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并无主动管理风险的动力。而且,88年协议还试图用一个标准来管理各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同的银行机构,以至于众多银行不得不削足适履。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过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在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中,不仅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做了全面的强调,而且,还规定了评估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以针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实施差别的监管要求。新协议最具特色的地方还体现于在强调监管当局外部监督的同时,要求银行自身加强信息披露,以强化市场对其的约束。由此,新协议在给予银行足够自主权的同时,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即承认市场在迫使银行控制风险、稳健经营方面的功能。在足够的信息披露下,市场将会奖优罚劣,那些风险高的银行将在资本筹集、存款获取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相反,那些稳健经营的银行将获得低廉的资本和更多的存款。四.三大制度的相互关系及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当前,虽然各国监管主体框架会因历史原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这三大制度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居于各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核心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大制度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的监管格局。1.法定资本充足率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关系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同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要求同它们的功能差异密切相关。首先,对于银行业稳定问题,前者重在事前防范,后者重在事后救助。从新巴塞尔协议所提倡的三大支柱可以看到,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是从事前的角度来防止银行业出现破产清偿的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后也强调事前依据银行资产风险实施的差别费率,但是,其主要功效还是在于事后救助业已濒临破产的银行。其次,在两种制度中风险的承受者不同。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损失,则首先承担损失的是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已经转嫁给了银行和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存款保险机构,因此,存款损失将首先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保险机构在赔付存款人的损失之后,才通过破产清偿或者兼并收购活动来获得补偿。由于这两方面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必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健全为基础。因为在缺乏后者的情况下,事后的保险必然会造成存款人、尤其是银行事前的道德风险。而且,在没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管理制度,奖优罚劣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有效实施。当然,在事前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建立起来后,事后的存款保险也非常必要。因为事后的救助更着眼于防止单个银行危机发展为大范围的系统性危机,这一点在金融体系的结构改革过程中尤为重要。2.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关系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差异也是显著的。首先,两者的基本目标有所不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在于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主要目的一则在于维持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二则作为特殊情况下迫不得已才为之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其次,两者针对的风险不同。尽管国际清算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还是针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与之相比,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所防范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着重于事前防范不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背后是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其关键还是在于银行发生清偿危机的事后,对银行进行救助。最后,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具有顺经济周期的特征,即在经济周期高涨时期,银行资产质量上升,资本要求的压力下降,这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而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银行资产质量恶化,资本要求压力上升,这又导致银行出现惜贷现象。与之相比,法定准备金制度及其背后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均属于逆周期的宏观调控手段。显然,由于两种制度在功能上的差异,自然需要政策当局在实施过程中考虑两种制度的配合。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既无法成为支付清算体系稳定的有效保障,也无法应对经济周期导致的宏观经济和微观金融效应。同样,试图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来在事前约束银行的贷款及其他业务,控制银行的风险,也是无法奏效的。3.中国的现状及改革方向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框架目前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就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而言,银监会日前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将逐步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就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没有有效建立,以及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该项制度还缺乏建立和实施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对银行业唯一有效的监管措施看来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了。然而,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同其他国家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堪称独一无二。首先,在商业银行上缴法定准备金之后,并不能利用法定准备金来从事日常的支付清算功能。因此,为了满足支付清算需要,商业银行不得不保留一定的超额准备金(备付金)。其次,央行对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均支付利息。由于我国准备金制度的两大独特之处,加之没有建立起以央行为核心的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准备金本应具备的两个功能都存在缺陷。首先,由于支付清算系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分割,在各商业银行内部也因地域和层级的不同而存在分割现象,加上央行对备付金率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担当支付清算功能的备付金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间存在着差异,在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之间亦有所不同。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完善,备付金率逐年下降。至于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较少的跨地域支付需求,其备付金率相对低得多。所以,如果说准备金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银行体系的支付清算体系的高效率和安全性,那么,这种差别的备付金率就意味着各银行在获得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方面就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其次,在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相互分割,并且都由央行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央行希冀通过上调法定准备金率来约束银行放贷行为,也存在着局限性。其一,由于法定准备金支付较高的利息,对于那些吸存成本低、资产运营效率差的机构,无疑使之获得了更多的免费午餐。相反,对于那些运营效率高,但囿于网点劣势而吸存成本较高的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无疑打击了其竞争能力。其二,由于备付金支付利息,各银行的备付金率均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支付需求,提高法定准备金率虽然会降低备付金率,但是,由于很高的总准备金率难以变化,对银行的贷款扩张行为是否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值得怀疑。其三,市场化的货币政策操作依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在现行较高的准备金利率下,进一步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将使得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更加扭曲,不利于货币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另外,在法定资本资本充足率制度尚没有有效实施,希冀利用不健全的准备金制度来担当前者的功能,也是难以实现的。这里,我们可以设想两家银行,一家是没有任何资本、但能够完全满足法定准备金要求的银行,另外一家是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显然,如果仅仅对法定准备金提出要求,那么,前者的资本乘数无穷大,后者则是有限的。因此,控制银行业的放贷行为及潜在的金融风险,依然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基础。总之,在当前银行信贷贷增长过快,可能影响到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情况下,应该加快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步伐。在此基础上,逐步合并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帐户,降低直至取消准备金利息。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完成改革后的适当时机,再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此,各监管主体需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以共同构造完整有效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参考文献:1. 殷剑峰《关于三大银行监管制度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讲话稿2007年 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 3.《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规定》2008 4.关于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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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由此可见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有着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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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想做保险代理营销人员,首先是要对你代理保险全部清楚。其次是要知道怎么样理陪程序和客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现在有不少朋友都想通过买保险来规避生活中的风险,而市面上的保险产品种类越来越多,让人眼花缭乱,大部分人在买保险时,都会因缺乏对保险的了解,需要咨询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那么大家有没有思考过,买保险应该找代理人还是经纪人?要想知道买保险究竟是找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所谓保险代理人,是直属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只能售卖所属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售卖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那么属于飞单,是会遭到处罚的,而保险经纪人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属于保险经纪公司的销售人员,可以售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如果通过代理人来购买保险,你可能遇到非常专业的资深代理人,也可能会遇到为了自己的销售业绩,而夸大保障范围不太靠谱的代理人,所以如果是通过代理人来买保险,大家一定要自己仔细阅读保险产品的相关条约,不可盲目听信代理人的意见。而保险经纪人最大的优势就可以提供多种产品供消费者选择,由于一个保险经纪人对接的可能是十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所以往往可能更能从客户的角度来分析,为其选择到更适合的产品,但保险经纪人也是需要通过销售保险来获取业绩佣金的,所以这中间就无法避免会和消费者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不排除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将保险经纪人发展成自己的员工的情况。总的来说,无论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来买保险,都各有利弊,最关键的还是要消费者自己要货比三家,仔细阅读保险产品的各项条件,根据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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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论我国论我国论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摘要: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一度实行金融业混也经营模式,但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改为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分业经营体制进行了确认。随后相应的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建立起来了。本文将立足我国的实际,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论述。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法律监管一、我国金融业监管法律体系内容及评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规,这些法规构成了以银行业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基础内容,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监管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大量吸收借鉴国际先进银行业监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监管实际,以法律形式系统的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管制约和问责机智,既明确了监管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了监管权力的运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作为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所必要和有益的补充,明确了银监会对机构、业务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机构监管方面包括:《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机构在中国设立常住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在业务方面主要包括:《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这一系列法规法条完善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具体分业监管的职能部门上,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能。由此,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三驾马车”的平行配置。但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和规章也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如数量非常庞大,其中有些年代久远,已经与其后颁布的法律相抵触,但既未被废止也未予以适当修订。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清理工作。此外全国人大也应根据金融业发展的形势进行相应的立法工作。二、我国金融业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二)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三)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完善我国金融业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1.制订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构建以金融管理局为主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从中国现行体制看,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会并列,各自监管对象所在的行业界限分明。这种以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在金融机构向混业经营方式发展时,立刻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了。证监会可以对流入证券市场的保险资金运作风险进行监管,但一旦发现问题却无法处理,因为该笔资金的运作者保险公司不归它管辖。因此制订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构建以金融管理局为主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非常必要。2、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监管制度我国要根据国际上有关银行信息披露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各商业银行要参照国际银行业惯例,不断提高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金融同业公会的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共同着手起草金融机构破产的有关法规,规范市场退出中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及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健全存款保险制度。3、完善涉外金融机构监管立法,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体制,维护中国金融安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向境外发展的步伐。中国的金融己经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威胁,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这方面,采纳巴塞尔一系列文件提出的原则、规则和建议,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起加强合作,构建稳定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是最有效的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方法。参考文献[1]汪鑫:《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周英著:《金融监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3]谢伏瞻著:《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4]贺小勇著:《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
找《保险学概论》的参考文献在书的最后一页后记;有关各出版社的论述;王绪瑾主编!
浅析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要求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三大基本制度,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基本构件。这些制度产生的实践背景均是起因于银行业的混乱乃至危机,其理论基础则是银行业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银行业的不稳定不仅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而且,由于银行是信用货币制度和整个经济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它的不稳定还将导致波及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危机。从具体的框架看,则形成了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主,各种措施相互配合的格局。[关键词] 金融监管 法定存款准备金 存款保险制度 法定资本充足率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我想分别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最后浅谈其改革方向: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起源和功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美国的自由银行业时代。当时设立银行的条件非常宽松,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欺诈性的“野猫银行”。这些银行吸收存款(金币)之后,发行纸币(银行券),但其组建者并无用金币赎回银行券之意。这不仅导致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证,而且,货币发行制度也非常混乱。1863年美国的国民银行法通过之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式建立。其初衷有二:第一,在微观层面上,是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准备金中的“准备”二字,即是指为存款人提现做好“准备”;第二,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货币发行制度,控制货币总量。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正式建立之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遂适用于所有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由于中央银行无须为商业银行交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实则为一种对商业银行征收的税收,而这种针对不同银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直接后果就是奖劣罚优,从而使得大量资质较差的州立银行得以顺利设立。这种制度直到1980年才被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诞生之后,遂被各国中央银行所采纳。由于该项制度在微观层面的一个初衷就是保持银行业的清偿能力,因此,针对流动性不同的存款,其法定准备金率也各不相同。例如,对于活期和支票存款来说,准备金要求就比定期存款要高一些。这可以说是针对不同存款类别而实行的“差别”准备金制度。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之一在于保持银行的流动性,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即用暂时不提取的存款来为急需现金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因此,它实则是存款人之间的相互保险。然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法定准备金虽可以用于银行间的彼此支付清算,但它依然是被央行冻结的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并不能随意动用法定准备金来应对客户提现。实际上,商业银行交纳的法定准备金是一种保证金,其目的在于换取中央银行提供的两项服务:第一,中央银行利用准备金帐户向各商业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第二,在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之时,中央银行将提供信贷以维护支付系统的安全,此时,中央银行即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尽管法定准备金在“准备”应对存款人提现之功能方面被异化了,但是,它在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却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因为法定准备金率的细微变化将导致货币乘数发生变化,进而使派生存款和总货币供应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在经济极度衰退或者极度亢奋的时候,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一个关键手段。2.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20世纪90年代,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其他金融安全网措施的逐步完善,法定准备金在维持银行业稳定方面的功能逐渐淡化;同时,由于金融和经济体系面临巨大的结构性调整,不仅“货币”量、货币乘数均受诸多内生因素影响,以至于希冀外生地调整银行准备金头寸来影响经济往往功败垂成,而且,过高的、甚至仅仅是正的法定准备金率也将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其一,在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方面,法定准备金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这首先归因于各国支付系统的现代化改造。目前,各国的支付系统都在从定时差额清算系统向实时总额清算系统(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s,RTGS)发展。在实时总额清算系统中,全部金融机构的清算,都将全部、足额、即时地不间断进行,没有任何时滞和遗漏。同时,在这种系统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头寸和支付能力也受到中央银行实时的监控。加上其他监管措施的加强,尤其是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和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比以往更加稳健,这也加强了银行业的支付清算能力。由此,作为维持支付安全的保证金,法定准备金要求就可以大大减少了。其二,在货币政策操作方面,法定准备金的功能已经大大降低,而其负面效应却日渐凸现出来。首先,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利率自由化进程,各国中央银行越来越依靠利率传导渠道,央行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对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以及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其次,随着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越来越重视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的匹配,只要能够保证支付清算的需要,一般都会尽力降低超额准备金率。在这种情况下,央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的负面效应就更加明显了,央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可能会立刻引发流动性危机。再次,由于法定准备金不支付利息,实属对商业银行的一种课税,在金融混业的年代,显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而且,也将对市场化的利率体系产生扭曲效应。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纷纷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法定准备金制度的改革。一种改革方向是取消中长期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要求,并大幅度降低活期和支票存款的准备金率,其典型的代表是美联储和欧洲中央银行。在准备金率大幅度下降之后,法定准备金的主要功能业已发生转变。目前,虽然规定法定准备金率依然有保持银行流动性和控制货币量的考虑,但是,其日常功能实际仅仅是为了保证银行支付清算的要求。这种转变同银行业的功能变化也是相适应的。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1.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功能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1929年资本主义大萧条之后的美国。大萧条导致美国发生了大范围的银行业破产倒闭事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批准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机构对加入联储体系的银行强制性地征收存款保险费,在银行面临导致危机之时,该机构将负责赔偿存款人的损失。对于非联储体系的州立银行,必须达到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后,方可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这里,美国独特的二重银行制度又导致了针对不同机构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众恢复了对银行业的信心,对于银行业的灾后重建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不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其本质在于将存款人和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当事人——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体系面临巨大危机之时,该项制度已经被证明具有稳定存款人、防止挤兑的功能。20世纪60至80年代期间,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币值的急剧变动,以及两次石油危机形成的巨大冲击,各国银行业都面临着一个动荡不安的经营环境。为此,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全球已经有约80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2.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危机的事后发挥了稳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银行业大范围倒闭的功效,但是,在银行业正常经营的过程中,其缺陷日益显著,甚至有鼓励银行业冒险、从而促使危机发生的负面效果。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造成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的歧视,从而产生奖劣罚优的效果。在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选择:第一,让银行破产,并向存款人支付赔付;第二,直接或者间接地资助其他机构来收购危机银行。对于大型银行来说,采取第一种办法会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巨额赔付,其成本相当高昂。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总是愿意对大型机构采取救助政策。由此,即使大型银行并未对其存款进行全部投保,其存款人也将获得实质性的保护。相反,小银行即使为其存款进行了足额投保,在危机来临时,也将不得不破产清偿。这种“太大而不能破产”的差别待遇显然对稳健经营的小银行不利,从而促使它们不计风险和成本,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做大规模。这即构成了该项制度奖劣罚优的潜在效应之一。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导致存款人乃至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该项制度在本质上是将存款人本应承受的银行违约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因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除了需要考虑银行提供的存款收益之外,很少有动力去考察银行的风险情况。于是,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由于银行面临着同业间以及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用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其他非价格手段来争夺存款客户就非常必要了。对存款资源的竞争又将促使银行从事收益较高、但风险同样较高的资产业务。这样,存款保险的奖劣罚优的效果再次体现,那些稳健经营的好银行也将步坏银行的后尘,其最终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进一步提高,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会有以上弊端,其根源在于政府承担了本应由银行和存款人承担的风险。为此,各国纷纷对之进行改革,以将集中于政府一身的风险重新分散给各个市场参与者,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有:第一,将风险分散给私营机构和个人,这主要包括设立私营或官私合营的保险机构以及建立存款人和保险机构间的共保机制。官办的保险机构,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用政府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会扭曲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而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最终又转嫁给了纳税人。因此,官办的存款保险实质上是全体纳税人对银行的保险。这又导致官办机构中的官员很可能同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关于这一点,即使在法律相对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因此,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都采取了私营存款保险公司的形式。然而,在大银行倒闭之时,或者在整个银行业面临着系统性风险的时候,私营机构的力量显然不足。因此,全球采取私营机构形式的国家也只有10余个,而依然采取官办以及官私合营形式的国家则分别达到30余个。另外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建立共保机制,即保险机构仅仅为存款人的部分存款提供保险。在共保机制下,一旦银行无法清偿,则存款人也将承担部分损失。第二,让银行股东承担足够风险,这是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基础,实行风险调整后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依赖于对银行业经营情况的评级。在这方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最早采取了骆驼(CAMEL)评级方法,即:资本充足度(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资产流动性(Liquidity)。这里,依据资产风险而计算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关键,任何银行都必须满足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至于管理能力、盈利以及资产流动性都同降低资产风险和增强补充资本的能力密切相关。根据对银行评级的结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收取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以鼓励银行业降低风险、稳健经营。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原先完全由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承担的风险开始向银行的经营者、特别是银行股东转移,因为一旦发生危机,银行资本将首先承担损失。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基础在于正确计算和管理具有风险差别的银行资产,因此,后者即成为该制度成败的关键,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对危机时刻银行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绩效,但是,目前的普遍共识是: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机制未得到完善之前,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机制设计糟糕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导致非常负面的效果。三.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1.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起源和其功能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早已有之,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各国对银行资本的规定仅仅同资产的总量相关,而同资产的质量无关。80年代后期,美国首开风险资本管理制度的先河,对银行资本的法定规定开始逐步同银行资产质量相挂钩。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88年巴塞尔协议)。由此,基于资产风险的法定资本管理遂在全球推广开来。基于银行资产风险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吸收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由于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将首先承担损失,因此,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银行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可以限制银行资产的过度扩张,防止银行为追求盈利而不顾资产规模增长导致的风险累积。2.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88年巴塞尔协议虽然在加强银行自我约束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是,僵化的机制设计使之不仅不利于银行业的经营,而且,此后历次的银行业危机表明它并不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从监管理念上看,88年巴塞尔协议还是基于市场失灵要比政府失灵更为严重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因此,监管责任和对银行资本的管理权限集中于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并无主动管理风险的动力。而且,88年协议还试图用一个标准来管理各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同的银行机构,以至于众多银行不得不削足适履。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过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在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中,不仅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做了全面的强调,而且,还规定了评估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以针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实施差别的监管要求。新协议最具特色的地方还体现于在强调监管当局外部监督的同时,要求银行自身加强信息披露,以强化市场对其的约束。由此,新协议在给予银行足够自主权的同时,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即承认市场在迫使银行控制风险、稳健经营方面的功能。在足够的信息披露下,市场将会奖优罚劣,那些风险高的银行将在资本筹集、存款获取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相反,那些稳健经营的银行将获得低廉的资本和更多的存款。四.三大制度的相互关系及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当前,虽然各国监管主体框架会因历史原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这三大制度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居于各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核心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大制度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的监管格局。1.法定资本充足率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关系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同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要求同它们的功能差异密切相关。首先,对于银行业稳定问题,前者重在事前防范,后者重在事后救助。从新巴塞尔协议所提倡的三大支柱可以看到,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是从事前的角度来防止银行业出现破产清偿的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后也强调事前依据银行资产风险实施的差别费率,但是,其主要功效还是在于事后救助业已濒临破产的银行。其次,在两种制度中风险的承受者不同。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损失,则首先承担损失的是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已经转嫁给了银行和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存款保险机构,因此,存款损失将首先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保险机构在赔付存款人的损失之后,才通过破产清偿或者兼并收购活动来获得补偿。由于这两方面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必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健全为基础。因为在缺乏后者的情况下,事后的保险必然会造成存款人、尤其是银行事前的道德风险。而且,在没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管理制度,奖优罚劣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有效实施。当然,在事前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建立起来后,事后的存款保险也非常必要。因为事后的救助更着眼于防止单个银行危机发展为大范围的系统性危机,这一点在金融体系的结构改革过程中尤为重要。2.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关系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差异也是显著的。首先,两者的基本目标有所不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在于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主要目的一则在于维持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二则作为特殊情况下迫不得已才为之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其次,两者针对的风险不同。尽管国际清算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还是针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与之相比,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所防范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着重于事前防范不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背后是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其关键还是在于银行发生清偿危机的事后,对银行进行救助。最后,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具有顺经济周期的特征,即在经济周期高涨时期,银行资产质量上升,资本要求的压力下降,这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而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银行资产质量恶化,资本要求压力上升,这又导致银行出现惜贷现象。与之相比,法定准备金制度及其背后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均属于逆周期的宏观调控手段。显然,由于两种制度在功能上的差异,自然需要政策当局在实施过程中考虑两种制度的配合。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既无法成为支付清算体系稳定的有效保障,也无法应对经济周期导致的宏观经济和微观金融效应。同样,试图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来在事前约束银行的贷款及其他业务,控制银行的风险,也是无法奏效的。3.中国的现状及改革方向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框架目前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就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而言,银监会日前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将逐步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就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没有有效建立,以及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该项制度还缺乏建立和实施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对银行业唯一有效的监管措施看来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了。然而,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同其他国家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堪称独一无二。首先,在商业银行上缴法定准备金之后,并不能利用法定准备金来从事日常的支付清算功能。因此,为了满足支付清算需要,商业银行不得不保留一定的超额准备金(备付金)。其次,央行对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均支付利息。由于我国准备金制度的两大独特之处,加之没有建立起以央行为核心的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准备金本应具备的两个功能都存在缺陷。首先,由于支付清算系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分割,在各商业银行内部也因地域和层级的不同而存在分割现象,加上央行对备付金率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担当支付清算功能的备付金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间存在着差异,在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之间亦有所不同。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完善,备付金率逐年下降。至于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较少的跨地域支付需求,其备付金率相对低得多。所以,如果说准备金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银行体系的支付清算体系的高效率和安全性,那么,这种差别的备付金率就意味着各银行在获得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方面就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其次,在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相互分割,并且都由央行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央行希冀通过上调法定准备金率来约束银行放贷行为,也存在着局限性。其一,由于法定准备金支付较高的利息,对于那些吸存成本低、资产运营效率差的机构,无疑使之获得了更多的免费午餐。相反,对于那些运营效率高,但囿于网点劣势而吸存成本较高的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无疑打击了其竞争能力。其二,由于备付金支付利息,各银行的备付金率均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支付需求,提高法定准备金率虽然会降低备付金率,但是,由于很高的总准备金率难以变化,对银行的贷款扩张行为是否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值得怀疑。其三,市场化的货币政策操作依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在现行较高的准备金利率下,进一步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将使得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更加扭曲,不利于货币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另外,在法定资本资本充足率制度尚没有有效实施,希冀利用不健全的准备金制度来担当前者的功能,也是难以实现的。这里,我们可以设想两家银行,一家是没有任何资本、但能够完全满足法定准备金要求的银行,另外一家是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显然,如果仅仅对法定准备金提出要求,那么,前者的资本乘数无穷大,后者则是有限的。因此,控制银行业的放贷行为及潜在的金融风险,依然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基础。总之,在当前银行信贷贷增长过快,可能影响到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情况下,应该加快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步伐。在此基础上,逐步合并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帐户,降低直至取消准备金利息。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完成改革后的适当时机,再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此,各监管主体需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以共同构造完整有效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参考文献:1. 殷剑峰《关于三大银行监管制度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讲话稿2007年 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 3.《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规定》2008 4.关于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虽然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上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如许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等。若不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则会严重的阻碍我国的发展。我认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老年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据预测,到下一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我国老龄人口将上升到 一、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老年社会问题的核心。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的稳定和持续性发展有重要作用。 1.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劳动者逐渐成为了自由流动的“商品”。当劳动者与企业交换自己的劳动力和企业获得劳动力时,必须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对劳动者的生活保证契约和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选择方向应当是:建立一个多样化、多层次,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突出家庭和社区的作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途径(一)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二)加速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五)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会保障论文 范文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关系
[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文就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应性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经济水平;适应性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离不开经济支撑,经济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切物质所需要素。比如像日本、美国这些发达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健全,覆盖比较全面。在美国,居民遇到危机情况可以拨打911呼叫求救,短时间内公民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难以达到的高度。在非洲、印度这些欠发达的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够健全,总会有小孩因为饥饿失去生命,而政府却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 儿童 的生命安全。可见,经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使社会始终处于健康、协调发展过程中。中国的GDP总值比较可观,但人均生产总值比较低,根源就在于国人的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高农村的整体消费水平,扩大市场内需,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百姓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能够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整个社会达到相对和谐的状态,更能拉动经济的平稳增长。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关系现状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有差别。
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的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均高于乡村的生产总值,城市的人均消费总值也高于乡村的人均消费总值,相应的,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普遍高于乡村,比如城市的环境有统一规划,有清洁人员负责城市环境的绿化与整洁。城市有公园,并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为城市居民创造舒适宜人的居住条件;而在农村,农民的垃圾通常是自己随处扔置、无人管理,也没有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对比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社会保障水平高低不同。
(二)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晚,整体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比如,人们存在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一方面虽然公民的平均工资有所增长,但与此同时,物价也不断上涨,特别是房价的飞涨,很多人成了房奴、车奴;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导致现在的80后和90后都要面临两个人赡养4个老人1个小孩的巨大生活压力,国家却没有相对健全的制度来缓解这种社会矛盾。在看病方面,很多公民表示“病不起”,一个轻微的感冒,到医院去做个检查、拿副药就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更别说什么大病了。这说明我国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在就业方面,很多大学生面临“ 毕业 就失业”的尴尬局面,很早以前一则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清华大学毕业生当屠夫卖猪肉”的新闻,还有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在家啃老等新闻报道,这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也说明了我国在就业方面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各方面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
三、在当今经济形势下建立水平适度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根据城乡人民的收入状况、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调整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让社会保障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比如,城市居民的收入高,但物价也高,如果看似不断增加的工资只能勉强与不断上涨的物价持平,这样城市居民的生活压力就会加大,并不能过上和谐舒适的生活。根据经济的发展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求物价部门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和消费情况对商品价格作出规划,防止因物价过高导致居民生活艰难的局面。
(二)构建城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是一个庞大的生活群体,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社会财富再次统筹分配的作用,为农村居民和生活没有保障的居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这样能够缩小城乡的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比如,现在实施的田地补助保障 措施 ,就是保障农民在自然灾害的意外情况下,尽管没有收入来源,但有政府的补贴来维持生活。又比如农村合作医疗的举措,就是为农村居民看病求医承担一部分费用,为他们的健康提供资金上的保障。
(三)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
一方面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农村及边远地区,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这种社会保障福利。比如,山区的孩子上学难,政府应该派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详细了解山区的情况,根据当地的情况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山区建设学校等,让孩子接受 教育 。此外,也应该建立相关的教师志愿者保障制度,鼓励城市的年轻教师去山区支教,提高山区的教育教学水平;另一方面社会也应该建立全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居民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到社会保障,比如从就业到住房、从医疗到养老等等,使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
(四)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
政府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该增加社会保障方面财力的支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更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保障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平衡和稳定是极为有利的。比如,现在最紧要的住房难和看病难的问题,政府可以加大这两方面的资金投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针对住房问题,可以推出经济适用房这些社会保障措施;针对看病难问题,可以发放医疗卡等社会保障措施。
四、结语
社会保障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样社会才能稳定发展。政府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相应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更多的公民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福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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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摘要]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暂时在政策制度、制度运行效益、违法违纪和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存在着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范围和积累的 经验 不足、绩效审计手段落后等问题。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我国应采取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近几年,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审计进行了有益尝试,形成了目前暂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现状,主要包括:一是政策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实物管理、经费管理、会计核算等,这些政策与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益;二是制度运行效益方面。具体包括与制度相关的资金运行效益和受益人群的受益效益两个方面。前者可分为资金有无沉淀和收支能否相适应两个方面,后者可分为资金支付的金额效益和资金支付的及时性效益两个方面;三是违法违纪方面。据审计署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4年间,我国养老 保险 基金涉及违规违纪资金352亿元,一些单位将社保基金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亿元;用于购买汽车等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亿元;乱报销费用或发放待遇共亿元等问题;四是道德标准方面。有些行为不能看作是违纪违法行为,但是从道德上来看是不可行的,道德标准特别适合于对效益审计中的经济事项的评价,它可以用来从道德层面帮助人们看待不按客观规律、忽视人类生存问题的后果。对于某些事项不能用法律法规限制时,用道德标准加以限制无疑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重要性认识不够
政府部门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不够重视,这里的政府部门主要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不重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难以建立和健全。作为一项公共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上缴的社保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利用这些社保费用筹集资金,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足够注重这些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审计部门又对此基金的绩效审计也不重视,这将必然导致社保基金的管理混乱,其管理绩效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的角色把通过劳动获取的资金投资于社会保障,以保障其日后生活所需,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则不够重视,没有使社会基金进行安全、完整地运行,没有使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得到有效提高。我国审计部门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障基金缴上来之后被乱占用、乱截留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缺失。
(二)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
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经济性和效果性要求其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该评价标准也是作为评价审计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为出具审计 报告 和审计意见提供既定的标准。但是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的审计评价中,还没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而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绩效的审计中建立了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美国审计总署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严谨和详实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澳大利亚在绩效审计评价方面也对审计相关人员制定了细致的评价标准。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出台的绩效指标体系仅对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有用。而从1999年开始出台的《业绩效评价标准》、《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等文件只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效果性进行评估,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毫无作用。
(三)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
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评价的经验严重不足,因此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评价缺乏严重的经验,这就要求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开展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主要采用的是财务审计,而绩效审计被引进我国的时间比较短,绩效审计评价没有足够的实践工作检验。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政府部门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仍用财务审计的 方法 对其审计,势必造成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准确和不真实。而且,我国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仅针对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在社保基金管理绩效中的审计经验不足,将影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应用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绩效审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非常复杂,主要表现在社保设计的人数众多、基金金额庞大、管理周期较长等,这就要求对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评价所采用的技术高,所应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绩效审计没有很好的技术支持,很难应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逐渐增加。虽然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增加,需要更快、更精准的技术手段给予支持。但是我国目前计算机相关软件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还比较低,很难有效审计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信息。还有很多工作人员仍然采用的是手工查账的方法进行绩效审计。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发出适用性的绩效审计软件,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另外,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审计的相关计算机软件也存在很大问题,譬如软件中个个流程相互独立,设计缺陷导致附表与主表之间相互脱节,信息严重失真。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审计人员要有正确的认识,把社保基金审计看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关乎社会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针对目前社保基金范围小、负担失衡、覆盖面小等问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主人翁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建立有效科学的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从宏观层面统一支付方法和征收比例,通过综合分析,认真调研,有问题及时反馈于领导。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切合实际地、有理有据地做出汇报,逐步推进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同时尽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法》,使之与《审计法》和《会计法》有效结合,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工作推向法制化。
(二)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
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公示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社保相关管理部门收缴和发放社保基金的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收缴和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最新出台的 政策法规 。向社会公众详细解析最新的政策法规条文,使广大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收缴金额、收缴比例的变动,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新的政策法规;三是建立参与审理案件及检举揭发制度。吸引广大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让他们关心和了解社保基本状况,强烈要求社保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各项收支状况及其管理情况,使整个社会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气氛。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培训机制。把培训当做对审计人员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引导审计人员参与高效培训,甚至 出国 培训;二是鼓励审计人员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还很不完善,其政策制度的变动较为频繁,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时刻关注社会保障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时将最新法律法规应用于社保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必要时可以组建培训班;三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态度认真的审计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可以使口头表达,也可以是实物或现金奖励。只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绩效的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保障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其进行现代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实现专业化。建设一个健全完善的绩效审计信息处理系统,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电算化审计,利用先进的科技管理手段,组建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且注重信息的分工协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同时要完善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的技术流程:一是控制社保基金账户的收入与支出关;二是重视社保基金征集环节的严格审计;三是重视对基金拨付环节的审计;四是重视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审计。严格清点涉及的定期存单和相应国债,仔细检查存单的登记建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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