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 家庭 教育 ,是我国自古以来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良好的家庭教育是良好家风的体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家庭家教家风论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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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大学生具有社会公德意识理念的意义
对孩子而言家庭是第一课堂,当然也是永远的课堂。此外父母亲不仅仅只是首任老师,与此同时还是永久的老师,父母身体力行地教育对孩子的终身前途起着十分重要的奠基作用。公德意识的养成是高校德育教育的重心。加强大学生公德意识的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种教育具有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对大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基础文明教育也要坚持长期性、系统性,要有“持久战”的思想准备。目前,高校的道德教育主要通过课堂进行,由德育教师在课堂上讲授道德和思想修养的理论,虽然处于必修课的地位,但是同学们的重视程度并不高,这样的道德教育形同虚设,德育教师在学校中的地位也不高,因此,高校教育联合家庭教育,家庭要注重孩子身心健康的培养,学校必须确立培养大学生公德意识教育的全新理念,大学必须重视德育教育,引导学生加强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这样才能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有道德的、有才华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社会公德教育的理念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不仅体现在孩童时期,父母对孩子知识的传授,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的各个关键时期,能给予正确的引导,特别是对其品德培养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是大学生公德意识养成最初的奠基石。社会公德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内容,能够让受教育者坚持不懈地投入到思想 文化 修养、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学习,从而将自身所学到知识和 社会实践 活动有效结合起来,为社会与国家的进步与发展贡献出自己最大力量,从而实现自我价值,为实现远大理想而不断奋斗。同时,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切实贯彻到生活中,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重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等特点,结合现阶段实际情况完善构建安全、稳定、文明、整洁校园,侧重于食堂、宿舍、教室建设与管理,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严格遵守校园秩序,将环境育人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这就需要需要全校师生共同努力,全社会普遍参与、共同努力,互相监督才能得以实现。
三、家庭对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养成的作用
(一)家庭氛围影响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
家庭是人生的起点,是个体生活的摇篮。由于家庭环境不一样,父母亲教育方式不一样,因此,子女道德规范形成也会受到一定影响。相关资料调查显示,父母过度宠爱孩子,那么孩子成长道路上则总是会重视个人利益,以自身为中心,严重忽视他人感受,对他人不尊重、不关心;若是父母从孩子小时候开始就严厉对待,更甚者还对孩子暴打,那么孩子必然就会养成冷漠习惯,对周遭事物不关心,更甚者还会有逆反倾向。由此,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促成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的养成。
(二)家庭教育为大学生公德意识的养成的基础
1.转变家庭教育观念
从古至今父母极其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但是对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例如撒谎、懒惰、作弊等现象在父母看来却是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孩子成长过程中严重忽视道德思想方面的教育,长此以往孩子必然就会丧失社会责任感,对周遭事物漠不关心。对此家长需要重视对孩子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孩子思想道德意识,当家长能够及时更新教育观念时,那么必然就会重视 对子 女进行思想道德方面教育。
2.家长应树立社会公德的榜样
朱熹的教育思想博大精深,对中国社会和教育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在朱熹那里,道德高于知识,并且他提出的德育 方法 是很丰富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今天仍然不失其现实意义。朱熹倡导“力行”教育思想,他认为这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家长是不是正确树立价值观、道德观,个人行为是不是符合相关规范,这都会严重影响到孩子行为与思想。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并严格管理其行为,就某种意义上来说易于帮助孩子养成良好行为习性。正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就是这个意思,作为家长尤其要重视自身素质能力的提高,给孩子树立榜样。作为父母,就应当以身作则,做到“教育无小事,处处是楷模”,要让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起到示范作用。如父母要求孩子看到垃圾就随手捡起来,那么父母就首先要做到。细微之处见精神,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父母要做好表率作用,孩子能亲眼目睹,就能激起思维的涟漪,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天长日久,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就会灌输到子女的心中,变成他们日常行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四、结语
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的养成归根结底取决于大学生的自我教育,因此也对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教育和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要引导大学生自我教育。大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要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同时以学生社团和班级为载体,把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学生对自己的考核结合起来,把公德教育融合到活动中,把 自我评价 及自我教育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激励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对当代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教师规划的各项活动中,从而在实践活动中学会合理调节、妥善处理身心问题,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个人的社会公德认知。
作者:程相宽 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杜宇波,杜昕.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11).
摘要:重视家庭教育,是我国自古以来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而家训便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颜氏家训》是中国古代家训的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务先王之道,成国之用材;家训宜早,始自婴孩;勉子自立,读书致用;以“中庸”治家、处世;贵节操,一名实;养生惜生,不可苟生这六个方面。其及早施教,勿失良机;寓爱于教,严慈相融;均爱诸子,平等对待; 经验 传授,典型引导的原则与方法对后世影响深远,对当代的家庭教育具有启示。
关键词:《颜氏家训》;家庭教育;启示
1《颜氏家训》的简介
《颜氏家训》是颜之推(531—约591)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和处世哲学写的一本告诫子孙的书,约成书于隋代开皇年间(公元589年)之后,全书共20篇,内容丰富,体系庞大。除首篇《序致》说明全书宗旨,末篇《终制》叮嘱后事、《归心》篇崇佛外,其余17篇,大体可分为“家庭伦理”、“品德智能”、“思想方法”、“养生处世”和“其他知识”五个方面。它标志着中国古代仕宦家训的成熟,是中国古代家训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更推动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除却具有封建思想的内容,其大部分内容在当今仍具有时效性,值得我们仔细研读,思考借鉴。
2《颜氏家训》的主要内容
务先王之道,成国之用材
颜之推认为家训的目的是使子孙们成为“国之用材”。《勉学》篇中有言:“人生在世,会当有业。农民则计量耕稼,商贾则讨论货贿,工巧则致精器用,使艺则沈思法术,武夫则惯习弓马,文士则讲义经书。”颜之推认为,各行各业都要要必备的知识,读书人也不例外,他教导子孙要成为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和国家的人。《颜氏家训》中的家训目标,固然反映了其名门世族的立场和“学而优则仕”的人生价值观,但其经世致用、希望子孙成为国家有用人才的务实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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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孩子的品质、性格养成主要依靠的是家庭教育而不是学校教育。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家庭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议当今家庭教育》
摘 要: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演进,教育已经成为我国亿万家庭的热门话题,家庭教育也越来越被家长们所重视,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一所永不会毕业的学校,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望子成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而当今的许多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缺乏艺术,使家庭教育非但不能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还使孩子在家庭教育中失去了应有的自然成长。家庭和教育有着天然的姻缘关系,因此家庭教育在我国的教育发展中会愈来愈重要。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为孩子提供一片成长的肥土,让孩子去发现生活的光点、人性的亮点、生命的真谛。本文从对子女影响的角度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出了现有家庭中的几种亲子关系,并分别研究了其对子女的影响,最后,就怎样让孩子拥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提出建议,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重视家庭教育,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家庭教育;子女;影响;健康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3-162-01
一、当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家庭是孩子的天然学习环境,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这都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又能实现多少呢?显然是有差别的。因为有些家长甚至还不明白什么才是真正正确的家庭教育,因此造成我国目前家庭教育问题重重。
1、对孩子过分溺爱。当今的中国家庭,多数都是“421”组合,四个老人,一对年轻夫妻生下一个小孩,当成宝样心疼,“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凡事都包办代替,爱子如命,处处呵护,事事顺从,他们将自己的子女视若掌上明珠,孩子要吃的,玩的,样样都是百依百顺,该孩子做的事情父母都一一代劳,甚而有些祖父母代替孩子去参加学校劳动,逐渐发展成为溺爱。这实际是剥夺了孩子在生活中学习生活、在逆境中锻炼意志的机会。使得孩子变得没有了勤俭和爱惜的品格,没有了自理、自立的能力,更没有了责任感、上进心。家长的这种教育方式其实是对孩子没有任何期望值的表现,放弃了教育的主动权,没有尽到教养责任。
2、过分注重智力的发展。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的不合理。这是普遍存在于现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家庭现象。它导致了家长对孩子在教育上的“太过”和“不及”。望子成才的心态与迫切的心理,使得很多家长把希望或者自己不能实现的目标寄托于自己的孩子,这虽然是人之常情,是父母对子女爱心的体现,然而他们的期望值过高,使其陷入苦恼的误区。有的家长教育观念陈旧,以孩子上重点大学为唯一出路,只注重孩子智力的发展,以孩子成绩的优劣来评判孩子,不注意孩子在“德、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以及孩子个性的发展。促使一些孩子出现“智高德差、智高体弱”,或由于思想压力过大而产生心理障碍。一个朋友的孩子,以前成绩特别好,每次考试都是班上第一名,但由于一次考试他考了第二名,他不能接受自己是第二名的现实,便从此患上了忧郁症而无法继续再上学。由此可见在家庭教育中,家长不仅要注意孩子在智力方面的发育,更应注意孩子在孩子其他方面的教育,才能促进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
3、家庭氛围差,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高压政策,认为孩子应该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面对孩子的错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孩子犯了错或成绩不好,不问青红皂白的揍一顿,稍有不丛便发火、训斥。长此以往,使孩子产生“最多打一顿”的消极想法或是抵触的情绪。久而久之,孩子在家长面前便不敢敞开心扉,家长与孩子之间出现了沟通问题,使孩子的心情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这类情况还有很多,不一一说了。
二、让孩子拥有良好家庭教育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作为家庭的主要经营者――父母,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面对孩子不溺爱,不推卸责任,漠不关心,把握好对孩子的爱的距离,在美国的家庭教育法则中就有一个20码法则,父母与孩子的距离相距20码,这样能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在不纵容孩子的基础上,面对孩子的错误应该循循善诱,以理服人。
2、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俗话说:“三百六十五行,行行出状元。”父母们应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有句名言:“人类本质中最殷切的需要是渴望被赏识。”所谓赏识,其实是一种激励,它要求家长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和长处,加以肯定与赞赏,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不断培养孩子的自尊和自信,激发孩子的内驱力,从而使其不仅有勇于进取的信心,也能有不断进取的动力。詹姆斯还发现,一个没有受过激励的人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30%,而当他受到激励后,其能力是激励之前的3~4倍。每个孩子都有自己优秀的一面,都有闪光的地方,作为父母应该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有赏识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孩子,让孩子在父母这里得到鼓励和努力的动力,让孩子朝着个性的方向发展。
3、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陈鹤琴说:“家庭教育,对父母来说首先是自我教育”。[1]父母自身具备的人格修养会潜移默化地对孩子产生影响。孩子来到世界上,首先是从父母那里开始学会认识世界的,父母的言行举止、家庭的生活氛围,每时每刻都会给子女的情感、行为、道德、个性产生着丝丝缕缕的影响。家长要坚持言教和身教并施,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这是家庭教育中的大前提。所谓言教,就是父母对子女进行语言的教育、劝戒、开导、鼓励、批评等,也包括用文字、书信、立家规等形式。在家庭教育中,言教是了解孩子诸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沟通思想,进行指导,传授知识,进行鼓励、劝戒批评等的方法和渠道。
良好的家庭情感氛围促进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品德的发展;良好的家庭民主氛围增强家庭的内聚力和相互间的沟通、交流,维护家庭成员之间温馨和谐的关系,促进孩子个性和社会性能力的发展;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启迪孩子的智慧,扩大文化视野,提高审美情趣,促进认知能力的发展;良好的家庭秩序氛围培养孩子独立自理生活习惯,认真有序的学习习惯和能自制、负责任的行为习惯。由此可见,良好的家庭氛围确是塑造幸福人生、保证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 黄 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J]家庭教育报,2005
[2] 王文忠.家庭教育手册[J].
[3] 谢沫珠.家庭教育的价值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9(30)
[4] 吴家晓.家庭教育对子女成长的影响[J].
[5] 汪 春.良好的家庭氛围是教育的前提和基础[J].中国家长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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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护理对策》
摘 要:“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到2050年,我国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亿,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失能老年人将达到1亿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占54%以上,“空巢老人”问题更值得人关注。当子女由于学习、工作、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此而产生的心理失调问题,称为空巢综合征。患有空巢综合征的老人因为子女长期在外,没人照看,没人交流沟通,内心常常孤苦、郁闷、焦虑、食欲降低、睡眠减少,慢慢就发展成了抑郁症等一系列严重问题。探讨空巢老人心理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使更多的人了解关注空巢老人,传承孝道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有利于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关键词:空巢老人 心理问题 孤独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大规模城市向迁徙和城市中分家分居,老龄化进程加快问题、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空巢家庭是指那些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长大成人后另立门户或因各种原因(工作、求学、外出打工等)老年夫妇或一位老人独自居住的家庭[1]。
1.空窠老人家庭增多的原因
人口老龄化原因
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这个数字将超过美国人口总数。截止到2014年底,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达到了亿。据预测,到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将达到亿,其中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亿,几乎占全球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在中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同时,伴随着高龄化的快速推进。数据显示,目前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已接近2400万,占整个老龄人口的11%。老年人口的激增,是导致空巢老人增多的根本原因。
社会原因造成空巢老人
由于改革开放,城市基础经济建设的需要,耕地因企业占地不断减少,被征地和失业人口不断增多,种地与务工收入相比较,形成明显差距,外出打工人员面对较高的工薪,背负着养活老人孩子的压力,都不愿返乡。而父母也不愿意影响孩子前途,或牵制子女,宁愿空居家乡成为空巢老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住房条件改善,老人年轻时有工作单位,退休后自己希望过独立生活,得到更多自由。许多子女婚后拥有自己的住房,不愿与老人一起居住,留下空巢老人。
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独生子女家庭在我国城市中逐渐占主导地位,传统的大家庭已经逐渐被核心家庭取代,“四、二、一”家庭结构的独生子女到位外地求学、打工或成婚后,只留下两位老人独守空房[2]。
自然原因
有些老人终身未婚,有的老人虽已结婚,但未生育小孩,有的生育的子女死亡,所以造成空巢。
2.空巢老人的心理问题
引发空巢老人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子女的陪伴和社会的精神慰藉。当子女因就业或婚嫁离家而去,许多老人逐渐与社会接触减少,在家里无事可做,久之就会产生孤独寂寞的感觉,长期如此,很容易悲观、郁郁寡欢,造成一系列心理问题。
空巢老人的抑郁问题
老年期是人生的一个特殊时期,由于生理功能的退化、心理适应机制和防御能力的减弱,对生活的适应能力逐渐下降。随着老年人整体功能减退,康复能力及感觉和运动功能都不如从前,有些老人还会长期受一些慢性疾病的折磨,久而久之,直接使老人产生无用感,由此破坏老人的精神状态,从而引起抑郁等心理障碍。
空巢老人的睡眠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长,导致体内难以适应环境而产生睡眠-觉醒周期障碍,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性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其中较常见的是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骨质疏松症等,疾病的影响给老人造成情绪困扰,带来身心痛苦导致睡眠障碍。
空巢老人的焦虑问题
躯体健康是空巢老人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躯体疾病数量的增多,老人不适症状也越多、越重,尤其是疾病漫长过程中所带来的痛苦,导致心情紧张不快、痛苦、悲观、情绪低落,从而产生焦虑、抑郁症状[3]。另外,老人退休以后,各种社会活动减少,人际交往也随之减少,子女不在身边,与亲友联系少、沟通少都会直接影响老人的精神状态而引发焦虑。
3.空巢老人心理问题的护理对策
政府务工政策引导
从政府角度出发,出台有利于外出打工者的政策,在涨工资的同时,增长假期以便回家看看。对中小城市多进行基础经济建设,鼓励农民工就近择业,有条件在家附近就业。一方面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照顾到家中的老人,给老人们更多的陪伴,工作家庭两不误,更好地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社区应成立空巢老人关爱室
社区通过举办文娱活动,既可以锻炼老人们的生活,又可以使其价值得到最好的体现,达到身心愉悦。各个社区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每逢节假日举行关于空巢老人的文娱活动,例如下象棋比赛,书法绘画比赛,手工刺绣等活动,为空巢老人增添生活的乐趣。组织鼓励志愿者与空巢老人结队帮助,提供家政、聊天、陪护等服务。
弘扬中华孝道提倡精神赡养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告诉我们老人需要的不仅仅是衣食无忧,他们真正需要的是精神慰藉。对于那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与父母同住一起的子女,在一个城市的要多回家看看,不在同一城市的也可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多交流沟通,还可用网上聊天、视频等方式拉近与父母的距离,感受彼此心灵的贴近。
空巢老人自身转变观念积极生活
空巢老人要从自身心理上认识到幸福晚年生活要靠自己,科学锻炼身体,健康合理饮食,广泛培养兴趣爱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广交朋友,饲养宠物等,不断充实自己生活。有一技之长的老人还可重返社会,做到发挥余热老有所为,重新树立生活目标是克服空巢心理的最佳途径。
4.结语
空巢老人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参与,一起解决。子女是与父母最亲近的人,也是照顾父母的最佳人选,应当让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一种明确的照看关系,把子女对老人的孝心、爱心,以一种责任的形式确定下来,给空巢老人继续独居下去的信心、爱心,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空巢老人自身也要做好心理准备,做好离开原工作单位,开始新的“独居”生活的准备,为接下来的独居生活寻找新的乐趣,建立新的人际关系,调整生活方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总之,只有老人、家庭、社会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提高改善空巢老人心理健康问题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邢洁,胡继春.“空巢综合征”的社会治疗[J].医学与社会,2006,19(6):8.
[2]王颖,何国平,贺达仁.“空巢老人的健康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3):9.
1. 张燕,唐根富,朱敏贞.空巢家庭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的探讨.中国老年学杂志,2005,25(7):869-8702. 张燕,唐根富.抑郁症患者家属的生活质量研究.现代预防医学,2005,32(12):1700-17013. 张燕,唐根富,朱敏贞.空巢家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卫生软科学,2005,19(4):285-2864. 张燕,唐根富,沈国栋,张丽.寿县农村高三学生考试焦虑及影响因素.中国学校卫生,2010,31(11):1380-13815. (指导作者)孙凯,殷枝波,陈晨,丁宏,王德斌,江丹立,张燕.安徽省某县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调查分析.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27(6):386-3886. 张燕,唐根富,沈国栋.医科大学应届毕业生生活质量与生活事件相关性研究.现代预防医学,2011,38(8):1477-14787. 张燕,张丽,唐根富. 农村老年人抑郁水平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2,29(1):31-338. 张燕,余海瀛,唐根富. 人口老龄化形势下加强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思考.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2,32(5):463-464
摘要:本文对关爱空巢老人健康视角下的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创新意义进行解析,对其相关的创新途径进行探讨。不仅能够为空巢老人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同时,对于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能力的提高以及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体系构建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价值。
关键词:空巢老人;健康;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创新;
1、 引言
空巢老人曾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做出过突出的贡献,但是,伴随着年龄的增长,空巢老人逐步淡出社会舞台,同时,由于“空巢”的特殊性造成了空巢老人亲情与关爱的缺失,致使其成为我国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这一特殊群体的规模伴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深化而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目前,在全民健身运动的促进下,针对空巢老人的健康问题,通过组织与开展具有适应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来提高空巢老人的健康水平,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但是,基础设施匮乏与组织管理人员稀少是影响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与开展的关键性因素,其中,基础设施匮乏是我国社会体育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组织管理人员稀少则具有相对性,如能够对社会相关的人力资源加以有效地调动与整合,此问题必将迎刃而解。基于此,本文基于关爱空巢老人健康的视角,对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创新途径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高校学生的自主参与意识,以自愿者身份来参与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在提高空巢老人健康水平的基础上,实现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在内容、形式、动机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全面创新与发展。
2、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素质教育理念的引导下,高校体育教学的培养目标已从传统的单一技能型人才向着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能力的全面型人才而转变。这就要求高校学生在对自身体育素质能力的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进而达成素质能力体系构建的发展与完善。由于高校学生在毕业后将直接参与社会体育活动,因而,为了确保高校学生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体育的发展需要、有效地融入社会体育活动当中,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以及自身价值的有机体现,积极鼓励与引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体现为:
首先,充分适应素质教育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自身体育素质能力的发展。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发展,以便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其未来的自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相对于高校体育教学而言,组织与引导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不仅能够有效地检验教学效果,同时,更能够促进学生对自身体育素质能力构成的不断调整、充实与完善,进而达成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
其次,有助于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融合发展,为高校体育教学发展取向的确定提供依据。高校体育是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接触最为频繁、关联最为密切的环节,伴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以及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实现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融合性发展亦成为必然趋势。而组织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的实践活动,无疑是在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架构起关联的媒介、提供融合的途径。而高校学生通过社会体育实践的检验,能够及时地发现自身体育素质能力所存在的偏失,进而对高校体育教学提出新的发展需求,从而为高校体育教学发展取向的确定提供参照与引导。
第三,能够加强学生对于社会体育的理解与认知,为其未来的自我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高校学生通过对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亲力亲为,在感官体验与理性认知上都得到全面的发展,使之对于社会体育的内涵、职能以及社会功效具有了本质性的理解与认知,这对于高校学生在未来能够有机地融入社会体育活动当中,切实发挥自身的素质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具有重要的促进与维护作用。
3、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开展现状
纵观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开展现状,可以用“不容乐观”来加以总结。具体体现为:首先,具有适应性与实效性的组织体系尚未构建。从素质教育层面来讲,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是其体育技能学习与素质体系构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需要完善的组织体系加以保障。而这种组织体系的构建需经由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共同参与,方可得以实现。然而,现阶段所谓高校学生的社会体育实践活动,仅仅体现在高校课外体育活动这一单一的形式,将学生的活动范围局限于校园,而缺乏与社会体育的关联,属“闭门造车”行为;其次,虽然各高校为了给学生参与体育实践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组织成立了形式多样的学校体育社团或俱乐部,不仅能够有效地满足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需求,同时,还具有提高学生参与兴趣、形成参与凝聚力的重要效能。但是,这些社团或俱乐部的活动开展,也仅仅是局限于校园内部或校际间的交流,完全脱离于社会体育,这种形式上的局限性,使得学生体育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与社会体育发展的需求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第三,组织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既是检验其体育素质能力体系构建效果的重要手段,同时,还具有通过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来感知社会体育重要的社会价值,进而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重要职能。但是,由于现阶段高校学生所参与的体育实践活动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因而,造成了社会体育实践活动重要职能的流逝,使得高校学生体育实践活动的社会实用价值较为低下。
4、关爱空巢老人健康视角下的高校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创新途径
加强与社区的接触与交流,切实把握空巢老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诉求
相对于空槽老人群体而言,社区是贯彻与落实惠民政策的基层组织,更是解决其现实问题的职能部门。现阶段,组织与开展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其健康水平的全面发展,是新的社会发展形势赋予社区又一重要的职责,不仅拓展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发展领域,同时,也为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提供了全新的选择。这就要求高校要加强与社区的接触与交流,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在社区的协助与引导下,对空巢老人的自然状况进行全面的调研,了解空巢老人的健康现状,切实把握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健身诉求,进而制定出彰显适应性的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规划,在提升空巢老人健康水平的前提下,提高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实效性。
组建高校“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辅导员的自愿者社团”,有组织性地开展相关体育健身的“帮扶”活动
目前,组织与开展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瓶颈”问题在于组织、管理以及辅导人员的严重缺失。空巢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其体质状况与心理状态所表现出的弱势性,使之对于体育健身活动提出了较为特殊的要求,既要确保健身的实效性,同时又要保证老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对于具有一定专业素质能力的辅助人员具有较为迫切的需求。针对于此,要求高校应组建“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辅导员的自愿者社团”,号召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并对其进行自愿意识的唤醒以及相关能力的培养。通过制定具有常规化特征的组织体系,利用课余或节假日的时间,有组织性地开展高校学生对于空巢老人群体的体育健身“帮扶”活动。要求高校学生不仅要成为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合格的辅导人员,同时,还要求高校学生必须参与到有关组织体系的构建、相关活动内容的研创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用以全面提高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参与效果。
号召与鼓励学生本着“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实现对中华民族“大爱无疆”优秀品德的有效传承
关爱弱势群体、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消除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环境的净化与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空巢老人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晚年之后由于亲情的缺失,过着孤独、寂寞的生活,成为我国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因此,通过组织开展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来提高其健康水平,为其安度晚年创造有利的条件,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同时更是对中华民族沿承千年的“大爱无疆”的优秀品德的继承与发展。
基于此,在组织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给予空巢老人体育健身活动辅助的过程中,要号召广大学生坚持“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实现对中华民族优秀品德的有效传承。这不仅是我国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更是对高校体育社会职能的有机拓展。使得高校学生在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在全面促进其体育素质能力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品德修养的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周辉.对普通高校培养大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探索[J].学校体育研究,2000(4).
[2]郑志丹.健康老龄化视野下我国老年体育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12(27).
[3]倪欣.试析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的三大趋势[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1(6).
[4]裴立新.我国老龄化现状分析及老年体育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3,22(03).
[5]张文英.大学体育应以终身体育思想作为主导思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8).
药品与人体健康摘要:药品在维护我们的身体健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的身体一旦受到疾病的侵扰,譬如感冒、腹泻、发烧等,小到身体不适,大到身体重大疾患,都必须使用药品予以调节或治疗,才能恢复健康。因此,健康离不开药品,我们的生活离更不开药品,药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关键词:药品;健康;药品颜色;服药禁忌正文: 一、 认识药品1.种类复杂性:2.药品的医用专属性:3.药品质量的严格性二、药品的颜色三、服药禁忌:错误一:简单的随一日三餐服药错误二:躺着服药躺着服药,药物容易粘附于食道壁。不仅影响疗效还可能刺激食道,引起咳嗽或局部炎症;严重的甚至损伤食道壁,埋下患食道癌的隐忧。所以,最好取坐位或站姿服药。错误三:干吞药错误四:掰碎吃或用水溶解后吃错误五:用饮料送药错误六:对着瓶口喝错误八:喝水过多错误九:服药后马上运动错误十:服药期间饮食禁忌以下提供了一些常用药物服用期间的饮食禁忌:降血压药、抗心绞痛:服用期间忌喝西柚汁、忌吃含盐高的食品。因为西柚汁中的柚皮素可以影响肝脏中某些酶的作用,而这种酶恰与降血压喝抗心绞痛药物的代谢有关。以治疗心绞痛药物费乐的平为例,一杯西柚汁就能让体内的血药浓度上升134%,相当于服了2倍多的药,明显过量,大大增加副作用。而食盐则会引起血压升高,降低降压药的疗效,同时加重心绞痛的程度。治疗头疼药:服用期间忌饮酒。因为酒精进入人体后需要被氧化成乙醛,再进一步氧化成乙酸代谢掉。而此类药物会妨碍乙醛氧化成乙酸,导致体内乙醛蓄积,加重头痛症状。同时,酒精还易让人昏昏欲睡,会与这类药物中大都很有的巴比妥成分的药效重叠。抗抑郁药、痢特灵、抗结核药、抗肿瘤药:忌吃奶酪、香蕉、油梨、豆浆、啤酒等汗酪胺较多的食物。抗抑郁药的作用机理是抑制体内的单氨氧化酶(MAO)。单这种MAO抑制剂容易与酪胺发生反应。产生去甲肾上腺素,聚集过多将使血压常升高,表现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呼吸困难、头晕、头痛等不良症状,而且抗抑郁的目的也无法完成。痢特灵、有些抗结核药(如雷米封等)喝抗肿瘤药(如甲基苄肼等)中也都含有MAO抑制剂,碰到含有酪胺的食品,都容易出现麻烦。苦味健胃药、助消化药、中药:忌吃糖或甜食。因为苦味健胃药和助消化药只要通过刺激末梢神经,反射性分泌唾液、胃液等消化液、以达到助消化、促食欲的作用。糖或甜食会掩盖苦味、降低药效。对于中药来说,糖或甜食还容易与药物中的很多成分发生反应,坚守有效成分含量,降低药效。钙补充剂:忌食含草酸风骨的菠菜、茶、杏仁等。因为草酸在小肠中会与钙结合,产生无法吸收的不可溶物质,在阻碍钙的吸收的同时还可能形成结石。铁补充剂:忌食过多动、植物油脂。因为油脂会抑制胃酸的分泌,影响三价铁离子转变为二价铁离子,不利于胃肠道对铁的吸收,削弱补贴补血效果,典补充剂:忌食菠菜、淘、黎等。因为这些食物会阻碍碘进入甲状腺。服药禁忌大家都不引起重视,每年500万聋儿中也有50万是此原因所致。四、制药人的使命第一,社会公共性。人类的生物秉赋一直在促使人类尽可能的增进健康、延长生命以保证人类的繁衍。药品因其特殊功效而倍受重视。在现代社会,享有健康的权利和生命的权利已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因此,药品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衍和发展。药品的社会公共性是建立全民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 第二,作用的两重性。药品可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然而“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又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所以管理有方、用之得当,药品就能治病救人,保护健康。反之,则会堕落成可怖的毒药,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质量的单一性。药品的物理、化学、生物药剂学、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低于或高于规定的质量标准都可能降低甚至失去药品的疗效或者加剧药品的毒、副作用。因此,进入流通渠道的药品,只允许有合格品,绝对不允许有次品或等外品。 第四,鉴定的专业性。药品质量的优劣、真伪,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必须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依据法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合乎要求的仪器设备,才能做出鉴定。第五,适用的局限性。由于缺乏治病防病所需的专业医学和药学知识,人们多数情况下只能在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的指导下,甚至还要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才能合理用药,达到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目的。若滥用药物则容易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另外,人们生病时有时更需要一点药物的配合。参考文献:[1]杨淼;药品健康与寿命,60%取决于自己; 就业与保障,编辑部邮箱 2008年12期;[2]骆叶;张金钟;药品安全与人类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医院管理论坛,编辑部邮箱 2009年 04期[3]曹健;药品名称混乱对安全用药的危害及对策;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4]宁广华;服药饮食7禁忌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06/02[5]于敬;十种服药禁忌;今日科技;2006/04[6]一泽;10种服药禁忌你有所不知;招商周刊;2003/47
药学服务与药师素质【摘要】药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为用药者提供药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本文分析了药师为用药提供药学服务的现状,并提出了药师素质应适应现代用药者对药学服务需求的建议。【关键词】药学服务;药师;素质【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116-01药学服务是“以用药者为中心”为用药者提供合格药品和以药学科技知识为用药者提供用药过程的全程服务。药学服务包括医院药学服务、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和社区药学服务。药师在药学服务中是提供药学科技知识的主体,对药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影响很大。1. 我国药师素质现状我国传统的药学专业学历教育,缺少临床医学等课程的学习,是以化学为主的药学教育。长期以来,药师只具有从事药品调剂、制剂、药品检验等业务素质。再加上我国就是正规从药学院毕业的药师,毕业后如果是在医院、社会药房工作的,就很少有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因此,我国大部分药师一直只具有保障供应质量合格药品的药学服务素质。药师素质是影响我国药学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2. 转变观念在社会上,要使大众的“药师就是发药、制剂”的偏面观念转变为:药师是保障药品质量和负责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解决用篇三:医药学论文药师素质论文:药学服务与药师素质医药学论文药师素质论文:药学服务与药师素质摘要:药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为用药者提供药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本文分析了药师为用药者提供药学服务的现状,并提出了药师素质应适应现代用药者对药学服务需求的建议。关键词药学服务药师 素质药学服务是“以用药者为中心”,为用药者提供合格药品和以药学科技知识为用药者提供用药过程的全程服务。药学服务包括医院药学服务、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和社区药学服务。药师在药学服务中是提供药学科技知识的主体,对药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影响很大。 1 我国药学服务的现状我国的2002年1月2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已经提到了“临床药和各项药学服务”的内容[1]。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2003年2月25日,针对社会药房发布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专门对社会药房的药学服务行为进行规范[2]。但是,我国的药学服务仍是水平低、质量差。医院药学服务,基本上仍处于在提供合格药品的基础上。虽然我国目前三甲医院中,已有50家临床药学试点医院,但临床药学仍落后于临床医学、临床护理学,还不能起到与临床医学、临床护理学一起共同为用药者服务的作用。我国大、中医院有部分医院已开展了用药咨询服务,但大部分基层医院都没有开展用药咨询服务。目前,我国医院药学服务主要供应合格药品、常规的审核处方及一般的用药交待。社会药房目前的药学服务,总体来说是以销售药品创造经济效益为用药者提供药品的服务。虽然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要求开展对用药者的用药全过程进行药学服务,但对社会药房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药学服务没有约束力。我国城乡的社区卫生服务正在发展,许多农村的乡镇卫生院都已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药学服务进社区、进家庭,也基本上没有进行。虽然许多乡镇卫生院形式已经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功能上转型还有待于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等,还需要一个过程。 药学服务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会产生社会经济效益。但对医院、社会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不会产生经济效益,或可能减少经济效益。这是我国目前药学服务水平低、质量差的一个原因。2 我国药师素质现状在我国,药师有医院药师,医院药师中还包括许多没有注册的执业药师,三甲医院药师中,还包括临床药师;社会药房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药师。药师是通过药学专业学历教育,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药学专业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通过考试等,经有关部门给予认定的。我国传统的药学专业学历教育,缺少临床医学等课程的学习,是以化学为主的药学教育。长期以来,药师只具有从事药品调剂、制剂、药品检验等业务素质。再加上我国就是正规从药学院校毕业的药师,毕业后如果是在医院、社会药房工作的,就很少有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因此,我国大部分药师一直只具有保障供应质量合格药品的药学服务素质。 药师素质是影响我国药学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3 提高药师素质的建议提高药师素质,是指提高药师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药学和医学知识、观念、态度等。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2006年开展了评选“七星药师”活动,也就对药师提出了应具备“提供关怀、决定、交流、领导、管理、终生学习、指导”素质的要求。 转变观念在社会上,要使大众的“药师就是发药、制药”的偏面观念转变为:药师是保障药品质量和负责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解决用药中的问题离不开药师;医院、社会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转变“药师就是创造由药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的观念为:药师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对用药者的用药全程进行监护,节约药物资源、提高疗效、可产生社会经济效益;上级有关部门,应转变“药师是保障供应合格药品”的观念为:药师不但保障药品质量,而且要对合格药品应用中、在体内、应用后的效果负责;药师本身要转变“只要发药、制药正确,其它与我无关”观念为:药师应具备临床药学、临床医学、临床护理学知识,具有“七星”素质,能为用药者提出个体化用药方案供医师参考,要监护用药者用药全过程,应承担用药者用药效果的责任。 确立药师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医疗机构,“重医轻药”现象仍存在,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师地位不能确立。比如:某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卫生院),该单位所有药学科室的负责人全是非药学人员,药事管理小组中,也没有药师,该单位的药师全都受到排挤。还有医疗机构中的许多执业药师不能注册,每年的继续教育经费都不得报销等。我国社会药房的法人代表大部分不是执业药师,社会药房主要抓经济效益,普遍不需要执业药师在岗,就是执业药师在岗,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虽然国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1]。《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但是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配套处罚措施。江苏省在2008年5月1日起虽然实施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但是,执业药师挂牌不在岗现象依然存在。药师的地位还不能得到保障。国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药事法规,在待遇、职责、权利等方面,确立药师的法律地位,确保药师从事“以用药者为中心”,“以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合理用药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工作。 加快在职药师的继续教育药师要胜任“以用药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必须加快在职药师的继续教育。有关部门应为在职药师继续教育制定规划,确保在职药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医院药师要适应切断“以药养医”途径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门诊药房的医院药师将可能转化为社会药房药师,住院药房的医院药师,要从事“以临床药学为核心”的药学服务工作。对在职医院药师,要采取多种形式,接受临床药学、临床医学、临床护理学等知识的继续教育:可以分批外出进修学习、举办各种讲座、通过网络媒体学习。对全国50家医院在职临床药师培养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并迅速推广。社会药房药师也要接受临床药学、临床医学、营养学等知识的继续教育;要学习网络知识;要学会利用医药学工具书、合理用药软件及网络媒体,能对用药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用药的药学服务。医院药师、社会药房药师、社区药师都要养成终生自学的习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信任和发挥药师作用医院、社会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应充分信任药师,调动药师的积极性,发挥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作用,为药师进行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硬件和环境,对药师在药学服务中取得的成绩应给予肯定,并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要鼓励和支持医院住院药房的医院药师,深入病区,为住院病人进行药学服务:了解用药史,写好药历,协助临床医师解决住院病人用药中的问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师,负责对用药者进行用药咨询和用药指导,为慢性病人建立用药档案,成为用药者的药学顾问。 加强药师素质管理加强药师素质的管理,会促进药师素质的提高。药师素质的提高,会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和质量。对药师素质的评价,除了对药师职称的评定外,还应为每位药师的成长过程建立药师素质档案。对每位药师常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服务态度、以及用药者对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满意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也可拟定优秀药师标准(如“七星药师”),开展优秀药师评选活动,对评为优秀药师的药师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并全部记录在药师素质档案中。药师素质的高低,将与药师的晋升晋级、福利等遇挂钓。4药师素质应适应药学服务需求随着我国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随着国家切断“以药养医”途径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用药者对药学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现代药学服务医院药品的处方调配将向实现电子处方和自动化发药等方向发展,门诊药房将逐步随着“医药分开”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而转变为社会药房。医院药学服务的重点,将转向针对住院病人开展“以临床药学为核心”的药学服务:进行血药浓度监测、用药咨询、个体化给药方案设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书写药历、进行用药分析评价,与临床医师共同参与临床用药过程。社会药房药学服务,除保障供应质量合格的药品外,主要将负责医药消费者的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医药消费者可随时通过电话、网络媒体等,与社会药房药师沟通,及时得到用药指导和解决用药中和问题。社会药房还会为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建立电子用药档案;社会药房药师会定期或随时通过电话或专程随访长期用药的慢性病病人,了解用药情况,解决用药中的问题等。社区药学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在居民的健康档案中会建立用药档案。社区药师走进社区,对社区居民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传教育;走进家庭,检查家庭小药箱,指导家庭备用药的保管和应用;集中销毁过期失效药品,杜绝药疗事故发生;了解家庭用药情况,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指导家庭用药。社区药师是社区居民的用药顾问。 我国药学服务的目标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属发展中国家,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是社会热点问题。我国的药学服务目标,就是为用药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合理用药服务,节约药物资源,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提高疗效。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也在快速发展,“医保”中的合理用药,减少“医保”经费中的药费开支,也是药学服务的目标之一。要让我国有限的药物资源合理配置,减少浪费和不合理应用,让我国人民人人都享有健康权、合理用药权,应是药学服务始终追求的目标。 药师素质应适应药学服务需求药师素质需适应不断变化着的药学服务需求,药师就得不断学习新的医药学知识,不断总结和研究用药经验。药师要养成终生学习和研究的习惯。医院药师、社会药房药师、社区药师之间要利用学术会议等机会,互相交流学习;药师要经常与临床医师、护师互相交流学习,增加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药师应适合我国国情,应用自己的药学服务技能,成为用药者节约药费、“医保”等药费承担方节约药费,提高疗效,减少药物资源浪费,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等的把关者。这也是我国药学服务对药师素质的重要要求。药师素质的提高,除了靠药师本身的努力,还需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用药者的密切配合。可以相信:我国药师素质会快速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和质量也会大大提高。
大哥,你也太逗了吧,都说中国学术腐败,你还真到网上来现啊~~~~~再说,一份论文才值200分啊,??知道买一份文章的价钱是多少,????2000啊,还是人民币啊~~~~你说谁会免费给你写文章啊~~~~~ 真有这闲情还不如上pubmed多看几份文章呢~~~~
“用药前咨询”—看似简单的用语却传达了在处方开具和执行前,病人与医生就所开具药物的益处与风险进行交流的重要性。然而当医生告知了药物的重要信息,有时候并不能保证患者完全明白开始这种药物治疗的益处和潜在风险。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论文吧!
用药安全与药学服务论文【1】
摘要:有效地实施药学服务,能够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确保患者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关键词:用药安全;药物;药学服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药物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
除了在医院由医生进行专业用药外,在我们生活当中自已选择用药的时候也较多。
科学合理地用药对人们健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们如何科学合理地选择和应用药物,那就要加强对用药安全知识的了解及提高药学服务。
1用药安全
首先要正确认识药品,药品具有两面性,①能防治疾病,②不恰当应用也可以导致疾病。
只有科学合理地应用才能做到防病治病的作用。
掌握科学正确的药品知识 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该如何主动去认识药品,安全合理地用药呢?综合说来,不外乎3个方面:①科学的用药习惯;②科学的医疗保健习惯;③更加注重学习用药和保健知识,理性选择就诊和用药。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我国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简称OTC药。
常用药品的滥用
失眠的情况,因此服用安定类药物的人较多。
但安定类药物长时期服用,可导致人们对药物的依赖性和耐受性,用药量越来越大,也越来越离不开它,严重时可以成瘾,因此一定要避免长期服用安定类药物,要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调节来调整睡眠。
临床上滥用抗生素的情况,在国内外都相当普遍,在美国每天的处方中,有亿张是抗生素,有关专家认为其中有50%是不必要的,在我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有资料表明,我国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约为7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院为90%[1]。
抗生素的滥用,不仅使药物使用率过高、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涨,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上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长时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把抗生素当作家庭的常备药,稍微有些头痛脑热就服用;而有一些患者主动要求用好药、贵药,就更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细菌耐药的发生。
当然,合理的用药是必须的,但有时患者只是患了由病毒感染引起的伤风感冒,抗生素对病毒根本无效,用点抗感冒药就可以了,而不必常规使用抗生素。
抗生素使用不当,常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出现不应有的不良反应,有些还很严重,如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的过敏反应,链霉素、庆大霉素对耳、肾的毒性,红霉素对肝脏的毒性等,此外,还可能促使细菌产生耐药性,也有可能造成合并症增多。
解热镇痛药是人们应用最广泛的一类药,日常生活中常遇到头痛脑热时,或是牙痛、关节痛、腰腿痛或是痛经等,人们常常不经过医生诊治就自己到药店去买退烧药或是止痛药,像阿司匹林、扑热息痛、消炎痛、布洛芬,实际上这些药都只是对症治疗。
牙痛应该去口腔医院治疗,关节和腰腿痛可以用物理疗法或是外用贴膏缓解疼痛,以减轻很多用药的不良反应,像阿司匹林和消炎痛,如果经常服用,对胃有很强的刺激性,重者可引起胃溃疡出血。
2加强药学服务
药学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顾客用药的安全、合理、有效,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的用药,在日常工作中,药学人员除了完成配方发药工作外,还应向患者清楚地讲解患者所用药 物的基本知识,说明药品的用法、注意事项等。
医用指导的必要性 作为1名在药房工作的药学人员,我切实感受到对患者提供用药指导的必要性。
对患者或者家属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接受治疗的依从性,是药物治疗安全有效的重要保证。
在日常工作中,药房工作已不仅仅是照方发药,重视患者以及其家属的用药指导,开展药学咨询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患者用药指导 为了获得最好的医疗保健,患者有权利清楚地了解自己所用药物的基本知识,药学销售人员也有责任向患者说明药品的用法。
用药指导的内容应该包括:正确的服药方法、服药的适宜时间、用药注意事项、潜在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用药的依从性 掌握药品的服用方法,是患者正确服药的关键。
在多数情况下,由于药房顾客多,因此药学人员往往只局限于照方取药,在药袋上写用药方法。
而顾客在离开医院时,对拿到手的药不知道怎么服用并没有完全的了解,在服用时要注意什么,患者也不是很清楚,或者说是似懂非懂,这可能会导致患者不能完全或完全没有按照医嘱使用药物。
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如下情况:由于药效不明显,患者感觉已经好转,或者由于某些不适的副作用,患者可能会过早停药,这就导致了患者不依从性的产生。
这些情况在内服药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当患者自己感到症状减轻或稍有好转,就自行停药,而导致病情反复、耐药性的产生、病程的延长等,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痛苦。
对于药学人员在药袋上所写的服用方法:如需要时不能完全理解而导致患者不依从性的产生。
例如用阿托品这种药时,如果患者体温在39℃以上,用此药必须先降温,否则,因本药抑制汗腺分泌,使散热困难,不仅难降温,还可能使体温更加升高。
药物的用法用量 药学人员在发药的同时如讲解一些药物保健和服药小常识,就会使患者掌握科学的服药方法,获得用药知识,有益于疾病的痊愈。
以上两者可以为药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防治疾病作用。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因此,人们应抱着无病不随便用药,有病要合理用药,正确对待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态度,正确的服用药物和保管药物,不断提高用药水平,同时,药品销售部门也应加强药学服务,从而使人们达到真正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用药。
参考文献:
[1]刘振声,金大鹏,陈增辉.医院感染管理学[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314.
医院药学服务状况【2】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要求有用药知情权和用药选择权;另外,药品分类制度的实行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乐于采取自我药疗的手段来进行保健与治疗。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证用药的安全与效果,提供全面的药学服务,已经成为了广大医药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药学服务的现状
药学服务体系未形成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药学服务的概念与体系,并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同时还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而药学服务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久,当前药学服务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大家对药学服务的认识还不够,药学服务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
药学服务机构不完善 提供药学服务的一个重要场所是医院药房,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药房进行的仍然是简单的制剂、处方调配、发药的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封闭的、被动的服务模式上。
医院药房的药师在工作中缺乏与医师和患者的交流沟通,不能主动地参与药学服务工作。
社会药房作为另一个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场所,在欧美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
在我国,有相关数据表明,药品供应重心正逐步地由医院药房向社会药房转移,民众日常使用的药品有一半来自医院外药房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药房更应该发挥药学服务的作用,但是实际情况非常不令人满意。
目前,我国社会药房的药师主要把时间和精力放在药物销售上,对如何做好药学服务及其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服务范围狭窄,缺乏深度和广度,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用药的质量、效果和安全。
药学服务提供者整体素质堪忧 作为药学服务提供者的药师,整体素质堪忧。
在最近的一次对执业药师调查的数据显示,的被调查人员对于常用OTC 药物的使用方法比较熟悉;的人认为能够准确理解开方者的意图, 并按照要求调配处方; 的人认为熟悉常用药物的配伍禁忌及药物间的相互作用;的人认为熟悉常用抗菌药物的治疗周期。
这表明多数被调查者的工作还处于药师工作比较初始的审核、调配处方阶段,缺乏提供药学服务所要求的能力,在提供药学服务方面还存在相当的困难。
2药学服务开展不力的原因
药学服务起步晚,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传统药学工作理念现在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药学服务的理念进入我国也不过短短数年,影响甚微。
直至2003年2月25日,我国第一个与药学服务相关的行业规范《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才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发布。
而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也还没有能够制定出来。
缺乏国家法律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仅靠一部行业规范来推动药学服务的发展确实举步维艰。
药学服务提供机构对药学服务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医院长期以来"重医轻药",医院药房工作质量的评价标准并没有将药学服务质量纳入其中,主要以药品供应以及药房经济效益情况为依据。
对药师工作的评价也不考虑药物治疗效果。
这使得药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更重视药品的供应,而不是如何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
而社会药房的发展仍在起步阶段,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与发展的规律认识不够,在经营上以经济效益为重,对药学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少开展药学服务的氛围。
大部分社会药房药师的工作以销售为主,有的地方甚至让药师当起了"药托"。
药学人才培养模式与选拔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药学高等教育一直沿袭前苏联过于学术化的培养方式,药学课程的设置以化学为主干,知识系统主要是为科学研究服务。
而生物医学课程所占比例很小,导致学生生物医学知识欠缺。
同时,药学学生临床实习时间普遍不足甚至没有,这很不利于对学生实际处理合理用药问题能力的培养。
药学服务要求药师不仅要懂得药学知识,还应该懂得医学,管理学的知识,并且还要具有较强的与医生和患者交流的能力。
以目前的药学模式所培养的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不足使他们对开展药学服务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只能充当"药品售货员"的职能。
另外,作为药师选拔机制中重要一环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内容的设置偏重于工业生产及大化学知识方面,忽略了临床用药、药房咨询、用药指导等方面的知识考核。
这种机制很不利于选拔具有药学服务能力的专业人才,也使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者不重视临床实践,导致我国执业药师普遍缺乏面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能力,对于处方药物是否会发生相互作用,剂量是否正确等问题,缺乏审核把关的能力。
3解决开展药学服务困境的对策
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学服务体系 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确立一套药学服务标准化方法指导原则。
以WHO的GPP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为依托,参考发达国家的药学服务相关规范,结合我国目前医疗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与药学服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行业规范。
根据医院药房与社会药房各自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药学服务实施的量化指标。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有关各界充分认识药师在患者药物治疗中的作用和实施药学服务能够给患者和社会带来的益处。
全方位推动我国药学服务事业的发展。
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药房工作制度 无论医院药房还是社会药房,都应该明确这一点,药房其实不只是卖药,在销售药品的同时,还应把健康提供给消费者。
充分认识到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不但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治疗与保健,同时也可以提高单位自身的竞争力。
将药学服务纳入药师的评价体系,以GPP为指导,重新构建药房的服务规范。
根据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的不同情况设置各自专门的药学服务区域,配备相应设施,安排专职药师,提供相应服务。
改革药学人才培养模式与选拔机制 优化教学计划,改革传统教育模式。
调整化学类课程内容与学时,增加生物医学课程,临床基础课程以及管理类课程,使药学教育模式由"化学模式"转为"生物医学-管理学-药学"模式。
主要是用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以及反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行政政策你,你在网上收就知道了,论文书写重要的是家庭暴力的表现,特征、特点如何处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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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教育对幼儿成长的影响非常巨大,但现今很多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已经影响到幼儿的心理及身体健康。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本文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更好地帮助幼儿快乐成长。关键词:家庭教育;现状;建议“曾子杀猪取信”是一则广为流传的关于家庭教育的典案。这则故事告诉我们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良好行为是孩子学习的榜样。学前儿童的学习主要以模仿学习为主,而且他们的模仿能力十分强大,他们对周围的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喜欢去探索。但由于受到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所遇的事物不分好坏不加以过滤就全部学习了。所以,作为孩子第一任老师的家长应该有意识地帮助儿童接触美好的事物,参加有意义的活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一、我国家庭教育现状分析(一)家长不良行为习惯不利于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当前由于新媒体的发展,父母有了更多的娱乐活动,例如,有的父母在家中陪伴孩子时,不与孩子交流只顾自己玩微信和手机游戏等。孩子很没趣,坐在父母身边有样学样,当“忠实观众”。还有一些父母热衷于“传统娱乐项目”在家里或者棋牌室与人打麻将,忘记时间,忘记孩子。有媒体报道,有一位家长因为打麻将忘记接幼儿园的儿子放学,导致孩子出了意外。在这样的环境中,孩子对学习很难提起兴趣。(二)家庭教育不当不利于学前儿童良好性格的养成由于当下社会生活节奏快,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上班族,周末还要做家务及各种应酬,生活压力过大,因此,下班后身心俱疲,无心与孩子玩耍,只能把孩子交给老人看管,不能跟孩子有很好地精神沟通。为了补偿孩子,就在物质上无节制地满足孩子,加之老人带孩子,隔代抚养溺爱现象更严重。这样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爱攀比,花钱大手大脚,不听从管教,爱耍脾气,不懂得尊重他人,独立性差,与父母的关系不好。还有一些家庭是母亲全职在家里照顾孩子,由于母亲生活单一,加之家务劳累,母亲脾气比较暴躁,导致家里从早到晚弥漫着“火药味”。在这样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脾气暴躁、敏感、好胜心强。这样性格的孩子如果不加引导教育,有可能走上歪路。(三)家庭教育的缺失不利于学前儿童心理健康当前家庭教育的缺失主要指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的缺失。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大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致使我国出现大量留守儿童,随之而来的是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日益凸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隔代教养据调查,留守儿童教育中隔代教养类型占总数的60%以上,而且教养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除了满足孩子吃穿外,其它教育被忽略。2.物质满足父母外出打工,不能陪伴在孩子的身边,所以为了弥补对孩子教养的缺失,父母往往在物质上极力满足儿童,在行为上过度迁就儿童。致使儿童在道德上缺乏引导,在行为上缺乏管束。3.照顾分歧多很多隔代教养者反映儿童越来越难带,越来越难管教。甚至公然顶嘴,打骂长辈。让隔代教养者非常头疼。父母回家时,隔代教养者会向父母反应,但是父母这时往往不接受,就会造成隔代间的分歧。(四)单亲家庭一般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阴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据显示单亲家庭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这种现象的最大受害者就是儿童。家庭的破裂,带给他们的是生活环境的巨变和心灵上的打击。他们从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宝贝,突然变得无人问津,他们恐惧父母的不理和远离。很多单亲家庭儿童开始逃避现实,无法走出阴影,从而导致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如感情脆弱、消极情绪明显、常感到自卑苦恼、怀疑自己的能力、容易自我放弃;心理封闭、内心孤独、敏感且攻击性强;有敌对、嫉妒、多疑等心理问题的比例明显高于正常家庭的学生;憎恨心理逆反心理强,容易产生反向行为和其他过激行为。二、家庭环境教育实施建议(一)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儿童的幸福感不取决于物质的丰富与否,主要是儿童的体验,这种体验来源于父母给儿童营造的家庭氛围。如果想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物质环境,家长在创造环境时应该注意以下情况:1..物质上张弛有度不是给孩子最好的就是对他们好,我们要给他们最合适的。例如,让孩子明白粮食的来之不易,节约粮食,珍惜劳动成果,给予孩子生活所需的物品,不能盲目追求数量的多少,对于孩子的无理要求,要用适当的方法遏制,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2..在自然中养成良好心性...《3—6岁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强调,要经常带幼儿接触大自然,让幼儿在自然中感受美、创造美。幼儿通过观察自然中的事物,增加生活情趣的同时,还可以培养他们的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同时,大自然为孩子提供许多天然材料做玩具,如:小木棍、树叶等。幼儿还可以利用自然中的事物变废为宝,动手自制玩具。让幼儿在自然中充实起来,在自然中养成良好的心性。(二)创设良好的精神环境幼儿是一个独立有充分自我意识的个体。作为家长不能只注重幼儿物质上的满足,更应该在精神上给予幼儿更多的养分。1.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氛围包括家长良好的榜样作用、亲子活动的有序开展、拒绝家庭暴力等方面。家庭氛围是一种无形的精神环境,对幼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在与幼儿互动中做好幼儿榜样,真正做到言传身教。同时,家长要重视与幼儿的亲子交流。父母可以和孩子共同合作完成一件或者多件事情,在与幼儿进行亲子活动中,让幼儿感受到合作的重要性,增进父母与幼儿之间的感情,幼儿通过亲子游戏学会分配和分工合作,遇到事情思考问题积极动脑,激发幼儿对生活的热爱,增加参与活动的兴趣,性格乐观,抗挫能力增强,更加自信。家庭暴力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幼儿身心的极大伤害。它包括父母间的暴力、父母对幼儿的暴力等。家庭暴力不仅对幼儿身体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幼儿心理的伤害。拒绝家庭暴力,创建和谐家庭,为幼儿创造一个安全、温暖、平等、自由的家庭环境对幼儿树立健全、健康的人格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2.尊重幼儿健康兴趣的培养幼儿的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独特性。家长要善于发现幼儿的健康兴趣并给予适当机会进行培养。健康的兴趣可以让幼儿发现生活中的美好,有益于幼儿良好心态和学习品质的养成。家长在幼儿兴趣培养中要做到不强迫、多鼓励、讲坚持。同时,家长还要善于利用幼儿的优势智能带动幼儿弱势智能的发展,让幼儿全面发展增加自信心。3.注重生活教育教育家杜威曾强调“教育即生活”。幼儿的教育应注重在生活中取材,在生活中实施。幼儿的学前教育应注重兴趣培养和习惯的养成。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有益于幼儿当前的发展,更有益于幼儿未来的发展。总之,幼儿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环境教育密切相关,幼儿身心健康的成长需要家长的积极参与。幼儿就像需要呵护的幼苗,需要家庭环境教育为他提供良好的土壤、阳光、空气、水分等营养的环境。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司.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Z].北京: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容中逵.当前我国乡村留守儿童教育的特征问题及解决思路[J].现在教育论丛,2010,(1).[3]群安,孟义国.单亲家庭子女教育点滴[EB/OL].[4]金芳.浅谈家庭教育对幼儿个性的影响[EB/OL].作者:潘海丽 单位: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一、 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的繁文缛节,更是社会趋于文明,合理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男女的婚姻的年龄也开始正常起来,早婚的现象变少,人们开始重视起自己的教育,事业和革命,结婚年龄从原来普遍的16,7岁到20岁出头,这是社会显著的进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质量。三、 建国后的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国家一切都刚刚起步,当时急需一部法律为新的婚姻制度作为新的婚姻规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于是,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其颁布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一夫一妻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始在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出现提倡“婚姻自由”,这一切都是过去的年代所没有的,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颁布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质的改变,长足的进步。就在《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当然,在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自50年代“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政治成为一切的主题,婚姻如是。其时所谓的“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而企盼改变命运的所谓的“黑五类”也无一例外地希望能与“红五类”联姻,以便借此获得免于政治迫害的身份条件。与政治条件相比,人们对财富、职业的要求似乎并不高。也许在那个均贫富已被制度化的时代,经济方面的任何期待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人们连爱情也少有期待。爱人,首先应该是革命同志。1978年以后,政治权力与传统道德共同构建的社会监管体系日益松动,令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受真切而又应接不暇。少了过度的政治负担,人们的婚姻重归朴实的爱情。1981年,新《婚姻法》颁行,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要件,由此,中国人似乎开始意识到,爱情也是婚姻中颇为重要的东西。婚礼也跟上了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装西服婚纱、喜宴排场越来越大,婚庆事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进入新千年以后, 这是一个规范日渐模糊的时代。80后相继步入婚龄,成为这时期结婚的主力,此时的婚姻染上了80后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中国,一些人的爱情开始以“无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罗素在半个多世纪前在《婚姻革命》里说的,“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同时,随着物欲与自由主义的膨胀,结婚的决定开始掺杂着更多无关爱情的考量??四、总结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受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所决定。可以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的变迁,当然这不是唯一因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婚姻制度的未来做准确预知,但是纵观变迁,我们并且发展趋势将是趋于合理与完善。 不能说着将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假结婚与假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如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结婚效力问题;使用虚假户口虚或假姓名或登记姓名错误的效力问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效力问题;结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的婚姻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主要违反结婚登记程序,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有一章是专门讨论这一问题,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说要讨论的主要是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假结婚、假离婚的处理问题。所谓假结婚、假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或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行为。假结婚、假离婚,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或离婚的真是意思,在民法上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而,要了解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必须了解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虚假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假表示。故意虚假意思表示,包括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何为“心中保留”,因其称谓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在德国,称心中保留为“意思保留”或“真意保留”,谓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称为心中保留者,谓保留真意于心中,而未与相对人通谋也”。 我国大陆有学者称心中保留为“真意保留”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所谓“通谋虚假”,又称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关于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的效力,在外国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第116条 、第117条分别对“真意保留”和“虚假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心中保留)、第87条(通谋虚假)也有规定。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对于“心中保留”,在相对人明知时,不发生效力。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大陆民法没有“心中保留”、“通谋虚假”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看,大陆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但对于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效果如何,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基于真意保留所为之民事行为,原则上发生效力,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应不发生效力。对于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心中保留”、“通谋虚假”效力,能否适用身份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婚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婚之要件,须当事人具有真正结婚之意思,并将之表现于外者,结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结婚意思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欠缺结婚意思,婚姻当然无效。 如 高凤仙先生认为,心中保留离婚为无效 。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心中保留为他方配偶所明知为无效。 “心中保留及通谋虚假,并没有如德国、日本有足以排除民法总则适用之充分及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观点,“心中保留”、“通谋虚假”则适用民法总则。但戴东雄先生 有不同看法,他虽然也认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其理由不同。他认为:总则编规定的意思表示的无效和可撤销也不能径行适用于亲属身份法。身份行为也有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或误传的情形出现,此类行为也构成可撤销或无效。但是,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 日本学者栗生武夫则认为,婚姻关系不能适用民法民法总则。“于交易契约,许其为虚伪无效之抗辩;而于婚姻,则禁止虚伪无效之抗辩,与禁止心中保留之抗辩同。盖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 栗生武夫认为:从日本民法的规定看,“系特别限定无效及撤销之情形,而此限定情事,不得揽入‘心中保留’”。 “ 一旦依方式表示婚姻意思以后,即无提出非真意抗辩之余地,纵令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亦不能不为表示所拘束 ”。 “关于婚姻,则绝对不许心中保留之对抗。故意提出反于真意之婚姻呈报者,纵属无心,亦不能不与相对人结夫妻”。 我们认为,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系在财产法上适用的规则或原理,于身份行为或身份关系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虚假的婚姻,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总之,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关系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如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1万7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3万9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那么,如果经查证,当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确实与李某夫妇故意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债务,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对这种离婚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离婚呢?我们认为,这种离婚本身并不违法,宣告离婚无效或撤销离婚,法律根据不足。但对于弄虚作假的事实可以纠正。董某对于李某夫妇离婚问题,只涉及离婚时间的早迟或虚假问题,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查证确实属于将离婚时间提前者,则可以直接确认离婚的真实时间。董某可以真实的离婚时间为根据,主张李某夫妇承担责任,没有必要撤销离婚。因为对于董某来讲,李某夫妇离婚本身并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只是由于怀疑其可能将离婚时间提前,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查证李某没有将离婚时间提前,则离婚完全是真实合法的;如果查证确实将离婚时间提前了,董某则可以据此直接主张李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说,无论李某夫妇就夫妻财产和债务如何约定,只要从时间上明了确属于李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不会影响董某追偿债务的权利,董某可以向李某夫妇的任何一方追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德国民法第1314条2款5项、 瑞士民法第120条、 意大利民法第123条、 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即是。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 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0页。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3]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5]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6]高凤仙《亲a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7]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8]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9]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10]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