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一个神圣和崇高职业,他们为了保卫祖国,保卫“大家”,从而牺牲“小家”。我认为提高他们待遇是理所当然,只有待遇提高了,他们才能更加后顾无忧,更好保家卫国。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职业化之后一种非常重要退役安置方式,目的在于辅助军人就业,重点在于保障军人在再就业之前期间基本生活水平。
《退役军人保障法》中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是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对士官所做出妥善安置一种方式。当前退役士官一般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是想让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退役军人多一种退役安置选择,退役金数额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用于缴纳灵活就业期间的社保、医疗保险以及日常基本生活开销等等,目的在于辅助其再就业。
个人认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需要一定年限作为起始标准。因为士兵服役满12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和政府安置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方式最基本年限应该在12年以上,而且逐月领取退役金数额,会与服役期间资历、表现以及立功都有关系。
《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是根据我国当前经济蓬勃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铁饭碗”,择业需求也是更加务实和多元化所实施利民政策。领取标准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军队性质以及服役制度等。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过程,关乎军人切身利益,应该需经过科学论证、合理设计,确保方案科学合理,标准符合大多数军人要求。这是一项利国利民好政策。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保障法有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逐月领取退役金”规定是出自于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第21条,新增了一项对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即对退役的军官、军士,国家可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新增的“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安置方式,其实主要目的是想让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退役军人多一种退役安置的选择,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适应军官、军士制度改革要求,构建新时代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这一安置制度,对于调节退役军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妥善安置和合理使用退役军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一)这是推进军官职业化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我军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装备技术构成日益复杂,信息化转型步伐加快,知识密集程度不断提高,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完备齐全的军官职业化制度作保障。军官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是建立稳定服役的制度环境,保障军官特别是初中级军官以充裕时间“蹲苗”、历练,不断提高军事职业素养。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契合军官职业化要求,将服役年限(担任军官年限)作为确定适用对象的基本条件,多数军官只要安心工作都能够达到“准入”门槛,而且服役时间越长、退役金增长越快、标准越高,有利于引导广大军官在军事职业黄金年龄段稳定服役、多做贡献。(二)这是提高军士制度吸引力的重大创新。军士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在部队建设和备战打仗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军士队伍建设面临一些矛盾问题,尤其是中级军士作为部队战斗力建设的中坚力量,编配规模不匹配、结构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吸引力不足、军士稳定服役的软环境有待优化,迫切需要改进军士服役制度和退役安置办法。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的一大创新点,就是打开中高级军士选择这一安置方式的“准入”通道,为长期服役的军士提供稳定托底的“后 路”,必将进一步提高军士制度的吸引力,为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流军队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三)这是破解退役军人安置矛盾问题的有效举措。军官自主择业政策实行20年来,对缓解转业军官安置压力、促进艰苦边远地区军官队伍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深入推进,自主择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脱节,设计不平衡、保障难持续等问题越来越凸显,军队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地方也给其市场化就业带来不少阻碍。对军士来说,地方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直接影响到退役军士工作安排、编制保障等,事业单位可供安排岗位趋于饱和,热门地区安置压力持续加大。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多措并举引导退役军人融入社会就业创业,既减轻政府安置压力,又能充分发挥退役军人这一高素质人才资源群体的社会效益,引导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价值、实现价值。详情请查询“退役通”微信小程序。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主要有这四种安置方式:一、退役安置。1.退役军官安置;2.退役军士安置;3.退役义务兵安置。二、就业安置。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三、单位接收安置。四、优先安置人员。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颁布退役军人保障法,当然这项法律将在2021年正式被颁布,这也算是为维护退役军人权益的一种方式了。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做出了许多贡献。为了国家的利益,牺牲了自己的很多个人利益。理应在退役之后给予退役军人优待。
退役军保障法2021年开始实施,实施后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退役军人的利益,可以进一步加强到我国凝聚力。
下岗退伍军人可以提前退休吗?
这问题都足够写篇论文了。
单是可思考、探索的方面,建议结合以下的结构:
1、部队和社会的差异;
2、明确自身的创就业兴趣范围,进行行业岗位的创就业信息收集;
3、明确自己的素质、能力、知识、社会资源等特点;
4、横向比较,做出对自己最合适的创就业路径,并做出相应计划。
更重要的,是找好监督人或师傅。
申请人要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2、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3、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5、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6、城镇户籍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如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保证明。
回避申请书是指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该仲裁员退出本案仲裁活动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仲裁员回避,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
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是国家的是一项重要工作,他们为军队和国防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复员退伍军人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就如何做好复员退伍军人思想政治稳定工作,我们还需进一步的深刻细致分析研究。 做好复员退伍军人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作、生活、家庭状况等多方面着手,也要从我们自身做起,对复员退伍军人要有一种端正的工作作风态度。端正思想认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期间为军队和国防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他们离开部队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后,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是责无旁贷的。因此,我们要把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看成是自己关心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的一条主渠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搞好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生命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工作后,始终保持着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积极参加地方两个文明建设并在工作中作出了较大贡献。他们当中,不乏优秀人才和先进分子,因此,我们要大力表彰和宣传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典型。一要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教育,使广大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了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好形势,并向他们实事求是地讲清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使他们认识到国家正在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认识到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引导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充分体谅国家的难处,增强他们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使他们坚定不移地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二要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大好局面,切实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反映问题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正常程序,教育他们要高度警觉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教唆和挑拨离间,以实际行动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 落实政策待遇。落实好中央、省、市对复员退伍军人颁发的的各项政策, 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把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放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复退军人专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调查摸底工作,继续落实好他们的的生活、工作问题。要搞好调查摸底,彻底摸清全市复退军人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档案,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落实好复退军人的生活待遇。严格落实"四包"(包稳定、包脱贫、包教育、包管理)责任制,做到每项工作都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落实好复退伍军人的各项待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特别是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的地方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构建稳控体系。复员退伍军人的群体性上访,政治影响极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力很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化解、防范和处置。解决这一问题,是从上到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共同责任,市县两级必须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有可行的防范工作措施,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乡镇村组的工作重点在于化解矛盾,做好重点人物的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构建稳控体系,既要注意上下各级的纵向联系,做到沟通渠道畅通,也要注意周边地区的横向联系,打破行政地域限制,共同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现苗头,就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把群体性的上访控制在萌芽状态。
80年代的退役军人,奔60岁了,在部队,摸爬滚打练兵备战,到这个年龄腰腿疼,老胃病都找上了,和没当过兵的老伙伴相比,身体病痛多,退休工资给的少,一点当兵的自豪感也没有,见意这部法律给60岁以上无论是城市和农村兵一视问仁发放生活补贴,让每位退役军人都有盼头。
汗!加分啊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一、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起步和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初,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施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至90年初,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由实施,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迈进,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一)受案数量不断增加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几年增长幅度加大。(二)发达地区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比例大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日益突出,且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纠纷由于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日显突出,且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日显重要,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不法侵害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国际社会特别是先期进入中国投资的各国著名跨国公司对我国专利保护类案件的审判,特别是司法保护力度尤为关注。(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近年来,相当一批涉及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和技术成果权的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进入司法保护范围,使知识产权保护不断面临挑战。知识产权案件“高、新、难”的特点,对我国司法队伍的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五)涉外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1998年1月至2004年底,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涉台案件28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北京高、中两级法院2004年就受理涉外案件84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10%。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当事人还多为国际著名的企业,如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宝洁公司、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加拿大索尼娱乐公司、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等。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一般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保护范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三、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抄袭、非法复制、假冒、违约等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破坏科技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武器,对知识产权犯罪施之以刑罚,惩治假冒、盗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1997年3月,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并于同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该节从第213条至第220条共有8个条文。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年罚金。该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法定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的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法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第219条规定,实施法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2页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论。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四、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面临新的形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神圣艰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计划纲要确立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积极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正确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去年8月,专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改,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力度很大,专利法总共69条,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此外,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加紧修改,将于近期通过。这些法律的修改完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重要司法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植物新品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1999年4月23日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申请,并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二)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处理好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处来,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各级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作用,按照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运用法律赋予的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先予执行、民事制裁等措施,坚决制止假冒、资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要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鼓励技术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并成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重要激励手段。因此,要按照这一制度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权属纠纷,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要处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是进行科技成果开发、推广、转让的重要法律形式,贯穿于研究开发、实现产业化的全过程。著作权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合同是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知识产权合同法律制度,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要处理好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即将修改的商标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无效、撤销和维持的行政决定,均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要通过正确处理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还要依法处理好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等其他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三)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做好入世的各项准备。1、要在思想上入世。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伟大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的管理能力和审判水平也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也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2、要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这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学习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和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规定和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既切实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也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3、要把入世准备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要把入世准备同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交流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将更为开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更应具有世界眼光。我们要及时跟踪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五、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发挥民事责任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特有功能,全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使知识产权得到最终保护。依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其它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不公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到,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健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我国专利诉讼的诉前临时“禁令”制度。最离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操作程序。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者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运用。逐步形成以下知识:1、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或停止侵权的实体判决。2、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成立的,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3、销售者对于不得销售侵权复制、假冒商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负有注意义务,在其实施了销售侵权物品行为后,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销售侵权物品的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知后仍继续销售的,应当承担故意侵权责任。5、对于实施了知识产权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在一定条件下,法官仍可以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或者适当的定额赔偿,或者两者并处。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要充分注意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司法指导。在加强司法指导的同时,要从保护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创造和创新热情,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展望未来,我们已经跨入新世纪。新世纪的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将面临高科技的挑战,为适应需要,知识产权各项法律的修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加大司法保护的广度、深度和力度。(2)
2楼那位是我们家不小心跑出去的旺财 希望没咬着您 呵呵 祝答辩顺利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科技创新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科技创新与创新驱动》
摘要:从历史借鉴和中外对比等视角,分析科技创新与上层建筑领域创新的关系,探讨如何消除科技创新的非技术障碍,以便使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促使科学技术更好地发挥第一生产力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科技创新:创新驱动:上层建筑
历史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靠创新驱动。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往往首先由科技创新促进生产力发展,进而由生产方式、思想文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驱动,合力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当今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从科技创新到生产方式创新,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较好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适应。但在上层建筑领域,从思想文化到体制机制,却还有许多方面禁锢束缚着创新驱动力的发挥。本文将从历史借鉴和中外对比等视角,分析科技创新与上层建筑领域创新的关系,探讨如何消除科技创新的非技术障碍,以便使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促使科学技术更好地发挥第一生产力的引领作用。
1、创新驱动的历史借鉴
人类的文明历史,主要从东方开始。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和中国都是世界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而同为世界文明发祥地的古希腊,则更具文明创新的特征。毕达哥拉斯的数学、欧几里得的几何学、阿基米德的物理学、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赫拉克利特的辩证唯物论、苏格拉底的哲学体系、亚里士多德的科学体系、柏拉图的理想国、伊璧鸠鲁的无神论、梭伦的政治改革和伯里克利的民主政治等等,无不对世界的科学、哲学、文化、教育、伦理和政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当然,这些成就并不完全是希腊人的发明,却体现了希腊人的创新。
14世纪到16世纪,是欧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并开始发展的时期。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改变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封建观念和制度,在科教哲文等方面表现了许多创新理念。他们以“人文主义”为旗帜,开始了长达两个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哥白尼、伽利略、培根、但丁、薄伽丘、达・芬奇、拉斐尔、莫尔、莎士比亚等代表人物,犹如灿烂群星,照亮了欧洲中世纪黑暗的上空,从思想上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根基。
18世纪是一个启蒙的世纪,一个继文艺复兴后第二次思想大解放的世纪。在这个世纪里,以牛顿经典力学为代表的科学发现,以瓦特蒸汽机发明应用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但同时受到封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严重障碍。面对“万马齐喑”的封建禁锢,不仅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思想家,哥德、席勒、笛福等文学家,还有亚当・斯密、大卫・李加图等经济学家,边沁等法学家、伦理学家,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共同造就了人类历史上一个不同寻常的世纪。
启蒙运动作为人类历史上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和文化创新,促进了欧洲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创新,激发了18世纪到19世纪欧、美、日、俄的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使“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语)。启蒙运动还孕育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三大来源的代表人物黑格尔等均诞生于启蒙运动时期。启蒙运动也促进了美国的独立,杰斐逊就是根据启蒙运动的理念起草了《独立宣言》,并激励美国人民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人类进入20世纪,一场以爱因斯坦相对论、量子力学理论创新推动的原子能、无线电、电子信息、航天航空以及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方面的科技革命席卷全球。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明和应用普及,更是对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等都产生着革命性的变革。由此产生的多元文化和多种经济成份的融合,正以浩荡之势,促进着人们思想观念和社会制度及组织结构的不断创新。
2、非技术创新驱动的中外对比
中国的科学技术在15世纪前曾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四大发明(活印、火药、指南、造纸)、五大技术(瓷器、纺织、造船、建筑、水利)都产生过世界性影响。然而当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技术革命、工业革命推动欧洲和美、日、俄等国家快速发展时,我们却一次次错过了发展机遇。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创新驱动的非技术因素严重束缚了科技创新能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思想文化的历史对比
中国是人类灿烂文化的发源地之一。特别在春秋战国时的百家争鸣,出现了空前的思想活跃,形成了一批影响后世2000多年的独创思想和优秀文化。但自秦汉开始,统治阶级出于封建统治需要,先是“焚书坑儒”,继而“废除百家、独尊儒术”,将“三纲五常”的封建教义加以固化,在“万口一辞,不可破也,千年一律,不可知也”的思想禁锢下,民众中逐步形成唯书唯上、墨守成规的保守风气。“枪打出头鸟,出头椽先烂”、“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观念严重束缚着人们的创新热情。相比之下,欧洲国家虽然也有上千年的“中世纪黑暗”,但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数次思想解放的洗礼,培育了深厚的创新文化。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当然,欧洲国家科学精神与创新文化的形成,也是他们许多代人奋斗牺牲的结果,正是布鲁诺以生命的代价捍卫哥白尼的“日心说”,赫胥黎以“斗犬”精神宣扬达尔文的“进化论”等,“从此自然科学才开始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恩格斯语)。
科学素质的历史对比
中国是一个尊师重教的国家,却又是一个国民科学素质不高的国家。据中国科协公布的2000年中国科学素养调查:中国每千人只有14人具备基本科学素养。这一比例仅为美国的1/23和欧盟国家的1/15。造成这种差异,首先是教育理念和目标的不同。中国千百年来把读书做官作为目标,把四书八股作为教材,把朱熹的“集注”作为唯一标准,不能越雷池半步,使人们从读书起就被扼杀了创新精神,缺失了科学知识。而欧美国家办学以培养对社会有用人才为目标,教授内容也以自然科学、实用技术为主,人文思想也强调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因而培养了大批创新人才。如牛津、剑桥两所大学就培养了培根、牛顿、达尔文、雪莱、亚当・斯密等著名人物和上百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其次是对科学普及认识重视程度的差异。在我国,虽然对科技创新已高度重视,但对科学普及的相辅相成作用认识不足。创新型国家则把科普看作科技的应有之义,如各种专业博物馆为代表的科普场馆在欧洲国家数不胜数,更是市民的必去、常去之处,成为这些国家重视国民科学素质培养的生动风景线。
体制机制的历史对比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本身缺乏对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制度性设置和安排,相反封建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对科技创新形成严重禁锢。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形成了较完整的独立科研体系。但由于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系的转型期,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而在创新型发达国家,早在18世纪就形成了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到19世纪,这些国家科技创新的企业主体地位、社会组织的管理功能和创新活动的市场竞争机制等,均已较为成熟完善。企业、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对科技创新起到了主导作用,政府则主要从政策导向、税收杠杆和法律保障方面进行宏观引导、管理和规范。因而创新成果与市场直接接轨,更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法治环境的历史对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科技法规的建设,先后制定了《专利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科技法律,对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我国的科技法规大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对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还不够深远,加上我国长期的封建人治影响,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等现象仍很严重。而在创新型发达国家,鼓励和规范科技活动的法律早在200多年前就形成体系,一些国家还在根本大法中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普及。如美国在1787年宪法中就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普及,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从而促进了美国的各种发明创造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并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生产力的发展,使之在20世纪初跃为世界头号强国。
3、思想文化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对策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科技、经济、思想、文化、体制、机制等不断创新而推动的。它们互相依存制约,又相互转化促进。当社会渐进发展时,科技的创新对生产力起主要推动作用,当量变积累到质变,进人飞跃发展阶段时,思想文化、体制机制的变革创新,就成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的更重要方面。在我国,由于改革开放和世界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集聚了足以产生部分质的飞跃的物质能量,因而也对上层建筑的制约因素提出强烈的改革要求。
就科技创新而言,新中国已建成多学科完整的科研体系,并拥有上万亿资产的科学仪器和技术装备,拥有3 3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国家统计表明,2007年全社会研发支出达3 664亿元,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拨款达2127亿元,应该说,我国的科技创新已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另一方面,我国规模以上企业75%没有研发机构和研发活动。99,7%的企业没有专利申请和自主知识产权,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全国每年产生数万项科技成果,其转化和产业化率不到10%。这种不成正比的投入产出,说明制约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矛盾方面,已从物质条件的制约正逐步转为思想文化、体制机制等非技术因素的束缚。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弘扬创新精神。培育创新文化
创新精神是科技创新的灵魂,创新精神说到底是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正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世界观的本质体现。创新文化是科技创新的土壤,土壤深厚成果才丰硕。但在思想文化战线,我们面对的是2000多年封建文化的沉重积淀,封建文化残余的影响不容小视。这就要我们以思想解放大讨论为契机,深刻理解创新文化的内涵,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进行比较分析,对其糟粕应坚决批判摈弃,对其精华应与创新文化加以有机融合,努力在思想理论、文艺创作、舆论宣传等方面确定创新精神和创新文化的主体地位,并在各级领导中带头加以宣扬,使之日益深入人心,逐渐蔚然成风。
加强科学普及,提高科学素质
纵观世界科技发展史,科技进步总是靠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两轮驱动的。科技创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哪个方面,科学普及也会跟踪到那个方面。胡锦涛曾指出“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是科技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但目前,相对科技创新而言,科普工作无论从领导重视程度、科普投入力度,还是人员队伍和设施建设,都明显是一条短腿。如财政投入,中央财政2006年对科普的投入还不到对科技投入的百分之一。科普工作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要逐步消除国民科学素质较低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制约,实现到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要对科普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能真正如中央领导所要求的“像抓发展那样抓科普,以抓科普来抓发展”,全民科学素质才会在较短时期内有较大提高,中国的科学发展才有最为重要的坚实基础。
明确创新主体。加快制度创新
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在现阶段,是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解放生产力的关键。体制机制问题,首先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通过体制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骤:其次,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创新体系和市场激励机制;三是使创新人才包括创新型企业家的形成机制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规律。体制机制的创新,既要促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进一步适应,更要改革上层建筑中行政管理体制甚至政治体制中对经济基础的不适应部分,使相关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运作程序等更有利于科技创新的需要。
完善法制体系,营造法治环境
完善的法制体系是科技创新的根本保障。针对目前科技创新的法制体系不完善、不够刚性及国民的法治意识淡漠等状况,一方面要进一步修订和补充相关法规,并注意在立法中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在地方立法中要根据实际,使必须条款尽可能具刚性,使各方都有切实可依的法律准绳。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法规的普及教育,使相关法规深入人心,从而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创新驱动又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应系统推进,更要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抓住主要矛盾。现阶段,一方面,要下大力气继续抓好科技创新;一方面,要把更大的力量用于实现思想文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才能取得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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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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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管理措施
摘要:建筑工程管理,主要是通过管理使施工的目标得以实现。明确施工和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保障机制,是维持建筑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本文建从建筑施工设计到施工过程详细阐述了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质量;施工;安全;管理
建设施工管理是为实现项目质量目标而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工作,建设项目的生产技术和资金是一种相互结合的立体多维的关系,这就说明在系统性管理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必须对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认真研究,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不断优化配置和优化组合的手段与保证,实现提高项目管理综合效益,促进整体优化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安全教育滞后,部分施工企业的很多工人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由于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自我防护能力差。施工安全资料不规范、不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项交底和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不全、不准或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安全活动记录不真实,这就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带来了原则性的错误和隐患。施工现场安全意识重视不够。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大,许多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环境问题,施工现场无安全标志或有安全标志。部分工地现场封得不到彻底改善,最终影响了施工进度、成本和效益。
2施工管理不严,抓落实的力度不够。目标管理不到位。项目施工开始前,应对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确立目标。目标的确定应注意其合理性,目标太高则易造成浪费。太低又难以保证质量。如果目标成本确定合理,项目施工的实际成本就应该与目标成本相差不多。相差太多。不是目标成本确定有问题。就是项目施工有不善的地方;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只是对成本控制进行管理,对各部门在成本控制中的业绩没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工程的进度计划没有在充分掌握工程量及工序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工期模糊,无法实时监控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编制完进度计划后不按计划进行施工,对实际施工进行监控力度不到位,工程进度监控有偏差。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管理的不重视造成了安全管理职能工作失控,使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下去。
3设计中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设计只满足于规范对设计强度,计算图形和受力路线不明确,造成钢筋直径过细,减少了建材的使用效果,超过建筑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不重视旧建筑的维护。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不符合要求或混乱,外电防护不到位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等现象。
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护不规范。安全防护设施忽视对安全的投入。一些生产企业没有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施工机械设备。给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隐患。
二、建筑施工管理技术
1成本控制
项目施工的成功与否。成本在施工中则可以通过组织管理进行控制找哈,抓好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工作。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成本最低化原则。施工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编制施工定额。施工定额要注意成本降低的合理性。项目成本的全员控制有一个系统的实质性内容,
动态控制原则。施工项目应确定成本控制目标;在施工中对成本进行实时控制,及时校正偏差。应尽量减少赶工期现象。进度计划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原则在施工成本的基础上形成的,增大资源投入将提高施工成本、减少利润。
2质量控制
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主要应从人、材、机3个方面着手控制。由于任何项目都是由人来完成的,所以人的控制是质量控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是其他控制的基础。
人的控制.项目管理中最难最基本的管理就是人的管理。人的控制首先围绕一个基点变动的,对基点的高低要求应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建筑施工管理的难度就是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利用绩效评估是调动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方法。调动能动性和绩效评估。但是应用工程中不能忽略调动能动性。绩效评估尽量体现评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所述。人的控制不能生搬硬套,应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方法
材料的控制。材料的控制是全过程的控制,从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和使用等过程进行控制。、施工现场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应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施工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在拆除施工完成后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材料控制的目的是使在施工项目上所使用的材料尽可能经济合理。并减少损耗。材料的采购应根据施工合同的要求,采购最经济合理的材料
3机械使用的控制。施工机械的使用可以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施工大量采用机械化施工,可以加快施工进度,有李煜节省施工成本,降低人员的安全风险。施工机械是一次性投资,使用期较长,属于较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机械管理的关键是在开工前对机械是购买和继续使用原有机械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就是在工程中选择较经济的方案。施工机械管理需要制定保养计划,应根据不同机械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养护方案。
3施工项目的验收。施工项目在由于施工资料不齐全,到施工工作结束后才对工程资料的整理。现场施工管理技术必须要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进行整理归档,接受工程监管单位的检查。各建设主体施工企业要与工程监督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施工和验收。
4建设工程项目的保修。施工验收结束后,施工单位并不是就此结束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还应按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工程的保修义务,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应保证降水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行,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加大对工地钢筋混凝土的养护。加强对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制定防范措施,防止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隐患。做好成品保卫工作。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人员。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在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保修范围.实施保修工作,保修完成后组织建设方验收。对保修范围外应立即组织抢修,抢修完成后组织建设方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施工方提出保修方案后再实施保修工作,保修完成后组织建设方验收。
参考文献:
[1]郭军义.建筑施工安全现状及问题成因.科技创新导报,2008-
产后出血防治措施
摘要:目的 分析产后出血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方法 通过我科住院的42例产后出血临床资料观察分析。结果 产后出血与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血管内凝血(DIC)等也占有一定比例,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后出血最常见的原因。结论 做好产前、产时的预防、监测及时发现导致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及时给予恰当的预防、抢救和措施对减少产后出血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产后出血;预防;措施
我院产科是璧山县孕产妇急救中心,承担着全县基层医院危急重孕产妇的转诊、治疗、抢救工作。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的资料,还是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结果,均显示产后出血是孕产妇死亡原因的首位,临床稍微忽略或处理不当,救治不力,往往造成产妇死亡。因此,降低产后出血的发生率是产科面临的重要课题。本院产科于2011年1月~2012年12月共42例产妇产后出血病例进行分析,以阐述产后出血的相关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孕产妇病死率。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我科于2011年1月~2012年12月年共收治产后大出血42例,其中经产妇18例,初产妇11例,未做产前检查7例,院外产后出血转入我科的6例,年龄22~42岁,平均28岁,孕周38~42w,平均孕周40w。分娩方式剖宫产18例,顺产24例。产后24h内出血者8例,占,产后2~24h内出血者34例,占。
方法
观察内容 产妇的一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产后出血的危险因素、产程、分娩方式、心理因素等。
诊断标准 胎儿娩出后24h内出血量达到或超过500ml为产后出血。
产后出血测量方法 阴道分娩的产妇在胎儿娩出后即臀部放置塑料聚血盆,胎盘娩出、会阴伤口处理完毕后产妇用面积法计算血纱布及血染产单上的血量。会阴垫用称重法计算出血量。剖宫产分娩切开子宫壁后先吸尽羊水弃之,然后用负压瓶收集血,其他出血测量方法与阴道分娩相似。
2 结果
对产后出血原因进行分析,子宫收缩乏力29例,占,胎盘因素6例,占,凝血功能障碍7例,占,所有产后阴道流血较多的产妇均先行子宫按摩,应用宫缩药物,清除宫腔残留物等影响宫缩的因素,开通静脉通道。全身疾病者治疗期原发病,如有凝血功能障碍,根据其实验室检查结果补充相应凝血因子,采用容积法加面积法及目测法来测定产后出血量。均得到正确诊断和处理,全部治愈出院。
3 讨论
做好产前检查 产后出血的预防,应贯穿孕产期全过程,这是预防产后出血最重要的措施.加强孕期保健的宣传教育,提高孕妇的系统管理率,宣传孕妇学校,定期上课,普及健康教育知识,预防妊高征。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从发发挥乡镇妇幼保健人员的职能,加强对孕妇的健康管理及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合理指导孕妇营养和膳食,加强孕期营养意识,使膳食结构合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者予纠正治疗。凡有出血倾向孕妇,在预产期前2w查血色素、血小板、出凝血时间等,必要时给口服维生素C加维生素K或补血剂等。
入院的孕妇产前检查应注意了解门诊产前检查情况记录,询问既往史,尤其是经产妇分娩史、产后出血史及最后一次刮宫时间。认真检查及早发现有异常情况,必要时复查血常规、血小板及出凝血时间,有出血倾向者,在待产期间口服维生素C加维生素K,产程开始肌注维生素K或止血敏等,必要时备血。
正确处理产程 第一产程密切观察产妇情况,注意水分及营养的补充,严密观察产程进展、胎心、宫缩情况、定期肛查、了解宫口开大和胎先露下降情况,及时发现产程延缓和停滞。第二产程,耐心指导产妇正确运用腹压,防止胎儿娩出过快,掌握会阴侧切的适应症,认真把握手术时机,接生操作要规范,防止软产道损伤,同时在胎儿娩出后常规使用缩宫素,以防止宫缩乏力而导致产后出血的发生。第三产程,正确协助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是否完整。出血较多者查找原因,针对出血原因,及时积极救治[1]。
加强产后监护 第二产程结束后,放一消毒接血盘于会阴下,量出血量,产妇在产床上观察2h,做好特护记录,定时按摩宫底,1次/30min,了解宫缩情况,防止隐性出血。如宫缩欠佳,除按摩宫底外,嘱产妇排空膀胱,注意保暖,给热量饮食。凡正常分娩后,让产妇回病房休息,在24h内定时按摩子宫底,注意阴道出血量,鼓励产妇尽早小便(6h内),同时了解有无阴道胀痛感,如有里急后重感,应先行肛门指检,排除软产道血肿,必要时送产房行阴道检查。
从临床实践中我们发现,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后出血最常见最凶猛的因素。胎盘因素也是产后出血较常见的原因之一。服用退奶药而中途停药,有些退奶药必须按指示服用,如果中间擅自停药,可能造成产后出血也占有一定的比例[2]。如软产道撕裂,产妇本人凝血功能障碍以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等因素亦常引起产后大出血。
防治产后出血重在预防,这就要求助产人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助产技术,能及时筛选出高危孕妇,要加强分娩期监护,以便能正确诊断及时处理,高危孕妇分娩时,应请医生在场,抢救过程中,应冷静镇定与医生紧密配合,切勿惊慌失措。如能及时发现合理处理是可以避免的。椐临床观察,产后出血抢救存活的产妇,由于失血过多可引起贫血、感染、垂体功能减退、肾功能不全等健康损害。因此,产科医生应积极预防,及时观察和处理,做到产时正确处理各产程中的异常情况,正确及时使用缩宫素,提高助产技术,做好产妇的心理护理,减少因精神因素报致的宫缩乏力。
参考文献:
[1]乐杰. 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4.
[2]王栋清,刘晓英.浅谈产后出血[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