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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模板范文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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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模板范文民法学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给你个参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第一部分:扉页论文题目(黑体二号,居中);其他填写内容在横线上居中(指导教师不需填写职称),使用宋体三号字。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内容摘要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在第二页书写,如在一页之内不能书写完毕,连续书写在次页。“内容摘要”四个字居中书写(宋体三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空一个中文字符。书写“内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中文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书写中文内容摘要之后,在下一行书写中文关键词。书写“关键词”三字时,左缩两格添加冒号;“关键词”三个字使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关键词具体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在前后两个中文关键词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书写中文关键词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ABSTRACT)和关键词(KEY WORDS)。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的格式等要求,与中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对应,但是,字体为Time New Roman ,小四号,关键词的内容全部用小写。第三部分:目录在书写第二部分即“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完毕的下一页,开始书写目录。“目录”两字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居中书写,使用宋体三号字加粗。书写“目录”二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及对应正文的起始页码。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要求标注到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时,一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加粗;二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行距为“固定行间距22pt”。第四部分:正文及参考文献在书写第三部分即“目录”完毕的下一页,开始书写正文及参考文献。一、书写格式1.论文的结构论文题目论文的引言部分(书写论文题目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不需写“引言”字样)一、(正文)二、(正文)三、(正文)…………论文的结语部分(接上文另起段落,不需空行,不需写“结语”字样)参考文献2.字体字号大标题(论文题目),宋体小三号加粗;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正文及参考文献,宋体小四号;注释内容,宋体五号。3.标点符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4.科学技术名词术语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5.量和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非物理量的单位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6.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论文中数字表示方法应前后一致。二、标题1.标题的层次要清楚,大标题(论文题目)和第一级标题应居中书写,第二、三级标题左缩两格书写且单独占行,第四级标题后连续书写内容,不再另起一行;大标题(论文题目)与其下面的内容间空一行(宋体小四号),第一级标题与其上下面的内容之间均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其他级别标题与其上下面的内容之间均不空行。2.正文中第一、二、三级标题末尾不书写任何标点符号3.标题的层次一、……(一)……1.……(1)……①……三、篇眉和页码1.篇眉从正文开始,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内容为论文的题目)。2.页码。封面不加页码;中英文摘要合在一起排页码,从“1”开始;目录单独排页码,从“1”开始;正文需要单独编排页码,从“1”开始。页码在页面底端(页脚)居中书写,页码与正文之间只空一行字的距离。页码使用宋体五号字。四、图、表和公式1.图、表与正文之间要(上、下各)有一行(宋体小四号)的距离。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字体均为宋体五号。图序和表序分别在全文中进行统一编号。如表1、表2,图1、图2等。图、表中的内容采用宋体五号字。2.下文需要引用的公式,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居中书写,并在同一行右端用圆括弧即“()”中间加阿拉伯数字来统一编号,公式与下面的内容间空一行;不需在下文引用的公式,不用另起一行单独书写。五、注释1.注释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必要补充说明,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不用尾注;当论文正文某处需要予以注释时,采用圆圈内加阿拉伯数字并书写在相应文字的右上角,以示需要予以注释,如:…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①…。2.注释内容书写在标明有对应注释的正文的同一页下端(正文与页码之间);在有注释的每一页,须在当页的正文与注释内容之间加划一条横线(自左往右),其长度约为页面宽度1/4。注释要每页重新编号。注释为宋体五号字。3.注释格式引用著作时,注文的样式为: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例如:李松庆.第三方物流的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0-30,40.引用杂志文章时,注文的样式为:作者.题(篇)名[J].刊名,出版年 (期号):起止页码。例如:祁之杰.我国物流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探讨[J].管理现代化,2004(1):20-25.六、参考文献1.在正文书写完毕后,空两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四个字(居中);“参考文献”使用宋体四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不空格。“参考文献”书写完毕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书写,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2.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已直接阅读、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主要参考过的文献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一律书写在论文正文结束后,不得放在各章(节)之后;参考文献与正文连续编排页码。参考文献不少于6篇。3.参考文献格式(1)专著:〔序号]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2)期刊中析出的文献:〔序号]作者.题(篇)名[J].刊名,出版年 (期号).(3)论文集:〔序号]作者. 题(篇)名[C]. 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4)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篇)名[D].授学位地:授学位单位,授学位年.(5)专利文献:〔序号]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6)报纸文章:〔序号]作者.题(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7)电子文档:〔序号]作者.题(篇)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网址,发表日期.关于参考文献的未尽事项可参见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4.常用参考文献范例[1]李松庆,王炜.第三方物流的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李文.中国“三农”问题〔EB/OL〕. [3]祁之杰.我国物流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探讨[J].管理现代化,2004(1).第五部分:打印要求一、行间距:一律取“固定行间距22pt”。二、必须A4纸单面打印;上、下边距一律为;左、右边距一律为。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民法学论文模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2篇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论文提纲的写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篇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为例)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护

二、合同法之保护

三、程序法之保护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论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为例)

第一章 引言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规范业主概念中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界定的不足

物权法业主概念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完善

明确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性质

完善我国物权法业主的概念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衡量业主概念

从业主概念看业主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我国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的完善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性质与概念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业主团体不成立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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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参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第一部分:扉页论文题目(黑体二号,居中);其他填写内容在横线上居中(指导教师不需填写职称),使用宋体三号字。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内容摘要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在第二页书写,如在一页之内不能书写完毕,连续书写在次页。“内容摘要”四个字居中书写(宋体三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空一个中文字符。书写“内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中文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书写中文内容摘要之后,在下一行书写中文关键词。书写“关键词”三字时,左缩两格添加冒号;“关键词”三个字使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关键词具体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在前后两个中文关键词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书写中文关键词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ABSTRACT)和关键词(KEY WORDS)。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的格式等要求,与中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对应,但是,字体为Time New Roman ,小四号,关键词的内容全部用小写。第三部分:目录在书写第二部分即“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完毕的下一页,开始书写目录。“目录”两字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居中书写,使用宋体三号字加粗。书写“目录”二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及对应正文的起始页码。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要求标注到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时,一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加粗;二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行距为“固定行间距22pt”。第四部分:正文及参考文献在书写第三部分即“目录”完毕的下一页,开始书写正文及参考文献。一、书写格式1.论文的结构论文题目论文的引言部分(书写论文题目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不需写“引言”字样)一、(正文)二、(正文)三、(正文)…………论文的结语部分(接上文另起段落,不需空行,不需写“结语”字样)参考文献2.字体字号大标题(论文题目),宋体小三号加粗;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正文及参考文献,宋体小四号;注释内容,宋体五号。3.标点符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4.科学技术名词术语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5.量和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非物理量的单位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6.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论文中数字表示方法应前后一致。二、标题1.标题的层次要清楚,大标题(论文题目)和第一级标题应居中书写,第二、三级标题左缩两格书写且单独占行,第四级标题后连续书写内容,不再另起一行;大标题(论文题目)与其下面的内容间空一行(宋体小四号),第一级标题与其上下面的内容之间均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其他级别标题与其上下面的内容之间均不空行。2.正文中第一、二、三级标题末尾不书写任何标点符号3.标题的层次一、……(一)……1.……(1)……①……三、篇眉和页码1.篇眉从正文开始,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内容为论文的题目)。2.页码。封面不加页码;中英文摘要合在一起排页码,从“1”开始;目录单独排页码,从“1”开始;正文需要单独编排页码,从“1”开始。页码在页面底端(页脚)居中书写,页码与正文之间只空一行字的距离。页码使用宋体五号字。四、图、表和公式1.图、表与正文之间要(上、下各)有一行(宋体小四号)的距离。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字体均为宋体五号。图序和表序分别在全文中进行统一编号。如表1、表2,图1、图2等。图、表中的内容采用宋体五号字。2.下文需要引用的公式,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居中书写,并在同一行右端用圆括弧即“()”中间加阿拉伯数字来统一编号,公式与下面的内容间空一行;不需在下文引用的公式,不用另起一行单独书写。五、注释1.注释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必要补充说明,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不用尾注;当论文正文某处需要予以注释时,采用圆圈内加阿拉伯数字并书写在相应文字的右上角,以示需要予以注释,如:…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①…。2.注释内容书写在标明有对应注释的正文的同一页下端(正文与页码之间);在有注释的每一页,须在当页的正文与注释内容之间加划一条横线(自左往右),其长度约为页面宽度1/4。注释要每页重新编号。注释为宋体五号字。3.注释格式引用著作时,注文的样式为: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例如:李松庆.第三方物流的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0-30,40.引用杂志文章时,注文的样式为:作者.题(篇)名[J].刊名,出版年 (期号):起止页码。例如:祁之杰.我国物流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探讨[J].管理现代化,2004(1):20-25.六、参考文献1.在正文书写完毕后,空两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四个字(居中);“参考文献”使用宋体四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不空格。“参考文献”书写完毕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书写,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2.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已直接阅读、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主要参考过的文献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一律书写在论文正文结束后,不得放在各章(节)之后;参考文献与正文连续编排页码。参考文献不少于6篇。3.参考文献格式(1)专著:〔序号]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2)期刊中析出的文献:〔序号]作者.题(篇)名[J].刊名,出版年 (期号).(3)论文集:〔序号]作者. 题(篇)名[C]. 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4)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篇)名[D].授学位地:授学位单位,授学位年.(5)专利文献:〔序号]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6)报纸文章:〔序号]作者.题(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7)电子文档:〔序号]作者.题(篇)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网址,发表日期.关于参考文献的未尽事项可参见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4.常用参考文献范例[1]李松庆,王炜.第三方物流的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李文.中国“三农”问题〔EB/OL〕. [3]祁之杰.我国物流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探讨[J].管理现代化,2004(1).第五部分:打印要求一、行间距:一律取“固定行间距22pt”。二、必须A4纸单面打印;上、下边距一律为;左、右边距一律为。

民间文学论文范文模板

对中国民间文化现状的调查与反思文化是一个民族独有的东西,它是这个民族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当一个民族的文化消亡或者被其他的文化形式所代替,失去了民族存在基础的时候,那么即便它的人民仍旧存在,这个民族的存在和消亡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当越来越多的文化形式从原有的那种昌盛发展到现在的濒危乃至已经消失,谁该为这些事情负责?当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如痴如醉地沉醉在圣诞节、万圣节、NBA、足球以及情人节等西方文化的氛围中,还有多少人能够从春节、庙会、传统戏剧、皮影戏、传统民乐等中国传统文化形式中找寻到往日的那种新鲜和快乐?当另外一种“崇洋媚外”在我们中间悄然流行的时候,我们已经在抵抗西方文化侵略的阵地前举起了自己手中的“枪”!很多民间文化正在逐渐消失民间文化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夏挽群告诉记者,民间文化主要包括四种,即民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民间美术和民俗文化,但是从目前的很多情况来看,这些传承着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文化形式却在各种各样的冲击下逐渐失去了市场、生存发展的空间以至于走向消亡。民间文学的种类很多,我国各种类型的民间文学形式几乎在河南都可以找到,它包括神话、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等,它们构成了中国口继文学的通史,对过去人们的道德思想形成了很大的影响。河南的神话被称为中国神话的奇迹之一,新郑黄帝、周口伏羲、泌阳盘古等表达了东方才有的内在而隽永的民族想象。然而,民间文学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异,有些不再流传,迅速消失,继而消亡。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间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武术、杂技等,它们也是历史悠久,从上古时代产生、发展并传承下来。中国的民间戏剧发源于原始劳动歌舞,是世界戏剧三大源流之一。河南民间戏剧在民国末期调查有80多个剧种,这其中有道情、二夹弦等,但是据现在的调查和统计只剩下30多个,建国后平均每年消亡一个剧种。夏挽群说,每个剧种的消亡都意味着这种戏剧音乐表演形式的消亡,而剩下的30多个剧种也是惨淡经营,专业的演出已经很少了。而在刚解放时,河南有大量的专业剧团走乡串户,现在很多还存在的专业剧团却面临着生存危机,好一些的也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夏挽群给记者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河南鄢陵有一种乐器叫做筹,是过去随着佛教音乐而产生的,现在实际上已经消亡了,仅存的一位能够吹奏该乐器的老人也已经在前不久去世了。在丽江纳西族的音乐文化中,驰名中外的纳西古乐,是每一个到丽江的人必听的。但如今,随着纳西古乐的势微、失传与衰落,该音乐形式也将变成“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民间美术包括瓷器、泥塑、玉雕、年画、剪纸等种类,它们也是很珍贵的一笔遗产。夏挽群给记者介绍说,河南淮阳太昊陵的泥泥狗,虽说看起来很粗糙,但是它有很深厚的历史底蕴,被称为史前图腾,它把原始的信息带到了现代。以前在太昊陵的庙会上简直到了热销的程度,然而现在对泥泥狗的制作已经越来越少了。笔者记得小时候,母亲每次去太昊陵烧香,总会带回一些憨态可掬的泥泥狗,它们给笔者留下了美好的童年记忆,而现在却很少有孩子们能够见到这种工艺玩具了。传统工艺美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遇到了新的挑战,福建为人们所熟知的工艺美术行业,如脱胎漆器、软木画、竹编、德化瓷塑都处于后继乏人的困难境地。北京、江苏、浙江等工艺美术发达的省、市同样陷入不景气的状态。其他艺术形式如年画、剪纸过去在民间都很流行,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木版年画,除专家、学者、外国人外,很少有人问津。而对剪纸,目前学习的人主要是农村妇女,年轻人并不重视它的传承。民俗文化反映了老百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各种习俗,如庙会和春节等。这些传统节日中有着大量的民族内涵,然而随着西方大量节日的到来,中国的很多节日却在逐渐淡出。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指出:“很多民族的民俗民风都已经没有了,充满中国民间文化气息的春节本是民族凝聚力与亲和力的体现,而我们现在却不知道该如何去过了!如今节日没有了文化的载体,文化内涵变得越来越空泛,人们也就对节日失去兴趣了。”“孔雀公主”杨丽萍忧心于她看到的云南的变化: 许多绝技因为失去了用途而濒于失传,新生的一代喜欢牛仔裤甚于传统服装。一位专家在调查了基诺族巴卡村寨后指出,如果不加以重视和保护,这里的民族口碑文史及其风俗传承机制,有可能在20年内消失。而这种状况,在云南众多的村寨之中并不鲜见。著名作家冯骥才忧心忡忡地说,现在很多少数民族的村寨都变成了洋楼,历史的记忆和传承都没有了。如果继续这样发展,十几年后,我们传统的东西就都没有了。我们剥夺了它们生存发展的权利冯骥才曾经这样说,“我们正处在一个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的文化没有载体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人们对外来的东西觉得特新鲜,把原来的东西都扔掉了。”夏挽群也告诉记者,出现各种民族民间文化失去发展机会乃至走向消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耕时代已经结束,进入了工业时代,这些直接导致了原来民间民族文化生存的土壤变化,人们的社会心理、行为习惯以及精神的变异。事实上,我们为之自豪的中华文化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半是精英和典籍的文化,一半是民间文化。两部分同等重要,相互不能代替。民间文化是我们的祖先五千年以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载体,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以及综合国力中不可或缺的坚实的精神内含。可是,由于民间文化长期不被重视,也没有从文化上、从全球化的背景上来看待这个“中华文化的一半”,因而至今我们对于民间文化的整体状况认识不清、心无底数,我们甚至不知道如今民间文化到底消失得怎样。再次,民间文化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存方式,和经典文化以及典籍文化相比,它从没有像它们一样用各种方式进行加强。并且民间文化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的传承一般都是口口相传,并且还有很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禁忌,传承的范围也很窄,大都是师傅传给徒弟、父亲传给儿子等这样的形式,一旦出现断线,它这种形式很快就可能消亡。韵味无穷的皮影木偶,流浪四方的说唱艺人,诙谐幽默的曲艺形式……这些经过几千年来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诸多璀璨夺目的文化遗产组成了今日博大精深的中华五千年文明。然而,也正是由于它们大多只是凭借着口传心授、相当脆弱的方式代代相传。面对开放与交流的加强,多元文化潮流的冲击,绝技绝艺传人越来越感到困惑与无奈:一方面,随着年岁渐老,他们带徒传艺的期盼越来越强烈而急迫;另一方面,年轻人忙着打工挣钱、追逐新潮,对民族传统文化感兴趣的不多,能沉静下来学习观摩的就更少。一旦没有传承人,就如断线风筝,即刻消失,化为乌有。在工业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它必然遭受致命的冲击。最后,民间文化从没得到过正确的认识,甚至一直被认为是封建迷信。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民间文化还没有来得及作好进行细致的整理的准备,西方的各种文化就来到中国,它们这种带有商业行为的文化形式拥有更多强大的资本,对中国的民间民族文化造成了强大的冲击。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东方人特别是年轻人还去追求时尚,这种浮躁行为对中国民间民族文化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传承,不仅仅是为了一种文化存在几年来,随着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出现了全国性的文化反思,这种反思的结果处于认识的三个层面上。首先认为民间文化的断裂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传统文化的断裂。因此,对待民间文化不应该采取历史虚无主义认识,不能让其断裂而应传承下去。如果昨天发生的事情今天就可以割裂,那么,我们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史,恐怕早就不存在了。尽管不可否认经典文化和典籍文化的巨大作用,但是更应该看到民间文化是亿万劳动人民的劳动结晶,保护民间文化就是从民间文化延续上发出的呼喊。其次是东西方更加激烈的碰撞使得民间文化地位的上升,成为现代文化的基础和底色,也成为民族文化共识、民族文化绵延赓续的基础和情感的纽带。若东方的文化全部消亡、大脑中的记忆荡然无存,全部被西方的文化所代替,那么中华民族将会是一个什么概念就应该重新考虑了。夏挽群说,这些直接导致了中国文化运动的产生,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护民族先进遗产则成为了这场运动的高潮。再次可以上升到国家文化安全的层面上。美国中情局的用心可谓是极其险恶的,他们已经将这种险恶用心用于对付中国正在迅速成长起来的一代青年人,并将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加大。从日本对中国台湾的50年文化侵略就可以看出端倪,在那50年中,日本的用心同样险恶,他们要求台湾同胞不准说中国话只能说日语,不让过中国的节日,扒掉中国的庙宇改建日本的神社,这些直接导致了目前在台湾仍旧有人信奉日本文化乃至承认日本文化。日本的险恶用心就是想通过这些来改变甚至抹杀台湾同胞心中的文化记忆,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并涉及到了中国的文化安全问题上来了。民间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拯救已经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不仅仅是从上述三个层面上说的,因为我们的民间文化还承担着政治资源、教育资源、道德资源、文化产业资源和未来文化建设资源等五个资源的功能。“民间文化不同于经史子集,它们存在于普通的民居和人们的生活起居中,是生活的文化,是民族个性特征和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夏挽群说。从历史传承来看,民间文化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有专家认为,在中华文明的演进史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规律:每当有形的物质文化受到损毁时,口头的非物质文化就会发挥它巨大的历史功能,维系、保护和传承着中华文明的精神血脉。中华文明之所以成为人类远古文明唯一延续至今的伟大文明,是和口头非物质文化具有延绵不断的强大生命力直接相关的。可以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信念的“活史”,是中华民族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基石。留住民族记忆的背影,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才有其生生不息、长远发展的可能和潜能。就此来说,遵循人类口头文化的艺术规律,及时抢救濒危文化遗产,使人类社会创造的非物质文化能够代代相传,文明成果能够千年流淌,源远流长。这既是国民的责任,更是薪火相传的使命。我们能否留住它们曾经的辉煌?随着认识的逐步提升,中国的文化保护已经从原来的那种自在状态变成了自觉的状态,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工作。夏挽群介绍说,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加快对这些方面的立法进程。2003年2月18日,“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正式启动,这一工程还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这个工程是我国首次对民间文化进行国家级抢救、普查和整理,工程将耗时10年。当年,“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已经在15个省展开,并对其中重要的民间文化进行保护,2004年该工程在另外9个省市进行。冯骥才还和地方学校合作编写乡土教材,培养青年学生的民族文化情感。同样是剪纸,河南西部的剪纸大都自己玩玩,但河北蔚县剪纸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数千万元。“这就涉及到市场理念的问题。”夏挽群认为,有些民间艺术难以和市场接轨,即便扶持也难以长久。对那些历史渊源深厚、文化信息丰富、能够和市场接轨的民间艺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比如曾经是高贵的象征地河南开封的滕派蝶画,他们正在寻求更多的解决办法,以此来推动它进入市场,继而得以更好地传承。对一些已经无法迎合市场的民间艺术形式,该怎么办?“那就养起来。”夏挽群说。对于传统文化来说,只有当人们普遍认识到民族的文化是精粹、值得世界关注时,传统文化才能得到重视。因此,夏挽群认为,“国家教育部门应该加强这个方面的重视,抓传统文化的教育工作应该从中小学入手,在教材中不仅要加入历史的文化,更重要的是各地都有自己的地域文化,因此应该从培养本地的文化认识上进行文化的传承。然而遗憾的是中国的应试教育扼杀了这些!”而对于下一代的传统文化教育,是革新的最好手段之一。据介绍,目前在全国各级学校的课内外教育中,很难看到传统民间文化的身影。有关专家不无忧虑地说道:“下一代教育和兴趣的缺失,将可能断送传统民间文化的未来!”

导读:历史上不乏知识分子在真诚地为民请命的时候,却导致祸国殃民的后果,对此,当代知识分子还刚刚开始觉醒。当前,中国知识分子正致力于疏理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的关系,并逐渐将自己与之疏离开来,接下来的工作将是进一步反省自己与民间世界的关系,正视自己与民间的距离。我们并不主张一种新的民粹主义,主张知识分子重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实际上,主张知识分子应关怀民间和具有民间意识,与主张将知识分子消弭于民间并非一回事,也决不等于“媚俗”。一个清醒地认识到并同时拒守着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之间距离的知识分子阶级,恰恰是一个民族文化能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也只有当知识分子清醒地意识到了其与民间的距离时,他才会认真地去了解和理解民间,毕竟,民间社会虽然是历史的本体,但民间历史仍有待于知识分子去书写,这是当代知识分子所不可推托的文化使命。 对外开放,在使国人睁开眼睛看世界的同时,也回过头来更仔细地审视自己,文化史研究因此而兴。 一个国家的文化,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浑沌一体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内在结构的织成物,存在着地域、民族、阶级、职业和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其中,阶级差别是文化差别的重要原因,不同的阶级,由于其经济力量、社会地位、历史传统和教育机会的不同,而承当和依循着不同的文化,在古代中国,我们大致可以将文化划分为统治阶级、知识阶级和平民阶级文化,三种文化无疑都对整体的民族文化有所贡献,问题是,在三者中,何者应是中国文化的本体,因而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 文化是由人承当并作用于人的,如果文化丧失了对人的作用,就不再是活生生的文化,而成了仅供游人观赏的文物古董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则是由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所承当的,因此,在民族人口中占主体的阶级的文化,自然就是民族文化的主体,也就是说,文化史研究固然应关心统治阶级和知识阶级的上层文化,即所谓政治文化和精英文化,但更应该关注民众的下层文化,即民间文化。只有民间文化而不是别的,才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史,首先应该是民间文化史。 如果我们承认无论过去和现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永远是民众,承认民众是历史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要理解我们这个民族,要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和精神,就首先要理解民众,理解民间的历史和精神,而民间精神和历史只能保存于民间文化中,在气象万千的民间文化中,蕴含了民间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和感受方式,寄托了民间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惟有理解了民间文化,才算真正切中了我们民族的命脉,聆听了我们民族的心声。如果说,民间文化是一条汇纳百川的浩浩巨流,那么,帝王豪杰、文人精英的文化只能是这一巨流偶或激起的浪花,甚或只是虚浮的的泡沫。 将民间文化确立为文化史的主体,有着实践的和理论的意义。 其实践意义在于,中华民族及其文化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深刻变革,一个民族的变革,主要是人的变革,而首要的自然是展占其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大众的变革,其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的一切文化侧面的变革,而欲求自新,必先温古,即认识民族主要是民众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人们不是常说要现代化首先要了解国情么?而中国亿万民众的文化-精神传统与现状,就是最大的国情。民间文化以及它所陶冶凝炼的民间精神,直接关乎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等社会变革的方方面面。 不过,本文所关心的主要是民间文化研究的理论意义。民间文化研究的实践意义迫切要求文化研究对民间文化的关注,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当代学术界的“文化热” 虽历久不衰,但热点却似乎总是那有限的几个,什么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和嘉乾朴学等等,主要是一些思想史问题,在民间文化研究领域,虽也不乏默默的工作者,但其成果却未能在学术界激起应有的反响,民间文化仍处在学术视野的边缘,学术关注的焦点仍是思想史,而人们却是在文化史的名义下谈论思想史问题的(只要翻检一下时下流行的几份精英学术刊物,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于是,文化史被归结为思想史,而思想史又被顺理成章地简化为哲学史、经典著述史。 思想史固然是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如知识分子通常所相信的那样,是文化史的主要部分,更不能以思想史取代文化史。 首先,就文化形态学而言,思想在文化整体结构中,只是最表面的层次,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文化整体结构的“上层建筑”。 按其存在形态,文化现象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事情层。指人们在具体生活中的具体的所作所为所言所思,每时每刻都在大量的涌现着和消失着的人生百态、世间万象,诸如送往迎来、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悲欢离合、喜怒哀乐等等,文化的这一层次以具体的行为的形态而存在,说穿了,就是生活本身。第二,制度层,即引导人们的具体行为、制约人们的生活实践的规范或模式,包括生活方式、交际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感知方式等等,它们使人们的行为成为有序的、可预期的。文化的这一层次以成文的或口传的典章制度的形态而存在,如礼仪、法典、谣谚等等。第三,意义层。即人们用以解释世界以领会其意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等等,它赋于世界以意义,使人们的世界成为意义世界。 文化的这一层次往往以高度抽象化、合理化的思想体系的形态而存在,如神学、哲学等。 文化的三个层次,相互引发、相互依托。从现成的形态学的角度讲,毋庸置疑,意义体系是文化的最深层次。人们的具体生活实践总是受一定的文化制度所制约的,而一定的文化制度总需相应的意义体系作为其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辩护,因此,一言体系,或曰特定的思想体系,就被当成整个文化构成的奠基者,要理解一种文化现象,就首需理解其相应的思想或哲学体系。 然而,现成的形态学的关系不能被当成历史的发生学的顺序。文化史既然是关于文化的历史,就必须以历史的目光来理解文化,按文化现象各层次的自然发生顺序来理解其相互关系。就发生学的意义而言,意义体系是文化整体构成的最表面层次,而生活实践才是其发生的渊源和存在的基础。这正与其形态学意义上的关系相反。 这实在并不难理解。因为,生活,惟有具体的生活本身,才是文化萌芽、成长并植根于其中的沃土。先有人类的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才有人类的一切,也才有人类的文化。具体地讲,人们只是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经过长期的积淀、总结、升华和抽象,才建立了一定的文化制度:礼仪是交往的产物,语法是说话的产物,逻辑是思考的产物,总之,文化制度在生活中涌现并凝结成形的,说穿了,人们只有先如此这般地做事情,然后,才会有如此这般的做事情的方式和规范,这些方式和规范,无非是人类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它们流传于口头就成了谣言、古训,著于竹帛就成了典章、史册,而体现于生活本身就是民俗仪节。另一方面,文化制度产生于生活,却又反过来约束和规定生活:礼仪源于交际又反过来约束交际,语法源于说话又反过来约束说话,逻辑源于思考又反过来约束思考。文化制度又是意义体系赖以产生的基础。一定的文化制度确定了人与人、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设定了人们在世界中的地位,也设定了人们看待世界的立场,从而,就决定了人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中并依赖于一定的文化制度来领会和理解世界的,人们置身于怎样的制度中,他在这一制度中处于怎样的位置,他就怎样领会和理解世界,世界就会又怎样的意义,这也就是说,一定的意义体系总是建立于一定的文化制度之上的,不同的民族因其不同的制度而具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同的阶级也因其在文化制度中的不同地位而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往往被思想史家视为文化最基本层次的思想体系或哲学传统,实际上是文化整体结构中最迟产生和分化出来的层次,它最初还是水乳交融地寓于具体的生活实践和文化制度中,只是随着社会的分化,随着专事精神生产的知识分子的产生,它才以神学或哲学的形式蜕变和分化出来,而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知识分子(最初是以巫史兼王的身分出现的),同时也就将作为其存在基础的思想体系置于文化的统治地位,并借助为之所垄断的历史叙述和学术著述宣传和强化这一被颠倒了的文化观,而昧于历史辩证法并囿于文字典籍理解历史的后世的知识分子也果真相信了这种编造的文化历史,并继续编造着这种颠倒了的历史,以至于连自己的生存也被头足倒立地颠倒了过来。 既然,只是由于人们先已如此这般地生活着,然后才演生出如此这般的文化制度,才最终编造出如此这般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那么,要研究文化,就必须从生活、从活生生的生活出发,只有首先理解了生活本身,理解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事象和形形色色的文化制度,然后才能理解思想。文化研究应从研究文化制度和思想体系是如何从生活实践中生成和分化出来的,而不是相反,研究生活是如何莫名其妙地从思想体系中分泌出来的,毕竟,人是为生活而思想,而不是为思想而生活,人们从来不是先建立一种世界观或人生观,然后才开始生活,而只是在生活历程中才逐渐有了对世界和人生的理解,即是表面看来是先有思想后有生活的知识分子,他具体选择何种思想体系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是有其粗俗的物质生活前提的,这个道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划时代巨著中已讲得很明白,马克思将被知识分子尤其是哲学家颠倒的历史重新扳正过来。 应该说,自从马克思出,人们再也没有理由仅仅局限于思想史的范畴叙述思想史,再也没有理由使文化史的研究依赖于思想史,尤其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国度里,然而,事情却恰恰相反,在西方人文科学界已将历史和文化研究的目光投向世俗文化从而导致历史观和史学方法的根本转变的时候,我们的人文学术界却仍执著于一些陈旧的问题和理路不放,古代经院学术(经学)的哲学方法,仍被奉为学问正宗,几千年的学统和道统绵绵不绝,既是我们的骄傲,可也是我们的包袱,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觉悟,学术方法的积习较之思想观点的教条更难于被觉察和清除,学统较之道统更根深蒂固。

民族神话与民间文学的相互关系民间文学 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包括神话、民间传说(见中国民间传说)、民间故事(见中国民间故事)、歌谣、民间叙事诗、说唱文学(如平话)、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的特征 ①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不能使用文字,他们只能用口头语言去构思、表现和传播。现在,大多数人已经认识文字,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 ②集体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众的集体创作。所谓集体创作,既包括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诸方面,更包括整个创作和流传的过程。有些作品,在不断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唱述者的加工、琢磨。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无法署名。有一些民间文学作品,经群众中具有优秀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人的加工,具有一定的个性,但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 ③变异性。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民间文学作品在流传和讲唱的过程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特征是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所产生和自然的果实。 ④ 传承性 。民间文学同风俗习惯一样,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这种群众集体传承的文化具有不可低估的生命力。德国16世纪的民间故事《约翰·浮士德博士的一生》不仅在当时深为人们所喜爱),后来也一直在民间流传,成为后世作家(如歌德)创作取材的源泉。 ⑤直接的人民性。在衡量文学的价值时,往往提出“人民性”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的口头创作有它的巨大优越性。民间文学的作者是历史的创造者,又是它的见证人。具有优越的人民性的民间文学,内容相当广阔,它蕴藏和放射着人民的英雄主义、爱国主义、乐观主义、人道主义和献身精神等崇高思想和美德。民间文学不仅表现了人民的痛苦和希望,也表现了他们的典范人格和崇高品质。 ⑥优越的艺术性。民间文学是一种特殊的文学,一种用语言以及兼用表演的艺术。它必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艺术的特点。散文故事、叙事诗等大都有人物、情节,长诗、短谣以及部分谚语、谜语,大都有一定的句式和韵律,小戏有故事情节与对唱形式等。但仅仅这些还不能完全证明它的艺术性。许多民间文学作品还有独自的和优越的艺术特点。中国近年陆续发现的兄弟民族史诗,其艺术成就使世人惊异。至于那些多得数不清的情歌和抒情歌谣,在表现欢乐和痛苦的情思上 ,往往超越作家的同类作品 。而那些短小的故事 、谚语、歇后语,真正使思想、经验、智慧凝缩得像 5个指头捏紧的拳头 。从风格上说,朴素、简练 ,是一般民间文学的特点。总之,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和优点是多方面的,有的还是不可企及的。 民间文学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 民间文学是广大人民长期社会生活的产物。它凭他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产生和流传,它反映了他们各方面的生活和有关的思想、感情,它直接或间接地为他们的生活服务——给以知识 、教诲 、鼓舞和希望,其中有些本身就是生活的构成部分。与一般专业作家文学相比,在这一点上,民间文学有其独特性。由于它的作者人数众多和生活在底层,他们能够更广泛、深切和精确地反映社会生活。它的社会功用,也和书面文学颇有不同的地方。许多民间谚语就是劳动人民生活和劳作的教科书。不少劳动歌,是他们在各种劳作中调整呼吸、动作和鼓舞情绪的不可缺少的东西。许多世代相传的古老神话和传说,不但传述了一定的历史知识,还培养着国家民族团结的感情。许多保卫乡土、保卫祖国的英雄传说,永远给予广大人民以鼓舞力量。 民间文学与作家书面文学 民间文学与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在内容与形式方面有很大歧异。但这两种文学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从来源说,它们的共同根源是原始文学。在没有阶级的社会里,文学的一些种类——神话、歌谣、传说大抵已经产生,这是氏族和部落大众共有的文学。阶级社会形成后,替上层阶级服务的文艺专职人员以及史官、诗人和宗教执行者产生了,文学日益书面化。与原始文学的传统距离远了 。但是 ,广大的下层人民因为被剥夺了文字的使用权,基本上仍沿用着原始文学的传统,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前进加以变化。这两种本来同一发源的文学的性质和面貌,在长期的阶级社会里呈现出极大的不同,形成对抗或对立的状态。 另一方面,这两种文学又互相影响。不但有不少民间文学作品被记录下来成为书面文学;而且,不少书面文学的诗歌、故事、传奇、小说等体裁,往往也是由民间文学发展而成的。至于书面文学取材民间文学或用它作“词藻”的,就更多了。同时作家的书面文学,在思想、想象和语词等方面也多少对民间文学起过一定的影响。到了现代,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的生活、思想等的剧变,两种文学互相影响的地方就更加增多。 各民族民间文学的交流、影响 民间文学是多民族的民间文学,各民族的民间文学存在着相互交流、影响的明显现象。不同民族在文化上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在中国,汉族的民间文学,与各民族民间文学交错着、联接着。特别是那些民族间接触较早或居住交错、比邻的民族所产生影响或承受影响的痕迹更为显著。 各民族之间民间文学的接受影响,大都是以自己民族的生活和文化为基础,对它进行选择、取舍、改造、加工。他们尽力使它民族化。这是民族间文化交流影响的自然法则。 民间文学的世界关系 民间文学的某些体裁,如民间故事,在国境以外,甚至在地理上相隔较远的地区,民族的民间故事 、传说和谚语等 ,不仅有许多构思 、表现手法相似,有的故事连基本的人物、情节都相同或相似。像灰姑娘型故事、天鹅处女型故事等"世界大扩布"的民间叙事作品,就属这一类。此外,像故事或叙事诗里,某些构思或部分情节相似的,可能是直接或间接受别的民族影响的结果。如中国与邻国印度、朝鲜、日本等,就有长久的文化上的交往。因此,中国的民间文学与那些国家的同种类作品的关系相当密切。从民间文学的互相交流、影响现象看,世界各民族的文学及文化的交流是源远流长的。 民间文学的研究 民间文学是国家、民族中广大物质财富生产者所创造和拥有的精神财富。它不但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也有它独特的表演过程和传播方式。对民间文学进行研究的学科称为民间文艺学。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类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的探索和阐明,或对它的历史进行清理和论述。近年来,学术界把民间文学作为民族文学的重要部分给予科学的探索和确当的叙述,给予民间文学以应有的地位。 民间文学的搜集、研究与文化史以及文化学的关系,同样是密切的。文化史和文化学的探究、叙述应该以世界的或民族的整个文化为对象。要叙述一个国家的文化史或文化学,决不能抛掉民间文学这种重要的精神文化产物,否则,不仅概括不周全,还可能影响到对整个文化现象评价和叙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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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科学内涵、现实表现、深层原因、方法应用等诸方面作全盘考虑。笔者试从具体操作层面上就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一探讨。 一、从思想政治教育抓起,着重解决公安民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指导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导广大民警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和谐警民关系的科学内涵、现实表现和根本原因,学会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工作,分析警民关系,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二要狠抓执法思想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志,常除坑民害民之祸,把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归宿,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把人民利益至上作为永恒追求。教育、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三要大力加强和谐理念教育,树立群众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和谐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基础理念,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夯实与群众和谐相处的思想基础。 二、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切实为广大百姓排忧解难 实践证明,公安机关有许多工作做法是深受群众欢迎的。凡是群众欢迎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都要始终坚持做好。一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掌控治安大局,创建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平安社区。改善警民关系,关键是你能不能给群众一个平安、稳定、祥和的生活工作环境。公安机关要把创建平安社区、平安大道、畅通工程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作为长效机制持续、深入贯彻下去。二要深入开展爱民便民活动,扎实为民办实事。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找准载体、拓宽途径,创造性地、持续不断地开展各种爱民实践活动,从群众最关心、最急需的事情做起,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想方设法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增进彼此信任、尊重与合作,努力树立公安机关亲民爱民、公道文明的职业形象。三要继续坚持“开门接访”,深化开展大走访活动,架起警民互助、互信、互爱的桥梁。满腔热情、尽职尽责地解决好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问题,走访低保家庭、孤寡老幼等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化解矛盾、减少怨气、理顺情绪,促进和谐。四要继续深化文明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紧紧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创新服务方式,挖掘服务潜力,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各种便利,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三、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努力清除自身不良痼疾 针对公安机关自身还存在的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气加以改正。一是不再参与非警务活动。要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严格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规范警力使用审批制度,严格警力调用程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参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活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搞权力寻租等案件。三是大力整改各类执法问题。坚决纠正特权思想严重、宗旨意识淡漠、损害群众利益和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作风顽症。继续大力整治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以及乱收滥罚、截留挪用等执法痼疾。四是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加大领导接访工作力度,进一步形成以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为核心,以旗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初信初访为重点,以各部门、各警种经常性接访为支撑,以层层下派接访督导组为基本方式的信访工作格局,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持久有力的保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安机关维护人民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风范,不断夯实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竭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 四、从人民群众容易误解的地方沟通起,全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在现实工作中,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与沟通。一要大力强化公安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公安宣传阵地作用。按照“贴近公安工作实践、贴近公安现实斗争生活、贴近广大民警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要求,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付出的重大牺牲和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培养和选树一大批先进典型,以实现对内凝聚警心、振奋士气、激发斗志,对外弘扬正气、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目的。二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公安文化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有效开展各类公安文化活动,创建警民沟通互动、促进警民关系和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三要加强涉警舆论引导,建立网络评论队伍,引导网民客观了解事实真相,理性进行分析判断,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网络舆论环境。要组织专门力量密切关注社情舆论动态,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涉警负面报道信息,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将其处置在萌芽状态,将影响控制到最小范围。要建立健全舆情研判、快速反应和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对于不实的报道和网络信息,要及时澄清事实真相,防止媒体炒作,公开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紧紧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四要继续开展“开门评警”活动,探索民意导向警务的路子。通过聘请群众担任执法监督员、廉政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群众信箱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疏通和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创新法治宣传平台,强化集中宣传教育,积极探索法治文化推广、宣传、传播新手段,深化“法律七进”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加强法治意识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他们树立法治观念,培养其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成为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社会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直线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据统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2005年到2007年大学生犯罪增长率在18%以上。因此,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了中国当前面对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毫无疑问,大学生违法犯罪对社会,对高校的影响力和危害力都是极大的,因此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无疑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手段之一。(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教育改革目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增强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和迫切需要的素质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律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变革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属于素质教育的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将法制教育放置于与道德教育同等高度,加大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关注力度。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法律基础知识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独立出来,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并将其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实施的法制教育进行监管,通过规定课时、学分以及师资力量等方式督促高校的法制教育正规化。

(二)高校应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高校作为国家接班人的培养基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先,高校应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使其与计算机基础、大学生英语等公共必修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科目;同时,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如此才能使学生在理解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有所侧重,满足学生所学专业的发展要求。其次,高校在开设一系列法律课程的基础上应该注重教学内容,在公共基础课的内容设置上主要偏向于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学生宪政理念,使学生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有基本的认识;而在相关专业的法律选修课的内容设置上,要注意结合专业特点为学生开始相关的法律课程,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所涉及的具体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为其以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三)学生社团应开设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仅局限于课堂的理论知识学习,开设课外实践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学校的各类学生社团应积极组织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努力创设法制的校园环境,将法制教育由课堂推行的课外,由校内推行到校外,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机会推动学生下基层进行普法教育活动等等。对于学生社团推行的这一系列活动,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以学生社团牵头,创办各种实践活动以开辟学生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共和国走过了五十六年的风雨历程,在这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真正得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国家的主人。翻阅中华五千年浩瀚的历史,在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里,千百年来人们呼唤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能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关系到国家命运、人民命运的严肃话题。在人生的考场,面对这张人生的试卷,我们能否交上令人满意的答案,对我们是严峻的考验!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应时代呼唤而出,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没有正确的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把握法律本义,正确执法的关键,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与地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心的向背。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就难以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没有先进的法治理念,就难以在改革开放中做好人民的公仆。

在这个小小的演讲台上我曾无数次地赞美过身边的兄弟姐妹们,一次次为战友们的优秀事迹而感动,之所以总是这样被感动着是因为他们身上特有的一种精神。可曾记得?为了不延误开庭,撇下待产的妻子与辩护人唇枪舌战的公诉人;可曾记得?为了保证严打需要认真审核证据,把幼小的孩子独自遗忘在学校门口的批捕干警;可曾记得?迎风踏雪追捕逃犯,夜行11个小时不休息的反贪战士;可曾记得?一年四季一身汗埋头苦干,为干警做好服务的后勤人员……这些发生在身边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事,却每时每刻都在演绎着不平凡。不畏惧恐吓的刘道军;带着钢卡审讯的王立新;扎着吊瓶整理案卷的杨献伟;事无巨细的管家人邓冠军……

他们都是新时期我院检察干警中的优秀代表,他们都是新时代我院检察队伍的精英,他们的事迹感人肺腑,摧人奋进;他们的行动体现了“公平正义、拼搏苦干、和谐共进、创新争先”的曹检精神。正是这种精神使他们不顾干扰,公正办案;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不惜身体,加班加点;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不顾蚊虫叮咬,夜行潜伏;正是这种精神使他们不畏压力,奋勇当先。他们---就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遵循者,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践行人。带病工作,他们用生命铸就忠诚;拒礼拒贿,他们用无私捍卫公正;秉公办案,他们用奉献锻造清廉;公正执法,他们用威严塑造严明!他们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的无限忠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敬!我们有这样的兄弟姐妹,怎能不为他们骄傲?我们有这样的兄弟姐妹,如何不为他们而自豪?

低头看看胸前神圣的检徽,感到自己的心是和人民一起跳动,做为一名检察官,我在时刻在告诉自己,人民检察为人民。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在全面建设平安XX县的进程中,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神圣使命,这份使命是要通过严历打击各种犯罪,促进反腐倡廉来实现;这份使命是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来实现!我骄傲,我能够成为检察队伍中的一员!我自豪,我可以用自己的一言一行镌刻对检察事业的挚爱!我奋进,我将用汗水与生命铸造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也许,我们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是,只要我们努力去做,把我们的力量聚集在一起,这力量就是无限的,让我们做一块砖、一片瓦、一粒沙,共同筑起一道法治的长城!

大学生法治观念之培养

“法治观念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同时人们的法治观念又能够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良好的法治观念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地对待法律实践,但是错误的法治观念就会阻碍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首先,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实践又检验着理论的正确与否,再精致的理论如果不能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也难以为人所信服。“法治”观念应该是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完美结合后必然生发的一种信仰的力量。

1.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大学生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突破口在于法治理论的阐述与法律运作方式对其具体的体现。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即是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作方式的四个方面设立四个专题。每个方面涉及的法治理论知识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同时通过联系学校驻地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当地建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基地,有针对性地将以上课堂知识和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直观的方式让大学生将学习到的有限的法治理论知识和整个法律体系实际的运作相结合,通过大学生的感同身受培养起基本的法治观念。

2.理论讲解与案例评析相结合

限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时空条件,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主阵地仍然是课堂。在极其有限的课堂教学中,理论讲解即使再为精致,也难以承担起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任务,最多也只能引起大学生对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的兴趣而已。因此,理论知识寄于说教不如寓于案例,通过一个个直观而现实的案例引发大学生的思考,激发大学生求真求实的欲望,春风化雨、水到渠成。应当注意的是,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历史性。其次,要通过塑造从课堂到学校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一个人的意识往往与自己生活的环境相关,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规范行为、陶冶情操、教育矫正等诸多功能,会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于潜移默化中形成恒定且趋同的心理意识。建构多位一体的校园微生态法治环境,其最大功效在于,让身处其中的大学生能够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益处与不同,让他们坚信法治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能够自觉地形成法治观念。因此,高校在自身管理过程中应贯彻校园民主和依法治校,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这样可以取得比课堂教学更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四、结论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对培养具有全面法律素质的现代合格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加强和改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必然要求以“法治”观念为引导,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全面的反思与重构。高校要从国家的高度重视“法治”观念的普及,要从社会的广度重视“法治”观念的弘扬,要从个人成长与成才的角度重视“法治”观念的领会。另外,在大学生中普及“法治”观念,不能仅仅从口号到口号,从理论到理论,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需要塑造从课堂到校园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让“法治”如阳关雨露般成为生活之一部分。惟有如此,才能将大学生个人的成长与社会的需要、国家的发展联系起来,也惟有如此才能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落到实处。

法学民事诉讼论文格式模板

【法律分析】(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_性别_年龄(或出年月日)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_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_职务、联系方式等。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_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_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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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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