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率论在生活中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本文通过对生活中几个概率问题:事件概率与试验的先后次序的关系、疾病诊断中概率,赌博中的概率的分析,合理解释了其中的原因,也为我们日常生活提供启示.作者: 王洪春 作者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重庆,400047 刊名: 世界华商经济年鉴·高校教育研究 英文刊名: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 ECONOMIC YEARBOOK·GAOXIAO JIAOYU YANJIU 年,卷(期): 2009 ""(6) 分类号: TL364+.5 关键词: 概率 赌博 公平度 机标分类号: O21 F23 机标关键词: 日常生活事件概率疾病诊断合理解释概率问题概率论试验启示关系分析赌博次序 基金项目: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DOI: 参考文献(8条) 生活中的概率 祝国强.杭国明.腾海英 数理诊断中的Bayes条件概率模型 [期刊论文] -数理医药学杂志2005(03) 郭静.徐勇勇.何大卫 临床实验中的条件概率期中分析方法 [期刊论文] -中国卫生统计2001(05) 复旦大学 概率论 1986 张琦 赌本大小与输赢的关系 2000(03) 温忠麟 博彩的公平度 1999(03) 王妍 概率统计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举例 [期刊论文] -中国传媒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1) 孙景艳 多元统计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应用 [期刊论文]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2)
独立:事件A和B发生不相互影响,A发生不影响B,B发生不影响A。在题目中,很少是需要去判别独立性的,或是很显然看出来就是独立,因为发生的2件时间A,B不互相干扰。而大部分题目会说已知A,B独立,也就是会事先告诉你,不需要去判断。而另外一类题目则是要利用公式判别独立性,一般是告诉你独立随机变量的分布列,求其中的一个参数或是问是否独立。要用到公式:P{X=i,Y=j}=P{X=i}*{Y=j}
1. 独立的字面意义就是A,B事件的发生互不影响 2.概率中定义事件A,B独立是满足P(AB)=P(A)P(B),即事件的概率等于概率的积。 3.题目中用到独立的话会告诉你,如果没说那就是要求你判断独立。 4.判断随机事件独立用P(AB)=P(A)P(B) 随机变量X,Y独立的判定就比较多了,P{X=i,Y=j}=P{X=i}*{Y=j} (离散型)分布函数 F(X,Y)=F(x)*F(y)(离散连续都行)密度函数f(X,Y)=f(x)*f(y)(连续型)上面即为联合分布等于边缘分布的乘积 5.由独立能推出很多结论:(1)4中的所有(2)E(XY)=E(X)E(Y) (3)D(X+Y)=D(X)+D(Y) (4)COV(X,Y)=0 (5)相关系数为0 还有很多另外(2)(3)(4)(5)成立的情况下一般推不出独立,也有特殊情况,比如0-1分布和二维正态分布。
g(X1)、g(X2)....分别表示的是分别只含一个变量X1、X2....的函数,你所示的两个函数分别应表示为g(X1,Y1)、g(X2,Y2)
你先要明白审计的独立性原则是什么,然后找寻相关文献佐证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保持的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出于真诚自觉保持的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避免其专业判断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不作有损于职业声誉的结论。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判。
1、如题所述,该论题可以通过论文进行阐述,在此平台难以详尽予以叙述,简单地说,审计是不受外界任何干扰的监督检查、独立予以开展的工作;2、网上摘录的一些要点,在此提供参考: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 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 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 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参考文献1.审计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是审计之精髓,缺失独立性是审计失真与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何谓审计的对立性呢?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审计独立性的特征 审计师的双重身份 审计师具有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双重身分。人类社会结构中,任何一个行业都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而审计职业界被社会赋予了担当“独立裁判人”的角色,这要求审计师具有独立、客观、公正、正直的个人品质。作为审计师个人,其行为具有社会性,也将主动承担社会所赋予的角色任务,审计师在这个意义上具有道德人的一面,受社会道德的影响和约束。同时作为个人,审计师也是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其行为产生于动机,动机激发欲望,即审计师的行为必然体现其作为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一面,审计独立性也受到经济人的限制和约束。所以,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师作为道德人和经济人混合体下的产物。审计独立的动态性 首先,不同的制度环境、资本市场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的合适程度是不同的。审计独立性要考虑其成本与收益,审计独立性本身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改进资本市场的效率,保护公众利益。提高审计独立性可以改进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被审计单位的资本成本,但为了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要采取各项防护措施,而防护措施的制定、运用和实施均要发生成本,这时看是否采取某一防护措施就要衡量其成本与收益。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实施某一防护措施的成本与收益不同,从而审计独立性的最佳水平也不同。其次,从独立性对象看,在审计职业产生早期,商会或企业的经营较为简单,债权人不重要,而股东人数较少,股东直接委托审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此时审计师独立性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化、债权人重要性的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对象开始涉及经营者、股东等利益方。所以,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模式的变迁,审计独立性的对象也将发生变化。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讲,审计独立性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需要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财力用于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要求审计工作必须识大局、顾大体、讲正气、客观公正、独立反映审计情况,保证国家决策的准确无误。其次,从微观角度上看,独立性是微观搞活的重要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和开放,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目前,对企业转制承包、租赁和两权分开等改革措施都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如何摆正这三者的关系是搞活、放权的关键,如果企业或个人占有较大的利益,微观搞活就失去了意义。2.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价值核心所在。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才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我国在1999年底实行了事务所的脱钩改制。然而,改制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没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于社会审计的重要价值,而是将独立性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带有消极服从的因素,缺乏职业道德,审计独立性仍然比较差。市场环境 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初创时期,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了不正常的审计需求关系。而且从一开始就由政府出面筹建,由政府进行管理,因此在很多方面都带有非常强的政府痕迹。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独立审计也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是政府管理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附带产物。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和大股东不需要独立审计服务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 “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和维持监管机构规定的“圈钱”资格,委托者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就会要求低独立性的审计服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另外,小股东事实上也不需要独立审计,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理论上应该是独立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个人流通股比例小且极其分散,造成“用手投票”的形同虚设和“用脚投票”的无济于事。众多的中小股东更多的是牟取短期利益的投机者而非长期投资者,他们关心“炒作”甚至于关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同样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审计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两权分离造成了委托人(一般指股东和债权人)与代理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进行定期审查,股东和债权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是受股东委托形成的,在我国则是被审对象自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审对象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换句话讲是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花钱聘用注册会计师。如上所述,被审单位的管理当局和大股东是最不需要独立审计的群体,这样,审计师实现目的的手段(出具客观、真实、公正的审计意见)与委托人的要求(满足管理当局粉饰报表的目的)必然发生背离;再加上目前审计市场僧多粥少,近80家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瓜分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竞争相当的激烈,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包括合法的或违法的服务。市场监督体系 我国市场监督体系不健全,股东更多关注于股票的价格,而不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在资本市场上,由于流通股比例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的功能难以发挥,致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发现后,资本市场带来的惩罚力度也较弱。相反,上市公司在注册会计师的帮助卜,虚构业绩可以取上市融资、促进市值增长等好处。银广夏1999年和2000年通过虚构7.45亿元利润创造“第一蓝筹股”的神话,其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长了70亿元。可见,财务造假能够为公司创造巨大的收益,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可能为财务造假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较之下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在这种风险大大低于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又会有谁不为之所动呢?3.加强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操守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操守是对其执业过程中内在道德素质和修养的要求,它能增加其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操守的因素很多,主观性很强,需要整个社会、整个行业及其本人共同努力,致力于形成一种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健全审计法规制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及时修订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治理和规范。建立起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造假,致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另外,提高审计人员在经济上的独立性,也可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确保审计独立性。审计署近年来非常注意维护审计人员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制定了“八不准”纪律,其主要内容是: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对违反上述纪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要增设内部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同时,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独立审计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多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其自身的“独立性”颇令人怀疑。我认为可以建立诸如“独立董事事务所”一类的法人机构,由其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保证在管理层的决策有损于公众利益时,独立董事会提出否定意见,真正做到“名副其实”。这些制度的建设对遏制公司被内部人操纵的现象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改变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从审计的需求关系出发,明确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大股东、中小股东、政府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审计的不同需求,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设计不同的审计收费方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部采取招标形式委托社会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监管者,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社会审计,应该由财政部出面,委托社会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方面以“实际委托人到位”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有选择地委托社会审计可以避免过高的交易成本。对于其他性质的不上市但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般都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完税证明以及按要求向国家提供年审证明,受益者是国家税务机关而非企业,因此应当由国家税务机关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承担审计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本质上应由公众投资者委托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但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所以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有两种收费模式:由证券交易所委托审计并承担费用和保险公司介入法。完善市场监督体系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执业质量,必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相对来说,行业自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更加直接化、具体化。行业自律的动力一方面来源于外部监管的压力,如:有关法律对违法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审计市场的压力,即市场对审计服务主体的选择之上。目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上提倡采取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和同业互查。轮换制度通过降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亲密程度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同业互查,可以使事务所之间相互牵制,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防止错弊的发生,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的监督不能深入检查的弱点。 独立性对审计的意义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 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 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 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 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 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 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 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 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说,独立性是审计师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反映了公众的信任与信心。 会计师能做到独立执业还不够,要使投资者对审计质量有信心,公众必须相信会计师是有独立性的。能够表明审计师是为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为管理层的利益而工作;表明审计师不能与所审计的公司有财务利益关联,它还表明审计师的工作与其客户的业务是分离的。这些就是60多年来建立了独立性的基本原则。 天下文章,没有实际经验,就看你会抄不会抄,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司法独立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 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 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 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 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 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 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 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例如,美国《联邦宪法》 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1]正因为如此,司法 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 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 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 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 还包括公安机关。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 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 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 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 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 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 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 与激情。[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 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 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 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 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3]宪法从审判权 (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 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 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 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 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 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 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 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 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 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 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 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 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4]正因为如此, 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 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5]如德 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 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 法律的拘束”。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 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 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 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 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 程序。[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 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 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 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 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 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所谓本 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 内才能进行区别。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 法、行政、司法三大块。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 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这些不同的特点既 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 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耶林说: “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 要及主张。”[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 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 [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 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 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10]为保证具有 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 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 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 “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不过裁判的正义总 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 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 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 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 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 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 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 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 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 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 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 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 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 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 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 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 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 更有毅力的一方。[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 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 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 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 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 荡不安可想而知。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 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 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 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 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 个重要因素。”[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 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 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 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 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 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 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显然,愈接 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 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 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 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 立的精神。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 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 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 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权大 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 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 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 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 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虽然制度的改良不 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 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 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法院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行政部门不仅具 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 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 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故 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 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 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正 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 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 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 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 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的危险局面。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 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 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 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 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 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 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 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 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 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要消除这些弊 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章武生,吴泽勇 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 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 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 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 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2.高级法院 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 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 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 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 院。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 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3.中级法院的改 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 派出机构。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 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 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 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 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 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前述方案 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 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19]在今后一段 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 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 为可行的方案。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 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 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 鉴这样的制度。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 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 之忧。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 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 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二是建立 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 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 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 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 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 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 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我国宪法 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 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 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 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现 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 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 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 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其 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 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 约束。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 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尤为重要的是,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 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 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 实现纠错的功能。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因 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 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审 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 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 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 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 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 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 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 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 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 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 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 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 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 意。[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 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 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 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更严重的是,由于 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 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 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 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 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 报就随意作出判决。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 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 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 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我 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 这是不争事实。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 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 养的人少。[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 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 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也许正是 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 官之间无法平等。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 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出现这些情况确 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等级有别 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 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 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 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 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 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 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2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 的经验和智慧。“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 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 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 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 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 腐败可想而知。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 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 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 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 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 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 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 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 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 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 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 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 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 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25]新闻自由发挥推 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 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提高 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 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只要使 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 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 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 得。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 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 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 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 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 高,是件大好事。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 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而在法律报 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 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 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 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 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 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 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 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 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 响司法独立。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 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 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 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我建议你不要写执行方面的论文,因为我毕业的时候就写的这个,这个没有任何新意,而且写的人真是太多了,建议你写一些别的,其实论文很简单的。真正找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写一写,对自己的帮助很大的,这是过来人给你的建议,呵。
《教师的儿童观、教育观与幼儿创造性发展》
摘 要: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基本认识和根本态度、是直接影响教育活动的目的、方式和结果的重要因素。然而,不同时代、不同时期、不同国度,人们的儿童观是不同的。在一定的儿童观中,必然蕴涵着人们对人性即儿童天性的不理解。
关键词:儿童观;教育观;创造性;独立性
关于人的天性,中外历史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如荀子的“恶性论”,中世纪教育中的奥古斯丁“原罪论”和“禁欲说”等都依据了人性本恶的理论,认为人人有罪,连婴儿也有罪,把儿童看做是“上帝的羔羊”,忽视了儿童自身的主体存在,教育对象成为被动的物体。由此可见,教师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是培养幼儿创造性的先决条件,那么,教师应该具备怎样的儿童观、教育观呢?
一、教师应具备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1.老师必须树立开发幼儿创造潜能的观念
作为我国儿童创造性教育的开拓者――陶行知先生曾经呐喊:“人人是创造之人。”他指出,创造是历代祖先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才能的精华,儿童生下来就秉承了人类的创造潜能。在适合创造才能发展的环境里,他们的创造性就能萌芽、开花、结果。教师应该明白幼儿的这些创造性表现,从而引导开发他们的创造性。
2.教师要树立解放幼儿创造性的观念
我国的大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了解放儿童的眼睛、头脑、双手、嘴、时间和空间的“六大解放”,实际上是对幼儿创造性的解放。但今天,我们仍然存在种种束缚幼儿创造性发展的因素,如“教师中心”“家长中心”“幼儿教育小学化”“特色班”“特色园”,这些控制多、灌输多、要求多,幼儿主体性得不到发挥,这怎么有利于孩子的创造性发展呢?所以,要解放幼儿的创造性,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了解幼儿创造性的一般特征。研究发现,幼儿的创造性表现为:好奇、好问、想象丰富、有新颖独特的见解和做法、喜欢与众不同、好表现,有探索精神、观察敏锐、思维灵活,并且发散性思维强。因此,教师要把游戏还给孩子,让孩子在游戏中创造,在游戏中发展。
3.教师要树立正确认识儿童的独立性、主体性的观念
教师需要学习和研究创造教育理论,树立培养幼儿创造性的理念和意识,反思并纠正自己不当的教育行为。陶行知先生的儿童创造教育理论,中小学创造教育理论和实践成果,创造学的基本理论等,都有助于教师形成学前创造教育理念。每个儿童都有着一种独立的倾向和独立的要求,如在不同的活动中尊重幼儿的不同看法,进行因材施教。教师重视幼儿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是培养和发展幼儿创造性的前提和基础。
4.教师必须树立培养幼儿扩散性思维能力的观念
扩散性思维是人们思维的核心,是一种开放性的思维。它是在问题思考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人的想象力,从一点出发向各个不同角度辐射,产生大量不同的设想,寻找出更新问题的解决办法。因此,教师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和方法,启发和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幼儿的扩散性思维能力,培养幼儿勇于探索、发现、创造的精神和能力。
二、教师必须注意幼儿创造性发展的培养
儿童的创造性需要及时的培养才能发展起来。2~6岁是创造性发展的关键期,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培养,那么创造性在以后的生活中很难再被激发出来。可见,教育家的思想是一致的。张衡数星星,骆宾作诗,曹冲称象,牛顿自制小风车,爱迪生孵蛋等,古今中外的这些杰出的创造性的人才,在童年时就表现出了独特的创造性,这些事实也说明了幼儿时期是创造性发展的关键期。然而,没有创造性的环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富有创造性的“小神童”也就不能成长为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的事例是最典型的。创造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起点也必然是创造性的萌芽阶段。因此,幼儿教育必然要担负起培养幼儿创造性的使命,成为幼儿探索欲望的点燃者,成为幼儿探索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培养幼儿的创造力,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
1.创设良好的环境,培养幼儿的创造能力
每个人都是一个天生的创造者,都拥有潜在的创造才能,但只有通过后天的环境和精心的教育,儿童的创造潜能才能得以生长。这就要求教师首先给幼儿多渠道地提供创造的物质环境。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创造力的开发离不开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说,物质环境的创设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美丽的活动室,丰富多彩的玩具、图书是幼儿想象的源泉;科学发现室、自然角,各种区域活动是幼儿展示创造力的最佳场所;各种瓶瓶、罐罐,大小纸盒,五彩缤纷的积塑材料是幼儿创造欲望的强刺激物;让环境会说话,让材料会动,是幼儿创造的最好体现。
2.创造教育需要在一日活动中渗透
学前创造教育的实施,并不是跟传统的教育决裂而另起炉灶,而是把创造教育的理念、行为渗透进幼儿园的一日活动中。人的创造性是一种综合素质,只有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幼儿的创造性才能发展起来。幼儿的创造性是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对幼儿的活动,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在此,将幼儿的活动划分为4个层次,即:动作活动,交往活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
总之,幼儿创造性的能力中有教师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在日常教育活动中注意培养才能得以落实和发展。21世纪是创造的世纪,各种教育都把开展创造教育,培养创造型人才作为自己的战略任务。我们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结合幼儿教育特点,在各类活动中重视发现和珍视幼儿的创造火花,成为幼儿创造性发展的启蒙者、引导者和促进者。
参考文献:
[1]王本陆.面向21世纪的学生观.课程・教材・教法,1998(10).
[2]袁爱玲.学前创造教育课程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01.
[3]袁爱玲.实施学前创造教育必须把握其整体性.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注:本文为宁夏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
一、 问题的提出(一)课题来源幼儿园时期是幼儿个体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时期,在幼儿园中幼儿第一次接受到了正规的机构教育,幼儿园对于幼儿成长最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幼儿园怎样在日常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幼儿园工作及实习期间,得到了关于各个年龄阶段幼儿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表现的资料。对小班幼儿吃饭规范使用勺子的情况统计到的是这样的数据:第一学期时约20%的幼儿无法独立吃饭,要阿姨或者老师喂;约65%的幼儿用餐期间会使用手去抓菜。第二学期情况有所改观,大约90%的幼儿都能自己独立完成吃饭,但仍有约40%的幼儿会在用餐期间用手去抓菜,10%的幼儿用勺子姿势不正确,这样导致部分幼儿在吃饭时会把饭菜弄到桌上、脸上和衣服上。对幼儿午睡自理的统计数据则表明:约有80%的小班幼儿需要老师和阿姨不同程度的帮忙,到了中班还有约15%幼儿需要帮忙。可见我国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还有着一定程度的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是幼儿对生存发展最低的要求,是幼儿独立性发展的第一步,是保证幼儿全面发展的基础素质之一,因此怎样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培养,以引导幼儿很好地掌握这些能力。同时,幼儿园的教育是幼儿最先接受的正规的机构教育,幼儿园的教育对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养成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应该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的科学规律,对幼儿进行科学系统的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二)概念的界定生活自理能力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照料自己生活的自我服务性劳动的能力,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生活技能。生活自理能力的形成,有助于培养幼儿的独立意识、责任感、自信心以及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幼儿今后的生活将产生深远影响。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价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小班的幼儿要求其能用勺子独立用餐、不挑食;学会如厕,会自己擦屁股,拉裤子;会自己穿脱衣服;学会正确的洗手方式等。中班幼儿要求学习使用筷子;正确掌握刷牙的方式;能够整理、保管好自己的东西。大班的幼儿应该养成良好的饮食、睡眠、排泄、盥洗、整理物品等生活习惯;能够独立自信地做力所能及的事。
参考一下这个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1.从审计关系层面看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90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包括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截至21世纪初,我国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最大的缺陷是知识结构不平衡,在专业知识如会计、审计方面的认识水平高,而在其他方面的知识水平较低。然而,从事审计工作要与各行各业打交道。例如,让一个不懂计算机知识的人去审计全面电算化的公司的会计资料,他不可能知道该公司整个账务处理过程的漏洞和薄弱点在哪里。在职业道德方面,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长,被审计单位缺乏法律诉讼意识,许多审计人员屈从客户和上级等方面的压力发表虚假报告;注册会计师为谋求个人私利而丧失审计独立性也是常有的事情。第二,审计收费影响审计独立性。首先,审计收费过低会影响审计独立性。2000年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迅速增加,在审计行业形成了审计服务供大于求的局面。面对激烈的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以在审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取“低价式进入策略”,即将最初几年的审计费用设定在审计成本以下,并希望通过较长的审计约定来弥补此前的损失,但是过低的价格是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注册会计师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最终将导致审计质量降低,这无疑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会出现逆向选择的动机,不仅竞相压低收费、发起回扣竞争,甚至会出现出卖审计意见等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同时,审计收费过低使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求生存而通过降低审计标准、减少审计程序来完成法定业务,或者为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合法要求,从而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进行舞弊,违反市场规则的无序竞争最终将使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留下众多隐患。其次,审计收费标准不统一也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由于审计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价格往往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直到十二五期间,我国审计市场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审计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委托人资产规模的大小,有的认为委托人公司盈利越多,则应缴纳更高的审计费用o g3]P68-69因此,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收费,有的按客户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费,而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来确定审计费用,这些做法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积极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付出同样甚至更多劳动的情况下却可能得到不同的甚至更低的劳动报酬,这就导致了他们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迎合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者的意图,最终丧失独立性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影响审计独立性。理论上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由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方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审计。但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的,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股权过分集中产生了许多制度性缺陷,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普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层管理部分成员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股东大会也只是一种形式,监事会自然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产生不了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2.从社会层面看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影响审计独立性。市场需求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社会对审计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的这种特定背景导致在我国多数会计报表使用者并不真正关心审计行业的执业质量。由于对高审计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不足,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将会缺乏提高执业质量的动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3.从文化层面看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中国和东亚社会的历史上,一直是由儒家伦理担当维系社会秩序的纲维。近现代以来,由于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欺凌和冲击,这一纲维逐渐解纽,但并没有彻底坍塌,仍在民间起着维持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在当今中国人的生活及各个方面“中庸”依然盛行。儒家伦理的“中庸”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中庸是指恰到好处,过犹不及。在“过”与“不及”之间“中行”。对于审计师来说“过”与“不及”很难把握,在利益面前,很多审计师选择了“不及”而抛弃了独立性。第二,作为儒家特色的中庸之道要求人们在考虑问题、采取行动时,从全局出发,不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这也不一定适应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不进”“不退”则“适中”这种过于谦逊则有迂腐之嫌;推崇清新寡欲,难免疏于参与和进取;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势必有碍于创新和进步。“中庸”处理问题善于“审时度势而后行”,不愿冒风险,且讲究人际关系抹煞个人观点;“隐恶扬善”,“执其两端”搞折中。而审计的原则是“求实讲真”,审计的工作是“查账”。这样的原则与“中庸之道”是违背的,在矛盾之中,审计师们往往潜移默化地选择“中庸”之道,那么,为了自己的工作能让审计三方关系人都满意,牺牲的只能是审计独立性。预防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措施在探讨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预防措施上,笔者认为究其实质是应该从内、外两方面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所谓“外”就是从外部环境,主要从制度上为独立性提供支持;所谓“内”,就是让审计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精神追求、自觉行动。1.加强审计制度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第一,平衡审计与被审计方力量,改善审计委托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儒家思想为精神核心的国家里,想要做到强势必须赋予其国家级特有的职权,也即自身的独立性除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外,更需要依靠充分的社会认可度,即社会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以普通经济主体的身份,去驾驭经济实力强于自己的企业,本身就处于弱势。建议从事审计签证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试图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以充分代表广大投资人的利益,运用强势手段去审核经济实体,使二者地位发生改变,而且不会在面对来自各方的干预时处于劣势。也许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改变两者的地位是及其困难的,那么我们也可以尝试去建立一种平衡机制是审计与被审计双方达到力量平衡。若两者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将更利于审计人员恪尽职守,审计独立性也就有了保障。第二,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代理效率。代理问题可能会带来效率损失和较高的代理成本。为了改进委托代理问题带来的效率损失,委托人可以设计一种机制或合同,能给代理人提供袭击和动力,使其按有利于委托人的目标努力工作,即提供一个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安排风险、收益和动力的制度。也就是说,把结果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最优的分配,由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使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与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实现两者的激励相容。2.加强独立意识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第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每一种职业的职业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应从学校教育抓起,建立包括学校教育、岗前教育和后续教育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在学校教育方面,应把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专业必修课程,真正重视会计、审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在岗前教育方面,可以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将职业道德内容融人考试内容中进行考核;也可以建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注册登记和聘用。在后续教育方面,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终身教育的内容。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我国频频曝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事实上正表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需提高诚信水平。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面临的“诚信危机”,一方面反映了审计师在面临诱惑时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反映了相关监管制度的缺陷。因而要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应包括三项内容:社会责任、风险控制和客户理念。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义务是协调资本寻求者和资本提供者的利益冲突,并通过减少资本提供者和资本寻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资本提供者的利益。客户理念主张注册会计师应把自己看作是当事人(资本寻求者)的生意合作伙伴,强调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并认为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最大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重心。这种企业文化过分强调资本寻求者和注册会计师自己的经济利益,忽视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利益,因而它是和社会责任理念相对立的。风险控制理念介于上述两种企业文化之间。它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中立的,既不完全偏向于资本提供者,又独立于资本寻求者,它在注重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同时,强调控制独立性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越接近于客户至上理念,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越接近社会责任理念,这种企业文化就越有可能制约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着力培养社会责任理念企业文化,强调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7问题编辑一、审计独立性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的趋利本质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而有 舞弊案的揭露都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看来比较外行的新闻媒体或其他的报表分析者。为什么注册会计师既有专业胜任能力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能发现问题、没有尽到审计责任呢?为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权益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体制因素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和特有的制度背景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大。会计师事务所兴办时都是“官办”性质或挂靠性质的。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挂靠形成的天然“母子”关系,导致审计市场的t 畸形发展。1999年底,虽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但并不能将这种“母子”关系隔绝。因此,为扶持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进行了行政干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这样就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也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摆脱行政的力量。在这样的状态下,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其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二)缺乏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制还很不健全,监管手段也很不成熟,上市公司做假往往难以被发现和查处。注册会计师迫于被审计单位的压力也往往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造假成本很低,而造假给双方带来的收益却很大.这是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尽管我国的《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对单位和注册会汁师的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都有规定,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已有20多年,对牵涉到舞弊案的注册会计师普遍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杀一做百的作用。(三)受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影响从执业能力来看,我们的一些注册会计师与国外同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综合能力强、素质高、实践经验多的注册会计师并不多,且我国监察、培训部门缺乏暂且缺乏,注册会计师很难迅速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四)经济利益的影响审计客观上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于,社会公众不直接委托注册会计师,而是通过被审单位委托并付费。这时,就可能出现审计独立性的制度陷阱,即购买审计意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注册会计师收取被审单位的审计费用,却要向不支付费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的独立的关系演变得十分微妙和复杂。同时,审计业务也要求注册会计师熟知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管理当局的许多行动、决策和判断,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客观上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必须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完全的独立是非常困难的。三、增强我国审计独立性的措施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我们应该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素质的同时,致力于一个充分的审计市场的形成,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双重监管机制,优化执业环境,从而有效地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一)完善组织结构,建立充分的审计市场1.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体制,推行合伙制。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初期,大多选择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但是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注册资本太低,不利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风险意识,而合伙制事务所由于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联,更有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的压力和动力,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能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更大的约束力,更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2.通过完善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改政府选择为市场选择,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改革委托人制度,变审计委托人是企业的股东大会而非管理当局,促使股东大会真正履行其应有的权力和义务,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3.提高审计市场的准入标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强的担保能力,有利于冲淡审计活动的地域性色彩,改变因行政干预等历史原因被人为地分割的局面,在审计市场日趋国际化的今天,更需要具有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要采取适当措施,促使事务所进行合并和发展,形成充分的审计市场。(二)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全国社会审计行业实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证监会、审计署和财政部3个部门又组成了政府系列的外部监管体系,必须明确这三个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的分工和合作,建立和完善这些外部监管机构与作为注册会计师自律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有机的协调机制,避免多头监管或出现监管真空,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的作用。(三)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力度上还不是非常明确。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偏重追究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赔偿责任运用较少。加强民事责任是以牺牲注册会计师经济利益为代价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和对公众的诚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市场的手段就是民事赔偿手段。美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主要是以民事赔偿为主,这种民事赔偿机制对约束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1.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技术水平;借助审计市场的开放,学习国外注册会计师的先进经验;严格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定期举办考试,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2.自觉执行审计回避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并对可能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害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做了禁止(第二十条)。各地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条例》均对需要回避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公开执业的过程中要主动依法执行回避制度,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3.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与保持独立性是紧密相关的,所有独立性的缺失都与缺少职业道德有关。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 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才能自觉抵制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应常抓不懈。
参考文献1.审计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是审计之精髓,缺失独立性是审计失真与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何谓审计的对立性呢?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审计独立性的特征 审计师的双重身份 审计师具有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双重身分。人类社会结构中,任何一个行业都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而审计职业界被社会赋予了担当“独立裁判人”的角色,这要求审计师具有独立、客观、公正、正直的个人品质。作为审计师个人,其行为具有社会性,也将主动承担社会所赋予的角色任务,审计师在这个意义上具有道德人的一面,受社会道德的影响和约束。同时作为个人,审计师也是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其行为产生于动机,动机激发欲望,即审计师的行为必然体现其作为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一面,审计独立性也受到经济人的限制和约束。所以,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师作为道德人和经济人混合体下的产物。审计独立的动态性 首先,不同的制度环境、资本市场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的合适程度是不同的。审计独立性要考虑其成本与收益,审计独立性本身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改进资本市场的效率,保护公众利益。提高审计独立性可以改进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被审计单位的资本成本,但为了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要采取各项防护措施,而防护措施的制定、运用和实施均要发生成本,这时看是否采取某一防护措施就要衡量其成本与收益。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实施某一防护措施的成本与收益不同,从而审计独立性的最佳水平也不同。其次,从独立性对象看,在审计职业产生早期,商会或企业的经营较为简单,债权人不重要,而股东人数较少,股东直接委托审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此时审计师独立性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化、债权人重要性的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对象开始涉及经营者、股东等利益方。所以,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模式的变迁,审计独立性的对象也将发生变化。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首先,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讲,审计独立性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需要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财力用于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要求审计工作必须识大局、顾大体、讲正气、客观公正、独立反映审计情况,保证国家决策的准确无误。其次,从微观角度上看,独立性是微观搞活的重要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和开放,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目前,对企业转制承包、租赁和两权分开等改革措施都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如何摆正这三者的关系是搞活、放权的关键,如果企业或个人占有较大的利益,微观搞活就失去了意义。2.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价值核心所在。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才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我国在1999年底实行了事务所的脱钩改制。然而,改制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没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于社会审计的重要价值,而是将独立性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带有消极服从的因素,缺乏职业道德,审计独立性仍然比较差。市场环境 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初创时期,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了不正常的审计需求关系。而且从一开始就由政府出面筹建,由政府进行管理,因此在很多方面都带有非常强的政府痕迹。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独立审计也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是政府管理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附带产物。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和大股东不需要独立审计服务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 “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和维持监管机构规定的“圈钱”资格,委托者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就会要求低独立性的审计服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另外,小股东事实上也不需要独立审计,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理论上应该是独立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个人流通股比例小且极其分散,造成“用手投票”的形同虚设和“用脚投票”的无济于事。众多的中小股东更多的是牟取短期利益的投机者而非长期投资者,他们关心“炒作”甚至于关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同样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审计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两权分离造成了委托人(一般指股东和债权人)与代理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进行定期审查,股东和债权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是受股东委托形成的,在我国则是被审对象自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审对象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换句话讲是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花钱聘用注册会计师。如上所述,被审单位的管理当局和大股东是最不需要独立审计的群体,这样,审计师实现目的的手段(出具客观、真实、公正的审计意见)与委托人的要求(满足管理当局粉饰报表的目的)必然发生背离;再加上目前审计市场僧多粥少,近80家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瓜分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竞争相当的激烈,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包括合法的或违法的服务。市场监督体系 我国市场监督体系不健全,股东更多关注于股票的价格,而不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在资本市场上,由于流通股比例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的功能难以发挥,致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发现后,资本市场带来的惩罚力度也较弱。相反,上市公司在注册会计师的帮助卜,虚构业绩可以取上市融资、促进市值增长等好处。银广夏1999年和2000年通过虚构7.45亿元利润创造“第一蓝筹股”的神话,其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长了70亿元。可见,财务造假能够为公司创造巨大的收益,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可能为财务造假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较之下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在这种风险大大低于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又会有谁不为之所动呢?3.加强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操守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操守是对其执业过程中内在道德素质和修养的要求,它能增加其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操守的因素很多,主观性很强,需要整个社会、整个行业及其本人共同努力,致力于形成一种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健全审计法规制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及时修订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治理和规范。建立起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造假,致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另外,提高审计人员在经济上的独立性,也可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确保审计独立性。审计署近年来非常注意维护审计人员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制定了“八不准”纪律,其主要内容是: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对违反上述纪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要增设内部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同时,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独立审计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多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其自身的“独立性”颇令人怀疑。我认为可以建立诸如“独立董事事务所”一类的法人机构,由其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保证在管理层的决策有损于公众利益时,独立董事会提出否定意见,真正做到“名副其实”。这些制度的建设对遏制公司被内部人操纵的现象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改变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从审计的需求关系出发,明确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大股东、中小股东、政府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审计的不同需求,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设计不同的审计收费方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部采取招标形式委托社会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监管者,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社会审计,应该由财政部出面,委托社会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方面以“实际委托人到位”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有选择地委托社会审计可以避免过高的交易成本。对于其他性质的不上市但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般都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完税证明以及按要求向国家提供年审证明,受益者是国家税务机关而非企业,因此应当由国家税务机关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承担审计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本质上应由公众投资者委托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但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所以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有两种收费模式:由证券交易所委托审计并承担费用和保险公司介入法。完善市场监督体系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执业质量,必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相对来说,行业自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更加直接化、具体化。行业自律的动力一方面来源于外部监管的压力,如:有关法律对违法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审计市场的压力,即市场对审计服务主体的选择之上。目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上提倡采取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和同业互查。轮换制度通过降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亲密程度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同业互查,可以使事务所之间相互牵制,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防止错弊的发生,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的监督不能深入检查的弱点。 独立性对审计的意义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 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 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 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 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 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 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 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 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说,独立性是审计师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反映了公众的信任与信心。 会计师能做到独立执业还不够,要使投资者对审计质量有信心,公众必须相信会计师是有独立性的。能够表明审计师是为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为管理层的利益而工作;表明审计师不能与所审计的公司有财务利益关联,它还表明审计师的工作与其客户的业务是分离的。这些就是60多年来建立了独立性的基本原则。 天下文章,没有实际经验,就看你会抄不会抄,
你先要明白审计的独立性原则是什么,然后找寻相关文献佐证审计的独立性
你发评职称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