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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从世界各国的精神道德、国际关系、人际关系和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等实际情况看,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也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和价值。正如1988年一月,75位诺贝尔获奖者在巴黎开会结束时的宣言:“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顾2500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从精神方面来讲: 21世纪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世纪,人们的生活水平将普遍提高,但是如果人们只追求物质享受,不注重精神道德方面的修养,将会出现诸如暴力犯罪、道德沦丧、个人主义、精神空虚等问题而严重危害社会。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所提倡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则是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法。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泰勒博士所说:“不管我们取得进步也好,或是缺少进步也好,当今是一昌盛、成功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人立足于孔子所确立和阐述过的很多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是超越国界、超越时代的;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属于过去,也会鉴照今天和未来。”泰勒博士对以孔孟的儒家文化在精神道德方面的当代意义和未来价值给予了中肯二恰当的评价。从国际关系方面来说:当今世界政治、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等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21世纪将是一个多元化并存的世纪,不同文明之间的出现新的繁荣。但是当今世界仍不太平,局部地区仍弥漫着战争的硝烟。而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和而不同、和为贵”、“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思想,将为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并存、避免战争、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做出贡献,也将成为世界各国屏保认同的思想观念,还将是世界各国和平共处的准则。儒家文化提倡的这些为人处世的原则,就是世界各国调整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c从经济管理方面来看:正当大陆进行“文化大革命”,批判儒家思想的时候,临近的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却正在悄悄进行着工业革命,经济迅速崛起,而他们全都以儒家文化为基础,运用儒家的思想和文化指导自己的工业建设。这一实例证明,启示人们去重新思考儒家思想和现代文化之间的关系,有人甚至提出“第三种工业文明”,进而提出“现代新儒家学”的概念。这说明儒家的思想不仅可以用来建设精神文明,而且可以用来搞工业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人类物质文明。人与自然: 儒家认为“自然”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主张“自然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提倡一种普遍的和谐。如果世界各国都能重儒家的“普遍和谐”观念,对它做出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的诠释,并使其落实于操作层面,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就能达到生态平衡,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这个蓝色的星球也将更加美丽,我们人类也将更加健康、更加幸福、更加快乐!本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在他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西方国家,经过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并在《中国的宗教》一书中认为,传统以来的儒家孔教,不但无助于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反而构成了一大阻碍。因而,近代资本主义只能在西方国家产生而不能在东方国家产生。然而,历史的发展似乎向马克斯?韦伯的论断提出了挑战。上个世纪60—80年代,当西方国家的经济走向萧条时,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东亚经济圈却出现了经济起飞的奇迹。当时,人们在考察其原因时,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因素本身,如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制度、资本的积累、劳动力技术等等。但这时的世界各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为什么没有出现像东亚这样的经济奇迹?同时,人们又考察了非经济的制度结构,这些国家在制度结构方面也大不相同。人们在考察其文化因素时,发现这些地区的共同之处就是,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于是,一个饶有意味的问题产生了:儒家文化对于亚洲这五个地区的经济成就是否形成了文化层面上的有利影响?儒家文化的内在特质是什么?它与现代化的关系如何? 一、儒家文化的内在特质及对社会的整合价值 知识社会学家曼海姆认为,所有的思想和知识都是某个社会结构或历史进程的产物[1]。儒家文化就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和以皇帝为最高顶点的垂直隶君型的社会结构上产生的。经百家争鸣、两汉独尊儒术、魏晋儒道并融、隋唐儒释道并立、宋明理学的兴盛,儒家文化经久不衰,并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转化过程中通过对其他文化的吸纳和自身的改造而被保存下来。儒家文化之所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文化,独领风骚两千多年,这不仅在于它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需要,还在于它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质。 (一)儒家文化的内在特质 1、人本主义思想 在西方的神话传说中,宇宙万物是各种神创造的,在神之上有一个统而管之的上帝。在中国神话故事中,创造宇宙万物的不是神,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人世间的伟人:盘石、女娲、伏氏、神农氏、燧人氏、有巢氏,等等。也就是说,一开始,中华民族就肯定了人在宇宙万物中的主体性地位。在《孝经》中孔子曰,“天地之间,人为贵”。在《荀子?王制》中荀子曰,“人最为天下贵”。并进而解释,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草木、贵于天地之间,在于人有“仁”和“义”。“仁”是儒家人本精神的实质,仁者“爱人”,就是推己及人,把对自己之爱、对亲人之爱推广到对一切人的爱。《沦语?雍也》中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颜回》中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一种博爱的精神,它提倡尊重人、理解人。“义”是指人有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懂得遵守社会道德,并肯定事在人为,通过人的自觉活动来改变自然和现实社会。所以说,儒学是一种积极人世的人生哲学。它塑造了中华民族吃苦耐劳、勤奋向上的性格,培养了中华民族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论语?泰伯》)。“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孟子?告子》)。这种精神鼓舞了历史上的中国人创造了古代中国的灿烂文明。 2、“内圣外王”思想 在积极肯定了现实生活的人生态度之后,儒家提出了现实生活的理想原则,这就是著名的“内圣外王”思想。“内圣”是对个人主体心理修养方面的要求,以达至仁、至圣的理想境界;“外王”是指社会教化方面的要求,以实现仁政、王道的目标。“内圣外王”,也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和社会理想的统一,它所注重的是个人人格的自我修养、人生理想的完成和对社会人际关系的治理。怎样进行个人的内心修养,实现“内圣”的人生目标,儒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和规范,如“礼、仁、忠、孝、信、义、恕”等等。“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的父母兄弟之间的亲情之爱,以及由此推广到对一切人的爱。为了达到“至仁”的境界,儒家提出“礼”的概念。“礼”即“正名”,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思想。孔孟还强调忠君孝父、友信仁义。在此,儒家为君臣关系、家庭关系、一般的人际关系提供了行为准则,为封建的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伦理规范。至于怎样实施这些规范,儒家认为,除了人们自己潜心修养外,还有赖于社会对个人的道德教化,将这些伦理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心理过程,转化为人们的内在品质与性格,因此,儒学十分注重教育,孔子主张“有教无类”,教育先行。“外王”思想中,儒家提出了一套治国安邦的思想。如孟子的“民本思想”,他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得民心是得天下之所在。故此,孟子主张推行“仁政”,即要“制民恒产”,因为民有恒产才有恒心,无恒产则无恒心,仁政是王道政治的 基本要求。继孟子之后,荀子提出了“庶人安政”的思想,他以舟水形象地说明了“庶人安政”的作用:“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外,儒家还有许多推行王道的政治思想。“内圣”与“外王”并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相统一、相一致的。孔子认为“修己”可以“安人”;荀子认为“圣者”可以为王,圣者就是王者,圣王是合一的,即修养自己,安顿好家庭,达到至圣,就可以治国、平天下。 3、“天人合一”思想 儒家强调人本思想,但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后的人文主义。儒家文化强调人的主体性的同时,还提倡“天人合一”,主张自然与人的和谐关系。而西方的人文主义在反神教的同时,也反自然,更多的是强调人定胜天,强调人类对自然的无限开发,如今的生态系统失衡与这一“戡天论”思想是不无相关的。 孔子所讲的天命,不等同于基督教的上帝。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文学家郭沫若说:“孔子所说‘天’,其实是自然,所谓‘命’,是自然之数或自然之必然性。”[2]如《论语?阳货》所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在“究天人之际”问题时,把“天”与“人”纳入一个能自觉维持平衡的有机系统中进行思考,认为天人之间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孟子认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者,知天矣”(《孟子?尽心上》)。汉初,董仲舒提出“天人相类说”,认为人与天相似,天是有意志、有目的、有道德的主宰,人受命于天,天人之间存在着神秘的感应关系;天人之间用王者贯通起来,王者依天行事,“天瑞应诚而降”;反之,王者逆天行事,将招致“天谴”。显然,其目的旨在寻求天人的和谐统一,维持现存的社会秩序。传统儒家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现了有机的自然观,也是儒家文化特质之一。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儒家文化充满了人文主义精神、有机的自然观、完美的伦理道德体系和重民思想。这些思想不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历代统治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儒家文化的精神已渗透在中华民族日常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它的价值已远远超过了它所赖以产生的那个时代对它所做的要求,而成为中华民族及世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儒家文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整合功能 一定的思想文化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基础上产生并体现出其文化价值。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指出:“在一切文化现象中都体现出某种文化价值,由于这个缘故,文化现象或者是被产生出来的,或者是即使早已形成但被故意地保存着的。”[3]儒家文化以纲常伦理为核心的特点所表现出来的文化价值就是它对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具有极强的凝聚功能和整合功能。 1、价值的整合。社会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和欲望,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如果没有统一的文化熏陶,就难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达成大体一致的观念,儒家文化之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绵延几千年,在于它为中国传统社会各阶层的人提供了统一的价值观,这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思想。2、规范的整合。统一的价值观需要统一的规范去维持,文化的整合规范因价值的需要而产生,因文化的整合而系统化和协调一致。因此,不仅要制定统一的规范,而且要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从而将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模式,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儒家文化的规范整合在于它提出了“礼、仁、忠、孝、信、义”等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并强调人们修身养性,通过人们的这种内在的教化来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实现规范的整合。 3、结构的整合。社会是一个多元结构的系统,是由众多互相分离而又互相联系的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和单元都有自己的功能,但这种功能的发挥必须和其他部分的功能联结起来才能实现,才能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发挥作用,即所谓的功能互补。由于统一文化的作用,使社会结构成为一个协调的功能体系,儒家文化既提出了“君君、臣臣”的君主制思想,又提出了民本思想,忠君爱民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依存。“忠君”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爱民”是为了得人心,得人心者得天下,二者都是为了巩固君主制,从而,实现了君主阶层与百姓阶层的结构整合,以进一步实现无为而治的社会理想。同时,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实现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的结构性整合。还有人圣思想,即只要人人潜心修养,都可以成圣等等。整合功能是儒家的一大特色。所以说,儒家文化是秩序文化并不过分,它所追求的就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儒家文化在东亚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儒家文化经历了几百年的衰微而重新让人们认识它的价值,是由于近些年来西方经济的萎靡不振和东亚经济圈的迅速崛起。人们发现,东亚经济的起飞除了科技、经济等物质性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在支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那就是根深蒂固的儒家文化仍然在现代社会发挥着核心文化的作用。正如美国学者赖肖尔所说:“当代的日本人,虽然已经不是德川时代他们祖先那种意义上的孔孟之徒了,但是,他们身上仍然渗透着儒教的价值观、伦理观。” (一)儒教的整体性原则 本世纪中叶以来,由于西方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和对利益的无限追求,损害了经济组织和集团的正常运行,而东亚人虽然也有现代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他们也追求个人利益,但社会仍保持着统一,并显示了集团整体性的效率。如在韩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二者.是同时加强的。在日本、新加坡都莫不如此。这主要源于社会本身所具有的统一机制。东亚的这些国家历史上长期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因而,它们都有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虽然君主制在近现代社会已不存在,但以“忠孝”为支柱的儒家伦理秩序经过长期在人们生活中的潜移默化,把优于其他文化的整体号召机制保留至今,从而,“国家,作为一个大集团,具有高效率地实现某个预定目标的能力”[5]。 (二)家族式的管理方式 西方的科层制被称为现代最具合理性、最有效率的管理方式而风靡全球。家族式的管理被韦伯看成是传统落后的、缺乏效率的管理方式。如今,它却在东亚国家的经济组织管理中体现了它的有效性。东亚国家把国家和民族看成是同等概念,所有集团都以家族主义方式联系在一起,在企业中,人们的地位虽然不同,却使人们有一种家族一体的感觉,企业成员之间保持着家族般的人际关系,忠孝相统一的行为模式。在韩国,许多企业把职员称为家族成员。在日本,家不仅仅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单位,而是扩大化了的具有独立性的社会集团或组织。日本学者认为,日本企业管理的全部秘密在于“家庭意识”。一个公司如同一个家族,每个职员为了维护公司的名誉,要忘我拚命地工作,甚至忘掉自我和自己的小家庭。而公司对职员实行终生雇佣制,以此对职员和家庭负责到底,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职员的归属感、责任感,使职员把公司的命运和自己的命运联系起来,从而发挥集团的整体性效率。 (三)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 在以儒家礼义、忠孝为基础的规范体系中,东亚国家追求人与人之间和谐正常的人际关系,以克服个人主义膨胀所带来的社会灾难。新加坡独立之初,大力吸收了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民主政治,在一二十年间,迅速成为经济繁荣的现代化国家。针对物质享受骤增,个人利益受重视,却心灵空虚,忽视国家观念和责任感的现象,他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重视儒家伦理,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行儒家伦理教育,以调节社会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在吸收和改造儒家学说中,赋予儒家伦理以新的适合新加坡现代化要求的精神和解释。日本有“大和”民族之称,这种“和”的思维方式主要是调和、和谐的意识,即讲人与人关系的义理人情。这种“和”被运用于企业之中时,就形成了日本式的竞争,即竞争与协调的融合,也就是说,群体外的排他性与集团内的和谐性。所以,日本企业界认为,日本企业的精髓就是“和”。当这种“和”的方式用于日本纵式社会结构关系时,“和谐高于一切”的人际关系将日本社会上下等级关系融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凝聚力,为着一个目标而同心协力。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东亚社会的特征之一。 (四)教育优先原则 20世纪初东亚国家大多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日本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它们之所以能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迅速地发展起来,还得力于它们的教育成就。这一成就渊源于儒家的重教传统,儒家为了实现“内圣外王”的理想,主张首先要对个人进行教化,提倡“有教无类”。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力,主张科举取才,强调通过学习和考试竞争来取得社会的成就和地位,通过学习社会知识成为社会有用人才。这一传统使东亚国家和地区无论政府还是家庭都十分重视教育。在韩国,家长为了子女的教育,无论生活多么贫寒也要不惜一切代价让子女上学。同时,韩国政府实行“教育超前”的政策,在教育上的投资也很高,发展中国家里,除以色列之外,韩国在教育方面的政府投资最高。我国台湾从 1968年开始实行“九年国民义务教育”。在日本,教育立国更为突出,战后,日本的教育经费增长很快,从1950年到1972年增长了 25倍,教育经费占行政经费的20%以上。而同期,美国占15%,前苏联占16%,西德占12%,英国占13%左右。日本政府认为:“教育投资的成果,其特点是以培养人的才能的形式积累起来的。所以一旦作了投资,从其效果具有持久性这一点看,可以认为它是生产上的重要投资。”[6]教育的发展,人才素质的提高,无疑是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 纵观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经验,充分说明了现代化并不仅仅是对西方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制度和管理经验的简单移植,而是根植于本国本地的文化传统。这些国家和地区经过对儒家传统文化的反思、批判、继承,并对之进行适应现代化的转化、改造,从而,使儒家文化不同程度地对现代化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正如韩国学者金日坤所说:“发展经济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必须引进有效的资本主义经济原理或经济原则,而在于必须处理好这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同经济的内在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7]儒家文化倡导忠诚、责任感、献身精神、集体主义、教育优先的价值观,无疑对东亚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认为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下的男权意识和封建的性道德对女性的压抑导致的
浅析儒家“慎独本义及其现实意义“慎独”是儒家的一个重要概念,对该概念本义的解读学界始终未有定论。从“慎独”传统解读和本义入手厘清其含义,认为“慎独”意在强调内心对于仁义礼智圣的专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慎独”在当今社会个人道德修养方面的现实意义。何为“慎独” 。“慎独”源于儒家的《大学》、《中庸》。《大学》有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 ,此之谓 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舍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 于 中,形 于外,故君 子必 慎其 独也。”《中庸》中说:“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 闻。莫见乎 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东汉郑玄的解说中最早提出“慎独”一词,他说:“小人闲居而不善,无所不至也,君子则不然,虽视之不见,听之无声,犹戒惧恐怖自修正,是其不须臾离道也。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小人于隐者,动作言语自以为不见睹、不见闻,必肆尽其情也,若有觇听之者,是以为显见甚于众人之中为之。”由此可见,郑玄的所谓“慎独”就是指一个人在独居、独处时,在其行为不为他人所见所闻之处,也要时刻做到谨慎遵守道德规范。郑玄之说与刘向在《说苑 •敬慎》中的说法相似,之后北齐刘昼的《刘子 •慎独》、唐代孔颖达的《礼记正义》、南宋朱熹的《大学章句》、《中庸章句》中关于“慎独”的解读实际上都继承了郑玄对于“慎独” 的阐说。而这其中朱熹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郑玄的说法,但他的解读却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慎独”的传统理解。朱熹在《大学章句》中说:“独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言欲 自修者知为善以去其恶,则当实用其力,而禁止其自欺。使其恶恶则如恶恶臭,好善则如好好色,皆 务决去,而求必得之,以自快足于己,不可徒苟且以殉外而为人也。然其实与不实,盖有他人所不 及知而己独知之者,故必谨之于此以审其几焉。 … …此言小人阴为不善,而阳欲舍之,则是非不知善之当为与恶之当去也;但不能实用其力以至此耳。然欲舍其恶而卒不可舍,欲诈为善而卒不可诈,则亦何益之有哉!此君子所以重以为戒,而必谨其独也。”在《中庸章句》中,朱熹又注:“独者,人所不知而己独知之地也。言幽暗之中,细微之事 ,迹虽未形而几则已动,人虽不知而己独知之 ,则是天下之事无有著见明显而过于此者。是以君子既常戒惧 ,而于此尤加谨焉,所以遏人欲于将萌,而不使其滋长于隐微之中,以至离道之远也。”… 通过对朱熹的章句集注以及其他文字的研习,我们不难看出朱熹除了沿袭自郑玄以来的传统看法,即认为“慎独”就是在独处时更要谨慎戒惧,在人所不知不闻之地加紧个人道德养成,不可自欺,要在个人修养上实当用力之外,还将“独”的内涵扩大了。例如,朱熹强调“‘慎独’之‘独’,亦非特在幽隐人所不见处。只他人所不知,虽在众中,便是独也”。朱熹还说“这独又不是恁地独时,如与众人对坐,自心中发一念,或正或不正,此亦是独处。”由此可以看出,朱熹的解读较之郑玄的进步之处在于使“独”包含了精神性与内在性的意义。在郑玄看来,“慎独”之“独”只是空间上的独处,是别人无法干预的地方。而朱熹理解的“慎独”之“独”除了上述之义外,还指一种内心 意念 刚刚萌发而众人不知我独知的“独”,由此可 以说,朱熹把“独”从个人独居的空间推致到了一个虽在众人中但缺乏外界舆论监督与压力 的空间。这是对于“独”的理解上的深化。上述从郑玄到朱熹的关于“慎独”之义的传统解读,着力都在于强调“慎独”的实质是要慎重对待他人不知的隐蔽处之所作所为,努力地做到不欺暗室、不愧屋漏。随着2O世纪 7O年代马王堆汉墓帛书《五行》篇及 20世纪 90年代郭店楚简《五行》篇的出土,学界在对简帛文献进行整理和解读的过程中,看到了与传统解读不同的“慎独”,由此对于“慎独”本义的讨论重新拉开了序幕。清华大学的廖名春教授在其《“慎独”本义新证》一文中认为,庞朴先生《帛书五行篇校注》一书第 52到 54页的内容说明“帛书《五行》篇的‘慎独’说与《礼记 •礼器》篇、《苟子 •不苟》篇说同,而与《礼记 •中庸》、《大学》篇迥异。”并提出,“‘慎独’就是不重外表,只重内心”[3]52。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的梁涛先生通过对简帛《五行》篇原文和传文的解读与分析,认为该篇讲仁、义、礼、智、圣五行“……是形成于内心的,但它还有‘多’的嫌疑,还没有真正统一于心” ,所以,《五行》中的“慎独”实际是指内心的专注、专一,指内心专注于仁、义、礼、智、圣五种德行的状态。在梁涛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大学》中的两个“慎独”,前一个是指“诚其意”,后一个强调只有“诚于中”,才可能做到“形于外”,由此可见“慎独”必须落实在“诚于中”上,这实际还是要“诚其意”,而《中庸》中的“慎其独”则从道人手,君子“慎其独”所需要戒慎的就是那个“不可须臾离也”的道,要时时保持内心的诚,这与《大学》的“诚其意”是一个意思。通过三者的对比分析,可以说三个“慎独”都是“诚其意”,强调要端正内心的意念,从本原上杜绝一切不善行为的出现,这些无一不在突出儒家“内省”的工夫。所以,《大学》《中庸》以及《五行》的“慎独”的本义均是指内心对于儒家涵含仁、义、礼、智、圣五行的完满人格的专一,指内在的精神状态。郑玄和朱熹的错误在于把“诚其意”的内在精神仅仅理解为“慎其闲居所为”的外在行为,把精神专一理解为独居、独处,因而造成整个意义发生改变。通过对“慎独”本义的追根溯源,以及对其传统解读的辨析,我们看到了儒家一贯的对于内省的重视,对于修己工夫的强调。那么,对于身处现代社会的个人,在理解了“慎独”的本义后,我们该如何联系时代联系自身,深刻而又发展地理解它运用它呢?这个过程中我们既不能违背本义,也不必完全抛离传统解读。我们首先要确定这是一种强调内心对于道德境界和人生修养目的专一专注的功夫(本义强调对于仁义礼智圣的合一状态的专注),是对内心的关照,它具有形而上的超越意义。同时,我们也可以于传统解说中汲取其合理的因素,那就是把“慎独”的形上意义下达到形下层面。每一个人都有独居、独处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注意“慎独”传统解读中对于闲居时道德自制力的强调。这样才能将“慎独”更好地融人到当今社会,也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个儒家传统观念的现实意义。“慎独”的现实意义。现在对于“慎独”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大多是基于传统解读进行的。原因就在于《五行》篇中关于“慎独”的解释和郑玄、朱熹等人对于“慎独”的传统理解相比,在实践意义上缺乏可操作性。《五行》篇中将“慎独”归结为内心对于仁、义、礼、智、圣五行的专一与专注,进而统摄诸德而不失于性道之本质。这是具有形上意味的归结,在寻常百姓看来,这种说法不好理解难以践行,缺乏实践上的动力。而郑玄与朱熹的解读,强调闲居时要和有人监督时的行为相一致,这是将“慎独”下达到日用伦常层面后的一种道德自律,这样“慎独”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变为一般人修德修身时的途径,而不只是君子实现其圣人理想人格的专有门径。这显然比本义更能让世人接受,同时,在实践方面更具有效性。那么,能不能将本义与传统解说结合起来指导我们的道德修养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本义中内心对于儒家仁、义、礼、智、圣这一君子人格德行的专一,改造成对于现实中的完善人格与高尚的道德标准的专一与专注,以此形成一个牢固的内心信念,然后在这个诚于中的内心信念的统摄与驱动下,更好地形于外,这样我们就会不断修正自己在大庭广众下的显性行为,也会更为注重和调整独处时候的隐性行为。这样一来,“慎独”就会成为一种随时随地都伴随我们的道德自觉和自律,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道德修养方法,有助于修身正心。培养“慎独”能力,实践慎独的修养方法,可以锻炼和加强一个人在道德修养方面的自我控制力,使道德修养成为自我的内在要求,从而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此外,我们还应做到慎独而不唯“独”,也就是说我们要在有无人知晓,有无人监督时都同样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绝不因为无人知晓而肆意妄为,也不能因为有人知晓而做表面文章,要时刻专注于内心信念。对于当今这样一个已经存在道德失范问题的社会而言,“慎独”的修养方法更凸显其必要性。只有当每一个个体都自觉地做到“慎独”时,社会的道德水准与道德意识才会得到一个很明显的提升,至少会减少坏人坏事的出现。这一点正如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指出的“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 ’,不做任何坏事。”虽然刘少奇同志讲的是共产党员,其实这对于每一个平常百姓的意义与影响是一样的。当我们心中已经拥有一个诚其意、毋自欺而诚于中的道德理念,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做到内外如一如是而行,做到时时处处符合道德要求。此外,朱熹把“独”从独居扩展到大众空间,对于当今社会更具现实意义。比较古今社会的外部压力不难发现,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人要完全摆脱舆论压力,只会出现在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独处时。而当今社会,由于人员流动性加大,我们很多时候都身处“陌生人社会”,没有熟人,也就缺少一种舆论压力。在这样的环境中很容易养成肆意胡为的习惯,认为反正做了不该做的说了不该说的也没有关系,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监督我。由此可见,“陌生人社会”虽在众人之中实际也是独,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重“慎独”功夫,注重内心一念发动时别人不知我独知的独,绝不放松道德修养工夫通过“慎独”,我们要养成一种理想的道德人格凭借自己的内心信念,无论身处何种环境都能依靠理性做出正确的选择并付诸行动。“慎独”,是儒家的传统观念与重要思想,是一种修养工夫,是一种自律品质。通过对“慎独”本义与传统解说的厘清,通过对“慎独”在道德修养方面的现实实践意义的分析,我们看到“慎独”永不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失去现实意义。
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古代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1 《诗经》分类研究(情诗、思妇诗、离别诗等)2 先秦诸子文研究(《论语》、《庄子》、《孟子》、先秦寓言等)3 屈原与楚辞研究(生平、悲剧成因、作品辨伪、思想与艺术等)4 中国文学批评史专家专著专论研究5 亡国之音哀以思——论李煜词6 柳永词的雅和俗7 论柳永对苏轼词的影响8 苏轼的人品与词风9 李清照前后期词在情感表达上的不同10 苏轼、辛弃疾豪放词风的比较11 论秦观词的艺术特色12 论黄庭坚的瘦硬诗风13 《三国演义》和历史文学创作问题14 《水浒传》主题辨析15 汤显祖戏曲观的研究16 《聊斋志异》爱情题材论17 《红楼梦》主要人物形象论18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19 从李贺诗看其“鬼才”之名20 简论李商隐的咏史诗21 李商隐的“无题诗”的艺术特色22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23 李煜词评价之我见24 试论李清照词的艺术特色25 豪放大师苏轼的婉约词26 论关汉卿喜剧之“双璧”《救风尘》与《望江亭》27 古典长篇小说名著(任选一部)中的女性艺术形象试论28 《三言》中爱情作品的反封建倾向29 《红楼梦》中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试论30 《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的女性悲剧31 谈影视剧中历史题材作品的时代精神与当代意识32 论《三国演义》塑造诸葛亮的艺术经验33 论《三国演义》战争描写的艺术特色34 论《西游记》的孙悟空形象35 论《牡丹亭》的杜丽娘形象36 论“三言二拍”表现的市民生活特色37 论《桃花扇》的李香君形象38 论《桃花扇》的结构艺术39 论《儒林外史》对八股科举制的批判40 论《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41 论论李汝珍的《镜花缘》42 论二晏词43 论苏轼的散文特色44 论陆游晚年的思想和诗歌创作45 从林逋的咏梅诗到姜夔咏梅诗46 辛弃疾词与南宋理学的关系47 论元杂剧中的包公形象48 论《西厢记》中张生的形象49 论元杂剧中的李逵形象50 贾谊论51 《史记》人物传记所体现审美情趣52 《史记》人物传记中人物形象分析53 汉乐府诗分析54 陶渊明的人格和诗风55 南北朝乐府民歌艺术风格比较56 正始文学与建安文学异同论57 论曹植诗歌的整体风格58 魏晋隐士与魏晋文学59 《世说新语》刻画人物60 魏晋南北朝小说在中国小说史上的地位61 陶渊明与谢灵运诗歌比较62 《西厢记》的传播63 元杂剧的题目正名64 元刊本杂剧中的角色问题65 《窦娥冤》的悲剧特征66 三国演义的成书问题67 《水浒传》中的女性形象68 牡丹亭》的传播69 《红楼梦》中改名问题70 石头传说与贾宝玉形象71 石头传说与孙悟空形象72 传奇戏的文人化问题73 戏曲的案头化研究74 商人形象在明清小说的变化及意义75 《桃花扇》中的女性问题76 李白诗中的仙、侠精神。77 论辛词的英雄情节78 论杜诗沉郁顿挫的风格特色79 论辛弃疾的“以文为词”80 论韩愈的“以文为诗”。81 “清空骚雅”、“幽韵冷香”的白石词。82 关于白居易《新乐府的评价83 关汉卿杂剧中的女性形象84 韩愈散文的艺术风格85 元散曲的艺术风格86 柳宗元的寓言创作87 《三国演义》的艺术成就88 唐传奇中的女性形象89 《水浒传》的艺术成就90 论杜牧的七言绝句91 论归有光的散文92 论李商隐的无题诗93 《牡丹亭》的艺术成就94 西蜀词与南唐词之比较95 论《西游记》的诙谐风格96 欧阳修词的艺术风格97 《金瓶梅》人物论 98论纳兰性德词99 欧阳修散文的情韵美100 王安石后期的诗歌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一)1、论先秦儒家“乐”的思想之政治意义2、论先秦儒家“中和”学说的形成3、论先秦两汉时代游戏的文学表现4、论先秦青铜器装饰艺术的美学思想5、论先秦道家科技伦理思想6、论先秦到汉代孔子历史地位的变迁7、论先秦孝道观的演变8、论先秦两汉诗歌的表演性9、论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0、论先秦儒家学习伦理思想11、论先秦儒家治国理论的现代应用12、论先秦义利思想及其当代价值13、论先秦楚乐的审美取向14、论先秦民本思想的实质15、论《诗经》中的玉文化16、论《诗经原始》之解《诗》主张17、简论《诗经》中的女性思想18、论《诗经·卫风·氓》在高中语文教材中的接受19、论《诗经》中的天命信仰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二)1.《诗经》的审美学特色2.论《诗经》中的征役诗3.论《诗经》中的婚恋诗4.论《诗经》中的史诗5.论《诗经》中的农事诗6、论中国古代神话的演变7、中国古代神话与原始观念8、先秦诸子书寓言研究9、先秦史传寓言研究10、先秦史书寓言研究11、先秦文学与理性精神12、《吕氏春秋》与杂家13、《诗经》的比兴与《楚辞》的象征14、论《左传》的战争描写15、论《左传》的妇女形象16、《战国策》的艺术成就17、《战国策》名篇研究18、老子的思想19、《老子》的艺术特色20、《庄子》的艺术特色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三)1、历史的界河——论先秦“礼崩乐坏”之“乐坏”2、论先秦两汉的颂、赞、箴、铭3、论先秦儒家道德教育思想及其对当代道德教育的启示4、论先秦“道”“势”关系与士人的精神超越5、论先秦道家教育思想对我国高校教学的启示6、论先秦儒家礼乐文化与当代社会公德教育7、再论先秦民本思想的实质8、论先秦儒家生命价值观9、论先秦法律文献中的和谐思想10、从“中和”准则到“平和”心境11、论先秦东夷文化分布范围的演变12、论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13、论先秦礼治思想的演变过程14、中国早期铭文石刻新论15、论先秦文学的水意象16、浅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体系17、论先秦儒家“中和”学说的形成18、论先秦诸子的“以史为鉴”19、论先秦乐论与诗论的同构与分化20、论先秦儒家散文文学表现的历时性发展(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从夫之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看儒文化子贡曰:“孔子文章,可得而闻之,夫子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儒文化的精华,不是它的三纲五常和道德说教,也不是它的礼仪典章和社会规范。它之所以长兴不衰,被广大人民所接受,是它对“天道”的把握和对“人性”的深刻认识。“道”,是我们终极关怀的对象,它“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故强字之曰道。”这个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讲不明的本体存在,它是世界的根基,是万物运动和必然性的原因。它在物质中表现为特性,在生命中表现为本性,在人类中表现为个性,在社会中表现为伦理,在世界中表现为国家。一切个体只是它特有阶段的表现,顺其者昌,逆其者亡。“人性”,它包含了精神性和物质性,他寻找自我,他追求真理,他以道的规范身体力行,这是他精神性的一面;他适应环境,他追求利益,他被肉体的欲望拖着走,这是他的物质性的一面。每个人都在两极之间运动,这就是儒文化要求人们克己复礼,“灭人欲,存天理”道德说教。人不是他的身体,肉体的欲望干扰着人的意志的实行。人也不是他的思想和行动,思想和行动是服从他的理念的。人的本性和“道”是同一个东西,他能和“道”交往,他交往越深,得“道”越多,人格就越独立,主体性就越大。如果他少交往或不交往,他就缺乏人格,缺少主体性,只能随自然必然性驱使。孔子的文章,教导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人们看了就明白,如果能身体力行,就能成君子,成圣人。而为什么要这样做?孔子不是凭经验知识得来的,他是根据“道”的自我运动和“人性”的归真得出的结论。“天道”和“人性”是无法用语言表达清楚的,人们只能自己去领悟、去体验,所以说“夫之言性和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没有对真理的执着,没有人生的痛苦磨难,“道”是不可能与你相遇的。董仲舒、二程、朱熹之所以是大儒,他们对“大道”的毫不动摇和“人性”三品的一致认识上。儒文化关键是“天道”和“人性”,至于三纲五常、礼仪规范,只是适应当时社会的一些有效规定。得“道”者一通百通,孔子称自己不是多学而识之,“吾一以贯之”。所以能达到“随心所欲,不越规。”理性的人只能“学而知之”,他们不能融会贯通,不能理解“道”和“性”。感性的人学也不知,他们的悟性和理性被利欲所遮蔽了,他们要不犯错误,只有老老实实听理性的人和悟性的人,用外力来抑制感性的冲动。儒文化是“道”的学问,是本体论学问。人性只有达到“仁”,才能与“天道”沟通,与“天道”交往。“道”包容了世界万物,它爱万物就像爱自己的身体,人要达到“仁”这个境界,心胸就像“道”一样宽广,行动就像“道”一样公正。“道”是本体,是自由意志,人要达到“道”的德,他的认识就像“道”一样明晰,他的行动就会像“道”一样自然,他能像“道”一样自信,无往而不胜。“人性”有趋向“道”的一面,但人毕竟是自然的产物,他要在大地上生存,他有喜怒哀乐,他有七情六欲,“人性”又有趋向利的一面。谁不追求快乐?谁不追求幸福?谁不想占有财富?谁不想有权说了算。这种竞争势必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国家的诞生就是“道”在社会中实行德的统治。国家的使命不是适应人们的自然欲望,国家是比人更高的伦理有机体,是“道”的现实化。人们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得“道”者,有堕落者,得道者对堕落者的统治,有德的人对无德的人的教育,这是天经地利的,这是秩序,是伦理。只有按照儒文化的社会秩序,社会才能和谐,人们才能各尽其才。所谓“君子”,他们是“学而知之者”,我们现在把他们称做理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们是人道主义者,是文明的创造者。所谓圣人,他们是生而知之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循道而行,不越规”,他们独往独来,是国家的决策者,因为“道”在他们心中。所谓的“小人”,就是学而不知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惟利是图”,这样的人越得势,国家越混乱,人性越堕落。董仲舒的性三品就是人性中的精神运动中悟出来的。“道”是隐蔽的、超越的,它始终如一,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通过圣人、英雄来实现它的目的。“性“是内在的、先天的,它是理念,是规定性,是人们一切言行的根据。见性才能知天命,修身养性能使一个人的天赋充分得到发挥。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道家最好。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竞争加剧。为了因应这种局势,黄老道家首先提出了法、术、势、利、力等概念,使先秦学术摆脱了理想主义的窠臼,开始走上了现实主义的道路。在此基础上,黄老道家又提出了道生法的主张,不但解决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问题,还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另外,黄老道家还提出了因天循道、守雌用雄、君逸臣劳、清静无为、因俗简礼、休养生息、依法治国、宽刑简政、刑德并用、兼采百家等一系列的政治主张,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学的精华。从道家治国的实践来看,不管是齐威王治下的齐国还是吕不韦执政时期的秦国,以及后来的文景之治,都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即使儒家思想取代了道家思想成为了国家的正统思想后,黄老道家的治国思想并没有完全消失。大多数时候,统治者像汉宣帝说的那样,是“霸王道杂用之”。即有时是“外儒内法”,有时是“外用儒术,内用黄老”,每当君权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部分限制时,黄老道家就会复活,并带来经济文化上的繁荣,中国历史上的许多皇帝,如唐玄宗、宋徽宗、朱元璋、康熙等都曾注解过《道德经》,“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以及两宋时期经济文化的高度繁荣、今天改革开放的成就,都与黄老思想有密切关系,因此民间有“治世道,乱世佛,由治到乱是儒家”的说法。
儒家思想的主张儒家思想主张对中国书法美学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的思想贯穿于三千多年的书法元素长河之中,是一条重要的血脉,在其中起作用的是一种潜美学,也就是审美上的潜在、转折的制约。它通过对人生的指导,隐秘地反映在书法元素的创作中,这也致使中国书法元素始终是以和谐自然、和谐社会作为终极价值。同时儒家思想又成了书家精神的调节剂,它着眼于书家的带有共性色彩的人格塑造。儒家的思想是围绕着“仁”、“德”来构建的。要实现“仁”、“德”的修养,达到秩序和谐,必须有“中庸”作为行为制约标准。“中庸”即是一种适度与和谐,不走极端,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要“文”与“质”相辅,进而文质彬彬。“文”和“质”的和谐统一,是评价作品时不可偏废的准则。孔子提出“文质并重”的观点,其指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孔子在既有文、质的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文与质的和谐统一,并将其用于音乐鉴赏上,从孔子对《韶》、《武》两乐的分析,我们也可以明显地看出他对作品文、质的不同而做出的不同评价。中庸思想是儒家思想的精华,此外,中庸思想对中国古典艺术精神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书法元素的发展过程中,中庸思想具体物化为对“中和之美”的追求,从两汉、魏晋南北朝到宋元明清,一直发挥着或隐或显的作用。中国历代书家无不奉此为圭臬,实践书法的“中庸之道”。‘中’是适合,‘庸’是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而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就可以长久,就是‘善’。” 作为传统文化,张辛认为“中庸精神”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书法元素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是中和之美的思想对中国古代书法元素的形成和发展都影响深远,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推崇德治,其基本做法是礼乐教化。在德治中,礼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范畴,礼在孔子那里泛指礼节、礼仪,通过研究中国的书法作品和评论可以看出,中庸之道始终是其思想的核心内容。中和之美成为了书艺评判的终极尺度。第二就是充实之美对书法的深远影响,孟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他把孔子的“仁”思想发展为“仁政”,进一步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在伦理观上,主张“性本善”,通过实行仁政来回复和扩充人的善性。孟子认为人应该具有一种无所依傍的人格力量,具有捍卫自己信念的坚定信心,并将其总结为六个方面,包括“善、信、美、大、圣、神”。荀子在《乐论》中说,不全不粹不谓之美。全,就是孟子所说的“充实之美”,是“实”的。粹,就是“去粗取精”,是“虚”的。“充实之美”给中国传统书法注入了“气势、气概”。这主要体现在书法作品表现出的形象生动,一脉贯通的特征气势。 气势构成了书法的力感和运动感。儒家称“充实”为美,书法讲线条要有力度、有弹性;儒家讲“仁、孝”,书法讲“书德”,艺术的最高评判标准是“厚德载物”。唐颜真卿楷书《麻姑仙坛记》,充满铁骨铮铮之气,充分反映了盛唐之势与颜真卿刚正不阿的性格。而唐张怀瓘《文字论》记载“气势生乎流便,精魄出于锋芒。”儒家艺术标准都是要符合善,符合中庸,符合和谐之道。
中国书法成为世界艺术之林中之独响,并且能够成为中国文化精髓的代表,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中国书法艺术与中国文化相表里,与中华民族精神成一体。中国文化的精神是天人合一、贵和尚中。这种强调整体和谐的思想,肯定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主张以广阔的胸襟、海纳百川的气概,兼容并包,使社会达到“太和”的理想境界。书法的理想境界也是和谐,但这种和谐不是简单的线条均衡分割,状如算子的等量排列,而是通过参差错落、救差补缺、调轻配重、浓淡相间等艺术手段的运用,达到的一种总体平衡,即“中”、“和”意义上的平衡。笔画间的映带之势,顾盼之姿,在注重个体存在的同时,兼顾补充其它的功用。如<兰亭序>的章法整体雅致匀衡,也是通过对每一纵行的左偏右移不断调整、造险救险而实现的。黄庭坚《黄州寒食诗卷跋》的章法也是这方面的成功范例。可见,一点一画,互相牵制,互为生发,彼此衬托;一字一行,小大参错,牝牡相衔,彼此渲染,中国文化“和为贵”的价值观,通过书法艺术的中和之美得到了完美体现。儒道互补、刚柔相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又一基本内容。儒家倡导刚健有为、自强不息,《论语》用“任重而道远”来勉励“弘毅”的“士”;《老子》主张“致虚极,守静笃”,引导士人以清静无为从喧嚣的尘世中得到解脱,成为儒家思想的补充。中国书法艺术对阳刚之美和阴柔之美的追求,毫无疑问受儒道两家追求理想人格的影响。当然,书法艺术中对阳刚与阴柔的表现,不是二者仅取其一,非此即彼,而是兼而备之,有所侧重。以王羲之为代表的晋人书法,由于晋代士人的价值取向,崇尚高迈俊逸的精神风格,洒脱清远的精神气度,其书法艺术总体上以阴柔为基调,含蓄蕴藉,寓俊宕之骨于清逸之气,柔中带刚;反之,清代又由于汉民族在心理上有着抑郁愤懑之情结,特别是金石之学昌盛,使书家从中获取一种强劲的动力,以释抑郁之怀。康有为、梁启超的书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既有雄强浑穆之气象,又有意态潇洒之奇逸,刚中带柔。先秦哲学中,道家的虚无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老子》云:“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淮南子》云:“有生于无,实出于虚”。书法艺术中注重对空白的经营,强调在无墨处施展才华,计白当黑,正是这一观点的具体体现。如在颜真卿《刘中使帖》、宋克草书《杜甫壮游诗》、董其昌草书《白居易琵琶行》、怀素《自叙帖》中,虚实相间的例子更为比比皆是。在书法艺术中,一纸之上,着墨处为黑,无墨处为白;有墨处为实,无墨处为虚;有墨处为字,无墨处亦为字;有字处固要,无字处尤要。白为黑之凭,黑为白之藉,黑白之间,相辅相成;虚为实所参,实为虚所映,虚实之际,互为所系。老子的对立统一思想,被书法艺术中计白当黑之实践体现得淋漓尽致。书为心画。就个体而言,书法作品中的笔墨线条,是书者情感的倾诉,心性的抒发,怀抱的展示:《兰亭序》可见王右军之飘逸,《祭侄稿》可睹颜鲁公之悲愤;就整体而言,自古至今的书法珍品,凭借着千姿百态的线条构建,共同聚集着对中国文化的陈述,对民族精神的彰显。拙朴的甲骨文和端严的金文,描绘了商周先民卜问上苍“此受又(佑)?”时的虔诚神态和镌刻“子子孙孙永保用”时的郑重神情;中正匀衡的秦刻石,表明了四海之内初统于一时,始皇经营秦帝国的良苦用心。即使是从某个汉字的书写中,也可以体味到民族文化的内涵。中国书法艺术对中国文化的诠释深刻而周详,对中华民族精神的体现博雅而细腻。从对中国书法文化的研究中,看到了中国文化中富有生机的精华,更看到了书法艺术中所蕴涵的生生不息的民族精神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谈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 上完中国近代史内容《新文化运动》后,我对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者把斗争的矛头指向儒家传统思想的举动颇为感慨,的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此举乃破旧习,解放思想之历史顺流。当然,它所破的儒家传统思想早已被封建帝王改造成维护封建统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已非“原汁原味”的儒家思想。而纯正的儒家思想中许多思想精髓乃中国传统思想的瑰宝。在当今东南亚,被炒得如日中天。新儒家亦源源不断地在研究舞台上出现,遗憾的是,在它的故乡,似乎冷落的多。我的这篇拙作,算不上真正意义上对儒学的研究,只是简单地想谈一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及儒学在未来的重要地位。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天地之大德日生”(《周易�6�1系辟》):把天地的最高准则归结为互相能够共存,而不是谁消灭谁,儒家还提出了万物和谐的基本原则:“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故孔子曰:“吾道一次贯之”;孟子主张“仁长而爱物”;荀子认为:顺应自然,应保护自然资源,在鱼畜草木孕育滋长之时“不绝其生,不绝其根”,“以使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6�1五制》)在这里我们可见,如果儒家代表人物了发展今天的经济的话,决不会一味埋头搞建设而置环保于一旁。 (二)、人与人即人伦关系的和谐。荀子认为人与禽兽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而“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 。他把能否“群”,作为人不同于禽兽的重要标志,可见他对人与人之间关系之重视程度了。另外,他又论述了“和”的力量,这对于医治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病是一副多么好的药方!而且,由于其强调“和”的力量,对于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强化企业精神,无疑也有重要意义。 (三)、人的内心世界的和谐。人有贵贱贫富之差,物有美恶之分,孔子主张“欲而不贪”;“思不出其位,不求不可之物”(《论语�6�1尧日》);孟子提出“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6�1尽心下》)。对人的欲求以道德之压抑和节制,使人们不去思欲和追求那些不可追求或追求不到的名位和财富,以实现人的心理的平衡。故而孔子曰:“仁者不忧”(《论语子罕》);“仁者静”、“仁者寿”(《论语雍也》)。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人之所以寂寞,无聊,空虚,就是因为内心世界的不平衡。虽然孔子指出的修身之道并不是最优妙方,但是,如果能按孔子的指导去做,无疑在性情改善上会有很大收益。 这三种“和”的境界,正是当今世界所追求的,也正是解决资本主义文明所不能解决的一剂良方。其实,这个世界已经出现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新文明的曙光:那就是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东南亚文明。这些国家原来任何一个方面的基础皆不强,除了日本起步较早外,其他国家都是在二战后才取得主权独立的。可是,由于他们吸收了资本主义科技知识,并运用儒家的基本思路鉴别并实施之,经济飞速发展。在医治资本主义通病方面,也颇有疗效,令西方国家望而止步。以新加坡为例,它被称为花园国家,这个国家不仅仅是因为环境美而获此殊荣,尤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秩序方面,的确是个世界花园:犯罪率名列世界之末.他们为什么会收如此成效呢?这正如他们的理论家所称的那样,他们注重运用儒家作理来熏陶国民.所以,国民在行动上均能循然而动。在我们的头脑中,似乎“礼”即为封建礼教,具体内涵是当为封建等级秩序。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礼的范围应该广泛的多,就今天而言,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分层中的层与层之间的联系。一个国家中,主席与乞丐,在法律面前的确一律平等。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主席和乞丐在各方面均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不存在等级之别。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对他们的形象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行为水平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行为水平要求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好为“礼”的范畴。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做合乎自己身份的事,这社会也就自然国泰民安了!儒家文明是新世界文明的必然体现。我相信,未来世界必将循其而行之。走儒家资本主义的路是资本主义世界踏光明大道的一条捷径!当然,未来的世界文明也不是儒家文化的大一统。因为儒家毕竟是中国人的创造,虽然它比其他任何一种文明更能较真实地反映人们的心态,但它还是较多地带有中国人的痕迹。所以未来儒家文明还将吸收某些进步的西方思想,并且也将剔除自身的某些这时的糟粕。例如:在要不要斗争方面,就得兼容并举,保持人内心平静是必要的,但也要不断地改进自身。只有这样,人才能在和谐中求发展。这是修身养性的自然规律,儒家强调的稍有不足,因此,务予更正。
当今海外儒学研究·异域汉学家研究儒学的新动向·对传统儒学的新发掘
首先是儒学复兴的问题。由于中国近百年来处于西方经济、文化力量的夹攻之下,传统的思想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曾经一蹶不振,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儒学成为保守、落后、封建、愚昧的代名词。儒学经典的地位一落千丈,儒门冷落,在“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下,不仅儒学被彻底否定,而且连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也被说得一无是处;甚至出现“所有的中国书都不要读,线装书应丢到茅厕中去”的极端言论。面对着西方文化的挑战和儒学的失落,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博士、哲学教授杜维明先生(美籍华人)坦然承认自己是当代新儒家,对儒家圣哲一往情深,发出了“儒家文化的第三期复兴”的预言。
杜维明认为,“五四”后的这七十年,除了西化思潮和马列主义之外,还有儒学的复兴。他在《大陆儒学新动向的涵意》中指出:应“把儒学、西化及马列看作三个鼎立的、互相抗衡的价值系统”(见《中国论坛》第319期,1989年1月)。并主张中国未来的希望乃在于马列、西化和儒家人文思想三者健康的互动,希望儒学和马克思主义进行深入的对话,并在其中找到结合点。
所谓儒学第三期,就是以先秦西汉儒学为第一期,以宋元明清儒学为第二期,以近代的梁漱溟、熊十力、冯友兰、贺麟等开始的直至今日吸纳、融合、会通西学,以谋求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的现实出路而对传统儒学的继承和创新的现代新儒学为第三期。杜维明认为,如果说儒学第二期发展是针对印度文化,或者说佛教文化的挑战,作为一个创造性的回应,即消化了印度文化,提出一套东方特有的思考模式,而影响超出中国的范围,在整个东亚(包括日本、朝鲜、韩国、越南)范围内成为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教育学的主导思想的话,那末儒学第三期发展就将是对西方文化的一个创造性的回应。他在《从世界思潮的几个侧面看儒学研究的新动向》中论道:“儒学在二十世纪后期放眼二十一世纪有很多战场,有很多奋斗目标,我认为它必须面临着美国文化、欧洲文化、东亚文化(及工业东亚)的挑战。”(《文化危机与展望》,第429页)又说:“儒学应该对他们有启发,因为儒学是人文主义的,是入世的,是力求转变世界的,而对人的理解是全部的,既不排斥人的神性,又不排斥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不排斥人与人的关系。”(同上,430页)可见,杜维明把儒学第三期的发展放在世界文化架构中的重要位置上,这是他思想开阔和创造意识的体现。
然而,儒学第三期发展前景到底如何? 能否回击西方文化的挑战? 能否实现“儒学的复兴”? 1964年获得美国南伊利诺斯大学博士并留校执教、取得永久居住资格的刘述先教授,也是第三代新儒家的中坚人物,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期新儒学(当代)是否能够表现活力,就要看它能不能继承传统的精神,改造传统的内容,以应付西方的挑战。他在《论儒家思想与中国现实的互动关系》中阐述了新儒家必须作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于儒家思想与精神的再阐释,使其赋有现代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是努力作自我扩大,吸收现代一些更合理的方式,而对传统进行解构与改组工作。”(《当代新儒学论文集》外王篇,第14—15页,台湾文津出版社1991年5月版)这种对传统儒学需要新发掘、新诠解的见解是合理的。
异域新儒家对儒学作了多元化的诠释,有了新的发掘。例如,杜维明在《儒家传统与现代化》中就把儒家传统与儒教中国严格区分开来,提出儒家传统是理想化的儒学;儒教中国是政治化的儒学。而儒学的理想化不是儒学的政治化;中国的现代化不是中国的西化。他指出:把现代化混同于西化,是“五四”不少知识分子认识上的通病。他在《儒学第三期发展的前景问题》中揭露说:“阻碍中国强大的进步的潜势和儒教中国的惰性有关,自然经济的保守思想是儒教中国重农轻商的组成部分,家族社会的封闭心理是儒教中国重礼轻刑的理论基础,权威政治的官僚主义是儒教中国重人轻法的必然结果。”(第122页)这就是政治化儒学的弊端。杜维明提倡理想化的儒学,而理想化的儒学就必须彻底批判封建意识形态或封建遗毒。他说,“因为我从1978年以来,常常讨论关于儒学的问题,关于中国传统的问题,过分地强调了传统中国的价值,特别是儒家传统的健康方面的一些因素……”因为“我所面临的多半是西方学术文化的挑战。……假如我生活在另外一个环境,而有相当长的时间这个封建意识形态在我们社会里所发挥的消极作用,那我的注意力一定会转向对封建意识形态的批判,甚至不会过分地强调传统文化儒家文化的重要性”。这里涉及到对儒学的批判与继承的关系问题。杜维明认为,“这个封建意识形态,如果是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积淀,它既然进入到我们血液和骨髓,发生化学作用,发生消极作用,那么,要想像包袱一样抛弃,根本是不可能的”。怎么办呢? 杜教授提出了两个渠道同时并进的解决方式。一是引进西方资产社会所代表的价值,如个人主义、竞争等;一是从传统自身引出源头活水,否则就没有自我主宰的基础,没有真正的认同感。他说:“自我主宰的方向性必须从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现实中涌现出来,这个自我主宰也是建构新文化的认同。”(以上引文均见《中外文化比较研究》,第115—11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总之,既要继承儒学的优良传统,又要批判地继承传统;既要引进、吸纳西方文化中一些价值泉源,同时又要扬弃批判其浮面现象。这样才能发展、创新理想化的儒学。这就是杜维明所要“复兴”的儒学。用杜氏的话说,就是我们“不得不作番掘井及泉的工夫让儒家传统的源头活水涌到自觉层面”,并且“通过知识分子群体的、批判的自我意识,儒学才有创新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李毅《中国社会主义与现代新儒学》,第35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其次,是对儒学的新诠释、新发掘的问题。异域新儒家从解释学的道理上把传统儒学中具有生命力的思想,用现代的思想和语言加以创造性的转化。例如,他们对于孔子儒学之核心思想的“仁”,赋予了现代的价值和意义。
新儒家陈荣捷(美籍华人)在《儒家仁的概念的发展》(1955年《东西方哲学》第4期)一文中重新诠解了孔子的“仁”,指出在孔子以前,人们是在统治者对人民仁慈的特殊意义上使用“仁”的概念,而孔子则是“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把仁作为无所不包的、最高的美德的总称,作为排除一切恶的广义的“仁”,它包含了孝、礼、勇、忠等,它需要做到恭、宽、信、敏、惠等。这就相当于基督教中的上帝,是一切真、善、美的源泉,又是所有真、善、美的具体体现。但孔子从未给“仁”下过定义,这正是孔子思想的“深邃之处(见《中国哲学杂志》1975年第2期,《中国人和西方人对仁的解释》)。因为在陈荣捷看来,孔子不把仁的含义固定下来就为后人对仁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例如,在孔子后一百多年的孟子说,“仁者,人也”(《孟子·尽心下》),“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这就把仁诠解为人心了。到了汉儒董仲舒就提出“仁”是“为人”,即“为他”。董仲舒说:“仁者,怛(忧虑)爱人。谨翕(敛)不争,好恶敦俭,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陂之事,无辟违之行。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其事易,其行道故能平易和理而无争也。如此者,谓之仁。”(《必仁且智》)这就把孔子的“修己”和“爱人”的思想继承并发展为与他人“无争”,宣扬人不要有“伤恶之心”、“隐忌之志”、“嫉妒之气”、“感愁之欲”等。陈荣捷把它诠解为“为人”、“为他”,而且进一步认为南宋新儒家朱熹以生生解仁,是“对孔子以来各家仁说的最高、最准确、最深刻的概括”(《现代新儒学在美国》,第11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也就是说,“仁”不仅具有社会性,不仅是关心、爱护、帮助他人,而且是生命,是创造。因为在理学家朱熹看来,“理便是仁、义、礼、智”(《语类》卷三),“宇宙之间一理而己,天得之为天,地得之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朱文公文集》卷七○)。这就是说,理是唯一存在的,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仁”也就是理创生的。“仁即创生,是生生不息,它体现了宇宙最根本、最普遍的法则,即创造的法则……这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永恒的价值与意义。”(施忠连《现代新儒学在美国》,第114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异域当代新儒家杜维明在肯定传统儒学人文精神的现代意义和世界意义时也指出:儒学的基本精神是以人为主,即“它讲的做人的道理,可以适用于全人类。它的价值取向,在于如何使人深入到身、心、灵、神各个层面进行通盘的反省,在于促进人格的无穷无尽的发展”(《儒学传统的现代转化》,第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香港国际学术讨论会主持者刘述先也说:“孔子所教所依附的社会网络,到现在已明显地过时了:今日既已无君可忠,君臣关系自谈不上天经地义了。但人心中所具有的‘仁心’之感受,也不再适用于现代人吗? 不!可见孔子思想中有与时推移的成分,也有万古长青的成分。”(同上,第517—518页)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见解不无道理。这是从变与不变的“理一分殊”上发挥儒学传统文化中的“仁”对现代化的作用。传统文化中的“仁”,作为个体人格的最高境界是包括克己复礼、爱人、孝悌、忠恕以及敬、勇、宽、信、敏、惠等众多道德条目的总和,这要“为仁由己”(《论语·颜渊》);作为如何对待别人,孔子的原则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雍也》);“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即爱憎分明,正确待人。
异域的不少新儒家认为“仁”的阶级内容变化了,但“仁”的“修己”、“为人”、“为他”的精神则是永恒的,对过去、现在以至将来都有它的价值。这是难能可贵的见解。比如,在市场经济卷起人欲之海千重巨浪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效益的仁义道德。
我们讲时间就是金钱和效益就是生命的同时,应该实行儒家的推己及人之道,即我的时间是金钱,则别人的时间也是金钱;我的效益是生命,则别人的效益也是生命,不能牺牲别人的时间和效益,来谋取一己之私的时间和效益,这才符合儒家的德业双修的传统文化的精神。
陈荣捷还把朱熹关于儒家生的观念和道家的“柔弱者生之徒,坚强者死之徒”(《老子》76章)有机地联系起来,他在《朱子评老子与论其与“生生”观念之关系》一文中说:“(朱熹的)《仁说》通篇未尝引用老子半语,然(朱熹的)《语类》云:仁是个温和柔软底事物,老子说:‘柔弱者生之徒,坚强者死之徒’,见得是。盖谓仁之能生,以其为柔,从来儒家绝无此说。”(见台湾《清华学报》新11卷第1、2期合刊本,1975年12月)这就肯定了朱熹给老子应有的声誉,并把朱熹哲学与道家相联系,有着中华文化的两家主干兼收并蓄的理路。
杜维明还对儒家的为人之学作了新的阐述和更深的发掘。传统儒学特别强调读书学习的目的性在于学为人,即学为圣人,以修身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杜维明认为,为人之学是东亚传统的核心价值之所在,它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以东方特有的方式回答人类的终极关切,诸如:世界最真实的、最高的存在是什么? 生命和人生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怎样才能成就真实无伪的人生? 如何认识和对待生与死的问题? 如何处理我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等。西方许多学者认为孔子儒学对死与鬼神不感兴趣,只关心现世人的生存问题,不如西方的宗教对人类的终极关切和全面关切,因此儒学是狭隘的、有限的。杜维明反驳了这种观点,指出:“在儒家的传统里,学做一个完善的人不仅是首要关切的问题,而且是终极关切和全面关切的问题。”(见《儒家思想新论》中文版,第49页)杜维明认为完善的人是人性的全面实现,是把希望寄托于人的自身,在日常生活中寻求生命的终极意义。但为己之学不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而是自我实现,即人性在现实世界中的展现,开拓自己内在的无尽的精神力量,发掘自我固有的价值,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杜维明还指出内省是儒家大力提倡的精神修养的方法和成人的途径,在现代社会对于人的精神的发展仍有积极的作用。这就把孔子的“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宪问》)作了更深的发掘,使孔子的“志于道”、“据于德”和孟子的“居仁行义”为现代人的人性修养服务。
美国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夏威夷大学哲学教授成中英,是海外当代新儒家的代表之一。他创立了把中国哲学世界化、把世界哲学中国化的“本体诠释学”。
本体诠释学是讨论本体与方法的关系的学说,是把本体与方法结合在一起的哲学理论。在成中英看来,本体指世界的真实,似指实在;诠释“就是一个本体意识的发动,进而成为理性知觉的过程”(《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世界化》,第117页)。也就是说,作为实在的人的本体意识,对你所得到的知识(即解释)达到理解(或了解)的过程。这种了解是意义问题,是评价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是开放的理性化过程。
成中英还认为中国的理性不同于西方的理性。“中国人基于一种整体本体的思考,理性趋于具体化。而西方人则趋于抽象化。例如,中国的抽象理性的哲学中“不把哲学自身当作一种演绎的理性活动,而是影响和指导人的活动之一种综合的道德成就”(同上,第98页)。而西方哲学特别重视方法,方法的更替是西方哲学发展的一个动力。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把方法当作对象,产生了逻辑;基督教神学也是方法意识的产物,用启示的方法来反省人类终极原因和存在的源头。近代笛卡尔就是以怀疑法奠定了西方理论哲学的基础。总之,西方哲学在不断寻找新的方法,不断地反省理性,因而不断产生新哲学。而中国传统的体用不二论,主要是一种本体论。中国哲学主张体用一源、体用不二,认为用是体之用,体是用之体。成中英说,我的本体诠释学最主要的目标是肯定“本体是一元的,方法是多元的,多元的方法要在本体的过程中去实现。如何在本体的过程了解方法的多元,了解本体本身,来实现终极的整体意识”(同上,第280—281页)。这样,他的“本体诠释学”既是他的哲学本体论,又是他的哲学方法论,“是一种认识方法的方法论,也是掌握本体的本体论”(同上书,第259页)。七十年代欧美学术界重新提出了文化多元论,成中英也强调了中国哲学作为认识世界方法的方法论也应是多元的,但又强调地指出实在的本体是一元的,所以,他的“本体诠释学”既是本体与方法结合的哲学理论,又是中西哲学有所结合的创新。
因为在西方哲学中,从柏拉图到现在,都是认同:知识的模型要像数学一样严谨;把数学的模型,把理性的内在的完整性当作知识的最后标准,即精确和结构的完整。但是,现实的经验本身并非数学,并不是像理性一样规范的概念。所以西方的抽象的理性主义无法掌握真正的经验。成中英反思了这种理性主义,提倡诠释、“解构”,这是理性的开放。而且成中英还从中国哲学中找到了解释西方哲学问题的重要工具,这就是“易”学的启示。成中英在《西方现代哲学的发展趋势》一文中说:“中国哲学正是强调完整性、变动性和内部转化。代表这个潮流就是《易经》哲学。《易经》本身包含了内在的理性,也包含了内在的本体意识。它肯定了一个变动的不变与不变动的变,它要肯定一个全体大用和一个整体一元。……在体与用上面,在方法与本体上面,恐怕再没有一种哲学有《易经》那样的灵活性、生命性。”(同上,第283页)又说:“整个理性面临着本体与方法的冲突,在西方还没有发现一种哲学来解决这个冲突,而《易经》哲学在这当中充当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同上,284页)也可以说,中国哲学是本体化的,西方哲学是方法性的。因为成中英认为“西方很早就把理性当作内在自主的活动,所以理性包含着一个辩证的过程,其自身的发展受历史发展的影响不大。它的发展代表理性不断地一种突破,也就是方法意识的不断突破。……与之相反,中国哲学中的方法潜藏在本体意识中,并不把方法脱离本体意识加以独立考虑。……所以中国人的方法往往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受现实条件的影响”(见《中外文化比较研究》,第151页)。所以,成中英认为“中国人是本体的,西方人是分析的。……中国人重视整体的和谐,西方人重视分析的差异。……中国人强调从多归结到一,统一的观念非常强烈。”相反,西方人强调“由一到多进行分析。要了解一个事物,首先要了解它的结构、层层深入”(同上,第152页)。同时,“中国的实用主义,是人格修养的实用主义。……西方的实用主义是功利的,……这和儒家所提倡的,讲究过程、境界、精神状态的修身养性的实用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同上,第153—154页)。成中英在比较中西文化区别基础提出的“本体诠释学”的首要意义在于希望主、客体能够相互解释和结合;强调既能相互解释,又能重物重人,起了开放理性,沟通中西哲学和重建“新儒学”的作用。
美国费城天普大学教授、海外当代新儒家傅伟勋(华裔)也提出了“创造的诠释学”,即“中国本位的中西互为体用论”。他《批判的继承与创造的发展》一文中认为“中国文化重建课题的最大关键是在,我们能否与愿否培养多元开放的文化胸襟,大量吸纳优良的西学之‘体’到我们的文化传统”(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6年版,第58—59页)。他分析了中国文化的发展史,认为“传统以来过度的华夏优越感”常常“构成我们拒绝外来文化的一大因素”(同上,第55页)。同时,他又在美国《知识分子》1987年冬季号中指出:“只要有助于中国传统思想与文化之批判的继承与创造的发展,西学西潮不论体用,皆可吸纳进来,而与中学融为一体。”(见《大陆讲学三周后记》)他的“创造的诠释学”对自由主义派的“全盘西化论”和“中体西用”的文化路向,都有针对性的批判作用。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新道家之界定与营建——三论新道家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文化,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生存方式,以道家固有思想加以内在生机的阐释,而探寻本国本民族文化的新生命,这是新道家的意义所在。近十余年来[1],学者探讨新道家问题,呼吁“新道家”学派的营建,乃至酝酿成立全国性、国际性的道家研究机构与创刊专门的学术刊物,不仅是因为此一学术领域的荒芜空缺,更重要是由于道家之学本身内容的重要,与现代新儒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本民族文化所面临的现实挑战。换言之,探讨新道家之学理与精神,建立新道家学派,乃是21世纪承接民族文化、争取民族生存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以来,笔者关注新道家问题,稍有议论公之学界[2],兹谨略就新道家界定与营建问题的思考具述一二,期之同好。一 新道家之界定(一)“道家”之“道”的语言学、文化学与思想史含义语言学含义在语言学、训诂学上,道家之“道”字解为“道路”。许慎《说文》:“道,所行道也。一达谓之道。”“道”字从“辵”。金文或从“行(彳亍)”、“行止”,写作“衜”。中间“首”字竹简或从“人”。诸形字义皆同。由常用的普通名词“道路”,可以引申出“由”、“行”诸义,再引申出抽象的哲学含义,成为常用的哲学概念。以儒家朱熹解“道”为例: 道训路,大概说人所共由之路。道者,人之所共由。道者,事物常行之路。问:“仁与道如何分别?”曰:“道是统言,仁是一事。如‘道路’之‘道’,千枝百派,皆有一路去。道者,众人之道,众人所能知能行者。道者,人事当然之理。 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个公共底道理。所谓道者,如天道、地道、人道、父子之道、君臣之道、“率性之谓道”是也。[3]不仅汉籍如此,汉译思想史著作也认同类似的用法,如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论述道家:“这派的主要概念是‘道’,这就是‘理性’。据雷缪萨说,‘道’在中文是‘道路,从一处到另一处的交通媒介’,因此就有‘理性’、本体、原理的意思。综合这点在比喻的形而下的意义下,所以道就是指一般的道路。……道就是道路、方向、事物的进程、一切事物存在的理性与基础。”[2](PP125-126)文化学含义在文化制度背景方面,“道”字或“道”的哲学概念还有更为深刻的渊源与根据。在此方面笔者较为赞同的是江林昌先生的观点,即认为“道”字的本义是“黄道”,即太阳的循环运行,“道”字中的“目”也可以理解为“日”,“止”可以理解为“推步”。也就是说,“道”不是人们行走的普通的道路,而是太阳的运行轨迹。[3](PP315-316)由 “世官世畴”、“技进于道”的上古遗制而言,“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章学诚《文史通义·易教上》),所谓“学术”均与现代所说“技术”相近,“道” 字或“道”的哲学概念起源于“天学”是可信的。思想史含义在思想史上,“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自古至今,自儒家至道家都通用。特别是北宋以后,“宋明新儒家”使用了“道学”一语,并将整个儒学统系追释为“传道”。《宋史·道学一》说:“道学”之名,古无是也。三代盛时,天子以是道为政教,大臣百官有司以是道为职业,党、庠、术、序师弟子以是道为讲习,四方百姓日用是道而不知。是故盈覆载之间,无一民一物不被是道之泽,以遂其性。于斯时也,道学之名,何自而立哉!影响所及,以至有学者至今怀疑“道家”之名为汉代晚出且名称不伦。[4]因此,在讨论“新道家”问题以前必须界定,“新道家”之“道”虽然与文字学和思想史上的“道”具有关联,但其本身并非思想史上泛称之“道”,而是具有特指的固定含义,即以先秦道家老、庄、文、列四子为主干,以鬻子、管子、关尹子、鹖冠子等等导源或归宗于老子与“黄老道德之术”的道家诸子为流裔的学派。(二)道家之学三要义道家之学有与先秦诸子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学派明显不同之处,论其差异,以往学者多有阐述,大致不外三种:其一以为儒道互绌,“世之学老子者则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史记·老子列传》);其二以为诸子时有所明,更相为用(《庄子·天下》);其三以为诸子殊途同归,“皆务为治”(司马谈《六家要指》)。三种阐释以外,更有其四,以为诸子皆有所本而同出于三代王官(刘歆《七略》)。由道家出于史官、天官而言,其源流之久远,居道术为大宗,较其他诸子更为优越,降至晚周之际,影响所及无所不在,实为先秦诸子各家学术兴起的最大滋养与共同背景。而道家之学所包涵的内容也最为广泛,要之,则有自然(物性)之学、形上之学、无为之学三大要义。自然(物性)之学道家对自然的关注,是将人类视为自然的一个部分,人的生命、躯体、性情,完全都在自然之内,而非以天、地、人并列为三。换言之,自然不是与人类社会(人文)相对的一个概念,更非指人类的生存环境而言。自然是天地万物的共同居住与和谐并存的共同环境。“自然”这一概念的本义,意谓天地万物都各自体现着“道”,天地万物的天性、自性、本性,亦就是“道”的体现。“道”遍在于万物,而不外在于万物,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之“道”。但是,“自然”又绝非意谓着万事万物可以极端任意发展,并非如西晋郭象注庄所理解的“自尔”、“独化”。天地万物相互关联而存在,万事万物间的一大关联就是“道”。“道”一,“道”恒(常),故万事万物永远关联而存在。道家将人类、生命与无生物都视为“物”,宇宙天地间的一切存在都是“物”。都是物便都有共同的“物性”,“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物与物何以相远”(《庄子·达生》)。道家相信凡存在的事物本性都同,所以道家主张万物平等。形上之学但是道家不认为人类的感官感觉可信,宇宙万物的存在,有超出人类感官感觉之上之处,“夫物,量无穷,时无止,分无常,终始无故,小而不寡,大而不多……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庄子·秋水》)另一方面,道家对于宇宙事物的认知,也具有超出感官感觉的能力。道家又以对“形下”的分析为基础,而提升、获得了“形上”的成就。《易经》为儒家传承的三代先王政典,易学与老学近似而不同。易学主旨为“因天道以明人事”,老学则舍弃人事而取法天道。易学重在阴阳,老学重在有无。“阴阳”是一相对概念,二者互为消长,而不可以互相取代。“有无”是一绝对概念,“有”就是“无”,“无”就是“有”,二者异名同实,各自代表着抽象思辨中的不同环节。“有”是宇宙万物的存在,“无”是宇宙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据。从思辨逻辑上说,有一个“有”,有一个“无”,无是绝对的,是纯粹的。但是从实质上和整体上看,无并不是片面的和孤立的。无不是对世界的物质本质的否定。正相反,无表示着世界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表示着世界万物的统”,但是从实质上和整体上看,“无”并不是片面的和孤立的。“无”不是对世界的物质本质的否定,正相反,“无”表示着世界万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表示着世界万物的统一与和谐,而“有”所根据的“无”,也就是“有”本身。“道”是“有”和“无”的统一,是形而上、形而下的统一,是物理的宇宙论和哲学的本体论概念的统一。无为之学先秦诸子百家均以周文疲弊、上下失序为背景而期以重新获得真理,其思想体系之构建亦无非以政治实践为目的,故先秦哲学本质上都是政治学。道家的政治理想具有两个不同层面,就老庄而言,是由形上本体论中引申出“无为无不为”层面,由形下相对论中引申出“贵柔”与“安时处顺”层面。政治理想之“无为”与“无不为”,与哲学思想之“无”与“有”对应。“无”即是“有”,“有”即是“无”,故“无为”即是“无不为”,“无不为”亦必须通过“无为”而获致。“有无”为哲学上的绝对概念,而“无为无不为”即成为政治上无所不包宏大至极的运作。就此而论,道家的政治理想其境界最高。在形下方面,道家认为“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何若?”(《老子·二十章》)相对存在、互为消长的双方,彼此因依而存在,所以都不具有绝对的根据。而其并存之法则,莫善于“负阴而抱阳,知雄而守雌”(《老子·二十八章》),故老子“用阴”而“贵柔”,与儒家用阳而贵刚健不同。要之,道家“相对”之学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老子·四十三章》)为途径,其形下部分亦皆精彩。(三)新道家之新义新道家之“新”,其含义并非仅就时间概念而论,亦非脱离道家学说本义而予以根本性的改变。自凡晚近以来国家民族所遭遇之新困境、新挑战,皆得据道家立场以回应之,新道家之新义,为时势之新与阐释之新。由国家民族方面而言,“生存”不是一肉体层面,而是一文化层面,肉体的存在并不足以展示存在,文化的存在才真正可以称之为存在,个人的年寿生死皆不足惜,重要的是“技”与“道”的延续。凡能占据道家之学的立场,对以往之历史与学术传统予以“理解之同情”,延续国家民族之“文化大生命”,心率旧典,信而好古,皆得以新道家之名义相称。新道家一语系包真理系统而言,内涵学理、信仰、为治三层面,而非单纯学理或信仰或履践。据今日“为人之学”之“大环境”,而欲行古人“为己”、“弘道”之事业,是否可能具备此一历数?单就操作层面来说,比较宋明新儒家之建立,新道家之建立是否应当具备此一过程?二者均待智者深论。笔者限于学力,仅就庶几可及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一)找到周敦颐——以宋明新儒家之建立为参照周敦颐在宋明新儒家的建立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仪式性”作用。前引《宋史·道学一》又说:文王、周公既没,孔子有德无位……孔子没,曾子独得其传,传之子思,以及孟子,孟子没而无传……千有余载,至宋中叶,周敦颐出于舂陵,乃得圣贤不传之学,作《太极图说》、《通书》……宋明新儒家继汉唐经学之后,跨越千年而起,直承孟子,表明学术学派的兴起,有不为时间所阻断者。单就操作层面而言,宋明新儒家的建立过程,全由朱子对于周子的推崇而实现。考其所以如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恰好为宋初先驱长辈。众所周知,在宋儒诸学案中,周敦颐既非最早,也非大宗,“大抵近世诸公知濂溪甚浅”、“即濂溪二子,亦失其家学之传”[5](P21),但若以辈分粗论,周敦颐在“北宋五子”之中确实年长一辈,使得自“初祖”以至朱子有一恰当的时间作用(适当的连续与适当的间隔),亦无可否认。第二,恰好为二程之师。周敦颐是否为二程传道之师,自当世学者已多表怀疑。《程氏遗书》所载,二程只称周敦颐为茂叔而不称先生,平生绝口不提《太极图说》,而门下弟子游酢至称“周茂叔穷禅客”。全祖望称:“濂溪之门,二程子少尝游焉,其后伊洛所得,实不由于濂溪……今观二程子终身不甚推濂溪……予谓濂溪诚入圣人之室,而二程子未尝传其学。”[6](全祖望《濂溪学案序录》P480)但周敦颐确曾为二程之师,亦绝不可否认。第三,恰好著有《易通书》。宋代新儒家学者当世少有显达,退居治学,往往以诸子位置自居而回避经术,表明诸人与当世政治的并立立场,至元代表彰朱子,乃是再次升子为经。但子家有一形式要求,即须留有文字,如先秦诸子之例,凡有言论直接或间接留于后世者,皆得称之为子。而周敦颐著作十分单薄,《太极图说》仅三百余字,《通书》三千余字,且在当世亦不知名。如钱穆先生所说:“北宋理学开山有四巨擘:周敦颐濂溪、张载横渠、程颢明道、程颐伊川兄弟。此四人皆仕宦沉沦,不居显职,在中朝之日浅,并未在治道实绩上有大表现。论其著作,濂溪分量特少,独有《易通书》与《太极图说》,一是短篇,一是小书,据朱子考订,《太极图说》亦当附《易通书》,非单独为篇,是则濂溪著书仅有《易通书》一种。”[5](P13)但是,周敦颐毕竟有一完整“子学”著作,从而使得逝者已逝之后,“阐释”的作用得以成立,而文本阐释初亦不必限于文字遗产的数量多寡。后朱熹与吕祖谦合编四子《近思录》,《太极图说》“无极而太极”一句跃居十四卷之首,全由朱熹“发明”而至。具备这几个条件,宋明新儒家的儒统乃可以获得全新的建构,即:孔子→子思→孟子→周子→二程子→朱子。在学理会通方面,顾炎武曾写有一则短篇札记,所关联的则是一个大问题。顾炎武写道:《五经》无“真”字,始见于老庄之书。……(原注:今谓“真”,古曰“实”;今谓“假”,古曰“伪”。)……隆庆二年会试,为主考者厌《五经》而喜老庄,其程文破云:“圣人教贤者以真知,在不昧其心而已。”始明以《庄子》之言入之文字。自此五十年间,举业所用,无非释老之书。彗星扫北斗文昌,而御河之水变为赤血矣。崇祯时,始申旧日之禁,而士大夫皆幼读时文,习染已久,不经之字摇笔辄来,正如康库仑所受邻舍女巫之邪声,非十年不近乐器未可得而绝也。虽然,以周元公(周敦颐)道学之宗,而其为书犹有所谓“无极之真”者,吾又何责乎今之人哉?[7](卷十八《破题用庄子》PP659-660)虽仅“真”之一字,亦足说明宋明学者对于回避异端概念术语而保持本门学术之醇的讲究与敏感。“醇儒”问题,自汉代已提出。降及宋明,内有佛道异端之争,外有辽金华夷之辨,问题更显突出。二程之所以称道张载《西铭》一篇,即由其纯用儒家概念术语之故,谓韩愈的《原道》“语固多病”,而“《订顽》(《西铭》)之言极醇无杂,秦汉以来学者所未到”、“子厚之文,醇然无出此文也,自《孟子》后,盖未见此书”(《程氏遗书·二先生语二上》)、“此横渠文之粹者也。”(《程氏遗书·二先生语四》)而朱熹也由“不杂”一面为《太极图说》辩解:“《太极》之旨……绝无毫发可疑”(《朱子文集》卷四十二《书(知旧门人问答)·答胡广仲》)、“《西铭》《太极》诸说,亦皆积数十年之功,无一字出私意……不著毫发意见夹杂”(《朱子文集》卷三十八《书(问答)·答黄叔张(黄维之)》)。特别是周敦颐著作虽少,而“无极而太极”一语本来自道家陈抟,朱子则大加表彰,用以延伸易学“易有太极,是生两仪”的形上概念。“无极”概念来自道家陈抟,“此层即朱子亦不否认”[5],当世道家亦无争辩,倒是儒家学者内部有陆氏兄弟的激烈反对,引起所谓“朱陆之辨”。陆九渊反对“无极”概念的主要原因,即因为其援引道家:“‘无极’二字出于《老子》‘知其雄’章,吾圣人之书所无也”[6]紧紧咬住“从人脚跟,依他门户”[7]一点不放。陈钟凡先生曾说,老子“则已先敦颐千百年而建此玄学上之一元论矣” [8](第五章《周敦颐之图书学说》PP32-35)。老子之“道”与《易传》之“道”不同,由形上概念来看,老子的概念始于“无”,《易传》的概念始于“太极”,相当于老子的“有”,较老子退后一个阶梯。由此在魏晋以迄两宋的儒家易学传承中,便不得不与道家相接触,借用老子 “无”的概念以建立儒家“无极”的概念,借用老子的“有生于无”以建立儒家“无极而太极”的理论,从而完备儒家的形上学体系。朱熹说:殊不知不言无极,则太极同于一物,而不足为万化之根;不言太极,则无极沦于空寂,而不能为万化之根。只此一句,便见其下语精密,微妙无穷。而向下所说许多道理,条贯脉络,井井不乱,只今便在目前,而亘古亘今颠扑不破。(《朱子文集》卷三十六《书(陆陈辩答)·答陆子美(陆九韶)》)这里,朱熹仅就“无极”概念的妙处极力申述,然而却始终不肯将借助道家之学重建儒家形上体系的真相说破。其真相就是:对于道家概念的借用,不可以直接援引,而可以有间接的阐释。换言之,宋明新儒家乃是通过间接的阐释而获得了对于道家之学以及佛学的兼容并包。[8] (二)考据、辨伪与文献学问题自20世纪初开始的关于《老子》考辨问题,论老子思想之影响与其记载之隐约的反差,论其争论之大、聚讼之久,以及现代考古学所得印证的戏剧性结果,都足以为学界典型。当中华文明发展到了现代时期,学者沿着一线怀疑,汇聚了几乎当时所有精英,用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进行了一种“没有定论”的研究,这一现象本身已足以说明中国现代学术走向的一个侧面,其中反映出的不仅是研究结论的问题,而且是方法和方向问题。特别是由于考古学的发展,居然鬼使神差般在学者获得定论之后,古代道家文献以一种连续的状态出土问世[9],轻而易举地将这些结论全体推翻,这种恶作剧式的反差,不能不令人惊叹,续而接受沉重的反省。怀疑精神与疑古、辨伪方法与辨伪学史需要清晰划分。凡治学术,怀疑精神与辨伪方法永远都是最为基本的前提工作。但是,自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以“对二千年之中国传统史学予以毁灭性的打击”[10]的“疑古学派”的方向,需要彻底扭转;以“造伪”和“辨伪”一组概念解释主观古代学术史,以“造伪运动”和“辨伪运动”说明“古人缺乏历史观念”的“中国辨伪史”理论[11],需要基本否定。 在疑古思潮影响下,长期以来对于道家学术的有限研究,多数是怀疑性的文献学研究,或否定性的批判研究,略加少量传统训诂考据余绪而已。老、庄、文、列四子的生死有无问题,经典著作的真伪传承问题,如铁索横江,横亘百年。诸如直承四子问题,西方物理学的比较问题等等,遑及一提。幸有简帛文献的大量出土,说明疑古所作种种分析,即使逻辑上完全有理,“迄为定论”,在新出古文献面前,仍可完全推翻。说明关于古代文献与古史的辨伪考据,特别是关于思想史文本的考据,其规矩原则多有出于常理之外者,故尔有另辟蹊径的必要。(三)儒道互补——守道家之纯而不辟儒如前所述,汉代刘歆论诸子起源,“出于”何者,“起于”何者,认为诸子皆源出三代王官,亦即诸子同源。由此而论,道、儒二家会通互补,返本归原,乃是预料中的必然归宿。梁启超先生曾经指出:“道家哲学有与儒家根本不同之处。儒家以人为中心,道家以自然界为中心。儒家道家皆言‘道’,然儒家以人类心力为万能,以道为人类不断努力所创造,故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道家以自然界理法为万能,以道为先天的存在且一成不变,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第八章《道家思想(其一)》PP122-123)古来学者所谓道、儒二家的“互补”,有一极为辩证的形式,即二家之学正相对立,复因其正相对立而恰为互补。道家主于自然,而儒家主于人文。主于自然,故以自然(物性)之学、形上之学、无为之学为其三大要义,其科学即其哲学,其哲学即其政治学;主于人文,故亦以人文、伦理、生生之学(仁道、王道)为三要义。“天”、“人”概念是中国古代不同于西方“主”、“客”二分而特有的最大一组哲学范畴,道家与儒家都讲“天”讲“人”,道家实际上更倾向于“天”的一极,其所谓“人”并非独立的“人”而是与天地合一的“人”,儒家实际上更倾向于“人”的一极,其所谓“天”并非自然之“天”而是人事之“天”。道家与儒家二者,一天,一人,沿着各自的一极对立发展,同时又共同构成了由“天”、“人”一组概念标示出的同一个完整的坐标体系。 现代新儒家是近百年来影响最大、成就最大的学派,但现代新儒家发展至今,也显露出若干缺憾,缺乏鲜活、凌厉的文化动力,虽然致力于以“内圣外王”开出新时代的民主科学,但由儒家“内圣外王”实开不出民主科学,终至处境维艰,后继乏人。另一方面,现代新儒家学者如梁漱溟、熊十力、钱穆、牟宗三、王邦雄等人都是通才,要求对全部中国哲学史进行重新认识,因之在其新儒家的著作中也包括了许多对于老庄道家学说的论述。又由于现代新儒家学者是在整体上省视中国哲学史,因此在其研究道家之学的时候,就能够站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具有比一般的道家研究更加深邃的见解。所以,现代新儒家虽然保留有先秦宋明儒家辟除异端的余绪而不认同道家学说,实际上却仍然具有道、儒互补的形态。道家与儒家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传统的主干。二者皆流也,而非源,故尔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和而不同,相得益彰。要之,新道家必须在能自明其本的基础上,守道家之纯而不辟儒,才可以顺应时势,对于民族文化作出积极的贡献。(四)道家经典的疏证与阐释——继续许多寂寞的工作关于古代学术经典,古人有“疏不破注”、今人有“证而不疏”[12]之说,其用意无非表示对于古代学术的承接与敬意。受现代思潮影响,关于道家经典著作的疏证非常不足,连带影响了文本阐释的水准质量。在此方面,笔者曾试举《老子》一章、二章为例略作分析。据严复、熊十力、牟宗三说,疏证《老子·道经·一章》“玄之又玄”之“玄” 的本义是精微,用为名词,意为会同,并无玄妙、玄虚之意。“玄之又玄”意为同之又同,如果将“玄之又玄”解释为“深奥而又深奥”、“深远啊又深远”等等感叹语句,是令人难以相信的。作为大思想家而言,老子何得有此言论?[13]据河上公、严遵旧注及陈鼓应、余培林说,疏证《老子·道经·二章》的“有无相生”与《四十章》的“有生于无”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相混。“有无相生”属于形而下之“器”的层面,是老子所否定的。其中“有无”是一般名词,是相对的关系,二者相互依赖而存在,相反相成,互为消长,而不能互相取代。“有生于无”属于形而上之“道”的层面,是老子所要阐明的主要思想。其中“有无”是抽象概念,是同一的关系,无即是有,有即是无。“无生有”或“有生于无”是就逻辑上的先后而言,实际上无生有就是无成为有,有生无就是有成为无。[14]笔者并曾统计建国以来大陆所见今译约50余种,不肯雷同者仅一二家而已。要之,由“理解之同情”角度,作出维护文本章句结构的疏证与阐释的学者,其实很少。新道家之营建,有必要在充分承接古注的基础上,注意民国学者乃至现代新儒家学者的研究,吸收新出简帛文献的学术成果,在可以预见的21世纪的学术发展中,继续许多寂寞的工作。参考文献:[1][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2][德]黑格尔(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江林昌.夏商周文明新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4]孙景坛.关于道家研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01,(10).[5]钱穆.朱子学提纲[M].北京:三联书店,2002.[6][清]黄宗羲.宋元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6.[7][清]黄汝成.日知录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4.[8]陈钟凡.两宋思想述评[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9]张京华.朱子所论《易传》“一二四”与《老子》“一二三”问题及其得失[A]. 朱子学刊编辑部.朱子学刊:总第12期[C].合肥:黄山书社,2003.[10]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顾颉刚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2]林正珍.台湾五十年来“史学理论”的变迁与发展:一九五0~二000[J].汉学研究通讯,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