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储备较差,且结构不太合理。同时能源消费结构同样失调,煤炭消费占比超过一半,石油消费占比近20%。煤炭和石油的大量使用,不仅带来不可再生资源的巨大消耗,加剧了能源枯竭的危险,同时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小觑。特别是使用汽柴油作为燃料的汽车,排放大量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以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成为城市污染的罪魁祸首。因此作为清洁能源的氢能,其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氢能因其不产生任何有害气体,具备优越的环保性能,使得氢燃料电池汽车成为汽车发展的终极目标,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都加大了对燃料电池汽车开发的投入。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和最开放的区域,同样引领着国内氢能产业的发展。在此区域内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除了注重技术领先与产业化落地外,亦非常注重对未来技术的预研与知识产权的积累,但在现有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下,知识产权协同能力较弱,且在主要环节没有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共享和交易机制,导致产业链协同能力较差,从而影响了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本文围绕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知识产权活动现状以及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长三角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1、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现状
长三角汽车产业基础雄厚,技术与资本密集,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高端人才集聚,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长三角地方政府纷纷发布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为包括燃料电池汽车在内的产业发展创造条件。
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布局
从2017年9月上海市率先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2018—2030)》以来,地处长三角的宁波、苏州、张家港、如皋、嘉善、六安等多个城市都颁布了氢能规划,如表1所示。
表1长三角出台氢能政策文件概况
浙江省和江苏省也从省级层面分别在2019年4月和2019年9月先后颁布了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政策。从表1可以看出,出台支持氢能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城市覆盖了整个长三角地区,以江苏省覆盖范围最广,走在其他省市前面。除此以外,长三角无论是氢能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还是其他支持性产业链,都得到了充分覆盖,并对产业链核心地位的氢能使用和燃料电池系统有明显的侧重。长三角各企业对氢能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投资热度高,近两三年几大企业的投资额接近百亿元。
目前,长三角地区已集聚30多家氢能相关企业,其中6家企业在2018年收入超过1亿元,15家企业收入超千万元。这些产能化较强的企业已成为我国重点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厂的一级供应商。
除此以外,在长三角特别是江苏省,已形成以如皋氢能源小镇、江苏丹徒氢能源产业园、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多个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基本形成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汽车整车开发制造、产品示范应用的氢能产业链。
长三角氢走廊建设发展规划
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长三角氢走廊建设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19年5月正式公布。该《规划》目标为推动实现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设施的协调平衡发展。文件将氢走廊建设规划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3个阶段。其中,在2019—2021年的近期发展规划中,主要任务是示范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启动建设4条氢高速示范线路,建设加氢站40座以上,燃料电池汽车产销量超5000辆。在2022—2025年的中期发展规划中,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的应用发展,提升氢能关键技术水平,推广建设10条以上氢高速公路,建设加氢站200座以上,燃料电池汽车产销量突破5万辆。在2026—2030年的远期发展规划中,主要任务是建成20条以上氢高速公路,覆盖长三角全部城市,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区域。届时燃料电池汽车产量将超过20万辆。《规划》还分别明确了加氢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等5项主要任务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项保障措施。《规划》的颁布有利于推动长三角氢能产业发展一体化,并为将长三角地区建设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氢能产业示范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将促进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
2、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发展
2.1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
我国新能源汽车原创专利数量占全球专利总量的11%,居全球第三,排在第一的是日本,占比49%,第二为美国,占比20%。中国作为新能源汽车专利市场发展最快的国家,大量外国专利进入中国市场,使得中国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目标市场,导致本土新能源汽车企业原创专利量占比较低。但是,这也意味着我国新能源汽车领域创新能力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018年中国汽车专利公开23万件,其中发明11万件(授权5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0.2%和21.1%。2018年汽车专利申请公开排前十的汽车企业如图1所示。
图1 2018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汽车企业
从图1可以看出,授权量前十企业,仅有2家国内企业,分别排在第六和第九位,2家企业授权量共956件,仅占排名前十企业总量的13.9%,说明国内汽车行业创新能力较弱,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地处长三角的江淮汽车榜上有名,则从侧面反映了长三角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储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另外,不同汽车企业对专利布局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车、车身及车身附件、智能网联、发动机、电子电器、基础通用、整车制造、整车系统、变速器和制动系统等。其中,新能源汽车的专利数量最大,占比最高,达到了28.6%,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甚至超过了50%。这充分说明国内企业已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研发投入,并注重在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新能源汽车所涉及的关键技术专利申请表现不一,电池技术专利申请量最大,占比达56%,其次为电控技术申请,占比30%,而电机技术申请占比最小。
2.2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储备
长三角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在专利数量与分布特点上,均充分体现了长三角在氢能燃料电池产业链的深厚技术积累。在30多家重点企业中,氢能燃料电池汽车领域专利数超过100项的有3家企业,超过10项的有19家企业,专利总数超过1200项。申请专利前十的企业为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苏州弗尔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氢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氢能装备有限公司、上海清能燃料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伯海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重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上述公司专利申报数量如图2所示。
图2 专利申请量排前十氢能企业
以上10家企业业务既涉及燃料电池的研发和生产,又包含了整车的开发和制造,同时还涉及了供能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地域上看,以苏州和上海的企业为主。
3 、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同时又是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在激烈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角逐中,拥有丰富的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保障。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专利的积累与储备数据显示,在发明专利授权上我国与国外有明显差距,尤其缺乏像丰田汽车这样知识产权储备良好的车企。另外在产业链间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协同,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前进的步伐。因此,我国企业除了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外,还需要进行产业链之间的知识产权协同,才能提升与国外企业竞争的能力、。
3.1开放专利开源行动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开放专利的开源行动是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有效途径之一。不附加任何利益性条件将公司专利对外开放,可加速推进汽车企业采用氢能技术,增加参与氢能汽车开发的企业数量,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跻身新能源汽车技术体系布局的上层,避免重复研发和资源浪费。开放专利的企业在该产业领域也可实现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或形成事实标准。
3.2建立专门的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有利于较好地实现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协同,通过联盟联合开发、保护和运营氢能领域的知识产权。首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对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各领域关键技术的知识共享,在此基础上协同开发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相关技术,申报各类专利,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共享。其次,组建保护协同中心。以中心为载体,加强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的维权合作,实现异地办案,异地执法,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维权的效率与效果。最后,以三省一市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建设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在统一标准下开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经营,以此加强联盟成员的创新,同时促进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协作,增强成员在燃料电池汽车市场的竞争能力,提升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水平,推动该产业走在全国前列。
3.3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以产业技术联盟为载体进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协同。通过产业技术联盟,整合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相关机构,形成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设立“专利池”、构建知识产权合作战略、组合知识产权、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诉求等措施进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的协同,促进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间的协同和创新,掌握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行业在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主导权。
注:本文涉及的专利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专利信息网。(作者:吕映)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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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学历有限....只能给你点资料..........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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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保护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是谋划发展战略的着力点,要想保持竞争优势,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我盟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2003年以来是我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则是承前启后的“黄金发展期”,也是我盟必须应对国内外各种挑战的“矛盾凸显期”,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更好的为全盟经济发展服务。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重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刻不容缓,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是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大战略选择。盟委书记刘卓志在全盟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实现锡盟的振兴,最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时间就是最近这两三年,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就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自己的技术优势,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目前我盟优势特色产业还没有形成气候,在自治区中东部地区、京津冀地区乃至环渤海地区尚未确立应有的优势地位,2006年我盟原煤产量仅占自治区的3%,电力装机仅占全区的,化工产业刚刚起步,许多项目还处在前期规划中,这与我盟拥有的资源量和发展潜力极不相称,可以说,我盟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还很弱。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全国的经济发展也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过程之中,在国家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新形势下,我盟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的标准和要求更高了,任务也更加艰巨。因此,加快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应用能力,抓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抓紧完善与自主创新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积极把规划落到实处,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完成好的重大课题。我盟的知识产权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申请(授权)的专利数量稳步增长,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水平逐年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成绩虽然显著,但仔细分析来看,我盟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其它经济发达地区横向比较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单位的经营人员与从业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我盟每年经科技鉴定和获奖取得的科技成果技术转化率低,缺少相应的成果转化机制,自主创新的精神还要大力弘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尚需加强。 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使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科技、贸易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为全盟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保护知识产权,要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加强协调联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一个地区的经济必须要有支柱产业,一个企业必须有拳头产品,而这些产业和产品有无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它们是否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单纯靠从外部引进技术,是不可能长期稳定发展的,只有集中力量开发和改进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自主创新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释放。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激励个人和企业创新的热情和动力,让知识、智慧、技术的活力竞相迸发,为全盟的经济社会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盟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了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保护知识产权,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极易导致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现象的发生,特别是我盟地广人稀和经济欠发达,人们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多年来各种形势的宣传,我盟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了实效,在我盟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提高。通过宣传、培训,引导,我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鑫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双骄乳业有限公司作为区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起到了示范作用。今年我局与盟教育局联合在全盟范围开展了“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开始从娃娃抓起,教育了一个孩子就是影响一个家庭,进而起到带动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全面提高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极大地促进科技向生产力转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后,还需要部门联动多渠道、多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保护知识产权,要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建创新型社会。我盟本来起步较晚的知识产权制度正迅速建立起来,但知识产权的服务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加强制度落实,提升全盟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重点抓好专利、商标、原产地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和数量;继续完善和落实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各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将自主创新成果、尤其是直接应用于产品的科研成果申报专利。不断健全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企业化提供强大动力。加快建设我盟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来转变工作方式、工作思路,培育适应我盟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创新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要建立和完善统筹工作机制,抓住我盟主导优势产业,开展特色企业、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盟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要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建设人才队伍。 人才是知识产权的载体,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创造都需要大量优秀的人才。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的创造是由人来完成、由人来实施的,人才是一个最根本的因素,所以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激励机制,使我们的发明人、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发明创造积极性不断得到激励,不断迸发出来。保护知识产权有赖于全社会全体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要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因此,要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我们不仅要大力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还要切实保护享有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工作环境。同时知识产权的管理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更好的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服务。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组织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法治社会。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本身的保护就不容易,如果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措施不到位,对企业、对发明人、对创造人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来说都是一个打击,他们就很难把自己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保持下去。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课题:怎样尽快让知识产权成为一项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推动自主创新,加快实现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目标?为此,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把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执政的高度;全面加快执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鼓励支持知识产权维权行为,逐步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建立相关单位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应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结合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增强法律服务意识,健全法律服务机制,为我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后盾。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同时也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企业也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担负起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多一个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就多一份市场竞争力,就多一份竞争优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既是我盟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我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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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今年4月26日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是评价一个城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经济特区要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将发挥龙头作用,走在全国的前列。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技术,保护发明创造传播和转化的具体保障。保护就是既要保护自己的智慧结晶,又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发明的法律措施,缺少推进智力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学科学、尊重科学、反对假冒侵权,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目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技术贸易竞争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比2000年提高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当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利技术制约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事实说明:当代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在立法等诸多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治理。近些年,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在逐渐推进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还存在着制假售假、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我市的工业和科技力量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农业、工业等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哇塞,,,这么快,,,也是济南大学的啊啊啊啊啊
我是办内刊的,给你支几招,你可以让各个高层领导题词,这是一,二让你们的老大写致创刊词,三、第一期的稿件,你要知道的稿件,一是公司的发展历程,二是你们的老大。下面是一些创刊词,、你只要改一下,然后,挂上老大的名头就OK了。创 刊 词借着《精亚人》报第一次与广大朋友见面之际,我谨代表江阴精亚集团,感谢各级领导对精亚的扶植与指导,感谢广大用户给予精亚的支持与爱护,感谢全体员工为精亚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精亚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空气过滤、净化、调节与制冷、输送等方面的产品研发、技术咨询、系统设计与集成、工程承包安装等服务的企业。通过20年的不懈努力,精亚以其全新的经营理念、优质的产品和周全的服务,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时吸引了一大批有识之士的加盟,从而使集团形成了由经营理念、人才战略到科技创新的整体优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精亚集团拥有7家子公司和一家研究院,年销售4亿多元。企业自创建以来获得了38项国家专利,其中“蜂窝除尘机组”还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的十佳专利金奖。2001年被授予“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被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现为亚洲最大的纺织空调除尘产业基地、国内外知名的空气工程厂商。展望未来,精亚将坚持“精益求精,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和“创造人与环境的和谐”的经营理念,做专、做强、做大空气工程,规划到2010年把精亚建设成为世界级纺织空气工程企业;国内空气工程和风机的主流企业;具备全面核心竞争优势的知名的品牌,年销售额突破20亿元,实现快速发展和资本增值的优秀企业;充满生机的学习型团队。《精亚人》报的创刊适逢精亚20周年庆典,充满着喜庆和吉祥。我们希望《精亚人》报是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我们向各级领导、新闻媒体、广大客户、合作伙伴、兄弟公司,汇报精亚的成长历程、发布产品信息、进行技术交流、分享管理经验;我们希望《精亚人》报是一座舞台,通过这个舞台,我们秉承“超越自我,变革进取”、“服务—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展现精亚人的活力与激情。今天,《精亚人》报是一颗刚刚破土而出的幼苗,我们深信在大家的精心浇灌、辛勤耕耘下,不仅有精亚人的参与,而且有更多的各界朋友的参与,《精亚人》报一定会在这块肥沃的土壤里根植大地,枝繁叶茂创刊词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随着我省“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大幕徐徐拉开,我中国人寿保险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为了将此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将省公司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好、落实好,以夺取全年最后胜利。省公司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决定创办这一刊物,及时反映全省各市的新情况、新活动、新举措、新办法,做为指导、沟通、学习、借鉴的园地,为大家架起一座便捷而畅通的桥梁。我们将分阶段通报各市分公司来稿数量和刊登篇数,欢迎大家踊跃投稿,在此表示衷心的谢意! 创刊致做刊物,尢其是做企业刊物,需要激情,更需要理性! 当我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拿着辛苦了半月的《建业》清样,小心翼翼地面对同事和同行质疑的目光时,诚恳的建议让我们如沐春风,委婉的批评令我们感慨万端。 定位似乎不够准确嘛 架子搭得好像大了一点点 每一个做编辑的人都有同样的苦衷,辛辛苦苦之后,没有得到想象中的好评,酸甜苦辣,还得回过头来细细品尝。 建业,我该说些什么? 三千名业主、两千一百名学生的家长、三百万铁杆球迷、全体建业人,我该对你说些什么? 我们困惑。 十月,再刻薄的文人都会从心底发出热爱的声音。秋天是一个赛季的总决战,秋天同时又是另一个赛季的孕含。 明年,建业十岁。十年,三千六百五十个日夜,建业天天都在播种,天天都有收获。在所有的梦想里,建业播种着坚韧,收获着成功。建业,用所有的真诚积淀成了一本书。 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在我们的身边无休止地灌输着相同的和不同的观点,我们的加入可能不会引起太多的关注,但在《建业》编辑部里,我们却是那么专注地探索着。 沟通从心开始,从梦开始,从今天开始。 激情仍然是燃烧的火焰。“窃天火,煮自己的肉”,我们走出编辑室,关上身后的门。去走访业主,同学生家长会谈,和球迷手拉手…… “听说建业金水花园小区有许多蟑螂,现在怎么样了?”学生家长很关切。 “听说51号楼裂缝了,建业住宅的质量真的像你们说得那么好么?我的房子会不会……”言外之意是对建业的怀疑和对传言的半信半疑。 “老胡要卖建业?” “建业队能打进中超吗?” “明年还送月饼吗?” “足球募股什么时候开始?” 太多的关心,太多的问题。我们先暂且忽略美国被恐怖分子袭击后的战争阴影,也不想拾人牙慧地说网络精英,这些问题让我们在后面再关注吧!我们只想让读者开卷时,看到一个行进在知识经济中、踌躇在WTO关前、在中原扎扎实实做地产的建业。 我们希望和你们分享建业的成功、探索建业的追求,想说一说,信息化办公为建业带来了什么?《管理手册》为什么开篇容易却难见结果? 我们想说的太多! 中原文明的博大精深,曾经感动过历史,而现在,我们为建业感动。 或许激情之下,我们仍然是一枚半生不熟的橄榄,但是我们仍然希望,这份酸涩有我们自己的味道。热烈庆祝《信义报》创刊 [首刊寄语]:七月的信义好戏连台,喜事不断,九期工程的积极筹建、幕墙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橡塑公司通过QS9000/认证,配套线、大巴部的成立、新设备技术的不断引进。今天,《信义报》又在集团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首刊正式与大家见面了。 十四年的风雨历程,信义集团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国内到海外艰难的拼搏,每一步都显影着信义人的汗水;从行业整合到国际战略,每一步都渗透着信义人的超前智慧;从其品牌形象到辉煌的业绩,每一步都展现着信义人的雄心壮志。今天,《信义报》的诞生,标志着我们集团公司的文化又步上了一级新台阶,信义人从此有了自己的精神大餐。 企业文化是构造企业特色的人本思想体系,是形成企业稳定发展的软环境,为了使信义集团的企业文化步上一个新台阶,更广泛地推广信义的品牌形象,拓宽对外联络的渠道,增强我公司与同行业、与社会、与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内部员工的信息交流,使我们的视野变得更开阔,使我们的员工能逐步树立坚定的思想信念、正确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信义报》担负起了这一历史使命。通过《信义报》,信义文化将更加见之于形、闻之于声,使信义文化经过不断沉淀、积累后直至升华。信义集团将永远充满活力和勃勃勃朝气。 创建一项企业文化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去努力维持创新。好的企业文化不仅仅是靠一张一页,一呼一应来体现的,靠的是企业整体,靠的是企业员工的一言一行,企业的一草一木,企业内外形象等。因此,《信义报》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朋友们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加强全方位沟通,以沟通作为办刊的第一手段,使集团公司上下、内外的交流顺畅,思想一致,同时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虚心接受批评;在形式上不断改进,力求贴近员工,贴近宣传渠道,贴进客户。《信义报》将是每一个信义人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 《信义报》作为信义对外交流的窗口之一,将一如既往地弘扬信义的经营理念和价值取向,倡导理智的、成熟的、先进的企业精神! 信义人携起手来,勤奋耕耘,立足信义,展望全球,一起去接受未来的风雨洗礼。真理在手信誉至上何惧反倾销;善待天下造福人类更无畏金融风暴。信义人有足够的勇气和百倍的信心克服任何艰难险阻,迎接灿烂辉煌的明天。领 导 寄 语追求朴素无华,培育信义文化 [全国政协委员 信义集团董事局主席 李贤义] 增强信息交流,共谋信义腾达 [信义集团董事局副主席 董清波]创信义品牌, 超行业典范 [信义集团公司总裁 董清世]愿《信义报》能办成让信义人骄傲的报纸 [信义集团公司副总裁陈绍义]求真诚 求创新 开阔视野 求发展 [信义玻璃科技公司总经理李友情]重视和发挥信义文化的凝聚功能,同舟共济,再创佳绩。 [信义幕墙公司总经理李逢景]愿信义报成为:公司的窗口 员工的帮手 学习的园地 腾飞的旗帜 [信义汽车玻璃公司副总经理张明]值此**日报创刊55周年之际,特表热烈祝贺。希望**报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寄语**报:“祝贺**报创刊55周年,并向报社的全体同志致以诚挚问候。...
《人文世界》杂志创刊词--------------------------------------------------------------------------------新办刊物,循例须有创刊词,宣明其宗旨、目的、内容、风格,与读者作者的共同需要、共同兴趣,冀以引起共鸣与支持。当今世界,传播事业,如风起云涌,一般知识的普及,几已无须藉文字帮助。新闻报章,行将渐趋落伍;何况此时此地,杂志刊物的流行,到处可见,创刊皆有词,且皆文章华丽,构思精辟,再复侈言文化学术,宣称为中国文化而努力,为东西方文化交流而服务,不是流为口号,即是成为具文,多加一本刊物,多增一堆废纸而已。而吾辈不避艰辛,不畏挫折,为融会交流东西方文化思想,为复兴中国学术文化而创此园地,固然明知故犯,实亦不忍坐视人类世界自罹浩劫;而中国累积数千年的文化精神,足可补救物质文明的缺陷者,亦将随浮薄浊乱的世风剧变而沉沦也。 然东西方的文化学术,百绪千端,整理已经为难,欲穷源溯往,力求正本而开展新机,谈何容易?况今日世界,新迷于科学文明的疯狂,久困于精神意境的贫病,东西文化学术,几已陷于思想瘫痪的境界,徒藉平白之身,言不足以动听,名不足以惊众,思欲振聋发聩,挟泰山以超北海,适见其不知自量。虽然,学术文化,追根穷柢,莫不基于人类的思想而来,而一般人思想的蔽锢,多由于物质欲望的蒙蔽,知识分子思想的停塞,多由于主观成见的阻碍;如能打通物质欲望的坎限,进向精神升华的领域,泯除主观的成见,窍开停塞的大道,万一有助于人类、世界、国家、民族者,亦足以告慰安心,庶几对于人类社会,薄有交代,便可长揖世间,身随物化而无遗憾于虚生矣。 然而文化学术,事非凭空虚构,心藉历史时代的潮流而运成其际会。自十九世纪以迄于今,西方文化学术的风潮,波澜壮阔,夹泥沙玉石滚滚而来;初则突破东方各国传统保守的藩篱,挹注西方学术的新思潮,促成历史文化的变乱。继之,由西方工商业革命与经济的影响,随同唯心哲学与唯物哲学的冲击,汇成各国政治思想的争变,扩而充之,形成国际间思想战的壁垒。人类社会应有的人伦道德,社会秩序,人生哲学,与今后自然科学发展结果的新趋向,新境界,既遭人类历史的大势所趋而破坏于前,又无新的思想学术,可与科学会师而整建于后。虽举世界皆知其弊病日深,而乏救时的良药;物质文明愈趋进步,精神思想愈加颓丧,方今人文思想,更无新的指标可以导致人类消弭乱源,几已至于真空状态。后起之秀的一代青年,统皆感受现实的困扰而陷于紧张、恐怖、冷酷、斗狠的境地,于是造成本世纪的末期,尽为镇定剂与麻醉药品的时代,前因后果,栗然可惧。 本刊创办,实欲藉在此园地,温故知新,集思广智,希望对此浑沌世界,罅开人文思想的曙光,或者汇集涓滴的精思而益成智海,或者融通古今中外的精华而沛注慧学,皆有待于今后的精诚从事,与各界的上吝匡正。
亲爱的全力精英们: 经过长期酝酿、精心筹备,大家翘首以待的《全力汽车》季刊终于与读者见面了。她的诞生,标志着我们集团的文化又步上了一级新台阶,全力人从此有了自己的精神家园。 梦想决定命运,文化决定发展。所有的物质资源终会枯竭,惟有文化才生生不息。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髓,引领着企业追求成长与进步。在这个文化制胜的时代,企业文化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推动企业的竞争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全面提升。 江苏全力车业集团从小到大,历经风雨,才走到今天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纵观集团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支配着全力人思想和行为的背后有一种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聚合起来就是我们全力的企业文化,而提炼和弘扬这种文化,就需要一个载体,通过这个载体,能将企业的文化、价值观、经营理念反映出来。在这种力量的感召下,我们的内刊应运而生,她,将承担起塑造企业形象、展示员工风采的重任;她,将更好的诠释集团的管理理念,更好的传递集团的各种信息;她,对外将成为全力与客户的纽带、对内将成为领导与领导、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 《全力汽车》诞生了,希望她面向未来,不断创新,多出精品,充分展示全力的文化之真、文化之美、文化之力,以山的气势、海的胸怀,推动人、全力迎接美好未来!我深信,通过这份刊物,全力的文化与精神将得到进一步提炼,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内刊是大家的,家因有你才完美!希望大家拿起手中的笔,记录身边的真实与感动,把思绪凝成文字,放飞内心的声音和梦想。有了大家的支持,这份刊物一定会丰富多彩,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成为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让我们融合梦想、全力以赴,用火一般的热情谱写江苏全力集团更加辉煌的篇章!最后,祝《全力汽车》创刊成功!
这个没有固定的写法,就跟卷首语一样,你只要找准一个重点就可以了。其他的内容可以围绕这个重点来写。
嗨 乡村问题太失望 太失望了 太深奥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写什么都要和你的作品主题相称,别到时,老师看到和你的内容不同,分就低了。要评委一看到题目,就知道你写的是什么内容,那么你就成功了!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