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发表单位怎么处理
出版发表单位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图书只能由出版社出版,期刊则由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出版,也就是说,期刊是与图书出版社具有相同的出版资格(只是类别不同)的出版单位,期刊自身就拥有法定的出版权。但主办单位并不等于出版单位!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论文发表投诉怎么处理
楼上说的基本差不多,现在国内就这情况,都是找代理做,不过代理和代理是不一样的,记得一定在汇款之前打电话到杂志社核实一下。
通过法律维权
还能有什么办法? 给编辑部打个电话 解决一下啊 。不就是一本书的问题吗? 那个编辑部不可能不给你寄把。发票的事情好像有点够呛, 毕竟如果社里收了发票税 你让他开 这应该没问题但是如果没受到 人家不一定给你开的 。总之 好好跟编辑部沟通一下
通过这种途径发表文章就是潜规则,不受相关法规保护,此类业务靠的是彼此的诚信,你说的价格发核心太难了,根本发不了,投诉是不可能的,你想让大家都知道你是通过这种渠道发表的文章吗?可以把这个公司的信息发在网上曝光下,以免日后他再人。本人也 是中介,但人的事坚决不做。
地基处理杂志理事单位
《地基处理》是一本土木工程期刊杂志,由浙江大学土木系出版。
是的 很权威的!!
请问你来复试了吗?我就是这里的!+Q907702119
山西建筑是核心?亏你能问出来!说它是国家级,估计是不切实际的。现在好多单位评职称,只要你有山西建筑的文章,人家一律不让过。投过山西建筑的人都知道,只要投的文章,第二天就交钱发表!这样的期刊会是国家级?自己掂量吧!
期刊重复率高被发表了怎么办
不高,反倒变成垃圾信息
你可以以自己的思想思维方式创作一篇论文。自己独特的想法和创意。展现了你的写作能力。就会很好的解决。
论文是非常严谨的,对于进行论文写作的人来说,论文是他们研究的成果和成就的体现。对于大学生来说,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给他们带来很多就业机会。对于研究者来说,论文就是他在某个研究领域的成果,是证明的一种表达。但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最忌讳的就是抄袭,只要被贴上“抄袭”的标签,对他们的前途甚至人生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许多人都在问小编,如果论文是重复的,我该怎么办?我可以使用免费的查重网站吗?一、论文重复怎么办?有的同学可能会觉得,论文是我自己写的,是不会产生重复内容的。但大家要知道,论文中还是会产生重复的内容。即使每一个字都是自己写的,观点都是自己提出的,也不能排除重复的可能。虽然我们用词不多,但如果发表后人们发现和其他人的文章存在重复,就会被贴上抄袭的标签。前面说过,抄袭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为了避免这一事件,大家可以先利用一些查重工具来对论文进行检测。二、可以使用免费的查重网站吗?科技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不仅缩短了不同地方的人们的距离,也让我们查找信息、共享资源等更加方便。而且,对于论文查重,可以求助于免费的查重网站。这种网站是一种工具,可以快速帮助大家检测论文的重复。
SCI论文查重报告中的相似率整个查重报告的相似率是由每一个单独匹配来源的重复率叠加而来。例如一篇相似率为20%的论文,可能由20个只有1%重复率的不同匹配来源构成。由CrossCheck数据库对SCI论文查重后给出的相似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相似率低于10% -Not Likely to Be an Issue (Disregard)这种情况大多来源相对分散,且每一匹配来源的相似率约为1%~3%,尚在期刊允许的范围内。这类查重结果对鉴定论文是否抄袭影响不大,几乎可以忽略。第二类:相似率在10%~50%之间- Possible Issue (Review Briefly)大部分论文的查重结果处于该范围内。若论文存在一部分直接摘抄而来的蚊子,则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抄袭。若总体相似率偏高,却没有重复率高于10%的来源,则只需要对重复率较高的部分进行修改即可。第三类:相似率高于50% -Probable Issue (Review Carefully)相似率超过50%时需要高度警惕。这说明至少有一处单独匹配来源存在着高度重复,即大段语句与数据库中的某几篇文献一致,被判抄袭的概率很大。作者必须重新评估语言,并谨慎改写。除此之外,对于查重报告的相似率结果,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况:总体相似率偏高,单个匹配来源相似率偏低。若一篇论文的总体相似率超过了30%,实质单个匹配来源的相似率均低于5%,一般来说不会被认为抄袭,只需简单修改语言即可。第二种情况:总体相似率偏低,单个匹配来源相似率偏高。需要警惕总相似率为12%(近似可忽略),却包含单个匹配来源相似率为11%的论文。重复率为11%的部分可能包含大段的摘抄,极有可能在投稿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总而言之,SCI论文查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查重报告的总相似率仅仅是一个参考,只要各匹配来源的相似率合理,就算总相似率略高于20%也不要过于担心。只要根据查重报告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得进行修改即可。
发表期刊重复率
论文查重,得看你们单位或者学校具体规定不能超过多少,如果你还是不清楚,建议赶紧咨询你的论文指导老师,一些学校是不能超过百分之十几,一些是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多。
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前提是了解论文的查重率。只有符合查重检测要求的论文才能顺利发表。在论文检测中,一般期刊论文的查重率不能大于30%,而核心期刊要求在10%-15%之间。 如果作者想在期刊上发表论文,那么论文的审查要求必须明确,论文审查的重复率要求非常全面和严肃,论文的重复检查也必须通过,那么,发表期刊的查重率多少可以发表?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前提是了解论文的查重率。只有符合查从监测要求的论文才能顺利发表。在论文检测中,一般期刊论文的重复率不能大于30%,而核心期刊要求在10%-15%之间。因此,在提交论文之前,非常重要的是要知道期刊属于什么类型,论文上的查重检测要求在什么范围内。 在论文检测中,一般检测系统会将查重率高的部分标记为红色,因此重点可以放在红色部分。当文章连续出现相似或抄袭13个单词时,一般会标记为红色,因此可以通过改变顺序来降低重复。
不同的刊物,重复率要求不同。一般的要求在5%—30%之间,要求宽松的在20%-30%之间都可以,要求比较严格的要求5%-10%。比如一些核心期刊,学报,要求5%,还有不少普刊要求5%,这个都不一样的。你如果不知道怎么改查重,可以去淘淘论文网上看下一些论文写作和发表的知识。
普通期刊发表查重率要求相对于核心期刊则较为宽松,通常投稿普通期刊的论文经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所检测后的查重率(查重报告中的去除引用复制比)低于30%即可通过期刊论文查重环节,若是论文质量与研究领域符合期刊要求,那么有很大概率成功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