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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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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旅游毕业论文选题要求及题目所选题目只要结合旅游产业和现象均可,鼓励根据所掌握资料自拟题目。题目方向及关键词如下:方向一:旅游产业产业发展、假日经济、乡村旅游促进新农村建设、中西部旅游发展、西部大开发、旅游信息化、电子商务、区域旅游合作、南京都市圈、江苏省休闲产业带,产业结构优化、网络经济、旅游扶贫、银色(老年)旅游、自驾车、高尔夫、探险旅游、红色旅游、女性旅游、旅游纪念品开发、会展节庆、团队与散客、旅游企业品牌创新、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服务质量、产品细分与创新、营销销售、礼仪礼貌、职业道德、消费心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传媒、出入境旅游、旅游服务贸易、体育经济、行业诚信、旅游发展史、旅游经济与统计、旅游会计与财务、国际产业交流与合作、旅游安全与预警、会展节庆、学生旅游、老年人旅游、工业旅游等等;方向一:邮轮、邮轮产业与邮轮经济邮轮发展、邮轮服务、人才培养、邮轮专业建设与发展、邮轮港口、邮轮旅游目的地、邮轮公司、邮轮安全、邮轮政策、邮轮经济等等;方向二:酒店及餐饮企业产权酒店、分时度假、经济型酒店、酒店集团、管理艺术与方法、服务质量、员工技能、团队精神、企业文化、人才培养、员工流失、餐饮服务、会议旅游、酒店康乐设施等等;方向三:旅行社与导游导游管理、导游服务、旅行社管理、网络化、规模化、产业结构、职业素质等等;方向四:旅游资源与文化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宗教文化、生态旅游、文物古迹、景区开发与建设、民俗旅游、湿地旅游、沙漠旅游、沿海度假旅游、皇家陵寝资源、森林公园等等;题目参考格式:1、XXXX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建议)2、XXXX的对策研究3、浅析XXXX4、试论XXXX注意:1、所选题目必须具有分析议论成分,避免出现“导游员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等缺乏分析性的题目,写成的论文类似教材一样。2、题目不宜过大,如“我国旅游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针对特定的企业进行分析时,可以加上副标题“——以XX市XX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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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根据主要植物的名称去找它们介绍(一般百科能找到);以下是搜索到的嵩山植被情况,不知道是否可以帮助你?嵩山植物种类繁多,植被覆盖率达65%,嵩山共有维管植物147科、643属、1540种。其中蕨类植物21科、36属、70种;裸子植物5科、9属、10种;被子植物121科、598属、1460种。嵩山位于暖温带南部,植物区系成分以温带成分为主。由于嵩山特殊的地理位置,东西、南北植物兼容并存,具有明显的过渡特征。嵩山植被可以划分为5个植被型,31个群系。山地地带性植被由北温带的温性树种组成。海拔1000米以下的山坡、梁脊和丘陵地带,主要有栓皮栎林、化香林和毛黄栌灌丛、野山楂灌丛伞花胡颓子灌丛、欧李灌丛、荆条灌丛。沟谷主要有黄檀子林、玉铃花林和黄连木、千金榆、大果榉、栾树、山合欢等组成的杂木林。海拔1000米以上的中山林地主要有槲栎林、槲树林、短柄栀林、山杨林、黄檀林。山顶草灌丛主要有霞草、风毛菊、鸦葱、鼠曲草、打火草、蓬子菜、野古草、获、大油茫、野青茅、披碱草以及嵩属植物构成。嵩山野生植物丰富。①用材植物:木本植物338种,其中乔木141种。它们是组成山区森林植被的建群种和优势种,也是用材植物的主要资源。分布数量较多,蓄积量较大的主要有栓皮栎、麻栎、化香、短柄栀、槲栎、侧柏、洋槐、油松、栾树、黄檀子、鹅耳枥、大果榉、山槐等47种。②野果植物89种。其中,野山楂、湖北山楂、板栗、河南海棠、欧李、伞花胡颓子、小果蔷薇分布广泛,贮藏量较大,是该区果品和酿造业的主要资源。③观赏植物316种。在该区分布数量多,观赏价值大的有165种。如杜鹃、满山红、湖北海棠、山荆子、河南海棠、黄栌、白鹃梅、山梅花、珍珠梅、三裂绣线菊、络石、爬行卫矛、天目琼花、全裂翠雀、秦岭翠雀、华北耧斗菜、流苏树、合欢树、紫丁香、玉铃花、千屈菜等。④其它植物207种。古树名木繁多,是嵩山的又一道风景线。嵩山景区现有古树679株。其中树龄在1000-3000年以上的450株;100-1000年的229株。这些古树主要分布在寺庙内,其中中岳庙汉、唐、宋以来的古柏就有333棵,少林寺内各种古树136棵,嵩阳书院内的两棵"将军柏"是国内现存最古、最大的柏树。主要树种有侧柏、银杏、娑罗树、国槐、榕桐、女贞、檀子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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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毕业论文选题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森林防火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2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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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园路,是指绿地中的道路、广场等各种铺装地坪。它是园林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园林的骨架、网络。园路的规划布置,往往反映不同的园林面貌和风格。例如,我国苏州古典园林,讲究峰回路转,曲折迂回而西欧古典园林凡尔赛宫,讲究平面几何形状。下面是笔者在设计公园、人工森林所考虑的几方面问题,供读者参考讨论。园路的功能园路和多数城市道路不同之处,在于除了组织交通、运输;还有其景观上要求:组织游览线路;提供休憩地面,园路、广场的铺装、线型、色彩等本身也是园林景观一部分。总之,园路引导游人到景区,沿路组织游人休憩观景,园路本身也成为观赏对象。回想杭州胡绪渭先生在讲解花港观鱼牡丹园时,对"梅影坡"的分析论述是极有启发意义的;对着梅桩,铺砌其倒影的地面。此情此景,让人浮相联翩,流连忘返。园路的类型和尺度一般绿地的园路分为几种:●主要道路。联系全园,必须考虑通行、生产、救护、消防、游览车辆。宽7~8米。●次要道路。沟通各景点、建筑,通轻型车辆及人力车。宽3~4米。●林荫道、滨江道和各种广场。●休闲小径、健康步道。双人行走1.2~1.5米,单人0.6一l米。健康步道是近年来最为流行的足底按摩健身方式。通过行走卵石路上按摩足底穴位达到健身目的,但又不失为园林一景。这里要强调的有三点:一是,园路的铺装宽度和园路的空间尺度,是有联系但又不同的两个概念。旧城区道路狭窄,街道绿地不多,因此路面有多宽,它的空间也有多大。而园路是绿地中的一部分,它的空间尺寸既包含有路面的铺装宽度,也有四周地形地貌的影响。不能以铺装宽度代替空间尺度要求。一般园林绿地通车频率并不高,人流也分散,不必为追求景观的气魄、雄伟而随意扩大路面铺砌范围,减少绿地面积,增加工程投资。倒是应该注意园路两侧空间的变化,疏密相间,留有透视线,并有适当缓冲草地,以开阔视野,并借以解决节假日、集会人流的集散问题。园林中最有气魄、最雄伟的是绿色植物景观,而不应该是人工构筑物。二是,园路和广场的尺度、分布密度应该是人流密度客观、合理的反映。上述的路宽,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值。"路是走出来的",从另一方面说明,人多的地方,如游乐场、入口大门等,尺度和密度应该是大一些;休闲散步区域,相反要小一些,达不到这个要求,绿地就极易损坏。60~70年代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公园草地,被喻为金子铺出来的,就是这个原因。现在很多规划设计,反过来夸大第五立面、铺砌地坪的作用,增加建设投资,也导致终日暴晒,行人屈指可数,于生态不利,不能不说是一种弊病。当然,这也和园林绿地的性质、风格、地位有关系。例如,动物园比一般休息公园园路的尺度、密度要大一些;市区比郊区公园大一些;中国古典园林由于建筑密集,铺装地往往也大一些。建筑物和设备的铺装地面,是导游路线的一部分,但它不是园路,是园路的延伸和补充。三是,在大型新建绿地,如郊区人工森林公园,因为规模宏大,几千亩至万亩,要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建设园路。建园伊始,只要道路能达到生产、运输的要求,例如,每200~500米,其密度就可以了。随着园林面貌的逐步形成,再建设其他园路和小径、设施,以节约投资。初期建设也以只建园路路基最为合理有利,如南汇的滨海人工森林公园。园路的线型(1)规划中的园路,有自由、曲线的方式,也有规则、直线的方式,形成两种不同的园林风格。当然采用一种方式为主的同时,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补充。仔细观察,上海杨浦公园整体是自然式的,而入口一段是规则式的;复兴公园则相反,雁荡路、毛毡大花坛是规则式,而后面的山石瀑布是自然式的。这样相互补充也无不当。不管采取什么式样,园路忌讳断头路、回头路。除非有一个明显的终点景观和建筑。(2)园路并不是对着中轴,两边平行一成不变的,园路可以是不对称的。最典型例子是浦东世纪大道:100米的路幅,中心线向南移了10米,北侧人行道宽44米,种了6排行道树。南侧人行道宽24米,种了两排行道树;人行道的宽度加起来是车行道的两倍多。(3)园路也可以根据功能需要采用变断面的型式。如转折处不同宽狭;坐凳、椅处外延边界;路旁的过路亭;还有园路和小广场相结合等等(见图)。这样宽狭不一,曲直相济,反倒使园路多变,生动起来,做到一条路上休闲、停留和人行、运动相结合,各得其所。(4)园路的转弯曲折。这在天然条件好的园林用地并不成问题:因地形地貌而迂回曲折,十分自然,不在话下。而上海一般就不是这样。为了延长游览路线,增加游览趣味,提高绿地的利用率,园路往往设计成婉蜒起伏状态,但是上海园林用地的变化不大,往往一马平川而根据不足。这时就必须人为地创造一些条件来配合园路的转折和起伏。例如,在转折处布置一些山石、树木,或者地势升降,做到曲之有理,路在绿地中;而不是三步一弯、五步一曲,为曲而曲,脱离绿地而存在。陈从周说:"园林中曲与直是相对的,要曲中寓直,灵活应用,曲直自如。"以明•计成的话要做到:"虽由人作,宛如天开。"(5)园路的交叉要注意几点:▲避免多路交叉。这样路况复杂,导向不明。▲尽量靠近正交。锐角过小,车辆不易转弯,人行要穿绿地。▲做到主次分明。在宽度、铺装、走向上应有明显区别。▲要有景色和特点。尤其三叉路口,可形成对景,让人记忆犹新而不忘。(6)园路在山坡时,坡度≥6,要顺着等高线作盘山路状,考虑自行车时坡度≤8,汽车≤15;如果考虑人力三轮车,坡度还小,为≤3。人行坡度≥10%时,要考虑设计台阶。园路和等高线斜交,来回曲折,增加观赏点和观赏面,未尝不是好事。(7)安排好残废人所到范围和用路。园路的铺装建议采块料-砂、石、木、预制品等面层,砂土基层即属该类型园路。这是上可透气,下可渗水的园林--生态--环保道路。之所以如此建议,是基于下面几点考虑:(1)符合绿地生态要求。可透气渗水,极有利于树木的生长,同时减少沟渠外排水量,增加地下水补充。(2)与园林景观相协调。自然、野趣,少留人工痕迹。尤其是郊区人工森林这种类型绿地,粗犷一些并无不当。(3)新建园林,尤其上海园林,往往因地形变更,土方工程使部分、甚至大部分园路、广场处于新填土之上。(4)园林绿地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要不断补充完善。这种路面铺装适于分期建设,甚至临时放个过路沟管,抬高局部路面,也极容易不必如刚性路面那样开肠剖肚。(5)园林绿地除建设期间外,园路车流频率不高,重型车也不多。(6)是我国园林传统做法的继承和延伸。块料路面的铺砌要注意几点:□广场内同一空间,园路同一走向,用一种式样的铺装较好。这样几个不同地方不同的铺砌,组成全园,达到统一中求变化的目的。实际上,这是以园路的铺装来表达园路的不同性质、用途和区域。□一种类型铺装内,可用不同大小、材质和拼装方式的块料来组成,关键是用什么铺装在什么地方。例如,主要干道、交通性强的地方,要牢固、平坦、防滑、耐磨,线条简洁大方,便于施工和管理。如用同一种石料,变化大小或拼砌方法。小径、小空间、休闲林荫道,可丰富多采一些,如我国古典园林。要深入研究园路所在其他园林要素的特征,以创造富于特色、脍炙人口的铺装来。例如,杭州的竹径通幽,苏州五峰仙馆与鹤所间的仙鹤图与环境融洽一体,诗情画意,跃然纸上。明•计成在《园冶》中对此早有论述"惟所堂广厦中,铺一慨磨砖,如路径盘蹊,长砌多般乱石,中庭式宜叠胜,近砌亦可回文,八角嵌方选鹅子铺成蜀锦。"□块料的大小、形状,除了要与环境、空间相协调,还要适于自由曲折的线型铺砌,这是施工简易的关键;表面粗细适度,粗要可行儿童车,走高跟鞋,细不致雨天滑倒跌伤、块料尺寸模数,要与路面宽度相协调;使用不同材质块料拼砌,色彩、质感、形状等,对比要强烈。□块料路面的边缘,要加固。损坏往往从这里开始。□侧石问题。园路是否放侧石,各有己见。笔者认为要依实而议定:①看使用清扫机械是否需要有靠边;②所使用砌块拼砌后,边缘是否整齐;③侧石是否可起到加固园路边缘的目的;④最重要的,是园路两侧绿地是否高出路面,在绿化尚未成型时,须以侧石防止水土冲刷。□建议多采用自然材质块料。接近自然,朴实无华,价廉物美,经久耐用。甚至于旧料、废料略经加工也可利用为宝。日本有种路面是散铺粗砂,我们过去也有煤屑路面;碎大理石花岗岩板也广为使用,石屑更是常用填料。如今拆房的旧砖瓦,何尝不是传统园路的好材料。按虹桥花园使用情况,厚150毫米以上块石路面(通车),包含至铺砌完成,价150元/平方米以内,弹街石价100元/平方米以内(以上未包含前期已施工碎石垫层)足比使用砼路而便宜。园路与种植(1)与园路、广场有关的绿化形式有:中心绿岛、回车岛等;行道树;花钵、花树坛、树阵;两侧绿化。(2)最好的绿化效果,应该是林荫夹道。郊区大面积绿化,行道树可和两旁绿化种植结合在一起,自由进出,不按间距灵活种植,实现路在林中走的意境。这不妨称之为夹景;一定距离在局部稍作浓密布置, 形成阻隔,是障景。障点使人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栖口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境。城市绿地则要多几种绿化形式,才能减少人为的破坏。在车行园路,绿化的布置要符合行车视距、转弯半径等要求。特别是不要沿路边种植浓密树丛,以防人穿行时刹车不及。(3)要考虑把"绿"引伸到园路、广场的可能,相互交叉渗透,最为理想:使用点状路面,如旱汀步、间隔铺砌;使用空心砌块,目前使用最多是植草砖。波兰有种空心砖,可使绿地占铺砌面2/3以上。在园路、广场中嵌入花钵、花树坛、树阵。(4)园路和绿地的高低关系。设计好的园路,常是浅埋于绿地之内,隐藏于绿丛之中的。尤其是山麓边坡外,园路一经暴露便会留下道道横行痕迹,极不美观,因此设计者往往要求路比"绿"低,但不一定是比"土"低。由此带来的是汇水问题,这时园路单边式两侧,距路l米左右,要安排很浅的明沟,降雨时汇水泻入的雨水口,天晴时乃是草地的一种起伏变化。(5)城市道路的绿化,与道路的性质相关有很大不同,如高速公路、高架路、景观大道、步行街等,这是另一个题目的文章了。标签:作者 zhuwei528 阅读全文 | 评论(2) | 人气(44) | 引用(0) | 推荐 | 保存日志2006-07-17 18:55:09水生植物水生植物:湿生植物:旱柳、垂柳、棉花柳、沙柳、蒿柳、皂柳、小叶杨、辽杨、沙地柏、圆柏、侧柏、水杉、楝、枫杨、白蜡树、连翘、榆、裂叶榆、榔榆、乌桕、樱花、杜仲、栾树、木芙蓉、木槿、夹竹桃、爬山虎、葡萄、紫藤、紫穗槐、柽柳、毛茛、水葫芦苗、长叶碱毛、沼生柳叶、柳叶莱、毛水苏、华水苏、薄荷、陌上菜、婆婆纳、豆瓣菜、蔍草、水毛花、扁杆蔍草、水莎草、花穗水莎草、球穗扁莎草、红磷扁莎草、竹节灯心草、小花灯心草、小灯心草、细灯心草、扁蓄、习见蓼、红蓼、丛生蓼、酸模叶蓼、柳叶刺蓼、小箭叶蓼、杠板归、刺蓼、戟叶蓼、大戟叶蓼、虎杖、白茅、拂子茅、大叶章、菵草、长芒棒头、野古草、荻、薏苡、牛鞭草、湿生匾蕾、挺水植物:水葱、芦苇、藕、慈菇、宽叶泽苔草、泽泻、荷花、千屈菜、香蒲、鸭舌草、雨久花、菖蒲、梭鱼草、稻、水笔仔、水仙、水芹菜、茭白笋、芋、田字草、芦苇、荸荠、荆三棱、针蔺、水烛、伞莎草、宽叶香蒲浮水植物:浮萍、水葫芦、睡莲、芡实、王莲、萍蓬草、凤眼莲、莕菜、莼菜、黄花狸藻、浮水蕨、龙骨瓣莕菜、沉水植物:金鱼藻,水车前标签:作者 zhuwei528 阅读全文 | 评论(0) | 人气(19) | 引用(0) | 推荐 | 保存日志2006-07-17 18:54:06居住区绿化植物配置居住区绿化植物配置居住区绿化是直接为居民经常利用与享受的一种绿化系统。居住区的绿化规划,不仅要体现当代人们的文明程度,而且更主要的还要有一定的超前意识,使之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适应,力求在一定时期内尽量满足人们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居住区绿地设计时要求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再现自然,改善和维持小区生态平衡为宗旨,以人与自然共存为目标,以园林绿化的系统性、生物发展的多样性、植物造景为主题的可持续性为使命,达到平面上的系统性、空间上的层次性、时间上的相关性。充分考虑居民享用绿地的需求,建设人工生态植物群落。有益身心健康的保健植物群落,如松柏林、银杏林、香樟林、批把林、柑橘林、榆树林;有益消除疲劳的香花植物群落,如栀子花丛、月季灌丛、丁香树丛、银杏———桂花丛林等以及有益招引鸟类的植物群落,如海棠林、火棘林、松柏林等,可选择在小区边缘整块绿地上安排或与居住区中心绿地融合设计。利用植物群落生态系统的循环和再生功能,维护小区生态平衡。乔木、灌木与藤蔓植物结合,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速生植物和慢生植物相结合,适当地配植和点缀时令开花花卉草坪。在树种的搭配上,既要满足生物学特性,又要考虑绿化景观效果,要绿化与美化相结合,树立植物造景的观念,创造出安静和优美的人居环境。在统一基调的基础上,树种力求变化。创造出优美的林冠线,打破建筑群体的单调和呆板感。注重选用不同树形的植物如塔形、柱形、球形、垂枝形等,如雪松、水杉、龙柏、香樟、广玉兰、银杏、龙爪槐、垂枝碧桃等,构成变化强烈的林冠线;不同高度的植物,构成变化适中的林冠线;利用地形高差变化,布置不同的植物,获得相应的林冠线变化。通过花灌木近边缘栽植,利用矮小、茂密的贴梗海棠、海桐、杜鹃、金丝桃等密植,使之形成自然变化的曲线。在栽植上可采取规则式与自然式相结合的植物配置手法。一般区内道路两侧各植1至2行行道树,同时可规则式地配置一些耐阴花灌木,裸露地面用草坪或地被植物覆盖。其他绿地可采取自然式的植物配置手法,组合成错落有致,四季不同的植物景观。在种植设计中,充分利用植物的观赏特性,进行色彩组合与协调,通过植物叶、花、果实、枝条和干皮等显示的色彩,在一年四季中的变化为依据来布置植物,创造季相景观。做到一条带一个季相,或一片一个季相,或一个组团一个季相,。如由迎春花、桃花、丁香等组成的春季景观;由紫薇、合欢、花石榴等组成的夏季景观;由桂花、红枫、银杏等组成的秋季景观;由腊梅、忍冬、南天竹等组成的冬季景观。梅苑发贴: 8832003-09-27 17:14--------------------------------------------------------------------------------园林水景植物配置设计水是园林艺术中不可缺少的、最富魅力的一种园林要素。古人称水为园林中的“血液”、“灵魂”。古今中外的园林,对于水体的运用非常重视。在各种风格的园林中,水体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周代,水就成为我国园林游乐的内容,在中国传统园林中,几乎是“无园不水”。有了水,园林就更添活泼的生机,也更增加波光粼粼、水影摇曳的形声之美。所以,在园林规划建设中,重视对水体的造景作用、处理好园林植物与水体的景观关系,不但可以营造引人入胜的景观,而且能够体现出真善美的风姿。水体在风景园林中的作用在园林诸要素中,以山、石与水的关系最密切。中国传统园林的基本形式就是山水园。“一池三山”、“山水相依”等都成为中国山水园的基本规律。大到颐和园的昆明湖,以万寿山相依,小到“一勺之园”,也必有岩石相衬托,所谓“清泉石上流”也是由于山水相依而成景的。所以,古人论风景必曰山水,李清照称:“山光水色与人亲”。园林水体可赏、可游、可乐。大水体有助空气流通,即使是一斗碧水映着蓝天,也可使人的视线无限延伸,在感观上扩大了空间。园林中各类水体,无论其在园林中是主景、配景,无一不借助植物来丰富景观。水中、水旁园林植物的姿态、色彩,所形成的倒影,均加强了水体的美感。先贤们将水的本性以拟人化的手法评价归结为德、仁、义、智、勇、善、正的品德。孔子认为水无私给予万物,“似德”;所到之处有生命成长,“似仁”;下流曲折而循其理,“似义”;浅者流行,深者不测,“似智”;赴百仞之谷不疑,“似勇”;其万折必东“似意”。同时,水能“不清以人,鲜洁以出”,洗净污浊,与人为善;水至量必平,最“公正”。不同的水体构筑物可以产生不同的水态;以水环绕建筑物可产生“流水周于舍下”的水乡情趣;亭榭浮于水面,恍若神阁仙境;建筑小品、雕塑立于水中,便可移情寄性;水在流动中,与山石、河岸、塘堤产生摩擦,发出各种声音。“山石有清音”是悦耳的美感;“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则气势磅礴。水声,增添了天然韵律与节奏,显示空间的乐感美。总之,水是构成园林景观、增添园林美景的重要因素。纵观当今许多园林景观设计与建设,都无一不借助自然的或人工的水景,来提高园景的档次和增添实用功能。各类水体的植物配置不管是静态水景,或是动态水景,都离不开花木来创造意境。1.水边的植物配置水边植物配置应讲究艺术构图。我国园林中自古水边主张植以垂柳,造成柔条拂水,同时在水边种植落羽松、池松、水杉及具有下垂气根的小叶榕等,均能起到线条构图的作用。但水边植物配植切忌等距种植及整形式或修剪,以免失去画意。在构图上,注意应用探向水面的枝、干,尤其是似倒未倒的水边大乔木,以起到增加水面层次和富有野趣的作用。2.驳岸的植物配置驳岸分土岸、石岸、混凝土岸等,其植物配置原则是既能使山和水融成一体,又对水面的空间景观起着主导作用。土岸边的植物配置,应结合地形、道路、岸线布局,有近有远,有疏有密,有断有续,曲曲弯弯,自然有趣。石岸线条生硬、枯燥,植物配置原则是露美、遮丑,使之柔软多变,一般配置岸边垂柳和迎春,让细长柔和的枝条下垂至水面,遮挡石岸,同时配以花灌木和藤本植物,如变色鸢尾、黄菖蒲、燕子花、地锦等来局部遮挡(忌全覆盖、不分美、丑),增加活泼气氛。

森林保护毕业论文选题要求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旅游毕业论文选题要求及题目所选题目只要结合旅游产业和现象均可,鼓励根据所掌握资料自拟题目。题目方向及关键词如下:方向一:旅游产业产业发展、假日经济、乡村旅游促进新农村建设、中西部旅游发展、西部大开发、旅游信息化、电子商务、区域旅游合作、南京都市圈、江苏省休闲产业带,产业结构优化、网络经济、旅游扶贫、银色(老年)旅游、自驾车、高尔夫、探险旅游、红色旅游、女性旅游、旅游纪念品开发、会展节庆、团队与散客、旅游企业品牌创新、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服务质量、产品细分与创新、营销销售、礼仪礼貌、职业道德、消费心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传媒、出入境旅游、旅游服务贸易、体育经济、行业诚信、旅游发展史、旅游经济与统计、旅游会计与财务、国际产业交流与合作、旅游安全与预警、会展节庆、学生旅游、老年人旅游、工业旅游等等;方向一:邮轮、邮轮产业与邮轮经济邮轮发展、邮轮服务、人才培养、邮轮专业建设与发展、邮轮港口、邮轮旅游目的地、邮轮公司、邮轮安全、邮轮政策、邮轮经济等等;方向二:酒店及餐饮企业产权酒店、分时度假、经济型酒店、酒店集团、管理艺术与方法、服务质量、员工技能、团队精神、企业文化、人才培养、员工流失、餐饮服务、会议旅游、酒店康乐设施等等;方向三:旅行社与导游导游管理、导游服务、旅行社管理、网络化、规模化、产业结构、职业素质等等;方向四:旅游资源与文化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宗教文化、生态旅游、文物古迹、景区开发与建设、民俗旅游、湿地旅游、沙漠旅游、沿海度假旅游、皇家陵寝资源、森林公园等等;题目参考格式:1、XXXX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建议)2、XXXX的对策研究3、浅析XXXX4、试论XXXX注意:1、所选题目必须具有分析议论成分,避免出现“导游员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等缺乏分析性的题目,写成的论文类似教材一样。2、题目不宜过大,如“我国旅游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针对特定的企业进行分析时,可以加上副标题“——以XX市XX企业为例”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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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保护森林的毕业论文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中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而且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管理系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旅游管理系毕业论文范文 浅析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开展 摘 要:当前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 文化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自然的渴望逐渐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森林旅游得以快速的发展起来,不仅成为游客喜欢的一种时尚旅游方式,同时也有效的带动了林业的发展。 关键词:森林;生态旅游;生态环境保护 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们更向往大自然,这就使森林生态旅游得以发展起来。森林旅游是一项新兴的产业,但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实现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使森林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当前林业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 林业保护与森林生态旅游的关系 森林资源是我国陆地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动植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重要场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根本,所以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而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不仅会使林业的生态环境得到快速的发展,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些年来,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旅游,使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不消耗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实现林业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旅游给林业带来的效益是远远高于生产木材的效益,而且还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的增长。森林具有发展生态旅游得天独厚的优势,不仅给林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使当地的居民受益,所以随着各项关于生态环境旅游活动的不断开展,有效的推动了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生态旅游具有不可替代性,其自身也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如生态旅游活动具有原始性和自然性,其管理上更加生态化,旅游的内涵更加科学性,通过生态旅游可以使森林资源得以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同时生态旅游还具有较好的 教育 性和高知识性,可以使多方利益主体有效的参于进来。 2 森林旅游的重要地位 据一项统计分析表明,当前全球旅游人数对于森林旅游的向往开始不断上升,估计到2020年,森林旅游的人数将占全球旅游总人数的一倍以上,这是一个巨大的消费群体,森林旅游的市场具有较大的潜力。我国对森林旅游的发展起步较晚,森林旅游在我国还属于新兴的行业,具有较强的生机和活力,所以在未来的市场中,森林旅游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必将成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 具备森林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旅游的创造性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随着我国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不断的增加,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游客,所以为发展森林旅游局提供了潜在的客户群,而林区旅游其前景较好,森林生态旅游能吸引更多的人群来到森林中,与大自然进行充分的接触。 在林区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地位 通过发展森林旅游业,使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得以有效和协调,有效带动了林区经济的发展。森林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十分可观的,而且其投资少,见效快,不仅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会带来较高的回报率。而且森林旅游具有较为广泛的辐射性,其关联性也较强,可以直接拉动地区各行业经济的增长,充分带动了地区相关行业的发展,也吸收了地方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社会更加稳定。 3 开展生态旅游的条件 加快旅游资源的整合 一是整合景点资源,充分的挖掘景区的旅游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的景区景点,同时加强零星资源和个性景点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增加景区的整体感,使景点之间实现相互补充,激发旅游可连续浏览的热情,同时在景区内还要设置一些景点群,充分显示出景区的文化底蕴,使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二是整合季节旅游资源,让四季都有丰富优化的景点、景区,使游人来到大森林四季都是享受;三是整合旅游消费资源,按照不同消费群体的经济状况,可进入度、旅游市场辐射人口和消费能力,确定不同的旅游线路和消费层次。 搞好“三个统筹” 一是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发展。在景区内应该根据季节的不同,而使景区的景点具有明显的季节特点,在一年四季都各有不同,从而给旅游一种全新的感觉。同时还可以根据旅游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会议游、工业游、科技游、烹饪游、渡假游,采摘游,考察游,采风游等。 二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两手抓:一手抓旅游的经济产业功能的增强,迅速发展森林旅游产业,提高效益的最大化;一手抓林业绿化覆盖面积的发展。 三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旅游业发展带动了人流、信息流、物流,旅游业的发展是基于旅游资源的丰厚,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源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 抓好生态旅游的管理 生态旅游的管理需做到如下几方面:(1)对于生态旅游的开发要切实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2)做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及规划工作;(3)严格控制旅游区内设施的建设量(满足游客基本需求即可,切忌泛滥)和 机动车的进入量;(4)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的科学管理机制,细化生态旅游的管理工作;(5)科学确定旅游区内的游客容量,并严格控制游客规模;(6)建立旅游区社会、文化、环境的跟踪监测系统;(7)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态旅游意识;(8)大力倡导社区参与,实现生态旅游的群策群力。 4 加快推动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措施 解放思想,变资源为资本 对于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在地方林业中是最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也是最具有潜力的。在保护好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得天独厚森林旅游资源,已成为林业职工群众的共识,在发展森林旅游、变森林资源为森林资本同时,树立森林资源开发建设的新观念,充分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品牌优势做好森林资源开发。 合理资源配置 一是搞好森林景区之间的横向联系,弥补单一林区自然景观单调的不足,实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整体优势。 二是加强森林景区与 其它 自然景区之间的纵向联系,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相结合,弥补森林旅游内容欠丰富的不足。如文化美食节、峡谷探险、漂流等,丰富森林旅游的内容和内涵,并向更广泛的生态旅游扩展延伸。 三是探索森林旅游与林区农户相结合,弥补森林景区吃住条件不足。观森林景,林区吃农家饭,憩林区农家园,悦游客心。 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森林旅游业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的危害,森林旅游面临着森林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森林旅游区生态环境系统失调、森林旅游区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对森林旅游的真正内涵加以调研,结合林业管理局实际制订出森林旅游管理措施。把握适度的开发速度,增强环保意识,使森林生态旅游业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 5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森林生态旅游得以较快的发展,这是一种特殊的旅游行为,游客在旅游中充分的享受了大自然并了解了自然景观、野生生物及当地的人文特征,同时森林生态系统的循环和自然与人为生态资源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当地的居民和管理机构在这种特殊的旅游行为中享受到经济效益。所以生态旅游的开展有效的推动了林业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森林成为其发展的重要基地,但任何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生态旅游也不例外,在生态旅游开展过程中,对于森林资源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正确处理生态旅游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充分发挥生态旅游在森林资源环境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扼制其消极作用,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根辉.论我国现代林业的发展方向林业调查规划.(5)6. [2]侯艳伟.生态旅游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作用.管理观察.2010(13). [3]王慧玲.浅析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吉林地质.2008,27(2).

1、森林防火 2、正文 森林有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够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我们人类所需的氧气。森林是氧气制造厂、是粉尘过滤器、是天然氧吧……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好处!森林和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森林却时刻面临着火的威胁!火可以使宝贵的资源化为乌有!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其中,人为因素比自然因素要发生得多。人为因素主要有玩鞭炮,抽烟乱丢烟头等。所以,小孩子千万不能因为好玩,而忽视了危险的存在,火可无情,不是闹着玩的,同时家长也需要教育孩子不能再森林处玩火。有句古话说得好:玩火者必自焚!人们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以给森林带来灭顶之灾,给人类自己带来不尽的伤痛! 在社会发展发展的同时,人类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了。生活中关爱绿色活动也越来越多了,那为什么环境还会遭到严重的损失呢?因为我们生活中是离不开木材的。这些木材给我们多大的帮助啊!才使我们的家园有今天的辉煌。 森林里的树木是人类生存的唯一希望,也是动植物需要的唯一家园。那我们怎样做才能让树木永远造福人类呢?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的家园,都要做到森林防火,在不小心之中,烧毁了很多树木,给森林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有时还会发生洪水或引起沙尘暴,给人类严重的惩罚。 保护环境,从而保护森林,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是一种绿色的力量使我们可爱的家园变得如此美丽。绿色是生命的源泉,绿色是世界的希望。绿色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绿色是动物和植物的家园,绿色是和平与安宁,绿色是实现与梦想!让我们多一份绿色的环境,少一份火灾的危害,为我们的美好家园增一份绿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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