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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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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毕业论文选题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金融学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阅读参考:1.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其运作分析2.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3. 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与中小企业融资4.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5.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加入WTO后完善中国监管体制的设想7. 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8.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9.我国金融风险的制度性分析10.国际金融风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11.非对称信息与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问题12.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13.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研究14.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发展研究15.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6.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研究17.我国企业债券风险特征研究18.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19.开放条件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防范20.论我国农村金融风险控制

财政学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科,该专业的论文写作要求严格,在论文选题上不仅要体现出实用性,还要有超前性。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财政学论文题目与选题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政学论文题目

1、现代财政学的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2、国外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经济学路径

3、中国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财政社会学源流与我国当代财政学的发展

5、关于中国财政学发展方向的思考

6、中国公共经济学理论体系创新研讨会综述

7、日本的近代地方自治研究综述

8、GPA主要成员政府采购制度和法律规制探析

9、物业税的静态一般均衡影响分析

10、财政学基础理论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 教育 投入研究

12、农村社会保障研究应关注哪些问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回顾与展望

13、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现状研究

14、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与现实

15、公共产品供给的差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解析

16、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财政政策选择

17、日本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模式及特点

18、高等教育财政与管理:世界改革现状 报告

19、日本会爆发主权债务危机吗?

20、中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可持续性分析

21、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决定因素分析

22、试论清代内蒙古蒙旗财政的类型与特点

23、转移支付制度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24、和谐社会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

25、近代中国国内公债史研究

26、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27、财政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研究

28、中国农村养老 保险 中的政府责任

29、论教育的双重外部性效应--兼论我国基础教育投资费用财政支付主体的确定

30、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31、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困境的治理之道

32、北宋时期的钱荒与政府购买制度

33、政府生命周期模型--对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的重新阐释

34、我国财政职能观评述

35、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

36、高等教育财政的课题--向保证教育质量的财政转变

37、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8、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初探

39、预算会计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40、中国历史上的政府购买制度对农民经济的影响--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

41、构建政府宏观农业投入机制的思考

42、政府规模和财政分权、集权的适宜度

43、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

44、国外环境税实践及其启示

45、我国水污染费改税:国外 经验 与制度构想

46、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分析与思考--以江苏省为例

47、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48、 财税 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49、资源税改革对新疆地区的影响分析

50、水资源税收制度构想

最新财政学论文题目

1、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研究

3、支持 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4、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5、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长效供给研究

6、中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不均衡问题研究

7、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

9、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研究

10、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研究

11、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1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13、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科学化管理研究

14、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

15、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16、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北京市政府投融资研究

17、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18、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机制研究

19、转型时期中国居民消费分析及宏观政策研究

20、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21、我国准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

22、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证研究

23、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

24、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

25、转型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及政策研究

26、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研究

27、中国现行土地财政模式转型研究

28、促进我国二氧化碳减排的碳税政策研究

29、中国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30、环境规制的经济效应研究

31、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

32、我国老年公寓发展问题研究

33、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改革研究

34、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35、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36、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研究

37、财政信息公开机制研究

38、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供给研究

39、中国财政民生支出规模与结构的优化研究

40、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研究

4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42、中等收入阶段中国减贫发展战略与政策选择

43、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44、中国地区间税收与税源非均衡性问题对策研究

45、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机理及效应研究

46、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

47、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研究

48、中国增值税制度深化改革研究

49、我国不动产课税制度研究

50、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政策建议

财政学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参考

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财政支出水平研究

3、我国财政政法支出绩效评价研究

4、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研究

5、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透明度问题研究

6、财政分权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研究

7、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8、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9、中国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研究

10、中央财政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政策优化研究

11、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12、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水平研究

13、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研究

14、财政政策促进居民消费的作用机理与影响效应研究

15、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16、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研究

17、基于新凯恩斯DSGE模型的我国财政政策效应分析

18、中国式财政分权下环境污染问题研究

19、中国财政支出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20、中国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21、中国土地财政问题研究

22、西部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融资研究

23、农村公共品供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研究

24、经济强县财政农业支出效益研究

25、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6、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27、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问题研究

28、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29、县级政府财政收支自主性研究

30、日本财政赤字的经济分析

31、财政政策的周期性及有效性研究

32、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政策研究

3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

34、调控型公共财政论

35、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及其资金效率研究

36、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财政支农绩效评价研究

37、公共财政预算项目评审 方法 研究

38、财政预算支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39、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

40、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财政的预算管理改革研究

41、中国粮食财政直接补贴政策对粮食数量安全的影响评价研究

42、中国民生问题的财政投入研究

43、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效率评价研究

44、促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发展的财政补偿研究

45、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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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问下你的导师或者师哥师姐呗~看下你应该怎么写~其次就是自己多去查阅下参考文献看下(金融)这本或者是这类的期刊~看下这类的论文写作有什么规律~好好学习参考参考吧

一共四篇,链接两篇,下面文字两篇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政策取向 2003年工业生产增长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居民消费继续扩大;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利用外资保持较高水平。各项改革也有序推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2004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总体上可能好于2003年。主要国际经济组织普遍调高了对2004年的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全球经济增长4.1%,世界贸易增长5.5%,经合组织预计世界贸易增长7.8%,均高于2003年。国际经济的这些新变化,对于我国加快发展是有利的。但同时也应看到,世界经济发展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经济的稳定回升。 一、200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去的显著成绩 2003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容应对,果断决策,适时调控,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克服各种困难,赢得了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战胜了各种自然灾害,保持了经济较快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初步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速度达到8.5%左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超过1000美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全年财政收入增收较多。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大幅度增长。 工业生产增长加快,农村经济稳步发展。重工业增长继续快于轻工业,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成为工业增长的主导力量。原煤和电力生产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工业产销衔接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优质化、区域化、产业化不断推进,畜牧业和养殖业较快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六小”工程、农村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居民消费继续扩大。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增长23%。国债投资进一步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启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技术进步等重点领域倾斜。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继续提高,民间投资更趋活跃,投资自主性增长因素有所增强。居民消费受“非典”冲击曾一度大幅下滑,但“非典”过后很快恢复,预计全年增长9%。消费结构升级步伐加快,居民用于汽车、通讯、住房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大幅度增加。 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利用外资保持较高水平。预计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将达到8400亿美元。出口总额中,机电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超过50%,高新技术产品和服装、鞋类等传统产品出口进一步扩大。原油、成品油、钢材和汽车等进口增加较多。全年贸易顺差比上年减少。通过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领域和改善投资环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新进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扩大。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国家外汇储备继续增加。 各项改革有序推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得到加强。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的改革稳步实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西部开发工作取得新进展,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开始启动。 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增加国债投入,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科技发展在一些领域又取得重大成果,首次载人航天飞行获得圆满成功。城乡居民收入继续提高。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年新增城镇就业800万人以上。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2004年经济发展环境和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4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总体上可能好于2003年。主要国际经济组织普遍调高了对2004年的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全球经济增长4.1%,世界贸易增长5.5%,经合组织预计世界贸易增长7.8%,均高于2003年。国际经济的这些新变化,对于我国加快发展是有利的。但同时也应看到,世界经济发展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经济的稳定回升。 从国内来看,国民经济仍具备较快发展的条件:(1)扩大内需政策效应会进一步显现,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2)对外开放继续扩大,使我们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经济发展空间和回旋余地不断拓宽;(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将使一些多年阻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逐步消除,各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潜力将得到更好地发挥,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4)经过多年的实践,国家宏观调控的经验更加丰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也必须看到,经济发展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纯农户增收困难,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一些地方忽视农业、忽视粮食生产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新增就业岗位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就业需要,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三是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的倾向比较明显,一些地方盲目兴办开发区的问题比较突出,能耗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粗放经营的状况比较严重,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信贷投放偏快,贷款投向的行业结构不尽合理。五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公共服务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六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增大了我国扩大出口的难度,利用外资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为巩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形势,着力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04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稳定政策、适度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握全局、解决矛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思路,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三、2004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措施 200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经济监测预警和经济运行调节,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坚持宏观调控政策基本取向,正确把握政策的力度和重点。2004年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区别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保持经济的平稳增长,避免出现大起大落。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方面,考虑到保持稳定、促进发展、推进改革的需要,以及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要求,应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长期建设国债,重点发挥国债资金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六小”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基础教育和基层政权建设、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证在建重大国债项目的建设。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重点向“三农”、公共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对一般性支出继续实行零增长,遏制一些地方建设中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研究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共投资机制,形成稳定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府公共投资资金来源,逐步解决多年来国家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欠帐过多的问题。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注重“预调”和“微调”,促进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促进结构调整、扩大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基础上的基本稳定。 (二)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继续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开展全国性的基本农田保护执法大检查,制止乱占滥用耕地。(2)坚决纠正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和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和现有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等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要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主销区也要保护基本农田和保持必要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3)稳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产品优质化和区域化的步伐,加强农业科技储备、良种繁育和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积极发展畜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发展。(4)努力增加农民现金收入。重点做好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服务,加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支持的农村项目建设投资中要专门列支农民报酬一项。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草税外,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降低1个百分点。力争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5%,税费负担比上年有所减轻。 (三)加强引导和调控,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更加注重运用信息手段加以引导,经济手段加以调节,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钢铁、汽车、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健康发展。(1)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完善并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建立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方向。(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推进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加快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优势企业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用地管理,对不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4)加强金融机构与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商业银行依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有市场、有效益、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的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贷。 (四)将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住置,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切实落实中央已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实。(1)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2)在税收、融资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潜力。(3)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分流职工。(4)深化劳动管理、户籍制度和社保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全国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和培训体系,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 (五)促进和扩大居民消费,继续增强国内需求增长。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潜力,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打下稳固的基础。一是增强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既要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又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完善并严格执行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和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二是大力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商品流通设施、商业网点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继续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非义务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培育和扩大消费热点,满足不同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推动存量住房交易。鼓励居民汽车消费。推行电信普遍服务,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电信消费。继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发展体育和文化产业,鼓励居民扩大旅游、体育健身和文化消费。 (六)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继续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引导各方面量力而行,克服经济发展中单纯追求速度、急于求成、过度消耗资源的倾向,切实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1)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业升级步伐。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逐步形成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2)努力缓解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做好电力调度,增加电力供应;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合理调配运输能力,加快重要交通干线和枢纽的建设。(3)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突出抓好土地、水、能源、重要原材料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快冶金、石化、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水、节能技术改造。 统筹区域发展,逐步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格局。完善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支持中西部加快改革和发展。继续加大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力度,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地区、重点优势产业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调整改造。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 (七)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突出重点,加快发展科教文卫事业。(1)抓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等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快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推进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紧缺人才培养。(3)做好中长期科技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4)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5)做好人口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八)努力扩大外贸出口,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年。统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1)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宏观调控。培育国内优势品牌,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改革进出口商会体制,完善对企业的服务。加强重要商品进出口的平衡和管理,继续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健全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加强对外谈判工作,有效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2)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注重提高引资质量,把利用外资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研究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3)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的规划指导,推动我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积极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全面落实并逐步完善内地与我国港澳地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九)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会会的部署,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利用当前经济增长较快、发展环境比较宽松的有利时机,抓紧研究解决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要协调好改革进程中各方面利益,注意把握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1)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推进国有企业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和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改革,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2)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3)稳步推进财税、金融和价格改革。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健全金融企业监管机制,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电价改革配套办法,完善水、石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千方百计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1)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城市困难家庭在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2)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规范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做好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4)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引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二篇: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的讨论述评[摘要]经济理论界对我国经济是否过热问题的争论,自2003年第2季度开始就一直不绝于耳,媒体炒作的介入和境外传来的声音更是使这个热点变得沸沸扬扬。到了去年底至今年初以来,随着2003年全年的经济增长格局基本明了,围绕着2004年宏观经济的走势与宏观政策的取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再度“热”起来。由于这种讨论对于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决策层都会产生影响,对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进行梳理综述,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经济理论界对我国经济是否过热问题的争论,自2003年第2季度开始就一直不绝于耳,媒体炒作的介入和境外传来的声音更是使这个热点变得沸沸扬扬。到了去年底至今年初以来,随着2003年全年的经济增长格局基本明了,围绕着2004年宏观经济的走势与宏观政策的取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再度“热”起来。由于这种讨论对于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决策层都会产生影响,对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进行梳理综述,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经济是否过热的不同判断 大多数争论不休的问题,多半与问题的含义或边界不清晰有关。这次关于是否“经济过热”问题的争论也是这样。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看,宏观经济是“过热”还是“不过热”,即总需求(增长)是不是超过总供给(增长),只能有两种不同的判断。但是,当前对这个问题却产生了多种不同的看法。其中的主要观点可概述如下: 1.认为经济存在着过热的趋势或苗头 最初引起对经济过热问题争论的,就是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这种观点。提出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经济增长速度过快,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其背后则是货币供应和贷款增加偏多。如到2003年7月底,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20.7%,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均达到了偏高水平。对此,连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于2003年7月15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国会听证会上明确提出,中国需要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以避免出现通货膨胀。同时,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国外经济学家也发表文章,指出中国经济出现过热的兆头。 2.认为经济只出现局部过热 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只是出现了局部过热,而不能说是全面“过热”或总体过热。局部过热的主要表现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增长速度超过了30%);一些行业(如房地产、钢铁、建材、汽车等)投资和发展过热;很多地区的开发区建设(圈地)过热;地方政府主导性投资过热。这种观点可能是比较主流的观点。大多数国外报刊和国外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的评论也倾向于这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经济的过热主要是一种投资性过热。 局部过热论的另一种看法是过量供应的货币流向了资产市场,导致以房地产为首的资产市场过热和价格上涨,而消费品市场则不出现过热和价格上涨问题。 3.认为当前的经济过热是一种“非典型”过热 有些学者认为,目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过热状态,但这种过热与过去不同,与世界多数国家的过热也不同,是一种无通胀的经济过热。 这种观点提出,不要笼统地讲经济过热,要将经济过热区分为合理性经济“过热”和非理性经济过热;要弄清究竟是合理性经济“过热”占上风,还是非理性经济过热占上风。并且,从目前经济“过热”的微观机理看,内生性的市场推动型是主要的,外生性的政府推动型是次要的,这是此次经济过热与以往的不同之处。从总体上看,目前出现的经济“过热”既有合理性也有非理性,但前者超过了后者;它既属于内生性的市场推动型的经济过热,又属于外生性的政府推动型的经济过热,但前者超过了后者;它既与以往的经济过热有很大不同,又与以往的经济过热有某些相同,但前者超过了后者;因此,是一种与以往的经济过热有较大区别的非典型性的经济过热。 不过,这种看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将“经济过热”问题这种对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增长的客观现象的判断,转变为一种主观的、微观的分析,似乎已经偏离了宏观经济学的分析轨道,不完全是在讨论同一个问题。 4.认为经济不存在过热问题 不同意或坚决否定经济存在过热问题的,也有一大批经济学家。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依据如下: ----现在说经济过热不符合实际。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物价上涨水平,根本不存在着过热的问题。中国有广阔的市场和投资空间,开发西部现在只是起步阶段,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也才刚刚开始,如此广阔的市场完全可以使投资增长持续下去,中国经济将保持高速增长。 ----中国经济的这一轮扩张,与10年前的情形大不相同。2003年与1992年经济扩张的机理不同;前三季度的经济增长速度尚未达到改革开放以来9.4%的年均水平,不能对当前经济运行总体上做出“过热”的简单判断。炒作经济“过热”对经济的运行非常有害。 ----判断经济过热的依据不存在。如:经济增长速度低于潜在增长能力;价格上涨水平仍然较低;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股市处于低迷状态,股票价格持续下降;生产资料价格的短期内上涨属于恢复性上涨;最终消费增长乏力,居民消费倾向较弱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资金供给没有出现紧张,利率仍处于历史最低水平;贷款增长快是前几年因惜贷而导致的存贷差太大的结果,是贷款紧缩后的恢复性增长,而货币供应(从M0到M2)的变化离开贷款的变化并不能说明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问题;固定资产投资的高速增长没有引起投资价格的明显上涨;国民经济运行整体的供求格局仍是供大于求;除了电力、钢铁等供应相对较紧张外,没有出现明显的“瓶颈”制约;经济运行领域没有出现明显的“泡沫”;处于高增长期的房地产、汽车、钢铁等产业供求协调增长,发展速度虽高但没有出现过热,更没有引起经济运行的过热;个别能源、原材料产品价格短期内大幅度上涨有特定的原因,更多的是结构问题,而不是经济过热的问题。 ----从经济增长过程本身否定“经济过热论”。理由是: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周期,相对于前几年增长速度的连续下降,现在的反弹是经济自身发展规律性的表现,不能人为地回避甚至违背这种势头;看宏观经济形势不能只盯着一年、一个季度,不能对短时间的变化妄下结论,而应看到长期趋势;要在今后20年实现全面小康,必须保持年平均7.2%的增长速度,而有些年份高速增长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不能拿我国经济的增长同国外简单类比,我们的经济增长中有水份,有重复计算的问题;目前的经济增长中存在着五个同步现象,包括: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同步、与经济效益提高同步、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同步、与城市居民收入增长同步,以及国内经济增长与涉外经济增长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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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好写。都是国际金融类的,或者就国内的范围比较小的,这个都要看你想要那个方面。你自己去参考下,可自拟也可选一个。但必须要和你本专业一致。国际金融问题1、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2、金融危机传染与发展中国家的防御3、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危机的成因与风险防范4、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5、货币危机预警机制6、亚洲(欧洲)区域金融合作7、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8、国际金融并购及影响9、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10、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金融本科论文选题(一)1.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运用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3. 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分析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5.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6. 美国评级业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7. 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出路8. 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风险与监管9. 我国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0. 可转换债券定价实证分析11.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2. 股指期货套利分析13. 分级基金产品案例分析14. ETF套利分析15. 美元汇率与商品期货价格的相关性研究16. A股和H股的估值差异分析17. 创业板市场资金超募问题研究18.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问题研究19.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路径研究金融本科论文选题(二)1. 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的理财策略2. 中小企业融资与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3.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4. 认股权证定价的实证分析5. 封闭式基金折价实证研究6. 期权激励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7. 量化投资策略研究8. 股指期货推出对现货市场的影响分析9. 非公有制经济转型与升级中的金融支持10. 分级基金产品案例分析11.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问题研究12. 发展农村社区银行的路径研究13. 融资租赁在农村发展存在的障碍及对策研究14. 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研究15. 利用融资租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路径研究16. 私募基金监管研究17.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研究18. 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研究19. 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20. 低收入人群的金融需求与制度安排21. 从次贷危机谈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发展22. 认股权证定价的实证研究23. 金融资产价格影响因素分析24. 浅谈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政策建议25.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研究26. 金融全球化与中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27. 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28. 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金融本科论文选题(三)1. 论银行资产业务的优化组合2. 中西方国债发行定价制度比较3. 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4.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与货币政策的协调5.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国内价格水平的影响6. 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7. 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策略和战略的变化8.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9. 保险公司的品牌战略研究10. 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研究11. 保险业电子商务研究12. 保险业务创新问题研究13. 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研究14. 保险欺诈问题分析15. 河北省居民家庭保险需求行为研究16.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研究17. 河北农村民间金融问题研究18. 河北省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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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政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08 年 3月1 日设计(论文)题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 王兰花 学号 2004952023 指导教师 许翠霞一、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可转债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债筹集资本,开创了美国可转债的先河。从此,可转债在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它已经成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债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到有一步步地发展,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理论界对之相关的研究并不太多,尤其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更不多见。可转换债在转换之前,债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公司的股东,无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国《可转换债暂行办法》(虽然在去年已废止)规定:“可转换债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站在债券持有人角度考虑,作为投资者,其注重的并非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而是公司股票的升值收益,而股票市价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就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债券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关心并不亚于股东,但这样投资者的处境就变得十分微妙,他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可经营管理的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对债券持有人更为不利的是发行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便,可通过各种行为侵犯债券投资者利益,增发、配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以及合并重组等等都是常见的手段,因此,对可转换债持有人的利益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特别的保护。(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国外: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可转债已经成为世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为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大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对可转债持有人面临的种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对策,并建立了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的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就能够较好地避免发行人的股东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1953年法国政府发布了《转换公司债令》,对于发行人在转换前的法律地位严加约束,并限制各种金融操作,加强反稀薄化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则通过对转换权进行立法规制,加强发行人义务,防止债券持有人利益被侵犯。 国内:在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散见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司法》中,主要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转换权、担保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但法律对相关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不足以真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创新之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基本思路:本文试从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希望此文能够真正起到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作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引言(一)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1、可转债的含义和特点2、可转债持有人的主要权利3、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意义(二)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1、我国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现状 2、中石化发行可转债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三)国外对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介绍1、英美可转换公司债信托制度 2、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四)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1、加强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2、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3、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的权利4、完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的会议制度5、引进可转换公司债的信托制度(五) 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主要从我国在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其相关制度,试图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路子。三、参考文献[专著、论文等纸质或网络文献不少于15(篇)部,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部]1、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M]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赵旭东:《商法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3、张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5月4、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陈继超:《浅析可转换债券在公司激励机制中的运用》,[J],《企业家天地》, 2006年第5期6、张钢:《可转换公司债利益平衡机制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 2006年4月7、崔炳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101页。8.秦远灏:《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9.王金晖等:《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问题研究》,《唐山师范学院学报》[J]2004年7月。10.赵晓荣等:《筹资新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解析》,《交通财会》[D]2004年12期。11.李凤宁、马栋:《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期。12.张竞芳:《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经济师》[J]2005年第6期。13. 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N],2005年1月。14.Efrat Lev,Adv,THE INDENTURE TRUSTEE:DOES IT REALLY PROTECT BONDHOLDERS? .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M],2006年版16.徐娟:《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利益保护》,[D],吉林大学 2007年4月17. 陈守红:《可转换债券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18. 张丹:《论可转换公司债之债权人保护》,[D],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2007年4月19. 欧阳启明:《可转换公司债各主体利益平衡法律制度设计》,[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年5月,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vement,35 (1982).四、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一)完成论文的条件:1、图书馆具有大量的专业著作2、丰富的网络、期刊资源3、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二)拟采用研究方法及措施:1、研究方法(1)法理分析(2)实证分析(3)应用研究(4)比较研究2、研究措施(1)查阅图书馆的专业性著作;(2)上中国期刊网,维普资讯,超星数字图馆查找相关内容的期刊及论文资料,并做记录;(3)查找相关专业性术语的解释;(4)上权威网站查询最新的发展趋势;(5)参考专家的最新的专业学术性论文;(6)上网查询近期的网络文献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比较新旧法的变化。五、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建议 论文选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至今缺乏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可转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先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选题而言,我同意开题。就目前的大纲,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能涉及多个角度,如果面面俱到的话,可能导致整篇论文都在泛泛而谈,而每个问题都浅尝辄止,没有深入探讨。建议从中确定一个更具体的方面来写作。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前4项由学生填写后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否则不得开题;此表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评分的依据

1.《关于制订民法典的条件是否成熟的几个问题》(合著),《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2.《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评析》、《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3.《企业产权制度比较》,《经济学家》2000年第2期4.《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合著),《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5.《1999:中国大陆合同法之制定与台湾民法债编修订之比较》,《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一期,2001年4月6.《加强本科教学,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增刊(办学理念文集)7.《论法定代表人》,《贵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8.《共识与分歧——评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日文),日本《比较法》第41号(2004年)9.《中国大陆物权立法及其若干问题探讨》,(台)《法令月刊》2003年2月号;10.《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5期,2003年7月11.《论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和体系》,《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12.《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13.《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期,2004年6月14.《董事还是董事会?——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之解读》,《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15.《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4年12月)第三卷16.《修改公司法应实行三大转变》,(香港)《学术前沿》2004年第9期17.《关于完善商事登记立法的两点建议》,(台)《法令月刊》2004年10月号18.《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19.《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05年1期20.《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的立法问题》,《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21.《大陆物权法草案的得与失》,(台)《法令月刊》2005年10月号22.《论抵押物的价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6期23.《物权法草案之得失于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文档》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24.《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与创新》,《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25.《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回归》,《社会科学》2006第10期26.《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27.《“斩不断理还乱”的法定代表人制——评新公司法第13条》,(台)《法令月刊》2006年第7期28.《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法学》2006年12期29.《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上卷30.《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31.《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合著),《厦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32.《物权法的得与失》,《湖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33.《关于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34.《从所有权到物权——和谐社会的基本财产法律制度》,《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5.《从新旧破产法之比较看对破产债权的保护》,《法制论坛》第10辑(广州市法学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36.《非典型之债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10期全文转载37.《关于我国非国有财产征收立法问题的若干建议》,《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38.《权利能力的若干问题》,《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39.《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本质问题的思考》,《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40.《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学的任务》,《法学》2008年第10期41.《中国法治30年:民法篇》,载《中国法治30年》,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43.《回归传统——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44.《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45.《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46.《“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中国法律》(香港)2010年第3期47.《“一国两制”原则下“两岸四地”的私法统一问题》,《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48.《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海峡法学》2010年第2期49.《当事人缔约能力之辨——评<合同法>第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之规定》,《法学经纬》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50.《当代中国私法之发展与对西方私法的借鉴》,《暨南学报》2011年第3期51.《渐行渐远的民法典》,《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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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债务违约毕业论文选题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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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摘要:我国金融体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金融体制与金融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与调整。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金融体制改革;资主体多元化;率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及金融体制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发挥其财政供给、资金筹措功能上,对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育却日显滞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我国经济步入国际经济轨道的发展趋势极不相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全球流动加快。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健全的金融体制,并对当前金融体制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金融体制概述 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金融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对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体制模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题,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而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因此,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 利率市场化的问题 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 分业与混业经营的问题 我国是在 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引起国内银行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这几年,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已经开始扩张,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财务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还存在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内控机制和经营业绩依然不甚理想,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竞争力依然较差;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问题。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规划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围绕这些目标,在此就对如何深化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看法。(一) 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 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深化股份制改造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同时还要加强公司治理。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比如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第三,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在促进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不断规范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使各项业务依法进行。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除此之外,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改革和完善外汇问题等,尽快实现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完备科学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等目标和任务,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 刘少军著:《金融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 刘定华著:《金融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 王晓芳著:《中国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4] 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5] 朱大旗著:《金融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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