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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可用的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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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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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学前美术教育的现状与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的现状,对美术教育改革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关键词:学前教育,美术,现状,研究一、当前我国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的现状(1)在教育目标方面,出现两个误区:其一,把美术教育等同于技艺教育,认为教会孩子画出一张美丽的图画,做出一件有趣的玩具便完成了任务,把重点放在培养孩子的正确描写和表演能力上,把技能技巧的培养作为重要任务;其二,把美术作为实施德育、智育的手段,作为完成某一中心任务的从属部分,没有本身的独立体系。殊不知美术教育本身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是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领域,它的任务是既培养儿童对艺术美的欣赏、识别,又培养儿童的审美心理素质,帮助他们学习用美的眼光来把握世界。(2)在教育内容方面,强调对自然的模仿和再现。模仿现实生活中的简单物体和图片是美术教育的主要内容。于是儿童作品中的模式化倾向非常突出,无论在一个幼儿园里、一个班级里,甚至在儿童作品展览上,从花花绿绿的各式各样的作品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许多带有模式化的人物、动物形象。固然,学龄前儿童从自我中心转化到以客体意识为主的过程中,概念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我们也发现教师、家长在这方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依靠学前儿童自身的能力和自发性发现是很难有“好”的作品出现的,为了“早出成果”,教师往往采取简单的临摹方式,用孩子的手,画出成人期望的画,不断地临摹,造成儿童思想僵化,失去了探索学习的兴趣和能力。社会上充斥于市场的儿童图书、练习册、电视中的动画片又为儿童提供了绘画范例,于是,大量的儿童失去了他原有的稚拙天性,有些儿童画在成人的加工下,故作“天真”,仍然会令人感到失去了真正的童趣。(3)在教学方法方面,灌输法仍然被大量使用。在美术教育中,用简单的几何形体作为标准模式,给儿童临摹学习,让其画出各种形状。教师是美术活动的中心,教师提供的形象是孩子们的典范,培养出来的几乎是一个模子里倒出来的式样,没有“自我”和“感觉”。教师为了寻找大量的模式给孩子临摹,于是“简笔画”应运而生,它的影响几乎席卷全国,为灌输法大开方便大门。现在,关于“简笔画”的功过,还在热烈争辨之中。我们认为根本问题在于教育观,希望培养什么样的孩子,用简笔画提供的种种图式直接灌输给孩子,从表面上看,孩子的画面内容丰富。但是,孩子们学得被动了,画出来的画就模式化了,它代替了孩子的感觉、思考和想象,使他们失去了对周围事物的敏感性,失去了孩子自己的绘画语言和个性风格,最重要的是对孩子潜在的创造力的扼杀和自我创造意识的摧毁。二、我们对学前美术教育改革的思考结合我国当今儿童美术教育的现状,笔者在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在实施艺术综合教育的过程中,同时也对美术教育进行了全面革新,现概括如下:1、以培养深层次的审美心理结构为中心美术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丰富性,为儿童的审美心理建构提供了丰富的审美客体和探究刺激。儿童在美术活动中运用审美感官,在遗传获得和以往实践中形成的原先的心理结构基础上,通过同化作用,形成同形同构或异质同构的关系,融人新的艺术对象,丰富了原有的心理结构,或者在新旧信息相互比较、分析、综合中发生顺应作用,充实、改组和重构原有的心理机构,使之发生质的变化。审美心理结构以系统结构的方式内化,沉淀于人的心理构成审美心理的整体结构系统。美术教育可以帮助儿童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审美感知,形成完整的心理结构。美术实践使儿童产生了审美的需要,形成了特定的审美个性,只有长期的艺术熏陶,艺术实践和审美环境才能使一个普通的人建构和发展较为完善的个体审美心理结构,变为审美和创造美的人。从这种意义上看,美术教育就是塑造个体审美、创美的个性教育。(1)培养敏锐的审美感知能力幼儿的审美感和特点:一是直觉性。幼儿对事物的认识,特征在于对感性经验的全面依赖。在他们的心目中的事物就是他所看到的、听到的、接触到的那个样子。二是整体性。幼儿对事物的感知是从笼统到分化。幼儿的视、知觉一开始把握的材料,是对事物整体的粗略的结构,先认识树,再进一步认识它是由树干、树枝、树叶构成的整体。三是同一性。幼儿常常拟人化地观看世界,把外部的一切都看成和自己一样具有生命力,认为自己感受到的东西,物也一样能感受到。美术作为视觉艺术,具有增强感知能力最强有力的手段,通过美术活动可以培养幼儿审美器官的灵敏度、活跃性和统摄力,激活幼儿对生命特有形式的感受能力。例如:我们见到火光就会有温暖、热烈的感觉,见到月光,就会产生安静、温柔的感觉。儿童知觉能力比成人强,这是因为他们不受理性思维的干扰。再如,一个圆形,儿童会说:“这是太阳”、“这是扣子”,而成人可能会凝视它,注意它的弯曲弧度,非规则性等。由此,我们推论儿童与艺术家更有相似之处。他们表现的足根据他内心的流动的感受中获得的线条、形状和韵律。依据上述分析,在美术教育的内容设计上应更加重视引导儿童去亲身体验和感受现象世界,利用审美直觉,强化儿童对事物包含力的式样的感知。例如:我们组织的线条练习课题“小雨和大雨”,不仅仅要求儿童画出雨线,更重要的是体验下大雨时,黑压压的感觉。启发孩子们将这种不同力度的体验用或粗或细的线条、轻和重的色彩表现出来。(2)培养丰富的审美情感在美术活动中,只有渗入大量的情感因素,才能使儿童画从自然表现步人艺术表现,强烈的情感体验是引发儿童灵感的动力。因为审美愉悦产生于生命的自我表现,在生命的体验过程中发生艺术活动,艺术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要充满活力,带有适中程度的紧张以获得生命的动态平衡。利用主客体的对立、矛盾,激发幼儿探究的欲望。如“运动和静止、勇敢和懦弱、快乐和悲伤”等差异明显的矛盾,使幼儿在完全相反的精神状态下,出于无意识的冲动,唤起情感和美感。如课题“打针”,儿童都有亲身体验,打针时既要表现出勇敢地面对现实,又有止不住的疼痛,儿童在画面上表现的那种哭笑不得、惶恐的表情,正是他内心的写照。在美术教育中,教师充分利用快乐与悲哀、胜利与失败、勇敢与懦弱等儿童内 IL,抗争引起强烈的美感体验。(3)发掘与培养儿童的审美创造潜力儿童具有表现形象的潜在能力,由于他们年龄小,认识不完整,常常会毫不费力地把局部的不同特征不同属性的事物杂乱地融合在一起,组成新的、非现实的、怪异的现象。他们依靠直觉、瞬问的和真心地感觉表现事物,因而比成人更能接近意象隐喻。1岁半的孩子会把“小雨”和“面条”联系在一起。3岁的孩子能在无意的色彩涂鸦时构成一幅美丽的图画。能在观察了煎蛋的全过程后,用成人意想不到的紫色、橙色、蓝色和深色的渐变,画出一幅奇妙而生动的作品。这种偶然性的成功意味着低幼儿童对色彩象征的理解和应用。 论文其他部分请参考下面的网址: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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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电工楼105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我的师妹叶秋香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给予我不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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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即将付梓,心情却显得颇为复杂。三年的研究生学习期间,我经历了很多,有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在自己独立哺育宝宝的这段时期,感受到初为人母的喜悦,也承受着生活的艰难。不过,也使我对生活的态度越来越乐观和坚强。感谢几年来走过的艰难,感谢这几年来生活和学习中的点点滴滴,在即将结束学生生涯的此刻,略表自己的一些心声。

跟随导师丛志杰教授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丛教授对我这样的学生已经是非常宽容,心中有很多愧疾。导师在学术上是非常严谨的,对学生也非常负责任,可是很长一段时间照顾孩子和做家务成为我生活的主题,无法安下心来按照导师的指导完成学习任务,在此对导师表达诚挚的歉意。

感谢各位同学在我求学阶段提供的帮助,硕士学位论文从选题、再到具体撰写均给予诸多建议,感谢他们在论文的写作上给予我的鼓励和支持,这些都使我倍受感动和鼓舞,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家人对我默默的付出,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关心、支持、鼓励才使我有信心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感谢各位评审和答辩专家,感谢你们为本文提出的宝责意见和建议,这是我进一步认识和完善论文的契机。

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员老师张静宇给予我的帮助与关怀,从他的身上我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多的是做人。张老师严谨治学,为人谦逊,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张老师没有给我任何压力,让我拥有了很大的发挥空间。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此,我也要向两年来辛勤培养和教育,关心,帮助我的恩师们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记得李老师说过,对于父母不能用感谢,更多的是愧疚。的确,每每想到我的父母,眼底总是涌动出愧疚的泪水,他们给了我生命、思想和全部的爱,在我近二十年的读书生涯中,他们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保护着我,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支持着我,我无以为报,只能让自己在今后的道路上踏实向上,走好每一步。

同窗的友情同样难忘,芙蓉湖畔、南强灯下,我们一同嬉笑过、拼搏过,这一路与你

们同行真好!感谢我所有朋友对我的包容、体谅,谢谢大家

也许永远没有那一天,前程如朝霞般绚烂;也许永远没有那一天,成功如灯火般辉煌;也许只能是这样,攀援却达不到顶峰,也许一路走来,只为今天在我毕业论文的最后,对所有关心帮助我的人说一声:谢谢……

论文完成,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感慨万千!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张力教授。三年来,我时刻体会着张教授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我想这是够我一生受用的人格魅力。从专业课学习,课题选择、开题,到系统开发、论文写作,整个过程,张教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正是在张教授科学、严谨的指导下,我的研究课题才能顺利进行,这篇研究论文也才得以顺利完成。张教授是我有生以来遇到的最钦佩的老师之一。张教授不仅在学习上对我严格要求,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给予我非常多的帮助和意见,给予我很多的宽容、理解。再次向我的导师张力教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感谢上海外国语大学的胡隆教授和华东师范大学的徐梅林教授,本研究从选题到论文完成一直得到了胡教授和徐教授的悉心指导。

感谢中心主任XXX教授、XX高级工程师,以及教研室的其他教员和工作人员,还有2004级、2005级的研究生同学。他们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都给予我很多的帮助和关心,谢谢!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

本论文是在导师张一贞教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做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张教师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框架、资料的增删以及格式的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很多极具价值的提议意见,给了我极大的启发和帮忙。在此向张教师表示由衷的感激和深深的敬意!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同学朋友也给与了很大的指导和帮忙,在此表示衷心的感激!

感激在这三年学习期间所有任过课的会计学院及其他学院的教师,是他们渊博的知识和精彩的授课,使我在学习过程中受益颇多,这将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大帮忙。祝各位教师工作顺利、幸福欢乐!

感激在这三年一齐学习生活的各位同窗,在我们一齐上课、学习、考试的过程中,是你们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勇气,使我能顺利读完研究生课程。愿你们一生幸福!

最终要感激父母、家人、朋友在我求学过程中对我的支持,正是因为一路上有你们的理解和帮忙,才使我在求学生涯中始终拥有温暖和幸福。

再次感激所有关心、帮忙和支持过我的教师、朋友及家人!

本文在选题、研究和撰写的过程中,得到了导师___教授的亲切关怀和细心指导。导师学识广博、治学态度严谨,工作要求上的精益求精,作者切身体会,受益匪浅。由于本人的知识面有限,设计工作经验不足,在研究复杂的自动换刀机械手的过程中难免有许多方面研究不周,在研究阶段_教师给予了我很多有益的指导和帮忙,无论作者在理论研究还是控制方法中遇到何种困难,_教师都能耐心地帮忙作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作者能够顺利完成工程硕士论文。

在此文完成之际谨向作者的导师——_小刚教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激!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也得到了很多教师和同学的帮忙,在此,致以真诚的谢意!衷心感激所有关心和帮忙过我的人!

最终,感激在百忙之中参与评审论文和参加答辩的专家评委。他们在论文评审中耐心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让我感触颇深,也使我重新反省自我。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倍努力,用自我的实际行动回报他们、回报社会。再次感激他们,祝他们工作顺利,平安幸福。

时光匆匆流去,转瞬间,四年忙碌充实而又有意义的本科学习生活将要结束了。临近毕业,论文完成之时,心中充满着感激与眷恋。那里有我敬爱的教师,让我终身铭记;那里有我可爱的同学、朋友,让我一生受益。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我内心最诚挚的谢意。

感激我的导师xx教师,是他让我明白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本科,教会我怎样踏实做学问,更教会我为人处世的道理。感激徐教师从论文选定题目到定稿完成过程中的悉心指导,让我深受感动。

感激答辩组教师在我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使我的论文写作思路更加清晰。感激研究生秘书王效教师在我们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忙。

还要感激一齐度过完美研究生生活的同学们,感激你们在我遇到困难时给予的帮忙和支持,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会一向珍惜这份友谊。

异常感激含辛茹苦将我养育成长、一向以来对我学业关心支持的父母,是你们给予了我精神上的鞭策和学习生活上的鼓励,使我顺利、圆满地完成了学业。

感激母校的培养,“团监、勤鱼、韭主、创新”的校训仍将指导着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努力拼搏,不断缔造自我精彩的人生。

当我终于完成这篇论文的写作时,我不禁长长地嘘了一口气。这一次的结束,或许是我整个学生生涯的结束,又或许会成为另外一个开始。

感谢我的导师刘贤汉副教授,本论文是在刘贤汉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刘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颇多。

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刘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刘老师大量的心血。四年来,刘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上、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刘老师致以我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不同的地方来到这个共同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温暖和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对我支持和鼓励,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回首往事,历历在目。在即将离别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一路走来,这里教会了我怎样学习,怎样生活,怎样怎思考,怎样爱与被爱,懂得了许多,也长大了许多。感谢所有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一路对我的关系和支持,永远无法忘怀在树大学习和生活的四年,这里见证着我们永远无法散场的青春。

无以报答这么多善良的人对我的'帮助和支持,只能深深说一句:“谢谢”,以此来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由于水平有限,论文难免有许多不足,恳请老师同学们指正。

在论文的撰写和资料搜集期间,前人的资料对我提供了莫大的帮助,这里再次感谢。值此即将完成学业之际,我要衷心地感谢导师唐教授两年来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的谆谆教诲和悉心的关怀。在论文的选题、研究以及撰写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了导师的精心指导和热情帮助,其中无不凝聚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导师严谨求实和一丝不苟的学风、扎实勤勉和孜孜不倦的工作态度时刻激励着我努力学习,并将鞭策我在未来的工作中锐意进取、奋发努力。导师的指导将使我终生受益。

衷心感谢浙江大学先进制造技术教研室的各位领导和老师,感谢潘晓弘教授、祁国宁教授、顾新建教授、方水良副教授、王正肖副教授、陈芨熙副教授等,谢谢他们对我在学习和科研中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感谢贾东浇博士、余志伟博士、叶范波博士、黄喜博士、王志国博士、盛文露博士、王国栋博士、何正为博士、陈祥舒硕士、廖文辉硕士、丁进硕士、卢刘杰硕士、杨玉静硕士、张俊硕士、王慧硕士和余式汪学士,在我的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给予我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衷心感谢我的父母和我的女朋友以及她的家人,他们无私的关怀是我努力进取的动力,使我永远不会感觉孤单和疲倦。

衷心感谢对我硕士论文进行评审的各位专家教授,感谢对论文的指导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最后,向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人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我能取得这些收获,与周围老师和同学的帮助是分不开的。不过我首先还是得感谢自己的父亲和母亲。父亲年轻时干了许多大事,晚景却很凄惨,但即便家境一日不如一日,他仍然坚持让我继续深造,而不是早早地工作赚钱,为此背负了巨大的压力。母亲的勤劳和开朗对我影响很大,每次接到我的电话,她总是说:“家里挺好的,会好起来的。”我知道这不是实情,但仍然会得到极大的宽慰。现在,二老都已经年近60,我到此时方能尽孝,实在是愧为人子。

我要感谢的另一个人,是本科时期的班主任陈建宪老师。陈老师学问很深,为人恬淡宽容,他亲自挑选我进入基地班学习,使我接受了本校最好的教育。他还时常同我谈人生的感受以及自己的经历,让我不再虚浮。可以说,我真正意义上的启蒙,是从认识他开始的。

最后要感谢我的导师左先生。左师继承了南开优秀的学术传统,对学术极为尊重,治学非常严谨,光这两点就足够我学习一辈子的。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在踏入工作岗位之后,我一定会尊重自己的职业,并且也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左师提出了诸多建议,为我的论文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对此我只有用好好工作来报答了。

谭老师对我本科时期所进行的小研究进行了诸多指导,并鼓励我投身学术;我的同门及室友对我的学习和生活都给予了诸多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光阴似箭,转眼之间我在太原科技大学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活已经接近尾声,感慨万分。我首先要对我的导师李润珍教授表示感谢。这篇论文是在我的导师李教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完成的。李教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我教益颇深。

从论文的选题、论文的修改直至论文的完成,无不渗透着李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生活上,李老师更是给我无微不至的关怀。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导师表示学生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校期间,我学到的不仅是从事科学研究的本领,还有对科学的理解、对人生的思考,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将会产生积极影响。感谢太原科技大学哲学研究所所有老师的关心和帮助,是他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渊博的学识,使我在哲学的殿堂中受益匪浅,感谢各位恩师的教育和培养。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同窗舍友,感谢给予我很多帮助的同学们,三年来在共同的学习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珍贵友谊,让我倍感珍惜。

多年来,父母和亲戚朋友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了爱护和支持。父母的爱护和朋友的支持是我不断进步的动力,使我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都有足够的勇气去面对。是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使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

时间过得真快,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毕业论文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致谢词: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敬启者切闻:今文之成,谢恩莫大于师矣。师之教导,授之以言,感之于怀;授予以鱼,亦之以渔。师学风之严谨,辅导之耐心,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身教胜于言传矣。青山苍苍,江水泱泱,恩师之风,山高水长。荀子曰:“国将兴,心贵师而重傅”,我辈乃圣人之后,为人岂能忘怀恩师。周有仲尼问礼之贤行,宋有程门立雪之懿范。张恭幼读诗书,粗知礼义,耿耿此心未尝忘怀。

另者,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风华正茂之众同学,乃吾生活之镜,悠悠四载走过,扶持互助,肝胆相照。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道乖者,不以咫尺为近。与有肝胆人共事,从无字句处读书。辞六月挥手将别,念过往,愿友谊地久天长。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饮食衣行之养,取之父母,乌鸦反哺,羊羔跪乳,鸟兽尚知恩图报,又何况十月怀儿,抚育至今,恩重难表矣。

饮水当思源,吾辈今能安心读书,亦当感谢学校之培养,国家之安定,人民之哺育,我党之英明。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万里长征今方始迈一步,以此为志,科学之路漫漫而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

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随着毕业论文的结尾,短暂而又充实的三年硕士生涯也将落下帷幕。三年来,给我帮助的人太多太多,令我感动的时刻数不胜数,岁月的脚步依然匆匆,我会把每一份关怀,每一份勉励都铭记、珍藏。

回首往事兮景幻多,感念吾师兮梦婆娑。感谢我的导师——韩老师对我学习的支持、勉励,三年来,我能深深感觉到韩老师严谨踏实的治学态度和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潜移默化地熏陶着我,更是在写作毕业论文阶段,每遇我有所求,韩老师便会放下繁忙的工作不厌其烦地指点我,这样我在求学、求知的路上才不致迷失方向。桃李无言,下自成蹊,感念吾师,祈望今后能有结草衔环之机会以报涌泉之恩。感谢杨老师、李老师、黄老师、于老师、林老师、汤老师和童老师在论文开题、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和有益的启发。感谢王老师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不吝于给我无私的帮助。“手浇桃李千行绿,点缀春光满上林。”一批又一批的学生来了又走了,不变的是老师们无怨无悔承担起的育人树人之责、传道授业解惑之任,在此真诚的祝福老师们一生平安幸福。

在华东理工大学EMBA的学习生涯算不上漫长,但给我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我获得的不仅仅只是更丰富的知识和更多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更重要的是结识了多位教授和许多朋友。他们身体力行,亲自用脚一步步丈量着人生的轨迹,是我们学习的楷模,为我们指引着前进的方向!有些感动绝不会在课本上能体会到都说站得高才能看得远,思考问题也同样如此。任课的每一位教授不但学识都非常渊博,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和获得的巨大成就。很幸运的,我能坐在华东理工大学的校园内,倾听这么多位学者的授课。教授们用他们智慧的大脑,引领着我,让我在研究问题的时候,能透过本质,思考更多的内在原因。在我管理公司的时候,能深受启发。

EMBA学习生涯的结束,用一篇论文来作为句号是最恰当不过的了。我要特别感谢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给予我无私、细致指导的高松导师。高松导师严肃的科研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感染了我。我要感谢曾经一起走过戈壁的各位华理老师,感谢赵鸣老师对论文进程的关照和对论文要求的叮嘱;感谢我的校友汪泓、聂力强;感谢所有帮助过我、指导过我论文写作的老师朋友,正是有了你们的奉献,才能让我能顺利完成EMBA的学习和论文写作!

毕业论文致谢词

毕业论文致谢词,一个句子当中不能没有词和词组,句子形成文章,让我们的生活丰富起来,写文章能够提高我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修养,也是我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介质。以下是毕业论文致谢词。

行文至此,不仅意味着我本科生学习阶段的结束,而且也意味着我接受正式教育的结束,此刻我心中百感交集,焦虑、喜悦、失落、激动。时间如白驹过隙,往往在你来不及回味之时,就已经匆匆流逝,开学的那个瞬间仍然历历在目,它仿佛就在昨天。

回首漫漫求学之路,这一路要感谢的人太多太多,没有他们的支持和鼓励,就没有我个人的成长,在此谨向他们致以最衷诚的感谢!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朱勤副教授从论文选题到定稿过程中给予的细心指导,尤其是在她远赴美国东部访学期间,她仍然给予我耐心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读研期间,在恩师的指导下,我走进了经济学的殿堂,体味了其中的丰富多彩,我也收获良多。她的平易近人、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对我的人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本人学术能力薄弱,也让她一再地失望,对此我也深表惭愧。

其次,感谢我的室友吴金新、查永波、崔潇,两年半载,共处一室,每当我需要帮忙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并伸出援助之手的总是他们;我是一个有诸多缺点的人,感谢他们对我的宽容和容忍。

最后,特别要感谢我父母的养育之恩,感谢他们在我读研期间提供无私的支持和鼓励。此刻,学生剧已落下帷幕,我也即将开始人生的第二场演出,我必将带着信心和祝福走上舞台,尽力将这一场演得精彩。

匆匆地走过求学的两年时间,毕业即将来临却依旧浑然不觉,只记得刚踏入研宄生阶段时的激情与理想,细数着现今的遗憾与感慨,两年多的研宄生涯让我得到了很多,也让我明白失去的是什么。

首先要感谢我的恩师李怀政教授,您见证了我的求学路上的磕绊与成长,在我的一段重要的人生道路上给予我指引。当我在学习上或是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您总会以开导与帮助让我重新建立起信心;而当我犯错误时,您总是细心劝导,帮助我改正。怀藏万卷书的您,总是将之前所走过的万里道路浓缩成人生真谛,传导于我们。所以,您给我们的最宝贵的财富其实是如何做人的道理。从您那儿,我学会了很多很多。这篇论文无处不渗透着您的心血,在此,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老师,谢谢您!

此外,我还要感谢陆云航老师与林杰学长,因为有你们的鼓励,我才能更加顺利地完成研究。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师姐郑霞、钟冰平和黄娜,感谢我的师兄陈俊斌与王林立,感谢我的同门唐凌男和陈先特,感谢我的好友查永波、严龙、郑航星、吴金薪以及我的室友陈錾宇、陈健、王江航,感谢徐小红,谢谢你们在我论文的完成过程中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感谢我家人的关怀与理解,感谢国贸班的全体同学,是你们陪伴我度过了快乐而又意义的两年本科生生活。

最后要向各位评审专家和老师致以真诚的谢意,感谢您们为本文付出了宝贵的时间。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中学士研宄生的`学习就要结束了。行文至此,表示我的学士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从确定论文方向到大量阅读文献,再到敲定论文题目、数据收集、数据处理以及一遍又一遍的计量分析。这篇学士毕业论文的完成倾注了多人的努力。

此时此刻,百感交集却不知如何道出,无法将这两年半的学士生涯浓缩于只字片语。

由于个人写作水平有限以及时间相对紧迫等原因,该学士毕业论文的终稿远未达到理想标准,但是当看到一页页经过这么久的努力才写出的毕业论文从打印机里缓缓而出,装订完成后还散发着一股淡淡的油墨香,不免有些许成就感。掩卷沉思,论文的`写作及反复修改过程可谓是百感交集。选题时的迷茫,撰写文献综述时的力不从心,文献及数据收集过程的困难,一遍遍数据处理的繁琐,思路瓶颈时的懊恼,新思路迸发时的欣喜,新编辑文字忘记保存的懊悔,放弃还是坚持的纠结…,或许只有身临其境才能体会,很高兴最终自己坚持下来。正如骑自行车环行青海湖,360公里的骑行,上坡时的艰辛,下坡时的畅爽,起伏不定,汗水、泪水、雨水夹杂在一起,痛苦是暂时的,美丽的风景却永远的刻在了我的脑海里。最后,感触较多的还是收获的喜悦与对未来的期盼。

回首两年半的学士生涯,不论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上给予我支持、鼓励以及帮助的人太多,有老师、同学、朋友及亲人,在此谨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首先感谢浙江工商大学,这里有知识渊博的老师、舒适静谧的图书馆、宽敞明亮的教室、浓厚的学习氛围…,所有这些都是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

其次感谢我的导师张友仁教授,师恩难忘,山高水长,在这两年半时间里,张老师的耐心教导和无私关怀使我在学习上、生活上不断进步。在课堂上张老师幽默风趣的教学风格让我们在快乐中汲取知识,他总能从不同的角度将我论文的不足之处娓娓道来,每每总是让我有醍醐灌顶之感,他渊博的知识和做人做事原则也是我日后人生道路上学习的标尺。

同时也要感谢经济学院的其他老师,也许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听了您的某个讲座,受益匪浅;也许是在您的课堂上聆听您的真知灼见;也许只是在电梯口、楼道间与您打了一个照面,哪怕只是一个微笑、一个点头、一句你好对我来说都是一种肯定和鼓励。

感谢浙江省统计局的金主任,数据收集前期是准备用各省份投入产出表来做实证的,还要感谢其他各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处的工作人员,虽然最后由于数据收集不完整,并未采用投入产出表,但是他们的热心帮助给予我继续的动力。

感谢三个可爱的室友,感谢这两年半时间里你们在我困惑和不开心时不厌其烦的开导和陪伴。感谢经济学院的所有同学这一路的相伴,与你们相识、相知是我学士生涯中最大的收获。

最后,要把无声的感谢留给我的家人,他们永远是我成长道路上最无私的奉献者,在外地读书的时间里,他们总是在远在家乡却给予了我最温馨的鼓励和关怀。恩师教诲、同窗之谊、家人厚爱,定铭刻于心。时光匆匆,往往让我们来不及留恋和回味,又要继续前行。唯有以持续的努力,不断进步,才能不辜负所有关心我的人!

由于作者写作水平有限,加之时间相对紧迫,文中定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春去秋来,岁月如梭,两年半的本科生生涯即将随着这篇学士毕业论文的交付而终结,体会到知识积淀后的充盈感后,也深深感到又是一年离别季的失落感,离多最是,东西流水,何时两相逢?回望往昔,母校栽培之情、师门知遇之恩、同窗手足之义一幕幕浮现于眼前,不觉哽咽难言。

恩师马淑琴老师在我读研期间始终关怀备至、悉心教导,在论文写作期间更是事事关心,为这篇学士论文的顺利完成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所谓传道、授业、解惑,良师也。师道不传已久,人之不惑亦难,吾之恩师何其难得!但人生浮萍,终无不散之筵席,唯有将老师的教诲深深刻进心底,愿老师身体康健,桃李春秋,岁月静好。

母校经济学院的张友仁、赵英军等诸位老师在论文的修改期间也以他们严谨的治学精神,渊博精深的学识以及有教无类的良师风范为我提供了许多帮助和指点。无疑这篇论文的完成同样凝聚着他们的智慧和苦心,我在此同样深表感激,愿众位老师永乐安康。

与我同届的本科生好友以及同门师兄们在生活中给我增加了许多乐趣,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亦提供了无数帮助,两年多来我们一同欢笑一同前进,让我的生活充实又快乐,我想我不会跟他们轻易分离,这些情谊将与我的人生同在,即使分隔两地也终会相聚,然后相视而笑,你我皆好。

最后,感谢评阅论文的老师们在百忙之中给予我宝贵的意见,我在此表达诚挚的感谢!由于本人理论功底尚浅,本文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不吝赐教。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20XX年金秋时节我来到了美丽的杭州,来到了浙江财经大学这所美丽的学校,如今我在这里已经度过了将近两年半的美好时光,在此我要感谢各位师长、朋友和亲人的指导与帮助。

感谢我的导师吴宏教授在我本科生学习和生活中给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在这两年半里我最大的改变就是对前途方向的选择变得更加清晰、信心也变得更加坚定,不再像当初那样迷茫,在这个过程中对我帮助最大的就是吴宏老师。当初在经历了严峻的考研竞争之后,我十分珍惜本科生的学习生活,但是却把努力用错了方向,在一开始就十分盲目的决定同时准备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考博。后来在吴宏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才渐渐认清了自己的能力所限,同时也慢慢的发现了自己的优势所在,不再一味的追求表面的成绩,而是开始认定一个方向,不断积累。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逐渐培养起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也坚定了以后继续考博做学术研究的理想。相较于论文上面的指导,我认为吴老师给我的人生指导受用终生。而在我毕业论文从论文选题、文章结构到内容安排以及最后的论文修改过程中,吴宏老师都非常认真负责、严肃甚至苛刻地对我提出批评和指正意见,吴老师学术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受益匪浅,在此对他表示深深的谢意。

感谢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的所有老师,在他们的言传身教下,我学到了很多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和研究方法,这些对拓展我论文的研究思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感谢在本文撰写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勇兵老师对我在中国海关数据库处理过程中提供的指导,以及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连玉君老师对我实证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细心解答。

感谢我的妈妈,是她把我和妹妹养育成人,并且供我们考上大学,她为这个家付出了太多太多,我和妹妹学业有成才是对她最大的感恩。

同时,也感谢所有在这两年半的求学过程中给过我关心和帮助的朋友,感谢胡琼姿、李飞云、柳秀丽、李燕、蒋珊珊等同学在生活上与学习上给予的帮助,你们的帮助和支持将是我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和精神支持。

最后,感谢参加本论文评阅、答辩的各位专家和老师!

毕业论文可用的句子有哪些

为期两个月的毕业设计即将结束了,经过努力,我顺利的完成了这次毕业设计。本次毕业设计工作是对我大学三学知识的一个总结,在这期间,无论是资料的查阅、调研、方案的论证及设计校核计算都给我的业务素质、个人能力的培养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令我回顾这些天来的设计过程,我学到许多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法,为以后在工作岗位上的继续深造打下了基础。我们从接受知道到选用知识来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反复锻炼和实践,设计便是学生选用自己所学课程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一次很好的全面的锻炼过程。设计分成计算部分和图纸部分,在绘图中我们碰到一些实际安装问题,图纸就是实际空调管道安装的反映,它们正确与否会影响到施工等各方面的问题,较好的图纸为我们以后的施工奠定基础。我们就是踏上工作岗位,将我们在校所学的知识用于实践之中,对于我们的专业,设计是基础。学校在毕业之际安排了这样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设计是完全必要。感谢学校安排的此次设计。致 谢将近两个月的毕业论文阶段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我得到了许多老师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首先,我要对我的指导老师向老师诚挚的谢意,在整个做毕业论文期间,陈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我的学习和生活,课题遇到困难时更是关注着课题的进程。陈老师高深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勤勉的工作精神以及他平易近人的态度使我受益终身。在我做毕业论文期间我的同学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总是不断给我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并且经常鼓励我。同时感谢我的班主任,在课题的进行阶段给我提出了许多有创新的观点。最后感谢在我的课题进行中给予我帮助的所有的朋友们!

毕业论文答辩开场白和结束语如下: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四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最后,我想谈谈在实验过程中的不足和这篇论文。在做毕业论文的过程以及这篇论文的写作,也使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经验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烧玻璃实验和论文写作,但所测数据并不完备,对许多还是一知半解,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谢谢!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四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最后,我想谈谈在实验过程中的不足和这篇论文。在做毕业论文的过程以及这篇论文的写作,也使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经验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烧玻璃实验和论文写作,但所测数据并不完备,对许多还是一知半解,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谢谢!

自考论文答辩开场白主要包括自我介绍与论文介绍。自我介绍:考生可以介绍自己的姓名与专业等基本信息,让老师对你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论文介绍:考生可以介绍论文的题目、为什么选择这个论文题目、论文主要涉及了哪些方面等基本内容。

毕业论文运用的方法有哪些

在大学学业完成前都是要提交毕业论文,然后学校采用论文检测进行审核论文是否合格,它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部分,掌握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可以让我们在写作时得心应手,下面papertime论文查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1 论文材料的整理和收集技巧注意要点

大面积的阅读和收集

写作文章的是时候问题要集中,而材料收集确实要尽量的宽泛,一般来说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准备:

1)能反应研究对象本身的专题材料

2)要有明确指导和思想的理论材料

3)别人对于问题已经发表过的想法

 认真整理和分辨内容

让准备的材料发挥自身作用,运用科学观念方法来辨析和整理,舍粗求精。这样得出的材料内容可以更具有说服性和条理性,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整理材料的形式分为:

1)制作文献资料目录索引,整理手头上现有的材料(图书馆、资料室、录音资料和报刊索引等)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和选题编写。

2)剪报、札记、文摘卡。这类资料的整理工作一定要清晰,一是详细注明资料的作者、篇名、出处、发表日期,二是要精细合理分类。

3)大事记、年谱或著译年表。此类材料的编写既能加强研究对象的整体印象又能文章整体基础上的深化作用,对于主要研究专题的侧面研究。

2 正文内容写作的方法与技巧

 论文结构

大家要了解文章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引言起到什么作用呢?主要就是说明选题的原因,讲诉前人已经有 的研究成果和尚未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解决问题。正文起到什么作用?它是分析和论证的总过程。什么是结论?它是将整个研究的成果做一 个总结性的表述。多数文章在引言之前还有目录和摘要。

 提纲的作用

在选题之初材料准备的十有八九动手写作前,应该把论文提供给写好了。提纲也有反复调整的过程,并不是定好就无法修改的,做好这个步骤文章的写作就不会 盲目了。一个成熟的提纲能帮助我们对文章有全局的观念,大方向出发对每个细节进行考察,并考虑到每个环节的逻辑关系。文章各章节所占的比率在其全文中的篇幅重量和作用,避免话题的重复。

 正确而又多样的研究、分析方法

我们第一次写论文往往容易犯归纳总结较多而分析问题少的毛病,要么埋头的把材料全照搬上去,要么轻描淡写的写个结论。都没有通过层次、论据来分析和论证,没有做到思想观念上的说服。我们要注意的是运用研究方法或者是分析方法来改进和提高文章质量,方法有:

1) 哲学法

通过根据唯物主义辩证法对于哲学基本范畴(现象和本质,存在和运动,原因和结果……)的理解,正确的研究工作中本体论和一般方法论的问题(比如,从认识对象的现象到认识对象的本质)。

2)历史法

这个是要强调对象本身的历史具体性的方法,他要求研究工作者要全文了解并客观对象的历史发展历程,通过大量的资料从而找出客观对象的特质及发展的规律性。

2) 逻辑法

我们一定要正确的运用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来解释关于人们思维的一般规律(概念、判断、推理、分析与综合、具体与抽象……),对客观事物各种现象进行逻辑分析,找出他们之间的规律,并用理论的形式来体现

4)假说法

什么是假说?它并不是随意的胡编乱造和碰运气的猜测二十有一定的经验事实作为基本,用一定的科学理论依据借助研究者的正确联想和直接感受,提出有预见性、尚待继续验证的新观点。假说虽然不能称之为科学结论但往往是新思想、新理论的萌芽。

科研成果的正确结论,往往都是通过上述各种方法和结论紧密地结合是分不开的。

 引用材料的方式

材料是全文的主要枝干,但援引不当,交代不清也是会影响其质量和深度的。引用材料的方式有这么几种:

1) 完整引用。按照材料一字一句不能任意删除和添加其他内容。前后家引号,若引文单独成一段,每行均比其它文字往后空两格。

2)概括引用。用自己的话将引文原本的意思表达出来。前后无须加引号,也不用其它格式或符号加以突出。

3)分析引用。将引文的内容拆散、打碎,和和你自己想阐述分析的文字自然结合在一起。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单独的引文太多而使文章显得累赘或影响风格的统一。

毕业论文涉及的专业领域有非常的多,但是方法万变不离其中,掌握了这些方法,那么我们在写作的时候也会得心应手,通过论文检测顺利毕业也变成了轻松的一件事情。

1、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又分为“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程度、规模等数量关系进行分析,揭示事物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发展趋势,以此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2、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其实就是运用归纳、演绎、分析及抽象等的方法来自己收集的材料进行加工,选择适合自己的材料,选择对于文章论点有用的材料,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从而使研究对象可以有“质”的提升。

3、 话题发散法

话题发散法就是采用话题扩散的方法就是在观点的基础上,从社会、环境、文化、家庭关系、经济等角度来切入,扩展适合自己观点的话题。

4、 跨学科研究法

跨科学研究法是从整体上对于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种方法。任何事物都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学科的研究看似是单独的一门学科,其实学科之间都是有统一的一个整体。学科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5、 观察法

观察法就是研究人员通过自己的感官和一些辅助功能根据直接对被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观察,获得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感性认识,对于启发人们的思维、发现新的事物有一定的帮助。

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分享给大家毕业论文的几大研究方法,希望对正在写论文的你有所帮助哦!想要了解更多论文写作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在平台查看。

一、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二、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启发人们的思维;导致新的发现。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四、文献研究法(查找文献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五、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方法

据学术堂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常用方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来讲解。一.写作流程在开始写毕业论文前呢,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毕业论文的写作流程都是哪些,不过通常情况下指导老师会在不同时间段提醒你该做哪一部分工作,但是自己也要在此之前有个大致的时间流程概念。 毕业学校中,通常在大四上半年所有课程基本结束后,也就是11、12月这个时候,毕业设计的工作计划就出来了,这个时候学校各个专业就开始公布工作计划、确定指导教师、申报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学生选题,指导老师任务书下达,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做好一切开题的前期工作。等到课题选定并且任务书完成后,也就是1月20左右,同学们也就要开始写开题报告了,这个算是论文的提纲,里面包含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等相关内容。因为是提纲总结性东西,学校一般给予开题报告写作时间也会比较充足,直到寒假开始前一两天写完就可以。开题报告完成后,之后的工作就需要等到大四下学期来的时候进行。寒假结束后一般会有两个月的实践期,等到实践期结束就可以开始论文初稿的写作以及审查,这期间老师还会要求学生选取一篇英文文献进行3000字的翻译,这篇文献与所写论文有无相关都可以,这个是比较简单的,可以网络翻译,然后自己修改润色,当然,如果你英文特别好也是可以自主进行翻译的,剩下的就是与指导老师不断接触修改论文并且在学校的毕业设计系统中记录论文完成进度以及工作日志,期间会有一次中期审查。其实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最后的定稿审查,在将定稿交给老师前,最好同学们可以自己去相关网站上进行一个重复率的检测,因为有些学校要求论文重复率要在10%以下,老师也会要求学生提交检测后的结果表,如果有学生不怕花钱,务必要求一次通过,那么笔者推荐可以直接去中国知网进行检测,一般高校论文都会在知网上进行查重,而如果想要低成本多检测修改,可以去万方、PaperPass、维普等几个网站,通过查重检测后再递交给指导老师,一般都会直接通过,之后就可以将自己的论文定稿以及任务书、开题报告等相关作品上传系统等待最后的审核通过了,只要论文通过,在临近毕业的前一个月就会开始答辩。不过鉴于各个专业不同,有的专业在上交毕业论文的同时还要有毕业设计的同步上传,而也有一些老师会要求学生将论文和设计刻录光盘,一并存封入论文档案中,这是根据各个专业老师的要求来操作的。二.课题选择和搜集资料在知晓毕业论文写作流程后,我们就要开始进行课题的选择了,一般课题选择不会留给学生太多时间,选择完之后就要赶紧开始查阅期刊文献和资料了,所以在选题的时候要看到题目就做到心里有底,选择的时候尽量节省时间。有些学校在选提前就会确认好指导老师,那么选题的时候可以直接找指导老师多商议几次,请教老师的意见。如果在选题前是没有指导老师,那么在选题的时候可以直接先报个宽泛的题目,那么一般学校只要报了题目就会按题目分配老师,这样等到指导老师分配下来就可以再去求教老师,题目如何细致化和重点化,怎样写会更容易有突破,选课题也是有一个时间段的,只要不最后报上去,都是可以修改的,所以在想的时候不妨多想几个方面,看哪一方面更适合写。课题选择还是遵循那几个原则,不宜过于宽泛、不宜过于狭窄、不宜过于生疏、不宜过于熟稔、选择中规中矩或是自己感兴趣的、再或是自己熟悉的是最好的。还有就是在拟定题目的时候,题目也不可以过长,一般是20字以内,如果太长可以拟定副标题,不过尽量还是精简点为好。在选课题时,原则上是一人一题,但是也不排除其他情况,有些课题是由2人或是3、4人完成,如果选择这类题目,选择的人就要有一个明确的分工,每个人要清楚自己负责什么,这类题目一般也都是包含有调研和实验这样的内容的,要求实证,在论文要求上会比较高一点。选定课题后就得赶紧查找资料了,这段时间查找资料不是特别重要,一般只要与自己所写论文相关就可以,因为这部分参考文献主要是用于开题报告的撰写,在写文献综述的时候会应用到,正式写论文不一定要用到这些论文,但在查找过程中,学校也会要求最少15篇中文,其中2篇英文,这两篇英文必然要与你写的内容相关的,最好也是可以用到的,因为这将会为你的开题报告增色不少。三.内容撰写在上面的准备工作都做好之后,也就是大四的下半学期就可以开始初稿的写作了,当然在此之前你论文正文所需要的文献资料是已经准备好了的,这些资料你可以去学校的电子阅览室查阅,也可以去图书馆查阅相关期刊文献,或者在互联网的权威数据网站上查找相关数据,这都是可以的。开题报告,资料数据都准备好了,那么接下来从哪里下手呢?如果感觉乱乱的,不知道怎么动笔,那笔者教你个办法,从那些免费的论文网上下载一篇论文范文,不管是硕士论文还是毕业论文都是可以的,他们只是有些格式不太一样,模板都是差不多的,只是没有硕士论文那么详细,至于职称论文或是学术研究的论文就不行了,里面结构都是不太一样的。当然下载的这篇论文如果与你写的论文相关是最好了,在写的时候可以适当的借鉴别人的写法,只要不是原文抄袭,适当引用这是可以的。有了范文,那么写作的时候就不是那么困难了,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论文一开头,接下来就容易了,又有开题报告这个提纲在,写下去还是容易的。四.检查完善在写完论文内容之后,剩下的就是毕业论文格式方面的问题了,像段落格式、参考文献格式、字体要求、页眉页脚等这些都是要注意的,各个学校也都有相应的要求,同学们按照要求来就可以了。至于论文的结构,通常就是封面、中文摘要与关键词、英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结论、致谢词、参考文献等部分,除了语言专业类论文需要全是该语言系文字,其他专业基本都是中文书写。在论文一切都检查完成后,在交付老师前一定要记得自己检测一遍重复率哦,采用笔者上面所说的两种方法都可以,最好多检测修改几遍,因为这可是关系毕业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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