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肯定可以农村好的
摘要: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做到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让农村的“三个文明”共同发展,最终变成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关键字:新农村 新产业 新村镇 新农民 新组织 新风尚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 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综合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不仅仅是一个村镇建设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村民发展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建设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交通、人民生活、社会治安和社会保障等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有机统一体,是农村社会综合发展程度的标志。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动态概念。从发展阶段上看,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就曾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再一次引起普遍关注,相比而言,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农村应该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从不同区域来看,由于现实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结合一些地区近年来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代表们认为,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少应体现“六个新”,即新的生产力和收入水平、新的农村居住环境、新的农村社会保障、新的农村文化教育、新的农村道德规范、新的农村村容村貌,也就是生产发展、经济繁荣、收入增加、生活安康、设施改善、环境整洁、生态良好、社会文明的农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绿化等内容。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使农民具备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只要说了你学了神马,都在生活中运用到了哪些,然后说一下来读这所学校的感受,题目一般都是说你学科的,你学科是什么你就题目说什么,比如:XXX毕业感想。写的时候要有大学生的作文,不要像1、2年纪那样的,要注意标点符号,不要错别字。
大学生的素质的提高 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主要是依靠高素质的人才,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需要一大批的高级知识分子来建设国家。要想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就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使得大学生能够做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部分大学生只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出发,追求知识的单一性或专一性,认为只要有门儿特长,就可以走遍天下。比如,有的重业务,轻政治;有的重科技,轻人文;有的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活动等等,造成自身素质的畸形发展状态。殊不知,这种畸形发展状态是违背事物的整体性原则的,也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的。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教育,培养出大量的具有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一、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内涵 大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使大学生学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让大学生们学会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并具备在新环境中不断学习、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这就需要现在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道德文化素质、较强的专业素质、健康的心理和强健的体魄。大学生的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文化素质。主要指大学生的政治方向,包括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等;道德品质,包括真诚、勤奋、有责任感等;人文社科知识,包括历史知识、社会知识、文学底蕴、人际交往能力等等。 2、专业素质。主要是指大学生的本学科、本专业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自我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3、心理素质。主要指大学生应有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如承受挫折、失败的能力,积极乐观的态度,健全的人格等等。 4、身体素质。主要指大学生应该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生活习惯等等。二、大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主要问题 要想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就必须要先看到部分大学生在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调查分析,大学生素质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1、部分大学生对国家现行政策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毕业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没有做好就业心理准备,不能很好的认清当前的形势,对自我的定位及自我能力的评价不够确切,好高骛远,一日三变。还有部分学生在择业中不认真思考,盲目从众。大学生还没有完全适应双向选择的人才就业市场,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还要有一段较长的适应期。2.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大学生中因精神疾病而退学的人数占退学总人数的 %,有28%的大学生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有近10%的学生存在着中等程度以上的心理问题。在最近的几次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调查表明,大学生中精神行为检出率为16%,心理健康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约占30%。诸多的数据和事实表明,大学生已成为心理弱势群体。3.大学生的道德价值观问题。 在市场经济崇尚个性发展大潮的影响下,当代大学生的道德价值观与以前所倡导的已大有不同。比如在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时,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应当是“以集体利益为主,兼顾个人利益”,而不应该是“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在对待“奉献与索取”这一关系的问题上,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只讲奉献,不求索取”的观念已与时代不符,应根据实际情况“多奉献多索取,少奉献少索取,不奉献不索取”。这些现象表明,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的个性已相当鲜明,与过去那种千篇一律的思维方式大不相同,有了创新意识;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学生中“极端个人主义”的消极思想也有所抬头,对事业献身精神和对集体奉献精神有所减弱。4、大学生的生活价值观念问题。多数大学生认为应持“工作为主,兼顾生活享受”的态度,少数认为“人活着就是为了享乐”;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文化艺术,比如话剧、歌剧等并不欣赏,认为很不现实;八、九十年代的偶像崇拜热潮已逐渐降温,个性化意识逐渐增强;受社会上所谓“实惠”观念和“个人功利”因素的影响,部分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尺度渐渐向“功利化”偏移。5、大学生人生观问题。部分大学生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精神生活也在发生变化,其中包括西方的政治观点、人生哲学和腐朽生活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渗透进来,对现代大学生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有的大学生,不分青红皂白地崇洋媚外,有的甚至丧失人格、国格。6、大学生文化素质问题。据媒体反映,现在不少大学生外语好,数理化好,经济头脑好,但不了解长城、黄河,不了解文天祥、史可法,不了解《大学》、《中庸》、《论语》等等。对祖国的地理、历史、文化无知的人,怎可能有感情、有责任地为祖国服务和献身呢?三、提高大学生素质的措施 首先,大学生应当树立均衡发展的观念,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真正做到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并不是很多,好多大学生在某一方面比较突出,可是在其他方面就相对落后。特别是一些理工院校,同学们的学术研究氛围比较浓厚,但是同学们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却并不丰富,所以给人的感觉理工科院校的学生不活泼,缺乏青春的朝气。而文科院校的学生虽然知识面比较的宽广,可是他们相对缺乏科研的钻研精神。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两方面是必须兼顾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课程设置上应该注重文理渗透,人文素质教育不仅仅是要传授文学、历史、哲学等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一种历史感,它不仅有助于在专业领域内更有创造力,还可以使我们变得更善于深思熟虑,成为更完善更成功的人。而在注重人文素质培养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自然科学的学习,做到文理平衡,相得益彰。在道德品质素质方面,大学生受到了多年的教育,从整体上来讲他们的道德品质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是近些年来西方的消极思想对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盛行。这导致了有些大学生在这股思想的冲击下迷失了自我,陷入了腐化堕落的泥沼,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应该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帮助他们分清崇高与卑下,逐步提升人格,促进素质的全面发展。在心理素质方面,我们所做的工作还很不足,我们应该从小就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面对挫折失败的打击,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和坚忍不拔的精神,对事情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能够不断的发现自己心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因为在这个方面自我这个主体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另外,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大学生素质提高。 高等教育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必然要求我们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大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面向未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目标。进入21世纪,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更加需要大量能够在祖国建设中担当重任的高级人才,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加速与世界接轨的步伐。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大学生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这些主要措施有: 1、学校应该提供更有利的教育条件和更好的教育方法 从学校的角度来讲,学校应该更新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学校应不断的完善学分制和教育制度改革,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把握住教育的大方向。同时学校应该加大资金投入,美化校园,增加各类图书尤其是人文社科类的图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多搞一些有意义的活动,给学生们提供更加广阔的生活空间和活动舞台。 2、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作用 学校的教书育人工作分为两个部分,即教学育人和环境育人,环境育人就体现在校园文化建设上。校园文化是以社会主义为主导,以校园精神文明为底蕴,由师生员工共同创造和享有的群体文化,是一所学校的传统、作风和理想追求的综合体现。校园文化能塑造良好的性格和高尚的品格,校园文化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品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另外,校园文化是充实学生头脑,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有效的途径。同时,校园文化还能构筑学生的现代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所以我们要积极举办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系列讲座,大力开展社团活动和文化艺术活动,使同学们在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受到陶冶。使大学生获得新知识,增长才干,培养高尚的情操,博大的胸怀,增强团队意识,使学生个性和社会相协调,更好的发展个人的特长和兴趣。3、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大学生中存在心理问题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其中心理上存在障碍的大约有10%以上,这个数字应该说是很高的。心理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是要靠学校的教育,学校应该开设心理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立心理协会对大学生提供咨询;另一方面要靠大学生自我教育的方式,使每个大学生学习必要的心理知识,增强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自我教育不仅在心理素质的培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中同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自我教育早在几千年前就引起了古人的重视,孔子说:“为人由己而由人乎哉?”无论是在道德教育还是在心理素质培养当中都起到了主体的的决定性作用,这充分的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 社会发展的节奏在不断加快,要想跟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大学生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只有具有了较高的素质,才能够不被这个竞争激烈社会所淘汰,时代呼唤新一代的大学生,祖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在新世纪新形势下,只有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大学生才能使我们祖国的明天更加美好。
毕业论文选题最好要范围狭窄一些,太宽泛了很难写透。公益诉讼选题宽泛,案例比较好找,不过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社会效果方面也认识不一,个人觉得不是很好写。建议写程序法方面的论文可以写证据法,专门写民事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比较热了最好避开不写,新颖性建议可以试一下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等概念,国内的论文不是很多,不过台湾有很多书籍可供参考。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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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研一(学硕)或第一学期(专硕),主要是上课,课余时间去实验室做实验,摸索学习,正常参加组会,轮流汇报。这个期间,试验进展慢一些或者发生错误导师不怎么会介意。
因为华南农业大学的硕博论文没有全部被中国知网收录——除了被评为国家优秀论文的那些。毕业论文不是正规出版的,不能算作正式文献,因此,严格地来说:在你的论文或者文章中不能拿硕博论文来做参考文献的。所以,如此大量的华南农业大学硕博论文,是没有收录在中国知网里的。但是,华农的图书馆自己建了一个本校的硕博论文数据库,从本校图书馆(网上)可以登录查看(限本校IP地址),但不会让你看到全文,如果想要全文,你还得找他们,详情请见图书馆中该数据库的使用说明。这也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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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版与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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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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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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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多位教师指导,可在“指导教师”栏继续输入,最多可输入3位指导教师。
(3)指导教师职称应用全称,如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不能用“高工”等简称,副教授不能写“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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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手工填写(黑色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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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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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键词3-6个,宋体小4号字,各关键词之间空2个字距,且不加标点符号。
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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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录中各层次标题与正文层次标题同,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排序,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圆点“.”相隔,如
2
一般不要超过4级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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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致谢、参考文献、英文摘要、附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一律不编序号。
五、正文
1、正文层次标题应简短明确,以不超过15字为宜,题末不加标点符号。各层次一律用阿拉伯字连续编号,如:“1”,“”,“”,一律左顶格,后空一字距写标题。一级标题从前言起编,一律用黑体4号字,左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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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级标题与段落之间不留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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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应有图题,放图下方居中,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图1,图号后不加任何符号,空1个字距写图题。
8、表应有表题,放表上方居中,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表1,表号后不加任何符号,空1个字距写表题。
9、表一律采用三线表。
10、图题、表题与图、表之间不留空行。
11、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如果是应用计算机软件的,尽可能用公开发行的程序。如果是自编的,应在文体后的附录中列出程序。在数表中各试验数据的平均数之后应列出平均数的标准误(.),而不应列出标准差(.)。对各平均数的多重比较,只需用一个显著水平(α=,α=,或α=),应使用邓肯氏新复极差检验法(DMRT 法)。
12、文中所用的量度单位按“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中“附录B量和单位”的规定,如公斤用kg,公里用km,毫克用mg,千瓦用kW等。
13、文中如果采用英文字母缩写的,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就把英文的全称写出,如:GNP(Gross National Produd)、小菜蛾DBM(Diamondback Moth)。
14、文中的拉丁学名采用右斜体字母。第一次出现属名时不能用缩写字母。
15、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可采用“著者-出版年”制,也可采用顺序编码制。
(1)著者-出版年制
采用著者—出版年制时,引用文献的标注内容,由著者姓氏和出版年构成。若引文时只写作者,则在其后加圆括号写出文献的出版年,若引文时只引成果内容而未引出作者,则在其后用圆括号标注作者姓名和出版年,之间用“,”号相隔。例如:
……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研究(O’Callaghan,et al,1965;曾德超等,1979;马廷玺,1978)。TH西涅阿科夫等(1981)曾建立了用解析法所需要的6个线性方程式。
……按曾德超(1986)提供的'参数设计出样机。悬挂机构的设计采用数值计算方法(Fox et al,1982)……
(2)顺序编码制:
采用顺序编码制时,对引用的文献,按它们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把序号作为上角标,或者作为语句的组成部分。
六、致谢
1、致谢置于正文之后,“致谢”两字用黑体4号字居中,字与字之间空4个字距。
2、致谢正文用宋体小4号字。
七、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四字用黑体4号字居中,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符。
2、参考文献只列入与论文(设计)研究关系密切的公开发表的主要文献。
(1)“著者-出版年”制参考文献编写格式:中文的先列,外文的后列。中文以作者姓氏笔划为序,外文(先英文,后日文、俄文、法文、德文,其他文字)以姓氏的第一字母为序。如果作者为3人和3人以下的,全部作者列出;3人以上的作者只列前3人,并在第三者后写“等”字,各参考文献前不加序号。
参考文献如为期刊,可按以下格式列出:
作者姓名. 出版年. 论文题目. 刊物名称,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如期刊无卷号,则为“(期号):起止页码”)。 例如:
庞雄飞. 1990. 种群数量控制指数及其应用. 植物保护学报,17(1):1-6
参考文献如为专著,可按下列格式列出:
作者姓名. 出版年. 专著书名. 出版地:出版社名. 起止页码 例如:
Osamu Kitani. 1999. CIGR Handbook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Michigan:
ASAE. 139-163
(2)顺序编码制参考文献编写格式:各条文献按在正文中的文献序号顺序排列,项目应完整,内容应明确,各个项目的次序和著录内容应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为期刊时,按下列格式列出:
著者(外文姓前名后,3人和3人以下作者全部列出,3人以上作者只列前3人,后写“等”字). 题名. 期刊名. 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如期刊无卷号,则为“出版年,(期号):起止页码”,例如:
庞雄飞. 种群数量控制指数及其应用. 植物保护学报,17(1):1-6
参考文献为专著时:
著者. 书名. 版次(第1版不标注).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
Osamu Kitani. CIGR Handbook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Michigan:
ASAE,1999. 139-163
八、英文摘要
1、英文摘要上方应有论文的英文题目,采用Times New Roman 4号字,加黑,居中排列,题目中的每一个实词的第一个字母用大写,如:Meliorating of Nutritive Soil Modifier on Acid Soil。
2、作者只写学生名字,采用Times New Roman小4号字,居中排列,姓和名的第一个字母用大写:如 Song Nianxiu。
3、作者单位应包括学院、学校、广州、邮编,前后用括号,如(College of Science,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China)。
4、英文摘要前“Abstract:”与摘要用同一号字号,加黑,左对齐。
5、英文摘要中,英文的写作要符合科技英语的写作习惯,不要用第一、二人称,应用第三人称;表达的意思要简明、通顺,没有重大的语言错误。
6、“Key words:”与摘要要用同一号字号,加黑,左对齐。各关键词之间距离2个字符,不加标点符号。
九、附录
如有附录,放在英文摘要后,并应编入目录中。
十、英文缩略词或符号表
如有英文缩略词或符号表,应放在中文摘要之后,目录之前。
十一、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装订在毕业论文(设计)的最后面。
2、评定内容一般用手写,也可打印。
3、评分标准: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绩可用百分制记分,总成绩用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答辩委员会签名一般由主席签名。
知识扩展:安徽农业大学论文格式及要求
一、毕业论文格式
1、论文开本大小:210mm297mm(A4纸)
版芯要求: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页眉边距:23mm,页脚边距:18mm
2、题目:黑体,三号,居中;
作者及指导教师姓名,宋体,小四号;单位,宋体,小五号;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摘要和关键词宋体五号加黑,内容小五号;
标题:论文原则上只分至三级标题。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或14pt,左对齐,行距25磅
二级标题:黑体,小四号或12pt,左对齐,行距20磅
三级标题:黑体,五号或10pt,左对齐,行距16磅
为便于控制正文合适的换页位置或特殊的排版需要,段前、段后及字间距可适当调节,
3、正文字体:正文采用五号宋体,行间距为18磅;图、表标题采用小五号黑体;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采用小五号宋体;表注采用六号宋体。
4、文中表格均采用标准表格形式(如三线表,可参照正式出版物中的表格形式)。
5、文中英文、罗马字符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按规定应采用斜体的要采用斜体(如:拉丁文)。
6、封面、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采用学校的统一模板和格式。
二、毕业论文的组成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格式应按下列次序:
1、论文题目
2、作者及指导教师姓名
3、中文摘要
4、关键词
5、前言
6、正文
7、参考文献
8、英文(外文)摘要
9、致谢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结构包括:
1、前置部分:包括封面、开题报告,和目录页等;
2、主体部分: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及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前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英文(外文)摘要,致谢等;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理科一般不少于6000字。
3、附录部分:设计图纸、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简介,照片和翻译论文、资料的原文、计算机程序。
4、结论:指导教师审阅意见、评阅人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装订顺序
1、 封面
2、 开题报告
3、 目录页
4、 正文
5、 指导教师审阅意见
6、 评阅人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7、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四、论文提交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根据答辩组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论文修改,按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格式、书写规范进行排版,按顺序装订后上交一份完整的纸质论文到学院,由学院统一上报学校存档,同时,提交电子版毕业论文(设计)到学院。
1、电子版学位论文应与印刷本内容一致;
2、电子版学位论文应集合为一个word电子文档。电子版论文一律以姓名专业.doc命名。如:张环工.doc。
请各位同学在答辩后认真检查自己的论文书写格式,如有不规范的将视为不符合要求论文处理。请各位指导老师严格把关,确保所有的论文按照规范书写,装订,上报。
拓展资料:
华南农业大学简介
华南农业大学(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简称“华农”,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一所以农业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为广东省“211工程”、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改革试点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国家“111计划”,粤港澳高校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学校始创于1909年的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暨附设农业讲习所。1952年,由原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及病虫害系的一部分合并成立华南农学院,隶属农业部主管。1984年,更名华南农业大学。2000年,学校由农业部划归广东省主管。
截至2021年10月,学校天河校本部4457余亩,增城教学科研基地3804余亩,学校建筑总面积142万平方米;设有25个学院(部),102个本科专业;有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2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5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教职工约3386人,其中专任教师2325人,博士生导师309人;有全日制在校生万余人,其中本科生万余人,研究生1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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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有文章要求。答案:是的,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需要提交学位论文。解释: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毕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也是对研究生综合能力的考核。因此,安徽农业大学要求研究生必须提交学位论文。实际解答方式和对策: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适的题目。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同时也要符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2.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论文的格式和排版。学位论文格式要求非常严格,包括封面、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3.论文内容要具有创新性和独立性。研究生在论文中应该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论文内容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独立性。4.认真检查论文的语言表达和文字排版。论文中应该避免语法错误和拼写错误,文字排版要整齐清晰。拓展说明:学位论文的撰写对于研究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撰写论文不仅能够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能力,还可以为研究生日后的学术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研究生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应该认真对待,积极探索,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有论文要求。回答:是的,安徽农业大学的研究生毕业是需要完成学位论文的。这是因为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校期间的重要学术成果之一,也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通过撰写学位论文,研究生可以深入探究自己所学专业的前沿知识和研究方向,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在撰写学位论文时,需要按照学校和学院制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写作。一般来说,学位论文应具有独立性、创新性、实用性等特点,需要包含论文题目、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同时,还需要注重论文的语言表达和排版格式,确保论文的质量和可读性。因此,研究生需要认真对待学位论文的写作,并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尽可能提高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用性。同时,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也可以积累自己的写作经验和研究能力,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第一是标题的拟定。课题在准备工作中已经确立了,所以开题报告的标题是不成问题的,把你研究的课题直接写上就行了。比如我曾指导过一组同学对伦教的文化诸如“伦教糕”、伦教木工机械、伦教文物等进行研究,拟定的标题就是“伦教文化研究”。第二就是内容的撰写。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所谓课题背景,主要指的是为什么要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所以有的课题干脆把这一部分称为“问题的提出”,意思就是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课题。比如我曾指导的一个课题“伦教文化研究”,背景说明部分里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伦教作为珠江三角洲一角,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她的文化发展怎么样,有哪些成就,对居民有什么影响,有哪些还要改进的。当然背景所叙述的内容还有很多,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自然背景。关键在于我们所确定的课题是什么。二、课题研究的内容。课题研究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比如我校黄姝老师的指导的课题“佛山新八景”,课题研究的内容就是:“以佛山新八景为重点,考察佛山历史文化沉淀的昨天、今天、明天,结合佛山经济发展的趋势,拟定开发具有新佛山、新八景、新气象的文化旅游的可行性报告及开发方案。”三、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研究的目的,应该叙述自己在这次研究中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比如我校叶少珍老师指导的“重走长征路”研究课题,在其研究目标一栏中就是这样叙述的:1、通过再现长征历程,追忆红军战士的丰功伟绩,对长征概况、长征途中遇到了哪些艰难险阻、什么是长征精神,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感悟。2、通过小组同学间的分工合作、交流、展示、解说,培养合作参与精神和自我展示能力。3、通过本次活动,使同学的信息技术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信息素养。四、课题研究的方法。在“课题研究的方法”这一部分,应该提出本课题组关于解决本课题问题的门路或者说程序等。一般来说,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方法有:实地调查考察法(通过组织学生到所研究的处所实地调查,从而得出结论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根据本课题的情况和自己要了解的内容设置一些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向相关人员调查的方法)、人物采访法(直接向有关人员采访,以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方法)、文献法(通过查阅各类资料、图表等,分析、比较得出结论)等等。在课题研究中,应该根据自己课题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课题研究方法,不一定面面俱到,只要实用就行。五、课题研究的步骤。课题研究的步骤,当然就是说本课题准备通过哪几步程序来达到研究的目的。所以在这一部分里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课题大概准备分几步来完成。一般来说课题研究的基本步骤不外乎是以下几个方面:准备阶段、查阅资料阶段、实地考察阶段、问卷调查阶段、采访阶段、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对本课题的总结与反思阶段等。六、课题参与人员及组织分工。这属于对本课题研究的管理范畴,但也不可忽视。因为管理不到位,学生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有时就会偷懒或者互相推诿,有时就会做重复劳动。因此课题参与人员的组织分工是不可少的。最好是把所有的参与研究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出小组长,由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任务分派和落实。然后根据本课题的情况,把相关的研究任务分割成几大部分,一个小组负责一个部分。最后由小组长组织人员汇总和整理。七、课题的经费估算。一个课题要开展,必然需要一些经费来启动,所以最后还应该大概地估算一下本课题所需要 的资金是多少,比如搜集资料需要多少钱,实地调查的外出经费,问卷调查的印刷和分发的费用,课题组所要占用的场地费,有些课题还需要购买一些相关的材料,结题报告等资料的印刷费等等。所谓“大军未动,粮草先行”,没有足够的资金作后盾,课题研究势必举步维艰,捉襟见肘,甚至于半途而废。因此,课题的经费也必须在开题之初就估算好,未雨绸缪,才能真正把本课题的研究做到最好。
2次,预辩和正式答辩。研究生答辩时间不是固定在某个时间的,答辩时间是跟毕业生的学制挂钩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N年学制,那么答辩时间是6月,毕业时间是7月。2、N年半的学制,那么答辩时间是12月,毕业时间是第二年的2月。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正确的。
西农2020级学硕的毕业要求:首先,必须在读研期间发表一篇到三篇的学术论文,对英语水平没有要求。
其次,要求参加学术论坛和听专业大咖的讲座。
最后,最重要的硕士学位论文。
学硕是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重在培养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学习期间实行单导师制度,研究生导师对学生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课题研究指导与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学习此类课程毕业拿证后可以成为大学教师,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研究论文一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家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