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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优秀毕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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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优秀毕业论文集

你应该说一个大概想写的方向哦!!例如直播、新媒体、自媒体、短视频、网红、网红经济、突发新闻报道、热点新闻事件(当年比较热议的事件)等等,这样我可以针对每个方向再给你量身定制题目!!!!!

现在我就给你推荐几个吧:

城市品牌的电视传播,以《魅力中国城》为例

报纸经济报道的瓶颈与突破初探

碎片化传播对对大学生媒介素养的影响研究

党报媒介融合研究——以某一具体党报为例

浅析电视纪录片的平民化和故事化创作趋向

电视媒体媒介融合研究——以某一电视台为例(从芒果TV的崛起看电视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

群体性事件中基于新媒体的流言传播现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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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主讲教师有关讨论材料(办公会议,教研室、系主任联席会议等)(分项负责:) 教学大纲有关讨论材料(办公会议,教研室、系主任联席会议等)(分项负责: 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党政部门及管理人员参与教学、主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1)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参加监考、巡考名册 (2)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情况 (3)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为学生开设课堂内外讲座的情况 (4)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情况 (5)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学情况 有关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情况(分项负责:杨忠雄) 2.师资队伍 (总负责: 张红玲) 队伍结构 本学院机构设置及人员详表(按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专任教师分列)(分项负责:张祖忻,童素英) 交复印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教师名册与结构(分项负责:童素英) (1)2000—2003年新闻传播学院专任教师名册 (2)2000-2003年专任教师补充人员名册 (3)2000-2003年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名册 (4)2000-2003年专任教师分类名册(按性别、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等指标)。 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5或10年发展规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新闻传播学院国家级或市级重点课程师资情况(分项负责:) 新闻传播学院骨干教师培养情况(分项负责:张祖忻) 新闻传播学院年轻教师(35岁以下)自我发展计划材料(分项负责: 张红玲) 新闻传播学院年轻教师培养总结(分项负责:张红玲) 教师研究方向情况调查表(长期稳定的研究课题及当前的研究课题)(分项负责: 张红玲) 岗前及在岗师资培训情况(分项负责:张祖忻,童素英) (1)自筹经费培养在岗教师情况一览表 (2)新教师岗前培训情况 (3)在岗教师培训 各专业教师参加各类研讨会情况(姚富民) 新闻传播学院教师出国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 童素英)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师离开学院情况及原因(分项负责:童素英) 队伍水平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师参加科研课题与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分项负责:张健) 交立项通知、结项报告,复印,装定成册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获奖情况(分项负责:张健) 交获奖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原件放陈列室 近三年科研论文和教学论文(分项负责:张健) 交原件,复印,装订成册 近三年发表的教材、专著等(分项负责:张健) 交原件放陈列室 主讲教师 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副教授及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分三个年度分别统计(分项负责: 教学秘书) 新闻传播学院35岁以下教师授课情况汇总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新闻传播学院领导授课情况汇总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优秀教学评选标准(分项负责: 张祖忻) 3.教学条件与利用 (总负责:姚富民) 教学基础设施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分项负责: 杨忠雄) 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清单(分项负责:杨忠雄)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与生均值(制表)杨忠雄 教室:新闻传播学院教室面积、生均面积、及教室分布情况;分三个年度分别统计(分项负责:姚富民) 有关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材料(语言实验室的建设、包括电视、录像、计算机等向本科生开放)(分项负责:姚富民) 新闻传播学院有特色的实验室建设情况;分三个年度分别统计(分项负责:姚富民) 新闻传播学院主题网页管理的有关文件及规定;网页的应用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新闻传播学院实习基地的有关文件、协议、投入及使用情况(分项负责: 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图书资料情况(藏书目录);图书资料管理规定(分项负责: 王萍,张惠娟) 教学经费 每年学校划拨的办公经费、事业经费、教研经费(分项负责:姚富民) 学院自筹的教学经费(分项负责:姚富民) 4.教学建设与改革 (总负责:张红玲) 专业 新闻传播学院‘十五’学科建设规划(张祖忻) 2000年以来新闻传播学院新开专业一览表及经费投入情况(分项负责: 李美) 新开专业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人员状况、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分项负责:李美) 专业教学计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校历、各学期课程表、教学进度表含实践时间)(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近三年全校性选修课、辅修课(文件、通知、报名及开班等情况)(分项负责:) 素质教育有关文件与实施情况(分项负责: 张荣根) 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专业满意调查”情况汇总表(分项负责:张荣根) 各专业课外阅读推荐书目(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课程 课程建设、课程体系改革的有关文件(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课程建设、课程体系改革有关材料(经费投入、增添设备、建实习基地等)(分项负责:姚富民,张荣根) 重点课程有关文件及材料(分项负责:) (1)国家级课程一览表 (2)市级重点课程简介(有关课程主讲教师等) 新闻传播学院教学奖励有关规定(分项负责:张祖忻) 各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结项)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 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交获奖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分项负责: 张祖忻) 教材建设近中期整体规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教材管理制度(收集学校有关文件并补充新闻传播学院自己的管理条例)(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教材选用制度;专业教材使用情况调查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新闻传播学院自行编写、出版教材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新闻传播学院省部级以上教材立项一览表(分项负责:郭可) 原版教材引进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教师公开课、示范课或讲课大赛有关材料(分项负责:张健) 教学改革经验论文交流会有关材料(分项负责:张祖忻) 专业教师公开发表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论文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 交原件,复印,装订成册 新闻传播学院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有关材料(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双语教师师资及培训情况(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双语教学课程有关材料(教学计划等)(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双语教学占课程比例一览表(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教育技术课题立项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 (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新闻传播学院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教育技术应用经费投入及多媒体课室建设情况(分项负责: 杨忠雄) 多媒体辅助教学近期及中长期整体规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近三年各类课程应用多媒体授课的时数比例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实践教学 新闻传播学院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新闻传播学院实践教学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新闻传播学院教学基地概况及基本教学状态(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圆满完成实习要求的学生占毕业时系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第二课堂(提供主办单位、时间、通知、节目单等)(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新闻传播学院开展与专业有关的各种知识、社会实践活动 (提供证据,如活动通知,报道,节目单等)(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特色课程 ………. 5.教学管理 (总负责:姚富民) 管理队伍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情况及结构分析(分项负责:童素英) 另附干部一览表(按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指标分类) 新闻传播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包括教学秘书)职责(分项负责:姚富民) 新闻传播学院党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及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教学管理干部近三年有关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的论文发表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教学管理干部近三年承担教学、科研课题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党政管理干部近三年授表彰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近三年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学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近三年党政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参加监考、巡考名册(分项负责:张荣根) 近三年党政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开设公共选修课情况、为学生开设课内外讲座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近三年党政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关于从本科生中招聘教学及管理助理的制度(文件、聘书)(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办公设备一览表(分项负责:杨忠雄) 新闻传播学院承办各级会议情况(分项负责:郭可) 质量控制 学校及新闻传播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分项负责:姚富民) (1)学校有关文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外国语大学党政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论文集》 (2)新闻传播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张祖忻) 专业教学计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1)新闻传播学院教学计划 (2)新闻传播学院有关修改教学计划的报告及批示 专业教师手册,内容包括学校有关规定、本专业自己的规定,本专业教师联络方式,教学各个环节的操作细节指南(如备课、板书、作业量、作业批改、考试形式及评分标准等)(分项负责:张祖忻) 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课程组织与建设管理材料(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1)《新闻传播学院课程简介》 (2)各课集体备课纪录 (3)每位教师每门课的教案 (4)选修课开课情况一览表及申请报告 (5)停、调课申报手续(教学秘书) (6)教学事故处理情况一览表(教学秘书) (7)校、院课程建设基金资助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张祖忻) (8)优秀(重点)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一览表(张祖忻) (9)合格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一览表(张祖忻) 听课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1)院、系、教研室主任听课统计表 (2)公开课听课纪录 教材建设和使用材料(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1)校、院教材建设基金资助条例 (2)新闻传播学院优秀教材评选与奖励办法 (3)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细则 (4)教材使用情况调查表及调查结果分析 实践教学有关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1)有关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 (2)我校历年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及专业统计 (3)新闻传播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的情况 (4)新闻传播学院几大赛事有关材料 考试管理有关材料(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1)考试管理规程、监考需知等 (2)考试质量分析表 (3)有关考试、考风建设的办公会议纪录 (4)近三年考试作弊情况一览表 (5)试题库建设有关材料 学位授予和毕业生质量标准有关文件及材料(分项负责:张红玲) (1)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2)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3)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题目一览表(包括论文题目、学生姓名、导师姓名、论文成绩) (4)毕业论文成绩统计分析表 (5)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摘要 (6)毕业论文质量分析 (7)优秀毕业论文集 教学评估(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同行评教材料 专家如督学等听课材料 教学观摩材料 学生评教材料(辅办:每学期学生座谈会纪要) 班级教学信息员对新闻传播学院教学的意见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分析一览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将信息反馈给教师,设立检测机制,检查教师的改进情况 本科生导师制度及开展情况(张红玲) 6.学风 教师风范 优秀教学评选标准(分项负责:张祖忻) 近三年教师(个人、集体)受表彰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教职工党员发展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近三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分析一览表(同)(分项负责:张祖忻) 近三年督导组现场听课评估纪录一览(分项负责: 教学秘书) 近三年校级以上各类学生竞赛一览(含作者、年级、导师、奖状复印件、获奖时间等)(分项负责: 张荣根) 近三年实践教学中学生受表彰(表扬)情况一览(含受表彰者、年级、实习领队教师、表彰单位、事由、时间等)(分项负责:张荣根) 行政人员工作评估表(分项负责:张祖忻) 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规定(分项负责:张祖忻)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分项负责:张祖忻) 学院年度考核办法(分项负责:张祖忻) 学习风气 开展学生素质教育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措施与方案(分项负责:张荣根) 学风建设的效果(分项负责:张荣根) (1)专英四、八级通过率(学生分数及通过率等的各种横向比较表)(教学秘书) (2)学生各类获奖情况 (3)学生发表与专业有关的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4)学生参加各类知识竞赛的情况 (5)各类好人好事先进事迹 (6)三年来学生负责的出版物(全套收集)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主题网页中学生会栏目的应用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学生工作及举措------学术篇(分项负责: 张荣根) (各项具体活动,如考风考及建设、院风学风建设、演讲比赛、各类讲座、学生学习经验讨论会等) 学生工作及举措------文艺体育篇(分项负责:张荣根) 第二课堂(提供主办单位、时间、通知、节目单等)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学风建设主要成果及图片、音像资料(张荣根) 学院文化建设 (教学专栏、教师专栏、学生专栏,各教室、走廊环境统一布置)(张荣根) 各种受处分的学生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荣根) 7.教学效果 基本理论知识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各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目录(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主要考试情况(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1)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专英四、八级通过率 (2)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学生毕业考试成绩 (3)近三年各科成绩分析 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毕业生考上各类研究生的情况(要有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等证据)(分项负责: 姚富民)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在各种专业知识竞赛中获奖情况(提供获奖的证书复印件)(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的各种学术活动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近年来学生活动获得全国、省、市级各类奖项(提供论文复印件)(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 (提供论文复印件)(分项负责:张荣根) 近三年学生计算机等各类资格证书考级获证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及分析(分项负责:张祖忻) 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毕业论文 学位授予和毕业生质量标准有关文件及材料(分项负责: 张红玲) (1)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2)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3)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题目一览表(按学年度) (4)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摘要集(按学年度) (5)毕业论文成绩统计表(按学年度) (6)毕业论文质量分析(按学年度) (7)优秀毕业论文集(按学年度) 学生毕业论文原文、获奖毕业论文归类并汇编成册,按类排列于陈列室(分项负责: 张红玲) 思想道德修养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相关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好人好事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活动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近三年来学生活动获得全国、省、市各类奖(分项负责:张荣根) 社会评价 近三年考生高考录取分详情一览表(分项负责: 姚富民) 近三年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报考率(分项负责:姚富民) 近三年实际录取平均分与同批学校录取分的比较(分项负责:姚富民) 近三年毕业生就业去向详情一览表(包括就业单位、考研学校及专业、出国等人数及比例)(分项负责:姚富民) 近三年毕业生供需情况分析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毕业生中突出的人物(分项负责:姚富民) 毕业生对新闻传播学院的评价(分项负责:姚富民) 用人单位对新闻传播学院的评价(需有30%的毕业生反馈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社会媒体对新闻传播学院的评价(分项负责:姚富民) 三年来学生毕业情况(包括成功完成学业的人数、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或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及后续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8、特色课程、特色项目 9、综合 开辟学院迎评专栏(姚富民) 提交学院级的三个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依据》、《特色报告》(朱科) 对学院的文档进行整理、编号、存放。一方面迎接上级的检查,一方面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档案。(李雪莲,吴瑛) 三、工作进度表(略) 四、个人工作分解(略) 五、项目负责人通讯录(略) 作者 时间 2004-01-19

自2003年以来本人一直进行中国古代文学“读、思、写、说”本科教学改革实践,已经编印的本科教学成果有:1.《学文:南京大学中文系2004级本科“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札记论文选集》,2006年6月印,306页;2.《学文二集:2007级本科一年级小组研究报告及札记选集》,2008年1月编印,294页;3.《学文三集:2009级本科一年级小组研究报告及札记选集》,2010年1月编印,341页。4. 《学文四集》,2010本科一年级先秦两汉文学课程研究报告及札记精选集,2011年1月印,共444页。5. 《学文五集》,2011本科核心课程“中国古代文学(一)”札记、创作、翻译集,2012年1月印,共592页。6.《学文六集》,2012本科一年级学术札记、古典演绎、课堂剧精选集,2013年1月印,443页。7.《学文七集》,2013本科一年级学术札记、古典演绎、课堂剧精选集,2014年1月印,390页。8.汪书同学《理雅各英译本〈道德经〉研究》获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论文一等奖(指导教师徐雁平)。9.《学文八集》,2014本科一年级学术札记、古典演绎、课堂剧精选集,2015年1月印,432页。

优秀毕业论文合集

毕业论文选题的参考题目

1、电子商务对供应链管理的影响

2、电子商务的特征、障碍与对策

3、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对策

4、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

5、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6、电子商务下企业营销模式

7、电子商务应用探析

8、电子商务与西部跨越式发展浅论

9、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需求链管理模式研究

10、电子商务战略驱动的企业转型研究

11、商业信用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12、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对策

1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念变革

14、电子商务BTOC的困境与出路

15、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论公开密钥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17、电子商务的.主客观现状与应对措施

18、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9、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企业公共关系发展趋势初探

20、浅谈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差距及其应对策略

21、在JAVA2平台上开发基于三层结构的电子商务系统

22、电子商务重整企业价值链

23、浅议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24、XML和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25、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选择与建立

26、中国交易类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若干问题

确定选题是撰写论文的首要工作,好比冲锋陷阵的先头部队,俗话说“题好一半文”,就是把选题看作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2优秀英语 毕业 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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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 英语教学法论文题目 ★

★ 毕业论文答辩发言稿 ★

★ 大学毕业论文评语 ★

优秀英语毕业论文题目

1、输出驱动假设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思考与建议

2、坚持科学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观

3、外语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与若干研究课题

4、跨 文化 交际能力在外语教学中如何定位

5、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的未来发展方向研究

6、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模式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7、英语类专业实践多元人才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8、论大学英语教学思辨能力培养模式构建

9、英语类专业创新发展探索

10、国际MOOCs对我国大学英语课程的冲击与重构

11、我国 商务英语 研究十年现状分析

12、基于MOOC的大学英语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13、翻译研究中的概念混淆

14、试论我国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回顾与展望

15、大数据时代的慕课与外语教学研究

16、关于学术英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17、内容要创造语言要模仿

18、多元语境下英语研究的语用关注

19、一个具有颠覆性的外语教学理念和 方法

20、翻转课堂及其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21、外语教学多模态选择框架探索

22、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推进外语类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

23、我国高等 教育 内涵式发展背景下英语专业的建设思路

24、英语介词学习与概念迁移

25、大学英语有效课堂环境构建及评价的理论框架

26、高校大学外语教学定位思考

27、基于三维构念的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量表编制与检验

28、商务英语专业人才需求和培养模式调查与启示

29、活动理论框架下的大学 英语学习 动机自我系统模型构建

30、大学 英语写作 反馈方式的对比研究

31、直面挑战“翻转”自我——新教育范式下大学外语教师的机遇与挑战

32、非英语专业大学生英语学习焦虑多维度研究

33、论英语的时间性特质与汉语的空间性特质

34、关于我国外语教育规划与布局的思考

35、高职院校英语教学EOP转向及其影响因素探究

36、基于电子学档的项目式翻转课堂 教学方法 研究

37、关于《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订的几点思考

38、翻转课堂的学习者满意度影响因子分析

39、莫言英译者葛浩文翻译中的“忠实”与“伪忠实”

40、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点解读

41、中外作者科技论文英文摘要多维度语步对比研究

42、教育生态视域下的外语教学设计

43、MOOC之于外语教育场域的思考

44、构建师生协同发展的大学英语课堂有效教学理论模式

45、MOOC 热点 研究问题探析

46、台湾成功大学从EGP向ESP转型的启示

47、大学英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课程论视角

48、读后续写——提高外语学习效率的一种有效方法

49、美国21世纪初外语教育政策述评

50、基于微信的非英语专业大学生英语听说学习诉求的调查研究

51、中国英语专业学生英语 议论文 句法复杂性研究

52、再论外语专业学生的思辨能力:“缺席”还是“在场”

53、论外语教师PCK发展路径

54、外宣翻译的名与实——张健教授访谈录

55、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的专门用途英语需求分析

56、英语教师的语言基本功: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57、美国国家外语能力建设模式分析

58、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的模式构建

59、成就目标定向对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影响及自我效能感的中介作用

60、大学英语课堂危机引发的思考及对策研究

英语教育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混班就读外籍学生的教育图景

2、从“能力本位”到“表现标准本位”

3、大学英语教师个人通识教育信念研究

4、基础教育英语教师教学能力及其发展研究

5、中国聋校英语教育:教学体系的构建

6、多元互动英语教师校本教育模式:理论与实践

7、蒙汉双语教育背景下蒙古族学生英语学习研究

8、大学外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9、继续教育英语专业学生听说能力培养行动研究

10、面向文化理解的英语专业教育

11、引导智慧生成的大学英语教育研究

12、美国关键语言教育政策的战略演变

13、教育隐喻的文化认知研究

14、教育实习对英语教育硕士教师信念的影响研究

15、英语教育硕士实习生教师自我效能感研究

16、乌鲁木齐市中学少数民族双语班英语教育现状调查研究

17、中学生英语 学习态度 与情感教育研究

18、高中英语教学中人文素养教育现状调查与改进策略

19、英语教育硕士项目的实效及改进策略研究

20、国外MOOC视频在 专业英语 视听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1、英语浸入式环境下学前 儿童 家庭英语教育的实践研究

22、《K-12STEM教育通用评估体系》翻译 报告

23、教育实习对新手教师身份认同的影响

24、初中英语教师对英语教育工具性与人文性双重属性的理解

25、基于岗位导向的英语教学改革研究

26、教育游戏软件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7、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审美教育

28、初中英语课堂上落实情感教育目标状况的调查研究

29、赏识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30、小学英语教育游戏的设计与应用

31、探析能力本位教育在高职英语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32、中小学英语教学中的文化教育研究

33、英语国际化形势下中国英语教育发展史研究

34、在英语师范教育课程中培养学科教学知识

35、我国大学英语教育功能定位 反思

36、小学英语教育专业英语语音教学个案研究

37、教育游戏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38、通识教育视野下我国大学外语课程改革研究

39、大学英语教学中情感教育的有效性研究

40、教育游戏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41、新教传教士与晚清英语教育

42、以合作学习为途径在英语教学中实施国际理解教育的行动研究

43、英美职前教师教育实习之比较研究

44、教育游戏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45、论汉英翻译中的“中式英语”及翻译对策

46、情感教育理论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47、贵州农村地区中学英语教育观察

48、大学英语通识教育化探索

49、从批评话语分析视角分析中美媒体对中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报道

50、养成教育中学习习惯的培养对英语学习的影响

英语教育毕业论文题目

1、英语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耦合关系分析

2、谈如何有效做好中小学英语教育衔接

3、浅谈高职公共英语现状及基于通识教育理念的对策

4、中小学英文教育方法浅析

5、传统茶文化在我国英语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6、茶文化交流对英语教育的影响

7、基于自主学习的外语信息资源优化整合方案探析

8、试论高校英语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

9、基于经济发展为导向的高校英语教育人才培养探究

10、基础教育改革中城乡课程公平问题及对策--基于中小学英语课程改革的视角

11、高校英语教师培训的内容设计与特色研究

12、网络课程视角下的高校英语教育考核机制新探

13、略论大学英语教育的通识化

14、“一带一路”背景下英语教育面临的新问题与解决途径

15、新建本科院校英语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制约因素

16、英语教育中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策略--评《跨文化视角下的大学英语教育探索》

17、小学英语课堂中的生命化教育

18、解析高职学生的英语实践能力:构成,特征及教育建议

19、语块 记忆方法 对 英语听力 能力发展的有效性分析

20、浅谈大学英语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21、从英语的经济价值看我国高校英语跨文化教育

22、中西方远程网络教育下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研究

23、慕课视阈下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24、“互联网+”下高校英语专业教育与人才培养的思路探析

25、语言经济学视角下民族地区英语教育发展研究

26、大学英语教育中国文化失语现象研究

27、在生活中收获知识--浅谈小学英语教育生活化

28、学前教育专业英语学习现状及解决策略

29、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的大学英语自主学习

30、幼小英语教育衔接的现状及问题

31、语料库语言学视阈下的大学英语教材词汇研究

32、基础英语教育的学科育人价值探究

33、试论大学英语教育要着眼于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

34、论高校英语教育实用功能的强化--以资源优化理论为视角

35、新形势下我国大学英语教育之困境及改革发展之路

36、核心素养视野下的小学英语绘本阅读教育

37、“一带一路”背景下高职院校外语教育策略

38、高校英语教育中文化意识培养策略与实践

39、大学英语教育教学改革实践路径分析--以河北经贸大学为例

40、大学英语教育在传媒信息时代发展的新策略

41、谈以爱国主义文化认同教育为宗旨的英语教育文化导入

42、大学英语教育改革之我见

43、大数据对英语教育的影响分析--论在英语教学中大数据的运用

44、传媒信息时代下的大学英语教育创新探究

45、生成观视域下的英语教育分析

46、从文化变迁看高校英语教育的“中国文化失语”

47、日本小学英语教育研究及启示

48、对我国幼儿英语教育可行性及开展策略的思考

49、大学英语教育中母语文化缺失问题与回归方式探索

50、我国英语教育中的母语安全研究

51、基于微课堂的英语教育改革方法探析

52、分类卓越--新形势下大学英语教育的发展策略

53、DBAE理论视域下的高职英语教育研究

54、语言经济学视角下的一个中国式家庭英语教育的投入与产出--以安徽省为例

55、语言经济学视域下的我国英语教育产业化

56、21世纪日本小学英语教育研究

57、五年一贯制高职英语教育现状及教学方法探讨

58、核心素养课改下的基础英语教育回顾与展望

59、内蒙古自治区牧区小学英语教育改进策略探究

60、论大学英语教育中本土文化的缺乏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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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的选题,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

(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知识产权法方向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民法方向

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国际法方向

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

17. 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经济法方向

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

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

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

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

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

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

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

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

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

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

法理学方向

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

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

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

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

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

7、人治与法治辨析

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

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商法方向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12、试论一人公司

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

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24、试论公司债

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刑法方向

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1、论转化犯

12、期待可能性研究

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法制史方向

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

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

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4、唐代两税法研究

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

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

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

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

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

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

15、唐律共同犯罪论

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方向

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

7、论法官释明权

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

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

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

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

13、论强制反诉

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

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

刑法方向

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

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

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4、试论偶然防卫

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

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11、试论间接正犯

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

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

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

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21、试论危险驾驶罪

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

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

27、试论寻衅滋事罪

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

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

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方向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

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7、沉默权制度研究

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

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

10、论证据裁判原则

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

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

国际经济法方向

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

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

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

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

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

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

宪法、行政法方向

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

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

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

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

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

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

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

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

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

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

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

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

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

民法方向(总则部分)

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

4、论法人的分类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5、论民法的渊源 —从国家政策到习惯

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

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9、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1、合伙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

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

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

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编导类优秀毕业论文

你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一、编写提纲的步骤:(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二、毕业论文提纲的拟定如何落笔拟定毕业论文提纲呢?首先要把握拟定毕业论文提纲的原则,为此要掌握如下四个方面:(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则,与职工同甘共苦,可以取得多数职工的理解。从全局观念分折,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只讲了企业如何改革才能稳定,没有论述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收入增加,最终达到社会稳定。

1、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台编辑工作的策略探析

2、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探析

3、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编辑业务创新与发展研究

4、解析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技巧

广播电视学专业立足于新闻传播学的内在规律,着眼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前景,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在广播电视机构以及其他传媒、企事业单位从事采访、报道、拍摄、编辑、主持、策划、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包括新闻学概论、广播电视概论、广告学概论、传播学概论、网络与新媒体概论、出版与数字出版概论、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或马克思主义新闻论著选读)、数字媒体技术、新闻传播学研究方法等。

编导不都是做毕业设计的么?毕业论文是什么具体要求呢? 广播电视编导怎么做毕业论文或是设计,都应和专业方向所学有关。论文就从文案入手分析一类影视作品,一档电视栏目,或者是编导发展起源(文编、电编)。再或者研究不同类作品深入分析,或者综合区别对比,电影、电视短片、广告、纪录片、娱乐节目啊什么都可以吧。 既然要求做毕业论文了,应该是主修文编方向吧。 最好说一下具体论文要求,这个编导论文范围太大了,就像做设计还得有个题材,时长什么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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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优秀毕业论文集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优秀毕业论文证书编号

一个某地的教师职称积分指导意见,为了避免大家没看完手机就没电了,先说两句。我爱瞎想哈:1.这些标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真的都有促进作用吗?2.按照这些标准真的能选拔出师德一流、业绩一流的教师吗?3.看了以后,还有人说中小学教师工作轻松吗?4.中小学教师评审职称如此复杂,评选院士的标准会是什么样呢?是不是因为标准太复杂就懒得评院士了?欢迎大家谈谈感想。(以上图片来自网络)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晋升积分指导意见一、学历、资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2分;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分;大学专科毕业,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分;中专毕业,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分;其他学历,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分。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的,在现学历积分基础上加分。说明:1.将档案记载专业工作年限按以上学历(学位)分段累计,不重复计分。非专业工作年限不计分。计分办法:将参加工作以来,各学历(学位)层次工作年限×相应学历年分值的积相加。2.学历以国民教育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内的毕业生登记表为准。二、任职时间任职时间以实际聘任时间为准。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满后,每超过1 年计分,最多不超过3分。

山东省教学论文评选获奖证书是没有编号的,教学论文获奖证书一般都是颁发一张奖状,上面写明论文题目,在某某评选活动中获得多少等奖,上面没有证书编号的,评奖单位只保留有获奖名单,将奖状打印出来后发放。教学论文获奖证书如果是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在评职称中有分加,比如教育局,教育学会,教科所等单位,如果是某个杂志社组织的一般是没有用的,在评职称中不认可这种奖状。

国家级课题获奖证书有编号吗?当然有的。国家级课题结题要出科研成果,科研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可以参加优秀成果评选,一旦获奖,就会得到获奖证书,而证书上会显示编号,用于证明是哪个国家级课题。山东省教学论文评选获奖证书编号94848224646464国家级课题获奖证书有编号吗国家级课题申报研究中,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主办方信息是有可能重复的,不能作为检索唯一课题的识别码,所以就有了编号的出现。编号是课题的唯一识别码,不会重复,由课题主办方分配给相应的课题,相当于课题的“身份证号”,与课题成功绑定后,形成一对一的关系,伴随国家级课题时时刻刻。国家级课题研究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可以获得不同的证书。比如申报立项的国家级课题,会颁发立项证书,成功结题的国家级课题,会颁发结题证书,获奖的国家级课题,会颁发获奖证书。不管是课题立项证书、课题结题证书还是课题获奖证书,都会标注该课题的编号。综上所述:国家级课题获奖证书有编号,若没有编号的话,可能会出现重复的国家级课题,到底是哪一个国家级课题获奖了,说不清楚,也不方便管理。国家级课题是最高级别的课题,一旦获奖,要比同层次的非获奖的国家级课题,含金量更高。尤其是在评优、评职称过程中,获得的加分更多。若您缺少国家级课题评职称,可以找我们匹配推荐,也可以帮您指导如何申报国家级课题等问题。国家级课题获奖证书有编号吗?以上就是本文关于该问题的介绍。了解课题申报上的更多疑问,可以随时咨询我们职称驿站网的在线编辑。

学士学位证书编号的查询方式(一)登入学信网打开浏览器输入“学信网”,进入页面后登入账号进行查询;(二)账号登入如有学信网账号的可直接登入,没有账号的需要用手机号进行注册,按页面提示设置登入密码、密保问题,并填写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注册成功后凭手机号或者邮箱号直接登入查询。(三)查询在学籍学历查询选项下选择学历查询——本人查询,即可转入学信档案。在学信档案中有一个“高等教育信息”的栏目,可点击“学历信息”,即可查询到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扩展资料:中国学位制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_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_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_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_“榜眼”_“探花”。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现代中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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