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积蓄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荣誉等。 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因此对无形资产采取保护措施,制订积蓄方案,是防止其流失的重要手段。一、 保护措施 第一是法律保护。无形资产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特点。在西方发达的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已有100多年历史。各国早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此外,各国法律还在刑法、民法、合同法、税法、金融法等有关方面予以特别规定。正是有了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些国家的高科技产业才有了高速的发展。在我国,要营造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环境,政府部门既要完善立法,又要有效执法,既要进行舆论宣传,又要组织普法学习。这样,才能使企业提高认识,逐步树立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是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已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和法规准则,当前现实条件下,企业应尽快培养自己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无形资产全面评估,使之量化,并且登记入账。 第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来自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监督;二是来自消费者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三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采取政府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说来就是国家监察部门应成立企业经济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保全机关,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制度,定期组织经济监察。企业内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个人责任制。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应规范操作、实事求是地评估、核定、清算。二、 积蓄措施 企业应针对本企业生产与经营的特点,采取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无形资产积蓄方式,才能真正充分地利用无形资产。根据我国国情,目前,应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 提高企业家素质,建立一支成熟的企业家队伍。通过企业家自身学习,政府和社会帮助培训,提高企业家自身的素质,达到自省、自律、自控。通过考核实绩,重点考核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奖惩、升降等方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家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 实施名牌战略。名牌是经济效益之本,具有极高的无形资产价值。企业要走向市场,与国内外强者竞争,迫切需要实施名牌战略。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只有名牌才是一种最可靠的、最恒久的资产。 第三,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高新技术是未来知识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目前,我国法律已逐步放开无形资产投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比例,已突破我国原公司法20%的上限。 第四, 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当前,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及早地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另一方面,对侵权得为要毫不留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打击、并且索赔。此外,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要有专门的机构、专职人员,而且应该是一批懂法律、懂技术、懂经济,会分析研究和开拓创新的人才。
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新准则明确了什么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专利不含其中。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一般将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概括为知识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三大部分,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自然具有资产的属性,属于无形资产。
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这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新准则明确了什么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专利不含其中。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一般将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概括为知识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无形资产科目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排他性;2、时间性;3、地域性。专利权包括内容如下:1、主体,包括发明人,单位,受让人和外国人;2、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所谓的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长期的股权投资、非专利技术、货币资金、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内容;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无形资产权是指人们所接受的、由经济物品的存在引起的、与经济物品的使用有关的人与人(法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或法人)在与他人(或法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经济物品确关的行为规范。无形资产的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可见,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归属带来了难度。无形资产的培育是对其予以维护或是再创造,培育费用在会计准则中称为后续支出。对培育费用的处理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一般列作当期费用。但产权问题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因此,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一些特殊现象尤为必要。类似于商标权这样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技术含量问题,其价值的再造主要是靠注册后的培育。所以母公司在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情况下,培育的责任应该属于产权主体,但如果母公司只是收取商标使用费,完全不考虑其培育,则会导致商标权加速功能性贬值,上市公司的使用到期日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价值活动的终结。在不存在关联方之间特殊关联目的和使用费合约中广告费不构成使用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母公司培育的责任,因此,应该享有部分产权。至于合约到期,上市公司的部分产权可以转让,母公司具有优先受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格来说是属于的,商标也是智力劳动成果,但是在做项目申报的时候,专家评审是不把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