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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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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论文

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摘要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联系密切,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两者可以相互转化,不仅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不少相互重叠的地方,而且两者的作用具有相当的互补性。明确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及理论意义。本文针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首先归纳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及区别后,又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会计法规约束会计职业道德的思路:将会计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吸收到法律制度之中、增强会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健全会计制度体系推进会计体系改革,以期能从完善会计法规的角度有效地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 关键字: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关系

论会计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法制化需要相应的体制基础。原因在于:在一个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作为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其法制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和会计法律责任这种深刻的内在联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放权扩权和减税让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企业逐步走向市场,企业自身利益在复归的同时,由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善性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配套措施,在会计领域出现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种种流弊丛生。由于经济和政治的不可分性,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以某种形式反映到经济中来,会计法制化便是依法治国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表现。(二)产权经济改革与会计法制化的关系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同时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从抽象的意义上,产权可以理解为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发生的与该物品使用相关的关系。这是产权的本质内涵。[2]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消灭“稀缺”,实现物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产权与其主体的关系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由立法予以保障;同时产权的存在方式有其量的规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是产权的基本元素。可以说产权反映了一种“稀缺”的社会关系,这种稀缺的程度和产权的数量化形式,则是产权与会计的结合点。市场经济之所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要建立产权与其主体关系的对应性和唯一性,即所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利益主体鲜明的格局。这是市场主体诞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实施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和内在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先导。按照这一要求“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按实际出资划清出资者的界限,明确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明确出资者,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所以,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层面,即产权数量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量的规定性。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质的规定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将借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完成。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使得产权在经营的动态过程中保持完整、真实、准确的量化形式,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职能,同时涉及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要素,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产权主体数量予以反映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数量清晰最根本的是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只有正确的以量化形式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才能称之为产权清晰。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产权主体,才能确定权益的归属和产权主体所具备的各项权利义务,才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前提。不能忽视的是,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如何进一步将产权清晰至产权主体,则是由会计在法制框架内予以完成的。因此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核算,明确法律责任,为产权的数量的正确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 的产生及发展与会计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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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选择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四川会计》1999年第8期·探索·会计政策选择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厦门大学陈龙与会计政策选择相关的主要理论有以下三类:一是有效市场假说,二是实证会计理论,三是经济后果理论。会计政策选择的理论问题还关系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一、有效市场假说(EMH)简森1978年把有效市场定义为:对一组信息Qt,如果根据该组信息从事交易无法赚取到经济利润,那么市场是有效的。1EMH理论认为,在次强式或强式股票市场上,市场能够无任何偏好地对包括会计程序变动在内的所有信息作出反应。税收是会计变动唯一可引起的现金流量效应。在没有税收条件下,会计程序的变化不会影响股票价格。EMH预测不论股票价格如何随着会计收益的变动而波动,最终的股票价格肯定是对股票未来价值的无偏倚计量。EMH认为,由于信息交流,资本市场终会了解一家公司是否存在现金流动问题。一家公司绝不可能依靠会计来作为欺诈手段,长期隐瞒现金流动问题。一旦为外界发现,那么,次强式以上的股票市场就会对会计收益中隐含的未来现金流动问题作出大致正确的评估并通过当期股票价格反映出来。证券市场不会总是被会计收益引入歧途,而会作出对股票未来价值的不偏不倚的估计。甚至在某企业特定的会计程序不为外界所知时,有效的证券市场仍将对该企业运用的会计程序作出无偏见的预测,并对该会计程序将产生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程序作出不偏倚的评估。总之,EMH认为会计政策选择无关紧要,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有效资本市场将形成不偏倚的股票价格。二、实证会计理论(PAT)PAT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是通过对分红计划、债务契约和政治成本的考察,推导出有关的三大假设。分红计划 假设在做出“管理人员在某个分红计划下的报酬随着报告收益的增加”的假定,之后推导出该假设:若其它条件保持不变,实施分红计划的企业,其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把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负债权益率 假设在做出“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联系紧密,企业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程序”的假定之后提出该假设:假定其它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愈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愈有可能选择可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转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规模假设 在做出“大企业的政治敏感性和所承受的财富转移额(政治成本)均大于小企业”的假定之后,推导出该假设:在其它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愈大,它的管理人员就愈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收益递延到下期的会计程序。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证实了这三大假设。简言之,PAT认为确实存在管理人员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三、经济后果理论(ECT)史蒂芬·杰夫在其1978年发表的一篇名为《‘经济后果’的兴起》文章中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会计报告对企业决策行为、政府、债权人所产生的影响。”3这个定义的本质在于,会计报告能够影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所做出的真实决策,而不仅仅是反映这些决策的结果。威廉姆·斯考特(Scotc,WR)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不论有效证券市场启示如何,会计政策选择能够影响企业价值”这一观念。即从本质上认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确有影响(matter)。4经济后果的出现,照斯考特的观点,源于“为何存在会计政 策选择”这一问题。扼要地说,它们源自企业签订的契约,特别是管理报酬契约和债务契约。假设会计政策选择会产生影响,企业所运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及其时间分布和变更的实质,对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信息来源。实际上,管理人员可运用会计政策选择这一内幕信息的可靠信号披露内幕信息,缓解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斯考特认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影响到管理人员和投资者,甚至会引发政治家们的兴趣。他强调指出,这里的会计政策指的是任何一项会计政策,并非专指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那一些。由于许多重大的会计政策的变更都与会计政策的经济后果相关,并且经济后果观念与现实情况相符。总之,ECT认为,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虽然可能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但却能够影响企业的价值及其股票价格。四、评述一般认为,EMH与ECT在会计政策选择问题上是两大对立学派。EMH理论认为,会计政策选择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证券市场能自发调节形成洞悉一切的无偏见的股票价格;而ECT认为,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影响企业价值。而实证会计研究结果更倾向于ECT。笔者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内幕信息等问题的存在,信息成本不为零,故而股票市场尚未具备看穿企业价值的能力。五、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论文

不知道(财富涌现与流转)里面有没有你说的这样的论文~你看下这个期刊吧~应该能找到你想要的论文吧~~

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摘要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联系密切,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两者可以相互转化,不仅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不少相互重叠的地方,而且两者的作用具有相当的互补性。明确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及理论意义。本文针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首先归纳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及区别后,又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会计法规约束会计职业道德的思路:将会计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吸收到法律制度之中、增强会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健全会计制度体系推进会计体系改革,以期能从完善会计法规的角度有效地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 关键字: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关系

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你好,这个论文并不难,前提是你学过合同法。我的建议是你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哪些可以采用非书面合同;然后阐述两者孰优孰劣,再有为什么合同法如此规定;最后阐述如果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后果,即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没采用,采用与否均可的,却强制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大家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加油吧!

合同法律制度的论文

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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