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还需签一个竞业禁止合同
如果你说的中介有派遣资质的话,是合法的
中介:主要就是负责帮助求职人员介绍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企业招募推荐合适的人员。人力资源公司:除了具有中介公司的功能以外,同时他们还为企业提供人事外包、劳务派遣服务。人事外包包括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工作交给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这样为企业节省了管理成本。人力资源包括签合同、交保险、负责工伤、重复服务以及企业内福利的维护。
中介:主要就是负责帮助求职人员介绍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企业招募推荐合适的人员。人力资源公司:除了具有中介公司的功能以外,同时他们还为企业提供人事外包、劳务派遣服务。人事外包包括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工作交给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这样为企业节省了管理成本。
回答 劳务派遣更好。劳务派遣是指员工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薪资,把劳动者派遣到其它用工企业,再由其用工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是不收取员工的任何费用,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是劳动关系,双方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务中介主要是通过向用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简单来说,劳务派遣是不收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而中介公司是要向员工收取费用,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合同的。 希望我的回复能为您带了来帮助 提问 和劳务派派遣签什么合同 回答 和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就业合同。 提问 去了那边签什么合同 劳动合同吗 回答 对的,是劳务合同。 提问 签两次 就业合同和劳务合同不一样吗 回答 都是一个意思,签一次合同,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更多10条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的区别:1、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公司是我国近年来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来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等,但不直接使用员工。简单地说, 人力资源公司,是找到人才然后推荐给公司,然后人才跟公司签合同,帮公司找人才。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申请的条件不同,派遣方式也是有区别的。2、社保不同缴纳方式:就是看公司被派遣的员工是由谁交社保发工资,如果是派遣公司交社保发工资就是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反之则是人力资源服务。 举例说说:现在公司需要100人为他们完成一个200万的生产任务。劳务派遣公司:会先在市场上招收100人,然后和他们签订合同,再把人员输送给公司,任务完成后公司会给劳务派遣公司钱,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力资源
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LZ:两者不是等同关系(1) 两者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不等同(2)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要约”,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法律文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李蕊)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用人单位须注意,根据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保证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要求。《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81条法律仅对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合同内容和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签字,却缺乏记录和相关证据,甚至缺乏有效的督促程序,导致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反而将面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签收实行有效管理和记录,例如,要求员工在收到企业交付的劳动合同时填写劳动合同签收单。此外,如劳动者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发出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 企业也需对一些地方性法规关于用工前违约责任的规定予以关注。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第41条第1款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3条、第7条、第8条、第 10条、第14条、第17条、第8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例:2010年11月9日,钟某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钟某职位为销售部主管,月工资为3,200元,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同年11月25日,钟某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治疗出院后,钟某认为其是该文具公司的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某文具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钟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解: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l 实际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确切时间;l 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按照约定尚未报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例中,虽然某文具制品公司和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还没有正式用工,钟某未提供过任何劳动服务,因此与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的义务,公司完全可以不给予钟某任何赔偿,但其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立场给予钟某一定的经济援助。至于钟某因车祸遭致的损失,其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是看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而是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即使钟先生提起仲裁申请,也不会被受理,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尚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写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点,即何时到单位报到。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报到的时间,则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时间,有可能被推定为用工已经开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操作提示:1)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晚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尽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因约定起始时间未到,从而尚未生效。3)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4)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5)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即有义务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目的有两个:l 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l 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
劳动关系的形成。录用通知(offer),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作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用人单位须注意,根据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保证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要求。《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81条法律仅对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合同内容和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签字,却缺乏记录和相关证据,甚至缺乏有效的督促程序,导致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反而将面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签收实行有效管理和记录,例如,要求员工在收到企业交付的劳动合同时填写劳动合同签收单。此外,如劳动者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发出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 企业也需对一些地方性法规关于用工前违约责任的规定予以关注。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第41条第1款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3条、第7条、第8条、第 10条、第14条、第17条、第8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例:2010年11月9日,钟某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钟某职位为销售部主管,月工资为3,200元,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同年11月25日,钟某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治疗出院后,钟某认为其是该文具公司的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某文具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钟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解: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l 实际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确切时间;l 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按照约定尚未报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例中,虽然某文具制品公司和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还没有正式用工,钟某未提供过任何劳动服务,因此与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的义务,公司完全可以不给予钟某任何赔偿,但其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立场给予钟某一定的经济援助。至于钟某因车祸遭致的损失,其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是看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而是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即使钟先生提起仲裁申请,也不会被受理,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尚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写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点,即何时到单位报到。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报到的时间,则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时间,有可能被推定为用工已经开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操作提示:1)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晚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尽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因约定起始时间未到,从而尚未生效。3)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4)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5)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即有义务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目的有两个:l 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l 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
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它们是两个概念,录用通知是指你的身体健康状况、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所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部门的用人要求标准通知你被录用。劳动合同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一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那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