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这个不算的,取消你这个岗位可能是会给你重新安排其他的岗位。
我认为是按照辞退处理,这是严重违纪行为。
没有猜错的话,你是想在试用期内辞职吧?只有转正后成为一名公务员,才能被辞退,你现在是试用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因为你没有公务员登记。试用期内是双向选择的,你完全可以和用人单位联系,双向协商辞职的。连续旷工如果被作为试用不合格而取消录用的原因的话,你档案里对你不好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当然,各地政策不同,确实我有遇到朋友在当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遇到这种问题,解答各不一样,有的坚决不许他们辞职,所以还是要和本单位沟通好,政策上讲,试用期就是双向选择的。
体制内难进也很难出的,辞职很麻烦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与辞退,按照本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省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评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录用与辞退,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录用单位公安专项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安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安专项编制的核定、认定和调整,经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未经录用的人员使用公安专项编制进入公安机关或者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公安机关接收特定人员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在录用计划内进行,录用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请批准: (一)县(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须经同级人事部门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市(州)人事部门复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须经市(州)人事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审批; (三)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审批。第七条 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社会上统一考试录用。第八条 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不符合条例的人员作为人民警察。第九条 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招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省公安机关提出招考方案; (二)报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由省人事部门、省公安机关共同发布招考公告; (四)由录用单位及其同级人事部门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由省人事部门、省公安机关对审查合格的人员,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 (六)对笔试和面试合格的人员,属于省公安机关招考的,由省公安机关考核和体检,属于市(州)、县(市)公安机关招考的,由市(州)公安机关考核和体检; (七)由录用单位在通过以上程序的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民警察名单,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第十条 拟录用的人民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县(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须经县(市)人事部门同意,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核,省公安机关复核后,由市(州)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州)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市(州)人事部门审批; (三)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十二条 取消录用人民警察资格的,由录用单位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辞退。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刁难辱骂群众的; (四)经常酗酒或酗酒滋事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公安工作的。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录用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录用的; (三)超过公安专项编制限额录用的; (四)未经录用的人员使用公安专项编制进入公安机关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七)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八)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这两个比较起来,在试用期申请取消录用要简单一些,试用期提出申请的,大部分单位都会放人。但如果你想再次考公,就要想好申请取消的理由,不能影响后面的政审。如果转正后提出辞职,批准概率会降低,特别是基层单位,辞职不批,坚决辞职的话,按辞退处理,就彻底断了你的公务员之路。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以试用期公务员有以上情形的可以辞退。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