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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有医药报销那个本子后在下次看病就行直接可以在校医院里保报 ,
笛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对笛箫协会的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与组织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和协会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协会是隶属于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其全称为“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第三条 协会是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领导和指导下的学生活动团体。协会活动按定期和不定期、基本活动和特别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协会基本活动包括周末集训、日常排练、公益演出、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协会每学期末需由常委会对协会各方面进行测评,并进行总结。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目标是:“传承民族精神,弘扬艺术文化,推动校园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发展,让笛箫爱好者能通过这一平台集聚在一起相互学习和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五条 协会按照自己的章程在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以及校社团联的领导和指导下,自我管理、专业服务、独立自主的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同时聘请长期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的指导。第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第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召开特别会议,具体任务是:(一)审议会长的述职报告,各部长的工作报告;(二)决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三)审议本协会的经费报告;(四)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委员会;(五)通过或修改本协会章程。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艺术开发部、宣传部、演绎部、组织部、财务部、外联部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人员职责如下:(一)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的日程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活动时资源的总调动和配制,保持协会与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和校社团联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分的联系。(二)副会长:协助会长的日常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做好各部门与会长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动应付各种紧急情况,并负责协会各项组织培训等。(三)秘书处:主要负责管理会员档案及协会日常用品;并保管好协会资料,维持协会纪律,起草协会各种文件;协调各部组织人员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协会常务理事委员会汇报各种情况。(四)艺术开发部:主要负责协会内艺术理论及技巧的研究与开发,组织开展对会员的音乐培训和集训,不断提高协会的艺术修养和演奏水平。(五)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及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以及宣传海报和活动场地的布置等具体的相关工作。(六)组织部:组织安排协会的各种相关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定期的学习、讨论、交流,邀请校内外专业老师,不定期进行指导与培训等。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策划工作,包括活动项目的设置、场地、评选人员等等。(七)财务部:主要负责管理协会的各种财务(包括预算和支出),并定期向常委会及会员公布财政支出情况。(八)外联部: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系,组织交流工作并担任着联系各种友谊演出任务;联系一些自办活动的赞助。(九)演绎部:负责组织有上台能力者排练新曲目,提高老会员及有基础者才艺水平。演绎部人员必须为有笛箫葫芦丝口琴演出能力者。第九条 协会以“会笛箫客,传民族情”为口号,开展一系列的校园文化活动,以及包括承办外语学院分团委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各项活动,如:集体培训、公益演出等,推动校园文化生活的繁荣昌盛。第十条指导老师的聘任:由协会颁发聘任证书,每次活动都会邀请指导老师列席活动现场。 第三章 财务制度第十一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团委的拨款,企业单位的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十二条协会财务(除资料外)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定期公开并进行透明化管理。第十三条协会的一切帐务需通过协会常委会见证,活动所有花费必须经过会长同意并签字,报销人需持有效发票申报。第十四条协会财务状况将定期在全体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汇报,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并上报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分团委及校社团联审查。第十五条凡具有中南民族大学学籍的在校大学生,爱好管乐,愿意参加笛萧协会,遵守本章程,都可自愿加入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第四章 会员制度第十六条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理》的统一规定,协会在每学年之初招收新会员,其他时间欢迎同学自愿加入。第十七条协会会员入会注册程序:1、爱好者登记报名在档;2、录取;3、领取并填写会员档案;4、正式登记注册;5、领取会员证。第十八条协会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可授予协会荣誉会员,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九条协会对在管乐方面有特长的老师或学生,可聘任为协会顾问;对于关心协会成长的老师可聘任为协会长期指导老师。第二十条会员享受以下基本权利: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2、阅读协会的资料和档案;3、接受协会的培训;4、在协会的相关会议上参加讨论或发言;5、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6、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查阅协会的财务表并提出疑问;8、对协会的负责人进行有根据的批评;9、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协会干部。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到协会进行档案注销。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行退会,将进行档案注销。第五章 协会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在每年举行的模拟招聘会上招聘,据职位责任不同选择优秀人才。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基本要求:爱好管乐,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作风正派,对协会的发展积极热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第二十五条 上一年有两门或以上功课不及格者,不得担任协会会长职位。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与副会长对协会发展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1、团结一致、分工协作;2、少数服从多数;3、任劳任怨、各尽其才;4、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的合理安排。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工作方针:准时、高质、高效。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责任期间为选举产生之际至下届负责人选举产生之时后一星期。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两次无故缺席或迟到,视为自动辞职。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辞职时须提前一星期向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协会常务理事辞职须提前一星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选举产生后,须采用书面形式认可本协会章程,方可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之修改,应依照如下程序:1、正式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2、由会长拟订章程修订案,提请成员大会复决。经正式成员总额半数以上出席,以及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方得修正。修正通过后,由会长公告全体正式成员。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通过后,由本协会会长公告实行,修正时亦同。新规则的产生需经本协会各级会议所制定之议案。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新旧干部交接时,现任工作人员应将全部财产与新任人员核对无误后,列册移交下届参考。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以及校社团联等执行机构或十名以上本协会会员联名提出,并交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七日内,经校团委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凡以本章程抵触的,以本章程为主。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南民族大学笛箫协会。
找不到工作的专业考它干嘛?如果考上了千万别选向柏松当导师啊,不然后悔。
我个人认为中南民族大学的考研热度也是挺高的,中南大学在国内民族大学院校里还是算很不错的,所以你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建议你可以到学校的官网上去查看一下招生信息。
比较民大周围的学校其实都差不多,财大可能要黑一些,但是黑也是有限度的,不是说你给他好处越多录取率就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都差不多了。只要你好好复习一切都会好的,实力才是你制胜的最好法宝,祝你考研成功。
在盛行潜规则的国度能找到不黑的事业单位吗?专心复习,想那样多干嘛,想了也白想
该校不但考研的人多,而且升学率也比较高,该校学风还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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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没人知道了,不过有条件的话,只要能查到报录比,然后根据它今年招收的人数,按照报录比进行乘法运算,那么就大差不差了,每年考研都是非常激烈的,所以楼主还是专心做好准备,超越别人才是最重要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00%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00%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00%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00%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00%暨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00%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硕士00%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88%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58%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70%中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东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十所大学的金融学报录比最高率值依次排列。其中中南大学的法硕报录比位居榜首。表格上的数据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表明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学校招录差距。接下来,我们以法硕这一热门专业报录比最高的中南大学法学院为例,了解一下中南大学法学院及其往年的报录相关信息。 中南大学 法学院概况: 中南大学法学教育始于1993年中南工业大学创建法律系,至今已有14年历史。2002年5月,中南工业大学法律系和长沙铁道学院社会科学系合并组建法学院,由此迎来了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中南大学法学院已成为学校重点扶持、迅速崛起的二级学院。 学院现有法学、社会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拥有经济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九个二级学科硕士点,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方向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六届。 法学院设有法律系和社会学系。在系之下,以二级学科硕士点为依托,组建了九个研究所,承担着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的基础职能。另外还设有中南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等六个校级研究中心。 师资概况: 学院现有教职工72人,专任教师59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2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5人(博士后6人),在读博士21人,博士、在读博士已占专任教师的61%在教师中,有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专家、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漆多俊教授;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江必新教授;有留日10余年学成归国的青年学者谢新华博士,等等。教师以中青年为主,老中青结合,年龄结构合理。此外,还聘请了多名国内外知名法学家、社会学家作客座或兼职教授,他们有:日本竞争法协会会长、中央大学教授尹从宽先生、日本信托法学家、亚细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中野正俊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赖源河教授等。法学院现有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计1857人。 中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告诉你偶 一般情况三本院校没有硕士点,但法学近几年十分热门,一些学校都开了法学专业,很可能一些三本有硕士点,你可以在网上找一些大学看看。本人强烈推荐上面第二种选择,一些地级市的二本院校。
专著《侦查构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27万字 《侦查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9月版,38万字《刑事诉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3万字编著1、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总5万字《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总7万字2、副主编《诉讼法学》 ,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版,2万字《法理学教程》,群众出版社 2006年11月版 ,3万字《法理学教程》,湖北警官学院(校内用书)2002年版, 5万字《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万字3、参编《刑事诉讼实训指南》,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版,7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0问》,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万字《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万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5万字《公安行政执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万字《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万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万字合著《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年12月版,5万字《婚姻法学释解》,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承当字数25万字《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3万字 1、1996年第2期,“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方式及其内容”,《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政治类核心刊物),第二作者2、1996年第3期,“试论我国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警学经纬》,第二作者3、1996年第6期,“公安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警学经纬》,第二作者4、1997年第6期,“对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警学经纬》,独撰5、1997年第4期,“公安行政处罚的缺陷及其调控”,《犯罪对策研究》,第一作者6、1997年第2期,“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武汉检察》,独撰7、1997年第3期,“轻刑化与中国刑罚改革的思考”,《云南警学》,独撰8、1999年第6期,“试论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原则”,《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9、2000年第1期,“浅析公务悬赏广告”,《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学报》,独撰10、2000年第1期,“悬赏通告之法律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11、2000年第2期,“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借鉴与吸收”,《河北法学》(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12、11/2002,“论网络犯罪的特点与综合调控”,《新世纪公安侦查工作思考》(第三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13、2002年第12期,“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的比较教学研究”,《公安教育》,第一作者14、10/2002,“浅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独撰15、12/2002,“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个人主义倾向及原因剖析”,《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研究》,武汉出版社,独撰16、2003年第4期,“中国区际刑事诉讼法律之比较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17、2004年第2期,“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艰难抉择——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作者18、4/2004,“刑事侦查中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侦查理论与实践》(2004年北京市侦查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9、8/2004,“关于公安法学教育定位的若干思考”,《走向现代公安法学教育之路》(中国首届公安法学教育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本文获得该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2004年第4期,“中俄刑事陪审制度的沿革及展望评述”,《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一作者21、10/2004,“前科消灭的证据价值研究”,《法商研究》(2004专号)(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2、2004年第4期,“我国侦查构造的改革基础及完善目标”,《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23、8/2004,“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完善”,《侦查学论从》(第五卷)(第五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湘新出准字(2004)第064号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4、10/2004,“论我国对沉默权应有的正确取舍态度”,《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公安大学侦查讯问与人权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25、10/2004,“刑事证据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独撰26、2004年第6期,“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容置疑”,《比较法研究》(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7、2005年第1期,“论程序分流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构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独撰28、2005年第1期,“清代刑事救济程序研究”,《中外学术导刊》,独撰29、2005年第4期,“刑事免责制度的实践意义及构建模式”,《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独撰30、2005年第2期,“论刑事免责制度在侦查程序中的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1、5/2005,“论侦查程序中的刑事免责制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民族类核心期刊),独撰 32、6/2005,“侦查构造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社科类核心期刊),独撰33、8/2005,“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冲突与互动”,《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4、10/2005,“境外赌博犯罪查处的程序法视角研究”,《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独撰35、11/2005,“抓捕怪案中的侦查方法评说”,《侦查论坛》(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独撰36、1/2006,“论我国刑诉法对公约“特工行动”的借鉴与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7、2006年第1期,“程序法视角下的境外赌博犯罪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38、2006年第2期,“职务犯罪的预防及惩治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9、2006/02/17,“惩处境外赌博犯罪面临的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2月17日第3版,独撰40、4/2006,“清朝乾隆53年之逮捕证考究”,《警史钩沉》(内刊),独撰41、6/2006,“论死刑复核的权力运作及制度建构——兼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的回收”,《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作者42、7/2006,“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独撰43、7/2006,“侦查公开若干基础理论问题辨析”,《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独撰44、2006年第4期,“我国构建预审法官制度的否定性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45、10/2006,“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第三作者46、10/2006,“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的具体建议”,《江汉论坛》(增刊),第二作者47、11/2006,“人权保障与警察机关的权力规制”,《公安教育的人文视域》,武汉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48、12/2006,“城市自杀秀中的警察角色定位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与城市纠纷解决机制》(内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18次年会论文汇编(二等奖)],第一作者49、11/2006,“平等抑或平衡:侦查构造中的侦辩关系辨析”,《现代侦查》(第二辑),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50、2007年第1期,“侦查程序中的非法取证问题评析”,《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第一作者51、2007年第一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零容忍理论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第一作者52、2007年第2期,“赌博罪与非罪的若干新视点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类核心期刊),第二作者53、2007年第2期, “创新与发展:江西新余、萍乡警务改革模式之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54、2007年第3期,“论诊所法律教育在公安院校教学中的应用”,《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独撰55、2007年第3期,“城市自杀秀中的若干警务认识误区探析”,《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独撰56、2007年第4期,“公安院校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难点分析”,《公安教育》,独撰57、2007年第5期,“侦查权权力属性热议之冷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58、2007年第6期,“零容忍执法政策若干理论问题之评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ISSN1671第一作者59、2007年8月上旬刊,“中部崛起理论的程序法制研究”,《商场现代化》(经济类核心期刊),独撰60、2007年第9期,“境外赌博犯罪的经济危害及惩处研究”,《科技信息》,独撰61、2007年11月,“侦查公开与程序参与原则之研究”,载于《公安学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独撰62、2008年1月,“程序法视野下的中部崛起理论研究”,载于《首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独撰63、2008年3月,“从侦查程序的完善看刑事诉权的缺失与构建”,载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撰64、2008年第9期,“刑事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之现实性分析————以“产婴证奸”现象为切入点“,载于《求索》(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期刊),独撰 65、2008年第5期,“警察临战若干基础性问题的法学诠释”,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51-P55,ISSN1673-2931,CN42-1743/D,独撰66、2008年第4期,Jurisprudence Views on Producing Infant to Prove Rape,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季刊),P73-P76,独撰67、2008年11月,“证据视野下的“产婴证奸”现象考量”,载于《证据学论坛》(第14卷),P146-P153,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9099-0,独撰68、2008年11月,“对检察官客观性观点的几点质疑”,载于《检察论丛》(第13卷),P251-P261,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9091-4,独撰69、2008年12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专家意见比较与评析——以公安机关侦查执法活动为视角”,载于《现代侦查(第三卷)》,群众出版社ISBN9-787-5014-4137-2,P1-P10,独撰70、2009年第1期,“侦辩交易的提出及若干形态分析”,载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P27-P30,ISSN1008-4886,CN51-1533/G4,独撰71、2009年第1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警力原则研究”,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10-P14,ISSN1673-2931,CN42-1743/D,第一作者72、2009年第2期,“医患矛盾之激化与警察介入纠纷之利弊考量”,载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685X,CN14-1287/D,独撰73、2009年第3期,“刑事诉权视野下的侦辩交易研究”,载于《法治研究》,ISSN1674-1455,CN33-1343/D,独撰——本文被《首届中国警学论坛文集》(罗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ISBN978-7-81139-337-8/D290,P610-617)全文转载。74、2009年9月,“重点学科建设基础性理论之研究”,载于《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ISBN978-7-81139-660-7,P9-17,独撰75、2009年12月,“公安招录改革背景下的侦查学教学内容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0卷)》(中西南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术研讨会2009年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33-5,P478-484,独撰76、2009年第6期,“公诉权的客观性与追诉性之评述”,载于《北方法学》,ISSN 1673-8330,CN23-1546/D,P100-105,独撰77、2010年第1期,“公诉权基本属性特征之定位”,载于《云梦学刊》,ISSN1006-6365,CN43-1240/C,P76-80,独撰78、2010年第2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强制措施原则研究”,载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ISSN1008-8121,CN36-1213/D,P91-95,独撰79、2010年第3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武器警械原则研究”,载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0541,CN22-1307/D,P18-22,独撰80、2010年3月,“我国公安教育发展回顾与改革前景探析”,载于《公安学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ISBN 9-787-5118-0544-7,P96-110,独撰81、2010年第5期,“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评析”,载于《交通企业管理》,ISSN1006-8864,CN42-1302/F,P71-72,独撰82、2010年第10期,“纺织类高校法学专业发展定位及其展望研究”,载于《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ISSN1672-6847,CN35-1268/C,P57-58,独撰83、2010年第30期,“当代湖北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诉权解读”,载于《学理论》,ISSN1002-2589,CN23-1106/D,P65-66,独撰84、2010年12月,Learning and absorb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 ,载于2010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Technology(EEET2010),EI、ISTP收录85、2010年12月,“情报收集工作中若干新科技侦查手段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86、2011年第2期,Principle of Three Cautions in police response to Mass incidents,载于Asian Social Science,ISSN 1911-2017,独撰87、2011年第2期,“两型社会与武汉ETC收费系统之正义解读”,载于《中外企业家》,P80-83,ISSN1000-8772,CN23-1025/F,独撰88、2011年3月,“Means of stealing secrets and anti-stealing by electronic technology in Secret War”,载于《2011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uzzy Systems and Neural Computing(FSNC2011)》,IEEE Catalog Number: CFP 1114M-PRT, ISBN 978-1-4244-9216-9,P354-357,独撰89、2011年3月,“Escaping the Siege:Problems and Solutions about Law Disciplines in WTU”,载于《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1)》(ISTP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0-9831693-8-3,P422-426,独撰90、2012年第1期,“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ISSN1009-3699,CN42-1596/C,P67-70,独撰91、2012年第1期,“刑事诉讼中举报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纺织大学学报》,ISSN1009-5160、CN42-1818/Z,P16-19,第一作者92、2012年第1期,“达马斯卡权力模式下欠薪入罪现象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为切入点”,载于《长江论坛》,ISSN1005-3980,CN42-1344/D,P55-59,独撰93、2012年第1期(下),“纺织类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应用现状调研报告”,载于《群文天地》,ISSN1009-6302,CN63-1027/G2,P282-283,独撰94、2012年2月,“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在我国发展现状之评析”,载于《2012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2)》(CPCI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1-61275-006-4,P239-244,独撰95、2012年第2期,“纺织类高校专业存在及发展的评价标准研究——以武汉纺织大学法学专业为例”,载于《纺织教育》,ISSN1000-615X,CN31-1013/G4,P118-121,独撰
挺好的,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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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能力。
都不好投 试试吧 中南民族好投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