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可以 一般名在先 如果姓在先, 姓后面要加个逗号, 或者姓完全用大写
我在英国读过出版学,footnote/ reference/ bibliography 里面的人名两种格式都可以,但是当采用先写姓氏的格式的时候,在姓和名之间必须加comma(逗号)。 例如:Hardy, Thomas,这样读的人就知道你把姓氏放在了前面。楼上所说的大致引用格式也是正确的:外文参考文献格式:[序号] 作者的姓名书名(英文书名用斜体)[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社),出版年:起止页码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肯定得需要导师的指导,毕竟导师经验丰富,可以提前帮你审阅论文,提出可行的修改意见。
这方法肯定不行。第一,作者名单在投稿时必须确定,不能录取后加,涉及到学术不端。第二,大部分期刊都是不匿名的,你能否发表,你导师在圈内名气的重要性大于你论文内容。第三,有些期刊,对投稿人有要求,不带导师名,可能初审都过不了。好了,祝你好运!
本科生发表论文不一定非得需要导师。如果只是发表普刊的话,自己写好论文,找到正确的投稿地址,保证查重率的话,基本上都好通过。普刊中的学报相对难一点,本科学报一般也看第一作者身份,学历,职称之类的。但也不绝对。专科学报不歧视作者身份,但大多数人看不上专科学报。专科学报其实也还好。我国总共有九千多种期刊,其中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了2批学术期刊,专科学报大部分都在认定的学术期刊内。不是那种给钱留给发的期刊。如果要发表核心期刊的话,就需要导师了,本科生发表核心期刊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有成功发表的先例。一般的核心期刊都需要看第一作者学历,职称的,有的也需要有基金,课题。
如果发表普刊论文,可以不需要导师,如果要发表核心期刊,就需要导师了,本科生发表核心期刊比较少,部分核心期刊要看第一作者学历,职称。
需要。论文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很多领域的人都会发表论文,很多论文都是可以共享的,不分国界,可以有效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一定要标注,不标注,查重的时候会一起计算重复率,导致论文重复率非常高。到时候修改降重会很头疼。
嗯,是的,而且篇幅不…能过长,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用英文好!
根据你所投递的杂志而不同具体看问题。有的名字还让写缩写字母。
姓名的排列是名在前,姓在后。英美名称的名称是前姓的名称。例如,JohnWilson译为JohnWilson,John是名字,Wilson是姓氏。另一个例子是爱德华·亚当·戴维斯(EdwardAdamDavis)译为爱德华·亚当·戴维斯(EdwardAdamDavis),爱德华是名字,亚当是名字,戴维斯是姓氏。女人的名字在结婚前有自己的名字。结婚后,通常是自己的名字加上丈夫的姓氏。扩展资料:英美名称特点:书写时,该名称通常缩写为前缀,但是姓氏不能缩写,例如G.W.Thomson和D.C.Sullivan等。正式场合通常被称为全名,但是亲密的关系经常被称为其全名。家人,亲戚和朋友除了自己的名字外,还常用昵称(nickname)。口头名称通常被称为姓氏,例如“怀特先生”,“史密斯先生”。)。在以英语为本国语言的国家/地区中,名称组成基本上与英语和美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