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试行) 一、A级学术期刊 A1级:(3) 《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A2级:(11) 《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社会学研究》、《现代外语》、《数学学报》、《计算机学报》、《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学动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求是》 二、B级学术期刊 B1级:(43)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改革》、《经济学家》、《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研究》、《生态经济》、《消费经济》、《世界经济》、《财政研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统计研究》、《税务研究》、《投资研究》、《审计研究》、《保险研究》ⅰ度丝谘芯俊贰ⅰ吨泄驳呈费芯俊贰ⅰ墩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高校理论战线》、《高等教育研究》、《文学评论》、《科研管\\理》、《应用数学学报》、《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法学》、《中国体育科技》、《中国图书馆学报》、《学术月刊》、《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电子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软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B2级: 经济学:(10) 《财经科学》、《经济科学》、《经济评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南开经济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地理》、《当代经济科学》、《当代经济研究》 管理学:(10) 《南开管理评论》、《管理工程学报》、《战略与管理》、《中国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管理现代化》、《宏观经济管理》、《外国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市场营销导刊》 金融学:(8)《国际金融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银行与企业》、《农村金融研究》、《金融论坛》、《国际金融》、《金融与经济》 保险学:(6)《中国保险》、《保险理论与实践》、《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社会保障研究》、《上海保险》、《中国社会保障》 世界经济学与贸易经济学:(8) 《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经济评论》、《世界经济文汇》、《国际经贸探索》、《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流通经济》、《国际贸易》、《商业时代》(理论版) 农业经济学:(7)《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观察》、《乡镇企业研究》、《农村经营管理》、《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现代化研究》 财政税收学与投资学:(6)《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财政》、《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 会计学:(8)《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审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中国会计评论》、《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统计学:(6)《数理统计与管理》、《中国统计》、《预测》、《统计与决策》、《统计与预测》、《统计与信息论坛》 法学与人口学:(8)《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中国人口科学》、《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 政治学:(8)《科学社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导刊》、《现代国际关系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教学与研究》、《党建研究》 哲学:(7)《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现代哲学》、《道德与文明》、《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自然辩证法通讯》 语言学:(8)《当代语言学》、《中国翻译》、《中国比较文学》、《外国语》、《语言研究》、《外语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 经济信息与系统工程:(7)《经济与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信息学报》、《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控制与决策》 计算机科学:(5)《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中国图像图形学报》、《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商务与电子技术:(8)《电子商务》、《中国金融电脑》、《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通信学报》、《电子技术应用》、《光电工程》、《计算机测量与控制》 数学:(12)《系统科学与数学》、《运筹学学报》、《应用数学》、《数理统计与应用概率》、《高校应用数学学报》、《计算数学》、《数学进展》、《应用概率统计》、《数学年刊·A辑》、《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教育学:(8) 《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中国教学学刊》、《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中国大学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体育学:(4)《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科学》、《体育与科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3)《大学图书馆学报》、《档案学研究》、《情报学报》 历史学:(3)《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 综合性社科:(12)《文史哲》、《民族研究》、《旅游学刊》、《城市发展研究》、《自然资源学报》、《资源科学》、《学术研究》、《中国科学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国外社会科学》、《中国劳动科学》 高校学报:(13)北京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南开学报、四川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 中央各部委主办学术期刊(须入选CSSCI) 三、C级学术期刊 除以上A、B两类所列期刊之外,凡进入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均认定为C级学术期刊。
其实论文本身没有分A1 A2什么,关键是核心期刊都是属于比较权威的,核心期刊本身也有三六九等,比如在自然科学领域,核心期刊最权威的是中文核心,在社会科学领域,最权威的是CSSCI,当然南大核心也比较可以。质量一般的期刊就是一些普刊
上海大学 “重要国内核心期刊”
期刊 就是 专门发表讠仑文的 杂志。期刊 就是专门发表学术讠仑文的地方 期刊 就是一本书,论文 只是这本书里 其中的 几页文章 ,摆渡输入"壹品优"再输入"刊",继续了解。
学术期刊影响因子是指期刊近两年的平均被引率,即该期刊前两年发表的论文在评价当年被引用的平均次数。用公式表示为:影响因子=该刊前2年所发表的论文在第3年被引用的次数/该刊2年内所发表的论文总数从其定义可知,影响因子的三个决定因素分别为时间(2年)、论文总数(该刊连续2年内所发表论文总数)、被引用次数(上述论文在第3年被引用的总次数)。影响因子是一个相对数量指标,能够较好的反映期刊被使用的真实客观情况,可较公平的评价各类学术期刊,通常影响因子越大,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作用也越大!扩展资料:影响因子现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期刊评价指标,它不仅是一种测度期刊有用性和显示度的指标,而且也是测度期刊的学术水平,乃至论文质量的重要指标。影响因子是一个相对统计量。影响因子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以1992年的某一期刊影响因子为例,IF(1992年) = A / B其中:A = 该期刊1990年至1991年所有文章在1992年中被引用的次数;B = 该期刊1990年至1991年所有文章数。影响:许多著名学术期刊会在其网站上注明期刊的影响因子,以表明在对应学科的影响力。如,美国化学会志、Oncogene等。中国大陆各大高校(如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上海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都以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作为评判研究生毕业的主要标准。以1992年为例,计算某期刊在该年的影响因子:X=以1992年为基点、某期刊于1990和1991年在1992年全部被引用之论文总次数Y=以1992年为基点、某期刊1990和1991年全部论文发文量的总和IF1992年 =(X(1990年,1991年) / Y(1990年,1991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影响因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刊影响因子
属于科技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但不属于北大图书馆确定的“中文核心期刊”,所以,在很多高校评定职称时,并不被认定为核心期刊。
关于定向遗忘研究中的期刊与论文结构的不同:就摘要而言,期刊的摘要比较简短,在正文前的摘要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摘要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而且较期刊篇幅较长。关键词,在正文前的关键词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关键词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中英文摘要之后。目录,期刊中没有目录。而硕士论文在中英文的关键词之后有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摘要、Abstract以及目录(各章节内容),讨论与结论等。文献综述,期刊中并没有文献综述部分,在硕士论文中有大篇幅的文献综述,包括定向遗忘的概念界定,常用的定向遗忘的研究范式、影响因素,以往研究中遗漏的问题等等,针对文献综述引导读者发现问题,进而开展自己的研究。期刊中也有对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概念界定,更多的是对以往研究的经典范式的介绍和分析。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期刊中并没有问题提出,对于研究意义也是略带而过。硕士论文对将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纵观全文,硕士论文篇幅长,对某一问题展开细致而深入的挖掘与研究,包括摘要、目录、文献综述、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具体的实验研究(实验目的、实验方法、被试、实验设计自变量、实验材料、实验程序、数据处理、实验结果、讨论以及结论)、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等。而期刊篇幅短包括中文版摘要、中文版关键词、分类号、对所要研究问题的介绍、目前的探索性研究、未来研究展望、参考文献,最后有英文版的题目、作者、摘要和关键词。 以如下两篇文献为例子:一篇是源自心理科学进展的“情绪性记忆的定向遗忘”,另一篇是上海师范大学的硕士论文“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两者在结构上有很大的不同,结构上的不同总结综上所述。 参考文献:[1]刘宗影,袁媛,顾海霞,何潇情绪性定向遗忘的心理机制[J]教育生物学杂志,2019,7(03):182-[2]陈超 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D]上海师范大学,
我来回答,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修正案) 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旅游线路、机场线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 市交通局应当在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市交通局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开辟或者调整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局平衡后确定。 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市交通局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市交通局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公交管理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公交管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 未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公交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 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公交管理处根据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公交管理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公交管理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公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交通局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共用站点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安全、畅通。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第三十七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市的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市公交管理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申诉。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公交管理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公交管理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交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公交管理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交管理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共用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或者拒收通用乘车票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从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站点营运秩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站点,是指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起点站、终点站和枢纽站。 (二)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三)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四)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人次占持有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6341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学科方向,选择相对应的学术核心期刊来分等级。还有以下几点:1、注意期刊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是有区别的2、一些地方大学的学报也是不错的投稿选择3、在网上检索这些编辑部的机构名称和刊名,获取有用的鉴别信息。(自然科学部分) 一类期刊: 科学通报(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国科学院) 二类期刊: 综合类:自然科学进展 数学类:数学学报、数学进展、数学年刊、应用数学学报、高校应用数学学报 物理学类:物理学报、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天文学报、半导体学报、金属学报 化学类:化学学报、高等学校化学学报、化工学报 生物类: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动物学报、遗传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地理类: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 计算机技术类: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电工、自动化类:自动化学报、电子学报、电工技术学报 材料科学类:无机材料学报、中国稀土学报、材料研究学报 体育类:中国运动医学杂志 三类期刊: 综合类: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数学类:数学物理学报、应用概率统计、应用数学和力学、工程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系统科学与数学、计算数学 物理学类:中国激光、原子与分子物理学报、物理学进展、天文学进展、光学学报、计算物理、物理 化学类:分析化学、化学通报、应用化学、物理化学学报、无机化学学报、有机化学、高分子学报、分析试验室、色谱、硅酸盐学报、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生物类:昆虫学报、微生物学报、实验生物学报、生物工程学报、生态学报、水生生物学报 地理类:自然资源学报、经济地理、地理科学进展、资源科学、人文地理、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环境科学、自然灾害学报、地球学报 计算机技术类: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应用研究 电子、电工、信息、自动化:电子与信息学报、信息与控制、电视技术、通信学报、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力电子技术 材料科学类:功能材料、复合材料学报、人工晶体学报 四类期刊: 上述一、二、三类学术期刊以外的中文核心期刊(须为专业学术、理论、技术性刊物,并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为准,北京大学出版社)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类期刊: 在一般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 六类期刊: 在一般专业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社会科学部分) 一类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科院) 二类期刊: 综合类:社会科学战线、文献(国家图书馆)、国外社会科学 哲学类:哲学研究(中国社科院哲学所)、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科院马列主义所)、自然辩证法通讯(中国科学院) 社会学类:社会学研究(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统计研究、人口研究、中国人口科学(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世界宗教研究(中国社科院宗教所)、民族研究 管理学类:中国行政管理、管理世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管理(中国企业管理学会、国家经贸委) 政治学类:政治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求是、世界经济与政治 法学类: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经济学: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世界经济(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中国工业经济 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事业类:中国记者(新华社)、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广电部政策研究室)、编辑学报(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会) 图书、情报、档案学类: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国图书馆学会)、大学图书馆学报(全国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档案学通讯 科学研究类:科学学研究、自然科学史研究 教育学、心理学类:教育研究(中央教育科研所)、心理学报(中国心理学会、中科院心理研究所)、课程·教材·教法 体育类:体育科学(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中国体育科技(国家体委体育科研所) 语言学类:中国语文(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语言文字应用 文学类:文艺研究、文学评论、文学遗产 外国语类:外语教学与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语言所)、中国翻译(中国外文局编译研究中心) 艺术(含作品)类:中国音乐、音乐研究(人民音乐出版社)、美术(中国美术家协会理论栏)、美术研究、装饰 历史、考古类:历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世界历史(世界历史杂志社)、中国史研究(中国社科院历史所)、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所) 党政管理类:中国行政管理、求是(中共中央) 三类期刊: 综合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交流(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月刊、文史哲 哲学类: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技术与辩证法、毛泽东思想研究 社会学类:中国统计、中国人才、人口与经济、人口与计划生育、世界民族 管理学类: 领导科学、中外管理、管理科学学报 政治学类:社会主义研究(教育部委托华中师大)、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中共编译局)、现代国际关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所)、青年研究 法学类: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学类:财政研究(中国财政学会)、统计研究、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科院经济所)、国际贸易问题、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成本会计)、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学会)、审计研究(中国审计学会)、金融研究(金融研究杂志社)、宏观经济管理(国家计委) 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事业类:中国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编辑学刊(上海编辑学会)、现代传播、中国电化教育(中央电教馆)、电化教育研究 图书、情报、档案学类:图书馆杂志、情报学报(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中国科技期刊研究、档案学研究(中国档案学会) 科学研究类:中国软科学、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科研管理 教育学、心理学类:高等教育研究(武汉,中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华中理工大学)、中国高教研究(教育部中国高教学会)、教育理论与实践(山西省教科所)、中国教育学刊(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教育评论(福建教科所)、心理科学(中国心理学会)、学科教育、学前教育研究、中国特殊教育 体育类: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体育学刊、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与科学 语言学类:语言研究、语文研究、古汉语研究、汉语学习 文学类:文艺理论研究、外国文学评论、文艺理论与批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外国文学研究、中国文化研究(北京语言大学) 外国语类:外国语、外语与外语教学(大连外语大学)、现代外语 艺术(含作品)类:人民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舞蹈(中国舞蹈家协会)、美术观察、中国书法(中国书法家协会理论栏)、中国摄影 历史、考古类:史学理论研究、史学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抗日战争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文物、旅游学刊(中国旅游学院、中国旅游局)、中共党史研究、史学月刊、考古与文物 党政管理类:高校理论战线(教育部)、财政研究(中国财政学会)、统计研究、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成本会计)、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学会)、审计研究(中国审计学会)、科技进步与对策 四类期刊: 上述一、二、三类学术期刊以外的中文核心期刊(须为专业学术、理论性刊物,并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为准,北京大学出版社)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类期刊: 在一般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 六类期刊: 在一般专业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版)中没有收录。但是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前身--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和2011版中都有收录。
江苏师范大学学分认定一个学期认定一次各学院:本学期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即将开始,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校内跨专业修读的课程校外修读的课程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参军复员学生的军事体育类课程创新教育学分二、认定原则认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其已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须与拟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60%及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拟认定课程;学分低于相应课程1学分及以内的,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复核后,方可替代,认定后课程成绩按已修读课程成绩记载。校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或无对应课程时,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选课或博雅课程。并按实际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入成绩系统。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以及在本专业修读的其他方向的课程可认定为博雅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不得更改。三、认定办法校内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已修读课程和拟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选择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课程内容相关度不高的,可替换博雅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校外修读的课程校外课程和拟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选择替换人才选择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课程内容相关度不高的,可替换博雅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使用校外课程的课程名和学分。校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须按我校成绩与等级对应关系换算成百分制成绩。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分数,可认定一门基础或提高类外语课程的重修(3-4学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一级、理工科二级)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对应的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重修。上述成绩按70分记。参军复员学生军事体育类课程学分认定非体育专业的参军复员学生凭参军复员证,其军事体育类课程可以免修,成绩按85分记。创新教育学分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奖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鉴定获得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参加科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承担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等,可按规定获得创新教育学分,成绩按85分记。在校期间创新教育学分认定不超过8学分。(1)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奖,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可认定相应的创新教育学分,一般省级不超过2学分,国家级不超过4学分。(2)学生取得除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的技能证书以外的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每证2学分。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须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统一颁发的。(3)学生在校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一般文科在2个版面及以上,理工科在1个版面及以上)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在省级期刊上发表一篇,可获2学分;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版为准)上发表一篇,可获4学分;在SCI、EI、CSSC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可获8学分。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生本人为专利所有人的,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发明专利4学分,其它专利2学分。(4)学生在校期间承担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项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省级2学分,国家级4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认定。(5)音乐、美术、文学等专业学生的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展演的,视其级别可认定2-8学分。四、学分认定办理程序本科教务系统申请栏目对应关系(1)校内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学籍成绩-转专业学分认定;(2)校外修读的课程:学籍成绩-校外课程学分认定;(3)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学籍成绩-社考等级学分认定;(4)参军复员学生的军事体育类课程;学籍成绩--参军复员学分认定;(5)创新教育学分:实践环节-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申报。学生需在本科教务系统相应栏目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原件,送审后打印“江苏师范大学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教务处信息中心负责处理认定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并留存审批材料。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及境外实习或实践等学分认定,需由学生在教务系统上传附件,并提交书面学分认定意向,经学院审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将校外成绩导入教务系统并对应认定课程,送审后打印申请表,后续流程同上。所有教务系统外的课程、活动、考级成绩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供核准备案。具体要求如下:(1)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课程简介以及实习或实践的相关证明材料。(2)论文、专利、证书等。五、认定时间及要求认定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至10月20日。请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审核,并按要求以学院为单位上交纸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朋友你好,根据我多年从事文字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如果投稿更有针对性,命中率会更高一些。这就关系到,你是哪里的?干什么的?写的稿件是什么体裁?什么内容?如果说投稿的话,最好投当地的报刊、网络或者是你从事的职业报刊发表,要投哪个媒体首先要研究哪个媒体,看它需要什么内容、什么体裁、什么格式的稿件,“对症下药”,这样会更轻松一些、方便一些,命中率会更高一些。如果你能够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干什么工作,哪里的,写的小说的大致内容等),我可以给你一些建议。我1993年开始在部队时开始发表各类文章,包括:报告文学、新闻、诗歌、散文、小说、评论等体裁的,到目前,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文化报》《法制文萃》《半月谈》《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中国绿色时报》《中国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公安报》《中国交通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转业军官》《中国人事》《道路交通管理》等报刊发表的大约5000篇左右吧,有40多篇获奖。另外:投稿时,第一要有信心,第二要投对报刊媒体,这两点非常重要。祝你成功!
也就是高等院校内部刊物。
地理学类核心期刊 中国图书馆出版的08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有收录。刊名: 世界地理研究 World Regional Studies主办: 中国地理学会周期: 季刊出版地:上海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479CN: 31-1626/P历史沿革:现用刊名:世界地理研究创刊时间:1994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08)
教师评高级职称认可的刊物有:《中国教育研究》,《中国教育书刊》和《教育科学》等。选择的期刊等级分为普刊(省级、国家级)和核心期刊,一般的评定文件上分都会有着注明要求,显示需要期刊的等级是普刊还是核心。根据文件要求,对应的选择级别相同的期刊。有期刊投稿目录的,需要在期刊目录里面选择投稿期刊。若没有任何要求,则可以根据自己论文质量,选择适合的期刊。论文方向须与期刊要求一致:不同的教育期刊的登刊范围都是不同的,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期刊都是可以接受各个教育论文的主题方向。扩展资料:教师评高级职称介绍如下:不同地区不同地点的职称要求不一样,教师们需仔细观察职称文件做好相对于的准备。有要求需要在万放或者是在知网上有收录的,建议选择已被收录的期刊。在选择已被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会比在没有被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收录率大。不能选择增刊、套刊与论文集等,这些是在期刊上被磨灭的不会被认可。例如期刊的级别专业方向等都需和职称文件一致。无法与文件匹配的刊物是不能进行职称评定的。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职称评定,走到尽头了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教师职称评聘要回归本真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创刊于1983年,是我国高校中第一本教育科学专业类学报,在全国有着广泛影响的教育类学术期刊之一。以我校强大的教育科研力量为后盾,以全国各地及海外学者的支持为推动,坚持“学术性、权威性、探索性、应用性”的办刊原则,开设了教育理论、教育改革、教育史、心理学等方面以及如“海外来稿”、“专题讨论”等特色专栏,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学术风格。据有关机构统计,本刊的被引频次、影响因子等指标在学报类和教育类学术期刊中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