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可以出具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可以的。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辞退员工的,然后也需要和员工进行沟通,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
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没有经济补偿金,更没有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单位最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解除理由,如果体检不合格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雇。否则单位解雇要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体检是否合格应当是决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解决的问题,现在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使用劳动者,双方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可以出具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能力不足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的,要进行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法院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项的规定时通常会紧扣三点:1、 劳动者必须处于试用期内。一旦时间节点上过了试用期,单位绝对不能再适用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2、 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录用条件”具体指什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对应的岗位职责和录用条件包括哪些方面。这其中既包括工作经验、学历、技能等硬性指标,也包括在试用期内需要达成的各类工作指标等。当然,除了上述记载于书面的录用条件外,也包括一些较为抽象的条件,比如劳动者的语言沟通能力、与人相处的能力以及诚实信用等,通俗一点讲,录用条件也很可能包括一个人的“人缘”和“人品”怎么样。审判人员的逻辑是,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试用期就与大部分同事相处不融洽,那么就很难让人相信他能够很好地适应这份工作。录用条件是什么往往容易被单位忽视,但恰恰也是最重要的。3、 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如何不符合上述录用条件的。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往往一入职就会提交各类证书等来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因此针对这些硬指标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于劳动者入职后岗位职责的划分、业务指标的设置与考核等工作,很多单位往往做的比较差。比如,虽然许多单位也都会通过设置试用期考核指标、KPI考核等方式来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在考核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指标设置明显不合理、评价过于主观化以及考核结果未经过员工确认等一系列典型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又是仲裁员和法官关注的重点,结果可想而知,劳动者一打官司,单位就败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格的说,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只要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就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了。只有在试用期内发现胜任工作,双方才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
是可以辞退的,因为试用期间就是公司考察员工,员工考察公司的一个阶段,如果这个时候缘故不符合规定的话,就可以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完成岗位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单位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要提前三天通知你的,如果没有提前三天通知你的话,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继续留在公司上班,需要支付三天的代通知金。
如果能够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