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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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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作论文

合作的真谛 生存是一门艺术,合作则是生存艺术的第一法则。急功近利因一己之私而践踏合作法则,从短时间看是损人利己,从长远看却是害人害己自取灭亡;相反,照顾和维护了别人,别人也会感恩并回报你一份善意。别人因你而温暖,你也会因别人而享受阳光。 你正望着我呢,年轻的朋友。你的眼睛仿佛正在问我:“合作是什么?” 哦,关于合作,该说些什么呢? 字典上说:“合作是为了共同的目的,互相配合着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事。” 力学上说:“几种分力作用于同一个物体,它们的效果等于同一个合力。” 化学上说:“几种物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生成一种新的物质。” 哲学上说:“合作就是1十1>2。” 小朋友说:“合作就是你我一起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 “合作就只有这些吗?”你的眼睛仿佛正在问我。 真的,关于合作,究竟该怎么描述呢?合作,没有质量,它却载着一份沉甸甸的承诺。为了那一份诺言,你不辞风雨兼程,劳苦奔波。合作,没有体积,它却占据着两个人的心,彼此守护着那一份真诚的热土。 合作,没有色彩却可以让你快乐如风,享受人间的真情和美好。你的眼睛眨巴眨巴的,充满了疑惑。 合作是一块块方砖,你挨我,我依你,搭成的亭台楼阁。 合作是一朵朵浪花,追赶着,嬉戏着,掀起的狂风巨浪。 合作是一条条溪流,牵着手,并着肩,追寻海的风情。 合同是一种形式,合作则是生活艺术和能力的综合。它要求以理解为基础,以真诚为前提,唯其如此,才能描绘出合作的圆满。 你的眼里充满了恐惧与渴望。关于合作,请允许我给你讲个故事吧! 一次,国王问大臣:“为什么世界上只有成群的羊而没有成群的狗呢?”聪明的大臣没有正面回答国王,而是做了一个实验。快到傍晚的时候,他陪着国王来到两间屋子前,命人先将100只羊放入一间屋子,并在里面放上一些青草;又命人将100条狗放入另一间屋子里,并在屋子里放上许多肉饼。然后将门锁好走了。次日清晨他请国王观看这两间屋子。第一间屋子里的羊们安然睡着,那几捆青草早已被吃光了;当打开第二间屋子时,国王惊呆了,里面血腥扑鼻,许多狗已经奄奄一息,而那些肉却仍然完好地躺在食糟里。国王迫不及待地问大臣为什么?大臣平静地说:“羊在利益面前,善于合作,而狗则勾心斗角,为利益相互残杀,可能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只有成群的羊而没有成群的狗的原因吧!” 温柔的羊似乎无论从哪方面看,都不如那些自视强大的狗,可是,正是这些温柔的羊,才能够享受到美好和谐的群居生活 合作,创造了意想不到的奇迹。 你的眼里充满了光彩,兴奋地说到:“真诚的合作,可以丰富彼此的心智,挑战极限;可以壮大势力,昂首阔步地前行;可以相惜相依,风雨同舟;可以多一双有力的手,力挽波澜;可以多一个宽大的翅膀,结实可靠;……” 是啊,懂得合作的人,是智者;力争合作的人,是能人;放弃合作的人,是傻瓜。 合作可以充实你的人生,可以使你的人生之旅更轻松。 谁都想学业进步、生活幸福、人生完美。我们在利益面前总是产生分歧,而不能达成一致;不能相互配合,反而相互拆台。有些时候,即使勉强合作,却往往因缺乏诚意半途而废,给我们的事业和生活蒙上层层阴影。生活的教训告诉我们:“合作”才能成功。抓住机遇,善待每一次合作吧!合作就是力量。如果仅让你用一支筷子吃饭,它几乎连块肉都夹不起来,而用一双筷子,结果就会截然相反。可见,只有合作才能发挥个体不具有的力量,才能拥有大于个体的力量。正如当年诸葛亮指挥蜀军大败曹兵的战役,大多是以少胜多。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诸葛亮清楚地知道,只有合作才具有无穷的力量。合作的确是一种精神,它源于信任,且无处不在,更重要的是这种精神是难以估量的。这个时代呼唤许多精神,而合作精神将永远是推动时代前进的不竭动力。

有关有效合作的论文

论文要以意为主,首尾员一意是文章的中心,是主脑,是统帅。要写好论文,就要抓住中心。这个中心的要求应当是简单明了的,能够一言以蔽之,可以达到以简治繁的目的。抓住这样的中心,紧扣不放,一线到底,中途不可转换论题,不可停滞,不可跳跃遗隙,这样就能使中心思想的发展具有连续性。

有关合同效力的论文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是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然谈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离开《合同法》等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强制保护,因而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涉约行为都受这种约束力的规制。(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 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旨在补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债权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尽管突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性,但还是有着与损害赔偿不同的特点。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如下:(1)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2)当事人非经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项权利,如给付请求权、抗辩权等。(4)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5)当事人一旦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论无效合同的效力论文

如果想了解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章节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如果是想要一篇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论文,我建议你去百度文库、豆丁或者其他的法律论述的文章里去查找可借鉴的参考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关于合同的效力的内容是: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效力的论文

要帮忙写吗。看你蛮着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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