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都适用于10%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四条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设计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5%)及附加税费。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设计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现在已划入营改增试点行业,也就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6%税率。营改增试点行业:(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营业税改增值税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二、信息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四、物流辅助服务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六、鉴证咨询服务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的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服务业适用6%税率。扩展文件; 《会计资料大全》
税率为6%,但也不一定,毕竟成功的路不止一条
设计属于现代服务类的文化创意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
2020年设计费的税率有两种,一般纳税人是6%,小规模纳税人是1%
设计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率6%。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二、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三、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四、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明确规定了,设计费的增值税税率6%。
设计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可以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9%的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3%税率,其他部分服务业适用6%税率。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都适用于10%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四条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1%。
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都是10%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0%。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业产品。6、金属矿采选产品。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扩展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2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延续免征政策
2017年7月1日前报纸、图书的增值税税率13%;2017年7月1日之后税率合并为11%;2018年5月1日调整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扩展资料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发票开错,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可直接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发票可以在税控系统中标记为“作废”,在纸质发票也要标明“作废”。作废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