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认定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 企业 管理办法 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四)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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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专利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等服务。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核准、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入成本,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成本。第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具体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发布专利广告的; (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五)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检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主持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项目专项技术方案 在项目管理中方案预控、成本预控,两者相辅相成,其中方案预控是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在制定最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完善项目技术方案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项目组织架构,加强执行力度,精细化管理,方案先行,才能实现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可控,并最终实现项目的成本管理目标。 2、对项目成本管理进行策划和组织,要组织研究合同文件,梳理合同工程内容,在对下的合同管理方面负有重大的把关责任,避免出现合同上的重大疏漏而给项目造成损失,同时,还要从对我有利方面来寻求变更索赔,为项目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追求阳光下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3、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多而杂,这些工作包括专项方案编制、技术交底及现场指导、测量及试验工作、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科技创新工作、贯标、四局、公司达标工作等,项目技术主管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安排好每项技术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检查每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应注重培养技术人才,年轻的技术人员能否物尽其用,尽快成才,这项工作也必须有具体策划和组织。 与此同时,项目需要处理的内外部关系很多,对内得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处理好与项目其他领导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良好沟通渠道,对外要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政府监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项目技术主管必须根据各方特点掌握好与之打交道的方法与技巧,并制定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策略,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 4、应注意的工作方法。实际上,前述能力素质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再结合项目技术主管的工作内容简单谈谈工作方法方面的问题。
一、生产工艺是指企业制造产品的总体流程的方法,包括工艺过程、工艺参数和工艺配方等,操作方法等。生产工艺应用 :生产工艺是指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二、企业的工艺管理内容1、工艺操作规程(包含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操作程序等文件制定、管理)。2、工艺控制指标设定的执行标准以及物料消耗指标设定。3、工艺隐患及突发事件判断、处理的措施和原因分析。4、工艺事故的判定标准及处理考核措施。5、生产报表原始记录管理。6、班前班后会制度。7、生产交接班管理制度。
研发人员往往将产品开发与技术开发混在一起,既要忙着解决产品交付中的问题,又要开发新技术,顾此失彼;等技术开发出来,则产品已经落后了,或者成熟度很低,造成产品缺乏竞争力;如何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产品,构建产品与技术货架,提高产品和技术成熟度? 研发人员往往凭经验干活,而经验难以积累与传承;如何将高手的经验系统的梳理和表述出来,进而积累下来成为企业的财富?如何建立激励机制,使高手主动将经验传授给团队成员? 研发人员往往总是盯着自己熟悉的业务模式做研发,如何拓展商业模式,拓展技术开发、中间产品开发、系统集成与运营服务等收入来源,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技术开发如果不能推出更多的有竞争力的产品,就是浪费;所以,技术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有核心技术越好;如何对技术进行分类,并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资源聚焦的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研发投入产出比? 研发人员往往习惯于项目式的开发,不同的项目团队之间经验难以共享;如何能够在项目开发中积累共享平台,形成产品货架与技术货架(CBB),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解决成熟度提升的问题? 如何保证高水平人员做预研和和共享平台开发,如何保证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从预研开发到产品开发到批量转产的不同管理模式下全流程的流动,而不是分段式的隔离,造成资源和成果的极大浪费和低水平重复开发? 如何通过市场规划和产品规划,结合技术创新主动做技术规划;而不是仅限于围绕国家项目或某一单个客户项目进行被动的技术研发,以实现技术支撑产品,产品带来规模化效应?
有本事的技术骨干的脾气都大,作为管理者,要么收服他,要么忍让他,让他发挥作用就好。其实,企业大多数管理者也都是从技术骨干中培养和成长起来的,所以,管理手下强势的技术人员,要有三个招数:一是要有宽容之心。作为管理人员,越高层次,胸怀越大,境界越高,首先体现在容人上。技术骨干有才华,有脾气,你用的是他的才华,而不是他的脾气,所以,驾驭强势技术骨干,就是利用他,用好他的技术,宽容他的脾气。二是要有驾驭能力。一些企业常常会提拔一些专业技术骨干作为管理干部培养,管理能力往往成了他们头痛的事。管理就是组织团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想做的事,管理的对象是人,人不是机器,人是有感情的,人是有个性的,人是分层次的,所以管理者的工作就是选择人、经营人、规范人、发展人,从而完成既定的目标。驾驭技术骨干,就要驾驭技术人员的人性。三是要克服专业技术人员固有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也就是要先解决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让技术骨干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只有让技术骨干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才能驾驭他们。对于管理者而言,扮演好技术型管理者这个角色,不仅仅管理技术,更重要的是管理技术人才的人。综上,管理强势的关键性技术人员,你的目的是让他们发挥专业长处,因为他们处于关键岗位,对公司经营起到核心作用,所以,第一要包容他们的强势,第二把他们的强势引导到技术创新上来,而不是与你对着干。
这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或者说,不同说法。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多提核心技术,从工艺流程的角度则表述为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