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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缴请求书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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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缴请求书怎么填写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  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你可以到这里下载_154_179092_html费用减缓请求书。

就写你是学生,现无收入,请求减缓即可

专利费用减缴请求书

(1)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申请人的年收入情况。  (2)有关证明文件。个人申请的,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申请的,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专利费用减缴请求书范文

一般的写法是:本人是某某学校(校名)的学生,尚没有收入来源,请减缓有关费用。

个人申请专利一般不需要出具什么证明文件,也不需要提供费用减缓证明,谈不上费用减缓证明如何撰写,只需要在费用减缓请求书②栏中的 "请求费用减缓的理由(申请人为个人,请求减缓费用必须准确填写每个人年收入状况):写上"本人是农民,无固定工资收入,经济困难,请求减缓申请的专利费用

在专利局的费用减缓申请书的申请栏填写如下内容即可尊敬的有关领导本人xxx,系一种xxxxxx的发明人,因本人经济困难,现年收入不足8000元,特请求减缓相关费用,望准许。 此致敬礼申请人: 2010年x月x日

专利费用减缴请求书下载

专利必须每年都得做费减备案(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站办理),只有当年费减备案了才可以享受费减政策,具体步骤如下:一、专利费减备案资料准备1、个人专利费减备案①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护照等其它有效证件);②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2、企业单位专利费减备案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需加盖公章);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专利费减备案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专利费减备案申请资格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三、专利费减备案后的减缴额度或比例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怎么写

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  依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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