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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四年前购买的一项专利权出售,该专利权的购入成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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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四年前购买的一项专利权出售,该专利权的购入成本为

5万元

bi天

1、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不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虽享有对技术实施的合法独占权利,却无法避免他人对其专利技术的同时使用;2、你的问题应是正常财务的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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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4年前购买的一项专利权出售

最好咨询律师,这个问题牵扯的利益比较大,所以请谨慎

这么说吧由于你的专利还没有授权,所以根本没法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因为你的专利申请最终是否能得到授权还是另外一回事。根据你的描述,我初步判断是尚未公开的发明专利,如果你铁了心要取得该专利,则最迟自申请日其18个月就会公开,所以早公开就能早启动实质审查,早获得专利授权。因为发明专利的要求严格,授权时间比较长,因此要想等到授权后再签订专利许可合同,那可能是几年后的事情了。因此建议就同一技术再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以便能较早的获得授权,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待发明专利授权后再放弃这项实用新型即可。由于你的技术尚未授权,无法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在未公开前,你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通过合同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因为你又申请了专利,在18个月内必将公开,因此如果签订技术秘密使用合同,该公开将可能使你违约。因此不建议作为技术秘密许他他人使用。在技术公开后,授权前,他们使用你这个技术的,在你授权后,可以要求使用方支付你适当的使用费用。因此,根据你的描述,你现在能做较为合适的就只有两种方案:1,自己实施;2,等待授权;关于优先权,是指申请PCT、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如果你在其中一个成员国中就某技术申请过专利,则在其他成员国享受优先权,通俗的说如果两个人同时申请,则只有你有权获得专利权。优先权是12个月,在提出申请时应当作出神明。关于专利国际申请的事情,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所以不详述,要求代理机构详细告知。补充你的补充:只要你在成员国申请过了,且在12个月内再次在任何一成员国提出申请,你就有优先权,跟别人是否知道、申请没关系。

无形资产摊销额=20/10*4=8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8=12营业税=18*5%=9城建税=9*7%=063教育费附加=9*3%=027损益=18-12-063-027-9=01

购入一项专利权

答:购入无形资产,如果发生的手续费是购买该专利权发生的,则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否则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方。

生产经营使用专利权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借:无形资产—某项专利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一般情况下,购入无形资产的手续费,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如果发生的手续费与购入无形资产没有明显的关系,才计入财务费用。

一般计入无形资产,无项资产得取得分为外购的和自行开发的,外购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购买的价款+相关的手续费用等;自行开发:包括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将研究支出转到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符合条件的转到无形资产,不符合条件的转到管理费用

购入一项专利权,购买价款为230万元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按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年限的较短者确定,所以2015年甲公司应计提的摊销金额=(200 3)/8/12×5=57(万元)。对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相关知识: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三年。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同时,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展程序。修改前规定的续展程序原本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自主决定其专利权是否需要继续受到保护,但在客观上给专利权人增加了手续上的负担。实际上,专利权人通过缴纳年费即可表明这一愿望,无须通过办理额外的手续来表明。因此,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同时取消了续展程序。

购入一项专利权,实际成本为200万

一、直线法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取得总额/使用年限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掌握。缺点是就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而言,不够理想。对稳定性强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适合采用这种摊销方法。例1:2010年1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2000000元购入一项土地使用权(不考虑相关税费)。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该土地使用权每月摊销额=12000000÷20÷12=50000(元)二、产量法产量法是指按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产量为基础来计算应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每单位产量耗费的无形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的。其计算公式如下:每单位产量摊销额=每期无期资产摊销额=每单位产量摊销额×该期实际完成产量如果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工作量可以采用产品的生产产量或工作时数等进行确定,则适合使用这种摊销方法。例2:201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依据协议,甲公司取得一项特许权,即可以使用乙公司的配方生产某产品10000件,特许权的取得成本为4800000元。4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00件;5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20件。本例中,特许权有特定产量限制,并且每个月的产品产量不一致,所以适合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每单位产量摊销额=4800000÷10000=480(元)4月份摊销额=480×100=48000(元)5月份摊销额=480×120=57600(元)

07年末摊销的数额=200万/10*5=100万账面价值=原值-摊销-减值准备07年末账面价值=200-100=100预计可收回金额同账面价值比取小的所以现在账面价值用70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70=30万08年末提摊销=70/5=14万08年末账面价值=70-14=56

会计制度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对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  外购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比如,某企业以100万元外购一项专利权,同时还发生相关费用2万元,那么该外购专利权的成本也即入账价值为102万元。  相关的两点说明:  (1)在计算确定无形资产成本时不考虑现值因素。企业可能采取赊购的方式购入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承担的负债的总额入账。比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无形资产,价款200万元,一年后付清款项。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按200万元作为购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并以此金额入账。这种处理方式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有些不同,它们一般要求将200万元进行折现来确定该购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2)对于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通常应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比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和相关设备,价格及相关费用共计300万元。其中,专利权可以单独辨认,但其与相关设备的价格没有分别标明。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该专利权和相关设备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来分摊实际支付的300万元价款。假设该专利权和相关设备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为5:1,那么专利权的成本应为250万元,而相关设备的成本应为50万元。  采用公允价值相对比例来确定与其他资产一同购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须以该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是否较大为前提。如果相对价值较小,则无须单独核算,可以计入其他资产的成本,视为其他资产的组成部分核算;反之,则需要单独核算。比如,只是作为电脑必不可少的附件随机购入的、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甚至占主要部分)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单独核算。与地上附着物一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类似的情况。  换入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为此,企业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比如,甲企业以其非现金资产换入一项无形资产,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不涉及补价,则换入无形资产应按21万元入账。  (2)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比如,甲企业以其非现金资产换入一项无形资产,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20万元,支付的补价为2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则换入无形资产应按23万元入账。  ②收到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比如,甲企业以其非现金资产换入一项无形资产,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20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收到补价2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则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0-(2/20)×20+1=19(万元)。  如果换入无形资产时,还同时换入其他资产,则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其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乘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来确定。  比如,甲企业以若干项资产换入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一组资产,换出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1000万元,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2:5,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万元,则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000+2)×(2/5)=8(万元)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确定通过投资获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时,应区分以下情况来处理:  (1)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投资获得的无形资产(即不包括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比如,A公司为甲、乙两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一年后,甲、乙股东之外的另一个投资者丙要求加入A公司。经协商,甲、乙同意丙以一项非专利技术投入,三方确认该非专利技术的价值是10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A公司在接受丙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时,应按100万元入账。  又比如,B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今年拟增发新股。甲企业为其老股东,经与B公司协商,拟以一项专利权抵缴新购股款。双方确认,甲企业用于抵缴股款的专利权价值为200万元,等于所购股款。在这个例子中,B公司在接受甲公司投入的专利权时,应按200万元入账。  (2)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  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的情况,通常产生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偿债。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企业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如发生相关税费,应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比如,如果企业债权的账面价值(即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为120万元,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万元,则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122万元入账。  债务重组交易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收到补价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定;支付补价的,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确定。  接受捐赠取得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比如,甲公司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捐赠方所捐软件系外购的,价款100万元;捐赠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应按103万元将接受捐赠的该软件入账。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受赠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比如,企业接受别人捐赠获得某专利权,但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其价值的凭据;在技术市场上,与该专利权相类似的专利权的价格为100万元,按专业人士估计,该专利权的价值为90万元。假定没有发生相关税费,则企业应将该专利权按90万元入账。  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惟一性决定了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缺乏,以及相关市场不够活跃。因此,在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价值凭据的情况下,往往要借助于对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来确定其入账价值。  自创开发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发生的这些费用往往难以根据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归集;此外,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很可能成功,是否将来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则应作为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并依此入账。  比如,某企业自行开发成功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为此发生了注册费和律师费等4万元。在这个例子中,企业应将申请取得的专利按4万元入账。  需要说明的是:(1)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2)我国会计制度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有各自的想法,因此,在具体的验资实践中,会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验资的相关规定方面作一些修改或补充性说明。

  • 索引序列
  • 将四年前购买的一项专利权出售,该专利权的购入成本为
  • 将4年前购买的一项专利权出售
  • 购入一项专利权
  • 购入一项专利权,购买价款为230万元
  • 购入一项专利权,实际成本为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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